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WTO经济导刊 > 跟踪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争端 【正文】
摘要:2005年4月1日,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整车进行销售的汽车生产企业,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必须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由之前的10%调整为25%。
关键词:汽车零部件 进口管理 中国 跟踪 汽车生产企业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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