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政策 【正文】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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