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政策 【正文】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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