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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助理员考察报告8篇

时间:2022-04-05 09:05:28

民政助理员考察报告

民政助理员考察报告篇1

一、各行政村党员干部一律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款变相公款旅游;不准用土地出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付外出考察费用。

二、各行政村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应办理报批手续。

1、组织外出考察要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量力而行,考察费用在生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考察前,必须提出书面考察申请,对考察地点、内容、人员、经费来源、外出渠道等内容作出详细说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外出考察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见附件一)、《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人员名单》(见附件二),报所属乡镇(街道)审批。

3、经审批同意外出考察的,考察组在考察结束后,要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考察情况;外出考察费用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4、考察结束后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见附件三),连同书面考察报告于半个月内交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审核并备案。

三、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乡镇(街道)在接到有关行政村的外出考察申请后,要对考察内容进行审核,特别要对考察目的、人员组成、费用来源等内容进行详细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外出考察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

2、对经审核同意外出考察的行政村,考察结束后,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和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和考察情况、费用开支金额及途径进行严格审核,防止不合理开支。对不符合本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审批外出的,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帐。

四、纪律要求。

民政助理员考察报告篇2

一、各行政村党员干部一律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款变相公款旅游;不准用土地出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付外出考察费用。

二、各行政村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应办理报批手续。

1、组织外出考察要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量力而行,考察费用在生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考察前,必须提出书面考察申请,对考察地点、内容、人员、经费来源、外出渠道等内容作出详细说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外出考察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见附件一)、《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人员名单》(见附件二),报所属乡镇(街道)审批。

3、经审批同意外出考察的,考察组在考察结束后,要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考察情况;外出考察费用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4、考察结束后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见附件三),连同书面考察报告于半个月内交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审核并备案。

三、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乡镇(街道)在接到有关行政村的外出考察申请后,要对考察内容进行审核,特别要对考察目的、人员组成、费用来源等内容进行详细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外出考察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

2、对经审核同意外出考察的行政村,考察结束后,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和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和考察情况、费用开支金额及途径进行严格审核,防止不合理开支。对不符合本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审批外出的,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帐。

四、纪律要求。

民政助理员考察报告篇3

1、市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国士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实行标本兼治、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预防。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党组及其成员和各级干部责任

第四条局党组的责任

一、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三、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领导管辖范围内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六、认真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接受群众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措施。

七、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干部的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分别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监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九、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及谁分管谁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局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党组书记的责任

(一)局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省纪委、省国土资源局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组成员和科以上干部学习邓小平和、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纪政纪条规,抓好“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教育。

(四)领导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组织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七)经常了解党组成员、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的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进行戒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及时召开党组研究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

(八)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纪检组长的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按照局党组的安排,指导、督促分管的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

(三)参加并指导分管单位开好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经常了解分管的县局、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建议启动戒勉谈话、训诫机制,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支持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单位的违纪案件。

三、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对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局党组的安排,指导、督促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参加并指导所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开好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经常了解分管县局、分局、处

室、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所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直属单位的违纪案件。

第六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经常组织本单位党员、职工学习邓小平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纪政纪条规,抓好“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遵纪守法。

(三)带领本单位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弄虚作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五)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六)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副职的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负责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需办的重要事项,须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局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三章纪检组(监察室)的责任

第七条纪检组(监察室)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局党组、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协助、监督、检查。对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一)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局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二)监督、检查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督促、协助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制定、完善本机关和直属单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及申诉,调查处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党组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

(五)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工作;做好所在部门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协同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部门搞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离任审计工作。

(七)协助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好局党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局直属党委的责任

第八条局直属党委的责任按《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局党组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党政领导班子不履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或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条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责任的,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责任内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出差在外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外,还要酌情追究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故意违纪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个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各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年终考核。期中考核每年7—8月进行,结合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以本单位或本部门自查自评为主。自查自评情况要书面报局党组。年终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干部考察、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机结合。必要时可进行专项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考核方式:一是听取被考核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汇报;二是查阅有关会议记录、文件和制度建设等资料;三是采取个别谈话,开座谈会形式广泛听取本单位党内外群众竟见;四是走访暗察。

第十五条每次考核的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定期评比表彰党风廉政建设的单位、个人,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第十六条建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汇报。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局机关各部门

,每半年就贯彻局党组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局党组进行一次专题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核。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各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同时废止。

2、市国土资源系统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根据中纪委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及省厅、市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一)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纠错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以形成反腐倡廉的廉政预警机制,监督挽救机制。

(二)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旨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保护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反腐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果。

(三)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是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践,全面体现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增强防范的严密性,强化纠错的及时性。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是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从服务于国土资源管理大局和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实现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五)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警示告诫制度

(六)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纠错两项制度。

(七)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劝勉。

警示提醒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提醒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与各类项目工程招投标,以及领导干部个人以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职务升迁、子女升学、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八)诫勉纠错制度立足监督和挽救,对于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中止其继续发展;对于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强制纠错,使其认识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诫勉纠错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在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处分。

四、组织实施

(九)实施主体。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由市局党组组织实施,其中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县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由市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实施,也可由党组书记和分管领导直接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一般由所在党支部和单位负责实施;县局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可参照此办法,由县局党组和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办法。

(十)方法程序

1、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告诫对象的信息,收集和掌握警示告诫线索。警示告诫信息来源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举报;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局监督员反映经核实的问题;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

2、确定警示告诫对象。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对象由局党组确定。各支部、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按规定确需警示告诫的由所在支部或单位报局党组批准确定。

3、实施警示告诫。警示告诫采用书面告诫和谈话多种形式。

警示提醒:通过发提醒书、询问函或约谈、提醒谈话、专题教育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诫勉纠错: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纠错通知书、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诫勉纠错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性质和危害,要求其中止错误行为或责令其纠错改正。同时,对于在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研究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诫勉谈话时须有2人以上组织实施,谈话要作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签字。涉及案件线索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检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初核,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查处。

警示告诫对象对警示告诫的问题存在异议,可以向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议。接受申请复议的机关调查了解后,予以答复。

4、监督整改。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跟踪回访,加强督促整改。对诫勉纠错对象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其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

5、归档备案。警示提醒应做记载。诫勉纠错的书面通知和谈话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留存备案。各支部、单位对一般党员干部的廉政警示告诫情况要在实施后一月内报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6、结果运用。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纪检组、监察室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通报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工作要求

(十一)提高思

想认识。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将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惩防腐败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各项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要加强组织协调,人事、、财务及执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警示告诫线索的信息,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

(十三)把握政策界限。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防止把警示告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为一谈,克服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不良倾向;又要防止以警示告诫代替纪律处分、放松办案的错误倾向,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十四)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从实际出发,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分类处置,增强工作实施。

民政助理员考察报告篇4

山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指导管理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执法机构,建立专门工作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设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名册档案。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或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及时将有关函件退回,并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拒绝调查评估。

第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应成立不少于两人的调查评估小组。调查评估小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

第七条 调查评估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给委托机关。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但要及时与委托机关联系,说明情况。

第八条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调查评估的原始材料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存档。

第九条 调查评估结束后,应当综合分析被调查人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并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具体为适用社区矫正或不适用社区矫正,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十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向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应当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进行社区矫正相关教育,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派员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对法律文书不全或有误的,应当立即通知送达机关补正。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居住地核实,对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登记表》,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及司法所地址和负责人联系方式,告知司法所该社区矫正人员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应当通知司法所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该社区矫正人员当场接回。

如发现居住地确实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退回送达机关,并向送达机关提供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证明材料,同时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通报决定机关并组织查找,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第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已报到但其相关法律文书尚未送达时,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查明情况、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居住地不在本省,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省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七日内组织宣告。宣告程序为: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核查核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等基本信息;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规定内容;

(三)社区矫正人员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监护人或保证人分别签订矫正责任书、监护人或保证人责任书;

(五)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谈话教育。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人民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向其宣告的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或保证人及其职责等。

第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相关协助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矫正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未经批准的网络连接。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不同的监管等级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报告。如确因病情、治疗等特殊原因,经司法所同意,可采取电话报告等方式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病情复查情况报告可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送交司法所。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非法组织人员及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会见的其他人员。

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必须事先报告司法所,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出国(境),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含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半年内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天。入矫后三个月内一般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本人应当返回居住地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委托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但总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行为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的,须由监护人陪同。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和跟踪管理等方式和途径,采用不定期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司法所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派员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明确回复同意接收前,不得作出同意变更居住地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集中教育学习、个别教育与自我教育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类教育,应当依托和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基地建设。

第三十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安全、操作性强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依托和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加强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安置就业为一体的社区服务基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出资鼓励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培训和等级考试,依托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推进心理矫正基地建设,扎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疾病治疗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必要时建议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

第三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按照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等工作;必要时,对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情形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或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拘留等措施后,应当及时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检察机关。

第四十一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同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无异议的,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十五日内,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期满书面鉴定意见、安置帮教建议等相关材料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审批,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公开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的程序为: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宣布参加宣告的人员;

(二)社区矫正人员陈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

(三)矫正小组成员介绍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日常帮教等情况;

(四)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宣告内容;

(五)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社区)、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人民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可以派员参加宣告。

监狱、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即为其刑满释放证明。

社区矫正人员期满宣告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决定机关,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的宣告事项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第四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被判处监禁刑罚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执行其社区矫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九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分别按照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安机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及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五十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五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意见)书》:

(一)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法律文书没有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的;

(三)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没有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人民法院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四)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五)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及时依法处理的;

(六)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七)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八)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九)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十)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十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意见)书》: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没有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未对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监管措施不落实,致使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

(二)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届满,司法行政机关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的;

(四)对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不当的;

(五)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举报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核实处理的结果。

第五十八条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发生违规违纪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进行教育训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互相协调、互相配合,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衔接、依法充分履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十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行政运行、办公业务、业务装备、业务培训、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聘用等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共同负责解释。全省各级各部门之前的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矫正的意义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民政助理员考察报告篇5

 

2016年3月13日下午,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委员们,针对当天上午的“两高”报告逐一发表自己的看法。

 

在民革中央届别的政协委员小组讨论会上,厦门海事法院院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夏先鹏对前来列席讨论的最高法、最高检工作人员抛出了上述意见。

 

“福建的一些法院招聘,像厦门大学法律系这样名校的毕业生,几乎不来参加考试,他们都去当律师了。有的法院里培养了七八年的人才,因为外面公司、律所的高薪聘请就走了。” 夏先鹏说。

 

今年年初,随着第三批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司法制度体制改革试点,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全面推进时期。

 

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3月13日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2015年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被列为单独的一章。

 

报告指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已取得了不少成效,包括推行立案登记制,推进法官员额制以及司法责任制等方面,但与此同时,本轮司法改革还存在六个问题亟待解决,如案多人少、配套设施不够、人才流失等。

 

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2016年,中央的各项政策怎样落地,成为摆在各级司法系统法院眼前的命题。

 

员额制期待配套

 

这是一个面试的现场。长条桌的南面,坐着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8名委员,委员的左边分别是监督席、计分席、核分席,委员的右前方放置着全程记录的摄像机,镜头直直对准长条桌的另一侧。

 

“你更愿意专职做一名法官还是领导干部?”

 

“入额之后你将如何处理好办案与作为院领导之间的关系?”

 

“请介绍一件办案过程中给你印象最深的一件事。”

 

2015年12月中旬的山西太原,来自山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市县的部分遴选对象,参加为期两天的山西省首批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陈述答辩考试。

 

问题并不复杂。但无论是见过大场面、从业多年的老法官,还是刚刚入行不久的助理审判员,都有些紧张。

 

一名法官回答道:“法官的职责更具荣耀感和责任感,二选一的话我更愿意做一名法官。”

 

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意见》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设施,其中之一便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按照中央要求,法官员额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入额法官均要到一线进行审判工作。

 

山西省作为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于2015年6月在本省1市8县(市区)正式推行试点工作。到当年年末,共有符合条件的264名法官报名参与遴选,包括法院院级领导、院内办案骨干以及资历尚浅的助理审判员。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山西的入额法官遴选分五个步骤,分别是报名申请、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业绩考核、测评推荐。至2016年1月下旬,共有214名法官通过遴选,成为首批员额制法官。

 

福建省也是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在公布了包括福州、厦门、南平市中院及基层法院在内的18个省内试点单位之后,福建也于2015年10月中下旬进行了法官入额考试。

 

报名参加入额考试,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包括学历、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等,满足基本条件才可以报名。

 

夏先鹏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笔试侧重于司法能力的考察。之后进行考核,结合每一位遴选对象的办案数量、改判发回案件数量、投诉情况等综合考虑。考核完毕后,将初步确定人选上报给福建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查。

 

夏先鹏说,从中院的院领导到基层的法官都要参加笔试,概不例外。

 

福建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共有14名委员,其中专门委员7名,专家委员7名,包括资深法官、学者、律师以及人事部门的领导。委员会主任由资深法学专家担任。

 

以上两个省份,为首次法官入额遴选制定的员额比例均不足39%。福建的员额为35%左右,山西的员额则在30%左右。据前述两位副院长介绍,首次法官入额,不能把员额占满,要给之后入额的人留下空间,如年轻人、优秀律师等。首次遴选的百分比是按照各院编制分配的。比如,一个中院有100名中央政法编制人员,则该院入额法官人数不超过39人。

 

作为山西省高院分管业务的副院长,王文娅提出,在下一轮入额遴选时,省内应拥有更多的自主协调性,将员额向案件多的法院倾斜,综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案件数量增长情况考虑。比如省会城市的法院案件较多,可多分配员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截至目前,上海、广东、海南、青海等18个试点省区市已完成10094名法官入额工作。

 

除了法官,各法院编制内还有另外两类人,即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对这两类人均无进一步的工作性质阐释。“行政人员”较好理解,司法辅助人员则语义模糊。目前,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将未入额的法官、助理法官等编入司法辅助人员序列,分担入额法官的工作。

 

王文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是一个新名词,国家应先修法,给这类人群一个法律地位,规定他做什么、怎么做。比如,成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未入额法官,都曾是人大任命的职务法官,他们应该参与案件的其他工作,尤其是在立案率逐年上升的情况下。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认为,司法辅助人员可以成为年轻人的“半步台阶”。过去,刚刚毕业的年轻人进入法院,通常会被任命为书记员,之后成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改革后,年轻人未能入额的,会成为司法辅助人员,再根据各个法院的空缺情况参加遴选。但是,由于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没有明确的定义,有的年轻人看不清自己的成长路径,尤其是司法辅助人员和法官之间是否存在通道尚不清楚,他们觉得没有未来,因此选择离职,这种情况在一线城市出现得更多。

 

有些法院正在出现人员断层。在山西的一些贫困地区,工资低,案件多,压力大,不少法律专业毕业生都不愿意入职,40岁以下的法官比较少。

 

几位副院长均认为,必须明确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职责范围,给年轻人指明一条上升通道。

 

另外,司法辅助人员除了未入额法官和年轻人之外,还包括了编制内的书记员及法警,而这两项编制也有缺口。政协委员汪利民的提案就与此有关。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入额法官与书记员的比例应在1:1,但是目前各地编制内的书记员远远少于法官。

 

2015年内,安徽省内新增书记员1000多人。这些人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由政府出钱,法院出面聘用,但没有编制。聘用制书记员由于薪酬低,发展前景不明,人员流动性很大。

 

山西省也前后招录了几批书记员,并决定在2016年招聘1500名书记员。这次招聘由山西省人社厅牵头,法院参与,选择合格以后,和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聘用书记员。山西预期能入额的法官总数在3000人左右,但新招录名额和原有的书记员加起来,仍然无法达到这个数量。

 

汪利民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应给书记员做顶层设计。“要在法律上给他们地位,也要给他们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

 

据前期报道,司法体制改革中,各法院将推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及工资制度。

 

最先做出工资制度改革试点的是上海。上海规定,全市试点法院、检察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

 

而在很多省份,这一项改革尚未启动。汪利民表示,有关法官的薪资问题,要看顶层设计,最高法院、财政部或者中央司改小组统一标准,下面才能有据可依。

 

山西省则在承载了80%案件的基层法院,做出了一些尝试。具体的做法是,县一级基层法院除了院长之外,可以保留3到4名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也就是相当于行政的县处级。

 

“这是为了让优秀的法官明白,他不需要挤行政职务,当法官完全可以享受好的待遇。”王文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夏先鹏认为,法官的待遇保障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政策配套不够、解读不够以及分类指导不够等问题。”

 

如何破解“案多人少”

 

汪利民走出办公楼前,习惯性地抬头看了看。晚上9点,法院办公楼仍然灯火通明。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当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至2015年末,各省立案数激增。福建省立案数同比上升26.47%,而山西和安徽则同比上升32.3%和33.2%。

 

福建沿海比如福州、厦门的法官,有的人在2015年审理了三四百件案子。也就是说,按照一天一件的速度审理的话,全年几乎无休。

 

这其中占比较大的,是民商事纠纷案件。2015年,中国经济下行,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纷纷违约倒闭。这一现象十分普遍,从沿海的福建到西部的新疆,民商事案件所占比例都在快速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指出,2016年,法院应继续“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等案件,规范融资行为”。

 

随着员额制的推行,法官数量减少,各省怎么能在立案数激增的情况下,保持结案率,已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在试点法院中,院庭长办案都已成为常态。过去,优秀法官通常升迁至管理层,级别越高,办案越少,往往只负责审批案件。现在,这批院长、庭长又重新回到一线,成为审判长审理案件。

 

即便如此,法官的工作量仍远远超出负荷。能应对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规的方法,便是加班加点,但这并非长久之计。

 

三位副院长均认为,案件应该分流。一部分案件在到法院起诉之前,应交给行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另一部分案件应通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解决。只有一小部分案件进入普通程序,这样才能提高诉讼效率。

 

他们认为,这部分进入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应由司法辅助人员组织庭前会议、证据调查,法官只应负责上庭、审判。简单的案例直接让司法辅助人员写文书,复杂的案例则由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写文书。

 

山西省正是试验通过远程办案来提高诉讼效率。王文娅说,目前办过最远的案子在甘肃。一对70多岁的老年夫妇离婚,一个在山西,一个在甘肃。山西法院采用视频远程开庭的方式,办理了案件。

 

案多人少已给法官带来极大的负荷,然而,除了办案之外,法官们还承担着大量的非司法事务,包括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以及担任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等。

 

汪利民认为,目前确实存在一种现象,有些基层法院为了提高自己在当地党政机关的影响力,承担了很多额外的事务。

 

夏先鹏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法官有义务做法制宣传,但应通过案件的审判来实现,大量普法工作应由司法行政部门、宣传部门承担。“法官本来就减少了,这些事务不剥离开,案子又持续增多,法官无法专心办案,对他的健康和责任感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2016年,各级法院又增加了一项新的工作,就是处理“僵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到,法院应“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依法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建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新希望,稳妥处理‘僵尸企业’,推动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夏先鹏认为,法院在其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谁来申请“僵尸企业”的处理。“法院不能主动去破产,要有人来申请,如果说符合破产的条件,法院还要组织一个管理人的团队去清查资产,这涉及不小的费用,破产程序很复杂。”

 

从法律上处理“僵尸企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需要对方保持较为完整的账册。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些企业账面作假,或者账册尽毁,难以清算。“这个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的配合。”

 

另外,入额法官在平均承担300件案子的基础上,每年恐怕只能处理少量破产案件,而且一个案子往往又因清算程序持续两三年。“这个只能逐步、分批次地做。”

 

隔离非法干预

 

作为一名从1985年就开始从业的法官,王文娅感慨,法官的压力越来越大,难度也越来越大。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指出,过去在审判中存在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望改变这种现状,很多地方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院庭长去一线办案,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王文娅认为,终身责任制是一个倒逼机制,倒逼法官提高自己的素质,加强业务学习。同时,也倒逼法官不可枉法,每个人都应站在客观的、法律的角度处理案件,净化社会的政治生态环境。

 

与“以审判为中心”相对应的,是以“侦查为中心”,即侦查机关在侦查中获取的证据,对法庭认定事实具有预设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程序被架空,法庭审理成了走过场。

 

而“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只有法官才具有定罪的权力,只有经过公正审判才能将一个人定罪。换言之,在刑事审判方面,公安的证据收集能不能认定,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是否有效,均要在法庭上认定。

 

据夏先鹏介绍,这项工作在福建推进得不错,近几年有不少案子是改判无罪的,比如陈夏影案。

 

汪利民认为,这项改革更多是对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了要求,需要对方扭转以侦查为中心的思路。而在这项改革推进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律师懂得在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质疑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涉及刑讯逼供等。

 

2014年12月28日,上海三中院成立。不少外地人提着行李箱,急急忙忙想来登记立案。他们来自江苏、湖南甚至四川。

 

这是中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民告官”案件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桎梏。

 

但上海三中院无法跨省审理案件,这些外省来的当事人只好拎着包回乡。但法官们能感受到民众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期待。

 

至2016年1月,上海三中院所受理的上海市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有242件,而2014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有13件。因上海市三中院建立了庭前释明的制度,杜绝非法干预,案件审结后服判息诉率达100%。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设,是为了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当时,山西省已经在县一级法院探索跨行政区划审理行政案件。过去,山西的一些县城从未有过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根据最高法的规定,每个法院都要有行政庭。没有行政诉讼案件可审理的法官,只能开庭审理其他案子,造成人员的浪费。

 

2012年下半年,山西省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每个地市均可指定两三个审判人员数量多、素质高的下辖县级法院,集中审理全县行政案件。

 

2015年,该政策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在诉讼中由市级人民政府做被告的,可在各市级法院之间相互交叉处理。

 

安徽和山西一样,也做出了类似的尝试。

 

安徽省有十六个省辖市,分别指定了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以及相对应的这三个地级市的中级法院,处理全省的行政案件。同时,三个地级市的行政案件也彼此交叉处理。

 

在这些地方,当事人拥有选择权,如果愿意在本地起诉,也可以不进行跨区域审理。另外,为了方便当事人,安徽省还考虑试验巡回审判。

 

据汪利民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复了安徽省的这个方案,他们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比如从减少行政案件管辖的法院拿出一些编制来。今年下半年,跨行政区划审理行政案件将正式推开。如此大规模的省域跨区划管辖,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走在了前面。

 

对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中办、国办于2015年3月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明确,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作为分管业务的副院长,汪利民过去常常接到打招呼的电话,但此规定出台实施之后,这类电话明显少了。

 

“但我觉得这项规定还应该更细化,比如说,与案件没有利益相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过问某个案子,是否属于干预?反映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与干预办案如何界定?” 汪利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长期以来,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均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为了摆脱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半年之后,《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其中,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目前,福建和山西均在进行前期摸底工作,清算地市级中院和县级基层法院一年的财政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计划在2017年全面推开。

 

安徽已经做了一些探索。最近,安徽几个基层法院的院长履新,均经省高院和省委组织部考察,并报省委同意后,再履行相关的程序。

 

安徽省针对法检系统的财物统一管理,成立了“一处两中心”:省财政厅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处级单位,对接检察院和法院的财政预算部门。而省高院和检察院也设立了相应的财务管理中心,对接该处,统一管理经费预算的问题。

 

一处两中心的模式,目前已经开始试运行。

 

夏先鹏发现,近两年,涉法涉诉的信访量明显减少了。最直观的例子是,过去,法院门口常常有人堵路信访,现在则少多了。

民政助理员考察报告篇6

 

2016年3月13日下午,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委员们,针对当天上午的“两高”报告逐一发表自己的看法。

 

在民革中央届别的政协委员小组讨论会上,厦门海事法院院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夏先鹏对前来列席讨论的最高法、最高检工作人员抛出了上述意见。

 

“福建的一些法院招聘,像厦门大学法律系这样名校的毕业生,几乎不来参加考试,他们都去当律师了。有的法院里培养了七八年的人才,因为外面公司、律所的高薪聘请就走了。” 夏先鹏说。

 

今年年初,随着第三批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全面推进时期。

 

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3月13日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2015年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被列为单独的一章。

 

报告指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已取得了不少成效,包括推行立案登记制,推进法官员额制以及司法责任制等方面,但与此同时,本轮司法改革还存在六个问题亟待解决,如案多人少、配套设施不够、人才流失等。

 

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2016年,中央的各项政策怎样落地,成为摆在各级司法系统法院眼前的命题。

 

员额制期待配套

 

这是一个面试的现场。长条桌的南面,坐着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8名委员,委员的左边分别是监督席、计分席、核分席,委员的右前方放置着全程记录的摄像机,镜头直直对准长条桌的另一侧。

 

“你更愿意专职做一名法官还是领导干部?”

 

“入额之后你将如何处理好办案与作为院领导之间的关系?”

 

“请介绍一件办案过程中给你印象最深的一件事。”

 

2015年12月中旬的山西太原,来自山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市县的部分遴选对象,参加为期两天的山西省首批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陈述答辩考试。

 

问题并不复杂。但无论是见过大场面、从业多年的老法官,还是刚刚入行不久的助理审判员,都有些紧张。

 

一名法官回答道:“法官的职责更具荣耀感和责任感,二选一的话我更愿意做一名法官。”

 

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意见》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设施,其中之一便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

 

按照中央要求,法官员额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入额法官均要到一线进行审判工作。

 

山西省作为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于2015年6月在本省1市8县(市区)正式推行试点工作。到当年年末,共有符合条件的264名法官报名参与遴选,包括法院院级领导、院内办案骨干以及资历尚浅的助理审判员。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山西的入额法官遴选分五个步骤,分别是报名申请、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业绩考核、测评推荐。至2016年1月下旬,共有214名法官通过遴选,成为首批员额制法官。

 

福建省也是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之一。在公布了包括福州、厦门、南平市中院及基层法院在内的18个省内试点单位之后,福建也于2015年10月中下旬进行了法官入额考试。

 

报名参加入额考试,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包括学历、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等,满足基本条件才可以报名。

 

夏先鹏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笔试侧重于司法能力的考察。之后进行考核,结合每一位遴选对象的办案数量、改判发回案件数量、投诉情况等综合考虑。考核完毕后,将初步确定人选上报给福建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查。

 

夏先鹏说,从中院的院领导到基层的法官都要参加笔试,概不例外。

 

福建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共有14名委员,其中专门委员7名,专家委员7名,包括资深法官、学者、律师以及人事部门的领导。委员会主任由资深法学专家担任。

 

以上两个省份,为首次法官入额遴选制定的员额比例均不足39%。福建的员额为35%左右,山西的员额则在30%左右。据前述两位副院长介绍,首次法官入额,不能把员额占满,要给之后入额的人留下空间,如年轻人、优秀律师等。首次遴选的百分比是按照各院编制分配的。比如,一个中院有100名中央政法编制人员,则该院入额法官人数不超过39人。

 

作为山西省高院分管业务的副院长,王文娅提出,在下一轮入额遴选时,省内应拥有更多的自主协调性,将员额向案件多的法院倾斜,综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案件数量增长情况考虑。比如省会城市的法院案件较多,可多分配员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截至目前,上海、广东、海南、青海等18个试点省区市已完成10094名法官入额工作。

 

除了法官,各法院编制内还有另外两类人,即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对这两类人均无进一步的工作性质阐释。“行政人员”较好理解,司法辅助人员则语义模糊。目前,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将未入额的法官、助理法官等编入司法辅助人员序列,分担入额法官的工作。

 

王文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是一个新名词,国家应先修法,给这类人群一个法律地位,规定他做什么、怎么做。比如,成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未入额法官,都曾是人大任命的职务法官,他们应该参与案件的其他工作,尤其是在立案率逐年上升的情况下。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认为,司法辅助人员可以成为年轻人的“半步台阶”。过去,刚刚毕业的年轻人进入法院,通常会被任命为书记员,之后成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改革后,年轻人未能入额的,会成为司法辅助人员,再根据各个法院的空缺情况参加遴选。 但是,由于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没有明确的定义,有的年轻人看不清自己的成长路径,尤其是司法辅助人员和法官之间是否存在通道尚不清楚,他们觉得没有未来,因此选择离职,这种情况在一线城市出现得更多。

 

有些法院正在出现人员断层。在山西的一些贫困地区,工资低,案件多,压力大,不少法律专业毕业生都不愿意入职,40岁以下的法官比较少。

 

几位副院长均认为,必须明确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职责范围,给年轻人指明一条上升通道。

 

另外,司法辅助人员除了未入额法官和年轻人之外,还包括了编制内的书记员及法警,而这两项编制也有缺口。政协委员汪利民的提案就与此有关。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入额法官与书记员的比例应在1:1,但是目前各地编制内的书记员远远少于法官。

 

2015年内,安徽省内新增书记员1000多人。这些人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由政府出钱,法院出面聘用,但没有编制。聘用制书记员由于薪酬低,发展前景不明,人员流动性很大。

 

山西省也前后招录了几批书记员,并决定在2016年招聘1500名书记员。这次招聘由山西省人社厅牵头,法院参与,选择合格以后,和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聘用书记员。山西预期能入额的法官总数在3000人左右,但新招录名额和原有的书记员加起来,仍然无法达到这个数量。

 

汪利民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应给书记员做顶层设计。“要在法律上给他们地位,也要给他们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

 

据前期报道,司法体制改革中,各法院将推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行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及工资制度。

 

最先做出工资制度改革试点的是上海。上海规定,全市试点法院、检察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

 

而在很多省份,这一项改革尚未启动。汪利民表示,有关法官的薪资问题,要看顶层设计,最高法院、财政部或者中央司改小组统一标准,下面才能有据可依。

 

山西省则在承载了80%案件的基层法院,做出了一些尝试。具体的做法是,县一级基层法院除了院长之外,可以保留3到4名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也就是相当于行政的县处级。

 

“这是为了让优秀的法官明白,他不需要挤行政职务,当法官完全可以享受好的待遇。”王文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夏先鹏认为,法官的待遇保障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政策配套不够、解读不够以及分类指导不够等问题。”

 

如何破解“案多人少”

 

汪利民走出办公楼前,习惯性地抬头看了看。晚上9点,法院办公楼仍然灯火通明。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当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至2015年末,各省立案数激增。福建省立案数同比上升26.47%,而山西和安徽则同比上升32.3%和33.2%。

 

福建沿海比如福州、厦门的法官,有的人在2015年审理了三四百件案子。也就是说,按照一天一件的速度审理的话,全年几乎无休。

 

这其中占比较大的,是民商事纠纷案件。2015年,中国经济下行,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纷纷违约倒闭。这一现象十分普遍,从沿海的福建到西部的新疆,民商事案件所占比例都在快速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指出,2016年,法院应继续“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等案件,规范融资行为”。

 

随着员额制的推行,法官数量减少,各省怎么能在立案数激增的情况下,保持结案率,已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在试点法院中,院庭长办案都已成为常态。过去,优秀法官通常升迁至管理层,级别越高,办案越少,往往只负责审批案件。现在,这批院长、庭长又重新回到一线,成为审判长审理案件。

 

即便如此,法官的工作量仍远远超出负荷。能应对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规的方法,便是加班加点,但这并非长久之计。

 

三位副院长均认为,案件应该分流。一部分案件在到法院起诉之前,应交给行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另一部分案件应通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解决。只有一小部分案件进入普通程序,这样才能提高诉讼效率。

 

他们认为,这部分进入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应由司法辅助人员组织庭前会议、证据调查,法官只应负责上庭、审判。简单的案例直接让司法辅助人员写文书,复杂的案例则由法官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写文书。

 

山西省正是试验通过远程办案来提高诉讼效率。王文娅说,目前办过最远的案子在甘肃。一对70多岁的老年夫妇离婚,一个在山西,一个在甘肃。山西法院采用视频远程开庭的方式,办理了案件。

 

案多人少已给法官带来极大的负荷,然而,除了办案之外,法官们还承担着大量的非司法事务,包括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以及担任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等。

 

汪利民认为,目前确实存在一种现象,有些基层法院为了提高自己在当地党政机关的影响力,承担了很多额外的事务。

 

夏先鹏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法官有义务做法制宣传,但应通过案件的审判来实现,大量普法工作应由司法行政部门、宣传部门承担。“法官本来就减少了,这些事务不剥离开,案子又持续增多,法官无法专心办案,对他的健康和责任感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2016年,各级法院又增加了一项新的工作,就是处理“僵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到,法院应“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依法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建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新希望,稳妥处理‘僵尸企业’,推动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 夏先鹏认为,法院在其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谁来申请“僵尸企业”的处理。“法院不能主动去破产,要有人来申请,如果说符合破产的条件,法院还要组织一个管理人的团队去清查资产,这涉及不小的费用,破产程序很复杂。”

 

从法律上处理“僵尸企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需要对方保持较为完整的账册。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些企业账面作假,或者账册尽毁,难以清算。“这个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的配合。”

 

另外,入额法官在平均承担300件案子的基础上,每年恐怕只能处理少量破产案件,而且一个案子往往又因清算程序持续两三年。“这个只能逐步、分批次地做。”

 

隔离非法干预

 

作为一名从1985年就开始从业的法官,王文娅感慨,法官的压力越来越大,难度也越来越大。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指出,过去在审判中存在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望改变这种现状,很多地方提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院庭长去一线办案,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王文娅认为,终身责任制是一个倒逼机制,倒逼法官提高自己的素质,加强业务学习。同时,也倒逼法官不可枉法,每个人都应站在客观的、法律的角度处理案件,净化社会的政治生态环境。

 

与“以审判为中心”相对应的,是以“侦查为中心”,即侦查机关在侦查中获取的证据,对法庭认定事实具有预设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程序被架空,法庭审理成了走过场。

 

而“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只有法官才具有定罪的权力,只有经过公正审判才能将一个人定罪。换言之,在刑事审判方面,公安的证据收集能不能认定,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是否有效,均要在法庭上认定。

 

据夏先鹏介绍,这项工作在福建推进得不错,近几年有不少案子是改判无罪的,比如陈夏影案。

 

汪利民认为,这项改革更多是对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了要求,需要对方扭转以侦查为中心的思路。而在这项改革推进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律师懂得在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质疑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涉及刑讯逼供等。

 

2014年12月28日,上海三中院成立。不少外地人提着行李箱,急急忙忙想来登记立案。他们来自江苏、湖南甚至四川。

 

这是中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民告官”案件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桎梏。

 

但上海三中院无法跨省审理案件,这些外省来的当事人只好拎着包回乡。但法官们能感受到民众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期待。

 

至2016年1月,上海三中院所受理的上海市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有242件,而2014年上海全市法院系统中,告市政府的案件仅有13件。因上海市三中院建立了庭前释明的制度,杜绝非法干预,案件审结后服判息诉率达100%。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设,是为了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当时,山西省已经在县一级法院探索跨行政区划审理行政案件。过去,山西的一些县城从未有过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根据最高法的规定,每个法院都要有行政庭。没有行政诉讼案件可审理的法官,只能开庭审理其他案子,造成人员的浪费。

 

2012年下半年,山西省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每个地市均可指定两三个审判人员数量多、素质高的下辖县级法院,集中审理全县行政案件。

 

2015年,该政策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在诉讼中由市级人民政府做被告的,可在各市级法院之间相互交叉处理。

 

安徽和山西一样,也做出了类似的尝试。

 

安徽省有十六个省辖市,分别指定了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以及相对应的这三个地级市的中级法院,处理全省的行政案件。同时,三个地级市的行政案件也彼此交叉处理。

 

在这些地方,当事人拥有选择权,如果愿意在本地起诉,也可以不进行跨区域审理。另外,为了方便当事人,安徽省还考虑试验巡回审判。

 

据汪利民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复了安徽省的这个方案,他们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比如从减少行政案件管辖的法院拿出一些编制来。今年下半年,跨行政区划审理行政案件将正式推开。如此大规模的省域跨区划管辖,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走在了前面。

 

对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中办、国办于2015年3月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明确,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作为分管业务的副院长,汪利民过去常常接到打招呼的电话,但此规定出台实施之后,这类电话明显少了。

 

“但我觉得这项规定还应该更细化,比如说,与案件没有利益相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过问某个案子,是否属于干预?反映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与干预办案如何界定?” 汪利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长期以来,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均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为了摆脱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半年之后,《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其中,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目前,福建和山西均在进行前期摸底工作,清算地市级中院和县级基层法院一年的财政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计划在2017年全面推开。

 

安徽已经做了一些探索。最近,安徽几个基层法院的院长履新,均经省高院和省委组织部考察,并报省委同意后,再履行相关的程序。

 

安徽省针对法检系统的财物统一管理,成立了“一处两中心”:省财政厅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处级单位,对接检察院和法院的财政预算部门。而省高院和检察院也设立了相应的财务管理中心,对接该处,统一管理经费预算的问题。

 

一处两中心的模式,目前已经开始试运行。

民政助理员考察报告篇7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及其“三中全会”精神,提高政治理论水平;继续解放思想,坚定理想信念,更新思想观念,适应新的形势;强化服务意识,增强群众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履职能力。

2、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深入学习《宪法》、《监督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参加____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及标准文件讲解、评标专家网络操作实务等培训,经考试合格获____省人民政府颁发《____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3、加强经济社会管理知识学习,深入学习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必备知识,为开展民族自治立法打下基础。

4、积极参加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和支部组织的各类干部、职工学习,同时,做到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5、积极参加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参加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立法相关知识”培训。

6.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是适应新形势需要,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切实树立群众观念,增强监督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二是加强工作计划性,在制定全年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将工作逐项分解细化,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三是加强联系协作。主动与州直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与常委会有关工委室配合协作;加强内部工作情况沟通交流,增进相互了解,营造团结务实高效的工作氛围。

1. 参与立法工作

一是按照“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五年(____-____6年)立法规划为出发点,协助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条例草案法律文本的起草、调研等工作。

二是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会同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通过组建条例(草案)起草组、举办培训班、到省外考察学习、深入到县市调研、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征求省州专家意见,先后11次修改,完成了《____州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流程,提交常委会审议,提请州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获高票通过。

三是参与制作了立法工作流程图。

四是积极参与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实践活动。

积极参与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实践活动。年内共参与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发来征求修改意见的《____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____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____省人力资源条例(草案)》、《____省禁毒条例修正案》、《____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草案)》、《____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____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____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草案)》、《____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草案)》9部法律法规。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等形式,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或有关部门作了反馈。

五是积极参与组织考察学习。参与组织有关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殡葬服务管理立法工作,借鉴立法经验,提高立法质量。

2. 监督工作

参与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一是州人大常委会____年审议议题确定了听取和审议《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州

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比较客观全面了解全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全州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于七月下旬先后深入到部分县市开展了相关工作调研,参与撰写并协助修改了《关于全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开展全州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参与归纳整理了四条意见分别交由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限期整改回复。参与执法检查。于今年五月下旬参与组织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突出重点,深入到县、乡、村和基层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总结做法、经验,发现问题,参与形成了可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的执法检查报告,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针对存在问题,参与提出了加大宣传力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加大齐抓共管力度、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重视留守儿童问题等七条意见建议交相关部门办理回复。

参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年来,共参与接收处理州政府报来的规范性文件35件。按照《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内司工委统一登记后,分送常委会相关工委审查,有关工委均在时限内审查完毕,35件已由内司工委统一回复审查提请单位。收到群众投诉未按规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件。按照《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相关规定,内司委提请州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对安龙县政府制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龙县黄金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府发〔____〕2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要求报告审查结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对该办法给予了审查意见答复,并以州府办函[____]160号文件形式送安龙县人民政府,提出了以下三点处理意见:1、请安龙县政府立即停止执行《通知》,于15个工作日内对该文件进行修改,将修改情况书面报告州政府办公室,并将修改后的文件报送州政府备案。2、如对本审查意见持有异议,请于接到审查意见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报告抄送州政府办公室。3、如逾期既未提出申诉又不纠正,州政府办公室将提请州人民政府对该文件予以撤销或变更。内司工委也已将该审查意见告知投诉当事人,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与认真督办涉法涉诉案件。按照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督办涉法涉诉案件暂行办法,内司工委加强与督察室的沟通、协调、联系,一年来,共参与接待来访78次,督察室移交涉法涉诉督办件28件,通过调阅原始卷宗、查阅判决、裁定、申诉状及听取申诉人反映情况等形式,逐案进行研究处理,办结率100%。对督察室拟有意见建议的11件,经请示分管领导,参与召集委室有关人员及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会商、讨论,其中:转州法院审查办理的6件,转州委政法委4件、转兴义市人大办理的1件。年内重点参与督办了廖桂德重婚案、苏祖华、陈仕应、杨余谦、肖荣录、张大才5件国家赔偿案、张爱国受贿申诉案、刘思海民事赔偿等案件。工作中坚持集体研究,依法监督,督促办理机关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取得较好效果。

3、调研工作

全力以赴,积极配合参与民宗侨委深入到望谟、册亨、安龙、贞丰、晴隆、兴义等县市及有关乡镇、村、企业开展民族教育推进计划、三个民族乡及较少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经济文化和较少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侨务工作情况调研;

拓宽监督渠道、参与调研督察组深入到望谟、册亨、安龙、兴义等县市开展对全州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情况的调研督察。4、人大机关普法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参与承担人大机关普法办职责,积极参与做好人大机关普法工作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汇总,撰写简报、总结、自查报告,组织协调机关普法考试等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了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参与抓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法律政策专项组牵头职责内工作,参与制定了____年度专项组成员单位考核标准,并发至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州综治办牵头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认真参与做好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常委会开展法制讲座等相关工作。全年,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有16人,参与邀请了州检察院副检察长冯安贵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职工讲解涉法涉诉案件的成因及对策;认真参与做好州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交办的代表批评意见、建议的办理。参与办理1件,参与督办4件。

廉洁奉公是对一名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四要十不准规定”、《廉政准则》、《四项监督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做到慎权、慎独、慎言、慎微,始终保持清政廉洁的作风。

在思想意识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按照“作风建设年”有关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在工作中,坚持原则,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贯彻中央、中纪委对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要求,自觉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防微杜渐,自觉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作斗争,根除特权思想。

在作风上,做到自重、自尊、自爱、自励、自律,反思不足,增强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工作作风,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得到了同事的信任和支持。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做到正确地定位,处理好同事间的关系。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自觉维护领导之间的团结。在工作中做到服从领导,科学管理,关心下属,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弘扬正气,求真务实,力求高效,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与身边的先进典型相比,自己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学习上抓得不够紧。主要是学习的系统性还不够,学习的深度还欠缺。二是深入基层还不够多。埋头日常工作时间较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较少。

1、认真学习中共十八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政治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作为一项坚持不懈的思想建设任务贯穿于全年的工作中。

2、认真做好立法、监督工作。

3、围绕中共____州委、州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目标,深入开展调研,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民政助理员考察报告篇8

2007年,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以《监督法》为工作依据,按照常委会及委员会工作要点,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认真务实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深入调查研究,协助常委会做好专项工作监督

(一)为常委会审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

2007年6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做好审议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分管主任带领下,采取视察、检查、座谈的形式,进行专题调研。了解武钢周边治安状况、建筑工地治安状况、中小学周边治安状况、居民区治安状况及火车站周边流动人口聚集地治安状况。随后,又组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视察江汉区民意派出所“平安社区”建设,市公安局特警队装备建设工作情况,听取市公安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项工作有了较深了解。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后,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整理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按期回告了关于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为常委会审议公检法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服务

为了贯彻落实《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议》,进一步推动公检法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司法,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报告。围绕这项议题,委员会做了如下工作:一是进行工作部署。4月1日,委员会制发了关于开展2007年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对今年检查的内容、时间、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进行部署。要求“三机关”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下列内容:市法院检查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市检察院检查当事人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案件、当事人提出刑事申诉的案件;市公安局检查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罚款决定后没有执行的案件、提请逮捕没有被批准的案件。二是进行跟踪检查。在办案质量检查的不同阶段,委员会及时与“三机关”沟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调查研究。委员会组织到部分区进行调查研究,与部分市人大代表、部分律师代表进行座谈,征求对“三机关”办案质量的意见。四是对“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并抽查了部分工作案卷。五是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听取“三机关”工作情况汇报,对部分工作案卷进行检查。7月下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后,委员会及时整理工作审议意见,提出了工作整改要求。

(三)为常委会审议社会保障工作服务

2007年4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报告。会前,常委会领导要求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开展检查调研,收集工作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及时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地视察市儿童福利院、武昌区福利院、武昌区慈善超市等单位,了解有关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情况,听取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情况汇报,为常委会审议此项工作作了必要的准备。

(四)为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服务

2007年4月,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报告。为了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委员会对“四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调研,并就如何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代常委会起草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草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并审议通过“五五”普法的《决议》。

(五)为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

2007年11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委员会于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开展工作情况调研,先后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和市工商局进行走访座谈,了解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市法院工作情况,旁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会就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提出了5条工作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着力造就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二是遵循司法客观规律,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三是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调机制,形成多层次保护工作体系;四是加强对基层法院知识产权行政、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案件审判工作经验,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力度;五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司法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尊重法律,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

(六)为主任会议听取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和工作情况服务

2007年6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前,委员会到汉阳区检察院专题调研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情况,并就如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到外省试点城市进行工作调研,整理分析试点工作经验。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取工作报告后,肯定了三年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基层检察院的试点经验,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为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服务

2007年12月中旬,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为此,委员会年初到市检察院走访,专门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依据、工作方式、工作现状和外地的工作情况,并与市法院进行工作沟通。目前,市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从操作程序上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后,对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给予了肯定。

(八)为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关于2007年为民办10件实事落实情况做好调研工作

2007年11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为民办10件实事落实情况的报告。根据工作要求,委员会对10件实事中的加强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进一步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部分中小学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和工作意见。到市残联了解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到部分社区与居委会负责人、安保队员和社区居民座谈,收集工作情况反映。随后形成工作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决策当好参谋。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工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颁布实施和修订实施一年后,对其执行情况应进行工作调研。为此,委员会在9月份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和《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工作调研。分别到我市法律援助中心、部分律师事务所和犬类留检所进行了走访,听取了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关于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从调研情况来看,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较好。市司法局以法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社会覆盖面,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为创建“和谐武汉”,化解社会矛盾做了工作。市公安局进一步强化了执法工作力度,犬类登记办证数量和留检捕杀数量大幅上升,并采取多种方式改进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针对养犬管理中的问题,委员会也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大法规宣传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快留检所建设进度;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果。

三、开展了有关立法调研工作

(一)开展制定武汉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

委员会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总工会联合组成立法专班,开展了有关工作。一是开展调研工作,委员会与市总工会组成联合考察组赴上海、合肥等地进行了立法考察工作,提出了考察报告。工作专班制定了调研计划,分别召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部分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部分工会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座谈会。二是专班起草了条例(草案),按照边调研、边修改的方法,根据调研情况,多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三是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报告了立法工作情况,并征求工作意见。目前,这项工作已列入明年继续调研的立法项目。

(二)开展修订《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

2007年7月,委员会领导专题听取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派员参与市有关部门联合考察组,赴北京考察了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同时,到城区部分街道、社区进行了走访调研,对国家相关法律、外省外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法规草案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管理和服务事项以及法规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初步研究讨论,形成了工作意见和工作目标。

四、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

(一)认真督办代表建议。按照常委会安排,委员会确定将惩治建筑市场砂霸砖霸石霸的代表建议和意见作为重点进行督办,积极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开展工作,并结合委员会工作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时,专门对有关建筑工地治安情况进行了调研。及时与提案代表沟通情况,进一步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重点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的走访率、回复率、满意率均达到100%。

(二)邀请代表参加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活动。在组织视察、检查、调研过程中,委员会采取就近、便利原则邀请有关代表参加活动,积极为代表履职提供条件和服务。全年邀请代表参加相关活动47人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有关工作62人次。

(三)开展走访代表活动。委员会结合具体工作事项积极开展走访代表活动,已赴江夏、汉南、蔡甸、东西湖、黄陂等区走访了代表,征求代表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听取代表对市公检法等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认真做好有关涉法工作。办理涉法是委员会的法定工作职责,2007年受理群众涉法85件,按照有关规定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78件,存疑归档1件,自办重点涉法6件,全部办结。

五、几点体会

一是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年初,新一届的委员会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学习了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明确委员会的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站在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监督法》为工作依据,认真总结上届委员会的工作经验,充分认识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人大工作是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届以来,委员会根据中心工作任务,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有所为,使内务司法工作自觉融入全市中心工作之中。

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委员会在全年工作中,对调研议题坚持先务虚,后务实。先提出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再深入调研,了解和掌握实现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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