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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合同管理8篇

时间:2023-09-19 15:44:19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1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制;改革;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2

北京提出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中关村加快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快速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难得机遇和严峻挑战。2007年底,农业部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更好的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构建有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体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着力改革,通过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改革,具备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笔者拟从关注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发展的角度,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农村社区的某些成员为了谋求共同经济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及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经济组织。①笔者涉及的主要是以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非农产业为主的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形式存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7年7月1日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做了相关的规定,而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形式存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脱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发展为以商服业为主要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相同。

(一)发展现状

1.确立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主体

通过将集体资产存量折股、量化到人,改变了传统的农村资产归集体所有的单一模式,改革后,农民变成了股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决策权和收益权,突破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传统发展模式,为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发展提供了保障,有效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利益。

2.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的所有、管理体制

农民变为股东,农民获得了所有权,一方面,在所有权即股权的基础上,农民获得了决策权,通过选举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参与决策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另一方面,建立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了农民从集体资产经营中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新基础和新方式。

3.形成了农村集体资产新的运营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资产量化、折股到户,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提供了可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制改造,形成了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产权治理结构的雏形,为未来逐步实行委托经营等管理方式,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界定了四类企业法人,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经济发展、社区经费开支、地区稳定的职能,界定为以上四种企业法人都不妥当。同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现了经营的统一性和专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依法登记问题

目前,在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在地方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机构登记,但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中对于其注册登记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模糊、无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公司,委托注册的公司进行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以双重身份存在、运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身份在更广阔的区域、市场开展、民事经济活动造成了障碍,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增大。

3.经营管理问题

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肩负着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责任。在管理中,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从传统的土地、房屋租赁向现代经营管理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产业结构亟待调整、升级,集体经济面临着管理决策、收益分配、管理监督等问题,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制、分配机制仍然不完善,经营者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必须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建立、完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构建新的法人类型

确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界定,建议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的法人类型加以界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管辖机构,明晰设立登记、变更等管理流程。

(二)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在具体的经济法规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问题做出规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经济性质、职能;设立登记的条件、程序;组织机构及各机构的职能运行;利益分配;管理监督等事项。

(三)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良好的制度运行机制是集体经济组织有效运行的保障。一是,应充分发挥组织机构运行的作用。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等机构,各个机构各司其职,形成健康的良性的运行体系,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建立相应的科室,明确科室分工,保证经营管理执行的有效性。二是,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机构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绩效考核、资产管理、审计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流程,保证经营管理有据可依,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保障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三是,运行可持续的收益分配机制,要正确处理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与股东分红的关系,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改革创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立足实际,着眼于发展,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逐步夯实集体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一是,准确定位发展,以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为契机,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抓住科技园区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规模型、品质型的集体经济。②二是,结合地缘优势,在持有项目的同时,突出抓好经营管理,要着眼于多元化、专业化,建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团队,针对不同的物业服务项目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服务,争取打造物业经营管理的优势品牌。三是,注重人员素质的提升。要以经营管理项目为依托,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同时要加强技术性人才的培训,尤其是针对专业服务项目,如会议服务、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方面的培训,为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服务品质奠定基础。

结语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面对迅猛的市场发展形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严峻挑战。建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加快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创新,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关乎集体经济的新的发展前景,将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注释:

①周晓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9-10.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2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含街道办、红云高新区,下同)、社区(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管理。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在民主自愿的原则下,委托乡镇代为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非法查封、扣押、抵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三)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三资”评估、审计、公开招投标及委托服务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乡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务、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乡镇依托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所需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不得向村级收取。

第十条“三资”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公开;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资源租赁、承包、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公开公示等工作;

(三)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清查,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数据统计上报、监管网络操作维护以及各类原始资料整理归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三资”中心应制定委托服务细则,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收支审批管理、村级账户管理、“三资”台账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票据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委托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的经济活动和“三资”管理资料的合法法、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三资”的安全与完整。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和管理,并调查处理“三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公开公示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经营、管理状况;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已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的,要与乡镇经管站补办委托协议等有关手续,由“三资”中心进行服务。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委托后,集体经济组织配备1名报账员,负责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及日记账登记,应收应付、资产资源台账的登记及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报账员不得由社区(村、村组)主要干部或其亲属担任。

第十五条“三资”中心会计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均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经“三资”中心审查后,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由“三资”中心代管。“三资”中心以村为单位在银行开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乡镇、社区(村、村组)“双印鉴”管理。严禁村集体资金与财政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混存,严禁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十七条集体资金收入必须在5日内存入银行专户,支出时根据用款额度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金收支事项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制定年度收入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三资”中心审批;

(二)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专用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报账员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和使用;

(三)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标准,积极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控制通讯费、差旅费支出;

(四)预算内支出需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大额开支(具体标准由乡镇制定)及超出预算的开支,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三资”中心和乡镇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五)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字,报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签字,报账员每月定期到“三资”中心报账,经审核合格后,加盖审计专用章方可入账。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入账。

第十九条村级工程项目的支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总价款支付明细、工程变动情况等资料,审核通过后,由“三资”中心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村级集中采购要在“三资”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委托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实行账、实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按类别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及时记录资产的增减变动与使用情况。资产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明确资产归属,并报“三资”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体资产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严禁私自外借或占有,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资产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定期核对,每年至少组织1次资产清查。清查要实事求是,账内资产要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有账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程序核销;有物无账的资产要按照评估价或市场价及时入账。

第二十四条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集体资产。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或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

(二)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交易等产权变更;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需要资产评估时,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评估结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三资”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集体资产购建、处置以及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村内道路、水利、房屋建筑等工程项目建设,应采用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方式的确定,要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八条已经出让、损毁或报废的资产,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核销申请,阐明形成原因,并附明细清单。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三资”中心依法、依规进行账务处理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于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责任的不实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应保留后续追索处置的权利,实行“账销案存”。

第五章资源管理

第三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如实掌握集体资源构成状况,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的名称、类别、位置、四至、面积、使用方式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或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一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采取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统一实行公开招投标,其中村级机动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定期对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不改变权属关系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

第三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每年对集体资源进行清查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加强动态管理和保护,切实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权属发生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源的使用现状。

第六章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三资”中心应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的监管,全面清理和规范各集体经济组织历年来的经济合同,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合同类别、名称、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数量、起止时间、价款总额、合同兑现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及出让经营和大额物品采购等经济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拟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签订正式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至少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三资”中心备案一份。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必须将合同复印件报“三资”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要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三资”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三资”中心每年应对各类资产、资源经济合同与其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情况进行清查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足额入账。

第四十条“三资”中心对签订的经济合同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出现的纠纷。

第七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账龄、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核算与管理村级债权债务。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村级举债申报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确需举债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谁借款、谁负责。

第四十三条核销债权债务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核销申请,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初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三资”中心依法、依规进行账务处理并备案。

第八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三资”中心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分类整理。档案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三资”管理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

第四十五条“三资”中心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三资”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与管理。

(一)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按规定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数按照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5-7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上级纪委、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村民做好解释说明。

(二)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公开;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同时,要公开监督电话,听取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八条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通报检查和审计结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查出有侵占农村集体“三资”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三资”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3

第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各类公司、企业等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经济实体。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的生产、经营工作。要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之中。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街)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占有集体资产份额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农业局是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管理总站职责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存在集体资产份额及各行政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关于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照本规定监督、检查、考核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

(三)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年检、产权界定和评估审查。对净值(所有者权益)进行考核,定期公布经营业绩,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依法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经营性合同;

(五)审计和监督集体资产结存运用情况;

(六)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存在集体资产份额。

(七)对集体资产承包或者租赁等合同进行鉴证;

(八)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临时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兼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国家无偿资助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债权;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等所形成的新增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入股或者联营依照协议所获得的新增资产。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四章资产经营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的其他经营方式。

第十四条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各类公司、企业等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经济实体。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的生产、经营工作。要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之中。

第十五条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资产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坡和耕地的使用权。但耕地、荒地必需用于农业方面的开发利用。开发和利用“四荒”必需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拍卖、租赁收取的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折旧费和承包金或租金。

第十八条集体资产承包者或承租者必需按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金或租金。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企业破产应当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推行总量控制、净值考核、保值增值管理。可以依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街)农经站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认真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租金、押金、拍卖金、占用费、折旧费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定期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民主理财组织演讲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其成员监督。下列项目集体经济组织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管理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二)现金管理制度;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合同管理制度;

(五)财富物资管理制度;

(六)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财务公开制度;

(九)民主理财制度;

(十)资产演讲制度;

(十一)集体资产占有变化制度;

(十二)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解散转入其他经济组织时。将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归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私分。

其成员转入其他经济组织时,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全部被征用等原因而解散。原有的集体经济的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依照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取的土地弥补费等收益。应当转入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的必需及时足额转入。公积金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总量控制、净值考核、保值增值管理的

(二)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卦、转让的

(三)企业兼并或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

(四)与境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

(五)租赁、承包、参股或联营企业的投资变化的

(六)企业歇业、破产清算的

(七)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市农业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备案,未评估或评估结果未确认的相关部门不予料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必需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兑现合同。

第二十九条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其他单位所有的国有或其他单位必需按等价交换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资产。占用的应退回;造成损失或无法退回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各级农经管理机构应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按年度对其所有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和检查。并由农经部门进行年检。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惩处、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实施细则。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

(三)维护集体资产有显著成绩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侵犯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政纪奖励并处以经济处罚:

(一)对生产性固定资产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折旧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后未依法鉴证、公证而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使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到损失的其发包、租赁合同依法宣布无效,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资产。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政纪奖励并处以经济处罚。将集体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的农经站责令限期更正。

第三十五条对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资产。

不按规定交纳承包费、租金的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追究经营者责任。对承包、租赁集体资产。

第三十六条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农业局对本实施细则负责解释。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4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服务辖区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完善村级经济事项运转、约束村干部权力运行、规范村级民主决策行为、保障群众基本权利为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作程序,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行机制,有效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平安”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实施黄蓝战略、实现率先崛起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管理范围

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范围是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产权交易等项目及其它有必要进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交易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农村设施配套工程、村道路建设、土地整理、小流域治理等。

(二)采购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村级集体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

(三)产权交易项目。涉及村级资产的拍卖、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项目,主要包括:1、村集体资产处置;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3、池塘、苇场、房屋(包括厂房)、水库、林木、果园等承包租赁项目。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项目。

三、职责分工

街道建立健全“党工委领导,办事处主抓,纪工委组织协调,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司法所根据授权具体实施,各相关站所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同时,抽调相关站所人员组建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安排部署、整体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经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主要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负责对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阶段性部署,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二是对安排部署的具体任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三是监督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或部门严格按照法制化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实施法制化管理;四是负责查摆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和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制化管理工作;五是负责制定村级组织规避监管的责任追究办法;六是负责协调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一是对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核,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作出批准立项与否的依据和结论;二是对需要招标的农村经济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审核确定招标方案,一并审定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三是对街道法律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四是负责制定农村经济事项合同文本,审核合同内容,参与监督各村签订合同;五是对需要农业、村镇建设等站所或部门审批把关的农村经济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宜。另外,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对实行招标的有关事项进行财务审核。

(三)司法所。一是根据村集体的申请以及财政和农经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招标公告;二是按照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办法,公平公正的组织招标;三是受理和农村经济事项招投标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四是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对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格把关,对需要进行公证的合同指导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五是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四)村镇建设管理站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实行招标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技术审核。

四、工作程序

对规定范围内的村级基建项目、采购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法制化管理,按照“村两委商议申报、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复、村民代表票决通过、司法所指导实施、监督签订合同”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事项提出

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由村“两委”商议提出,填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申请表》(附件2)报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把关

1、财政和农经部门对各村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核,提出是否实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意见,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后,向村级组织进行书面反馈。对拟确定不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须经司法所审核,并报街道领导批准后,方可下达反馈书,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监督各村抓好落实。

2、对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各村根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确定的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一律实行村务票决制,票决通过后,向村民进行公示。

3、对需要招标的项目(包括采购、拍卖等),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各村提出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道路修建、房屋建设、村内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农水项目的审核,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协调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进行技术审核;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所有项目进行财务审核。项目审核要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4、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制定招标办法,确定开标条件及招标、评标方式,并转司法所指导组织招标。招标一律实行无标的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司法所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在少数有限投标人中可供选择的(最少三家以上);(2)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的;(3)拟公开招标项目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过高的;(4)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组织实施

1、司法所依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并报街道领导同意后,招标公告。

2、街道司法所组织开标。

3、招标完成后,确定预中标单位或个人名单,报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及街道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或人员,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纪工委牵头调查处理。

4、在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的共同监督下,由项目当事人双方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需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合同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号、统一录入、统一立卷、统一归档,做到“一村一档、一事一卷、一案一卡”。

(四)监督检查

司法所要对实施法制化管理的整套程序和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纪工委要强化监督,对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监管的村和有关村干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司法所要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定期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超前预测,积极防范。合同公证事项,由办事处统一确定应公证的合同类型及其范围。具体办理中,要严格按照村级自愿的原则,一律不得强行公证、强制收费。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限于收取印刷、邮寄的成本,绝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五、工作要求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5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这项工作开展还很不平衡,还存在集体资产被贪占、挪用、挥霍浪费、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财务管理不民主、不公开,集体资产、资源被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问题,有的引发农民上访,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对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措施,扎实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原则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

一是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是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或公开竞价。

三是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三资”的安全和保值。

四是必须有利于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综合配套改革,让农民群众随着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实惠,实现利益共享。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组织“三资”状况,按照其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遵章办事,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一)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要建立健全现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内管理,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切实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盘点,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入账,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推广完善村财区管,健全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账实相符。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

(二)建立健全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对资产、资源情况进行集中清查,摸清底数,将核实后的各项资产、资源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材料物资账和集体资源登记簿,对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记录。农经站应当依法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登记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进行登记备案,对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三)建立健全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标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租赁经营,村(居)内道路、水利、房屋等基础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村(居)集体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方式的确定,要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履行民主程序,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依法用好“一事一议”制度。在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要加强招投标档案管理,经济合同、招投标方案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开发区农经站备案。农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出让,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必须经过农经站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村(居)集体招投标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操纵招投标程序,侵害绝大多数村(居)民的利益。

(四)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购置和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和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集体“三资”管理等涉及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三资”运营情况,全面详细地向成员公布,听取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三资”经营及管理事项进行监督,对其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四、积极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积极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和为农户服务能力。

(一)积极搭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建立“三农服务中心”的工作部署,我区要依托农经站(农经统计科)努力打造融村级会计委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等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的服务平台,努力创新“一站(农经站)、一办(减负办)、一庭(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三中心(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的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新机制。要依托“三农服务中心”力争年内全部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二)全面推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制度。我区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规范服务工作流程。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代管村(居)集体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确保村(居)集体对资金的使用权、支配权。严禁村(居)集体资金与财政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混存,严禁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加强对村(居)集体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切实发挥会计的服务和监督职能。

(三)大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所有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选择具备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原则,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改革方案、章程,科学设置股权,依法界定股东资格,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加强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确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探索创新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三资”,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五)努力实现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模式,实施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联网工程,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互联网络、电视媒体、触摸屏点播和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络等资源,搭建“三资”公开信息平台,推进“三资”公开内容具体化、形式规范化、监督常态化,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手段。农经站要按照《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审计监督。

(一)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我区要把“三资”管理与经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重点内容,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经营与处置、基础工程设施建设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资金和资产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实行审计人员持证上岗,提高审计队伍素质、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要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投入,落实审计工作经费,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6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物质基础。随着黑庄户乡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总量持续增加,产业发展规模逐渐扩大,集体经济活动日益频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及收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基层干部廉政风险增大,亟需加快建立主体明确、职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监督到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管好、用好农村集体三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黑庄户乡制定推行“1+6”管理体系,加强乡村三资管理。“1+6”体系从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等方面出发,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

一、体系建设

在乡党委、乡政府正确领导下,规范乡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确定乡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本乡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使乡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够做到紧扣中心强引领,服务大局促发展。

在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由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司法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等部门组成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在乡村集体新签、续签租赁合同之前,负责对拟订立的合同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二、资金管理

针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收不抵支等问题,积极探索实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管理。

明确一个理念,即“制度+科技”。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工作意见、完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事前会商分析审批等制度。实行村级大额资金专储账户管理办法,对集体资金设置基本账户和大额资金专储账户,通过银行“一票一密”方式定期划拨支付,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性。

确定两项内容,即“收入+支出”。全乡统一收入预算项目,包括生产经营、承包租赁、企业上交、财政补贴等各类收入。统一支出项目,包括生产经营、生产建设、公益福利、环境基建、组织运转、专项经费、水费电费等各类支出,实现村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资金筹集和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及购建、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年终分配及福利性支出等计划,增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突出三个主体,即村级编制、乡级审批、社员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根据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上报。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审批主体,对预算方案进行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作为监督主体,预算方案批准后,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坚持四项原则,即“实事求是、增收节支”、“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发扬民主、透明公开”、“预算调整、严格审核”的原则。预算编制既考虑实际财力,又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发挥资金最大效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开支严格执行制度和标准,如需预算调整,必须再次通过审议追加预算。

严格六项程序,即预算准备、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执行、预算监督、预算备案。通过执行六项程序,规范预算审批流程。在预算执行中,采取“以收定支、按月量化、分类管理、逐级审批”的方式操作,严格按照预算标准执行,逐笔审核,按月划拨。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按照权限逐级审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相关部门会商、履行规定程序后,按照会议纪要决议进行拨付。

三、资源、资产管理

土地和资产租赁收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收入来源,合同管理自然成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推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联预审及机制,以此助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根本利益,降低基层廉政风险。

首先明确联预审内容,把好“六道关”。

针对拟订立的合同,主要审查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真实可行。二是合同是否涉及新增违法建设,是否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三是合同是否使用统一示范文本。四是拟签订经济合同是否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是否经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社管委会集体会议通过,乡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立的合同是否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五是拟签订经济合同标的价格是否符合乡域指导价,合同期限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六是拟签订经济合同条款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其次是严格联预审程序,落实“五步法”。

履行联预审工作程序,具体按五个步骤进行:一是申请审核。由村经济合作社与有意向的承租(承包)单位和个人进行磋商,明确拟订立合同的具体事项,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拟定合同草案。提交“两委一社”集体研究,形成会议决议。经村“两委一社”研究同意后,向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提出审核申请。将合同草案、“两委一社”会议决议等材料报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乡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签订合同之前,将拟订立的合同草案报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二是汇总排查。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对拟订立的合同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汇总,检查资料是否齐全。三是现场核查。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查,全面掌握情况。四是会签审查。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将拟签协议采取会签的形式提交至各职能部门,提高审查效率。五是反馈意见。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审核单位反馈联预审意见。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资产租赁项目,经乡级审核、区农资委复审后,还要提交提请区农村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联审会审议。通过审议的项目提交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四、印章管理

在总结前期村级印章托管经验的前提下,通过“1+6”管理体系的推行,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共30家单位的公章、合同章全部纳入印章托管。印章托管的具体做法是:

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一是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印章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遵循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各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集体企业召开班子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印章委托管理。二是由村委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与乡印章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印章委托管理协议》,保障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

健全公章监管机制。一是乡政府成立村级印章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乡各村委托印章的管理。印章托管单位设置印章专管员,负责办理用章申请和外出用章手续。二是在为民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窗口,定制专柜统一保管各单位印章。专柜实行“双锁制”,乡印章专管员和各单位印章专管员分别持有专柜钥匙,实现双重管理、双重监督。三是制定《黑庄户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企业印章管理制度》、《黑庄户乡印章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一系列印章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依程管理。四是研制各类事项用章使用审批单,明确需要填写的用章人、经办人、审批人和用章事由等事项和审批权限。五是完善登记备案管理。研制印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印章使用情况,定期备案核对。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7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

北京市丰台区由于受到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制约,城市化的进程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北京市的其他城区。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丰台区城乡二元经济和城乡二元政府管理体制长期并存,其中,丰台区农居混杂及“城中村”问题突出,城乡分割的土地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亟待改革。但由于历史原因,丰台区仍实行城乡割裂的二元管理体制,即根据户籍划分管理地域范围和职责,街不管农,乡不管居,与行政区划本身的逻辑恰恰相反。由于丰台区的问题极具代表性,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在推动城市化的进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对丰台区的分析和研究就能为许多存在类似问题的城市和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合理流转和城乡二元结构治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流转

在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明晰行政区域界线的前提。丰台区绝大多数乡、镇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改革后建立起了农村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每个农民或集体经济成员都成为合法的股东,拥有从集体经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这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做到了与每个农民息息相关。

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在农转居过程中,这些资产应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处置。针对丰台区的自身情况,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分批次、分步骤地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是较稳妥的做法。也就是说,在农转居过程中,首先要区分不同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并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这一工作在丰台区的绝大多数乡镇已经完成。然后,要以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的流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给予失地农民经济上的补偿,同时,要考虑给予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维持集体经济继续运转的资金支持。在采用这种方式实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保证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仅能够真正弥补农民失地的损失,而且能帮助他们获得重新谋生的手段,以保证他们的长久生计。第二种方式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实体企业,自主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在丰台区的一些乡镇目前也有采用(例如卢沟桥乡和南苑乡)。这种农民自主开发的方式是一种全新的现象,目前在开发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造成这一领域存在法律和政策盲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一直以来就处于政策管理的真空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在行政区划的调整完成后会从农民转变成居民,其所拥有的土地要相应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农转居后其土地的性质可以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但国家仍可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税费的基础上可转变原土地的使用功能(即从过去的农村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商业用地),允许其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实体企业自主开发利用。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自身资金实力薄弱,在开发利用其土地的过程中会面临包括资金在内的一系列困难。同时,由于农民组织缺乏完善的专业知识、现代化的组织机制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技术,其经营往往也缺乏效率,直接导致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质量较差、管理不善。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时,同样要遵循城市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合法的、有序的开发利用。政府应对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将其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在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还是应主要走国家征地、出让这一正常开发的道路,但也可以考虑向那些经过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从而使这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多的由土地带来的收益。农村的集体资产还包括农民的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农民房屋的处置是与土地的流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是一并进行处置的,因此不管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开发利用农民的土地都应该对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实施经济补偿以弥补农民的损失,这在相关的政策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衔接

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农民的身份发生变化,从农村的农民转变为城市的居民,这就要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由于过去农村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这批农民也没有自己的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势必成为地方政府沉重的负担。在这里结合城乡结合部地区土地流转的两种不同方式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涉及到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来处置集体土地和房屋的相关农转居人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到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转居人员实现转工后,与城市居民一样,由国家、所在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后续的部分。对于自谋职业者,可保留其已经由征地单位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对于后续部分,如果能自行交纳本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仍然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无力支付其后续部分,其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可以在其退休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集体使用土地所涉及到的农转居人员,可比照国家征地时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即由集体经济组织帮助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于转工人员、自谋职业者和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险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另外,在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对农民土地的处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可采 取分期分批的原则,即土地先被征用和开发的先行转居转工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在转居后收入有来源、生活有保障,同时也减轻政府在转居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和管理压力。但在分期分批开发利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又要做好中长期规划,避免盲目开发和杂乱开发。

三、城乡二元的行政管理

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上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这就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撤销乡、设立地区办事处并合理安排其管辖面积,以地区办事处作为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过渡形式,集中处理在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原乡建制下的遗留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在原来乡的基础上实行“一套人马,一块牌子”,由地区办事处来处理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并对辖区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避免在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其次,城乡结合部在稳步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而行政区划的调整又主要着眼于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有些街道和地区会同时存在大量的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因此需要赋予这些街道和地区办事处同时管理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的权力,并分别设立相关的科室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由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同时存在未转居农民和城市居民,这样一些街道和地区就需要同时具有管理居民和农民的权力并设立分立的科室对他们进行管理。当农民实现了从农民到居民身份的转变之后,对其的行政管理就应从相应管理农民的科室转移到专门管理居民的科室;当原农村的自然村撤销后就要改建为相应的社区以对其所属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经验与启示

北京市丰台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并存,导致了丰台区从土地管理到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时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北京市丰台区的土地流转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实现城乡二元结构的治理,首先需要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完成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完成对农民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进行管理。这是城乡结合部地区对城乡二元结构进行治理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8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

北京市丰台区由于受到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制约,城市化的进程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北京市的其他城区。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丰台区城乡二元经济和城乡二元政府管理体制长期并存,其中,丰台区农居混杂及“城中村”问题突出,城乡分割的土地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亟待改革。但由于历史原因,丰台区仍实行城乡割裂的二元管理体制,即根据户籍划分管理地域范围和职责,街不管农,乡不管居,与行政区划本身的逻辑恰恰相反。由于丰台区的问题极具代表性,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在推动城市化的进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对丰台区的分析和研究就能为许多存在类似问题的城市和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合理流转和城乡二元结构治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流转

在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明晰行政区域界线的前提。丰台区绝大多数乡、镇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改革后建立起了农村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每个农民或集体经济成员都成为合法的股东,拥有从集体经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这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做到了与每个农民息息相关。

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在农转居过程中,这些资产应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处置。针对丰台区的自身情况,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分批次、分步骤地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是较稳妥的做法。也就是说,在农转居过程中,首先要区分不同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并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这一工作在丰台区的绝大多数乡镇已经完成。然后,要以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的流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给予失地农民经济上的补偿,同时,要考虑给予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维持集体经济继续运转的资金支持。在采用这种方式实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保证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仅能够真正弥补农民失地的损失,而且能帮助他们获得重新谋生的手段,以保证他们的长久生计。第二种方式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实体企业,自主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在丰台区的一些乡镇目前也有采用(例如卢沟桥乡和南苑乡)。这种农民自主开发的方式是一种全新的现象,目前在开发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造成这一领域存在法律和政策盲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一直以来就处于政策管理的真空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在行政区划的调整完成后会从农民转变成居民,其所拥有的土地要相应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农转居后其土地的性质可以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但国家仍可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税费的基础上可转变原土地的使用功能(即从过去的农村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商业用地),允许其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实体企业自主开发利用。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自身资金实力薄弱,在开发利用其土地的过程中会面临包括资金在内的一系列困难。同时,由于农民组织缺乏完善的专业知识、现代化的组织机制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技术,其经营往往也缺乏效率,直接导致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质量较差、管理不善。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时,同样要遵循城市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合法的、有序的开发利用。政府应对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将其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在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还是应主要走国家征地、出让这一正常开发的道路,但也可以考虑向那些经过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从而使这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多的由土地带来的收益。农村的集体资产还包括农民的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农民房屋的处置是与土地的流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是一并进行处置的,因此不管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开发利用农民的土地都应该对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实施经济补偿以弥补农民的损失,这在相关的政策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转贴于

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衔接

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农民的身份发生变化,从农村的农民转变为城市的居民,这就要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由于过去农村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这批农民也没有自己的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势必成为地方政府沉重的负担。在这里结合城乡结合部地区土地流转的两种不同方式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涉及到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来处置集体土地和房屋的相关农转居人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到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转居人员实现转工后,与城市居民一样,由国家、所在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后续的部分。对于自谋职业者,可保留其已经由征地单位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对于后续部分,如果能自行交纳本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仍然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无力支付其后续部分,其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可以在其退休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集体使用土地所涉及到的农转居人员,可比照国家征地时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即由集体经济组织帮助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于转工人员、自谋职业者和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险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另外,在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对农民土地的处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可采 取分期分批的原则,即土地先被征用和开发的先行转居转工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在转居后收入有来源、生活有保障,同时也减轻政府在转居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和管理压力。但在分期分批开发利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又要做好中长期规划,避免盲目开发和杂乱开发。

三、城乡二元的行政管理

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上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这就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撤销乡、设立地区办事处并合理安排其管辖面积,以地区办事处作为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过渡形式,集中处理在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原乡建制下的遗留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在原来乡的基础上实行“一套人马,一块牌子”,由地区办事处来处理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并对辖区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避免在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其次,城乡结合部在稳步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而行政区划的调整又主要着眼于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有些街道和地区会同时存在大量的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因此需要赋予这些街道和地区办事处同时管理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的权力,并分别设立相关的科室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由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同时存在未转居农民和城市居民,这样一些街道和地区就需要同时具有管理居民和农民的权力并设立分立的科室对他们进行管理。当农民实现了从农民到居民身份的转变之后,对其的行政管理就应从相应管理农民的科室转移到专门管理居民的科室;当原农村的自然村撤销后就要改建为相应的社区以对其所属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经验与启示

北京市丰台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并存,导致了丰台区从土地管理到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时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北京市丰台区的土地流转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实现城乡二元结构的治理,首先需要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完成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完成对农民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进行管理。这是城乡结合部地区对城乡二元结构进行治理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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