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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试用期转正申请8篇

时间:2022-02-28 16:16:00

科级试用期转正申请

科级试用期转正申请篇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本区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课程教材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个性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

经区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区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本区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中学新疆班学制按市教委规定执行。

第三章入学

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区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教育行政部门事先向社会公示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按区域内生源分布情况及时划分新生入学校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区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区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逐步向市颁标准靠拢(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学校增减班级数、实施小班化教育试点须事先报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包括由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区;本区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且符合转学条件,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区就读,本区同级别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区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和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内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部队转业、移民安置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转出学校)等,高中学生还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本市高中学生还需提供社保学籍卡)。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申请转学的学生或监护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市教委、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办事程序,办理相关的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就读学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接收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办理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请进入惠南镇或周浦镇所属中小学借读的,于每学期开学前3天内办理;申请进入其他中小学借读的,在开学初一周内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手续)

申请借读学生或家长到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借读申请表,在班额许可情况下,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集体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申请进入惠南镇或周浦镇所属中小学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接收学校盖章的借读申请表,个别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学生户籍本、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回原籍就读)

借读生由于种种原因,需回原籍就读的,须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继续借读)

小学阶段或初中阶段办理过一次借读手续的,无需重复办理。小学五年级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须重新办理申请借读手续。

第二十三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区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区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九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其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各有1门不及格。

第三十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三十一条(办理留级)

凡符合留级条件,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学校同意盖章,凭申请表和学生学籍卡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跳级免修

第三十三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科任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六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九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四十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四十二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应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半年以上,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四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

(1、2类对象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需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以户口簿为准),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五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七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八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五十一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学籍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四条(成长记录册)

《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4至5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五条(区学籍管理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学籍管理责任部门,指定专职或兼职干部制定本区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章附则

科级试用期转正申请篇2

各区、后方基地考试招生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教育部、上海市委、市政府和上海市教委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平稳有序推进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的通知》(沪教委基〔2019〕52号)文件,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5月等级性考试和6月合格性考试报名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报名报考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时间

如受疫情影响,已公布的5月份等级性考试和6月份合格性考试科目和时间若有调整,将另行通知,并以另行公布的时间和安排为准。

二、报名与报考组织

(一)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报考工作将采用网上报名报考和线下统一开学后现场补确认的方式进行。

各区、后方基地考试招生机构(以下简称“区招考机构”)通过登录上海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高中学考系统”),组织本区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参加考试的其他考生(包括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年满18周岁的社会人员,取得初中毕业或结业证书的社会人员,下同)完成本次报名报考工作。

1.在校生报名报考

网上报名报考和相关信息网上核对时间:2020年4月2日至4月9日。

(1)网上报名报考

考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报考,其基本信息由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提供。各学校根据所在区安排的时间采集本校考生的报名报考信息,由学校统一进行网上报名报考操作。

在校生均须参加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相应科目的报考。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籍学生可自愿参加。

若报名报考期间发现考生基本信息有误,考生可向其学籍所在学校提出更正申请,学校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更正。

(2)报考信息核对

学校在所有考生完成报名报考后通过高中学考系统统一生成报名报考信息确认表,以班级为单位通过线上方式逐一发送至考生本人(家长)进行信息核对。考生本人(家长)收到报名报考信息确认表电子文档后,应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如果信息核对无误,应向学校发送人回复“报名报考信息经XXX同学及家长XXX核对,准确无误!”信息。报名报考信息经核对无误后不得修改。

学校须确保报考信息核对工作的顺利及时开展,并作核对信息反馈的统计和汇总工作。

(3)报考信息签字确认

全市线下统一开学后,学校打印所有考生(家长)前期已核对无误的报名报考信息确认表,由考生本人和家长进行补签字工作。考生签字后的报名报考确认表由学校保管备查,保存期三年。

2.其他考生报名报考

其他考生由本人通过网上报名和各区招考机构公布的(各区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信息确认时间和方式完成报名报考工作。

(1)网上报名报考

考生可于4月2日10:00至4月4日15: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首页(网址:shmeea.edu.cn)的“考试报名”栏目进行网上报名报考。

首次报名参加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准确填报考生个人基本信息和报考科目信息,并按要求在线上传本人照片,确认提交后不得更改。

已参加过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可凭当年注册时填写的有效证件号或已获得的高中学业考报名号登录,登录密码为证件号中不含字母的后6位数字。

考生在网上报名报考过程中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信息修改需仔细核对修改后信息的准确性,网上报名报考确认提交后系统会显示“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其他考生报名信息确认页面”。请考生及家长仔细核对该确认页面上显示的信息是否有误。

(2)报考信息签字确认

其他考生的报考信息确认前须先咨询相关区招考机构(各区招考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获得区招考机构针对本区其他考生报考信息确认的要求和安排。

考生完成网上报名报考信息填报后,应按相应区招考机构的要求由考生及家长完成报名报考信息确认表的确认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报考确认工作的,本次报名报考无效。

线下确认时间为4月8日至4月9日(每天9:00-11:00,13:00-16:00)

考生打印“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其他考生报名信息确认页面”(状态为“网上报名已完成”,包含网报流水号等信息),考生及家长须仔细核对页面内容信息,并签字确认,同时将考生及家长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2020年6月30日前不满18周岁的考生还需提供初中毕(结)业证书复印件)一并装袋,根据各区要求到报名所在的区招考机构采用线下不接触方式递交。材料一旦提交即视为已确认,报名报考信息不得修改。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需携带考生身份证原件(2020年6月30日前不满18周岁的考生还需携带初中毕(结)业证书原件)供区招考机构进行证件补审。

(3)报考信息与报名号管理

报名报考信息确认表一经考生及家长签字确认后不得修改。签字后的报名报考确认表由区招考机构保管备查,保存期三年。

已参加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其他考生如需更改姓名和证件号码,需向区招考机构提供变更申请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首次参加考试的考生完成网上报名报考和现场确认后,取得报名号,报名号是考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身份识别号码,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报考要求

1.5月等级性考试报考要求

5月等级性考试设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考生可根据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在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参加考试。

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直接选择相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进行报考。参加过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往届生若已取得相应科目的合格成绩,可直接报考对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得报考对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

本市在校生在高中期间获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在其毕(结)业当年及次年有效;本市在校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导致高中修习年限延长,其高中在读期间取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有效期可延长至考生毕业当年及次年有效。其他考生获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在两年内可报名参加统一高考,其等级性考试成绩在其高考报名当年及次年有效;若在获得成绩两年内未报名参加统一高考,则该科目成绩无效。

考生首次报名参加高考时(统一高考报名成功即视为参加,下同),其选定的等级性考试不得超出3门科目,且均只能参加一次考试,报考后不可更换考试科目。考生首次参加高考前,若报考的等级性考试相关科目缺考,可再次报考对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不可更换考试科目。考生若再次参加高考,3门等级性考试科目可更换,也可选择同一科目再次考试,但必须先注销有效期内前一次相关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符合条件的考生如需进行等级性考试科目更换或成绩注销,须在报名期间登录报名系统完成相关操作。若在规定时段内未完成相关操作,则系统将默认对其有效期内的成绩进行保留。

2.6月合格性考试报考要求

6月合格性考试设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信息科技7门科目。

高一年级合格性考试开考科目为:地理、生命科学和信息科技。

高二年级合格性考试开考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

未参加过高一、高二年级考试科目的高二、高三年级考生可向其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报考合格性考试。因休学等原因在籍但不在校就读的考生不得参加相应科目的报考。

其他考生可自愿报名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7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3.其他说明

考生不得再次报考已合格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本市在校生若有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在校就读期间可再次参加对应科目合格性考试作为补考(信息科技科目补考仅在6月份开考)。其他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由所在高中学校组织补考;其他考生若有合格性考试科目不合格,也可再次参加对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经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生运动员,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选考6门科目(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且考试成绩合格是获得毕业证书的条件之一。国际课程班学生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地理科目考试且成绩合格是申请毕业证书的条件之一。

区招考机构通过高中学考系统,统计本区报名、报考情况,打印报名、报考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13日(星期一)前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三、外省市成绩认定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9号)(以下简称外省市成绩转入管理办法)规定,由外省市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考生(须学籍转入本市,下同),若已参加过外省市省级(或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申请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认定。

成绩认定仅限于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其中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不予认定。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思想政治、地理、历史6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成绩不予认定。在2020年1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期间已提交并审核通过外省市成绩认定申请的考生,本次无须再申请。

考生申请认定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后,不可再参加其已认定科目的合格性考试;考生也可报考本市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其在外省市参加的相应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的成绩不再予以认定。

1.在校生申请认定

本市在校生如需认定外省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可于4月4日前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通过原件或原件拍照(或扫描)的方式提交省级考试机构开具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或成绩通知单)、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两面)以及填写并签名确认后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认定申请表》(在校生)(见附件2)。学校于4月2日至4月4日通过高中学考系统进行外省市成绩认定申报。

2.其他考生申请认定

未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其他考生如需申请外省市成绩认定,可参照本市在校生的外省市成绩转入管理办法执行。考生填写《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认定申请表》(其他考生)(见附件3),并于4月2日至4月4日(每天9:00-11:00,13:00-16:00)联系报名所在的区招考机构,按照区招考机构指定的方式向其提供签名确认后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认定申请表》、省级考试机构开具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或成绩通知单)与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两面)。区招考机构于4月2日至4月4日通过高中学考系统进行外省市成绩认定申报。

3.成绩认定审核结果反馈

在校生的成绩认定审核结果信息由其学籍所在学校反馈。

区招考机构于4月5日前完成本区其他学生的申请和审核。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区招考机构于4月8日至4月9日向本区其他考生反馈外省市成绩认定结果。

考生因疫情原因无法开具成绩证明(或成绩通知单)的,须提供外省市成绩在线查询链接,并提供成绩查询界面截图。外省市成绩认定期间,考生提交的成绩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学校及区招考机构负责真伪核验,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区招考机构于4月13日前将本区的外省市成绩认定汇总表盖章后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四、相关工作纪律要求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报考工作,事关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各级考试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教育部、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有关工作规定执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报名报考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统计和泄露报名报考信息。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报名报考工作。

考生不得在报名报考和外省市成绩认定上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当次外省市成绩认定结果及当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报考资格,如已参加考试的将取消当次考试各科目成绩。

附件:

1.2020年各区、后方基地其他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联系表

科级试用期转正申请篇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第二章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拖拉机驾驶证第六条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第七条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第八条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第九条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二节申请条件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三)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第十六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其中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1项。第十七条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第二十条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在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第二十一条增考项目(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四;(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科目四;(三)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增考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第二十二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拖拉机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十六条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第二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第三十条拖拉机驾驶人可以委托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人申请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人与人共同签字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第三十一条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第四章审验第三十二条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第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第三十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拖拉机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执行。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三)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附件: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一、科目一(一)考试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2、拖拉机及常用配套农具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结构和功用,维护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操作规程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二)考试要求试题分为选择题与判断题,试题量为100题,每题1分。其中,全国统一试题不低于80%;交通、农机安全法规与机械常识、操作规程试题各占50%。采用笔试或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三)合格标准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二、科目二(一)方向盘式拖拉机场地驾驶考试1、图形:(略)2、图例: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3、尺寸:(1)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机长;(2)路宽:机长的1.5倍;(3)库长:机长的2倍;(4)库宽:大中型拖拉机为机宽加60厘米,小型拖拉机为机宽加50厘米。4、操作要求:采用单机进行,从起点倒车入乙库停正,然后两进两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5、考试内容(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拖拉机的情况;(2)对拖拉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6、合格标准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2)碰擦桩杆;(3)机身出线;(4)移库不入;(5)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6)发动机熄火;(7)原地打方向;(8)使用半联动离合器或者单边制动器;(9)违反考场纪律。(二)手扶式拖拉机场地驾驶考试1、图形:(略)2、图例: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3、尺寸:(1)桩间距:机长加40厘米;(2)桩与边线间距:机宽加30厘米。4、操作要求:手扶式拖拉机考试应挂接挂车进行。按考试图规定的路线行驶,从起点按虚线绕桩倒车行驶,再按实线绕桩前进驶出。5、考试内容(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拖拉机的情况;(2)对拖拉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6、合格标准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2)碰擦桩杆;(3)除扶手把外机身出线;(4)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5)原地推把或转向时脚触地;(6)发动机熄火;(7)违反考场纪律。三、科目三:(一)拖拉机挂接农具考试1、图形:(略)2、图例: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3、图形尺寸:(1)路长:机长的1.5倍;(2)路宽:机长的1.5倍;(3)库长:机长加农具长加30厘米;(4)库宽:机宽加60厘米。4、操作要求:采用实物挂接或者设置挂接点的方法进行,从起点前进,一次完成倒进机库,允许再1进1倒挂上农具。5、考试内容(1)在规定的机库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进库挂接农具的情况;(2)对拖拉机悬挂点和农具挂接点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6、合格标准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2)碰擦桩杆;(3)机身出线;(4)拖拉机悬挂点与农具挂接点距离大于10厘米;(5)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6)发动机熄火;(7)违反考场纪律。(二)拖拉机田间作业考试1、图形:(略)2、图例:桩位,地头线,前进线,─地边线。3、尺寸:(1)地宽:机宽的3倍;(2)地长:方向盘式拖拉机为60米;手扶式拖拉机为40米;(3)有效地段:方向盘式拖拉机为50米;手扶式拖拉机为30米。4、操作要求:采用拖拉机悬挂(牵引)农机具实地作业或者在模拟图形上驾驶拖拉机划印方式进行。用正常作业挡,从起点驶入,入地时正确降下农具,直线行驶作业到地头,升起农具掉头,回程农具入地,出地时升起农具。5、考试内容(1)在规定的田间,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正确升降农具的情况;(2)对拖拉机地头掉头靠行作业的掌握情况;(3)对拖拉机回程行驶偏差的掌握情况。6、合格标准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2)机组掉头靠行与规定位置偏差大于30厘米;(3)机组回程行驶过程中平行偏差大于15厘米;(4)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5)发动机熄火;(6)违反考场纪律。四、科目四(一)考试内容在模拟道路或者实际道路上,驾驶拖拉机机组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正确驾驶拖拉机的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拖拉机的能力,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各种灯光的知识,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拖拉机考试距离不少于3公里。(二)合格标准考试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及格、扣20分、扣10分、扣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70分以上的为及格。(三)评判标准1、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驾驶考试不及格:(1)不按交通信号或民警指挥信号行驶;(2)起步时拖拉机机组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3)机组行驶方向把握不稳;(4)当右手离开方向盘时,左手不能有效、平稳控制方向的;(5)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或扶手把现象;(6)换挡时低头看挡或两次换挡不进;(7)行驶中使用空挡滑行;(8)行驶速度超过限定标准;(9)对机组前后、左右空间位置感觉差;(10)不按考试员指令行驶;(11)不能熟练掌握牵引挂车驾驶要领;(12)对采用气制动结构的拖拉机,储气压力未达到一定数值而强行起步;(13)方向转动频繁,导致挂车左右晃动;(14)考试中,有吸烟、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15)争道抢行或违反路口行驶规定;(16)窄路会车时,不减速靠右边行驶或会车困难时,应让行而不让;(17)行驶中不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18)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19)发现危险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2、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1)拖拉机有异常情况起步;(2)起步挂错挡;(3)不放松手制动器或停车锁起步,未能及时纠正;(4)起步时机组溜动小于30厘米;(5)起步时发动机熄火1次;(6)换挡时有齿轮撞击声;(7)控制行驶速度不稳;(8)路口转弯角度过大、过小或打、回轮过早、过晚;(9)掉头方式选择不当;(10)掉头不注意观察交通情况;(11)停车未拉手制动或停车锁之前机组后溜。3、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1)起步前未检查仪表;(2)起步时机组有闯动及行驶无力的情形;(3)起步及行驶时驾驶姿势不正确;(4)掌握方向盘或扶手把手法不合理;(5)行驶制动不平顺,出现机组闯动;(6)挡位使用不当或速度控制不稳;(7)换挡掌握变速杆手法不对;(8)换挡时机掌握太差;(9)换挡时手脚配合不熟练;(10)错挡但能及时纠正;(11)不按规定出入非机动车道;(12)变换车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况;(13)制动停车过程不平顺。4、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1)起步前未调整好后视镜;(2)起步前未检查挡位或停车制动器;(3)发动机启动后仍未放开启动开关;(4)不放停车制动器起步,但及时纠正;(5)起步油门过大,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6)换挡时机掌握稍差;(7)路口转弯角度稍大、稍小或打、回轮稍早、稍晚;(8)停车时未拉手制动或停车锁,检查挡位,抬离合器前先抬脚制动。

科级试用期转正申请篇4

和现代任何一个工业技术一样,转基因技术也具有两面性。由这种技术创造出来的新型遗传基因和生物可能对人类有益,也可能有害于人类。因此,对他们的各种可能性必须进行鉴别,防止它们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即所谓的遗传基因污染。这种新的遗传基因污染源一旦产生,就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而言,还没有很好的办法来消除,只能采取被动的防护办法来进行保护。这也就是我们实施农作物品种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目的所在。还有,转基因农作物和以此为原料制造的转基因食品对人的影响也尚未有定论,故需要对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实施生物安全认证,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63.什么是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是对新育成和新引进的品种,对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结果,审查评定其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的活动。其中,区域试验是将新选育出或者新引进的品种在自然条件、耕作水平大体相同的区域内的若干试验点上,对其丰产性、抗逆性、适应性、生育期以及其他经济性状进行签订,从中选出优秀者参加生产试验。生产试验是将区试中表现优良的品种,在其最适宜区域的当地生产条件下大面积试验,进一步验证品种丰产性、抗逆性、适应性、生育期以及其他经济性状,并总结配套的栽培技术。

64.农作物品种审定有何特点?

农作物品种审定具有下列特点:

⑴品种审定的对象必须是农作物新品种。品种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包括新选育的和新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其“新”一是在时间上过去没有这个农作物品种,二是在空间上在本行政区域内也从未有过此农作物品种。

⑵品种审定由专业机构组织进行。品种审定由专业机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其中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部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品种审定只能由国家和省级审定,省级以下没有审定权限。虽然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初审工作,但这种地市级的审定权限仍是省级权限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并且初审也不是最终审定。

⑶品种审定的依据是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之结果。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是品种审定的重要内容,是对品种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其中品种区域试验主要是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的过程。

⑷品种审定的目的是评价新品种的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品种审定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品种审定机构对新选育出或引进品种的特征特性、经济价值和适宜的栽培地区范围、栽培技术等进行总结评价,对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保护种子使用者买到优质适用的种子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65.进行品种审定有什么作用?

对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审定,具有下列作用:

⑴可以保证所推广的新品种较已在生产上主要应用的当家品种具有较高的增产潜力,或在其他方面的表现不低于已在生产商推广的主要当家品种,但至少可以在一个方面具有优点。

⑵通过审定的新品种,实际上表明了该品种已经选育成功,可以推广应用。审定通过的品种,表明其在生产上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可以在生产中直接推广使用。审定未通过的品种,则表明其形状还不能超过现有的当家品种,或在生产中可能还具有潜在风险,不能在生产中推广。

⑶通过审定的品种,表明该品种与现有品种比较有其新颖之处,可以申请品种权。在实行品种权保护的条件下,可以使育种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6.品种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有什么不同?

⑴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不同。通过部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只能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引种。

⑵审定的品种范围不同。国家审定的范围只有《种子法》规定的5种主要农作物和农业部规定的2种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除以上规定的7种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自行规定1~2种主要农作物。

67.申请审定的品种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审定的品种要具备下列条件:

⑴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

⑵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⑶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⑷形状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⑸具有适当的名称。

68.哪些人可以申请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的申请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主要是品种选育者或引进者,对于购买、转让或继承的也可以申请品种审定。

申请人可以是我国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外国的单位和个人。只是我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审定的,可以直接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我国的单位指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也包括企业;企业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我国的个人指我国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品种审定的,不能够直接向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而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法人资格,非法人机构不能;②从事种子科研、生产或经营的法人机构;与种子无关的法人机构不能;③是我国的种子生产、科研、经营法人机构,不包括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种子生产、科研、经营机构。

69.品种审定的程序有哪些?

品种审定的程序主要有:

⑴申请和受理;

⑵品种试验;

⑶审定;

⑷公告。

品种复审不是品种审定的必须程序。复审只有在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时,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的申请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70.品种审定的申请和受理程序如何进行?

品种审定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⑴品种审定的申请是由申请人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的过程。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②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③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④建议的实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⑤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⑥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在试验区域内的安全性评价批准书。在完成品种试验提交审定前,还应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⑵品种审定的受理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对于符合规定的,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71.品种审定的品种试验程序如何进行?

对教育受理的品种审定申请,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对申请品种进行实质审查。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科级试用期转正申请篇5

第一条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登记注册

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

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人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第三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十七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

(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

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一)申请注销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作业安全

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十八条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九条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四十条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第四十一条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四十二条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第四十三条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第四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第四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二)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三)将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五)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七)在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联合收割机;

(八)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离开驾驶室;

(九)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十)其他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联合收割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科级试用期转正申请篇6

第一条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登记注册

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

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人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第三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十七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

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驾驶证;(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一)申请注销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三)死亡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作业安全

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十八条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九条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四十条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第四十一条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四十二条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第四十三条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第四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第四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二)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三)将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五)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七)在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联合收割机;

(八)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离开驾驶室;

(九)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十)其他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联合收割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第五十六条农机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相关表格的式样和规格由农业部规定。

科级试用期转正申请篇7

就职场而言,一般的试用期都在三至六个月,如果试用期期间表现良好,就可以按期提交转正申请书申请转正,那么,教师转正申请书一般需要怎么写呢?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教师转正优秀申请书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教师转正优秀申请书一尊敬的领导:

我于 20__ 年 8 月通过招考分配到翠月湖九年制学校工作。一年来,在校领 导和各位老师的热心支持和帮助下,各位学生的努力配合下,我认真做好教学工作,积极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使自己从七月那个莽撞的毕业生慢慢地 进入了为人师表的角色。回顾半年来的工作,忙碌伴随着充实,汗水伴随着收获,下面我把这一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做简要的汇报总结。

一、教学方面: 我来到学校后迅速熟悉常规教学方式、方法, 对备课、上课、作业布置安排等常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实践,并在实践之中注意查缺补漏,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教学问题就积极向同事们请教,努力做到课前准备好、课中讲 解透、课后督促检查严。课堂上力求贴近学生生活,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的所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课后积极和同事们探讨 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法,在平时有空就去听老教师的课,认真研究学习老教师上课时使用的好的教学方法,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努力使自 己的教学能力得到不断的进步和提高。

二、个人素养方面: 作为一名教师,尤其是一名计算机老师,我深切地认识到,信息时代信息更新速度的重要性,所以我一直不断的巩固自己旧的知识并且尽全力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更新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和知识,教书之余,我自觉 学习与教育相关的知识,自己购买了《教育学》《心理学》《小学青年教师》 《教育报(小学版)》等相关书籍认真学习。同时注意适量阅读世界名著、科普 书籍、历史读物,在课余时间还进行本科学历的进修等,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提高个人的文化知识素养,提高个人学历, 并且通过现代化的计算机 Internet,使自己的信息随时保持在时代的前沿。

三、生活方面:在生活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谨遵 “正人先正己”的古训,时刻提醒自己,重视“为人师表”的职业形象,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尽量不给学校添麻烦,努力保持正派的工作作风,与校领导 和同事们和睦相处,讲团结、讲正气,日常注意关心学生的冷暖,用爱心构筑与学生们、同事们的桥梁和纽带,努力和每一个学生、每一位老师都成为好朋 友。 经过一年的学习和实践,现在我已经能够自豪的说自己是一名基本合格的人民教师了,在试用即将满期之际,我郑重地向上级领导提出我的转正申请, 请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骆 勇

20__年 12 月 6 日

2021教师转正优秀申请书二__教育局:

我叫__,男,19__年_月_日生于__市__县,_年_月毕业于_大学__专业(__学历)。__年_月参加__县教师招聘考试,通过笔试、面试、体检,_月_日被分配到__小学参加教育工作。

自_年_月参加工作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原则,服从上级及学校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同时不断学习新的教育教学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在政治思想方面: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积极参与效能宜良和创先争优活动,并用心实践;认真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及时更新教育理念;积极参加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积极参与上级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真抓实干中提升自我。

在教育教学方面:定期给自己充电,自觉学习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更新教学方法,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升教学质量;积极参加学习培训、课堂教学模式活动及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虚心向同行请教,博采众长,为成为一名新形势下的好教师不断开拓进取。

在上级领导、学校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支持下,我在思想、工作、学习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同时得到校领导和同事、学生、家长的充分肯定,使稚嫩的我逐渐成熟,实现了从学生到教师的快速转变。同时,我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不断学习,总结得失,积极进取,在努力工作的同时更要用心工作,用更大的热情投入到今后教育教学工作中,在实践中不断激发潜能和提升自我,实现自己的价值,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特申请转正定级,望给予批准为谢。

申请人:__

__年_月_日

2021教师转正优秀申请书三尊敬的领导:

我于____年__月通过第一批“特岗计划”,来到__省__县__镇__中学工作。三年来,在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成功地实现了从学生到老师的转变,工作中自身得到了多方面的锻炼,能力得到全面的提升,思想认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

一、教学方面:

我来到学校后迅速熟悉常规教学方式、方法,对备课、上课、作业布置安排等常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实践,并在实践之中注意查缺补漏,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教学问题就积极向教学经验丰富的同事们请教,努力做到课前准备好、课中讲解透、课后督促检查严。课堂上力求贴近学生生活,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的所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课后积极和同事们探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法,使自己的教学能力得到不断的进步和提高。

三年以来,我一直配合团领导,处理学校团委的常规工作,工作中我求实严谨、认真负责,很好的完成了团委的常规工作;我完成过数学、信息技术、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学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完成过班主任工作。在工作中,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钻研教材,按我校实际,教学中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质量。并认真写好教学计划和教学总结,认真学习教学大纲。努力做到“教书”和“育人”,学生的能力得到了全面发展,素质得到全面提升。

二、个人素养方面:

在这三年里,我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同事,服从安排,坚守工作岗位,圆满地完成了自身的工作任务。以实际行动,,以党的教育理论方针为指导,为人师表,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工作中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人为本,培优转差,师生和谐,共同进步。注重自身的业务培训和提高,自费进修完了《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本科段学习和《继续教育》学习,以及有关最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教研动态,并有机地贯彻到教育教学活动中去,使学生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增加了自我安全和公共安全意识,心存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和胸怀祖国,面向世界的理念

三、生活方面:

在生活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谨遵“正人先正己”的古训,时刻提醒自己,重视“为人师表”的职业形象,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尽量不给学校添麻烦,努力保持正派的工作作风,与校领导和同事们和睦相处,讲团结、讲正气,日常注意关心学生的冷暖,用爱心构筑与学生们、同事们的桥梁和纽带,努力和每一个学生、每一位老师都成为好朋友。

2021教师转正优秀申请书四___教育局:

我叫__,_,汉族,20__年7月毕业商洛学院,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高级中学化学教师资格证书。20__年8月报名参加陕西省农村人才振兴计划教师招聘考试,以较好的成绩被录用。于同年十月分配至柞水县曹坪中学任教,兼学校图书室管理员。参加教育工作以来,我服从上级及学校安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同时不断学习新的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在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现考察期已满一年,特申请转正定级,望组织批准。

现将参加教育工作一年来各方面情况做以下简单汇报,望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思想政治方面

自觉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养,积极参与效能宜良和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按时撰写学习笔记,并将其所学及时运用到实践中去;认真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及时更新教育理念;积极参加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积极参与上级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真抓实干中提升自我。

二、在个人学习方面

自参加工作以来,能认识到自己的经验不足的缺点,因此我虚心学习,认真钻研教法,大量翻阅参考资料,还经常在网上听名家讲课等,吸取优秀教师的先进教育教学经验,把所学知识活用到我的教学中来。同时多次请有经验的老教师到班上听课并指导我的教学,有时用电话和网络询问老教师一些教学和知识方面的问题。一年来,我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在教学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认真学习与中学课程有关的先进知识,利用网络了解先进的科技、文化,丰富知识,开阔视野。让自己的思维永远走在前面,保持青春与活力,这样,才会让知识之源永不干涸。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先进的教学理论。了解最新的教育教学动态,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通过学习,我获得了更多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业务能力。在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上,在学科知识的积累和把握上完全具备教师的基本功底,符合教师的要求。

三、在教育教学方面

教学工作认真。认真备课、上课和认真批改作业。因材施教,辅导差生耐心,坚持不懈。认真探讨教法,努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多方面的爱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教给学生学习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资源对学生进行教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所教班的学生在各方面都得到了发展。学习兴趣日益浓厚,成绩不断上升,在期末考试中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符合教师的业务能力要求。

作为任课教师,关爱学生,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让学生把安全工作变成自觉行为。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交流学生的思想行为状况,达到家长、教师共管学生,规范学生行为的目的。建立鼓励机制,努力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和原动力。除了语言鼓励,还积极督促学生向图书馆借书,努力培养学生的多种兴趣,丰富了学生生活,活跃了学生思维,陶冶了学生情操,增加了学生对学校的兴趣。一年来,时时牢记自己的责任,把重点转移到培养学生生活、学习习惯,提高学习成绩上来。纠正了学生的一些不良习惯,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

一年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思想、工作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成绩、图书管理等方面努力做到符合教育教学要求,较圆满地完成了教育教学任务。工作已满一年,根据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特申请中学二级化学教师,如果

符合条件,请批准转正定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20__年__月__日

2021教师转正优秀申请书五尊敬的领导:

20__年8月来到___中学工作。在这初为人师的一年里,我庆幸自己能走上向往已久的三尺讲台,实现了由学生向教师过度的角色转变,真正适应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融入了太和中学这个大家庭中,从中感悟到了师德师风的重要,体会到了做教师的滋味,懂得了教师的责任,同时也促使我无论是学习能力、教学能力还是专业水平都得到较明显的提升。现在,一年的试用期已满,特向领导提出转正申请,并对我一年来的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德

作为一名教师,肩负着时代的重任和祖国的重托,我深切地认识到,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是开展好教育工作的基本前提。在过去的一年中,我自觉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并将其落实到实处。工作中,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事,及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能

作为新教师我以名师为目标,立足教学常规,做足做优,不断充实自己的基础,尽全力向名师目标进发。通过多读书多听课,使我初步掌握了教学设计、教学评价、说课和教学反思结构框架。同时,我还通过反思来加快自己成长,并能从自我评价、他人评价、学生评价中进行自我反思,不断总结、积累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所得、所思、所感,使自己不断的成长。

三、勤

勤能补拙,尤其是新教师更要勤奋学习,自觉修养,脚踏实地,奋发图强,树立远大理想,努力实现奋斗目标。一年来,我担任高一年级5个班历史课,课时达15节,并经常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做到课时教案齐全,无漏备缺备现象,按时到校,从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教师。

四、绩

在我和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一年来,在教学方面我们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特别是在学习方法方面,学生更是掌握了很多,有之前的学会逐渐转变为会学。本学年学生每次的考试成绩也能与老教师所教班级不相上下。

经过一年的学习和实践,现在我已经能够做好一名教师的相关工作,在试用即将满期之际,我郑重地向上级领导提出我的转正申请,请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科级试用期转正申请篇8

申请人须按照《北京大学 2018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校本部)》和本说明要求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通过我院招生工作小组审核的申请人获得复试考核资格,综合评定择优录取。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申请者的学位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1)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2)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3)获得本科学士学位满 6 年(到 2018 年 9 月 1 日)的人员,可按照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报名者,须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已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

3、具有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以及良好的英语水平,应具备利用英语进行科研、论文写作以及学术交流的能力;

4、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体检要求。

二、报名申请

1、网上申报。2017 年 10 月 16 日 12:00 至 12 月 8 日 12:00 登陆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网址:admission.pku.edu.cn/bm)进行网上报名,上传相关材料,并打印《北京大学 2018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材料寄送。申请者在 2018 年 1 月 8 日 17:00 前,向我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寄(送)达以下申请资料共计 9 项(邮寄只接收 EMS 或顺丰快递。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2 室。电话: 010-62751475;并请务必在申请资料封面及快递备注中注明申请专业和培养学院,即“申请现代农学院-应用经济学(农村转型经济学)专业”,“国家发展研究院-相关申请专业”):

(1)《北京大学 2018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部的证明信,在录取后须补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经确认后方可报到注册;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者,报名时须提交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持国(境)外学位证书者,报名时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目录等);

(5)毕业院校的正式成绩单原件;

(6)个人陈述(含对报考学科专业的认识、拟定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计划,3000 字左右,下载网址: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7)两封本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副教授(含)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信(下载网址: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8)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等原创性研究成果,反映优秀的学习与工作成绩的其他证明材料;

(9)三年内(2015 年 3 月 31 日后)有效的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复试时携带原件进行确认,以下任选其一: A)“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PKU-GATE)”成绩 70 分以上(考试具体安排请关注北京大学研究生院通知); B)TOEFL 成绩 100 分以上(IBT); C)GRE 成绩 320 分以上; D)GMAT 成绩 650 分以上; E)英语六级成绩不低于 580 分; F)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合格; G)雅思成绩(A 类)7 分以上; H)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过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学习并获得学位。

3、申请者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将不予录取,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相关后果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三、选拔方式

1、国发院招生工作小组将组织招生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一定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候选人。

2、复试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差额考核,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考察。

3、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 3 月中下旬。申请人须向复试专家小组作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的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

4、面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对于合格考生,从中择优确定拟初取名单,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公示十个工作日。

四、监督机制

1、国发院将成立博士招生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统一管理。

2、选拔过程接受学院招生监督小组和学校的监督,并由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受理博士生申请审核制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申诉处理等事宜。

五、其它事项

1、学习年限、毕业、就业、学费、奖助学金、学生住宿等其他事项,按我校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2、在学校奖助等待遇的同时,国发院依据学院制度提供优厚的学院奖助金、国际交流机会和资助、学术发表奖励等。

3、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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