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新疆人大 > 法制博览 【正文】
摘要: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举报国家发改委近日以15号主任令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该《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
关键词:价格违法行为 机场建设费 照相馆 法院审理 其他组织
单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相关期刊
相关范文
省级期刊
¥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