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在法律使用中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在实际法律事故发生时无法做到很好地辨别。见义勇为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行为,被救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如无因管理中的无因管理人,在价值评价上存在着相应的矛盾,在判定上也存在较大的难度。通过梳理双轨制立法模式,发现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之间并不是互相独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提出了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关系处理的优化方案。
关键词:见义勇为 制度 民法体系
单位:上海大学; 上海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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