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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宜进行“判前电视认罪”

舒锐 法庭内外 2016年第05期

摘要:近年来,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中,时有出现涉案者上电视进行认错或者认罪的情况。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多元化,这种做法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支持者认为,让犯错者上电视认错乃至认罪,这不仅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回应群众关切,另一方面也可以展现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提升群众安全感,更能对潜在不端者起到震慑作用。而反对者则认为,让犯错者公然认罪是侵犯人权的行为,甚至是一种法外耻辱刑,特别是对于刑事未决案而言,更可能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让裁判者先入为主,沦为"舆论审判"。

关键词:刑事案件认罪电视群众安全感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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