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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民房登记主体的几种情形

裴彤林 中国房地产 2010年第10期

摘要:《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设一章,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作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基于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者身份的特殊要求,对民房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申请人身份均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房屋登记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然而,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实务中,仍有很多特殊情况没有统一的处理意见,笔者就申请人身份问题进行简单归纳,并初步探讨。

关键词:集体经济地上民房组织成员房屋

单位: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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