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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综合监管框架与政策建议

时间:2023-03-14 09:22:58
摘要:本文综合已有学者的研究认识将数字金融定义为: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渠道以及数字化基础设施对传统金融业务流程及商业模式进行创新变革,所形成的全新金融发展模式。
关键词: 数字金融 综合监管 框架 政策建议

数字金融综合监管框架与政策建议

随着数字化技术在我国金融领域的不断应用,数字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在发展模式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为了加大对数字金融的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金融衍生业务风险,保障金融行业健康稳定运行,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数字金融综合监管框架,为我国数字金融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一、数字金融概念及特点

随着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数字金融逐渐成为学术领域研究的热点。目前学术界关于数字金融定义尚未形成明确统一认识,世界银行、欧盟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关于数字金融均从不同角度给出了相应的界定。本文综合已有学者的研究认识将数字金融定义为: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渠道以及数字化基础设施对传统金融业务流程及商业模式进行创新变革,所形成的全新金融发展模式。数字金融特征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数字金融新技术特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云计算等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是数字金融发展的重要支撑,近些年各种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层出不穷,任何一项数字化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充分应用均能够促进金融领域的变革,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特别是近些年随着数据资源的快速积累以及数据计算能力的显著提升,金融行业数字化技术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因此可以将数字金融理解为各种先进的数字化技术与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产物。

2.数字金融新业务特点。为了更好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同时实现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金融机构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数字化技术,不断创新业务,包括数字支付、众筹融资以及网络保险等,促使金融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比如相比传统金融来说,数字金融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长尾用户群体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成功实现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异化竞争。

3.数字金融新主体特点。在数字金融背景下金融主体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外,一些互联网平台以及科技公司等通过申请牌照、技术外包以及业务合作等多种方式,也参与金融行业发展。近些年数字支付以及网络借贷等新型中介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

4.数字金融新数据特点。在数字金融背景下数据信息资源是最为重要的核心资源,通过对数据信息资源进行大数据分析,可发现大数据背后隐藏的规律,为金融机构发展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随着数字金融新型业务的不断拓展,各种新数据信息资源快速增长,为数字金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数据信息资源重要性不断提升的过程中数据安全以及隐私保护问题更加严峻,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数据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不法分子通过窃取用户信息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给金融机构以及用户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5.数字金融新风险特点。数字金融同样属于金融范畴,其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所具有的各种类型风险外,还具有相应的数字化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数字金融风险交叉性以及系统性更加严峻,为金融风险防控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措施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数字金融风险防控的需求,需要基于数字金融风险新特点探索更为有效的风险防控方案,采取更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数字金融新特点决定了传统金融监管模式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只依靠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措施,难以有效应对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此有必要基于数字金融新特点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构建针对性的综合监管框架,为我国数字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二、数字金融综合监管目标以及原则

(一)数字金融综合监管目标

数字金融依然属于金融的范畴,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近些年随着数字金融规模不断增长,其在我国金融行业中的占比不断提升,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数字金融综合监管过程中,应该明确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的监管目标。稳定性主要是指通过数字金融综合监管保障我国数字金融以及金融体系的平稳安全运行,有效控制数字金融风险,避免数字金融风险扩散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效率性主要是指在数字金融综合监管过程中,应该有效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问题,在确保我国数字金融良性竞争和健康稳定发展的情况下,积极鼓励数字金融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更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平性主要是指在数字金融综合监管过程中,应该强调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普惠性,避免在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数字鸿沟,确保广大社会群体均能够平等获得相应的数字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在数字金融综合监管三个目标中,稳定性目标是重要的基础,只有在实现稳定性目标的基础上,才能更好促进效率性目标和公平性目标的实现。

(二)数字金融综合监管原则

在数字金融综合监管过程中,应该坚持如下原则。第一,风险监管原则。针对数字金融各种业务类型开展分类监管,覆盖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类别以及产生风险的各个业务环节,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有效降低数字金融风险发生概率。第二,包容审慎原则。数字金融是一种全新的金融发展模式,其现阶段仍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之中。在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各种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以及各种业务的创新,因此必然可能产生相应的金融风险。因此在数字金融监管中,应该明确审慎性风险监管底线,在此基础上形成合适的创新、试错、容错以及纠错机制,避免抑制数字金融的发展。第三,技术中立原则。各种技术的应用是数字金融发展活力的重要来源,在数字金融监管过程中应该对金融机构应用何种技术保持中立态度,在符合金融安全标准以及伦理规范的情况下,对不同技术应用所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给予统一尺度的监管[1]。第四,竞争中性原则。随着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数字金融领域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促进数字金融的良性健康发展,应该对数字金融给予公平准入以及公平规制,对各种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数字金融发展创造良好外部条件。第五,穿透一致原则。在数字金融综合监管过程中,应该注重监管实质,弱化监管形式,综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数字金融业务的监管全覆盖,切实发挥数字金融综合监管的作用。第六,比例匹配原则。主要是指在数字金融综合监管过程中应该基于数字金融发展现状、各项业务的影响程度以及风险水平,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于风险性相对较大的数字金融业务应该进行重点监管,制定针对性的监管范围,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方式。第七,科技驱动原则。目前人们已经普遍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网络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中得到了充分深入应用,呈现出良好的应用成效,因此在数字金融综合监管中也应该本着科技驱动原则,在数字金融综合监管过程中为了提高监管成效,应充分利用各种先进的金融科技提升监管水平,优化监管流程,完善监管措施,进而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第八,多元协同原则。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呈现出明显的不同,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满足数字金融监管的需求。因此数字金融监管需要多个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同时还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形成多元协同的数字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数字金融监管成效。

三、数字金融综合监管框架

本文结合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关于数字金融的监管理念,结合近些年国内学者关于数字金融专项整治以及金融科技监管相关研究成果,制定数字金融综合监管框架,包括如下五个维度[2]。

1.业务监管。在数字金融监管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凡是金融活动都须持牌经营、凡是金融业务都须纳入监管”的金融监管原则。充分运用当前已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以及工具,对数字金融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统一监管,考虑到数字金融不同业务模式、风险特点以及风险外溢性存在明显差异,在具体监管过程中有必要对相应的监管规则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度调整。对于一些特定的风险情况还需要附加额外的监管要求。具体来说,数字金融业务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信息披露、资金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技术监管。在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下技术监管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业务的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流程存在缺陷以及外部风险事件影响等造成商业银行发生风险。但是在数字金融背景下,各种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层出不穷,并且不同技术之间快速迭代,导致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难以有效覆盖数字金融相应的技术风险。因此有必要针对数字金融特点,对新技术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能风险进一步进行明确,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数字化技术的合理应用。

3.竞争监管。在数字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从业机构开始涉及数字金融业务,加剧了数字金融领域的竞争。为了确保数字金融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有必要从如10产业创新研究2023.2第4期下几个方面开展竞争监管。一是对所有从事数字金融业务的机构按照统一原则进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避免出现恶性竞争以及监管套利现象。二是避免大型互联网平台基于金融科技以及数据信息资源优势,在数字金融市场形成垄断。

4.数据监管。在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数据信息资源是最重要的核心资源,掌握了大数据优势便能在数字金融市场中获得发展先机,因此要加大数据监管力度。数据信息资源具有复制成本低及数据传输隐蔽性特点,在数字金融发展中很多金融机构存在数据过度采集以及非法交易等现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数字金融发展秩序。数字金融数据监管已成为世界金融领域的监管共识。在数字金融数据监管过程中,应着重对金融数据治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及数据共享和融合等方面加强监管。

5.创新监管。数字金融发展的过程伴随着金融创新的过程。因此在数字金融综合监管过程中,要有效平衡创新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既要将数字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也要积极鼓励数字金融创新发展,从而实现数字金融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良性循环,避免陷入数字金融监管困境。

6.监管科技。数字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发展模式,金融账户与各种数据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交互性进一步增强,不同类型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更加方便,金融活动的时效性也显著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以及监管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数字金融发展时效性以及资源匹配性的需求,有必要在数字金融监管过程中加强对金融科技的创新应用,提升监管数据采集水平和风险分析能力,更好满足数字金融快速发展背景下的监管需求。数字金融综合监管五个维度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我国数字金融综合监管框架。在五个维度中业务监管和技术监管是最为关键的监管内容,在具体监管实践中可以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业务监管和技术监管,也可以由单个部门对业务监管和技术监管统一负责。在数字金融发展中,由于数字化理念以及数字化技术的运用,容易导致不同业务之间出现交叉,业务界限变得模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业务监管过程中嵌入技术监管要求,提升监管成效。同时,数字金融新技术往往与数据信息资源之间高度关联,因此,在对技术监管的同时需要考虑与数据监管进行有效结合,对数据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并对数据信息安全以及隐私保护加大力度。在对数字金融进行竞争监管过程中,重点需要避免大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形成市场垄断。有必要从业务、技术以及数据等多个层面明确反垄断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要求,保障数字金融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创新监管是数字金融监管区别于传统金融监管的重要特点,为相关创新应用以及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其主要用于金融科技发展前期,促使监管部门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完善常态化监管举措。业务监管、技术监管、数据监管以及竞争监管主要针对金融业务的常态化监管。监管科技是上述监管的重要支撑,通过监管科技的创新和应用来不断提升各维度监管能力。

四、数字化金融综合监管政策建议

(一)将数字金融活动分类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在数字金融综合监管过程中构建跨市场、跨区域以及跨部门的数字金融业务监管机制,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各项金融新业务,基于相应的分类标准纳入常规金融监管范畴。对于应用效果以及风险不明确的数字金融新业务,根据局部试点等机制,给予一定的观察期。对于各种违法违规的数字金融业务,应该坚持零容忍的态度进行严厉打击,有效维护数字金融秩序健康稳定。对于一些变化较快的数字金融业务,应该形成敏捷监管方式,针对业务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形成系统的技术监管规则与评估认证机制

为了确保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合理应用,在数字金融监管过程中应该坚持安全底线思维,将符合条件的各种数字化技术纳入金融科技产品认证体系。通过对已有的数字化技术应用进行总结,对关键业务环节以及重要的金融机构,形成第三方监管备案以及自律监管备案。遵循国家科技伦理审查监管体系,构建数字金融领域的科技伦理指引以及标准规范,为数字金融领域金融科技的应用提供指引。

(三)加大数字金融竞争监管力度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等,积极参与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强化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各部门基于自身监管权限,对相应的问题以及突发风险进行分类处理;对于部分综合性问题,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同,不断提升应对复杂数字金融风险的能力。其次,加大对非公平竞争的惩处力度,对于非公平竞争的金融机构要对其业务进行拆分或者剥离,避免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用户规模、数据规模以及网络效应等造成市场垄断。

(四)完善数字金融数据监管规则

基于《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数字金融数据监管规则,并将其嵌套于数字金融监管的各项细则中。特别是在数字金融数据采集以及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持续提升数字金融数据监管成效。

参考文献:

[1]唐松,伍旭川,祝佳.数字金融与企业技术创新—结构特征、机制识别与金融监管下的效应差异[J].管理世界,2020,36(05):52-66+9.

[2]肖翔.构建数字金融综合监管体系[J].中国金融,2022(04):65-67.

作者:江泽岸 林泽欣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