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发生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正文】
摘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键词:税前扣除 资金拆借 企业间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集团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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