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8篇

时间:2022-03-06 15:58:03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篇1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机遇;挑战

1小额贷款公司介绍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图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另辟蹊径,并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的轨道。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2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机遇

研读《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机遇:

(1)将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良好基础。

在经济学的语境中,非正规金融对应的概念是“灰色经济”。一些经济学家喜欢用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整个经济体可以被比作为一座冰山,若不考虑黑色经济,那么灰色经济可以被设想为隐藏在水下的那一部分山体。可以想见,越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水上的山体比重会越大;而越是转型经济,水下不明山体的占比就越高。隐在水下,意味着没有透明、明确和可遵循的市场交易规则,而这将导致的必是更高的交易成本、更大的风险和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从中央到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都是试图开辟一条以民间资本“输血”中小企业的合法渠道。因此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的切实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发展条件。

(2)紧缩银根的政策背景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契机。

货币政策的执行会出现一些结构性的偏差。政策着眼于全社会货币供应量、贷款额和利率等宏观指标,但在微观经济中,受政策冲击最大的很可能不是政策试图调控的对象,出现“能贷到钱的人不缺钱,缺钱的人贷不到钱”的怪圈。在紧缩银根政策的影响下,各大银行纷纷收紧银根,严格贷款审批手续,使原本融资就很艰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显尴尬。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广大渴求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福音!面对这一银行不屑却又有明显利润可寻的业务机遇,小额贷款公司大有作为可做。更多想贷款又贷不到款的微小企业成了他们的主要客户群。

(3)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升级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这也许是不少涉足贷款业务的投资人的初衷和目标。根据目前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贷款业务,不能经营存款业务。这对于业务不断成长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无疑是其发展壮大道路上的一个瓶颈:每年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正如小额信贷之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尤努斯说的那样,只贷不存,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挑战

但小额贷款较低的利率以及天生的诸多功能性缺陷,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任道重远。

(1)“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极窄。

以目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资金来源只有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和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三个途径。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但是其条件成为障碍所在。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都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转成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从感情上讲,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所不能接受的。另外,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并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灵活的经营机制将推倒重来,按照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但这种制度土壤并不适合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

(2)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待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什么机构,说它是银行,却没有纳入银行监管体系,说它不是银行,它又经营银行业务。从法律上讲,工商局不具备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也不适宜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具体的日常监管。可见,适时出台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法规,界定它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它的监管,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3)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其能否发展壮大的重要问题。金融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人才是金融的灵魂。由于业务的单调,无法从外界吸引有知识技能的人才,金融管理水平难以提高,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从整体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和人才。从发放的贷款看,农户贷款普遍缺乏担保品、抵押品,这些都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潜在的风险作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并且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4)竞争环境。

①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体,它的机构网点,存、贷款业务量都占据绝对优势,而小额贷款公司则处于弱势,从这些方面都难以同农村信用社开展竞争。但小额贷款公司也具有其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优势就在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相互了解,信息对称度高,贷款手续简便,抵押担保的形式多样,贷款的期限灵活,在满足农业生产小额贷款和微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上,农村信用社无法与之相比。因此尽管农村信用社也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但其贷款发放与银行的程序类似,注重财产抵押,致使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实际上难以得到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由于更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因而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更有利干创造一种适度竟争的农村金融环境。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认识发挥自己的这些优势,在业务经营上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在保证自己的收益的同时,在农村经济中发挥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②地下钱庄。

小额贷款公司与地下钱庄相比,在以下三点存在弱势:

首先,小额信贷利率无法与地下钱庄相比。我们知道,地下钱庄之所以火爆,与其高得咋舌的贷款利息有关。而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是受到限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这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竞争力降低。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吸纳存款相当于一条腿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就受到严格制约。而地下钱庄却可以集中大量资金,这种具有金融机构功能的钱庄,比小额贷款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当然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吸引力降低。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受到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4结论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防范风险。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如放松资本金来源限制、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限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1]张绍瑞.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与挑战[J].中国金融,2006,(14).

[2]丁红萍.小额贷款公司的新机遇[J].江苏农村经济,2008,(9).

[3]郭田勇,陆洋.小额贷款公司尚需规范[J].经理人,2008,(8).

[4]王学.小额贷款先天不足[J].管理与财富,2008,(8).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篇2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机遇;挑战

1小额贷款公司介绍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图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另辟蹊径,并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的轨道。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2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机遇

研读《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机遇:

(1)将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良好基础。

在经济学的语境中,非正规金融对应的概念是“灰色经济”。一些经济学家喜欢用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整个经济体可以被比作为一座冰山,若不考虑黑色经济,那么灰色经济可以被设想为隐藏在水下的那一部分山体。可以想见,越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水上的山体比重会越大;而越是转型经济,水下不明山体的占比就越高。隐在水下,意味着没有透明、明确和可遵循的市场交易规则,而这将导致的必是更高的交易成本、更大的风险和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从中央到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都是试图开辟一条以民间资本“输血”中小企业的合法渠道。因此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的切实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发展条件。

(2)紧缩银根的政策背景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契机。

货币政策的执行会出现一些结构性的偏差。政策着眼于全社会货币供应量、贷款额和利率等宏观指标,但在微观经济中,受政策冲击最大的很可能不是政策试图调控的对象,出现“能贷到钱的人不缺钱,缺钱的人贷不到钱”的怪圈。在紧缩银根政策的影响下,各大银行纷纷收紧银根,严格贷款审批手续,使原本融资就很艰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显尴尬。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广大渴求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福音!面对这一银行不屑却又有明显利润可寻的业务机遇,小额贷款公司大有作为可做。更多想贷款又贷不到款的微小企业成了他们的主要客户群。

(3)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升级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这也许是不少涉足贷款业务的投资人的初衷和目标。根据目前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贷款业务,不能经营存款业务。这对于业务不断成长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无疑是其发展壮大道路上的一个瓶颈:每年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正如小额信贷之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尤努斯说的那样,只贷不存,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挑战

但小额贷款较低的利率以及天生的诸多功能性缺陷,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任道重远。

(1)“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极窄。

以目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资金来源只有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和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三个途径。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但是其条件成为障碍所在。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都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转成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从感情上讲,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所不能接受的。另外,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并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灵活的经营机制将推倒重来,按照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但这种制度土壤并不适合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

(2)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待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什么机构,说它是银行,却没有纳入银行监管体系,说它不是银行,它又经营银行业务。从法律上讲,工商局不具备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也不适宜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具体的日常监管。可见,适时出台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法规,界定它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它的监管,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3)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其能否发展壮大的重要问题。金融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人才是金融的灵魂。由于业务的单调,无法从外界吸引有知识技能的人才,金融管理水平难以提高,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从整体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和人才。从发放的贷款看,农户贷款普遍缺乏担保品、抵押品,这些都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潜在的风险作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并且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4)竞争环境。

①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体,它的机构网点,存、贷款业务量都占据绝对优势,而小额贷款公司则处于弱势,从这些方面都难以同农村信用社开展竞争。但小额贷款公司也具有其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优势就在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相互了解,信息对称度高,贷款手续简便,抵押担保的形式多样,贷款的期限灵活,在满足农业生产小额贷款和微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上,农村信用社无法与之相比。因此尽管农村信用社也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但其贷款发放与银行的程序类似,注重财产抵押,致使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实际上难以得到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由于更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因而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更有利干创造一种适度竟争的农村金融环境。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认识发挥自己的这些优势,在业务经营上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在保证自己的收益的同时,在农村经济中发挥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②地下钱庄。

小额贷款公司与地下钱庄相比,在以下三点存在弱势:

首先,小额信贷利率无法与地下钱庄相比。我们知道,地下钱庄之所以火爆,与其高得咋舌的贷款利息有关。而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是受到限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这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竞争力降低。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吸纳存款相当于一条腿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就受到严格制约。而地下钱庄却可以集中大量资金,这种具有金融机构功能的钱庄,比小额贷款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当然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吸引力降低。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受到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4结论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防范风险。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如放松资本金来源限制、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限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1]张绍瑞.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与挑战[J].中国金融,2006,(14).

[2]丁红萍.小额贷款公司的新机遇[J].江苏农村经济,2008,(9).

[3]郭田勇,陆洋.小额贷款公司尚需规范[J].经理人,2008,(8).

[4]王学.小额贷款先天不足[J].管理与财富,2008,(8).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篇3

关键词:农村金融;小额信贷;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

农村小额信贷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国际公认的小额信贷项目始于20世纪70年代,国际上目前主要存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的“福利主义型”以印尼人民银行、玻利维亚团结银行为代表的“制度主义型”两大模式。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采用的是孟加拉的乡村银行模式(GB)。GB模式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博士的小额信贷试验,在试验基础上于1983年创立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格莱珉银行,GrameenBank),主要从事面向贫困农民的小额贷款服务。通过30年的成功运作,孟加拉乡村银行已成为当今世界规模最大、效益最好、运作最成功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

一、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概况

20世纪90年代初小额信贷的GB模式被引入我国,到目前为止,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已经历4个阶段:一是试点的初期阶段(1994年初-1996年10月),引入孟加拉国GB模式,小额信贷项目在我国进行尝试。该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依靠国际捐助和软贷款,基本上无政府资金介入。二是项目扩展阶段(1996年10月-2000年),因第一阶段成效显著,1996年小额信贷开始受到政府重视,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项目扩展阶段。该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并借助小额信贷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三是农信社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阶段(2000-2004年),该阶段的显著特征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开始进入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发展阶段。四是农村小额信贷揭开新篇章的阶段(2005年至今),从200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动5省市“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其经营遵循商业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2006年中国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2007年初批准设立了多家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8月,中国银监会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指明小额贷款的发展方向,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由农村信用社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相应拓宽服务对象,扩大适用范围,调整授信额度,延长了授信期限,明确新的利率定价机制。2008年1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这些新举措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历程中是一个重大突破。

根据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的不同,当前我国现有的小额信贷可分为4类:以国际机构援助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政府包括具有政府职能的社团组织如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主要是农信社开展的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此外,城市商业银行中也存在一些与政府合作的担保贷款以及一些政府的金融机构代表政府发放的一些下岗再就业的小额贷款。目前我国约有32000家农村信用社开展了农村小额贷款服务,几乎占到整个农村信用社的80%,约有25%的农户获得这种方式的贷款。以江苏省为例,全省所有农村乡镇网点均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贷款余额达116亿元,比2001年末增加了103.4亿元,增幅达820.63%(见表1)。中国银监会要求其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要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四是从2005年在各地开始试点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2007年底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新疆乌鲁木齐通过向当地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形式开展农村金融服务试点。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也在国内成立了3家村镇银行――湖北随州、重庆大足、福建永安。2008年8月农业银行分别在湖北省汉川县新河镇和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设立两家村镇银行。2008年9月,由交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交银兴民村镇银行在四川大邑县开业。目前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量 涌现,到2008年底将超过100家。

二、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农村实施小额信贷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生产由传统的季节性向现代农业的长期性转变;农户简单再生产向扩大再生产转变;农业生产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已从增加农产品供给转向增加农民收入;县域经济增长模式发生变化,县和县以下中小型民营工商企业逐渐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农村个体和私营经济活跃,乡村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但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投入有限。农村小额信贷的推进有助于改善农村金融领域现存的问题。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向农户发放时无需抵押、担保,手续简便易行,可直接贷款到户,小额信贷能有效缓解农业生产和农村家庭应急之需。总之,小额信贷这一新型的农村信贷管理制度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可解决农户贷款难,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失衡问题

由于受土地自然环境以及生产力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大部分农户主要从事小规模、分散化生产,普遍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它们发放贷款已基本实现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充足的资产抵押是金融机构决定贷款主要条件。而这样的贷款门槛对多数农民而言太高,使农民贷款难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小额贷款无需任何担保抵押物,其发放对象是信用良好的农户,有利于急需资金的农民及时、便捷、有效地获得贷款。近年来,我国已有1/3农民因先后获得小额农贷支持,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

(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规范农村金融秩序

小额信贷是基于农户的良好信用而发放的贷款,小额信贷的推广有助于增强农户的诚信意识。通过加强小额信贷的宣传和发放,让农户认识到金融和信用的关系;通过信用评级和公开,让农户理解信用的价值,使得农民争当“信用户”形成风气,“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得到进一步弘扬。在大力推广和创建信用村、信用镇、信用乡以及评定“信用户”的活动中,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从而增强农户的信用观念。农村小额信贷的逐步发展,为农村经济体系带来了活力,对于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由于小额信贷对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农民在从事多样化经营中,满足了其自我发展的愿望。小额信贷为农村贫困户提供了发展机会和条件。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来源狭窄,后续资金不足

目前国内的小额信贷机构普遍面临资金制约,缺乏有效的资金渠道。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其业务,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本金,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随着改革的深入,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再行研究拓宽捐赠资金、委托贷款、批发资金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不得发行债券,不得搞变相集资,又不能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短缺成为小额信贷组织的主要瓶颈。

(二)农村小额信贷风险性高、成本高

小额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信用道德风险。由于农村小额信贷主要是向农民提供短期资本贷款,放贷类型和地区都较为集中,小范围的同质客户群会局限了风险分散的潜在能力。加之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整体信用环境也较低,部分农民信用观念较淡薄,信用的变数较大。再加上没有担保抵押物,使得农户违约后的强制执行变得没有保障。若由此而形成债务链将会变得极为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就会失去对贷款风险的约束力。

2、自然灾害风险。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生产,其生产效益是农民偿债能力的重要保障。但农业属弱质性产业,生产经营依赖于自然条件和生产环境,受自然灾害影响明显,造成农业收益具有不稳定性、风险系数大。一旦受到灾害,将因收入损失而造成信贷资金的损失。

3、市场风险。我国农户的生产方式主要以一家一户式的分散经营,由于同一地域自然条件限制和多年的耕作习惯,大部分农户在品种选择上缺乏主见,不易做到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生产的品种和数量,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易导致同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落后,导致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

(三)利率市场化问题

现有小额信贷除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2-3倍内浮动,央行特批的6省区试点地区可以在基准利率4倍内浮动,其余的只能按照商业贷款基本利率计算。我国对小额信贷的利率限制,与国际上开展小额信贷实行高利率或浮动利率不同,使得小额信贷缺乏吸引力,从而限制小额信贷机构财务可持续发展。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农村信贷机构需结合实际,制定出较为合理、统一、操作便捷的农户信用等级标准,以此建立健全的农户信用档案,筛选优良农户,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变更其信用等级。确保小额农贷在真正发挥其功效的同时降低风险。要完善风险的分担机制,使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转移。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控制贷款风险,降低呆坏账比率。内控制度方面,要形成严格的业务流程,岗位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尽量避免操作风险。贷款管理方面,必须严格要求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贷前调查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信用状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认贷或不贷,如决定发放贷款,必须根据借款人将来形成的现金流量进一步确认贷款限额,并办理相关手续;贷后管理中应采取各种方式与借款人保持经常的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确保资金安全运作。

(二)适当放开利率限制

尽快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管制,客观反映资金的价格,既可有效覆盖贷款风险,也可解决农户借款难问题。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依靠人民银行再贷款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引导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进入农村小信额贷领域,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培育小额贷款组织,促进农村资金的回流。

参考文献:

1、熊德平.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经验与启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3).

2、朱国陵.南京地区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与思考[J].经济与金融,2008(3).

3、臧景范.中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的实践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8(8).

4、赵丽梅.中国和孟加拉国小额信贷模式比较[J].农村经济,2004(12).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篇4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自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身份定位的尴尬,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该困惑给其生存发展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无缘享受财税优惠政策。[1]

1 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明引发系列问题

1.1 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7年中央一号文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这些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从法律渊源上讲,位次比较低。

《指导意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直接依据,也只有一些粗线条的硬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与现行法律精神相左,如小额贷款公司须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只提供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贷款业务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但又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

1.2 监管主体虚化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不是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是中国银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未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从全国各地的试点实践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阶段的监管,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但各试点地区成立的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运营后,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级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民银行只是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部门均被排除在金融监管之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因此出现监管盲区。

所以,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金融办都可以介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各部门一起严格监管,会把小额贷款公司“管死”;多头监管往往是“每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其结果是“没人管”,从而造成监管主体虚化,给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1.3 后续资金匮乏

为避免吸储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确立了一个铁的纪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在我国经济环境和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主要是由于制度设计带来的“后遗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但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批发贷款也无缘享受,所以只有增资扩股和商业银行拆借。增资扩股无非是新增股东或原有股东增资,但受入股人数限制,实际融资效果并不会太明显。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统计表明,截至2009年12月31号,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是1334家,注册资本金是821.98亿元,实收资本817.20亿元,实收资本占资金来源的86.85%,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余额63.2亿元,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71%,远远没达到50%的水平。如此低的融资比例,并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给其贷款,而是小额贷款公司达不到其放款要求,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这部分从银行融入资金的定性及由此产生利率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企业,凭贷款卡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在银行看来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普通贷款,当然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息;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看来是同业“拆入资金”,应该享受同业拆借利率计息,因此二者之间找不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银行融资就无从谈起。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要求有价值稳定的不动产抵押,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缺乏流动性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这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看来属于“次级贷款”,不能用于抵押融资。

2 专家学者探讨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目前我国理论界、实践运作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视角,笔者将逐一评析。

2.1 专业贷款公司

有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即贷款零售公司,在我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并具有自身的市场定位于目标客户群,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公司。论文大全,小额贷款公司。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定位为专业贷款公司并不现实:专业贷款公司须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资控股,而“草根金融”出身的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基本上是当地民营企业,如温州小额贷款的主要发起人为当地骨干民营企业(见表1),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前的股东身份受到目前法律法规的限制。

表1: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篇5

小额贷款公司这股金融新生力量正加速生长。最近,某企业总经理经常收到这样的短信或电话,“你好,某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你提供你需要的小额贷款,咨询电话……”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增长,苦于缺钱发展的中小企业或将找到补足资金的有效渠道。

央行的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一季度累计新增贷款427亿元。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就逾750家。

2006年,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开展了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参与设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随后,其他省份也相继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到2008年5月,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推广小额贷款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由此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并吸引到大量的民间资本。根据此前银监会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目前国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从5000万元到3亿元不等,但平均注册资金在1亿元左右。

近年来,随着货币政策的持续收紧,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生意十分火爆,其中尤以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为甚。

据统计,目前,辽宁有小额贷款公司263家,上海58家,北京约33家,广东东莞已开业13家。据央行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仍主要集中在中北部地区,如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等省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均超过200家,其中,内蒙古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342家,位列第一。贷款余额方面,浙江和江苏两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量超过400亿元,分别为419.16亿元和616.62亿元,共计占全部贷款余额36.03%。

小额贷款是以农户和商户(小企业主)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是一项基于传统技术上的特殊的信贷技术。与靠传统财务标准所做的分析不同,小额贷款需要信贷员通过自身与客户的交流,了解客户的优劣势与经营状况,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分析表,这是小额贷款经营的最大特点和核心技术。

业内人士认为,在众多小额信贷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也是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途径和通道。凭借其小额、分散、灵活、快捷的服务特点,小额贷款公司正日益成为地方经济发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并将局部缓解中小企业小额资金的紧张状况。

小贷公司的“鲶鱼效应”

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迅速吸引了民间融资需求者的目光,以致114查号台主动寻找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电话,以便回复查号的咨询者。

最引人注目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所带来的“鲶鱼效应”,不少民间借贷机构开始降低借款利息,以争夺和巩固民间借贷市场。

某小额贷款公司副总经理说,每天的咨询电话太多了,接待咨询的不下30人次,以前没涉足过借贷,没想到有需求的人竟这么多。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放款快捷是这些人最喜欢的。

一位从事日杂生意的陈先生说,他在经营中不时需要贷款,但向商业银行贷款,手续较多,等贷款下来往往需要一个月。最让他为难的是,他的贷款大多为短期上货周转,而银行贷款的期限较长,往往是1至3年,不适合像他这样的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使得其他投资公司不得不调整应对战略,他们已将借款的利率下调至月息2分,如果贷款资金量大和抵押物较理想,利息还可以商量。此前,业内普遍的月息为3分。

另一家从事资金拆借的担保公司表示,他们放款的利率最低可降至月息1分,最高不超过2.5分。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李先生表示,民间借贷降低利息有两方面因素:一是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放大,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等陆续参与竞争。

民间融资有待规范

民间融资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金融管理部门表示,在从紧货币政策下民间借贷最为活跃。

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曾对某省民间融资做过专项调研,发现41.6%的样本企业和个人参与了民间融资,当年民间融资总规模约为487.94亿元,同比增长了12.38%。

民间借贷利率高企,也加大了融资成本和风险。调查显示,样本融资年利率最高达84%,比银行贷款最高利率高出近69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样本中,最高年利率达60%,农户样本中最高年利率达40%。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由省级政府审批,按照相应管理规程,其贷款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基准利率4倍,即月息1.8分。

一方面是市场需求加大,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吸纳资金,另一方面,违规操作的高额利息,也给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埋下风险隐患。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士说,他们在前年的专项调研后,即提出建议,可从法律上肯定民间融资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对用途、期限、利率应出台规范性要求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同时加速民间借贷市场的洗牌。

小贷融资渠道有限

对中小企业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并非常用的融资渠道。今年初,一家机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调查显示,民间借贷、亲友、银行是小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渠道,三者占比65%,而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仅在7%左右。

但是情况正在发生变化:随着货币政策的持续调控,银行“收紧钱袋”,越来越多的小企业将目光转向小额贷款公司。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成为“香饽饽”的同时,却也正在不同程度地遭遇资金紧缺、风险加大等成长的烦恼。

小额贷款公司相当程度缓解了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需求。可是最近,随着客户需求的旺盛,小额贷款公司也开始无钱可贷了。

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亿元,是某市小贷公司中的“老大哥”,但“老大哥”也同样为资金发愁。“这个8亿元还是我们完成二期增资扩股之后实现的,虽然我们资金规模比其他小贷公司都要大,可实际剩下的可贷资金并不多。”小额贷款的总经理说。目前他们正在积极计划申请第三期的增资扩股。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篇6

2009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作为《贷款通则》修订工作的牵头部门之一,陆续推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1996年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进行了具体延伸和细化,以规范银行信贷行为,而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将与之衔接。

落后于现实

近十几年来,中国新颁布或修订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改变了现行《贷款通则》的诸多内容。比如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涉及借款合同方面,对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2003年12月全国人大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三部法律重新调整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贷款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直接改变了现行《贷款通则》中一些最基本的内容。

同时,经过改革之后的中国金融业,较之1996年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002年起商业银行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按不同风险类型贷款提取准备金,完全放弃了《贷款通则》原有不良贷款的界定和准备金提取原则。

而商业银行的很多市场行为已经突破《贷款通则》的原有操作框架,使之越发与现实脱节。比如,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办理了包括贷款转让在内的新贷款业务,但没有明确法规来加以规范。又如,2009年银监会放行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突破了《贷款通则》里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

一位商业银行人士指出,《贷款通则》的很多条款不仅早已与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不符,也与近年来监管当局颁布的各类风险指引相冲突。一方面商业银行缺少合理可操作的业务规范,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商业银行的创新,以及按照市场规则加强风险内控的动力。

扩大覆盖面

如果仅是针对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通则》其实确实可以为目前银监会出台的多个贷款管理办法替代,然而,此时《贷款通则》已经被赋予了更多的历史使命。

“目前尤为迫切的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借贷行为的定位。”一位人民银行人士透露。目前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只贷不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很快,但对这类机构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约束。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透露,《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初步把信贷市场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贷款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的机构;二是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等;三是民间借贷,涉及诸多制度建设,包括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贷款转让的放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

此前,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于2008年共同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作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与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小额贷款公司也只能向两家银行类的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金额不能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0%。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总数是1334家,资金来源即资金应用是940.86亿元,总体贷款规模只占整个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比重的0.19%。

“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消费公司等非吸储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很重要,涉及其监管、风险、退出,否则将来在市场上很难存活。”一位人民银行人士表示,此次《贷款通则》的修订,将基本保留人民银行研究局酝酿多年的《放贷人条例》,而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利率上限和后续资金比例都将在此次立法中得以规范。

2009年,《贷款通则》修订期间,人民银行已将《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批。该条例的重大突破就是通过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允许企业和自然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希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考虑到《放贷人条例》和《贷款通则》都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信贷行为,决策当局决定将前者纳入《贷款通则》,并扩大《贷款通则》覆盖面,从通盘角度建立一个规范的统一制度框架。”

一方面“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处境尴尬,另一方面地方对这类机构的需求很旺盛。继2008年5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有关文件,把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和监管权移交给省级政府之后,短短数月间,已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就达390多家,筹备成立的有400多家,仅内蒙古一个自治区就成立150多家,重庆市已成立50多家贷款公司。比较冲动的省份主要集中在资金紧缺的中西部。“我们比较担心其非法集资、洗黑钱、吸收公共存款,已对地方出具监管指导意见,目前密切关注其动态。”银监会人士对此表示。

民间借贷阳光化

2010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会议上,副行长刘士余表示,要加快《贷款通则》修改进度,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信贷市场体系,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

有分析指出,多层次信贷市场所涵盖的信贷主体,不仅仅是包括1996年版《贷款通则》所指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人(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的机构),还应包括非金融机构放款人、民间借贷等。此前,人民银行已起草《放贷人条例》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希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

值得关注的是,进入今年3月以来,受人民银行、银监会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珠三角地区民间拆借利率大幅攀升,短期拆借利率已经从3月初的月息6%骤然升至目前月息8%~9%的高位。相关数据显示,民间信贷资金总额已高达7000亿~8000亿元之巨,借贷总量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7%,相当于银行贷款总额的4%~5%。由于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源于自我积累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要对象为中小企业和农村,存在着交易隐蔽、法律地位不保障、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容易引发多种不稳定因素和纠纷。

“民间借贷目前实施的是非管制的状态。社会各界呼声非常高,本次立法中,我们打算承认现实,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尽可能使其阳光化,给它松绑。”周学东表示。

对于民间借贷中备受关注的利率,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也有涉及。周学东在今年举行的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表示,人民银行将提议取消自1995年起实行的小额贷款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不过,考虑到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业内人士对此并不乐观。目前,人民银行只对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进行限制。

另外,银监会自去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包括项目融资指引、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在内的系列法规。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篇7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信贷流程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况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分别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银监会先后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和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除了这些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央行2008年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的半金融机构,这是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本次共同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是国内在开放民间融资的政策方面走出的重要一步。

(三)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原因

正如前面所讲到的,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在我国,农村经济主要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规模较小,分散经营,因此要求有额度比较小,直接为农户服务的金融产品来满足农户的需求。另外,我国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权,所以对于农民来说,不能用土地和房屋来进行抵押。这样的客观现状就需要有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机制来弥补。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就是破解这一瓶颈行之有效的方法。

对于高收入的人群来说,借贷是由于生产性投资的需要,而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由此可见,农民借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次数多、无抵押的特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面临同样如此的困境。传统银行贷“大”不贷“小”,贷“强“不贷“弱”,贷“富”不贷“贫”,嫌贫爱富是银行的本性,没有财产作抵押,没有第三者做担保,一般的企业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因此,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融资帮助。这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信贷机制来弥补中小企业融资途径。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于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身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沿海发达地区积累了大量的产业资本,据有关数据统计,仅浙江省活跃的民间资本就超过1 万亿元,这些规模庞大的资本正在四处寻找出路。小额贷款公司为产业资本转型打开了出路。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产业调整,很多传统产业的企业无奈关门歇业,小额贷款公司刚好为产业资本转型提供了机会。政策规定,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获得推荐发展成为村镇银行。这一诱人前景为众多民间资本设定了转变为合法金融资本的路径,进一步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及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集团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建议首期注册资本1-2 亿元,并引入商业银行作为股东。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对象选择

从经营的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选择客户来支撑其发展,要认真分析和选择客户,控制风险,既要多放款,又要稳放款。

三、结论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篇8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 中小型企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为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弥补金融市场在产品与服务方面的严重不足,我国在2005年正式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与国外大多数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一样,我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满足"三农"、中小型企业、城市低收入者等的融资需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特别是民间资金以提高他们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同年10月,民间小额贷款业务率先在沪浙闽等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民间资本与我国信贷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我国自2005年开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当年公司数量尚不足10家,但到2009年已突破1000家,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从业人员已超过6.5万人,遍及全国各省份。与去年底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了1798家,比2011年增长29.6%。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592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比2011贷款余额增长33.8%,其新增贷款余额相当于一个中型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数据显示,江苏、安徽、内蒙古、辽宁四省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均超过400家。其中,江苏省有小额贷款公司485家,是我国31个省区市中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最多的省份。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

资金缺乏是经济落后的重要原因,根据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理论:Y = A × f(K ,L),其中Y代表产量,K代表资本,L代表劳动,A代表技术。不难看出,经济增长率与资本积累率成正比,资本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中国金融发展的不平衡,导致资本分布不均匀,而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资金支持,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也需要资金的扶持,因此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利用民间资本补充金融缺口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不仅缓解了中小企业、个体商户及农户的融资难问题,而且规范了民间金融市场,对民间的借贷起了一定的替代作用。和其他相近的金融业务组织相比,无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还是主要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小额贷款业务的非盈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为中小微型企业和城乡低收入阶层服务的以收取利息为条件的盈利组织,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优势和前景。

1.贷款方便、灵活,无需抵押和担保。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性以及出于管理、监测费用较高、缺少抵押和担保方面的考虑,缺少对中小企业和农民小额信贷的动力,导致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主要贷款支持。同时,对于继续贷款的中小企业和农民来说,信用社和大型商业银行的贷款手续繁杂,而且需要抵押和担保,贷款难度很大。据统计,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的金融资源不足10%,这意味着中小企业融资不得不向民间资金无助,而作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为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以上海市为例,截止2012年6月,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共87家,其中80家已开业,注册资本总额达91.45亿元,累计放款20934笔,放贷金额超过415亿元,贷款余额为112.09亿元。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民营资本为主,而且成立便利、经营方式灵活。目前,我国民间存在大量可用于投资的闲置资本,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中自然人和民营企业占比较高。如江苏为92.45%,浙江为98.2%,山西和河北接近100%。这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是利用民营资本发展经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又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无需经过银监会的审批,也不需要取得“金融营业许可证”,只要在获得相关营业执照之后,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材料即可。简明扼要的手续和灵活的经营方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更加迅猛。

3.小额贷款公司在“支农支小”方面表现出色,政策目标初步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低收入群体和农户个人,其快速发展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稳定经济增长。据资料显示,全国六千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总贷款余额约5921亿元,其中个人及个体经营户贷款余额占比60.4%;单位经营及私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38.2%。上述数据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在为中小微型企业及贫困人口提供资金的同时,创立了新的盈利模式,初步形成了机构与社会双赢的局面。

三、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模的日益扩大,其局限性也日益暴露出来。目前,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银行类金融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在“只贷不存”的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不能吸收存款,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拆借,也不能享受银行业的同业拆借利率或其他优惠政策,更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这也是造成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规模小,难以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由此,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担当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的更积极的意义在于激活金融市场的竞争氛围。

2.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控措施。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方便人贷款采取无抵押贷款方式,并简化了审核程序,这为资金回笼带来了很大问题。其次,金融领域中本身就存在无法规避的风险,而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完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系统性金融风险,再加上自身机制的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种风险性就更值得企业关注了。

3.政府监管薄弱,不到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监管环境,而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条例,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由地方政府监管。地方政府在管理时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审查和股东资格审查等基本条例,缺少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发展有可能偏离正常轨道,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秩序。

4.缺乏创新,内控管理水平低。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市场的需求量很大,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贷款技术,小额贷款公司为防止风险,只能提供资金给高端客户和少部分有还款保证的人群,这实际上将很多需要资金并有还款意愿的群体排除在外,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其次,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都缺乏从业经验,没有专业的金融业务技能和知识。因此,如何赢得优秀人才的亲睐,并对公司的管理进行技术方面的改进,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策

1976年随着尤努斯教授小额贷款项目的发展,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应运而生。格莱珉银行的经营模式以及贷款理念对中国农村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积极的影响。除此之外,美国第一家连锁经营的公司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美国住宅金融公司(HFC)一度是世界上最大的小额信贷公司,既使是2008年美国遭遇次贷危机,美国住宅金融公司仍保持着赢利,所以HFC在客户评级方和风险规避方面对处于我国大城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国外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功能,我国政府及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政府应建立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目前,后续资金不足已是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共同担忧的事,借鉴拉丁美洲小额信贷组织从银行部门找到资金渠道,我国政府可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融入渠道。其次放宽金融准入机制,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金融门槛,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享受优惠的同业拆借利率。2012年2月17日,广东省已率先放宽小额贷款的门槛,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联合持股比例提高到45%,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向村镇银行开始改制。

2.继续推进广覆盖试点。国外实践表明,小额信贷现实和潜在前景都十分广阔,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约30亿人不能享受传统金融服务,而目前小额信贷覆盖的客户只有5亿多。我国作为发展中的新兴经济大国,小额信贷所覆盖的客户人数更少,因此,我国政府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民营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的县 (市、区),适当增加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额,并增大扶持力度,增加优惠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

3.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撑。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成长阶段,盈利空间狭窄且不稳定,地方政府必须加强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和机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的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为规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以及加强公司抵御系统风险的能力,我国需加快研发和推广使用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信贷评审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系统,通过应用现代技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小额贷款公司应优化盈利模式。国外小额信贷机构一般通过三种途径实现盈利:提高贷款利率、提高还款率和降低交易管理成本。在贷款利率方面,玻利维亚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为年息47.5%-50%,印度小额贷款为20%-40%,孟加拉为20%-35%。我国监管部门的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得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而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利率年息为15.6%,仅相当于当前基准利率的2-3倍,因此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其次,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单笔贷款规模远大于国外同行,这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可利用规模经济节约成本。最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质押或保证等银行较少采取的方式进行担保,提高还款率。

5.建立专业人才队伍。要培养专业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人员,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经营技能和风险意识,使从业人员成为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综合型人才,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全国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概况.中国科技投资,2011第8期

[2]周迟.小额贷款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生产力研究,2012第5期

[3]赵荣芬.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与防范.河北金融,2011第12期

[4]张建江.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现状及对策.现代商业,2010第21期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