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围办发[2000]59号)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同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对具体免税范围、免税程序和免税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关键词:政策意见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再担保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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