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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8篇

时间:2023-03-03 15:58:42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1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

根据中央“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进行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验。但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和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不是理论问题而是操作条件和操作规则问题。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

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是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还不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他们说,办农业保险是中央为了确保粮食安全,但我们地方花这么多的精力和金钱,有什么好处?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害怕遇到大灾还“吃不完兜着走”。这样,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而且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力给农业保险试验以补贴,而且还想从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得到一些好处(从保险经办公司得到一些手续费收入)。这就更难期待农业保险试验的真正启动。

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费用分担无章可循

各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不可能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行政组织和推动为主。有的试点省,例如浙江省、江苏省淮安市都将农业保险承保面作为试点市、县政府的业绩考核重要手段。因此,在推进的过程中,除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外,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的农经中心等都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宣传、展业、收费、查勘、定损、理赔工作。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实际上是他们临时附加的一项工作,由于没有专门的编制和行政职责岗位,有关农业、财税、发改部门只能临时抽出一部分人员开展此项业务。鉴于我国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和小规模经营,各地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查勘、定损的成本相当高,而保险公司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经营管理费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给这些人员,这部分费用实际上还是由财政负担,但“师出无名”,有的试验地区根本没有这项费用,这些地方的区县乡镇基层干部也就没有积极性。这将可能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持续推进。

三、农民的自主投保意识参差不齐

农业保险对农业经营者来说虽然可以帮助他们分散生产风险,稳定其生产收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但是,由于农业灾害频繁,风险大,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庭收入主要不靠农业的农户来说收益更是相对有限),农户购买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或者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不感兴趣,这就使很大一部分农民即使有政府的部分保费补贴也不会自愿投保。但对于费率相对较低、政府补贴较高险种(例如浙江温岭的露地西瓜保险),农民感到有利可图时,其参与热情就比较高,甚至排队投保,100%投保。这种情况给农业保险经营如何平衡农民自愿投保和准确费率、适度财政补贴关系的研究带来了挑战。

四、地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不少省、市、自治区虽然在试点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时提供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他们也担心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例如,江苏省金湖县现在只在该县的塔集镇开展农业保险试验,市县财政2005年的补贴额为13万多元,如果在全县推开水稻、三麦、养鱼保险,县财政每年将要为此补贴200多万元,而且这种补贴一旦实施,就不可能收回来,只可能增加,不能减少。因此,地方财政存在补贴的顾虑。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财政兜不了底,到那时政府将失信于民。

目前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的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虽然在2004年和2005年拿到了4400万元的补贴,但是不仅数额不足,而且都是临时性的安排,没有长期保证。这对于一家只有数千万元家底的相互公司来说,经营风险相当大。

五、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

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财政支持,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支持。财政支持一般包括保险费的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在发生巨灾损失条件下的财政支持等。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条件下,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离开了中央财政的适当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恐难建立。而直到目前,中央财政没有任何有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这是大多数省、市、区不敢进行试验的重要原因,即使开始试验的财政状况较好的省份,也对试验的可持续性没有信心。这一点也正是前20年农业保险试验失败的重要教训之一。当时不少地区也曾给与农业保险以补贴,但是他们能补“一阵子”,难补“一辈子”。六、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缺乏巨灾补偿准备和分散直接保险经营风险的再保险机制

各地在农业保险的试点中发现,如果不出现自然灾害或一般性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费可以作为补偿基金积累起来;如果出现了较大灾害,农业保险可能会出现超赔(基金积累不足赔付)的现象;如果出现了较大范围的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靠农业保险的保费收人以及艰难的积累来赔付,很可能就是杯水车薪。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有效分散。而现在,尚无一个省、市、自治区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五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就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政府身上。

七、某些筹资渠道的随意性对正规制度建设效力有限

在一些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地方,当地政府或保险经营机构力图拓展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渠道,寻求一些产业化组织、龙头企业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或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展业,但这种非正规手段和制度是一种自愿行为,没有任何政策和规则约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只可以提倡,不可能要求。有多大推广价值,对正规制度建设能产生多大效力,还无法预见,因此也恐难纳入正规制度建设中来。

八、缺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

除了财政支持政策的缺失之外,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和措施也还没有踪影,例如:

1.税收优惠政策。迄今为止,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尚无任何税收政策的支持。曾有“经营农业保险免除营业税”的不成文规定至今还没有明文认可。而所得税对农业保险原则上依然征收。实际上,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费率和高赔付,使农业保险的试验经营已经举步维艰,在风调雨顺的年份可能的经营结余并不能将其当作利润,而应当将其作为非常年份的赔偿准备基金。取消33%所得税征收规定是试验地区的普遍期盼。

2.“以险养险”政策。为了弥补农业保险准备基金的积累和增强偿付能力,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之一是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某些盈利性较好的商业保险险种,甚至对这部分险种也不征营业税和(或)所得税。目前的试验中也有不少地方在这样试验。但因为没有任何规范和依据,各地也只能各行其是。例如,江苏让承保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借助该渠道同时向农民推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浙江省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都指定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投保(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尚无明文),上海允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公司经营“农村建房保险”、“农业机械设备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但是各地的做法或者毫无依据,或者只是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当作一个保险市场上的一般竞争主体,或者对这部分非农险业务的税赋不免,因而对补充农业保险准备金或者“养险”的正面意义有限。

九、缺乏农业风险区域规划,费率厘定和调整没有依据

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教训表明,农业保险成功经营的基础之一,是做好农业风险区域规划。因为这是正确厘定和合理调整农业保险费率的最重要的依据。我国虽然试验了几十年的农业保险,但至今没有启动农业风险区划工作,这对试验非常不利。据浙江省的某些地方反映,该省某些地区农业自然风险比另一些地区大数十倍,但省里定的农作物保险费率全省各地相差很小(风险系数最大相差是1:1.6),显然违反了保险经营的风险一致性原则,致使其经营公平性受到广泛质疑。因为出一样多或略有差异的保险费而获得风险损失补偿的机会大不相同,风险小的地区的农户只有向风险大的地区的农户做贡献的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些低风险地区的积极性。但是,因为没有风险区划作依据,同时又没有相关经营的长时间数据资料积累,其调整难度可想而知。

做农业风险区划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某一个政府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政府立项并由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实施和完成。

十、专业技术和人才缺乏

农作物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试验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例如种植风险评估、费率厘定、保单设计等),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掌握育种、土壤、耕作、植保、畜牧、畜禽疾病防治、气象、经营管理等)知识,不然无法正常试验经营。浙江省某地区2006年开办的“露地西瓜”保险,由于其条款、费率、承保方面的缺陷,农民排队买保险,而且100%投保,100%受灾,导致理赔遇到较大麻烦,最后不得不由省政府出面协调和拍板。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2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联动,财政补贴规模日益增进

地方省级和市县财政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截止2011年底,地方各级财政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达到200亿元。

(二)中央和地方补贴相辅相成,财政补贴险种各有侧重

我国农业保险承保品种近百个,除中央财政选择的15个补贴险种外,地方财政还选择地方特色险种进行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一般是关乎国计民生、保障人民生活、影响农民收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主要种养殖业品种等。2007年中央财政选择玉米、水稻、小麦等5个种植业保险险种和能繁母猪作为保费补贴的试点,在此基础上,逐年在不同省区增加新的补贴险种。2013年补贴险种达到了15个,包括糖料、马铃薯、青稞、森林和天然橡胶、育肥猪、牦牛等险种。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惠及了除北京、上海之外的大部分地区的主要农牧产品。地方财政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财政实力、农业政策,选择具有地方特色、高效的经济作物等给予保费补贴,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例如山东省除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小麦、玉米、棉花3个险种外,还对苹果、蔬菜大棚、蜜桃、西瓜、奶牛、黄牛、养鸭、能繁母猪等8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上海市对食用菌、羊、淡水养殖、鲜食玉米等21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因地制宜,财政补贴区域和比例逐步增加

我国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迅速增加,平均比例达到75%~80%的较高水平。2007年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发展阶段性的一年,补贴品种大幅增加;补贴比例增加力度较大,基本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体现了中央向中西部倾斜的方向;补贴金额增加到新的高度;补贴的地区由试点省区推向中西部省区和部分东部地区。2012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展至全国,2013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承担25%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40%,东部地区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垦、中储、中农承担65%的保费补贴。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的保费补贴为:在地方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50%,东部地区40%,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森林保险的补贴区域有江西、福建、湖南3个试点省区增至、浙江、辽宁、云南、广东、四川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兴安岭等,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外,中央财政对公益林的补贴为: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补贴50%;对商品林的补贴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30%。中央财政对藏区品种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中央财政对海南天然橡胶的补贴比例为在地方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对广东农垦的补贴则为65%①。

(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多种财政补贴方式助力农业保险发展

保费补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主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早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目前北京和江苏等少数省市实施了经营费用补贴。在税收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农业保险提供的税收优惠有限,力度不大,只是免征营业税、印花税,对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种植业保险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列支,农业保险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2007~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探索、建立健全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探索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再保险采用的方式一是政府提供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例如北京政府提供综合赔付率在160%~300%之间的超赔再保险,浙江省政府为提供综合赔付率在200%~500%之间的损失巨灾再保险。二是由国、内外的(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的类型多样的再保险。例如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上海市提供种养业5%的成数保险,美国怡安再保险顾问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种植业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在直接保险的基础上,再保险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第一层制度安排,第二层制度安排是由中央和省级、市县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机构按照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一定比例计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2013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资金独立运作、分级管理、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第三层制度安排是其他风险融资方式,例如风险证券化等。

(五)财政补贴效率凸显,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调动和激发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资金杠杆效应,日益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1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5%,水稻、玉米、小麦三大口粮作物的保险覆盖率分别达64.9%、67.3%和61.8%;畜牧业保险也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成为全球最大的畜牧业保险市场。2007~2013年的保费收入为51.8亿元、110.7亿元、133.9亿元、135.7亿元、173.3亿元、240.3亿元、360.7亿元,分别是2006年未实施财政补贴的8.5亿元的6.13倍、13.09倍,15.83倍、16.04倍、20.48倍、28.3倍和42.4倍。同时,中国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也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参保农户突破2亿户次、保险赔款突破200亿元。2007~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07万亿元,向1.47亿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44亿元。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问题透视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确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协同推进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补贴金额迅速增加、品种和区域不断拓宽、方式逐渐多样化、效率明显提高,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器。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显现出了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财政补贴规模小,与发达国家和理想规模都差距甚远

世界银行2007年65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补贴金额约为660亿美元,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44%。其中种植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580亿美元,约530亿美元(占全球补贴金额的91%)集中在14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仅美国和加拿大就占据了440亿美元;10个中等偏上和14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补贴金额约为51亿美元(占种植业补贴总额的8.8%);而最低收入的两个国家补贴金额非常少,接近于零。养殖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79亿美元,其中约56亿美元(占养殖业补贴总额的74%)集中在9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约21亿美元集中在2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养殖业保险补贴分量最为重要(如表1所示)。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规模相形见绌(如表2所示)。可以看到,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关键性的一年,农业保险补贴的品种、区域和补贴程度都有实质性的增加,2010年的保费补贴比例也是最高的。此后,保费补贴的基数增长较快,远远超过补贴金额的增长速度,保费补贴比例显现出下降的趋势。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增速落后于农业保险发展的速度,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所以大幅度增加补贴规模迫在眉睫。

(二)财政补贴效率低,补贴品种有限、保障水平和覆盖率较低

首先,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品种范围狭窄,且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地方特色险种补贴体系。2013年我国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但补贴范围狭窄且集中于小麦、玉米等主要的粮食作物和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品种,未能实现农作物品种的全覆盖。对于地方特色险种,如药材、烟叶、苗圃等高效经济作物也未建立中央财政补贴体系,只有地方财政单独支持。难以满足各地区和农户的差异化需求,与保险政策导向以及地方政府的诉求产生冲突,削弱了农业保险的效果。同发达国家的品种数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例如美国为150多种农作物提供保费补贴,基本上达到了“能补则补”的水平,具体包括:玉米、大豆、小麦、棉花、水稻、大麦、小米、高粱、燕麦、花生、土豆、干豆、洋葱、西红柿、辣椒、葡萄、苹果、甜菜、向日葵、核桃等,其中玉米、大豆、小麦和棉花等重要农作物获得的保费补贴数额位居前四名。其次,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低,难以胜任农业保险使命。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保险金额低,原则上仅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仅能部分补偿农户生产成本的损失,对于农户预期收入的损失则无法补偿,对农户因产量风险、市场价格风险造成的损失更是力有不逮。如2013年山东省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300元,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保障作用有限。而美国农险的收入保障保险既保产量又保收入、既保自然风险又保价格风险,为保户提供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水平的保障。我国部分省市虽然也实施了一些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的试点,但由于缺乏政府财政补贴支持,实施状况并不乐观。如2011年上海安信实践了“冬淡”青菜成本价格保险,2012年中华保险在甘肃推广马铃薯产值保险,2013年安华农业保险在北京试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但除了实力雄厚并且“菜篮子”工程受到政府高度重视的“京沪”地区发展势头较好外,其他发展状况不是太如人意。一是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较低,离“广覆盖”的目标仍有差距。2010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仅35%,水稻保险的平均覆盖率为49%;2011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3%,2012年覆盖率增至39.14%;2013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45%,水稻、小麦、玉米的保险覆盖率虽然超过60%。但与美国85%的农业保险覆盖率差距甚远。二是各地区农业保险覆盖率不均衡,差别悬殊。一般而言,粮食主产区、农业大省的粮油棉等主要种植业品种的覆盖率较高,而非粮食主产区的保险覆盖率较低。例如2012年黑龙江省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5.49%,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率为91.56%,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远高于非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的24.12%。而最低的重庆覆盖率仅仅为0.04%。同时保险覆盖率还受到种植面积、农民收入等的影响,例如种植面积较少的海南、上海覆盖率都在99%以上,而农业大省安徽和河南的覆盖率分别是77.61%和31.6%。三是高效农业的保险覆盖率较低。对于除水稻、小麦、能繁母猪等基本政策性农业保险外,涉及蔬菜大棚、经济林木等的高效农业保险覆盖率比较低。例如2011年江苏省高效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仅在30%左右,南京市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程度仅为3.87%。农产品保险覆盖率偏低,使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发挥有限,难以在大灾之年更有效地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其次,按照现有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市县财政必须进行配套补贴。但传统农业大县一般都是财力困难县,农业保险承保得越多,意味着其需要负担的配套资金越大,造成一些市县政府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三)财政补贴比例低且缺乏差异化,激励效应有限

首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比较低。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31%,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47%低了16个百分点;养殖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8%,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50%高了8个百分点;农业保险种养两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与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低了7个百分点,与补贴比例最高的意大利相比,低了32个百分点;与65个被调查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低了3个百分点(如表3所示)。近年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在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50%~80%的水平,表面上,超过了美国等许多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实际上差距甚远。因为美国保费补贴的基础是以产量和收确定的保险金额,而我国是以物化成本确定的保险金额。同时,美国巨灾风险的补贴比例达100%,美国政府还通过保费打折变相进行保费补贴。其次,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缺乏差异化,仅仅是依据险种和地区不同而略有差异。例如2013年种植业的保费补贴比例中西部为65%、东部地区为60%;养殖业中西部80%、东部地区70%。我国中、东、西部在政府财政实力和财政支持力度、农民收入水平、农业播种面积、地区风险分布状况、农业产值占GDP比重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要求我国保费补贴比例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再次,保费补贴对农民参保的激励作用有限。保费补贴实际上是农业保险价格补贴的一种方式,但是保费并不是影响保险需求的唯一因素,农民的收入水平、风险偏好、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强制保险的实施、自然风险的区域分布状况等都会影响农民参保率。

(四)风险分散缺乏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不够健全

国际上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方式一般有资本金支持、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方式以保费补贴为主,尚未建立多种形式并行的财政补贴体系。保费补贴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下,补贴力度较高,政策实施效果明显;管理费用补贴目前只有北京市按照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10%的标准和江苏省的部分地区实施;税收补贴方面,政府仅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比较低,仅仅是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税收没有优惠,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持有保险准备金的负担;资本金和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的补贴则完全没有实施;在再保险补贴方面,尚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只有在浙江、上海和北京等地,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购买再保险,以降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巨灾风险转移方面,我国虽然建立了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但是还没有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也没有巨灾风险证券化等经营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业务经营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同时农业保险又是具有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具有正外部效益的准公共品,农业保险供给存在很大缺口。单靠保费补贴这一单一的补贴方式对保险公司的激励作用有限,多形式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缺位,难以有效刺激保险供给,难以完备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也不利于风险在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分散。

(五)财政补贴层次多,地方财政负担过重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农户保费到位后,省市财政补贴才能下拨,省市财政资金到位后,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才能下拨。这种机制的后果,一是资金在层层下拨中难免造成损耗,滋生各种截留、腐败问题。国际上财政补贴层次大都是两层,超过两层的较为稀少。二是造成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之重”。地方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40%~45%之间,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配套能力往往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一些财政能力较差的贫困地区,难以组织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造成“多有多补、少有少补、没有不补”的现象,甚至有的地区为了减轻财政压力阻止农民投保,阻碍农业保险推广。而农业大县基本上都是财政穷县,即使能组织补贴资金,一般也在富裕县市之后,形成“富者先补、多补,贫者后补、少补”的现象,导致中央财政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滞后,进而影响整个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到位。

(六)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不健全,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问题涌现

首先是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问题显现。“政府推动”是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原则之一,由于保险公司在基层网点、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欠缺,政府在保险承保、理赔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政府过度干预问题,承保时由基层政府按照“村—镇—县”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投保登记,产生了虚报承保面积以套取财政资金、基层政府强制安排保险;理赔时,赔款也由政府,因而出现截留、克扣、均摊理赔款、未发生赔款要求退还保费等现象;政府在向保险公司划拨补贴资金时,存在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问题。二是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过度依赖,保险公司与基层政府签订承包协议,由政府来收取保费、查勘定损、发放理赔款,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甚至只是为了拉近与政府关系或者获得保费补贴而开展农业保险。忽视了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弱化了农业保险的作用。其次是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由于农业保险在核查投保数量、出险数量、实际损失等方面存在难度,因此易导致农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农户在投保时倾向于投保高风险的标的,投保后忽视农作物的风险管理,消极应对农业风险损失,理赔时虚报、夸大损失或者恶意欺诈骗取赔偿金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存在着或定损过低不予全额赔付,或理赔流程繁琐或赔款交付期限过长等道德风险问题。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矛盾重重,扩大实际损失,社会福利受损,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展业积极性和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创新

(一)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确定:逐步向理想规模靠拢

1.理想规模的确定: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农业保险补贴金额占美国农业GDP的比例为2.7%,在同一水平下我国2007~2013年农业保险补贴的总规模(如表4所示)。与此测算结果相比,我国的农业保险补贴的现实规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表4美国经验数据下的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测算规模(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理想规模的确定:由于资料限制,根据研究需要仅以我国获得中央财政补贴中的13种农业保险险种:玉米、水稻、棉花、小麦、马铃薯、猪、牛、羊为标的,根据2013年的产量和实际价格,测算出在保障水平分别为60%,70%,80%的情况下,在农业保险平均纯保险费率为6%的条件下,计算出相应的纯保费。计算公式为:纯保费=保险金额*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标的的市场价值额*不同的保障水平。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区间在约50%~80%,故而分别计算出当补贴比例为50%和80%时,不同保障程度对应的不同保费补贴规模。例如在补贴比例为50%,保障水平为60%时,保费补贴规模应为30882.2亿元(如表5所示)。保费补贴规模=纯保费*保费补贴比例。

(二)提高补贴效率:合理确定补贴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率

1.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中央财政保基础、地方财政保特色。我国在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上,要根据政府财政实力,把握抓大放小的原则。一是继续实施对小麦、玉米、棉花、能繁母猪等主要农牧产品的补贴。二是结合各地农业发展状况和经济、财政能力,适当将规模大、产值高、特色强的高效经济作物纳入保费补贴品种。如云南的高原特色农业、甘肃的枸杞、湖南的油菜等。三是对于单一风险、规模较小、损失程度较轻的风险,则可以通过寻求商业保险或者其他危险处理方式进行保障。2.提高保障水平:加大创新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首先,财政要大力支持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创新型的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我国要坚定不移的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因为增收是农民的第一要务,如果农业保险不能保障农民收入,农民宁愿选择弃农打工。因此,要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农民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按步骤、分阶段逐步实现向产量保障和收入保障转变。我国的价格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有试点、有实践经验、有政府政策支持,但是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政府财政支持缺位是创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短板。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应大力贯彻实施这一指导意见,从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从保自然风险向市场风险转变。其次,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提高保障水平未免容易引发农户的道德风险,因此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合理确定保险公司和农户的损失承担比例,使农户自负一定的风险损失。差额累进补偿指的是先根据农民历史收入确定参考收入,按照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不同等级的补偿比例。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比例越低,也即是损失越大,保险公司补偿的比例就越高,农户个人承担的风险损失就越少。然后对实际所得与参考所得不同比例的差额按照不同等级实施累进补贴。这样,既能赔偿农民较大的收入损失,又能防止道德风险,防范农民面临风险时的不作为。

(三)保费补贴比例的确定: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

首先,只有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才能激励农户参保。王韧(2013)在湖南以水稻种植为例调查了250个农户在不同补贴水平下,农户增加投保的意愿。结论是当补贴率达到90%时,农民愿意参保的种植面积数量才发生显著的改变,农民参与投保意愿才会显著增加。其次,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我国各地经济状况、农业生产特色和农业风险情况复杂,农业保险的费率和保费补贴率也应体现出不同,应该结合各地农业生产贡献情况、地方财政能力、农业风险区域分布状况、农民的收入情况等不同而确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比例。我国目前按中、东、西部来区分补贴比例,失之于细。

(四)财政支持风险分散: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

MahulandStutley(2010)以65个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为对象,研究其种植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不同。在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损失评估补贴、再保险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其他补贴等项目中,各国最普遍采用的是保费补贴,开展保费补贴的国家和地区比例达到63%;其次是其他项目补贴,再次是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比例达到32%和16%。高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7%和52%,普遍开展经营管理补贴和损失评估补贴。中等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其他项目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5%和46%,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补贴开展比例较低,损失评估补贴更为少见。低收入国家就只有保费补贴一种形式。如表6所示。表6不同国家和地区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方式(单位:个、%)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发挥多种补贴方式的推动作用,在继续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础上,拓宽经营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补贴和巨灾风险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首先,按照保险公司赔付率确定经营费用补贴标准。经营费用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是政府刺激保险公司增加供给的一种手段,同时带来政府过高的财政负担和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等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区分危险单位的性质,采取赔付率超额累进制,不同阶段的赔付率对应不同的经营费用补贴率,赔付率越高,补贴率就越高。其次,提高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将农业保险所得税纳入减免范围,有利于保险公司将盈利年份应缴税额转作弥补亏损年份专项资金,降低税负。扩大税收优惠面,我国目前只对种、养殖保险采取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涉农险种相应的税惠政策。再次,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再保险体系。政府对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经营费用补贴或者保费补贴等,灵活运用比例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配再保险等多种形式,恰当安排合理的再保险层次,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对于超出再保险承担范围的风险,由政府兜底,充当最后的支付者,政府利用再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进行支付或者寻求保险支持。引入再保险市场竞争,由政府成立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采取政府兜底的财政支持机制;引入外资再保险或者合资再保险等市场主体,提高再保险效率。

(五)财政补贴拨付流程:建立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的自上而下的二级拨付链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3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外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和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具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农业保险的立法意义远远超过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如农业保险发达的美国,1938年就颁发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又修订了《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又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台了《农业风险保护法》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办主体等明确规定。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也体现出了强制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制性。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参与。世界大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财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相关行政费用。美国保费补贴按照险种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费用,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据费率不同而有差异,费率高,补贴比例也高,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并承担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二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风险具有巨灾性,使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再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行使政府职能,专注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二、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因而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

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行比较,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

(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

农业保险实践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以及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4

1.生猪养殖风险的强损性与商业保险经营原则根本冲突

生猪养殖面临的风险具有多样性和并发性,疫情周期和频率较高,其结果是成灾率高、损失严重。高赔付金、管理费用及损失准备金之和小于当期保险费收入,与商业保险盈利目标相冲突,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率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生猪养殖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保险公司则不可能介入亏损经营。因此,抑制保险供给以至退出其经营策略是必然选择。

2.生猪养殖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养猪产业的高风险性的矛盾

常发性蓝耳病、“猪链球菌”疫情等,是生猪养殖平稳发展的最大威胁和风险。由于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等问题,导致日本、韩国、俄罗斯等不进口我国猪肉等偶蹄动物产品,其市场风险难以应对。作为养猪产业发展唯一“保护伞”政策的低补偿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

3.高保费标准与养猪户低收入不相容

养猪风险的随机偶发性和独立性,是利用大数法则分散风险为前提的。养猪产业风险的广延性、分散性、疫病的复杂性和成本价格的不稳定性,其性质已经不属于典型的可保风险。如果按商业化操作的要求制定保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最终导致生猪养殖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都严重缺乏。

二、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实现农业保险由商业性保险向政策性保险的转变,政府需承担如下制度创新的预期成本:即政府提供农业保险制度框架;政府承担组建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义务;政府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服务对象提供管理费用补贴、保费补贴、巨灾补偿和优惠政策;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基于国情和省情,本文提出“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政府主导性发展模式。其中①管理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负责对经营生猪养殖保险的商业公司提供再保险,提供部分保费,经营管理费补贴,制订财政、税收优惠政策。②商业性保险公司负责直接经营相关业务。③保监会负责监督政策性保险业务执行。

这种模式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国家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生猪养殖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制订、宏观调控管理、基本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提供生猪养殖保险再保险支持。获准经营政策性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经营生猪养殖保险监管部门设计的基本险种,也可经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的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生猪养殖保险险种。

该模式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于:一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发展生猪养殖保险业务的成功经验,遵循了政策性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充分利用了现有政策性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了政策性贷款和政策性保险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发挥政府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有效规避信贷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避免市场垄断,降低财政支出。三是为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体系的尽快构建提供了现实可行性,避免了机构设置的巨大财政成本投入。四是符合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村金融体系支农作用的宗旨。三、对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政策建议

1.财政补贴政策

各级财政应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补贴,将生猪养殖保险补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包括:第一,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经营费用进行补贴,由政府按照保险公司对养猪户收取的保费收入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经营费用,保险公司不从保费中提取任何费用,保费全部用于对养猪户受灾后的赔付。第二,提供管理费补贴。对经营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第三,提供再保险补贴。对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业务购买再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增强赔付能力。

2.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制度

生猪养殖面临饲料涨价,疫病等风险,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因此,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损失基金,积累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势在必行。

3.税收减免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减免制度有利于扶持农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增强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对生猪养殖来说,应将政策性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账专人管理,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保险公司经营一定区域范围内(县以下的范围)的其他险种相关税目免税,从而调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的积极性。第一,对生猪养殖保险进行单独的保费收入管理,建立单独的电子化信息系统。第二,对资金结余的管理要明确规定,要求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拆借。第三,要对生猪养殖保险分险种核算,积累数据,为未来相关规定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四,建立费用的分项管理系统。建议相关部门对全国的生猪养殖信息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做好生猪养殖保险的基础工作,掌握完整的产量及疫病统计资料和各种饲料的成本数据,使定损理赔有所依据,从而促进生猪养殖保险快速发展。

4.全省统一承保条件和赔付标准

依法统一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的承保条件和赔付标准,坚持承保生产成本和赔偿生产成本原则,避免保险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如农户需要投保产量或产值保险,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商业化险种。

【摘要】四川是养猪大省,2007年以来由于仔猪价格、饲料价格和猪肉价格同时飞涨,且疫情严重,生猪养殖面临巨大的风险。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与商业性保险的经营目标相背离,导致农业保险陷入了内在的两难困境。四川生猪养殖必须探索适合国情省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走出困境。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保险生猪养殖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1]王鹏.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探讨[J].中国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5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试点公司的探索,为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方法、教训和渠道,具备了深入、全面开办农业保险的观念、态度、方法和实力。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6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1.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2.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3.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4.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5.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二、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1.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2.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3.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7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3.丁少群,小规模家庭农场如何应付风险,载《庹国柱、李军: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17-38

4.EnnthHugginsRobertD.Land,(LOMA)《InsuranceCompanyOperations》,1999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篇8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试点公司的探索,为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方法、教训和渠道,具备了深入、全面开办农业保险的观念、态度、方法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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