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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论文8篇

时间:2022-06-14 21:54:13

职业伦理论文

职业伦理论文篇1

自德洛尔1967年在《公共行政评论》杂志上发表了《政策分析家:一个政府部门中新的职业性角色》以来,“政策分析者”一词已普遍地用以指称那些职业从事政策研究的学术家或实践者,与这一特殊角色密切相关的职业伦理也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存在共同性质的东西。在世界一切民族当中,他们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确立了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与伦理标准,我们可以称之为黄金法则,如对生命的尊重,诚实,公正,廉洁,负责等。此外,民主的价值和原则,如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正当程序,责任等,也为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奠定了基础。

然而,政策分析者总是面临着相互竞争的价值冲突,从而陷人典型的伦理困境。解决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自身职业角色的定位,更有赖于政策分析者自身职业伦理的养成。美国行政伦理学家库珀认为,要解决这种伦理困境,不仅要求改革外部控制资源(法律、组织制度和规章等),还要求政策分析者积极运用自己的伦理自主性,抵制不道德的组织或组织上级的不负责任行为。而这种伦理自主性的获得,需要通过政策分析者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内部控制资源(个人价值观、信仰等)。这种内部控制资源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它是政策分析者在政策过程中运用内心信念和是非、真假、善恶标准进行认识和判断。同时,它并不直接或简单地批评对错、是非或者得出结论,而是旨在提高政策分析者的思想深度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不同观点

有关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方面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围绕着政策分析者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而展开。归结起来,学者们大致有三种看法:

第一,公共利益代言人角色。阿奇博尔德认为,政策分析者要做的工作是改善公共政策,而非帮助委托人。尽管政策分析的资助者施加压力,分析者还是应该把自己看成是更广泛的政治利益的代言人,而不仅仅是某个组织的人,分析者应该对公共福利事业更感兴趣。但即使是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这一逻辑推理中所具有的理想主义成分,传统自由主义的核心假设是理性公民的存在,即人都是有理性的,并能够在理性的指引下行动,因而“人民的统治”是正当的。由理性公民通过现代民主制度选举产生的政府也是理性的、负责任的政府,而一旦出现严重的、持续的非良性活动,公民最终能够以法定的形式和途径改变政府。

第二,党派利益代言人角色。鉴于“追求公共利益论”可能具有的乌托邦色彩,以美国学者查尔斯·林德布罗姆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政策分析者应当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不应追求虚无缥缈的“公共利益”,而应当是党派利益的追求者。这是因为,现实政治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所谓“公共利益”,而只存在“共享利益”;现代民主政治无一例外地都是政党政治,本质上呈分散状态的共享利益只有通过党派之间的“观念竞争”以及投票、交易等类似市场行为的过程才能形成。既然每个人不可避免地都有自己的党派观念,那么政策分析者就不应回避“党派偏见”,而应当坦率“承认对一些可能的利益和价值选择引导着他的工作;要尽可能的表露他的选择;不宣称他的价值和利益对每个人都有好处。

第三,医生、律师角色。通格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根据现代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建构出“信托模型”,以此界说政策分析者的角色。这是一个以公共利益为背景、对委托人负责的模型。这一模型中实际由双重委托—关系构成:(1)委托者与政策分析者之间的委托—关系;(2)公民与政治家、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在(1)中,“政策分析者直接委托人是谁?他应向谁负责?”是非常清楚的,因而较少发生争议。但在(2)中,由于委托—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十分清晰,也缺乏相应的政治理论支撑,从而容易引发争论。通格的答案是:分析者要对委托人负责,但也要将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

三、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不同于医生/病人,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它涉及公共责任和广大民众利益的实现问题,具有多层面内容。正如魏陌所建议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有义务维护他人的基本权利,支持我们宪法中的民主程序、促进分析和个人诚实。这些价值在我们的伦理评估中普遍支配我们对顾客的职责。尽管如此,我们应该对顾客选择不同价值间冲突的方式表示理解,而且我们也应该对我们分析的预测能力持一种现实的谦虚态度。

(1)道德品质的准则。职业道德实质上就是责任与义务的表现。政策分析师具有双重责任: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前者产生于“顾客导向”所形成的“委托人/人”之间的职业关系,以及法律、组织和社会对政策分析师角色的需要;后者基于一种信仰、价值和偏好所组成的内在驱动来指导如何去做。

(2)行为选择的准则。政策分析包括对政策方案的预测、回溯和评价,其本质是基于客观分析之上对方案的选择,既包括价值认识也包括价值创造。因此,它体现了主观与客观、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首先是政策分析应合乎政治性: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来看,政策分析都是政治大环境中的一环,因此,作为一个称职的政策分析师,必须要对外在的政治环境有所了解,促使分析方案通过决策者的选择;其次是政策分析应合乎行政性:政策分析作为政策主体的价值取向,必须通过政策目标群体的实践活动才能实现;第三是政策分析应体现创造性:政策分析师应该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未来,要适应环境的变化,敢于创新。

(3)价值判断准则。价值判断要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与价值的结合是政策分析的基础。政策分析师的价值判断就是对事物、社会现象和人的行为在伦理意义上进行估量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影响政策主体的价值方向、行为决断和价值追求。价值判断应体现社会责任。政策分析师应从专业上为弱势群体发声,为“沉默的牺牲者”代言,并由此来确保分散利益在决策过程中受到应有的重视。

四、如何加强我国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建设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政策科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还有很长的一段发展之路,如何借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促进我国政策分析领域的发展,培养适应中国国情的政策分析人才,对于推进我国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包括:社会公正、民主化、科学化、以及服务原则。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的价值取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准确迅速、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把握全局,又要照顾局部。这些概括性的特征在中国公共政策分析中是要具备的。库珀在其论著《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也曾说过,“显然这些抽象的概念是令人困感的,而且也不给行政人员的实践活动提供十分有用的指导,但它仍然存在于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政策伦理法规中,辞藻华丽的演说中,以及存在于我们对危机突发事件的反思中。理所当然地,它也存在于我们对公共政策目的的思考和对公务员责任的思考中。”

参考文献:

[1]张昭庆,闫博慧,张陆庆,.律师职业伦理的价值分析[J].职业时空,2007,(2).

[2]张斐松,.政策分析师的角色定位与职业伦理规范[J].广西社会科学,2005,(12).

职业伦理论文篇2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职业伦理论文篇3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职业伦理论文篇4

新一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重点建设内容:(1)一是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高质量完成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任务;(2)二是推进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3)三是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4)四是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重点扶持一批立足实践、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对策研究项目;(5)五是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广普及;(6)六是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7)七是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8)八是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和表彰。高校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的大众化和普及化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著作,二是讲座、演讲以及就社会热点参与讨论。

摘自《教育与职业》2012年第一期 李文君《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

关于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滞后的原因

学术素养缺失是导致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1)学术追求迷失。在研究过程中出现学术研究泛化,如研究动机泛化、研究目的泛化、研究内容泛化、研究成果泛化等现象,最终导致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持续性。(2)学术个性缺失。研究者性情浮躁,缺乏对历史的深入分析和比较,往往就事论事,缺乏批判意识和敢于直言的学术勇气,在理论研究上人云亦云,从论文到专著,成果千千万万,面孔似曾相识,导致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缺乏批判意识和创新活力。(3)学术能力不强。研究者更多地依附于“官家”和外国的理论,成为政策的解释者和外国理论的贩卖者,导致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缺乏自身特色、产生依附现象。(4)学术习惯孤傲。研究者习惯于个体研究方式,缺乏学术争鸣意识,缺少学术对话,彼此之间相互排斥甚至歧视,这些清高孤傲的学术习惯消解了职业教育理论研究之张力,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并削弱了职业教育理论研究的水平。

摘自《职教通讯》2011年第二十三期 胡小桃,雷道金《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概况、问题与原因分析》

关于高职院校的特色建设

高职院校的特色建设由内而外包括三大战略类型:(1)文化战略。文化战略是高职院校特色战略的源泉和灵魂。第一,文化战略的关键就是通过愿景管理凝聚共同的假设、信念和价值观。第二,文化战略还在于不断优化组织共享的心智模式,也就是打造学习型组织。(2)CI战略。CI战略作为特色建设的战略要素之一,帮助学校从理念、行为与视觉上树立个性形象,是高职院校建设外显特色的有力武器。CI战略包括三个系统:理念识别系统(MI)、行为识别系统(BI)和视觉识别系统(VI),这三大系统对应着高职院校外显特色五大范畴的提升,可以帮助高职院校克服个性和特色的不足,对高职院校特色的良性发展大有裨益。(3)整合传播战略。整合传播战略是组合各种传播方法的综合计划,可以使传播影响力最大化。高职院校特色的整合传播先要从内部做起,此外,学校形象的塑造与整合、对外公关也必不可少。

摘自《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第三十四期 李旭《我国高职院校特色构建:内涵阐释与战略组合》

关于职教教师专业发展

教师专业发展至少有以下几种发展趋势,依据这些趋势可对我国职教教师专业化发展阶段进行简单的判断:(1)从教师职业专业化到教师个体专业化。前者通过“强化分界、提高学历要求、建立自我管理团体”实现;后者通过教师的专业发展实现。(2)从工会主义转向专业主义。“工会主义”是通过专业组织谋求社会对教师专业地位的认可从而获得专业支持的价值取向;“专业主义”是通过订立科学严格的专业标准,提高“入职”门槛,提升专业化程度。(3)从经验化到技术化再到专业化的过程。从世界上教师专业发展的历程看,一般需经历从“工匠型教师”到“技术型教师”再到“反思型教师”的过程。(4)从“被动专业化”向“主动专业化”发展。教师专业化是一个不断地由个体被动专业化向个体主动专业化过渡的过程,逐步地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5)从孤立到合作。教师的专业化是一个从“孤立文化”、“捆绑文化”向合作文化、自主文化发展的过程,教师通过合作进行专业发展必然代替教师个体的“单干”式发展。(6)从教师专业化到教师培养专业化。教师培养的专业化可以理解为教师通过培养机构及其制度获得资格认证与质量认可的过程。

摘自《教育与职业》2012年第三期 辛彦怀《关于职教教师专业化问题的思考》

关于社会转型期高校组织冲突

社会转型期高校组织冲突的主要表现是:(1)社会转型中行政管理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带来社会权力结构重新配置,引发高校组织的权力结构变化,从而加剧权力关系冲突;(2)社会转型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变化与调整,在社会关系的变化中势必发生各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从而引发了高校内不同群体之间的冲突;(3)社会转型对社会各组织的职能提出新的要求,导致社会各组织的职能发生调整,引发了高校组织职能任务间的冲突;(4)社会转型导致了社会组织管理的变革,管理日益民主化、开放化,引发了高校组织内部管理方式的冲突。

摘自《江苏高教》2012年第一期 董泽芳,郝朝晖《社会转型期高校组织冲突及管理》

关于学术职业伦理

学术职业伦理是关于学术职业道德的完整体系,是规范职业化学者学术活动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学术职业伦理从属于职业伦理,是职业伦理在学术领域的体现。学术职业伦理的本质指它区别于社会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的根本性质。(1)学术职业伦理的根本属性: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学术职业伦理从属于社会道德,社会道德的根本属性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因此,学术职业伦理的根本属性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2)学术职业伦理的内在属性: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首先,学术职业伦理是非制度化的规范;其次,学术职业伦理是使用非强制性手段的规范;再次,学术职业伦理是内化的规范;最后,学术职业伦理是更加强调自律的规范。(3)学术职业伦理的独特属性: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职业伦理是一种责任伦理。马克斯・韦伯指出,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或是信念伦理,或是责任伦理。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学术职业伦理是责任伦理,意味着从业者承担职业角色的好坏需要通过检查其履行职业责任的情况来认定。学术职业伦理又是特殊的责任伦理,其特殊性在于它和高深知识紧密联系在一起。学术职业伦理既具有大众伦理和职业伦理的一般特征,又显示出学术职业的独有特性,呈现出多样性、专业性和引领性的特征。

职业伦理论文篇5

职业伦理[1]是关于从事一定职业的群体或个人所应具备的总体性的伦理规范和价值要求,是蕴含在人们职业活动中的伦理关系、伦理意识、伦理准则与伦理活动的总和。医学期刊编辑职业伦理是对于从事医学编辑工作的群体或个人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从社会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职业伦理是一种特殊的伦理立法,由其确立职业的伦理规范及价值观问题。他告诉人们在从业过程中,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价值观、人生观、职业观,应该如何评判自身行为规范的真与假、对与错、合理合法与违纪违法、高尚与卑劣等等。伦理学在医学研究领域,对医学临床和科研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医学专业期刊的编辑工作也产生了影响,对于医学编辑职业伦理的探讨就是这一影响的体现。

医学期刊编辑工作中如何适应形势的变化,按职业伦理学要求进行日常工作,从而推动我国医学编辑职业走上符合伦理原则的良性发展轨道,并促进医学编辑职业与国际接轨,是医学期刊编辑工作者面临的新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医学编辑,职业伦理正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1.医学期刊编辑的职业伦理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医学编辑的道德问题

医学编辑职业伦理是医学编辑从业者对具有总体性的社会伦理和社会主导价值观的遵循,其与职业道德的个体性和主观性形成了对照。在社会化和市场化趋势日益凸显的现今社会,对于职业伦理的要求较之职业道德,将更为迫切和必要,因为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相比更加全面和具有操作性。在以往的认识中,我们都认为医学编辑工作的职业性质与业务操作是两个认识范畴,在由此产生的医学编辑职业道德规范中,奉献美德是编辑专业特点所要求的工作态度和道德境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但是如果我们把奉献美德这种主观评价当做编辑职业道德的核心精神来强调的话,恰恰忽略了编辑职业道德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应强调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观念。医学编辑职业道德的核心精神不能游离于其职业性质,由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决定编辑职业行为的因素很多,比如说选稿、定稿的过程中,受到的影响因素不单是从稿件、工作本身而来的,单从奉献这个角度从职业道德上评价其伦理是非,既有失公正也脱离实际,同时对医学编辑的职业化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那么,职业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伦理立法被我们认识,就是要告诉我们不能单从职业道德这个主观层面上确立职业的伦理规范及价值观问题。职业伦理存在的必要性恰恰在于着力解决职业领域内的伦理失范和价值混乱问题。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由于编辑职业的特殊性质,在编辑职业道德上强调社会责任意识才是首要的。时下医学编辑职业面对的道德困惑很难回避,针对医学编辑职业道德的社会指责明显增多,这一问题引起我们对编辑职业道德的反思,强调以社会责任意识为核心的编辑职业道德和以职业伦理为准则的操守观念,有助于增强编辑人员自我制约的能力[2],促进医学编辑、作者、相关医学专业领域的人员正确认识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学编辑的职业道德。

2.医学期刊编辑职业伦理的构建有利于促进医学期刊编辑对职业角色的定位

职业伦理从社会意义的角度提出要求,是它的基本定位。把从业者视为按照职业来加以区分的特定的社会角色,并在此定位基础上对其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这样来说,职业伦理其实就是角色伦理。作为角色伦理的职业伦理,必然要求明确依照职业来区分的每个社会角色的“名分”所在。“名分”可以看做是“名”与“分”的统一。医学编辑对职业角色的定位其实就是对这种“名分”的明确。对于医学编辑而言,名是医学编辑行业和岗位,分是医学编辑的职责和义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名分就是要求医学编辑须恪守医学编辑的行为规范和伦理准则,要对自己的职业有一个清晰的定位。确定医学编辑的角色伦理是医学编辑工作者确定自己工作定位,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的基础。只有将编辑人员的操守和自律意识,上升到职业伦理的层面,使它形成一种明确的编辑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才会决定其道德实践的效果[3]。也就是说只有我们的医学编辑真正职业化,真正把医学编辑工作作为一种有法可依、有德可依、有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需要遵守的职业,我们才能在此基础上促进其职业及事业的发展,同时对其工作及其职业道德进行评价。超级秘书网

3.医学期刊编辑的职业伦理有利于医学编辑职业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和医学期刊编辑的素质培养

一般认为,编辑工作是一种技术行为,然而随着社会及科学的发展,医学编辑的职业行为已不能单纯考虑技术的问题,这是对医学编辑的职业素养的要求。从医学编辑从事的组稿约稿、选稿定稿、审稿复审等各个日常行为中已经体现出对于伦理学的一种需求,针对医学编辑人员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学原则,有论者[4]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指出了这种需求的重要性。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这种需求要求医学编辑的日常工作行为既是科技伦理与职业伦理的统一,又是医学道德和编辑专业道德的统一,这种素养的要求是医学编辑职业化及其职业精神的体现,这就需要我们在医学编辑职业伦理的框架下使医学编辑职业行为进一步标准化,而这种标准化并不单纯是指操作规范那么简单,它取决于以社会责任感的编辑原则立场和独立思考精神等等为内容的职业核心。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另外,通过对医学编辑职业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对医学编辑职业伦理的认知,还有利于医学编辑的素质培养。编者的编辑过程在期刊操作中至关重要[5],医学编辑职业的特殊性和医学期刊编辑工作对于整个医学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会使编辑人员产生一种能维护其职业尊严的精神力量,这种力量的源泉就是编辑职业道德所体现的高度社会责任感,也正是职业伦理存在和构建的意义所在,更是医学期刊编辑的素质培养的核心。

〔参考文献〕

[1]赵一鸣.医学伦理学与期刊审稿和编辑工作[J].中华眼科杂志,2006,42(1):68-70.

[2]林君雄.编辑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J].中国编辑,2007,6(1):26-29.

[3]陈阳凤,梅莉.中国编辑职业化考[J].出版发行研究,2000,16(5):29-30.

职业伦理论文篇6

[关键词]高职 思想政治教育 职业伦理教育

[作者简介]郏雁赋(1957- ),男,浙江黄岩人,台州科技职业学院人文旅游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浙江 台州 318020)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5-0051-01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特定的政治教育、道德教育、伦理教育的职能,在社会个体基本道德品德、伦理素质的养成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在功能及目的上,又具有随高职教育性质、目的等与生俱来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简而言之就是具有较为突出的职业指向,即高职教育必须在培养职业技能的同时培养职业伦理。职业人的职业伦理并不仅仅是一些有约束力的自律规范,而且还包含一系列更重要的理想、信念及伦理情感等。只有把职业同生命的尊严及人的解放相结合,职业伦理才能真正达到伦理的层次,职业生涯才能带给从业者以真正的快乐。高职思想政治教育拥有丰富的课程资源,只要我们在课程讲述的方法、题材及角度等方面稍加侧重,就可以发挥职业伦理教育的无限潜能。

一、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

1.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合乎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职业伦理体现了社会生活对现代人的底线伦理要求,它关系着人所以为人和何以为人的基本伦理规范是否能够落实,而培养伦理上合格的人恰恰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基本任务。职业伦理的完善是现代个体道德完善的题中之义,如果职业伦理出现重大缺失,那么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就很难达到。高职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先达到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只有达到了这个目标,才能达到课程本身进行一般道德教育的目的。

2.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是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在要求。职业伦理虽然在职业生涯中主要表现为一系列依靠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但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伦理教育,而伦理教育一定不能脱离人生观、世界观的养成。只有在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积极健康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源于伦理根本的系列规范,其系统性、严肃性等完全依赖于人生观、世界观这一本源,如果失去思想政治教育的本源,职业伦理的严肃性、系统性就无从保障,而失去严肃性、系统性也就意味着职业伦理丧失了其根本属性。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可以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势,从职业伦理的本源上着力培养、巩固,从而保证职业伦理的严肃性、系统性。

3.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伦理自觉。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育人的功能,有利于培养学生积极健康、严肃完整的职业伦理。在进行职业伦理教育的过程中,一方面开设有针对性的理论课程,系统讲授职业伦理意识及规范,指明职业伦理养成的关键环节及影响要素,提高学生养成职业伦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依托职业实践,积极援引在职业伦理方面表现突出的榜样进入课堂教学,充分发挥榜样的感召力和影响力,促进职业人在职业生涯中理论联系实际,形成积极健康的职业人格和伦理自觉。

二、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的优势

1.思想政治教育在职业伦理教育方面具有理论和课程资源方面的明显优势。思想政治教育拥有进行伦理教育、道德教育的系统理论,而且其课程目的在于伦理道德的实践养成,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知识在促进一般道德养成的同时,创造了有利于职业伦理养成的理论条件。在课程资源上,思想政治教育有较为丰富的针对职业伦理教育的铺垫或辅课程,可以为职业伦理教育提供必要的帮助,从而有益于职业伦理教育的开展,有利于职业伦理教育成果的巩固,有助于提高受教育者对职业伦理教育的认知。与此同时,思想政治教育拥有丰富的课程建设经验,可以为职业伦理教育的课程建设提供支持与帮助。

2.思想政治教育在为职业伦理教育提供教育教学方法支撑方面优势突出。职业伦理教育同知识教育及技能教育不同,后两者在教学目的上主要限于理性的知,而前者则主要是形成关于行为规范的实践理性,即职业伦理教育旨在提供一种个体的自律机制,使人完全依靠自觉的自律践行某些规范。思想政治教育积累的教育教学方法之于职业伦理教育显然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在职业伦理教育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从某种程度而言,职业伦理教育的教育教学方法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教学方法的一种灵活运用和适当发展。

3.思想政治教育在职业伦理教育方面的优势还来自高素质的专职师资队伍。专业的伦理教育者不仅能准确把握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及关键,还能清楚深刻地剖析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的问题及症结,并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排除疑惑,总结出职业伦理形成的有效途径,从而有效地帮助学生养成积极向上的职业素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老师,理论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分析个体成长的心理及环境,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伦理教育,并取得理想效果。

三、高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法与途径

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伦理教育,我们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具备的各种优势,提高职业伦理教育的教学水平。高度重视职业伦理教育的有效方式,力求将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教育、公民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效整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创新方式,是积极有效开展职业伦理教育的关键所在。总体而言,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进行职业伦理教育:

1.在目标上突出职业伦理教育的要素,强化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这就要求高职的思想政治教育密切结合职业的实际,直面职业伦理教育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在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尽可能多地贯彻职业伦理的素材、问题及视角等。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可以利用职业伦理领域的示范性事件或榜样性人物给学生传递正能量,将职业伦理予以提升,将人生的高尚、善良等优秀品质融入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这不仅能强化学生职业伦理方面的修养,也是成就人生善良、高尚人生的必要途径。总结成功经验,将职业伦理内核予以集中概括和心理固化,将职业伦理的规范与对高尚人生的追求高度统一起来,深化职业伦理的意义,实现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

2.积极创新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伦理教育。一方面,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立足于职业伦理规范的知识掌握及理论分析,充分结合职业实际,尽可能利用职业伦理领域的标志性事件,追踪职业伦理规范的实践成因及路径,细说职业伦理的规范性内容,使学生了解并掌握一定职业的职业伦理规范;另一方面,要讲求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鼓励打动受教育者,促进学生把从课堂上学到的职业伦理理论知识转变成职业人普遍具有的实践伦理理性,从而实现职业活动必不可少的行为自律,实现职业人的人生意义与存在价值。

3.开展有效的实践教学,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伦理育人功能。一方面,我们可以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中开展职业伦理领域的热议话题,通过对热议话题的探讨和辩论,进一步明确职业伦理进步或落实的关键要素及路径,激活受教育者自身的职业伦理自觉;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情境模拟或职业伦理实验,既要清楚职业伦理规范性成长和发育的机制,也要清楚职业究竟把哪些必要的规范交给了行为者的伦理自觉,进一步强化个体的职业伦理自觉与职业伦理规范的紧密联系,加快职业伦理自觉与职业伦理规范的结合进程,提高职业伦理教育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刘佳明.高职高专大学生职业伦理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2]刘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融入医学伦理教育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宏观教育研究), 2008(4).

[3]方农生.专业伦理教育与高校德育改革[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3).

职业伦理论文篇7

关键词 高职学生 职业伦理精神 培养

一、职业伦理精神在高职学生个体发展中的作用

(一)实现高职学生个体全面发展的需要。

职业道德素养是高职生成长成才的基本素质构成。《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培养的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国家对高职生的要求与专门的技术培养学校的学员不同,高职生除了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之外,还应该具有国家所要求和社会所期待的作为一个合格大学生所应该具有的综合素质,其中应该包括职业道德素养。精神是人们行动的动力和源泉,职业伦理精神是良好职业道德素养形成的重要前提。

(二)学生成就未来事业的需要。

职业伦理精神是职业人的灵魂,是职业发展的最高境界,是职场成功者的必备要素。与本科院校培养的学术型、研究型人才相比,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是在生产第一线的技能应用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职业伦理精神更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实践证明,一个人在职业活动中只有具备谦虚诚实、廉洁奉公、诚信公道、乐于助人、尽职尽责、敬业奉献的高尚职业伦理精神,并能够进行创造性地劳动,才能取得事业成功。高职院校学生作为未来的职业人只有具备诚信美德、责任意识、竞争精神、合作意识、敬业精神等职业伦理精神,才有可能达到职业生涯的较高层次,从而为成就未来事业奠定伦理精神和健全人格的基础。

二、目前高职学生职业伦理精神状况

从总体上看,目前高职学生职业伦理意识淡化。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单一,除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人生规划》课程的课堂理论传授外,几乎没有其他途径,而且学生对职业道德教育理论课的兴趣不大,职业道德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意识淡薄。

在教育实践层面上,高职院校由于受功利主义与技术主义的影响,从而把职业教育设计成单纯的技能培训,学校往往注重强化专业理论教育,注重与职业有关的的技能训练;在具体的职业技能训练过程中,老师与学生都把目标集中在技能的熟练程度和技能训练的成绩上,忽视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的锤炼与职业伦理精神的培养。由此,导致了学生职业伦理意识的淡化,乃至模糊。

三、高职院校学生职业伦理精神培养的有效途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下,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生的将来就业等实际情况出发,高职生作为未来职业人应具备诚信美德、责任意识、竞争精神、合作意识、敬业精神等职业伦理精神。

(一)转变教育理念: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对高职院校而言,专业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相对来说是比较重视的,而人文素质教育则比较淡化,处于边缘化状态。据调查高职院校学生绝大多数存在“重理轻文”、重“科技”轻“人文”的弊端,所以,学生人文素质偏低。因此,人文素质教育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文化修养、艺术修养、伦理道德修养、哲学修养等,即教会学生如何做人。

(二)优化课程设置: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高职院校而言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即不仅要加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而且要加强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作风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范畴教育;不仅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育,而且要加强职业道德评价教育。

具体地说,在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引导学生学习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职业道德基本范畴及职业道德修养等理论知识,同时要求学生学习自己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法规以及学习社会进步和职业发展对人的素质、能力、品德等方面的要求,努力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精神,确立学生的职业道德理想,塑造健全人格。

(三)开展多种实践活动,践行职业伦理精神。对高职院校学生来说,实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业实践活动,二是社会实践活动。专业实践是最基本的实践,通过专业实践,学生能够感受和体验本行业、本专业的职业伦理内涵,从而增强职业伦理意识。社会实践活动是职业人成长的天地,是增强职业伦理意识、锻炼职业道德品质的理想场所,我们应该积极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理解、掌握和运用职业道德规范,践行职业伦理精神。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将学习到的职业伦理精神运用到实践中去,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领悟、体验和感受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精神的内涵,在实践中领悟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职业伦理精神对展示个人形象及自己的生存发展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惠坚.关于高职教育的几点思考[N].光明日报,2006,9.

[2]吴灿新.中国伦理精神[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

职业伦理论文篇8

1重视程度不够

对于护理伦理教育很多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些学校根本不开设专门的护理伦理课程。仅仅是在通常的德育教学或护理专业课中进行部分的渗透,没有一个系统的学习过程。使得学生对于职业伦理的认识是残缺的、不全面的,对于很多伦理问题只能“知其然”,却不能“知其所以然”。护理伦理教育对于中职护生职业素养培养的作用也无法得到体现。

2教育方式单一、封闭

开设护理伦理课程的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在护理伦理授课过程中,通常都是以封闭的课堂讲授为主,学生缺乏护理伦理实践的机会和途径。能在课堂上进行的实践教学只能是放映视频和案例讨论,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学生的兴趣,但实际学习效果并不明显。因为视频的素材主要是以纪录片和故事影片为主,反映身边护理职业现实环境的素材很少,会使学生感觉疏远,无法产生共鸣,难以引起重视。而案例讨论则多是围绕伦理难题进行,临床比较少见,实用性和指导性不强。

3学生被动参与

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护生比较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能认识到专业基础知识、技能对于她们将来的职业生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对于包括护理伦理学在内的德育课的认识,则只停留在应付考试、获得学分的层面上,被动参与护理伦理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对于观念的改变、思维的更新、习惯的养成则完全没有积极主动的意愿,意识不到护理伦理素养是其职业道德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其职业素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会影响到将来的职业生涯的发展。

4欠缺护理伦理专职教师

现在在中等职业卫生学校承担护理伦理教学的教师大多并没有受到过系统的护理伦理理论与实践的培训,或者由护理专业课教师兼任,或者由德育课教师兼任。护理专业课教师虽然有丰富的护理实践经验和案例,但是对于伦理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刻透彻,人文吸引力不足;德育课教师理论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能引导学生对伦理问题展开思考和追问,但对临床护理实践工作的现状、需求等认识不足,只能绕过专业知识,泛泛地谈伦理问题,往往细节不清,容易陷入主观,偏离临床的客观实际。导致当学生经过了一定的临床实践后,发现老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很多问题是过于理想化的,进而会使学生在之后的职业生涯中在职业伦理方面逐渐出现知行分离的情况,护理伦理的教育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改善护理伦理教育,有效促进中职护生职业素养的提高

1提高对护理伦理教学的重视程度

学校管理者应重视护理伦理教学,不仅应该设置单独的护理伦理课程,而且要制定详细的护理伦理培养计划、评价机制,鼓励学生多实践、多思考,从职业伦理入手,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进而提升中职护生整体的职业素养。

2采用多元化、开放式教育

护理伦理的授课不仅应该有课堂上的理论讲解,还应当将其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有计划的开展一些伦理见习活动,让中职护生通过在校期间对临床护理工作的接触来体验职业角色,切身体会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伦理问题,进而促进思考,促进中职护生对护理伦理思想的理解,提升职业素养。

3转变评价模式,让学生主动参与学习

强调以知识传授为主的课堂教学,在评价方式上往往也是以知识考评为主的终结性评价。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下,学生会把完成考试当作学习的最终目的。但护理伦理教育的目标并不应该局限于学生可以完成护理伦理知识的考评,而应该着眼于能否有效地提升中职护生的职业素养,帮助她们达到当今社会对于护理人员在人文素养上的要求。因此,要转变学生为应付考试而被动学习的状况,将护理伦理教育纳入到职业素养提升的综合体系中,并让学生意识到成熟的护理伦理思想可以帮助她们应对职业生涯中的各种价值问题、人际交往问题等等。如此一来,就必须在进行知识评价的同时更加注重中职护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评价,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价,形成多元化的评价体系,让学生自觉主动的参与到护理伦理的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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