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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8篇

时间:2023-01-06 06:35:50

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篇1

    (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哪些规定-我国税法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具体规定了两种税率,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另一种是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税率表见后)。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个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见后)。

    ③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若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附表如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500元的5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4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205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256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307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358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409超过10万元的部分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经营、承经营所得,适用单位的承包)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5000元的52超过5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103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204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305超过5万元的部分35(注:本表所称全年所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而设的应税项目,根据我国国情和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作了具体规定,主要理由是: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籍人员到我国从事个体经营会逐渐增多,按照税收管辖权原则,对其在华取得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亦应同样征税。

    ②对无照个体户在取消了营为昌经营项目之后,应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故将其列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中。

    ③办学、医疗、咨询所得,现行规定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考虑到有的纳税人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专门从事这些经营活动,与一般偶尔的劳务不同,属经营行为,故将其归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纳税对象是怎样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所得,其范围主要包括: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③个体工商户的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转让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等项收入。

    (4)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相近,对其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办法,可以参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在计算机应纳税所得时亦然,并可根据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确定。

    对于纳税人即户主的计税工资扣除,规定为每月800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相同,以保证其生计的费用需要。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

    对必要费用为每月800元,亦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扣除相同。

    此外,有的承包人、承租人还要另外领取工资或薪金,应将其并入砂包、承租所得征税。

    (5)对个体工商户怎样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征税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改正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种行业,并且四种行业的所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红民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种行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税收篇2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的主要问题

个体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等方面都起到了显著作用。由于征管条件和征管手段的制约,加上其经营的分散性和灵活性,对个体经济的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一直是税收的困难环节。

1.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率较低,还存在一些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实际已开展生产经营的个人,税务机关对他们的数量和生产经营状况也知之甚少。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后涉税行为不规范:不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停业后提前开始经营而不办理复业手续,应办注销而不办注销。其主要原因:个体经济征管条件复杂。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的行业,成立的快,注销的也快,流区域广,这也给我们税收管理上带来了许多不便。

2.缺乏纳税意识。由于文化素质、纳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纳税意识普遍淡薄。除表现在登记纳税等行为之上外,许多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不够重视,有的纳税人认为办理完税务登记证按期缴税,税务登记证是否悬挂没什么关系,有的纳税人办完税务登记证胡乱放置,检查时找不到税务登记证的情况普遍存在。

3.税务机关征管力量单薄。由于个体工商户点多面广,缴纳税款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小,税务机关一般很少将个体税收征管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对个体税收征管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征收、检查的手段都不够充分,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变动所知甚少,在实际工作中,明明纳税人仍在正常经营,而我们却无法及时联系,

4.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局限于群众检举的个体户,没真正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处理力度不足,处罚之后也没有有效的管理,处罚也起不到警示作用。

二、加强个体经营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要把个体税收征管纳入到依法治税的大局上来看,而不能仅仅为完成税收任务而抓税收管理。一方面要积极研究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新问题,制定新措施,努力增强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在人力、物力配备上要倾向个体税收征管,把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充实到个体税收征管第一线,

1.摸情税源上门登记

要专门织力量对个体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地毯式的检查,该办证的一户不漏。并完善《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制度,以便于对经营者进行检查监督,二是主动借助社会力量,营造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税务机关要取得工商、公安、个体劳动者协会、街道社区等各管理各部门的鼎立支持。同时,针对个体税收直接涉及矛盾纠纷,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法制保障体系。三是加大对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监督。纳税人歇业、停业、注销公告制度,对经批准歇业、停业、注销的纳税人,按月在纳税服务大厅公告,并四处公示。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可每月不定期地抽调人员对各歇业、停业户和注销户进行实地调查。对发现问题者,即时严格处罚。

2.用好发票,以票控税

在进行有奖发票政策宣传时,将发票的作用加以全面的说明,倡导消费者形成索票的行为,业户遵守发票购领和使用的规范,营造“都开票,都要票”的良好社会征税环境,落实发挥以票控税、加强征管的功能

3.规范核定税收定额,科学收税

对纳税人按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确定其经营费用的成分。采取典型调查法,通过蹲点调查、突击抽点现金、突击抽查业户日销售帐等手段科学确定税额。要充分发挥民主评议的作用,召开由纳税人代表、个体劳协代表、协税护税组织成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分行业民主评议会议,确定纳税等级和定额标准,提高透明度,逐步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

5.加强起征点管理

在核定个体工商户税额过程中,针对销售额、营业额在一年中波动情况可减并征期,按次征收。此外应加强对一证多点或一户多证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实地核查,对属统一经营行为的,要严格合法征收。

6.使下岗再就业优惠落实

(1)税务机关可以将实地核查中发现的经营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超过八人的个体工商户信息反馈给工商管理部门,提请其变更经济性质,使其不再享受免税改策。

(2)将下岗再就业办理个体工商户者在三年内免税的政策调整为给予其一定的免征额待遇,当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超过免征额后应就超过的部分缴税,这样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免税待遇的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免税待遇的扩大化。

7.加大违法行为处理力度

对群众举报不开具发票或有偷逃税款行为的个体户,,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严格执法,做到查一个,影响一批,稳定一大片,杜绝偷税漏税现象。查处同时并进行思想教育,以取得良好社会效应。

参考文献:

[1]霍志远刘翠珍:《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一浅谈税收执法风险之防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2007-12-17)

[2]陈志勇,姚林:“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载于《税务研究》,2007年第5期

个体工商户税收篇3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税款。税务机关与单位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单位颁发委托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税收篇4

同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局上报省局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月日前完成对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工作。

个体工商业大户是指:凡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县(市)城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

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月份达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次年1月按其实际经营月份的营业额折算成年营业额后界定,年度中间新开业户。达到个体工商业大户界定规范的应按大户进行管理,并按第二条规定清算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未超过6个月的暂不界定。

一经确定,界定规范依照其上年度营业额确定。不论其以后年度营业额增减,原则上均应作为个体工商业大户进行管理。

对确定为个体工商业大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以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

二、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鉴定表由各设区市地税局对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式样设计。

1查账征收

对无《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辅导个体工商业大户建账健制。账制健全,能准确核算盈亏的个体工商业大户,可实行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户必需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认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其计税方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43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函[]38号)规定执行。

2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业大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经地税机关责令仍逾期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地税发[]100号)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一律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大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3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利息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规范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15%

建筑业:720%

饮食服务业:15-30%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行业进行细化,各设区市地税局应在上述规定的规范内。制定全市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具体执行规范。

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业大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

因重新核定造成与原核定税额不一致的少征的不补。对按上述规定重新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得低于原核定的税额。

需由核定征收方式变卦为查账征收的一律自年月起变更。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征收方式在年底前保持不变。

只就调整核定征收方式后的月份进行。对核定征收户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税款征收

分月预缴,个体工商业大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实行以票控税的按次预征。具体预缴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其同一项目的应税所得应合并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设有分支机构(分店)取得多处收入的个体工商业大户。由其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其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总机构(总店)与分支机构(分店)征收方式不一致的一律以其总机构(总店)征收方式为准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总店)为查账征收而分支机构(分店)为核定征收的应将其分支机构(分店)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并入总机构(总店)利润中,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个体工商大户提供其各分支机构(分店)生产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但不得用于弥补总机构(总店)亏损。

四、税源管理

加大对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监督管理力度,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个体工商业大户税源管理档案。及时掌握个体工商业大户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以及税源变化情况,对情况异常的要进行跟踪管理,分析查找出现异常的原因,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同时,要将所有个体工商业大户业主纳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对象。各设区市局于今年第三季度起,并于今后每个季度终了12日内、年度终了15日内向省局报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情况统计表》

五、工作要求

个体工商户税收篇5

    据调查,在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户的70%左右,可见其中存在较多的漏征漏管户。并且个体工商户数量及其庞大,占据了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绝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广,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经营灵活、变化性大,这让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雪上加霜。个体工商户账簿建立不完善,难以准确查账征收。有的个体工商缺乏建账能力;有的个体工商户有建账能力且经营比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账;还有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建账了,但是却建的假账。个体工商户不愿建账的原因:首先,建账增加了经营成本,个体户业主一般对税收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准确地建立账簿,需要雇用财会人员为其记账,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其次,建账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会计账簿,可以充分准确地反映出其经营状况、收入水平,这将会导致税负提高。因此个体工商户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从理论上讲核定税额有法可以,并不难,然而操作起来却十分的复杂与困难。首先核定税款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料,然而个体户业主为了少纳税,往往不会提供正确且充分的一手资料,使得税款核定难以到位。其次征纳双方在生产经营额上难以达成共识,个体户为了多获得税后利润,一般会尽量减少其“生产经营额”。随着计算机征收征管领域的不断应用,极大的推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税务部门的领导因此觉得税务人员过多,然而有些税务人员的素质却没有跟着提高,导致效率低下,又让人觉得税务人员过少。同时,较国家税务机关相比,地方税务机关人员少、事情多。据统计,税务机构分设后,分流到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比国家税务系统的人员少,然而地方税务系统的工作量却比国家税务系统的重。在调查的5个乡镇、10个街道两千多户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人员8人,人均管理200多户。且地方税务系统的征管经费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征管,从而导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专员专户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员到户,各税统管”计划,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为依据,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专业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许多税务人员旧思想、旧观念根深蒂固,不愿舍弃旧方法,亦不会去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导致征管制度与征管行为分离开来,没能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改革后的征管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会出现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如税收任务的落实问题、以及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等问题。

    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不公。首先,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是5000元。若一个体户月营业额是5000元(假设其利润率为20%),则其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致税率在8%左右,相当于400元税款,那么其税负是是过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进行了“地方保护”,放松了对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同时个体大户由于资金较充足,往往能利用会计人员为其减小“营业额”避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受传统核定税额方法的影响,在调查核定税额时不注重调查研究,在未准确了解其规模大小,项目利润高低的情况下,错误地、简单地推算出营业额,使得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反而税负更重,形成了税负上的差别。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分布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做到完全进行营业登记。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够严密且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个体户业主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个体工商户税收篇6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据调查,在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户的70%左右,可见其中存在较多的漏征漏管户。并且个体工商户数量及其庞大,占据了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绝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广,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经营灵活、变化性大,这让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雪上加霜。个体工商户账簿建立不完善,难以准确查账征收。有的个体工商缺乏建账能力;有的个体工商户有建账能力且经营比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账;还有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建账了,但是却建的假账。个体工商户不愿建账的原因:首先,建账增加了经营成本,个体户业主一般对税收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准确地建立账簿,需要雇用财会人员为其记账,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其次,建账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会计账簿,可以充分准确地反映出其经营状况、收入水平,这将会导致税负提高。因此个体工商户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从理论上讲核定税额有法可以,并不难,然而操作起来却十分的复杂与困难。首先核定税款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料,然而个体户业主为了少纳税,往往不会提供正确且充分的一手资料,使得税款核定难以到位。其次征纳双方在生产经营额上难以达成共识,个体户为了多获得税后利润,一般会尽量减少其“生产经营额”。随着计算机征收征管领域的不断应用,极大的推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税务部门的领导因此觉得税务人员过多,然而有些税务人员的素质却没有跟着提高,导致效率低下,又让人觉得税务人员过少。同时,较国家税务机关相比,地方税务机关人员少、事情多。据统计,税务机构分设后,分流到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比国家税务系统的人员少,然而地方税务系统的工作量却比国家税务系统的重。在调查的5个乡镇、10个街道两千多户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人员8人,人均管理200多户。且地方税务系统的征管经费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征管,从而导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专员专户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员到户,各税统管”计划,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为依据,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专业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许多税务人员旧思想、旧观念根深蒂固,不愿舍弃旧方法,亦不会去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导致征管制度与征管行为分离开来,没能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改革后的征管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会出现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如税收任务的落实问题、以及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等问题。

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不公。首先,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是5000元。若一个体户月营业额是5000元(假设其利润率为20%),则其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致税率在8%左右,相当于400元税款,那么其税负是是过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进行了“地方保护”,放松了对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同时个体大户由于资金较充足,往往能利用会计人员为其减小“营业额”避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受传统核定税额方法的影响,在调查核定税额时不注重调查研究,在未准确了解其规模大小,项目利润高低的情况下,错误地、简单地推算出营业额,使得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反而税负更重,形成了税负上的差别。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分布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做到完全进行营业登记。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够严密且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个体户业主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个体工商户税收篇7

1.武汉市江汉区个体税收征管现状

2018年7月,江汉区税务局响应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原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从经济体体量来看,武汉市江汉区属于较发达地区,税收主要以商业为税源,税源结构复杂。2018年,合并后的江汉区税务局共完成区级全口径收入236.34亿元,较上年增长2.4%,增收5.55亿元。其中个体税收完成1.59亿元,仅占全年总收入的0.67%。江汉区辖区内总机构53个,累计截至2019年9月,辖区正常户管155056个,其中单位纳税人35805个,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含报验、临时户等)119251个。个体征管户数占总体征管户数的76.9%。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截至2018年末,个体核定征收仅3666户,应纳税所得额1.59亿元。从人力资源配置看,江汉区税务机关编制2000余人,其中负责个体税收管理的共计不超过300人,占总人员的15%左右,却负担着全区155056户纳税人的征管工作。

2.个体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2.1个体税源遍布辖区,点多面广,税源分散

以江汉区为例,辖区内包括民族、民权、花楼、水塔、满春、前进、民意、新华、万松、北湖、唐家墩、常青、汉兴13个街道办事处,108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虽只有不足30平方公里,其中个体工商户总量却达到119251个。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密集的分布方式,消费者支付的金额被大幅度分摊,江汉区达起征点的商户只有3666户,2018年个体税收入库仅为1.59亿元。

2.2个体税收容易被忽视,征管力量不足

个体户的税收征管状况复杂,但在实际执行管理的过程中,通常对个体税收的重视不够。以江汉区为例,119251户个体工商户仅由不足300名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征管力量与工作繁重程度存在严重不协调。

2.3税收起征点政策带来的临界点矛盾

2018年,以3万为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被批准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这一政策下,个体工商户月营业收入只要超过3万元就必须全额征收,而只要低于3万元就完全减免。这就给营业额处于临界点的商户带来巨大压力,甚至可能促使其做出谎报、瞒报等逃税漏税的行为,损害个体税收的社会公平性。

2.4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缺少刚性执法手段

个体工商户业主普遍存在逃避纳税的心理,甚至有部分个体业主坚决不予配合,税务机关又缺少刚性执法的力度,这直接导致漏征漏管的现象。

3.解决的方式

3.1充实个体征管力量,提高对个体税收重视程度

一是通过划分属地,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配合进行定期巡查,分散征管压力;二是定期轮岗,发挥业务精通的税务骨干力量,为改善税收征管情况集思广益;三是根据巡查结果动态划分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类别,及时做出针对性的征管办法和措施,刚柔并济的实现税收征管目标。

3.2实行动态核定征收,听取民意和市场情况

一是按季度划分税收申报区间,实行动态管理。缩减定额征税申报区间,将一年一征收改为一季一征收,价格水平参考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波动情况,区分淡旺季。二是听取民意,实行税收标准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制度,定期核定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按实际情况调整定额征税额。

3.3多方联控,协调合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及市场秩序

(1)税务部门应与工商部门协同合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波动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淡旺季分布,按市场情况拟定合理的季度制定额征税标准。一方面,避免经营收入在征税临界点的工商户有的全额纳税有的全额免税的税负差异,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作为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季度考核,避免因季节收入分配不均导致的总额低于起征点的情况,挖掘隐蔽的个体税收。(2)税务部门应与街道社区密切联系,做好税收核定程序的公开工作及收集民意的过程,定期举办税收核定听证会,广泛听取民意,最大程度上保证个体税收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做好税收宣传工作,通过社区宣传日积月累,将纳税意识深入人心。

注释:

[1]邻水县国税局课题组.国地税合作探究提升个体税收管理成效路径[N].四川科技报,2017-12-06(002).

个体工商户税收篇8

为全面客观地总结祁门县国税局的个体建账试点工作,探索“盯住大户”的有效方法,日前,**市国税局组织开展了对祁门局个体建账试点工作的专题调研。调研组通过调阅户籍资料、提取和分析数据、上门调查和召开税务人员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对比数据,直接听取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意见,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估和理性思考,提出了完善试点的改进意见,为在全市推广个体建账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试点的背景

个体工商户依法设置账簿、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1997年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后,我市个体建账工作曾一度展开,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工作难见成效,最终不了了之。2002年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个体建账工作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为避免重蹈覆辙,祁门县国税局积极谋划,认真落实,对个体建账工作的难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一是税收政策欠公平,建真实账难。当前,商业领域经过充分竞争后,平均利润率(近似于增值率)一再降低,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大大高于本地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率,税负不公平的矛盾已十分尖锐。个体建账户大多是规模较大的商业经营户,在“双定”征收方式下,核定销售额一般不足实际销售额1/3,税负不公的矛盾尚能得以掩盖。一旦如实查账征收,建账户的税负会猛增,在竞争中将难以生存,因而抵触情绪很大。

二是经营管理层次低,建规范账难。个体工商户点多面广,现金交易多,经营方式灵活,且缺少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参与经营者又以家庭成员为主,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加上个体经营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大多不会记账,即使聘请他人代账,多花钱不算,代账者也是接多少单据记多少账,会计信息真实程度很低。

三是征收管理手段少,遏制假账难。正因为个体经营信息难以监控,税务机关一直未能找到有效的控管手段。实行查账征收后,假账一度盛行,税务机关面对申报税款“滑坡”而束手无策,又不得不走“双定”征收的回头路。

在省局个体税收管理的16字原则,即“管理户籍、盯住大户、电脑定税、申报纳税”的指导下,该局认识到,推行个体建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引导和帮助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职责,应以积极的态度、求真的勇气和创新的思维努力攻克这个难关。为此,该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了《祁门县国税局个体工商户建账实施办法(试行)》,从2003年5月1日起,再次启动个体建账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统一建账标准,明确建账要求。规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或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或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或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所有药品经营户均应按规定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简易会计核算。考虑到个体经营者建账的实际困难,为方便业户建账,推行初期所有建账业户暂时只建立营业收入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并编制库存商品盘点表。

(二)把握政策精髓,创新工作思路。根据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该局根据此项规定,考虑到目前个体税户利润率低、征收率较高的现状,对如实建账户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核定税款,采取查账与核定相结合的办法。即:以账面上反映的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货物购进原价后的差额,乘以适用税率核定税款;应税劳务直接以销售收入乘以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再乘以适用税率核定税款。纳税户实际申报时,以上述核定税款按适用征收率倒推销售收入额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申报征收。毛利率的核定和调整由该局按年组织调查测定。

(三)依托信息技术,合理设置流程。该局经过几个月试行后,发现核定的过程较繁琐且缺乏监控。在市局信息中心的支持下,开发应用了“个体税源管理系统”。该系统通过对原始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复审几个环节,测算出应纳税款,打印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同时将建账户“电脑定税”的税额录入“个体税源管理系统”,以“电脑定税”的税额作为最低控制标准,纳税户每月通过“个体税源管理系统”申报测定的税额如低于“电脑定税”的税额,系统自动按照电脑定税额核定应纳税款,并进入纳税评估环节。信息技术手段为查账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提供了一个操作平台。

(四)完善后续管理,提高建账质量。该局对使用收款机的超市、药店和建材商店,要求统一使用收款机专用发票,规定每天结束营业时必须从收款机内打印出销货清单,作为收入记账的原始凭证;每月申报销售收入都要与开具发票金额比对,开票金额超过申报收入一定比例的,列入超预警值范围进行纳税评估;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的纳税户,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并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对纳税人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一经查实,除对其实际经营额按照适用征收率进行查补外,并按照偷税处理。

三、工作绩效的评估

(一)建账工作力度较大。从2003年5月1日以来,该局通过宣传发动,学习辅导等方式,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将所有达到建账条件的个体经营者都纳入了建账管理。建账户数从开始时的16户发展到目前的77户,所有建账户均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和库存商品盘点表,是我市个体建账工作推行力度最大的县局。

(二)税收收入增长较快。2004年个体固定业户实现税款104.45万元,其中建账户实现税款50.8万元,占个体税款总量的48.6%。从第一批建账的16户统计数据看,建账前平均月纳税合计为10120元,建账后平均月纳税合计为20104.83元,增长了98.67%(详见附表);从原实行“双定”征收的33户纳税情况看,2004年全年入库税款36.6万元,按原定额计算应纳税款为22.34万元,增长了63.8%;从分行业看,五户超市建账前平均月纳税合计为5600元,建账后平均月纳税合计为10030.93元,增长了79.1%,5户加工修理户建账前平均月纳税合计为2040元,建账后平均月纳税合计为4302.14元,增长了111%;3户五金建材户建账前平均月纳税合计为1200元,建账后平均月纳税合计为2921.24元,增长了143.49%。

(三)纳税人反映普遍较好。由于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经营者一律采用了查账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对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者普遍采用了“电脑定税”,既较好地抓住了大户,又适时地规范了中小户,因此该局个体税收管理已逐步走上公平、公正、合理的轨道,纳税人反映普遍良好。我们走访了部分建账的纳税人,都认为这种征收方式是实事求是的,对按实际申报核定能够承受的纳税额,感到公平合理。经营医药的王志华说,现在市场竞争激烈,生意越来越难做,药品进价高了,而售价反而低了,建账后税负比以前重了,但通过建账,自己对经营状况始终心里有底,对规范管理有好处。同时,他们也担心万一改变了这种征收方式,而销售收入的情况又让税务机关掌握,心中总有一种不安。

四、完善和推广试点的思路

推行个体建账工作是进一步规范个体税收征管的需要,更是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但是,这项工作推行困难,矛盾众多,突出地表现为:征收率较高与经营毛利率较低的承受能力的矛盾;商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与个体户税负较高的公平竞争的矛盾;免税者众与纳税者寡的心态不平的矛盾;个体经营者素质较低与建账要求较高反差大的矛盾。在这样一个矛盾交织的形势下推行个体建账,必须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步推进。祁门局在推进个体建账工作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成功经验,值得全市其他地区借鉴,应认真总结,加以完善,全市推广。总体思路为:

(一)突出建账重点。重点是盯住个体大户,坚持个体大户建账要求不放松。当前建账的重点应为个体商业超市,汽车维修,文具,摩托车销售等使用收款机或发票使用大户。可适当提高复式账或简易账的标准,初期以建简易账为主,账簿中又以收入账为主,条件成熟时逐步向复式账过渡。

(二)实施分类管理。对按要求建立复式账的,税务机关应当摒弃歧视政策,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报经省国税局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未按规定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以行业最高税负水平核定税款;对建立简易账的,实行查账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核定方法要依法、合理,比照一般纳税人计税原理核定的做法可借鉴,但面不宜过宽,应限定在进销凭证比较齐全、营业额较大而毛利较低的行业(如超市、家电、摩托车、建材、副食品批发等),核定的税款不得低于电脑定税核定的税额;对经核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其他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同时,要建立查账征收户与“双定”户的税负比较制度,定期对建账户建账前后的税负水平及个体同行业、同规模的建账户与“双定”户税负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对税负明显偏低的,要作为调整税负或稽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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