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2006年第Z6期

摘要:<正>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10月8日起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最长拆入期限。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调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关键词: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城市信用合作社营业管理部市中心支行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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