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影产业长久以来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影视企业无法提供相应担保,故无法获得贷款;而在传统的电影融资模式中,著作权质押和票房收益权质押各有缺陷,无法适应现实需求。按照著作权取得规则,拍摄中的电影作品符合未来著作权的特征。从域外立法和我国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视角出发,未来作品著作权具有可让与性;同时,拍摄中的电影作品在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期待权,虽然立法并未承认期待权的概念,但比照在建工程抵押的操作模式,完全可以构建我国的期待权质押机制,以此解决电影产业融资困境。
关键词:电影产业融资 未来著作权 可让与性 期待权质押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上海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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