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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督导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05-13 02:43:38

环境部督导工作计划

环境部督导工作计划篇1

2006年9月15日,建设部首批向南京、杭州、郑州、西安、昆明、桂林等6个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城市规划督察员受建设部委派,负责对试点城市的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根据建设部赋予的职责,城乡规划督察员将对试点城市重点督察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四线”(即: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四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五是群众举报和投诉城乡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主要工作方式:一是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政府及其部门会议;二是查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三是现场踏勘了解实际情况;四是以约谈知情人、当事人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

在六城市试点期间,城市规划督察员由建设部聘任,城市规划督察员具体派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部稽查办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经费由建设部统一安排。

国家环保总局:环保督察中心

2006年7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等五大中心正式开始组建,覆盖全国25个省市区。

各地环保督察中心为国家环保总局的派出机构,不受地方政府的辖治。

督察中心将督察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督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督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督察重点污染源监管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督察部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帮助和协调地方开展跨省区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等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

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始于1989年,为遏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原林业部向黑龙江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大兴安岭管理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并设立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此后陆续向四川、云南、福建等重点林区省派出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建立了7个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2003年8月, 国家林业局向新成立的兰州、西安、武汉、贵阳、海口、合肥、乌鲁木齐7个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派出专员。至此,国家派驻全国各区域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已达14个,国土面积95%以上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监督。

14个驻各区域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监督范围涵盖了我国25个重点林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江苏等六省、直辖市森林资源监督由国家林业局资源监督办公室直接管理。

其职责是:代表国家负责监督驻在区域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监督驻在地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规范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行为,确保国家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查处超限额采伐、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重大案件,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报告。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

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及沈阳、大连、哈尔滨、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重庆、西安、成都、南京、长春、济南、杭州等重点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专员办事处和市(地)办事组统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业务、人事、财务由财政部垂直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办法。

各专员办事处的工作由财政部管理;市(地)办事组由专员办事处管理,必要时财政部可直接要求市(地)办事组完成某项任务或汇报专项工作。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除财政部抽调干部跨省开展监督检查或调查外,各专员办事处原则上不直接到外省开展业务工作,需在外省办理的工作事宜,委托所在地专员办事处办理;因特殊情况必须直接派员到外省开展工作的,须报经财政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就地履行中央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目前,财政部在全国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别设立机构,中央财政全额拨付事业经费。专员办具有七项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缴政府其他收入和检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核实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及其他涉及中央财政的重大事项。近年来,增加预算编制审核、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审查、中央财政重点支出项目执行监控等内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发现被监督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被监督单位已经发生的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应依法责成其纠正,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

审计署:审计特派员和派出局

1986年,我国实行审计特派员制度。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在主要中心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直接向审计署负责。

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1986年,审计署先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试设审计特派员。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1988年,审计署又在哈尔滨、南京、郑州、济南、长沙、成都、昆明、兰州等8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

环境部督导工作计划篇2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守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底线,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坚决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责任,全面梳理薄弱环节,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自点

(一)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对下列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7〕17 号);- 3 -

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7〕31 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20XX〕56 号);

8.《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9.《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7〕11 号);

10.《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1 号);

11.《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 2013-201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xx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7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 号);

12.《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7—2017 年)的通知〉》(鲁政字〔2017〕111 号);

1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厅字〔2017〕44 号);

1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XX〕

56 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

15 号);

15.《临沂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7〕5 号)。

(二)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主要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突出环保问题,土小项目,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等,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三)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各管理区、各村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及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1 月 26 日—1 月 27 日):各管理区、各村成立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1 月 27日—2 月 10 日):各管理区、各村和有关部门对照督察重点,深入排查各领域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建立工作台帐,认真组织整改;对于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突出环境问题即查即改,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督查阶段(2 月 4 日—2 月 10 日):镇委镇政府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管理区、各村及有关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全面督查

(四)总结阶段(2 月 11 日—2 月 15 日):对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镇委、镇政府及环保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委、镇政府成立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工作开展,制定工作方案,各管理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补齐短板、不留死角。

(二)全面排查问题。

各管理区、各村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查清辖区内环保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全面承担各自监管领域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一轮行业排查,尽快摸清问题和隐患。

(三)全面深入整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漏洞,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环境案件进行全面深入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责任得到追究、群众真心满意。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要及时追责。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拖不靠,扎实推进整改。

(四)强化督导问责。

有关部门要把接受督察作为改进工作的重大契机,把配合督察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于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突出环境问题即查即改,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摸清实情、查清漏洞,提前使问题得到暴露、得到整改;要加强调度、督导,坚决杜绝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加强宣传报道。

环保督察自查自纠行动,除事项外要定期公开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全面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时上报情况。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梳理汇总,及时上报,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附件:xx镇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xx镇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长

环境部督导工作计划篇3

海关总署

【代码】131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32

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部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社会管理司

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五)电视剧管理司

电视剧管理司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电视剧创作和电视剧产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跟踪管理电视剧生产制作状况。

3.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

4.宏观调控、指导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5.负责全国性电视剧评奖的管理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七)计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八)科技司

组织拟定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办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及广播影视国际组织多边活动的有关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总局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及境外有关人员的来访等事宜;研究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状况。

(十)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领导总局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制订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十一)工会

配合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工会引导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有关方面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办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职工的解困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制订总局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总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政治学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

国家体育总局

【代码】13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工作;

5.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1.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

4.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

5.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6.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

7.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

8.负责对中国体育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

9.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

10.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竞技体育司

1.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4.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部级裁判员;

5.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

6.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

7.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8.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9.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策法规司

1.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

3.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

4.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

6.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司

1.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

5.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六)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6.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联络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

2.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

3.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

4.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

6.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

7.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科教司

1.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

4.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

5.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司

1.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3.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

5.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

2.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7.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组、监察局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统计局

【代码】137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二)政策法规司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十)人事司

(十一)财务基建司

(十二)机关党委

(十三)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代码】138

一、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法规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六)企业注册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八)广告监管司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标局

(十三)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老干办

(十六)纪检组监察局

新闻出版总署

【代码】13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五)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六)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国家林业局

【代码】14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2.负责国家林业局值班室工作。

3.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4.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5.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局、室发文的审核、送签、校印、监印和发送等文书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来往文电的收发、传递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11.负责直接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协调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监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在京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13.负责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担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植树造林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造林绿化、迹地更新、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上述有关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

3.指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设。

4.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

5.指导全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示范工程建设。

6.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花卉的建设。指导各类林业(含花卉)基地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7.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预测预报以及森林植物检疫及其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级工程治理项目。

8.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

9.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统筹安排职责范围内生产建设年度任务及布局。

11.领导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总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工作。

12.归口管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指导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花卉协会、林业花卉协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的工作。

14.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拟定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指导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国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含作业调查设计)。

3.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绩核杳。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含珍贵树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5.负责全国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的执行。

6.监督并审核森林资源使用情况,考核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质量。指导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7.监督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监督木材运输证管理和发放。指导全国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导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工作。

10.指导全国林地、林权管理,监督全国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工作。

11.负责省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12.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派驻重点林业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13.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14.指导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归口领导国家林业局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和经营利用,指导全国狩猎工作。

4.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

5.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负责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其调整意见。

6.组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审核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国家二级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限额;审核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出口限额计划;审核国外物种引进计划。

7.组织制定国家禁止、限额出口的珍贵树木的名录,审核珍贵树木出口限额计划,并监督执行。

8.组织评审部级自然保护区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批建议;审核国家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国家禁猎区和国际狞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

10.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履行双边协定和《生物多样公约》林业部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

11.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

1.组织对重大综合性林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2.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

3.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联系有关的林业改革试点单位。

4.编制国家林业局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草案。审查有关单位报局审议的法规草案。

5.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答复工作。办理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6.组织办理依法由国家林业局解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修订、汇编林业法规、规章。

7.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论证(培训、考核),管理林业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8.掌握林业执法情况,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协调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林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10.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程序,指导地方开展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承办局机关复议案件受理的具体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12.归口管理重大的综合性调研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林业行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林业中长期计划、林业生态建设各项规划及其它综合性规划;归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提出工作部署、编制方案、组织论证、审批、上报或下发,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4.牵头组织和制定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6.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

7.负责筹集林业发展建设资金;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并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并归口管理机关建设年度计划;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研究拟定计划指标体系。

8.负责中央林业财政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负责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中央级林业预算外资金、自有筹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发展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10.归口管理林业、森工、治沙、山区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管理贴息资金。

11.监督和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林业财会经济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全国林业系统的财会工作。

13.负责初审或审批有关资金的决算。

14.指导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木材节约代用工作。

15.研究拟定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办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组织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承办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等专项工作。

18.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19.归口管理林业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木材和林产品进出口审批,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项目及国内配套资金的外援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的争取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劳务及境外项目的前期工作。

2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林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归口管理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

21.指导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22.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3.承担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2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学技术司

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科技发展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承办重大林业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林业高新技术攀登工程和关键技术开发工程,编制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南项目。

4.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工作,管理林业科技期刊。

5.负责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6.指导林业技术开发实验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国外林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

8.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行业标准化、质量、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9.归口管理林业和知识产权工作。

10.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林学会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涉外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规划,拟定林业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出访和来访团组、人员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动。

4.负责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负责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协议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谈判、签约,归口管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5.负责争取外国无偿援助,组织办理援助项目的申请、谈判、签约;检查、指导项目的执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关司局和单位做好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6.负责协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林业项目。

7.办理加入国际组织、公约事宜,组织出席有关重要国际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在我国举办的有关国际会议。

8.归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9.负责编制局外事经费预算、决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宜。

10.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11.领导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

12.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劳资和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组织拟定具体的规定、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林业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拟定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5.指导高中等林业教育工作,负责林科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林科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设。

6.指导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7.指导局直属院校管理和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等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员调配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社会团体。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林业系统部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制定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组织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4.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和有关知识等。

5.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6.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统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

7.加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表彰、宣传、学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10.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11.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2.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3.按照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反映有关情况。

14.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15.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拟定国家林业局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参观、参加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林业的重大决策。

3.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用车等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国家林业局机关离退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码】141

一、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局新闻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部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一).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人事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环境部督导工作计划篇4

代表意见建议聚焦四个方面

人大代表高度关注环境保护工作,所提建议内容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代表就推动京津冀生态环保协同发展,加强长江水资源环境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加快构筑对外绿色投资体系,助推一带一路等,积极建言献策,体现了对推进国家重大战略中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的关切。

二是关注环境质量改善。代表就落实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拳治理雾霾,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建言献策,体现了对各环境要素的全面关注,对改善环境质量的迫切要求。

三是关注生态环保领域改革。代表就建立区域、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责任追究,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四是关注环保法治建设。代表对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治理,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也有较高呼声。

高度重视确保高质量推进建议办理

一是加强领导,夯实责任。陈吉宁部长高度重视,要求把建议办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务必按期高质完成。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建议交办会,全面部署办理任务,每个月中、月底对办理情况进行书面调度。各司局明确1名司局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明确1名干部作为联络员,建立办理工作台账,将每件建议落到具体处室、具体承办人。

二是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结合人大要求,制定我部《2016年建议办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办理任务进行细分、交办。对各司局联络员和主要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讲解办理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印发工作手册。完善建议办理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结合业务,突出重点。我部把建议办理同抓规划、抓治理、抓预防、抓改革、抓执法等年度重点工作相结合,以办理建议促进环保业务工作,以环保业务工作推动答复意见落实。我部对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将代表关注度较高的12个问题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司局、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办公厅及时汇总通报各司局工作进展,督促落实。赵英民副部长就“重拳治理大气雾霾”重点建议带队赴浙江、山东开展调研。

四是明确节点,及时督办。为避免前松后紧和突击办理,对不同类型建议明确不同的办理时限。要求各司局在规定节点10天之前将复文报办公厅,为核稿、修改、部领导签发等环节留出时问。各司局联络员及时调度本司局办理进度,提醒、督促承办人。办公厅定期将各司局办理情况报告部领导,并通过通报、电话等方式提醒督办。

五是严格审核,确保质量。严格执行建议办理工作规则,对我部主办建议的答复,坚持七级审核机制。各承办司局起草审核复文注重把好内容关、政策关、体例关、文字关、信息公开关,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和措施;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话实说。办公厅严格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复文,指出不足,退承办人修改。

六是规范程序,推进公开。我部明确建议复文的公开主体、审核机制、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各承办司局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在起草答复意见、会办意见的同时确定公开方式,对不公开的需说明理由。参照机关公文信息公开程序,公开159件主办件复文,公开率达84.1%。推动环保重点难点工作见成效

我部将促进工作、增强实效作为建议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将办理建议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强化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相结合、与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所提建议,推进环保工作见成效有突破。

一是积极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结合深化环保领域改革相关建议,向国务院报送《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送审稿)》,起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编制造纸、火电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地区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方案。拟订《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开展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社会化委托试点。起草《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二是大力推动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水污染防治相关建议,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2016-2017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指导督促地方加强长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指导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建立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印发《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分解落实13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结合“重拳治理大气雾霾”重点建议,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联合京津冀三省(市)出台《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任务进展调度方案》,按月调度重点工作进展。指导督促各地及电力集团公司编制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将逐台机组改造任务落实到年度。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开等措施,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结合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建议,加紧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牵头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5月由国务院印发。正在研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措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拟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蛹苹》目标责任书。启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

环境部督导工作计划篇5

1.1质量监督员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实验室的质量监督活动是由质量监督员来实施完成的。质量监督人员的职责是对检测的现场和操作过程、某些重点环节和步骤、重要的检测任务以及新上岗及转岗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当发现检测工作出现偏离,可能影响检测数据和结果时,质量监督员应中止正在进行的检测工作。只有熟悉检测目的、方法和程序,并能对结果进行正确评价的在职人员才能担任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员。

1.2质量监督员的权利

质量监督员由实验室最高管理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任命,应赋予其足够的监督权利: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责令被监督人员改正;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可以扣发;若出现不符合工作,对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或结果不满意时,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提出整改建议等;还应保证监督员有直接与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乃至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的渠道。

1.3质量监督员的数量

为了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实验室质量监督人员的数量应保持恰当的比例(一般为员工数量的10%左右),质量监督员的设置应覆盖本实验室所有的专业、所有的领域。

2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2.1做好质量监督计划

作为实验室一种重要的质量管理手段,质量监督工作必须提前策划,并形成计划,然后依据计划开展监督活动。一般建议归口于实验室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督工作,收集、汇总、分析监督结果并形成监督报告。

2.2确定质量监督对象

从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相关条款可以看出,质量监督的对象是实验室人员,包括检测人员、合同制人员、关键支持人员、被投诉人员,尤其要注意针对新进人员、在培人员和转岗人员的监督。

2.3选择质量监督时机

准确把握好质量监督时机是实验室做好监督工作的关键所在,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质量监督员应考虑及时介入开展监督工作:方法出现偏离时;开展首次分包时;新标准、新方法(包括标准变更后)开始实施时;检测难度大的样品、参数时;新设备或修复后的设备初期投入使用时;新项目开展检测时;出现临界值时;质量仲裁或鉴定时;发生顾客申诉或投诉时。

2.4明确质量监督方式和内容

实验室质量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检查被监督人员的原始记录和结果报告,另一种是目击现场过程,即由质量监督员在检测工作现场看着被监督人员操作,相对而言,后一种方式更为重要。质量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人员持证资格及资格保持;作业指导书执行情况;检验规程或规范的符合性;设备操作情况;环境、设施的符合性;样品标识情况;样品制备及试剂和消耗性材料的配置情况;抽样计划及执行情况;原始记录及数据的核查情况;数据处理及判定;不确定度评审情况;结果报告的出具情况等。

2.5做好质量监督记录

和实验室其它工作的要求一样,质量监督也应做到当时予以记录。质量监督记录包括被监督人员、监督的内容或范围、相应的依据、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以及结果评价等,其格式以固定表格与文字报告相结合的形式为宜,来源于本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是受控的。监督过程中也可以出具不符合项报告或预防改进措施报告。若需要采取纠正,必须要求被监督人员现场纠正,并对纠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做好记录。若需要采取纠正措施,必须出具不符合项报告,相关责任部门督促被监督人员分析不符合原因,制订纠正措施计划,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完成后由质量监督员实施跟踪验证,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若纠正措施得当,实施有效,则关闭不符合项,同时做好记录;若纠正措施不当,实施无效,则相关部门需要重新分析不符合原因,再次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关闭不符合项。

2.6形成质量监督报告

实验室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⑴概述本年度监督工作实际完成的情况;⑵总结监督工作成效,如人员能力的提高,实验室数据和结果质量的提高等;⑶总结质量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及整改的效果;⑷对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如人员培训计划的侧重点、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的重点对象等。

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1质量监督工作无计划

质量监督计划是实验室年初需要制定的若干工作计划的其中之一,目前部分环境监测实验室往往忽视了质量监督计划,监督工作有应付检查之嫌疑,没有落到实处,这种情况下,想要切实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往往无从谈起,必须认识到质量监督计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部门质量监督员应通过所积累的工作经验来确定监督的频次,明确监督对象,于每年年初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2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能划分、质量监督员的选择不得当

有些环境监测实验室但凡看到“质量”两个字就认为该项工作应划入质量负责人的职责范围,事实上实验室的质量监督针对的是人员的能力,监督的对象是检测人员,应该属于技术负责人的职责之一,因此质量监督工作在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开展更为合理。一般来说应由资深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来担任质量监督员,保证由高一层次的人员,至少是同一层次的人员来实施监督。部分实验室监督员数量不够,不能覆盖所有技术领域,个别实验室甚至任命了尚未转正的实习生、部分行政或财务管理人员担任质量监督员是非常不合适的,无法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3.3质量监督对象、监督时机概念模糊

实验室质量监督是为了保证实验室人员自始至终具备符合要求的能力,因此需要准确把握质量监督的时机,部分环境监测实验室存在着监督工作概念不清、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建议每年年初根据监测工作要点,切实做好质量监督计划。

3.4质量监督记录、质量监督报告不规范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于记录的基本要求,少数环境监测实验室存在着事后补记或检查前临时突击补记的现象,质量监督报告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建议各部门质量监督员应严格按照监督计划开展监督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所有监督记录,编制质量监督报告,作为实验室管理评审的输入和日常改进的重要手段。

4结语

环境部督导工作计划篇6

基层人民银行是促进和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倡导者,因此,选择领导干部履职情况作为内部审计的对象,能够助推各级领导干部在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应侧重于监督、评价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和宣传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向地方各级政府宣传货币信贷政策、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出谋划策,促使政府宣传征信知识,推动地方政府成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建立定期磋商信息共享机制的作 为评价。二是对金融风险监测制度的建立,对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风险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全面性,社会征信休系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的执行和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督促其不断创造性、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监督评价

一是对调查统计部门进行审计。针对其在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工作,如金融统计数据收集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的指导性;统计执法检查情况;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立、征信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评价,督促其在统计调查、征信管理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二是对货币信贷部门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支农再贷款发放与管理,不良资产票据置换的审核把关,利率政策宣传与指导,小额农户信贷的信用支持情况,信用地区、信用企业等评选情况,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企业逃废债行为制裁工作,督促其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认真履行职责。三是对外汇、支付结算等部门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收集分析可疑交易支付和反洗钱等情况,督促这些部门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通过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监督和评价,督促职能部门更有效履行职责。

环境部督导工作计划篇7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部署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实现环境监管执法规范化、全面化、效能化、智慧化为准则,促进区域环境安全,为建设生态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明确职责、责任到岗”的网格化监管原则,将环境监管触角向下延伸,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没有盲区、消除隐患,确保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稳妥解决、环境秩序得到有力维护,环境质量不断提升。

三、网格划分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将全镇划分为镇级、村(居)级和镇区网格。根据党政同责原则,镇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按照镇级负责监管,巡查小组负责巡查的原则,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镇级网格

全镇辖区范围为省定三级网格,镇长为网格长。设立7个监管工作组,分别由镇园区办牵头工业污染监管、能源总量监管、企业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监管;镇公安派出所牵头机动车污染监管;镇村建办牵头建筑扬尘监管、乡镇环境卫生监管;镇水利站牵头水资源监管;镇农技中心牵头农业污染监管;镇城管队牵头城区环境卫生监管;镇环保办牵头畜禽养殖污染监管。由各分管领导牵头分管单分别担任各监管组组长。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构建职权清晰、分工协作、运转高效的环境监管机制;指导、监督村(居)和镇区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负责对本网格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有效监管,严防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事件的发生。

3.本级网格重点监管对象名单,负责其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4.负责调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环境与污染纠纷等,及时调查核实乡镇和特殊网格上报的环境违法线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5.负责整合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力量,定期召开环境监管专题会议,分析环境监管执法形势,确定、下达阶段性环境监管重点任务。

6.为村(居)网格和特殊网格(镇工业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等技术支持。及时将建设项目审批等环境管理信息下发到相关属地。

(二)乡镇级网格

我镇为单元划分为省定三级网格区域,网格长由镇长担任。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巡查工作组,配备4人以上的专门巡查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

2.确定重点巡查对象,对网格内有环境影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红线区域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燃煤锅炉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地道路扬尘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焚烧垃圾和秸秆烟尘污染,以及其他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等,开展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处置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向镇级网格报告。

3.调处各类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

4.督促落实镇级网格下达的环境问题整改要求。

(三)特殊网格

镇工业园区为特殊功能区域,单独设置网格,党委政府的分管领导为网格负责人,配备4人以上的专门巡查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网格运行管理。

2.负责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3.调处网格内的环境与污染纠纷。

4.接受镇级网格的指导、督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网格管理人员的选择使用,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位,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

镇环保办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工作。

2.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总量控制、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

5.负责本区域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本区域内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7.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8.参与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9.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管理。

10.协调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12.负责落实产业政策,严格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项目审批。

1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14.组织拟订全镇应对气候变化、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15.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16.组织实施煤炭总量控制工作。

镇园区办

1.负责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与升级,严格技改项目备案,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2.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

3.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4.推进全镇新型工业化和工业产业转型与升级。

5.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6.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推广使用经过洗选的优质煤炭。

7.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镇信用信息目录。

镇公安派出所

1.依法侦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办理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2.负责机动车环境准入管理,执行禁鸣区规定,查处驶入限行范围、时段的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

3.负责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丢失、被抢、被盗,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5.负责对比邻居民住宅商业店铺、家庭住户、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移动污染源的防治,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1.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3.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意见,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加强对市场车用燃油质量监管。

5.对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的,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6.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7.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的计量监督管理。

8.负责有机溶剂产品监管,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9.负责燃煤锅炉、容器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镇水利站

1.组织划定河湖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加强分区管控。

2.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和渔业船舶节能减排项目。

3.指导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依法处理在河、湖泊、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渔业水域内非法养殖和非法捕捞行为,加强对境内水域渔船拆解的管理,防止出现环境污染。

4.负责依法对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镇国土所

1.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监管,做好生态用地供给等工作。

2.配合环保、农业等部门开展受污染土地修复工作。

3.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编制各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镇财政所

1.负责编制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

2.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镇公路站

1.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

2.对职责范围内船舶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

3.负责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开展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4.负责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编制实施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5.负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使机动车达到排放标准的维修工作进行监管,开展汽修行业污染整治。

6.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属于交通管养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措施的环境保护监督落实。

7.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

8.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9.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镇水利站

1.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包括收集管网、处理厂、污泥)、湖泊保护、水资源保护等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开展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执行河湖泊排污口设置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合理调度水资源,保证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组织实施河道清淤。

3.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县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4.监督、检查、考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

5.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湖泊等违法行为。

6.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实施截污工程,管理截污设施。

7.做好全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开展饮用水源地巡查和监管。

8.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镇农技中心、兽医站

1.依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负责制订农业、畜牧业专项规划及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2.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和生态农业建设;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

3.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4.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加强分区管控。

5.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组织实施畜禽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

6.负责依法对农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编制、实施林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及全县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8.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镇安监所

1.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参与因安全生产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镇村建办

1.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完成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负责编制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加强绿化保护和公园噪声监管。

3.参与指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

4.负责实施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收集小区污水接入城区污水管网。

5.负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6.负责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场粉尘整治工作。

7.负责把环境保护列为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城乡规划重要内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8.在编制规划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9.负责调处因规划引发的各类环境纠纷和。

镇城管队

1.负责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露天烧烤的指导、督促、监管工作。

2.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生活、餐厨、建筑垃圾处理场(厂)及飞灰暂存和处理场规划、建设、特许经营。

3.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运输垃圾、渣土、土方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4.负责禁止小区住户私自将污水接入雨水管网。

镇村建办

1.牵头组织好农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确保各项环保设施规划到位、建设到位。

2.实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完成环境整治任务的自然村庄达到省市规定要求。

镇园区办

1.负责招商引资的产业引导。

2.负责督促加油站、油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稳定运行。

3.促进绿色流通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防止产生污染。

镇文广中心

1.负责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场所,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2.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镇卫计中心

1.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2.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4.会同相关部门就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镇供电所

1.负责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2.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3.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镇园区办、农商行

1.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银行的授信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管控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贷款,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息行为等级信贷政策。

2.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镇中、小学

1.负责普及中小学生环境保护教育。

2.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3.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镇园区办

1.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力度。

2.加强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推动水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大气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核心技术取得突破。

3.开展产学研活动,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镇监察室

负责对镇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再监督,对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镇司法所

1.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3.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镇党政办

1.指导、协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并协助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

3.加强镇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全各网格监管人员。

镇纪委

1.负责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开展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离任审计。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各村(居)及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开展政府环境履责合规性审计、政府环境履责绩效审计以及政府环境履责财务审计。

镇统计站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2.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3.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严厉查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三)规范运行机制

1.建立督导检查机制。镇级网格要对镇和特殊网格的运行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网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督导落实。

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平台等媒体的作用,畅通举报平台。完善举报办法,多渠道掌握违法排污信息,对反映的环境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定期邀请镇人大代表,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要积极宣传网格化监管体系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

3.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镇级环境监管网格每半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镇政府将对镇和特殊网格的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兑现奖惩。

(四)强化保障措施

1.提升监管能力。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的原则,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村(居)要重点做实本级网格,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增设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办公室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两个机构,要利用现有资源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本级网格配备不低于4人的专门巡查队伍。组织开展网格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履职能力。支持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网格监管所需的车辆和装备,保证网格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2.夯实监管基础。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监管机制,突出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着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和水平。结合环保大检查,整合现有污染源数据库和移动执法系统,完善“一企一档”环境管理基础台帐,逐步建立要素齐全、数据准确、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网格化监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环境部督导工作计划篇8

一、20*年的主要工作

20*年的主要工作围绕“一个中心”,即以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为中心;确保“一项重点”,即以*工程和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为重点;做好“两个落实”,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加快“三项推进”,即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新城规划编制和新农村规划建设的推进;深化“四个服务”,即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和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加强“五项建设”,即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规划标准建设、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六个监督”,即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法制建设监督、行政督查督导、违法违规建设查处、财务预算与审计监督、公众评议监督。

(一)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深化

1、加快中心城控规编制工作,促进中心城资源整合

开展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对中心城18个片区进行控规深化编制和技术审核,对旧城内历史文化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及多高层建成区分别制定相应的规划原则,形成完整的规划方案并落实到街区单元,以保证公共服务、市政设施和绿化环境的落实,为建设宜居城市、逐步疏解中心城的功能打下基础。结合城市功能调整,开展了首钢、焦化厂、798厂艺术区等老工业区改造规划及创意产业规划研究,积极探索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路。

2、开展旧城保护整治方案编制,实施微循环改造

制定旧城保护、整治与复兴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对古都风貌的保护力度,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完成玉河、三眼井等风貌保护区试点项目,积极推进微循环改造工作。结合《*旧城保护规划》,在“*旧城历史风貌保护专家顾问小组”配合下,开展了大栅栏煤市街以西及东琉璃厂地区保护、整治、复兴规划研究、前门地区修缮整治“一号工程”、北二环路城市环境整治、崇雍大街牌匾整理等重点工作。城八区规划分局先后开展了西四北一至八条、牛街特色街区城市景观规划设计、南锣鼓巷等特色街区和特色街道城市设计研究。

3、推进新城规划编制,实施区域空间战略调整

积极推进新城规划编制和审批。为落实刘淇书记和市长的指示精神,我委在上报完成3个重点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大兴、房山、昌平、怀柔、平谷、密云、延庆、门头沟等8个新城规划,并已经市委专题会和首规委27次全会审议通过。为实现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的要求,研究了《新城规划建设标准》,制定了《*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试行)》,作为指导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依据,保障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编制完成《*市“十一五”时期重点新城发展实施规划》,并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4、积极开展新农村规划,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有效开展新农村规划。坚持规划先行,以深入调查为基础,以完善上位规划为依据,以编制村庄体系规划为指导,组织对全市近4000个行政村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开展了《*市远郊区县村庄典型调研》、《*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研究》等专题研究,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了村庄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此基础上,抓好村庄试点工作,组织百名规划师、建筑师、设计师下乡,组织开展了80个市级新农村规划试点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写并免费发放了《*农村改造规划建设设计手册(1)》,以多种形式下乡讲解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和工程技术知识。昌平、怀柔、延庆、密云、平谷等分局配合新农村规划编制,深入开展乡镇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扭转了乡镇域规划编制滞后的局面。

5、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保重大建设实施安排

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年-2010年)》和年度实施计划。为指导城市近期和远期各项建设协调发展,解决好城市发展中土地、资源与环境的突出问题与矛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引导建设重点。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建设部关于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意见,结合*实际,编制了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纲要、实施导则和年度实施计划三部分组成,规划期限为20*年至2010年。20*年度的实施计划已经编制完成。

6、编制完成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根据国务院37号文的精神,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委会同相关委办局共同组织开展了《*住房建设规划(20*年-2010年)》的编制工作。提出“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发展方向、规模、结合和空间布局,优先保证并积极引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有效调控其它商品住房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了住房建设标准及政策机制。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新建商品住房建设规模约9250万平方米,需要落实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新审批、新开工住房建设规模为8300万平方米。目前这一规划已正式通过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及报建设部备案。

7、组织开展各类专项规划工作,保证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

组织开展交通及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配合中心城控规调整优化,组织开展分区综合交通规划工作。组织本市轨道建设规划调整规划,为我市轨道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工作打好基础;开展新城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参与配合全市公交优化工作,提出公交场站改造建设方案及公交加油站改造方案,组织编制《2007年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库》,用规划指导当前建设。完成了*市快速轨道交通2004-2015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整方案、*市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市物流发展规划、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工业用地规划等专业、专项规划。

(二)推进*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

20*年1-12月份我委审批各类建设项目规划21207件,同比增加4.3%。审批总用地规模7542.54公顷,审批总建筑面积6676.17万平方米。核发各类市政工程4242件。

1、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确保*工程竣工实施

按照“安全、质量、工期、功能、成本”五统一的要求,*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44个*场馆及相关设施如期开工建设,12个新建场馆和5个相关设施主体结构全部完工,*会筹办工作已进入全面攻坚阶段。委机关及各相关分局积极配合,通过设立*工程“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主动服务的方式,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对未进行招投标和正在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采取跟踪服务,逐项落实,力求圆满完成“奥指办”要求。全年共受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项目共88项次,其中勘察29项,设计59项。

2、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重点工程

针对20*年任务量大、时间紧、要求高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大了对市政府折子工程等市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工作督查的力度,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倒排期折子工程》、《2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20*年市政府实事》、《20*年*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折子》、《20*年全委工作目标》、《20*年市重点建设项目》等千余项重要工作任务的征求意见、任务分解、立案督查工作。加强领导交办件、对外联络服务重点工程等专项督查工作。对830件领导交办件,进行立案督办,其中,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转来的领导交办件83件,交办结率98%;其它领导交办件747件,办结率96%。

3、创新规划管理方式,认真做好“四个服务”

通过首规委办工作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央单位的服务。依靠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中央在京用地管理部门,定期召开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协调调度会。对中央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重点服务。20*年共召开联席会议5次,协调建设项目44项。

通过土地联审会制度,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召开土地联审会,及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及入市交易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提高了用地管理水平。20*年1-12月份共召开6次联审会,审查通过项目约180项,用地面积约27.8平方公里。

通过专项调度会制度,为区县发展做好服务。主动对区县重点工程进行督查,推动区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各有关区县提出的585项拟在20*年开工的区县重点工程的规划前期相关工作进行了调度。按照坚持规划、审批重心下移、主动协调服务的原则,重点协调了新少年宫、西直门交通枢纽项目等工程。东城分局积极配合完成东二环交通商务区的规划审批和协调工作,加大王府井现代化商业中心区升级战略的规划协调和审批力度。

4、落实住房供应调控政策,加强住房结构规划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165号)精神,我委陆续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强住房结构规划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住房项目设计管理的通知》,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完成本年度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工作。

(三)加强规划法制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1、开展规划法制建设,组织修订《*市城市规划条例》

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城市规划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委积极推进了《*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工作。新条例将依据相关上位法,围绕本市实际,通过相关的政策措施,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通过《条例》的修订,形成具有*特色的规划法规体系,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和审批程序,赋予城市设计一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内容、阶段和程序,以保证公众利益诉求的渠道畅通等。

2、坚持督查督导工作,构建立体监督网络体系

为提高规划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坚持实行依法行政督查督导工作制度。为保证督查督导工作的开展,我委相继了一系列文件,逐步从工作分工、范围、内容、依据、标准、方式、周期、程序、责任等方面规范了督查督导工作,使督查督导工作制度日趋全面和成熟。20*年1-11月共评查14128件,发现问题案卷182件。督查督导工作促进了我委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已经成为规划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必不可少的重要的监督手段和督导制度。丰台分局通过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和群众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全年业务办结率为100%。大兴分局通过《行政督察督导工作办法》和《关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规定》等制度完善了督察督导工作措施。为促进社会监督,我委还制定了《*市规划委员会特约城市规划监督员管理办法》,聘请了特约城市规划监督员,促进我委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3、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提供优美的城市环境

为加强城市管理与建设,加大城市环境建设力度,带动城市更新改造与形象塑造,营造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环境,全面提升首都现代化水平,确保2007年“建新”的目标,应用卫星监测违法建设系统,加大了查处违法建设力度。20*年我委通过卫星监测发现并查处违法建设407项,违法建设面积约170万平方米,拆除逾期临建约45万平方米,已完成全年任务量的109%。配合区县政府拆除违法建设275项,违法建设面积约7.2万平方米。20*年1月至11月,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及规划委各分局,共对全市3872件建设工程进行了规划监督,规划监督总面积8137.9万平方米,不合格310件,不合格率8%。西城、东城、崇文、宣武等分局建立“绿色通道”,配合完成“城中村”整治工作,城区环境面貌逐步得到改善。

(四)重视规划政策理论研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

1、以规划研究为支撑,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

为了提高规划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为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支撑,全年共组织了40余项规划研究工作。开展《*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研究》,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方式。开展《重点新城规划实施研究》,提出重点新城规划实施的有关建议。开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研究》、《798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研究》等,探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机制、政策引导及其空间布局模式。开展《*市综合交通枢纽评价体系及用地指标研究》,针对综合交通枢纽的换乘方式等提出评价标准和准则。开展《利用城市边角地带建设停车场的研究》,分析边角地利用的可行性及其与区域发展战略和停车发展战略的关系。开展《*地下空间研究》,对市区地下空间进行一系列细致而深入的基础调研。开展《*城市规划领域信息整合共享一体化模式研究》,加强*城市地图信息数据库建设和审批成果入库研究。开展《公共建筑机电设备节能运行管理技术规程》研究,探索公共建筑节能的经验。石景山分局开展了《规划审批执行影响模型研究项目》,建立规划审批执行影响和评估模型,分析规划管理审批的影响因素。房山分局开展了《山区搬迁安置规划研究》,为房山区产业战略调整,开展人口搬迁安置做好相关研究。亦庄分局开展了10余项工业园区专题研究,通过定性及定量的分析指导规划管理工作。顺义分局结合区域发展现状,组织完成了《顺义河湖水系统规划研究》、《关于临空经济区规划初步研究的报告》等专题研究。

2、以规划标准制定为前提,提高规划管理的科学性

为适应城市快速发展,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编制完成并实施了《*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等技术性标准。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建设节约型城市”的目标,结合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工作实际,着手研究《各类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和《市政基础设施节约用地标准》。同时,为加强对建筑标准、设计规范中有关节能标准的修订工作,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开展了行政办公大楼节能试点,市标办编写了《节约型居住区技术措施指南》、《居住建筑供热系统运行管理与节能规程》和《太阳能应用技术图集》,完成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防火玻璃框架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地方性标准。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和政务公开

1、深化电子政务建设,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作为“空间基础信息资源建设”的牵头单位,以《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会前我市电子政务重点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协调发展、满足需要、保障安全的原则,以规划编制成果信息、基础地理信息、市政管线工程信息整合为重点,推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整合工作,逐步建立了规划审批、规划编制、规划监督、空间基础、市政工程(规划)的数据交接机制、电子文件校核机制和工作流程,为实现“前期规划”、“审批管理”到“批后监督”及“档案管理”系统化管理提供了很好支撑,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提供了基础保证。已完成总体规划修编成果(2004-2020版)的图集、文本说明及用地规划图、18片中心城控规数据、地名数据、竣工测量数据。加工处理2004和2005年度市政管线项目综合、设计综合数据,共计457件数据整合工作。西城分局在信息化建设中实现网络三维地理信息平台数据更新,完成了辖区内29处测量标志的核实、拍照,以及点位的数字化,建立了数据档案。

2、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完善领导决策服务系统

目前已实现了内网、外网和政务专网电子信息网络,形成了委机关与区县分局的信息通道和“一网”办公,实现了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办理过程的可视化,使规划审批成为阳光作业,保证了规划审批管理的公开、高效,促进了廉政勤政建设。

作为市领导决策服务信息平台第一批接入单位,已将规划信息接入到市领导桌面。平台信息项涵盖了经市领导圈阅我委上报的全部内容,对专网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在保证上线信息按时更新的基础上,力求从内容上多提供宏观信息和综合信息,从形式上多采用直观、生动的表达和表现方式,为市领导决策提供更便捷的规划信息支持。新增总体规划、中心城控规,数据内容达400多街区,2万多地块,共计1900多项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资料,提供各区县分局共享使用,规划审批信息提供国土、建设、文物、园林等相关部门共享使用。

3、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披露,强化政府公共服务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主动公开行政许可结果信息,行政许可均做到即时审批即时公布。专门设立《违法建设警示信息》、《违法勘察测绘设计单位警示信息》等专栏,即时公布所有专栏信息,以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及对勘察测绘设计市场及执业人员的管理。我委网站共政策、制度、规划类信息800余条,向首都之窗提供信息300余条,处理网上信件2900余件。建设机关党委“党建栏目”、与首都之窗共建在线访谈专栏。完善在线服务栏目、改进了网上反馈和公示栏目。新增《*规划建设》双月刊、《*城市规划信息》月刊、《*市行政区域界限基础地理地图》、《*市规划展览馆导览系统》等栏目。完成了网站自查报告,网站政务公开、公众服务、在线服务、信息互动等栏目。通州分局通过“业务申报全程短信通知业务”科技手段,推出规划管理行业的“品牌服务”。海淀分局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引入规划管理工作中,以多种形式开展规划宣传,推进政务公开。

4、完善网上监察和监督,加强规划审批动态监控

根据市监察局要求,完成了网上监察系统的连通及调试工作。一是借助规划政务平台,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网上监察,并可提供各环节的监察数据。通过平台,督查督导范围已扩大到全委和各分局各项审批事项的每一个案卷,同时平台提供实时信息传递,有效提高了网上监察的效率。二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项及服务事项及时导入监察数据库,已完成了静态数据梳理、审批业务报送、接口开发等工作。目前已实现了与市监察局的网络联通。纪检监察部门可随时检查、了解网上审批的执行情况。

网站设立了“优化发展环境,当好人民公仆”专栏,从规划编制、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随时听取、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留言板块向有关审批处室反馈意见,甚至使用投诉信箱,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内网系统设置了“红、绿灯”警示系统,能主动提醒经办人注意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限,各级领导也可随时监督检查工作进程。

(六)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勘察、测绘、设计管理水平

1、加强设计资质管理,完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根据建设部要求,加强了对勘察、设计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图纸报审的工作。同时还加强了对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的监管工作,逐步建立执业人员的数据库,启动相关专业的资格考核认定。通过培训教育,增强执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严格执法的水平。在此基础上,实施对勘察设计单位及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严格准入和请出制度,从专项整治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对违法建设工程涉及的设计单位以及相关注册人员进行核实查处,对核查情况属实且情节严重的进行了罚款处罚和行业通报,并按不良记录登记。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进行公示,加大对违法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力度。

2、完善设计招投标程序,明确行业监管责任。

依据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指导性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程序》,对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组建了专职部门,对*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初步建立了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市规委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以及专家抽取信息系统。在服务大厅开设了专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受理窗口。利用有形市场的形式,配合招投标行政监管工作。

3、切实健全质量安全监督,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落实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为保证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组织开展了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工作。为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管理,要求审查机构定期汇交审查项目的情况。通过专项抽审和日常抽审等多种方式,扩大抽审范围,做到目标明确,事实清楚。在审查中还加大了对建筑节能、中水、无障碍等的审查工作力度。

(七)加强干部人事管理,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1、以职责管理为中心,转变干部管理方式,全面开展“职责清”工作。

在委机关、18个分局和委属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实施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制订了160个处、科、室的工作职责以及669名公务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进一步推进了干部管理从以职务管理为主向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的方式转变。积极探索和搭建干部管理工作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了连接“*组工网”干部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和安全设施平台,开展了《市规划委系统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工作。

2、围绕职责管理,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立体化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市委组织部试点单位,在市政府职能部门中第一个采用《职责绩效考核评价信息系统》,将上级考核与同级、下级评价及社会评价结合起来,定量考核与定性综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了立体化的考核评价体系,使考核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并有针对性地制订改进自身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干部任用、交流和奖惩提供重要依据。

3、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

委党组和领导班子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提出了加强基层规划监察工作的意见和方案。在我委所属18个分局统一设置规划监察执法队。组织开展了委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研究和准备工作,提出了调整完善我委部分职能和机构以及委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工作方案。

4、以实施“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为动力,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

研究制定了《*市规划委员会“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启动了“城市规划管理领导人才公共行政能力培养计划”。采取“四步走、三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城市规划领导人才的公共行政能力。这项计划受到市委组织部的重视和肯定,已列为“*市人才培养集体资助项目”。

5、贯彻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老干部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各项要求落实,确定了我委老干部工作计划,定期研究解决老干部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委领导定期向老干部通报工作制度,召开委系统老干部座谈会和团拜会。加强委领导和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老干部的定期联系制度,对高龄、身体不好、行动不便的老干部多次到家中看望,全年共到家中走访慰问和看望生病住院老同志80余人次,共购买慰问品近万元,发放慰问金两万元。

(八)完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1、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确保全年预算执行

随着财务工作由机关财务工作向公共财政管理转变,围绕我委中心工作,科学安排预算资金,依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20*年市财政共批复资金35376.25万元,项目110个,资金16748.27万元,申请追加财政资金4190.77万元。通过例会、财务报表等形式,对预算执行提出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要求,对财务核算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提出了保证支出进度的具体措施。

2、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高项目资金管理水平

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公共支出绩效考评工作,逐步实现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促使单位真正从“重资金分配”向“重资金管理”转变。20*年我委系统共有4个项目进行公共支出绩效考评。为了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多次与考评部门和被考评单位就绩效考评工作开会布置、阶段性核查和指导,就考核项目、考核指标、专家确认等方面进行了确认和协商,从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凭证、合同等方面精心准备财务资料。经过努力四个项目考评成绩均为优秀,为2007年考评项目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了基础。

3、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针对2005年施政成本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了审计意见书,进一步完善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加大审计力度,督促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逐步规范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和会计核算。全年未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针对未经批准成立下属单位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根据市政府安排,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管理办法》,配合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九)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推进制度建设

1、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我委始终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龙头”来抓。委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以“五个亲自”、“三个抓好”、“三个必须”、“两个确保”为基本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落实“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重点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分别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组织全委两项专项活动。从规划依法编制与审批,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阳光规划”实施和规划廉政、勤政等风貌进行了重点防范和监察。

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坚持对举报信件和案件线索的分析,认真查办案件。全年共接到各类、举报91件。针对各类件,纪检组长亲自调查核实、组织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分析按时办结直接受理的件。

2、继续开展先进性教育,深化党的先进性理论学习

为巩固和扩大党的先进性教育成果,开展了党的先进性理论研讨活动,取得了丰富了理论成果,共征集到理论文章30余篇。同时,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促进了作风转变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组织党员重温《》,由委领导讲党课,进行知识答卷活动;各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干部对照《》和荣辱观要求找差距,根据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20项整改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委工作。工会、共青团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全委思想文化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

积极构建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推进了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创新。制定了《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制度》等五项制度。召开了创新基层党建工作研讨会,交流了创新工作的做法。建立了委机关各处室党支部与18个区县规划分局“手拉手”制度,在积极开展*市村庄体系规划和80个试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党员干部走进农家、对口支援、结对帮扶活动。我委的做法得到市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肯定,在全市帮扶新农村建设推进会上交流了经验。门头沟分局完善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廉政谈话制度、党组议事规则等相关的配套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十)委属单位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

1、加强规划编制组织和机制创新,发挥综合协调和技术支撑作用

市规划院围绕首都城乡建设大局,以院庆二十周年为契机,扎实工作,锐意创新,深入开展各项规划的研究编制,陆续开展并完成了东西部发展带协调规划、中心城控规整合、近期建设规划、新城规划、新农村规划及村庄体系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一大批综合性规划以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配合“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完成重点新城发展实施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正在开展中心城绿化隔离地区片区规划整合、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等的研究编制,为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在2005年度部级优秀规划项目评选中有5个规划项目获奖。在规划编制工作中注重规划技术、理念、方法的创新,为合理引导城市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加强基础信息整理,为规划工作提供数据保障

市城建档案馆加强指导区县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统一区县工程档案业务技术标准,开发了区县版城建档案管理软件。加强对*工程档案的指导、检查。以*工程档案工作带动其他工程竣工档案工作。做好*工程等市重点市政管线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为*工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顺利完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信息中心完成了市政地下管线数据登图工作,完成2005年地下管线数据登图1200多件,占去年市政核发许可证80%以上;20*年市政核发许可证318件登图任务,占可登图任务的100%。完成市政工程数据的加工整理工作和市政地下管线历史审批数据整理工作。

市测绘院已完成基本控制网改造和1:500二环以外384平方公里,1:2000六环以内西北部地区1268平方公里地形图数据更新以及基础数据库建设等基础测绘工作。完成《*市行政区划标准底图》,*市电子地图(公共版和政务版)编制工作。为市级重点工程提供及时有效的测绘保障服务,完成长城文物保护、*轨道交通、京津第二通道等重点工程。*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建设累计完成2.8万公里上水、下水、电信等主干线路数据的建库工作。20*年全院经济收入2.01亿元,比2005年增加0.27亿元。

3、加强规划研发和标准图集制定,提高城市环境设施建设水平

交流中心继续加强“中城四方”日照测算软件的研发及推广工作。该软件已被建设部科技发展中心列为科技推广项目,已开始在我国北方部分城市推广使用。

市标办在完成标准制定的基础上,共编制建筑图集25本,其中通用图11本,专项技术图集8本,设备通用图2本,电气通用图3本,编制《YH圆桶型整体玻璃钢化粪池》企业标准图,出版了《四合院要素标准图集》、《公共建筑节能构造》等一批以历史建筑保护和节能技术为主的图集。

市雕办在完成奥林匹克公园环境设施及城市雕塑方案征集任务的基础上,举办了“**公共艺术•环境设施及城市雕塑方案展”,共展出立体稿400余件、平面稿1500余件。编辑出版《*公共艺术—环境设施图集》等,完成《*专项雕塑规划》。建成了“延庆八景”、“月亮湾老照片墙”、金融街的“百•千•万”雕塑,编制了《<*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4、加强软硬件的建设,提高展陈和接待服务水平

规划展览馆在2005年获得国家4A级景区称号等荣誉的基础上,20*年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同时不断改进、升级和提高展陈内容,完成了包括4D动感影院、互动电子游戏、动感长安街景观展示和虚拟电子书“翻开未来的一页”四大高科技观众互动项目,开设了交通、水务、环保和节能等四个专项展区。20*年接待了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外交部长李肇星同志、瑞典国王、缅甸总理、英国副首相、欧洲议会社会党党团主席、埃及总统和夫人等国内外重要贵宾。在*中非合作论坛峰会期间,先后接待了6批非洲国家和组织的总统、首脑参观访问,外交部礼宾司还专门写了一封感谢信以示感谢。

4、采取一系列维护改造措施,提供坚实后勤保障

后勤服务中心通过装修改造、调整办公用房,进行配电系统改造,对空调通风、会议音频视频系统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等措施,为委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20*年节能工作通过市发改委节能环保中心的验收,成为节能试点单位,并被水务局评为“节水型单位”。完成了委机关办公家具的政府采购与配发。采购常规家具办公设备共计103万元。

5、发挥专家优势,行业协会作用不断深化

市规划协会、市城科会、市勘察设计协会等组织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图志》,组织开展了“第十三届首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汇报展”,组织完成了《*城四区变迁研究——居民生活质量研究报告》等科研课题工作。

一年来,全委上下从抓基层基础工作入手,认真学习并努力践行“八荣八耻”荣辱观,并以纪念长征胜利七十周年等活动为契机,压缩工作周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受到了建设单位的好评。通过工作实践,使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规划建设和管理客观规律的认识,提高了“四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积累了新的经验。

第一,必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注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城市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城市规划工作要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群众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要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完善住房建设保障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三,必须要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优化管理和服务环境。要完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划公开,同时要创新管理机制、模式和手段,不断提高规划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规划系统干部职工们齐心协力、艰苦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新的形势下,城乡规划在调整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从解决不断增加的城市人口与有限资源的矛盾等一系列问题入手,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城乡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查处违法建设的力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同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端正服务态度、改善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环境,使首都经济社会始终走在全国发展的前列。

二、2007年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

2007年是*筹备决战之年。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首都规划建设全局,围绕“新*”、“新*”战略构想,全力配合做好*筹备各项工作,以建设“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为目标,创新城市规划管理的理念和工作机制,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2007年我委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一条主线”,即以做好*筹备工作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主线;“一个目标”,即以推进“以人为本”的宜居城市建设为目标;“一项宗旨”,即以统筹协调为宗旨;“一个载体”,即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载体。

(一)以“新*、新*”战略构想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主线,全力做好*筹备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2007年底,所有31个*会比赛场馆和45个训练场馆要全部完工,5个相关设施建设基本完成。我们要认真落实*“三大理念”,按照倒排期的要求,扎扎实实推进*场馆建设工作,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高质量推进*场馆及重点区域的景观设计。全力配合做好*场馆试运行的配套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测试赛工作设施、临时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审批工作。做好*中心区和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的景观规划设计,努力使*场馆及其重点区域的景观规划成为精品,保证*会前各项景观工程顺利完成。

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整治和违法建设查处。我们要抓住*机遇,以城乡结合部、重点大街、重点地区、*场馆周边及*路线两侧为重点,深入开展环境整治。进一步加大拆除违法建设力度,“城中村”整治任务全部完成。建立完善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违法建设任务分解、落实督办、汇总上报等程序规定,加大监管力度,统筹安排批前、批后的各项措施,将违法违规建设查处与整治规划同步落实,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现象。

深入研究城市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不断深化对国务院批复精神的认识,积极探索和把握好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规律,注重研究贯彻落实总体规划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从更大的空间来布局城市功能,在更长的时间内筹划城市发展,以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政策、法规、标准和机制为载体,推进规划的前瞻性和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创造性地推进总体规划的落实。

(二)以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

建设“以人为本”的宜居城市,要解决好人居环境和交通、低收入群众的住房等关系群众最现实利益的问题,特别是要引导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出行方式,缓解中心城的交通拥堵,推进*城市空间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重点推进轨道交通建设。缓解交通拥堵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公共交通。2007年我们要重点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全面启动地铁8号线、9号线、地铁10号线二三期、轻轨亦庄线的前期工作,为确保今年开工4条线路、力争开工6条线路创造条件。配合优化地面大容量快速公交在内的公共交通系统的线网规划,合理规划轨道交通和大容量快速公交车站及地面公交支线的接驳站点,规划小汽车驻车换乘系统,形成由轨道交通、快速公交专用线和公交支线组成的发达的公共交通网络。同时,将轨道交通站点选择与城市功能和土地使用相结合,提高轨道交通使用效率,制定出台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的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为宜居城市建设打下基础。

进一步加强环境建设。要下大力气做好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治理,按照城市化的进程节奏,从实际出发,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切实解决环境脏乱差、发展不协调等问题,完善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政策,通过制度、政策创新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把保障城市生态环境和农民生活就业有机结合。重视城市绿地拓展,在《限建区规划》的基础上,研究山区搬迁规划及其配套政策,搬迁相关乡镇人口,整合村镇土地,恢复山区生态,发展绿色替代产业,保护和建设好城市生态系统,提高环境质量。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重点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落实住房建设规划,确保落实37号文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管理措施。配合做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规划审批工作,并在新安排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中开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结合轨道交通建设,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在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的同时,确保良好的居住和出行环境。

(三)以统筹协调为宗旨,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与现代化建设、城乡和区域发展的互动机制

要抓住举办*会、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等有利条件,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创新思路与机制,推动各类资源在区域内的合理配置,统筹协调推动城市发展。

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要切实解决好保障城市持续发展的土地、水资源等问题,坚持节约优先,积极推进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制定合理的城市节约用地标准,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合理用地,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的再开发,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通过产业结构和交通结构的调整,强化工业、交通节能,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对用水多、占地多、对环境影响大的工业项目,逐步进行调整,把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市作为规划设计行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倡导、推动节约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现代化建设的长效机制。继续深化旧城整体保护政策,按照“微循环”的方式,防止“大拆大建”对古都风貌的破坏,研究旧城产权制度改革、人口外迁、产业准入等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六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试点进程,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制定改造、修缮、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区具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建筑的保护标准、措施和长效机制,解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现代化建设的统筹协调,使古都风貌与现代化建设交相辉映。

以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在完成400平方公里的村庄基础测绘、建立村庄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系统开展编制各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等工作基础上,将重点健全农村地区建设规划管理体制,制定完成《*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审批流程,保证新农村规划实施的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到位。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要加强农村路网、水网、电网等基础设施规划,提高郊区农村的现代化水平,实现城乡互补、互助、互动。

促进京津冀地区统筹协调发展。按照建设部的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提高区域发展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开展京津冀地区城市规划调查与分析,为开展区域规划做准备。为适应区域发展的要求,要加强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形成完善的区域城镇体系,协调好产业和功能定位,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政治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的要求,积极推动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高端和智力密集性产业功能区规划建设,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统筹安排和综合调控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四)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载体,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加强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

注重政府自身建设,要按照“规划、发展、建设、运行、服务、管理”等六个方面的职责要求,深化“阳光规划”,做好“四个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切实做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突出的是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服务”就是不仅要做好“四个服务”,而且要为中央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主体服好务。注重政府自身建设,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规划管理的工作体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逐步实现规划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分离,推进规划管理从比较传统的被动管理转向主动和前置的管理,从注重行政审批逐步转向注重宏观规划研究。

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审批、技术审核、设计管理等行政职能的责任、权限和内容,补充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图》,推进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工作,继续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察和督导,促进审批的标准化、科学化。

加大设计行业和市场监管。严格设计市场准入制度,健全设计市场信息公告和管理机制,完善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研究有效规划设计行业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大工作力度,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管理责权落到实处。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继续推动与相关部门审批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提高信息公开强度,拓展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手段,改进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增加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强规划宣传,建立定期新闻制度,扩大信息公布的范围和渠道,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有关政务信息网和新闻媒体,让公众了解、理解、监督规划。

(五)以推进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导向,加强干部队伍和公务员管理,增强队伍凝聚力

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干部队伍和公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和人才保证。

深入推进党的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机关建设工作将紧紧围绕规划管理的中心,全力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与和谐队伍建设,做好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党员和基层、服务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三项工作,全面提高服务中心工作、依法行政、开拓创新、服务群众、拒腐防变的五种能力。坚持将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我委工作的各方面,继续加强作风建设,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的理论学习,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提高规划队伍的执政能力和创新能力。

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龙头”来抓,列入我委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廉政教育。扎实开展廉政宣传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深化政务公开和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风活动,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坚持对举报信件和案件线索进行分析和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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