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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多方谈判主体及其事权划分研究

马蓉; 汤少梁; 冯莉钧 卫生经济研究 2017年第03期

摘要:通过对药品价格多方谈判政策实施现状的阐述,提出谈判主体事权划分的意义及原则,并具体划分了四个谈判主体——政府、医保、医疗机构(专家)和药品生产企业在谈判过程中的事权。

关键词:药品价格谈判谈判主体事权划分

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 江苏南京2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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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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