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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拒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将不发产权证

中国房地产 2005年第11期

摘要:住房购买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日,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关键词:公有住房资金管理建设部维修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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