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刑事程序前置

陈雄飞; 孟凡哲 中国发展观察 2006年第06期

摘要:2006年1月1日,新的《证券法》生效。但是新的《证券法》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面没有做出任何突破。就目前情况而言,广大投资者仍然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定的诉讼条件提起诉讼。《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同时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必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关键词:刑事程序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发展观察

部级期刊

¥1180.00

关注 43人评论|1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