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数据权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研究

王渊; 黄道丽; 杨松儒 科学管理研究 2017年第05期

摘要:按照数据的两种分类,除公共数据以外的原始数据权都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于数据生产者。次生数据只具有财产权性质,属于数据加工者。原始数据和次生数据如具有"独创性"采用版权法保护,否则可给予邻接权保护。企业采用保密措施的数据可按商业秘密对待。其余不能纳入以上保护的数据都可视作财产权客体。脱敏后仍能确定某人的个人数据属于商家,但收集需经个人数据权利人同意,利用需进行利益惠益分享。公共数据具有财产权性质,属于所有公民。国家数据之上的权利属于国家。

关键词:数据权权利性质归属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00;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上海201204;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I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科学管理研究

CSSCI南大期刊

¥192.00

关注 45人评论|4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