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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论文8篇

时间:2023-03-10 14:50:05

人文主义论文

人文主义论文篇1

陈荣捷在中西哲学比较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国哲学史的特色。他在《中国哲学文献选编》一书中提示中国哲学的特色:“一言以蔽之,可以说是人文主义。”“但此种人文主义并不否认或忽略超越力量,而是主张天人可以合一。”(《中国哲学文献选编》,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陈先生以为中国的人文主义具有两大特色:1.人本主义;2.追求天人合一。

一、人本主义

此“本”为何?在陈荣捷看来,这个“本”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他遵循孟子的思路,认为人之为人的根本在于人具有道德性。此“道德性”即为人之本。这是陈荣捷论述人文主义的理论前提。以“道德性”为人之根本,这正是中国人文主义异于西方人文主义之处。

布洛克指出:“在西方思想分为三种模式看待人和宇宙,一、超自然的模式即宇宙的模式,集焦点于上帝,把人看成神的创造的一部分。二、自然的,即科学的模式,集焦点于自然,把人看成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像其他有机体一样。三、人文主义的模式,集焦点于人,以人的经验作为人对自己,对上帝,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西方人文主义传统》,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页)而西方的此种人文主义模式始终不居于主流的地位。新儒家之一的唐君毅先生也持此种看法。他认为,西方的人文主义,差不多都是为了要反抗某种文化上的偏蔽而兴起的。西方的人文主义不但在思想上不居主流,而且在内涵上电不同于中国的人文主义。引用唐君毅的话可说明此点。他说:“将中国的人文主义译为Human-ism时,在内涵上受了委屈。”(《人文精神之重建》,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版第592页)因为:在中国的文化里,通过人格的修养而得到道德主体,才是真正的人之“本”所开启。正因为人文世界是由道德主体开启的,所以人文主义是一种精神境界,而不是一种哲学体系,这是西方人文主义所不能尽其意的。

徐复观认为,西方文化是在对自然的思考过程中产生的,是一种“知性”文化,表现为一种向外开拓、向外进取的精神。他把人文精神分为两层意思,最基本的一层是讲在“人”自身上立足,而不是在“神”上立足。在这一层上,中西人文主义是相同的,深的层次,西方人文主义强调“智”,崇拜有能力的人。知识在道德之上,西方哲学是顺着知识去找道德的根源,只把握事务的真假,不论善恶的态度。而中国的人文主义更强调道德,是一种“道德主体性”为基础的人文主义。

陈荣捷对中国此种“人本主义”的分析,是从中国哲学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人手的。首先他阐述了中国人民的真理观。他说在中国:“真理并不被了解为由上帝所启示,抑或被了解为一抽象原则,不论其多合逻辑。相反地,真理只是人间事物上一项可发现与可指示之原则。换言之,真理之真正考验乃在人间历史上。”(《中国哲学论集》,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所1994年版第262页)真理的产生与验证均在人间历史上由此产生一结果,真理记载于历史典籍当中。此种历史典籍最后成为中国的经典。显著者为四书与五经。“经”字,在古代中国,意味恒长,有不变不易之义。而中国经典,在中国乃充当为自然法,因为它们高高凌驾在政府、社会、宗教与其他各方面中国文化之上。儒家经典被人们视为人间活动的最高准则,此中隐含之义为,这些经典所包含的真理主要为道德真理。自然法涵盖万事万物,所以万事万物,不论为人事或自然,都具有道德特性。陈先生总结说:“吾人恒具有主要为道德真理之基本信念。意即一切真理,不论其显现在自然或人间历史上,其目的均在陶冶道德。”(《中国哲学论集》,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所1994年版第263页)这是中国人民真理观的理论层面,要使此真理观赋有生命还得实践。

由此陈先生进而论述了中国人民真理观的实践层面。这一层面由“体验”这一观念来表达。“体验”,其大意为个人本身实验或体认,即个人本身的认知。“体”指躯体,强调积极的个人经验。此一经验涉及三个层面,首先是我们对认识对象的认同,其次是道德准则与社会行为,最后是理性与直觉的方法。“总言之,此一经验结合形上学、认识论与伦理学而为一大和谐。”(同上,第316页)

理论与实际的密切关系还体现在“知行”关系当中。大多古代大哲们,对知行关系都有论述。他们的共同点是,在强调“知行统一”的同时,把重点却放在了“行”上。对“行”的重视产生了两大结果,一是在古代中国里,哲学从未独立成学。哲学只被认为是对人事种种复杂关系的研究,换言之,哲学只是致力于日常生活与平常行动当中。一是除少数哲学家以外,大都是热衷于社会与政治的人物。他们致力于社会与政治活动之中,因而很少撰写长篇论文或任何远离人事的论文。他们常以对话、书札或官方文件的形式阐扬自己的学说。

陈先生认为中国哲学的实质表现于中国人民的日常生活与日常言语当中;大部分中国哲学家均为积极人世的人物;其哲学著作也主要为与实际人生有关的著作。凡此总总,显示出中国人文主义的以人的“道德主体性”为本的特性,而此正是中国哲学的人文主义特色之一。

二、天人合一

陈荣捷说:“天人合一之观念,实际上贯穿整个中国哲学史。”(同上,第311页)“天”在中国哲学中有三种含义:一指义理之天;二指自然之天:三指宗教之天。此三种“天”刚好一一对应于儒、道、释三家。由此陈荣捷说道:“就哲学层次而言,儒家企求与天合一。道家则志在与自然合一而无别。佛家则希冀进入一切个性与差异均皆消失之涅境界。”(同上,第283页)

对于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陈荣捷是从孟子所开启的心性论角度来论述的。他引用孟子的话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天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孟子・尽心上》,第1章)“性”字意为人与物之本性。在儒家看来人与物的本性即是“道德本性”。因为在中国“人民对于自然事物与人事并无绝对区分,两者均以‘事’字代表。两者均遵守同一套法律,其中尤以道德法为其终极。”由此,人与物均具有道德性,并且人与物之性均源于天。即是说人与物在“性”的基础上便能与天合一。陈氏说要让人与物之性得以显现,就得通过“诚”来加以实现。“诚”字兼有诚与实两意,且含有完成之意。它的重要作用为使万物真实元妄。因为:“诚者非自成己也,所以成物也。”(《中庸》第25章)通过“诚”使得人与物之性得以彰显。由此就可以参赞天地之化育,进而就能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至于道家,陈荣捷说他们期望的是与自然合一,即与道合一。在道家看来,人与宇宙乃处于小宇宙与大宇宙,亦即天人关系当中。人要实现小宇宙与大宇宙的合一,就得通过“虚”,以消除人身上的不自然的成分,以恢复人的自然本性,从而实现与道合一的境界。因为在道家的理论中,万物与人均遵循道,而“道”即自然。那么人只要恢复其本真状态,自然就能与天合一。“虚”为何意,陈先生解释道,“虚”一词不能就字面意义解释空虚。其实际意义指绝对的平静、心灵纯洁、毫无私欲、不受进入的印象所干扰,也不让已在心中之物干扰进入心中之物。由此老子教导我们,“虚其心”、“致虚极”、“守静笃”,以此就能烛照万物而与道相契合。

陈先生以禅宗为例,对佛教的“天人合一”说进行了分析。他说:在禅宗看来,人的自性原本纯净。若能通过一定途径,使此一纯净本性得以彰显,人就能达到佛境。此一途径即为“定静”,其意为我们在思虑时不为外物所动,处于法相当中而又能逍遥其外。“定静”即是没有邪思升起。而没有邪思升起,人们便能见出自己的本性,由此便得开悟而顿时企及佛境,顿人涅。

三、人文主义的表现

陈先生以为,此种以人的“道德主体性”为本,且追求“天人合一”的人文主义在中国的思想界始终居于主流地位。它不仅体现在儒、释、道三大思想体系当中,还很明显地表现在中国人民生活的各层面,并且有悠久的历史。

中国的人文主义产生于商周之际。公元前1111年,周人征服殷商,部族社会由此逐渐转型为封建社会。周朝统治者为了论证其合法性,提出“天命”的概念。“天命”即独立自存的道德律令,依此概念,人在世或死后的命运,既不依赖灵魂,也不依赖神灵的力量,而纯是依靠自己的善言善行。由此他们宣称,商人虽曾禀受天命,统治天下,但因怠忽职守,已自绝天命。周王朝统治者说因他们具有美德,天命乃转移到自己身上。“天命”概念的提出,使得天与神灵的人格力量被人的德性与努力所代替。由此人的角色变得日益重要,一是因为新王朝的建设需要人才,更重要的一点是,人可因其自身的德行主宰自己的命运。此时的个人范畴和社会范畴,皆是道德性的范畴。

虽然人文主义已萌芽于殷商时期,但是把中国的人文主义带到最高峰的人,是孔子。他很少谈及神或人死后的问题,他的思想集中在人的问题上。他认为美满的社会应由好政府与和谐的人际关系所构成。好政府应当以德治国,统治者且要以身作则。善恶的标准是义不义而不是利不利。家庭应以孝道为重。至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主张以“礼”相待。他相信所有的人都可趋于完美,由此他一改传统对“君子”此一概念的定义。他认为“君子”应成为描述道德高尚的人。此种改变,无疑给当时的社会造成了一场社会变革。孔子所开启的人文主义高峰,体现在他那句宣言当中,即:“人能弘道,非道弘人。”随后陈先生补充道,孔子并非不相信超越的力量,他只是要人们在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别依赖鬼神或祖先的力量,而要靠自己。

道家中的人文主义。陈先生说,老子《道德经》一书表面上似乎在教导人从人事退隐,但实际上,该书至少有三分之一涉及管理之术,此外另有数章还论及军事行动。《庄子》之内篇,七篇为真,而其中有三篇谈及理想的导师与理想的君主。在老、庄看来,理想的人物为圣人,而非从人事退隐的人。在宗教层面看。道教的目的乃在追求延年益寿、长生不老,为此几世纪以来他们一直都在尝试包括运动、饮食、医药与炼丹在内的各种方法。不难看出道家虽具有自然主义的倾向,但同时也具有人文主义的特色。

佛家中的人文主义。佛教一直追求涅境界,即脱离人世,但是在这一活动当中,人始终处于一核心地位。陈先生说,佛教从一开始传人中国,就受到了中国浓厚的人文主义的影响。他举观音为例,“观音”在中国是最普遍的神柢,然而她已被人性化了。在3―12世纪的印度和今天的日本,观音仍然保持着超越与天国的特色,但在中国,她已然变成人身。从唐代开始,观音手持花瓶,向众生倾注万般祝福,此祝福非涅架,而是诸如健康、财富、长寿,及子女等人间祝福。她并不高坐天堂,而是坐在竹簧边,手抱婴儿或手提鱼篮。不难看出观音在中国已非常接近人类,确已被人性化。禅宗作为中国化的佛教,更是具有人文主义色彩。它的主要教义为,信仰佛性内在于吾人内心。拯救的教义为“直指人心,见性成佛”,且拯救乃在当下达成,“即身成佛”。陈以为“即身成佛”的理念与儒家视身体为受之父母而不敢有丝毫毁伤,及道家的追求长生不老、延年益寿的主张,有异曲同工之妙。

人文主义论文篇2

[摘要]以格林菲尔德为核心代表人物的西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是一个影响深远的理论学派。该学派不仅有重要的理论贡献,而且有着不可忽视的实践价值,具体表现在学校管理中的组织目标、管理制度、领导行为、系统环境等方面。同时,从该派理论可以观察到当前我国中小学人文管理中存在的误区并有助于改进之道的探寻。

西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是在针对科学主义教育管理论尤其是盛行于20世纪50-60年代的“教育管理理论运动”提出强烈批评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尽管国内目前已有一些相关理论文献但为数不多,而从实践角度探讨其价值的文献则更为少见,这与人文教育管理论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理论学派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把握其主要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其实践价值联系实际进行剖析,并对我国中小学校人文管理问题进行反思。

一、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主要观点

持有人文主义立场的教育管理思想家以T·B·格林菲尔德(T.B.Greenfield)、C·霍金森(C.Hodgkinson)、W·英格里西(W.English)、S·J·麦克西(S.J.Maxcy)等为代表,其中格林菲尔德是领袖人物,其理论观点集中反映在《格林菲尔德论教育管理——走向一门人文科学》一书中。总体而言,这批人是在对过去的教育管理理论,尤其是行为科学影响下的“教育管理理论运动”提出猛烈批评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旗帜鲜明的一派理论观点:组织不是自然实体,而是人为适应社会而自行创造的产物;组织的目标其实是人的意志、权力、价值的体现;组织的结构也不是实在的和预先建构好的,而是组织成员相互作用的产物;既然组织是人为的产物,因此也不存在统一、客观、普适性的组织理论;教育管理面对的问题不仅是事实问题,更重要的是价值问题,撇开价值问题就无法认清教育管理的现象和本质;教育管理活动中事实与价值不能割裂,如果管理者只看重管理中的结构、形式、工具意义,就会把更重要的教育目的置于脑后,这样教育管理的意义和价值就会被大大削弱。

不得不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研究者由于已经习惯于将西方人际关系理论看作是一种所谓的“人本管理”理论而有可能将人际关系理论混同为或认为至少部分属于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需要澄清的是,人际关系理论因其只是在常规视角下对结构功能主义范式主导下的古典和现代组织理论进行反思而在根本上持有科学主义立场,如将其与人文主义管理论相混淆,难怪有学者会说这是“滑天下之大稽,可能要贻笑大方”。

二、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实践价值探析

尽管说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在批判教育管理理论运动的同时所持有的许多观点有矫枉过正之嫌,但事实上它除了有理论贡献外在实践上也不无裨益,尤其是它对个体及其价值重要性的强调。在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中片面、极端的观点保持足够警惕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从组织目标、管理制度、领导行为、系统环境等方面来考察其实践价值。

(一)组织目标

一般而言,管理是围绕着一定组织目标展开的各种具体活动,因而组织目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在组织目标上,人文主义学派强调的是个体的目标而不是组织整体或其所属各个部门机构的目标,甚至否认有组织目标的存在。格林菲尔德曾经说过:“许多人并不相信组织的目标,他们只有‘在组织中做什么和怎样做才正确’的认识。”这种观点从现实看来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组织成员对其所在组织的目标还是会有所认同或共识,就如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发展目标有其理解和共识一样。对于这一点,格林菲尔德最后不得不指出,所谓组织的目标实际上是有权力的组织成员的目标:“组织目标是当前最有势力的组织联盟的当务之急和意旨。”显而易见,校长的职位和权力足以使其意志转化为学校的目标。对此,笔者曾经在做一个中学校长负责制的调研中,发现教职工对学校的发展目标确持有此种态度,认为“那都是领导们的意思”“校长说了算的”。这样的学校发展目标对教职工中的认同感及其产生的导向作用可想而知。因此,人文主义学派比较极端的强调个人目标的观点事实上从一个反向的角度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学校组织目标如发展规划的确立必须倾听教工的意见、反映个体的心声、调动群众的参与,从而充分代表利益相关个体的意志;退一步讲,即使是校长有好的规划与设想也应当在充分征求意见、获取教职员工支持与共识的前提下予以合法化。

(二)管理制度

制度对组织的正常运转具有工具理性的规范性意义。但在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那里,连组织的存在都予以否认,当然也就无组织制度可言。不过,人文主义学派并不否认个体的存在也需要一定的规则,只是认为这种规则不是从外部强行赋予和设定的,而是由个体成员共同认可和建构的,强调规则的人文化。事实上,这种个体间的规则类似于组织中的制度。进而可以认为,人文主义学派对制度的形成要求所有组织成员的参与、要充分融入组织成员的意志、愿望、价值和主张。一般而言,组织的制度有3个来源,即源于组织文化的内生制度、组织创始人或管理者设计的制度,以及社会权威规定的制度。其中组织文化的内生制度可能与人文主义学派的规则观有更多的相似。由于学校的主要成员都是知识分子,而知识分子这个群体在尊严、情感层面的需要比一般群体要高得多,因此学校的制度建设应当在把握这个特点的前提下有效地实现制度的人文化。具体而言,学校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重视源于组织成员共同信念和多数成员偏好行为方式的内生制度的形成,另一方面在新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并体现大家的价值和利益,此外即使是社会权威规定的制度也应该在“使命”说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同和服从。

(三)领导行为

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充分说明校长领导能力和领导行为的重要意义。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认为,和其他组织成员一样,领导也是个体,也有他们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和目标,也追求他们的自己的利益,只是组织的领导会以自己的职位和权威将他们对问题的看法强加给其他成员。但他们认为这种强加是不对且无效的,应该强调的是个人素质在管理中的作用而非正式职位所享有的法定权威,认为“在某种情况下,需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恰当行为和最适合于做这项工作的人,而不需要去考虑这些人在组织里的正式职务或身份。”其实这就是强调教职工个人的特点与能力,反映到校长身上就是认为:校长对一个学校的领导作用是其个人素质和能力的产物而不是校长这个职位权威或职务权力的必然结果。这对于我们校长的领导行为是有其启发意义的。其实,在一般管理学原理中谈到领导权威时,经常提及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其中非权力性影响力可能与人文主义学派对领导的看法是相通的。因此,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者,应该意识到非权力性影响力对自己威信树立和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进而在领导过程中要更多的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领导艺术、民主作风,从而营造能够激发和强化每个组织成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文化氛围,使大家在团结、和谐、温暖、愉快的人际关系中努力工作,实现组织目标和个人自身价值。总而言之,校长的领导行为中应体现人文精神和饱含人文意蕴。

(四)系统环境

时至今日,人们对学校组织性质的认识已经超越了封闭科层组织阶段,而对开放社会系统或松散结合系统有更多的认同,意即强调学校与社会外部环境之间信息与资源的交换及其相互影响。但是,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对环境有其独特的认识:所谓学校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其实是学校内个体成员与组织外部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整个学校与外界的联系;教师的行为产生于每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对环境的认识与理解。进而,人文主义学派认为更应该关心个体教师所受环境的影响及其内心感受与行为反应。在对人文主义学派否认组织作为实体与外界环境之间联系的极端观点不敢苟同的同时,还应该看到——这种充分肯定教师作为个体可能受外界环境影响的观点对我们的学校管理工作尤其是教师管理还是有其启发意义。考察我们的教师管理现状,校长或管理者的立场和出发点主要是校方或组织,借助的手段或方法主要是政策规章、激励机制、考核评比,动人的说法则是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尽管这些管理方式方法不失科学和必要,但对教师个体所受外界环境影响及其内心体验并不太关切也不够深究,事实上如果能重视从教师个体的角度开展教师管理工作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因而,教师管理工作既需要管理者站在学校的立场上通过正式途径开展,也需要注重从教师个体所受外界环境影响及其心理效能的视角去关心和理解他们,如此效果才会更理想。

三、我国学校人文管理的误区与改进

尽管上文我们从组织目标、管理制度、领导行为、系统环境等4个方面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所蕴含的实践价值作了粗略梳理。但我们难以就此住笔,因为在我国学校人文管理的理论认识与实践操作上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误区甚至曲解,极有必要借这个议题进一步予以讨论和澄清,这样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借鉴和发挥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实践价值。

(一)学校人文管理的认识误区与澄清

就人文管理这个提法而言,常听见的说法有“人性管理”“非理性管理”“文化管理”“人本管理”“人文管理”,等等。说法的不统一说明认识的不统一和不深刻。当然,要搞清何为人文管理,不可避免的需要谈到科学管理,因为现实中很多不当说法正是由于对科学管理的理解失当造成的。学校管理现实中,人们对人文管理与科学管理之间关系的认识误区集中表现为将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起来。下面我们就循着科学与人文这对范畴的发展轨迹试着来澄清误区。

考察整个西方哲学思想史,可以发现人文与科学之间关系的一条粗略线索: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文与科学混沌而统一地存在于百科全书式哲学家的思想中;宗教统治下的黑暗中世纪时期,神性代替人性,既无人文也无科学可言;文艺复兴时期,科学与人文携手反对宗教神学以张扬人性;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科学与人文依然结盟战斗且产生人道主义,但开始孕育唯科学与反科学的因素;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近现代以来,科学与人文开始分道扬镳甚至针锋相对;后现代以来,随着科学哲学的反思发展和人文精神的觉醒而在当代表现出科学与人文的再趋融合与统一。由此看来,有着内在联系的科学与人文在历史长河中历经了混沌统一、携手战斗、针锋相对、又趋融合的发展过程。相应地,它们反映到整个20世纪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中就表现为管理上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两种价值观的争论。如此看来,我们今天要提倡的既不是科学主义管理、也不是人文主义管理或人本主义管理,而应是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鉴于历史上“人本”含义中的非理性色彩太浓,笔者不主张使用“人本管理”的说法)。那么,我们所提倡的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又当如何理解呢?笔者以为:在内涵上,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是指分别强调体现科学精神(是指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求真、求实、求证之理性精神)和人文精神(是指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强调人之所以为人的精神,包括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承认人格平等,等等)的管理;在关系上,科学和人文作为管理的二维,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贯彻始终的一对基本价值关系,他们同时作用和影响管理发展并反映在具体的管理实践活动中,现实中既不存在纯粹的科学管理、也不存在纯粹的人文管理,尽管有时候可能表现出来的是科学多一点或者人文多一点。如此看来,现实中关于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根本无法剥离开来加以讨论。

(二)学校人文管理的实践曲解与纠偏

无论是与中小学管理者接触和交流,还是阅读期刊杂志上校长们写的文章,可以发现,他们理解和践行的人文管理主要表现为诸如校长应该“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尊重师生、宽而有度,谦虚谨慎、团结协作”“细节关怀”“在信任中产生力量、在理解中换取真情、在宽容中凝聚人心”[7]等等,甚至还可以听到不少把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对立起来的言论。应当说,校长们站在领导者的立场已经认识到,实施人文管理就意味着自己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并且尊重人、信任人、关怀人,这是对的但也是片面的;而将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对立起来就有失偏颇甚至是一种曲解。这种片面和曲解的背后,不仅是我们学校管理者的水平有待提高,更是反映教育管理理论研究的盲点或欠缺。那学校人文管理的着力点何在呢?

要厘清学校人文管理的着力点,首先要弄清楚管理的逻辑框架。在较为深入研读丹尼尔·雷恩的《管理思想的演变》、克劳德·小乔治的《管理思想史》、孙耀君的《管理思想发展史》等国内外数部经典管理思想著作的基础上,笔者勾勒出了一个初步的管理逻辑框架:人性是主线,目标是导向,组织是平台,科学与人文是两个维度,理论、研究、实践是3种形态,技术、制度、行为、文化是4个层面。其中科学与人文作为两种有着内在统一性的价值维度,它们不仅反映在人性、目标、组织上,而且在管理理论、研究与实践等3种管理形态上有其体现,但最为直接体现的是在管理技术、制度、行为和文化层面上。就4个层面而言,从整个西方管理的发展史来看,基本上历经了一个重技术、重制度、重行为、重文化的演变过程。那么科学与人文的价值影响到底如何体现呢?事实上,科学与人文两维在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4个层面上都有体现,而不是我们习惯中把技术与制度管理当作科学管理,而把行为和文化管理当作人文管理。就管理技术与制度而言,其科学色彩不言而喻,但它们同样需要体现人文精神而具有人文属性,如管理技术的研发必须考虑管理对象的需求,应用首先取决于员工能否接受,推广必须注意其适用的人文环境等;管理制度的设立必须符合人的发展的原则,体现对人格的尊敬和保护,制度的执行应当有其人文基础,考虑到不同的文化背景等。就行为和文化而言,我们一般认为这是比较容易体现人文管理的方面,如实践中校长们对人文管理的认识正是从领导艺术或管理行为这层面出发,但领导行为同样需要讲科学,西方管理思想中就有一个重要的行为科学学派;文化管理可以认为是一个偏重人文的管理方式或层面,反映到我国学校管理实践中就是现在“流行”的学校文化建设和知识管理,其实文化建设也需要制度的作用,因为制度可以制约传统文化负作用的发挥、制度可以使文化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制度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如此看来,学校的人文管理并不像校长们所理解的那样仅仅体现在其自身的领导行为和领导艺术上,而在技术、制度、行为、文化等方面均有其用武之地,而将制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起来的看法则完全是一种曲解。同理,学校科学管理也是如此。此外,学校管理中的人性假设、目标制定、组织设计也同样需要体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要求。因此,整个管理的逻辑框架都是学校实施人文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着力点。

(三)我国学校管理模式的应然选择——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

我国学校管理应当采取何种模式呢?科学管理模式?人文管理模式?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这也许是校长们最最关心的问题。所谓科学管理模式,是指突出强调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及整个管理逻辑框架的科学精神与科学属性,在现实中尤其表现为偏重于管理技术和管理制度的健全与运用。反观实践,我国中小学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科学管理的异化和科学管理的不足。如教师管理制度上,一方面过分地依赖量化指标的评比考核而压抑个性和影响积极性,另一方面培训进修制度因落不到实处而成为摆设;又如很多校长热衷于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特色学校的创建而对作为学校技术核心的教学并不真正关心,尽管近些年来“校本教研”比较红火但实效不佳,这与泰罗当年在车间里通过管理技术来实现技术管理的做法相差甚远,新课程改革中的种种问题与学校管理者对发生在课堂里的技术细节缺乏兴趣不无关系。由此看来,我们的学校管理在整体上并未达到科学管理模式的要求,但在异化方面却是不容乐观。所谓人文管理模式,是指突出强调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及整个管理逻辑框架的人文精神与人文属性,在现实中尤其表现为偏重于管理行为的人文化和管理文化的建设。在对校长们的人文管理之狭隘理解深表忧虑的同时,考虑到我国传统管理文化的负面影响而不主张在学校管理中单独提倡人文管理模式。因为,我国传统的管理文化整体上表现为以德性主义和人治主义为调控机制,这在根本上就是一种人治的管理文化。今天不少校长简单地把人文管理仅仅理解为个人魅力的发挥甚至曲解为人情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这种传统人治文化的深层影响。如此看来,单独的科学管理模式或人文管理模式可能都不适合我国学校管理的实际需要。

西方学校管理的发展历程中走过了一个科学管理的阶段。就拿美国来讲,该国在20世纪上半叶主要是探索和实践学校的科学管理,如作为学校效率研究前奏的教育测验运动、学校调查运动的兴起、斯波尔丁和鲍比特的学校效率论、应用科学管理之典范的葛雷制学校、斯特雷耶的学校成本分析等等,但在同时及随后的发展过程中,该国的学校管理开始发生由重科学向重人文的转向,如杜威的民主管理哲学、约契的学校人际关系改善论、直至当代萨乔万尼的道德领导理论等等,但科学管理从未受到消弱和忽视。如果说美国学校管理追求实现的是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的话,那么我国学校管理应当选择的模式是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主要基于4点考虑:其一,既然单独的科学管理模式或人文管理模式不适合于我国学校管理,那么只有从科学与人文二者有机融合的角度去寻求合适的管理模式,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正好体现了这种融合。其二,由于受传统影响我国学校管理中人治与人情因素的明显存在,当务之急的是要实现科学管理而非人文管理,因此该模式的落脚点应该在科学管理上;同时鉴于管理现实中非人的、异化的手段与方法同样存在,因此在实施科学管理的同时必须注意体现人文精神,进而我们提倡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其三,笔者以为,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是学校管理追求的更高境界,目前我国学校管理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实现科学管理也即陈玉琨教授所提出的学校管理3个阶段中的规范阶段,当然在科学管理目标追求过程中必须注意体现人文精神和人文属性。其四,对该模式的明确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我们在学校管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中有取舍批判地借鉴和吸收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合理主张,从而更好的实现学校的人文化科学管理。当然,该模式的倡导是针对我国学校管理的整体水平而言的,但就具体的每一个学校及其每一个管理领域而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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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文新华.新课改评析一、二、三、四[EB/OL].[2006-07-29].

人文主义论文篇3

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登上了美国文坛。黑人女性文学不仅批判了美国的种族歧视制度,而且从独特的视角探讨了黑人社会中的性别歧视,塑造了许多典型的黑人女性形象。

(一)早期文学作品中的黑人女性在哈莱姆文艺复兴时期,涌现了许多优秀的黑人女性主义文学作品。如赫斯顿的小说《他们的眼睛望着上帝》就塑造了一位勇于抗争和呐喊的黑人女性形象———珍妮,童年时期珍妮感到内心压抑,她找不到自己的身份和位置,16岁时珍妮嫁给了洛根,在家里珍妮没有任何话语权,任何事情都需要他人安排,但珍妮并没有丧失理想和希望,而是勇敢地寻找真实的自我。后来,珍妮嫁给了乔,乔是一个思想解放、视野开阔的男性,他给了珍妮很大的生活空间,但珍妮仍感到痛苦和压抑。在乔死后,珍妮非常孤独和寂寞,但她终于明白了,幸福和金钱多少、房子大小并无关系,她的不幸婚姻源于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文化和不平等的夫妻关系。最后,珍妮嫁给了蒂,他们建立了平等、真诚的婚姻关系,珍妮也找回了迷失的自我。

(二)二战后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形象二战之后至60年代是美国黑人女性文学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反种族歧视运动、反战运动、女权主义运动等蓬勃发展,这促进了美国黑人女性自主意识的觉醒,这一时期的布鲁克斯、马歇尔等黑人女作家从不同角度塑造了许多生动的女性形象。如布鲁克斯的《穆德•玛珂》塑造了鲜明而生动的女性形象,描写了黑人女性细腻而复杂的情感世界,展现了美国主流文化对黑人女性的影响;在《褐色女孩儿,褐色石头》中,马歇尔描写了不同环境中人物的内心世界,展现了社会文化对人物性格的塑造。托妮•莫里森的小说《宠儿》中,主人公赛斯勇于反抗,她控诉了这个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任何人,只要是白的……并且将你宰杀、蹂躏与玷污”,揭示了种族歧视的社会现实。[3]

(三)当代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形象20世纪80年代之后,许多黑人女作家描写了美国黑人女性自我异化的生存状况,发出“黑人女性也是人”的呼唤,为黑人女性解放运动开辟了新方向。这一时期的代表作品有莫里森的《爵士乐》、爱丽丝的《紫色》等。小说《紫色》中,软弱、善良的西丽被继父,后来嫁给了有四个孩子的鳏夫,结婚后受到丈夫的百般虐待,而她总是默默地忍受命运的不公,在遇到莎格之后,西丽受到了启发,她离开丈夫到孟菲斯开了个裁缝铺,过上了独立的生活,西丽的人生经历启示人们:黑人女性唯有获得经济独立,才能获得做人的尊严。生性倔强的索菲亚,不愿忍受传统家庭观念的压制,也不肯对丈夫唯命是从,为了寻求真正的爱情,索菲亚勇敢地走出了家庭,却被白人关进了监狱,最后她只得听从命运的安排,索菲亚的不幸命运告诉人们:在种族主义和男权主义社会中,黑人女性的抗争或许能在小范围内取得成功,但是她们仍摆脱不了被奴役的命运。莫里森的小说《最蓝的眼睛》讲述了黑人小女孩儿佩科拉的悲剧命运,佩科拉出生于一个普通的黑人家庭,她的皮肤黝黑,为此父母经常打骂她,她也受尽了周围人的歧视和冷漠,她渴望有一双蓝眼睛,这样她就可以赢得他人的尊重。后来,醉酒的父亲了佩科拉,牧师迈克也欺骗了她,最后,佩科拉变疯了,在梦幻中她终于拥有了一双蓝眼睛。

二、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文学的研究现状

随着黑人女性主义文学的发展,许多黑人女性批评家走向了学术研究领域,她们积极倡导黑人女性主义文学,建构黑人女性的主题精神,挖掘曾被人们忽视的黑人女性文学作品,从而推动了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发展。早期的黑人女性文学以自然性别、种族差异等为出发点,有着强烈的种族和派别的色彩,始终将“女性意识”“女性立场”“女性视角”等作为话语中心,但随着女性文学的深入发展,“性别”代替“女性”成为黑人女性文学批评的话语中心,“性别”“性别视角”“性别立场”等词汇广泛出现于黑人女性文学论著中。

人文主义论文篇4

[关键词]人道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中,主要存在两种思潮:一种是人道主义思潮;一种是科学主义思潮。其中,人道主义思潮发端于卢卡奇、柯尔施,逐渐成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中的主流。这种思潮在发展中形成各种不同的派别,如黑格尔主义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弗洛伊德马克思主义等等。这些派别的产生背景与思想内涵虽然不尽一致,但却具有一个基本共识:即马克思主义是人道主义。这种认识不仅对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而且对东欧各国和原苏联,对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和社会主义实践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应该说,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人道主义有着当时时代的需要,但这种思潮也的确对马克思主义有着一定的曲解和误解。对这一思潮作一番新的考察不仅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而且也具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西方马克思主义中的人道主义思潮的形成和发展

西方马克思主义中的人道主义思潮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是总结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无产阶级革命失败教训的产物。大战中惨无人道的大规模杀戮值不值得反思?大好形势下发动的轰轰烈烈的无产阶级革命为什么竟然会失败?这样的问题不能不触发一代思想家进行深入和全面的思考,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发端,正是源于这种对新形势下无产阶级的任务、战略和路线的全盘思考。

从标志性成果而言,卢卡奇的《历史和阶级意识》、柯尔施的《马克思主义和哲学》、葛兰西的《狱中札记》构成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发端阶段的三块“里程碑”。这三位出身和学理背景不尽相同的思想家从不同角度突出了对于无产阶级这一革命主体自身问题的重视,突出了革命对于解放“人”的重视。其中,卢卡奇第一次提出了“马克思的人道主义”的概念,并把“马克思的人道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相区别。弗洛姆也正因此称卢卡奇为“第一个恢复马克思的人本主义的人”。可以说,以卢卡奇的《历史和阶级意识》为标志,逐步形成了一股将人置于马克思主义中心地位的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思潮。进入30年代后,对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理解又获得了新的发展动力。一方面,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于1932年首次以德文发表。该书论述了人性、异化和人道主义诸问题,其中异化问题是重点。书中,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称为“实践的人道主义”、“积极的人道主义”、“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这本书的发表在西方思想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引起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极大兴趣,他们纷纷根据《手稿》对马克思主义作人道主义的理解。该书德文版初版者,德国右翼社会人朗兹胡特和迈耶尔认定,《手稿》对于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这部著作可以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现实的人道主义”。比利时社会党人德曼更是首开“两个马克思论”之先河,用人道主义的马克思反对唯物主义的马克思。马尔库塞也为此发表了长篇论文《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他认为,《手稿》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整个马克思主义是一致的,“人本主义这一术语表明,对马克思来说共产主义的基础就是人的本质的某种实现”。

另一方面,法西斯主义在20世纪30年代初逐渐抬头,并逐步汇成一股汹涌的潮流。在这股潮流的肆意冲击下,人的生命可以任意践踏,人的尊严、价值和权利不值一提,人在意识形态狂热下不过是一种工具。一个所谓的文明世界为何会沦落到这样一种地步?人的主体地位究竟如何才能得到一种切实的保障?这些问题很自然地成为一切进步思想家和理论家,当然也包括生活在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必须要去应对和回答的重大问题。赖希在《法西斯主义的大众心理学》、霍克海默尔在《独裁国家》中、弗洛姆在《逃避自由》中都综合运用马克思和弗洛伊德的理论与方法,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心理诸方面分析法西斯主义崛起的原因,并用人道主义哲学对抗崇尚强权的法西斯主义哲学,在同法西斯主义斗争中推动了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

到了50年代,新的冲击又进一步推动西方马克思主义中的人道主义思潮的发展。一个冲击来自苏共二十大。赫鲁晓夫在其所作的反斯大林的秘密报告中,披露了斯大林时期苏联的一些骇人听闻的做法,将现实共产主义运动中可能存在的非人道方面突现了出来。对斯大林主义的这一解构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内心世界引起的震动是巨大和无可估量的。西方的左翼人士开始用怀疑的目光重新打量苏联这片曾被认为是理想的国土,西方国家共产党组织内的一大批知识分子党员退了党。在苏共二十大所引起的“大地震”后,马尔库塞出版了《苏联的马克思主义》、萨特发表了《辩证理性批判》、弗洛姆写出了《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对苏联的马克思主义模式和斯大林主义的现象作了颇为独到的分析。特别是在《辩证理性批判》中,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如果不把人本身作为它的基础而重新纳入自身之中,那么它将变质为一种非人的人学”,他提出了用存在主义的人学来补充马克思主义的口号,更推动了人道主义思潮的发展。

而另一个冲击则来自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对人形成的新“异化”压力。商品经济在自身发展的新阶段中,已表现得不再只是一种有效配置资源的手段,还成为一种把所有消费者转化成为实现自身无度增长的工具;它不仅满足着人们的各种欲望,而且还在制造着层出不穷的欲望;它在提供人们更多“余暇时间”的同时,却前所未有地使人更加奔忙、更加紧张。正是这种使人的生存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商品经济悖论的存在,激起了关心着人类解放和命运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新的思考。马尔库塞的《单面人》一书,揭示了当达工业社会是一个实现了社会一体化、失去其内在否定性而只剩下维护现在制度肯定性的单面社会,分析了哲学的历史制约性以及单面社会中的人的解放问题。哈贝马斯在《科学与技术即意识形态》和《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化问题》这些论著中,法国马克思主义者列斐伏尔在《日常生活批判》一书中,都有着这方面的思考。

60年代末,反战运动和民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使得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引起了更为广泛的注意。因美国政府进行侵越战争,实施种族歧视政策,以及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刻矛盾、教育危机等,1968年爆发了席卷北美和西欧的自二战以来最为激烈的和工潮,法国甚至发生了震撼世界的“五月风暴”。在“五月风暴”中,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和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成了新左派造反运动的理论武器,马尔库塞和萨特都曾积极地声援了这一运动。这说明,以前还停留在理论界、学院狭小圈子内的这股思潮此时已在以青年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群众抗议运动中发挥了先导作用和实际影响。

70年代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中的人道主义思潮又有了自己新的发展形式。在新的社会背景、知识背景和人文关怀下,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不断地延续着自己充实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程,形成了新的流派和代表人物。比如颇具盛名的法兰克福学派形成了自己所谓的“语言学转折”,试图用语言学领域中的方法论突破来“补充”马克思主义,哈贝马斯当属其中的佼佼者;又如高兹、里斯等人力图把马克思主义和生态学结合起来,创建所谓的“生态学的马克思主义”;高兹还力图把社会主义同后工业形态结合起来,形成了自己所谓的“后工业社会主义”理论。

在上述西方马克思主义中的人道主义思潮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思潮的出现和发展是一个过程,它本身包含着各种理论流派,而各代表人物在某些问题上的主张也不尽相同,甚至会相反,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马克思主义是人道主义。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对人性、人的本质理解上,认为人是人的最高价值、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要把人当人看,尊重人、爱人。

第二,在对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的理解上,认为“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是中心。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者一般都把抽象的个人在世界中的存在作为其出发点,并以此来,理解和解决一切哲学问题。

第三,在对马克思的异化观的理解上,把异化理解为人的存在和人的本质的分离,异化的克服就是人向自己的“类本质”的复归。通过对《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研究,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异化范畴最为确切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本质,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原则和核心范畴。

第四,在人与客观规律的关系上,强调人的主体性,认为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中,主体性被忽视了,过分地强调了客观规律的制约性。从卢卡奇的“阶级意识”、葛兰西的“实践哲学”到萨特的“自由选择”,贯穿着一条强调和突出人的主体性的路线。

第五,在对辩证法的理解上,强调马克思主义的辩法是以人为中介的辩证法。如在卢卡奇看来,辩证法只是一种历史辩证法,“认识到这种方法被限定在历史的和社会的范围内,这是特别重要的”。萨特也认为辩证法应当在人同自然界、同种种既定条件的关系之中和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被探究。

二、马克思主义不能归结为人道主义

历史地看,西方马克思主义中的人道主义思潮产生有一定的时代意义,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中包含有相当积极的因素。比如它对主体性的强调,对历史辩证法的重视以及对人的价值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克服对马克思主义传统理解中所具有的机械论色彩,有助于突出时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所具有的实践论特点。在这一意义上,对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解读既有着自己的理论意义,更有着一种功能性的现实意义。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积极的因素与对马克思主义作人道主义理解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这些方面虽然是人道主义理解的共同观点,但不是其特有观点。下面仅对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思潮中的特有观点进行评析,从而对人道主义与马克思主义进行较全面的比较。

第一,关于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是人的最高价值、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要把人当人看,尊重人、爱人。

“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是人的最高价值”、“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被人道主义理解者看作是体现人道主义价值观念的基本命题,其中“人是人的最高本质”比“人是人的最高价值”、“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更为基本,更体现着人道主义最本质的意义。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肯定这几个命题,所以马克思主义也是人道主义。那么马克思主义是否肯定这几个人道主义的命题呢?

马克思主义可以在以下两种意义上肯定“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和“人是人的最高价值”。其一,在人与“神”的关系层次上,人是为了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神”的利益而活动。其二,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层次上,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然的利益而活动。但是,离开这两个层次,进人对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人的价值观念的考察,在人和人的关系的层次上,马克思主义就不能同意这几个命题了。

“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命题无论在人和“神”关系上还是从人和自然关系上讲都不过提示了寻找人的本质的思维方向,而没有揭示人的真实本质。人的本质不在神,仍可以归结为自然;人的本质不在自然,可以归结为理性,也可以归结为“自由自觉的活动”。无论是把人的本质归结为自然还是归结为理性或“自由自觉活动”,人的本质都只是被理解为一种抽象的非历史的“类本质”,即每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这正是一切人道主义对人的本质的理解。所以,作为人道主义的最本质的命题,“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包含着对人的本质的抽象的非历史的理解。而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主义不能同意“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命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和自然相区别的意义上,人的本质是劳动(更一般地说,是实践),在人和人相区别的意义上,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1845年以后抛弃了“类本质”的概念,也不再重提其早期的“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命题,这不只简单地是用词上的变化,而是表现马克思思想发展上的质的飞跃,以历史唯物主义超越人道主义。“人是人的最高价值”一涉及人们的具体的价值观念就不正确了。在一个有着利益对抗和阶级分殊的历史时代,“人”无法形成一种抽象的统一体。人们生活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人们的价值观念也是不同甚至是对立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人道主义发展阶段,曾经从“人”的利益出发来论证共产主义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后来他们对此作了自我批评。他们认识到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运动首先不是从“人”的利益出发而是从无产阶级的利益出发,只是由于这个阶级的解放同时是人类的解放,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无产阶级也代表着人类的利益。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由于历史条件的根本变化,在那里,才可以说“人是人的最高价值”,每个人把全面发展自己的能力作为最高的目标。

“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个命题也是这样。生活于阶级关系、利益关系严重对立的社会中,人们很少能不把自己利益的实现看成是目的,很少能不把他人当作达到自己利益实现的手段。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资本家不过是资本的人格代表,实现资本的增值是他的使命,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最高目的。在这里,不仅工人成为资本增值的手段。连资本家在一定意义上也成为资本增值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即便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获得“人的解放”的历史条件的不具备,“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也很难在真正意义上达到。

当然,人道主义的“人是人的最高价值”、“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些命题只是应然性命题。人道主义者们看到现实中人没有被当作最高价值,没有被当作目的,人也没有成为人的最高本质,人是异化的人。因而他们主张,社会应当把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应当把人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应当把人当作人的最高本质。但是,他们撇开具体历史条件,撇开人类的历史发展,抽象地讲“应当”,便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种空洞的伦理说教。从存在与思维两分的角度来讲,他们只是从观念出发来理解历史,把存在看作是观念的表现而不是把观念看作是存在的反映。这也导致人道主义在历史观上不能不陷入唯心主义。

“把人当人看”、“尊重人”、“爱人”,是人道主义提出的实践要求,是人道主义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基本的伦理道德准则。马克思主义可以在有限的界限内即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同类关系上肯定这些命题。

人与人的关系是复杂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其中最低的层次是同类关系。这个层次上人与人的关系,主要是由人道主义揭示的。把人当人看、尊重人、爱人,近代以来逐步成为处理人的同类关系的基本准则。在这个界限内,不分阶级、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等的差别,唯一的要求是把人当人看,把他人当作我们的同类来尊重、关心、爱护。但是,同类关系并不是迄今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本质关系。自从人类进入私有制和阶级分化以来,经济关系成了最基本、最本质的关系,它影响着人们之间的其他关系如政治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等等,而人们之间的同类关系被掩盖、淡化、扭曲了。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超出处理人的同类关系,涉及到处理人们之间的其他现实关系时,人道主义原则往往就不再适用了,就变成一种不现实的“爱的呓语”。如不能要求剥削者、压迫者把被剥削者、被压迫者仅仅当作自己的同类来看,把他们当人来看。来尊重和爱;同样,不能要求被剥削者、被压迫者也把剥削者、压迫者当作人来看,来尊重和爱。

第二,关于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这个命题,也是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观点和根据:人道主义是从人出发,马克思主义也是从人出发,二者有相同的出发点,所以马克思主义也是人道主义。

对于这一命题同样需要作具体分析。如果一般地说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并没有错,但也没有意义。我们可以说任何一种理论都是人道主义,因为任何理论都是因为人的需要,为了人才产生的,包括基督教神学。所以,这里的关键是对作为出发点的“人”的理解。由于人道主义对人作抽象的理解,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种抽象的非历史的“类本质”,即每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所以作为人道主义真正出发点的“人”只能是抽象的人。这个出发点,使得人道主义作为一种历史观具有了唯心主义性质。与人道主义不同,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作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以现实的人作为出发点,这个出发点规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这样表达他们的方法:“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

大多数人道主义理解者都强调,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的出发点是抽象的人,而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的出发点是具体的现实的人。但是,他们说的是从具体的现实的人出发,但一旦站到人道主义立场上,又总是从抽象的、一般的人出发。其实,从抽象的、一般的人出发,也并非完全不合理。人道主义作为人类最一般的价值观念和处理人们之间的同类关系的伦理道德原则是合理的,而这里所讲的人,只能是抽象的、一般的人,是抽掉人们之间的具体的、现实的关系和人们之间的种种现实差别的人,人仅仅被当作人看。但是,超出自己的合理界限,人道主义无论作为价值观念还是作为伦理道德原则或历史观,就都是不合理的,其出发点都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要求从具体的现实的人出发来理解问题。

第三,关于异化观。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者都十分关注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特别是马克思早期的异化理论。他们主要根据《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来解读马克思的异化理论,虽然他们也看到马克思1845年以后的著作中也有异化理论,但他们只是把马克思后期的异化观看作马克思早期异化观同质性的延续。

实际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异化观和马克思1845年以后的异化观有着本质的区别。1844年,马克思还深深地处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影响之下,他的异化观也表现为人本主义的异化观。这时,马克思把自由自觉的劳动理解为人的“类本质”,并从对人的本质的这种抽象理解出发,把现实的人看作“非人”,即脱离了自己本质的人。异化就是人的本质的自我异化,是人的存在与人的本质的分离,而异化的克服就是人向人的本质的复归。

而1845年以后的马克思已摆脱了费尔巴哈的影响,走向历史唯物主义,表现在异化观上也由人本主义的异化观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异化观。这时,马克思从人们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去理解人的本质,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异化仅仅是一种历史现象、一种经验的事实,即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人们活动的结果与人相对立,人们不能驾驭这种力量,反而受这种力量的控制。异化这一现象必须从人们活动的一定历史条件、从他们活动的方式加以说明。

人文主义论文篇5

人道主义伦理学整体目标是美好的,但其实现前提是人切切实实是自由的,人是不自由的,也就谈不上人类的可能性与完善,更谈不上理想的幸福与好生活。人的自由包含着很多的含义。首先,意味着人已然获得了实质的自由;其次,可能指人具诸种形式上的自由;最后,也可能意味着人类可以变得自由,具有自由的可能性(潜能)。弗洛姆正是在第三种意蕴上看待自由的,即人具有实现真正自由的可能性。因此,弗洛姆要阐释发人道主义伦理学,必须先批判“人的自由”的问题。弗洛姆的前期著作《逃避自由》中提出了“自由的悖论”,即人在个体化过程中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在成长过程自我实力不断地成长,二是日益孤独。“当一个人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时,他便觉得孑然独立而面对着一个充满危险的世界”。这时,便产生了想要放弃其个人独立的冲动———服从。简言之,自由的悖论就是,人总是渴望自己成为更加自由的“个体”,可当人一旦成为“个体”时却又感到孤独、无能为力和无权力,而宁愿选择去“服从”,从而放弃“个体”的自由。以精神分析来看,便是一种心理的“逃避的机构”。但是,“自由的悖论”并不能证明人类“逃避自由”,事实上,在对“自由悖论”的阐释过程中,反而揭示了人类对真正自由的渴望。因为弗洛姆坚信一点,就人性而言,人类是求幸福的。正如亚氏所言,人生而求幸福。没有自由就没有幸福,那么,人类也必然渴望自由。在此意义上,“自由本身不是价值和目的,而是价值和目的的前提”。所以,问题关键在于,人类要求的是何种自由?人类所要求的是能够实现的实质上的自由,而不是被空头许诺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弗洛姆很细致地从两个维度来分析了“自由的悖论”,无疑都佐证了我们的论断。一是在文化渊源上,他认为伊甸园是人类具有安全感的象征,是最初的原始联系。亚当与夏娃的离开,正是人类“个体化”要求的象征,原罪“从人类的观点来看,这是人类自由的开始”。而后,人类的生活却又选择了对上帝的“服从”,表现为各种宗教崇拜和基督教对西方社会的千年统治。弗洛姆指出了根源,“新获得的自由显然像一个天罚;他脱离了天堂可爱的枷锁,获得了自由,但是他却不能自由地去管理自己,去实现他的‘个人人格’”。亚当在个体化后的自由并没有真正实现,离开伊甸园的人类生存,充斥着生老病死、柴米油盐、勾心斗角,他无法管理自己,甚至无法完善自己的人格。所以,亚当逃避的是那些无法实现的自由。二是在社会生活上,宗教改革打破中世纪严密的社会组织生活。由此,人类获得了新的自由。然而,“新的自由似乎给他们带来了两样事情:日益地感到有力量,和同时日益地感到孤独、怀疑、猜忌,以及因此感到焦虑”。人成为了个体,看起来有了自由选择的能力,成为了市民社会的一员,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独立了,可资本的自我运作是残酷的,“他们常常要反抗不可抵抗的强大势力,对许多人而言,这是一场拼命的,无望的奋斗”。“资本取得了决定性的重要地位,这意味着一种超越人的力量,决定人的经济与其个人命运。资本‘已不再是仆人,而成为主人’”。[3]P34因此,宗教改革以来的人类个体自由,对大多数人而言,都是没有实现的、无望的自由。人类个体所逃避的自由,毋宁说,就是不自由。换句话说,人类并不逃避自由,只是逃避个体化带来的孤独、焦虑和无助。所以,人不会逃避自由,反而深切地渴望自由。只有真正的自由才能摆脱焦虑与无助,才能成为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前提。真正的自由是能够得以实现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会使人拥有力量,以及获得可能性的感召,而不是单纯的形式与权利。弗洛姆把这种真正自由的现实性寄托于对人性的塑造上,即“生产性人格”的塑造。所以,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实现以自由为前提,而自由的获得必需经由“生产性人格”塑造这条进路。

二、人道主义伦理学的进路:生产性人格塑造

弗洛姆剖析了社会生活中由规范伦理学导致极权问题,深刻指出了人类心理的“逃避机构”。他的本意并不说人类对自由的逃避是不可避免的的痼疾,而是想唤起人类对真正自由的热切追求,借由精神治疗的方式重塑健全的人性,培养出生产性的人格。由此,人类才能把握真正自由,实现自身的目的,冲创出可能的生活。弗洛姆强调面对自由的悖论,人类会产生无意义感。那么,要克服这种感觉的方法有二:“一个自然就是靠自己与世间的爱去工作,很真诚地去表现情绪、感觉与智能……,另外就只有后退,放弃其自由”。而唯有具备“生产性人格”,才能靠自己与世间的爱去工作,成为真正主动的主体,而获得自由。同时,放弃自由只可能是一种短暂的安慰,并不能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因为服从、依赖、受虐并不能改善生活,当人类为一个“不为己”的目标殷勤奋斗的幻觉破灭之时,届时迎来的将是更深层次的内心焦虑,是“人的潜能”自我荒废的深深懊恼。因此,自我哄骗与对权威的服从,要让位于“生产性人格”。人格健全的个体,能凭借理性和爱而去工作,实现自身所蕴藉的目的与潜能。所以,生产性人格塑造是通向人类真正自由之途,也蕴藉着人类对好生活的向往。在弗洛姆的文本中,所谓的生产性人格就是“人运用他之力量的能力,是实现内在于他之潜力的能力。如果我们说,他必须运用他的力量,那么,这就意味着他必须是自由的,他不能依靠那些控制他力量的人”。弗洛姆相信,“生产性”才是健全的人格取向。因为人类的生存时刻面对着两种类型的悖论,一是存在的悖论,即生与死的问题;二是历史性的悖论,即人类(个体)的限制条件与潜能实现(可能性)的问题。人对存在的悖论是无望的,而历史性的悖论则能够通过历史条件的改换或通过对人格的“生产性取向”的塑造来解决。在生活中,存在的悖论不是最大的困惑,而历史悖论才是重心。人类对“自由”的逃避,事实上也是一种历史性的悖论,因为只要实现自由的条件极大的充沛,那么任何形式上的自由都将是实质的自由。然而,历史条件是相对稳定的、有限的,那么“生产性取向”的塑造对幸福的意义就显得格外的重要。“生产性取向”区别于人的“逃避的机构”,它不依赖于某个权威或“原始联系”,它径直地驱动人去创造性的爱与思维,在一种生产性的工作中,实现自己作为人的潜在能力。生产性取向的人格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具备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者具备自由的能力,意味着能独立的思考问题,能切实地选择自己的价值与目的,为自己的可能生活做出安排和筹划,能够追求自己的幸福。同时,也是主动地去爱的主体,具有生产性人格的人,不是被爱的对象,不是依赖症患者,更不是一个卑琐的“现实主义者”———逢迎世俗以谋名利。因为“‘现实主义者’似乎和精神病患者全然相反,但实际上,他只是精神病的补充”。总的来说,生产性是人特有的潜能的实现,是人运用他自身力量的实现。所以,具备生产性取向才是真正自由的人。“实际上,人的生产性能创造出物质财富、艺术作品和思想体系,但生产性所创造出的最重要对象是人自己”。因此,自由即意味着人自身的潜能能够得以实现。弗洛姆强调人要真正实现自己的潜能,就要明白自己真正的利益之所在,不要将自私与自爱混淆起来,人要成为他自己,必要一番“自我的追寻”。那么,人的自身利益又是什么呢?在弗洛姆看来,在人类(个体)的天赋能力(物质的力量)和境遇(手中的武器)中有其固有的潜在能力与目的,实现这种潜在的能力与目的,是人最大的自身利益所在。所以,自爱是人的最大责任,而将潜能荒废掉是人最大的不道德。从伦理的角度去考虑,则“我们的道德问题是人对自己的不关心”,而自由“是根据人的存在法则去认识人的潜力,实现人的真正本质”。其中,人的良心是唤起人去热望自由的巨大动力。正是基于这种“道德判断”和对人性格的基础科学研究,弗洛姆否弃了权威主义的或者绝对主义的伦理学体系,强调普遍的人道主义伦理体系,而该体系的核心就在于认为生产性取向的人格,是个体获得自由的根本进路,使得个体能够认识人存在的意义,进而对其生活中的得失进行负责。所以,生产性人格是人类所热望的自由的基础,是自由的路径,而自由又是幸福生活的前提。由是观之,自由与幸福也是互为一体地蕴藉于“生产性人格”概念之中的。

三、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反思:自由的限度与好生活的可能性

人文主义论文篇6

这是一个严肃的论点,只要我们严肃地读解它,尤其只要对组成它的两个词语之一给予严肃的关注——不是那个像恶魔一样的词,而是“理论的”这个词。我说过,并且重复过,人的概念或范畴在马克思那里已经不起理论作用了。但遗憾的是,“理论的”这个用语被那些不想理解它的人忽略掉了。

让我们试着来理解它。

为了这个目的,我先要谈谈费尔巴哈(我翻译了他的一些文章)。没有人会否认费尔巴哈的哲学是一种旗帜鲜明的理论人道主义。费尔巴哈说:每一新的哲学都是带着“人”这个名称出现的。1而实际上,人、人的本质,是整个费尔巴哈哲学的中心原则。并不是费尔巴哈对自然没有兴趣,因为他的确谈到了太阳和行星,谈到了植物、蜻蜓和狗,甚至谈到大象,以便指出它们没有宗教可言。但是,在他谈到自然的时候,在他平静地告诉我们每一种类都有它自己的世界,而这个世界只是它本质的显现的时候,如果我可以这么说的话,他是在预先准备他的场地。这个世界由对象组成,其中尤其存在这么一个对象,使某一种类的本质在它那里得到成就和完善:它就是这一种类的本质对象。因而每一行星都有太阳作为它的本质对象,太阳同样是行星的本质对象,等等。

场地准备好了,我们现在可以把注意力拉向人。人是他的世界的中心,就像他处在围绕这个世界的地平线的中心(即他的Umwelt[周围世界]的中心)一样。他的生活里没有一样东西不是他的:或者不如说,没有一样东西不是他自己,因为他的世界的一切对象,仅就它们是他的本质的实现和投射而言,都是他的对象。他的直观的对象只是他直观它们的方式,他的思想的对象只是他思考它们的方式,而他的情感的对象也只是他感受它们的方式。他的一切对象,就它们所给予他的东西从来只是他的本质而言,都是本质的。人总在人自身中,人从来没有离开过人的领域,因为世界是人的世界,而人就是人的世界2——青年马克思从费尔巴哈那里拿来的这个简单的短句,在参加去年夏天莫斯科“黑格尔会议”的与会者蹭引起过一番学究气的讨论。太阳与星辰、蜻蜓、直观、智力和激情,凡此种种都只是通向决定性真理道路上的过渡――人不像星辰和动物,他的特殊性在于能够把他自己的类、他的类的本质、他的全部族类本质作为对象来拥有,这个对象是毋需归功于自然或者宗教的。

通过对象化和颠倒的机制,人的类的本质以一个外在对象的、另一个世界的形式,在宗教中,被赋予了本身无法辨认的人。在宗教中,人把他自己的力量、他的生产力想象成一个绝对他者的力量,在这个他者面前颤栗,向他顶礼膜拜乞求怜悯。而这一点完全具有实践的意义,因为就是从这里产生了宗教崇拜的所有仪式,甚至产生了奇迹的客观存在;它们其实都发生在上述想象的世界里,因为它们――我引用费尔巴哈的话说――只是“愿望的满足”。3绝对的对象,作为人,因而在上帝那里碰到了绝对,但却没有认识到,他所碰到的就是他自己。整个这套哲学并不只限于宗教,它也涉及到艺术、意识形态、哲学,另外――鲜为人知的事实是――还涉及到政治、社会甚至历史。所以整个这套哲学都寄托在主客体本质的同一性上面,这种同一是通过人的本质力量在自我实现和异化中的展现而得到说明的:自我实现建立其对象;而异化则把主体和对象分离开来,使对象成为外在于主体的、物化的东西,并且把本质关系颠倒了过来,因为足以令人感到羞辱的是,主体发现自己受到以一个对象形式出现的自己的统治,而这个作为上帝或国家等等的对象,无论如何都不过是主体自己而已。

一定不要忘记,我在这里只能概括其前提的这种话语具有某种庄严的意义,因为它要求把由宗教的或政治的异化所造成的颠倒重新颠倒过来;换言之,它要求把人的主体属性中的想象的统治颠倒过来;它号召人最终索回对于他的本质的拥有,这种本质从上帝和国家对他的统治中异化掉了;他号召人最终再也不是在宗教的想象世界里、在“国家的天国”里,或者在黑格尔哲学异化了的抽象里,而是在此时此地的尘世、在现实社会里实现他的真正的人的本质,即人的共同体、“共产主义”。

人处在他的世界的中心,就这个说法的哲学意义而言,是指他的世界的原初本质和目的――这就是我们可以在强调的意义上称之为理论人道主义的东西。

我想,大家会同意,原本采纳了费尔巴哈关于人的类本质和异化的难题性的马克思,后来跟他决裂了;而且大家也会同意,与费尔巴哈理论人道主义的这次决裂,在马克思思想的历史上曾经是一个根本性的事件。

但我还想走得更远一些,因为费尔巴哈是一位奇怪的哲学人物,他具有“泄露天机”这样的癖性(如果可以容我这么说的话)。费尔巴哈是一位供认不讳的理论人道主义者,但是在他背后站着一整排的哲学前辈,他们虽然没有勇敢到如此公开地承认这一点,却一直在从事人的哲学,哪怕是用一种遮遮掩掩的方式。我决不至于贬低这一伟大的人道主义传统,它的历史功绩在于为反对封建主义、反对教会,以及反对它们的意识形态专家进行了斗争,在于赋予了人以地位和尊严。不过我想,我们也决不至于否认这样的事实:这个产生了伟大菱和伟大思想家的人道主义意识形态是和上升的资产阶级密不可分的,它表达了这个阶级的渴望,同时转译和传递着经由新法律体系(被修改成资产阶级商业法的旧罗马法)所认可的商业的和资本主义的经济要求。人作为自由的主体,自由人作为其行动和思想的主体,首选在于人能够自由地占有和买卖,在于成为法律的主体。

我想直截了当地在这里做出这样的断言: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例外,古典哲学的伟大传统都是在它的各种体系的范畴中进行着再生产的活动――既对人认识的权利,也对人行动的权利进行着再生产。用人认识的权利,它制造出它的各种知识论的主体,从“我思”到经验主义的和先验的主体;用人行动的权利,它制造出经济的、道德的和政治的主体。我相信――但显然不能在这里证明――自己有权这样断言:通过被划分和伪装成不同的主体的形式,关于人、人的本质或人的类的范畴在古典的、前马克思主义的各种哲学里都起着根本性的理论作用。而当我谈论某个范畴所起到的理论作用的时候,我的意思是说,它是和其他范畴息息相关的,不改变整体所发挥的功能,就不可能把它和整套东西割裂开来。我想我可以这样说:除了少数几个例外,伟大的古典哲学都以含蓄的形式表述了无可争议的人道主义传统。如果说,费尔巴哈用他固有的方式“泄露了天机”,如果说,他把人的本质毫不含糊地摆在了整个事情的中心,那么这是因为,他认为自己能够逃脱使古典哲学通过划分不同的主体而把人掩盖起来的那种限制。这一划分――为了让问题简单一点,我们就说划分两种主体吧――使人成为一个知识的主体和一个行动的主体。这是古典哲学的一个特有的标志,它可以防止这种哲学做出费尔巴哈那种异想天开的声明。费尔巴哈自认为能够克服这一划分:他用人类主体自身属性的多元性取代了各种主体的多元性;而且他认为自己能够从出发去解决另一个政治上的重要难题――个人与类之间的区分,理由是克制了个人(因为它总是要求至少应该有两个人存在),并且已经创造出了人类。我认为,从费尔巴哈进行思考的方式可以明显地看出,早在他之前,哲学的主要关怀就是人。区别在于,人是被划分为不同的主体,还是被划分为个人与类。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理论反人道主义远远不止是清算费尔巴哈而已:它的矛头同时既对准了现存的社会和历史哲学,又对准了古典哲学传统,因而也通过它们,对准了整个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我要说,马克思的理论反人道主义首先是一种哲学的反人道主义。如果我刚才这番话还有些道理,那么你只须把它跟我前面讲到的问题对照一下,也就是对照一下马克思跟斯宾诺沙和黑格尔在反对关于开端和主体的哲学这一点上的亲和关系,就能够看出我的意思了。其实,如果你考察一下那些文本,如果它们可以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正文本的话,那么你是找不到人这个范畴以及它的任何过去的或者可能的伪装物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那些论点构成了仅有的一点马克思主义哲学存在的整体,并且引起了五花八门的解释。但是我看不出它们怎么可能允许任何一种人道主义的解释:相反,它们注定要排除这样的解释,把它看做唯心主义的一个品种,并且注定要让我们用完全不同的方式去思考。

但是我们还没有结束,因为我们还必须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反人道主义――也就是说,必须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和历史的理论不把人的概念当做中心的做法。也许我们应该先讨论两种反对意见。事实上,我们当然应该这样做,因为它们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提出。第一种意见断定:任何按上述方式来构想出来的马克思主义理念,都将以漠视人、麻痹他们的革命斗争而告终。但是《资本论》通篇都在讲被剥削者从原始积累时期到成功的资本主义时期的苦难,它的写作也是为了有助于把他们从阶级奴役下解放出来。然而这并没有妨害马克思,相反却迫使他对具体的个人进行抽象,从而在理论上把他们看成是关系的简单“承担者”――而这就是在同一本《资本论》里,在分析造成他们被剥削的机制的过程中讲到的。第二种意见用人道主义意识形态的实际存在来反对马克思的理论反人道主义,因为这些意识形态尽管一般说来是为资产阶级的领导权服务的,却同样有可能在特定的环境下、在特定社会阶层内部,而且甚至以宗教形式,表现出群众对于剥削和压迫的反抗。但是,只要你认识到马克思主义不仅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而且要根据它们在阶级斗争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它们,这也就不成其为问题了。

在这里当做赌注的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是从人的本质出发,从自由的人类主体、需要、劳动、欲望的主体、道德和政治行为的主体出发去解释社会和历史的那一类理念企图。我坚持认为,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创立历史科学并写出《资本论》,只是因为他跟所有这些五花八门的人道主义理论企图进行了决裂。

与整个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相反,马克思声称:“社会并不是由个人构成的”(《经济学手稿(1857-1858)》),4而且,我们的“分析方法”,“不是从人出发,而是从一定的社会经济时期出发”(《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5针对在《哥达纲领》中宣称“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那些人道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者,他还反驳说:“资产者有很充分的理由硬给劳动加上一种超自然的创造力”。6有人还想象出比这更断然的决裂吗?

后果可以在《资本论》中看到。马克思表明,归根到底决定着某种社会形态并且让我们能够理解它的东西,不是什么幻想出来的人的本质或人性,不是人,甚至也不是“人们”,而是跟经济基础不可分的那种关系,即生产关系。同时,与一切人道主义的唯心主义相反,马克思表明,这种关系不是人与人的关系、面对面的关系,不是主体、心理学的或人类学的关系,而是一种双重的关系:人群与人群的关系,其本身又关系到这些人群与所有物――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你能够想象出来的、具有最大可能性的一种理论上的神秘化,就是认为各种社会关系都能够归结为人与人的关系,甚或人群与人群的关系:因为这就是假定社会关系是只牵扯到人的关系,然而实际上它们同样牵扯到物,即从物质的自然界中取得的生产资料。

马克思说,生产关系就是分配关系:由于它把生产资料归属于某个阶级,因而它也同时把人们分配到了各阶级中。阶级就产生于这种分配过程中的对抗,分配过程也就是归属过程。所有个人生来都是这种关系的一员,因而也都是能动的,是关系的一员,就像是自由签订的契约的一方那样,所以他们才受到关系的束缚;而正因为他们受到关系的束缚,所以他们也才成为关系的一员。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使人理解马克思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把人们只看做是关系的“承担者”,或者说,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生产过程中某种功能的“载体”。这绝不是因为他把具体生活里的人归结为简单的功能载体:他在方面像这样看待他们,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生产中(也就是在剥削中)把他们归结成了经济基础内部的这样一种简单功能。

实际上,被看做生产当事人的生产的人,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只能这样:他被规定为关系的简单“承担者”、简单的“功能载体”,完全是匿名的,而且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因为如果他是工人,就可以把他扔到街头,如果他是资本家,他就可以发迹或者破产。总之,他必须服从于作为剥削关系、因而作为对抗性阶级关系的生产关系的规律;他必须服从于这种关系及其作用的规律。如果你不对无产者和资本家的个别具体的规定、他们的“自由”或者他们的个性进行理论的“归结”,,那么你就不可能理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个人进行的那种严酷的实践的“归结”,即把他们只当做经济功能的载体,此外什么都不是。

但是,把个人当做经济功能的简单载体给个人带来了后果。不是马克思这个理论家像这样对待他们,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把个人当做可以相互替代的功能的载体,就是――在作为资本主义根本性阶级斗争的资本主义剥削内部――无可挽回地在血肉之躯上给他们标出价码,把他们归结为只是机器的附属物,把他们的女人和孩子丢进工厂的地狱,把他们的工作日延长到极限,给他们刚够把自己再生产出来的报酬,并且创造出那去庞大的劳动后备军,从中可以获得其他的匿名载体,以便对那些正在受雇、能够有幸得到工作的人施加压力。

但与此同时,它也将创造出工人阶级斗争组织的条件。因为正是资本主义阶级斗争――即资本主义剥削――的发展本身创造了这些条件。马克思不断强调一个事实:正是资本主义的生产组织不仅通过把工人群众在工作场所集中起来,不仅通过把他们混杂在一起,而且首先是通过把劳动与日常生活的严酷纪律强加给他们,从而强行给工人阶级上了阶级斗争的课程。工人们所蒙受的一切,结果只能反过来在共同行动中反抗他们的雇主。

但是要让这一切发生,工人们就必须成为其他关系的一员,受到这些关系的束缚。

实际上,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不能只归结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因而归结为它的经济基础。没有上层建筑的帮助,没有归根到底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法律-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关系,阶级剥削就不能够维持――也就是说,不能够对自身存在的条件进行再生产。马克思除了在几处简单地提一下之外,并没有进行这项分析。但是从他说过的每件事中,我们都能推定,这些关系也同样是把具体的个人当做关系的“载体”,当做功能的“承担者”;人们只因为受到这些关系的束缚而成为关系的一员。例如,法律关系从实在的人中进行抽象,目的是把他当做简单的“法律关系的载体”,当做能够拥有财产的简单的法律主体,哪怕他仅有的财产就是他赤条条的劳动力。例如,政治关系同样从活生生的人中进行抽象,目的是把他当做简单的“政治关系的承担者”,当做自由的公民,哪怕他的投票只是增加了他所受的奴役。再例如,意识形态关系同样从活生生的人中进行抽象,目的是把他当做不是服从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就是反抗这些观念的简单主体。但是所有这些关系各自都把实在的人用作它的承担者,仍然决定着他们的血肉之躯并在那里打上印记,就像生产关系所做的那样。而且因为生产关系就是阶级斗争的关系,所以正是阶级斗争归根到底决定着这些上层建筑关系,决定着它们的矛盾,也决定着它们借以在经济基础上面打下烙印的过度决定作用。

而且,正如资本主义阶级斗争在生产内部为工人的阶级斗争创造了条件一样,你可以看到,法律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关系也能够――恰恰通过它们所强加的限制――为这一斗争的组织和意识做出贡献。因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确实是在资产阶级关系的框架内,并从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那里来学习政治的。众所周知,资产阶级只有把广大群众都纳入自己的斗争,才能够旧政权、它的生产关系和它的国家。众所周知,资产阶级只有把工人拉进自己的政治战线(随后当然又屠杀他们),才能打败大土地所有者。通过它的法律和它的意识形态,也通过它的枪弹和它的监狱,资产阶级在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阶级斗争中教育了他们,其方式之一就是迫使他们理解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无关,迫使他们挣脱后者意识形态的桎梏。

正是在这里,“归根到底”及其在“大厦”内部产生的矛盾作用可以干预进来,对上述那些悖论现象的辩证法加以说明。马克思不是借助于人这个荒谬的概念,而是通过完全不同的概念――生产关系,阶级斗争,法律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关系――来理解那些现象的。在理论上,“归根到底”所发挥的功能使我们能够说明从经济斗争到政治、意识形态斗争这些阶级斗争形式之间的差异和不平衡,进而说明这些斗争之间存在的相互影响,说明这种斗争存在的矛盾。

因此,马克思的理论反人道主义,正如在历史唯物主义内部起作用那样,意味着拒绝把对社会形态及其历史的解释植根于那种抱有理论企图的人的概念――就是说,作为开端性主体的人的概念,因为就在这个概念里找到了他的需要的开端(Homooeconmicus[经济人])、他的思想的开端(Homorationalis[理性人])、他的行动和斗争的开端(Homomoralis,juridicusetpoliticus[道德人、法律人和政治人])。因为,一旦你从人出发,你就不可避免要受到唯心主义的诱惑,去相信自由或创造性劳动是万能的――也就是说,你只会完全“自由”地屈服在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万能的脚下,这种意识形态的功能就在于用人的自由力量的虚幻形式来掩饰和强加另一种力量――更加真实也更加有力的资本主义的力量。如果说马克思没有从人出发,如果说他拒绝了从人的概念里对社会和历史进行理论的推导,那么这是为了要和上述神秘化进行决裂――这种神秘化不过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意识形态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形式而已。

因而,马克思从产生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上述作用的结构性原因出发(正是这种原因维持着你应当从人出发的幻觉)马克思从一定的经济形态出发,而在《资本论》的特殊情况下,则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在上层建筑中被它归根到底决定着的那些关系出发。而且每一次他都说明,这些关系决定着人并给他们打上印记,以及它们如何在人们的具体生活中给他们打上印记,而通过阶级斗争的体系,活生生的人又如何被这些关系的体系所决定。在1857年《导言》里,马克思说:具体是许多规定的综合。7我们可以把他的意思加以变通,然后说:具体意义上的人是被关系的许多规定[决定]的综合所决定的,他们受到这些关系的束缚并成为其中的一员。如果说马克思没有从那个作为空洞观念的人(也就是被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压倒的人)出发,那么这是为了最终得到活生生的人;如果说他从把活生生的人当做“载体”的这些关系那里兜了圈子,那么这是为了最终能够掌握支配着他们的生活和他们的具体斗争的各种规律。

我们应当记住,从关系兜圈子,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使马克思远离活生生的人,因为在知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上,也就是在他分析的每一个环节上,马克思都说明了每一种关系――从归根到底起决定作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到法律-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关系――如何在人们的具体生活中给他们打上印记,使他们的生活受到阶级斗争的种种形式和作用的支配。马克思的每一次抽象都与这些关系所强加给人们的“抽象”相一致,而正是这种严酷的具体“抽象”把人变成了受剥削的工人或是剥削人的资本家。我们应当记住,这个思维过程的终点――它所导致的“思想具体”――正是那个给具体现实下定义的许多规定的综合。

马克思就这样把自己放在阶级的立场上,并且考察了阶级斗争的大量现象。他想要帮助工人阶级去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机制,去发现自身生活在其中的各种关系和规律,从而支援和指导它的斗争。除了阶级斗争之外,他没有别的对象;他的目的是帮助工人阶级进行革命,从而最终在共产主义条件下消灭阶级斗争和阶级。

人文主义论文篇7

关键词:人本主义,宪法,人本化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要研究人本主义与宪法的关系

人类的各种科学都是从不同的范畴和角度揭示客观世界变化和发展规律的。在我们反思人类为什么创立各种科学这一问题的过程中不难总结出,人类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哲学作为一门具有普遍性的科学,旨在指导人们正确地掌握世界变化和发展的最普遍的规律,进而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改造客观世界,使之更加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人类进行一切科学实践的宗旨就是解决“人”的问题。人本主义(Humanism)与科学主义(Scientism)是近世以来西方哲学的两大思潮。作为一种方法论和价值观,这两大思潮对近世以来各种社会科学如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美学、建筑学等等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当代社会科学主要范畴的法学当然也深受这两大哲学思潮的影响。宪法作为法学的主干和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不可避免。然而,由于科学技术在过去的三个世纪中对人类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使得人们更多的把视野放在科学主义思潮上,而忽视了人本主义。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更多的是从科学和理性的眼光来对宪法进行研究,某种程度上忽略了人本主义这一重要的哲学思潮对宪法发展的影响。科学和理性在法律及宪法的发展中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用唯科学主义思维去统率关乎人类生活的宪法则并不可取。因为对科学家来说,实在是用公式来表述的,它的语言是纯数学的形式;而非科学的发现和成就应该崇拜是一回事,但说所有人类的生活和行为都能用纯科学的语言表达则完全是另一回事。[1]作为对人类对美好的生活的向往而设计出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宪法无疑必须是科学的;但作为人们生活标准和生活方式的准则,[2]宪法无疑又是超验的,宪法的这种两面性才是其本来的真面目。宪法作为一种最基本的人类生活标准,它在本质上则不能为唯科学主义的教条终极性来证实。人类生活,固然离不开理性;但不能说理性包括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人生关于理智方面的事项,要用科学方法来解决;关乎情感方面的事故,绝对的超科学,[3]宪法不是冷冰冰的科学教条或文本。美国哲学家赫舍尔说:人问“人是什么”时,“并不是寻找自己的起点,而是寻找自己的命运。”[4]从人的命运出发,关心人的生存,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就成了宪法的首要使命。近代人类生活在情感上选择了宪法和,那么宪法和同样在终极目的和终极关怀上要回归人的情感,否则宪法将失去其本来面目。[5]这就是笔者研究以人为核心的人本主义哲学思想与宪法两者之间的关系的根由所在。

二、什么是人本主义

在展开我们的研究之前,我们必须先弄清什么是人本主义这一重要的概念。“人本主义”(Humanism)一词源自拉丁文的Humanitas,Humanitas最早是出现在古罗马西塞罗和格利乌斯的著作中,与希腊文Paidea为对等词,意思是指“人性”、“人情”、“万物之灵”,也指一种能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的教育制度。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则把人本主义界定为:“Humanism指一种思想态度,它认为人和人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凡重视人与上帝的关系、人的自由意志和人对自然界的优越性的态度,都是人文主义。”[6]美国《哲学百科全书》认为人本主义是“指任何承认人的价值或尊严,以人作为万物的尺度,或以某种方式把人性及其范围、利益作为课题的哲学。”[7]德国大百科全书《拉鲁斯辞典》认为:“把人和同人有关的事物看作核心、尺度和最高目的的人生哲学,都是真正的人文主义。”[8]虽然各种说法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均指以人为万物的尺度,强调人的价值、尊严与自由,“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和准则(Sanction)的哲学”。[9]

早在公元前5世纪,希腊就形成了人本主义的哲学思想。在古希腊哲学的早期阶段,人们只注重外在自然,首先确立的是自然的本体地位。人只是自然的一个部分,本身不具有本体的意义。古希腊智者学派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首先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这一著名的哲学命题。[10]这一命题被认为是人本主义思想的最早宣言。它使人们的注意力从外界自然转向人本身,提出了以人为对象中心的命题,确立了人是万物的主体的认识论和价值观。在西方哲学史上实现了一次研究对象的范式的变换。自人本主义思想形成之后,人成为所有理论的中心。在希腊各地,尤其是在雅典,人们热心思索和探讨的大都是人,即人的灵魂、理性、德行、才智和教育等。因而,与人有关的学科,例如伦理学、心理学、教育学、政治学、生理学以及医学,就成为当时最活跃和最时髦的学科。人本主义哲学思想是一种积极的文化思想,因为它有助于树立人的主体意识,扩大人的人格独立性,使人成为自然界的主人、社会的主人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一部人类的文明史,从本质上看,是人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为自然、社会和自己命运之主人的发展史。[11]正因为如此,人本主义思想在整个西方文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历史的不断演进,人本主义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内涵得到不断地丰富,并且在不同历史阶段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人本主义以人文主义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文主义是在中世纪人本主义与神本主义长期斗争的基础上产生的。随着中世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先进的知识分子和思想家们(即人文主义者)视野扩大,他们采取各种方式,努力摆脱基督教神学的束缚而面向自然,面向人生,用人的眼光,而不是用神的眼光观察、体验、研究现实和灿烂的古典文化。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强调人的独立性和价值,主张把人从神的统治下解放出来。人文主义的理论基础是自然主义的人性论。在人文主义者看来,宗教的不合理性在于它为了神而牺牲了人,扼杀了人的本性,把人从现实生活中引向来世的幻想,从而磨灭了人的生机。因此,人文主义者在批判基督教时,宣扬人应当按人的本性即天性去生活。所谓人的天性,就是过世俗的生活,享受自然的快乐和对现实的物质和精神的追求。[12]人文主义以人为中心,主张个性解放,肯定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反对禁欲主义,痛斥经院哲学,否认教会和封建特权,提倡理性。总之,它把世界的轴心由天上移到人间,使历史的主宰由神变成了人。[13]

到了18世纪中叶,人本主义则是以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文主义作为西方文化的现象和主导思想,在西方即西欧兴盛了近五个世纪,直到英国工业革命和法国启蒙运动开始,才让位于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人道主义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思想武器,是人文主

义的进一步发展。它的出现标志着资产阶级反封建主义斗争的序幕正式拉开,也宣告人类自我意识的一次觉醒。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主义的人性论作为人道主义的理论基础,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本主义思想。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核心思想是人权,它反对封建专制统治,要求建立符合人性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权。人道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权的时期,成为资产阶级的一面伟大的思想旗帜。人道主义作为道德领域的人本主义,重视人的生命,它包括两个层面:同个体的自我意识相联系,强调尊重个体的生命本身,尊重和爱护他人,这是文艺复兴的主流意识;同类意识相联系,强调作为类的一员的光荣与责任,强调自由、平等、博爱,并为人类的幸福和独立而奋斗。

进入了19世纪中叶以来,人本主义思想得到了重大的发展,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流派,其一是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生物学人本主义,强调人在生物学意义上对自然界、他人和社会的依赖。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由于没有把人看做现实社会中的人,而单纯把人理解为自然的人,看不到人的社会性,看不到人对现实社会的能动作用。其二是以叔本华、尼采、柏格森、萨特、弗洛伊德为代表的非理性的人本主义,把人提到哲学的中心地位,对人的非理性因素作了揭示,强调人与生存环境的矛盾等,忽视了人的自然属性;其三是以马克思为代表的人本主义。1844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就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的本身”。人的全面发展是实现才能、潜力、活动方式、个性的解放的全面发展的,实现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的最高目标就是为了人向真正的人复归。“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14]马克思认为人性是人特有的属性,包括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因此马克思的人本主义包括三部分:一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理解决,包括人(类)主体地位的确立、科学主义精神的弘扬;二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合理解决,包括合理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原则;三是人与人自身的关系,包括人自身物质享受和精神追求的协调发展。

进入20世纪中叶后,人本主义思想得到了更快速的发展。现代人本主义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人道主义精神,“人道主义就是‘人类主义’(Humanbeingism),即致力于为一切人谋利益,……它重申世界主义(Cosmopolitianism)、国际友谊和人人皆兄弟的精神”,[15]因此人权主义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的口号和20世纪中叶以来主旋律。但另一方面当代人本主义又与传统人本主义哲学有不同的特征。当代人本主义的首要特征是反主体主义。传统人本主义哲学片面夸大主体对客体的统摄和改造的作用,逐步发展成为主体主义。而现代人本主义哲学家、思想家面对当今严峻的生态危机及西方社会物统治人的现象,围绕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哲学反思,从世界观、价值观与伦理观的视角,对主体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他们倡导生态伦理学,认为伦理道德不是人类的“专利品”,应扩展到人之外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一切动物和一草一木同人一样,都享有生存的权利,都要受到保护。人必须与自然界和谐统一,即“天人合一”。其次,现代人本主义强调非理性主义。传统人本主义哲学弘扬人的理性,反对神权统治;强调理性思维科学方法,反对愚昧盲从,促进了人类文明和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但是由于对理性作用的片面夸大,致使理性绝对化、客观化,变成独立自存的“无人身的主体”。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到黑格尔那里只剩下“思”而舍弃了“我”,从而走向了反面,出现了理性危机、人的危机。现代人本主义普遍摈弃了传统理性主义,从人性出发来思考和观察问题。

三、人本主义的宪法

人本主义思想在近代宪法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本主义思想是近代宪法诞生的思想源泉、是国家与政府存在的正当性伦理基础,也是近世以来宪法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可以说,没有人本主义思想,就没有近代宪法的诞生,也就没有了当今的文明。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还有更重要的内容和指导思想,就是在观念形态上确立人本主义。甚至可以这样说: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和清扫封建生产方式,都是在人本主义思想指导下实现的。1776年北美殖民地独立战争中发表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由制宪议会通过的《人权宣言》,都是在人本主义思想指导下产生的法律文献。人类社会的法制文明阶段,正是以人本主义为奠基的。

(一)人本主义是近代宪法诞生的思想源泉,也是国家与政府存在的正当性伦理基础。

宪法是人类的一种优秀政治文明成果,它直接导源于人类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旨在解决建立一种理想的国家,脱离那种“人人为战”、卑劣而无助的自然状态。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16]正是为了维护人自身的自由、平等、尊严,实现人的价值,为了追求一种美好的生活方式,人们创造了宪法这一政治形式。而这恰恰是人本主义思想的真谛所在。

欧洲中世纪的思想家阿奎那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伦理性的,是为了谋求人的“公共幸福”,包括物质的幸福和精神的幸福两方面。[17]在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斯宾诺莎看来,人类之所以要建立国家和法律,完全是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要求。[18]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认为,由于每个人对于其他人都是狼而总是处于战争状态,因而,人们需要通过契约来建立政府即利维坦(Leviathan),运用人们所出让的权利来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福利。[19]洛克也认为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天赋权利,防止受到侵犯,基于这样的需要,人们自愿通过协议即契约建立了共同体。[20]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社会的利益只是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总和,因此,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具体表现为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只有当组成社会的个人实现了幸福,社会才会昌盛,国家的存在才会正当。[21]与边沁一样,分析法学派的奥斯汀也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因而,一个拥有的政府的崇高意图或者目的就是最大可能地增进人的幸福。[22]社会法学派庞德从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的目的,他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生活中的需求、需要和期望——的社会制度。他指出,19世纪的法律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有关日趋承认个人权利的记录。[23]著名的思想家潘恩也指出,国家是由人民相互订立契约而产生的,这是政府权利由此产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惟一原则。[24]在这些法哲学家的眼里,政府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才建立的,实现平等、保障安全和增进福利乃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理由,而宪法正是人民构建政府的契约。尽管这些观念只是一种理论上的价值预设,但却成为宪法制定者汲取营养的不可或缺的理论源泉。

实际上,在人类已经跋涉过的历史长河中,自由、民主和安全一直都是人类自身孜孜以求的东西,并且成为人民制定宪法的动因,从而抽象为宪法的基本价值。人类社会两个多世纪的之路业已表明,人们制定宪法,就是为了满足自己基本人性的正常发展要求,谋求生活幸福。美国的《独立宣言》就是最好的说明,“……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25]因此,宪法应当以人性为其关注点,去满足人们对自由、民主、安全和幸福的追求,惟有如此,宪法才能称其为根本法。

(二)人性论——人本主义哲学的核心,是宪法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

人本主义哲学思想的核心是人性论,即一切从人性出发、一切为了人的发展。西方的人性论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每个人都是自私的、利己的。例如霍布斯就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满足。[26]因此宪法诞生后,如何平衡政府(国家)与人(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成了宪法的首要问题。为了避免权力的掌控者把政府异化成渔利于百姓的工具,宪法首先需要对政府和人民的关系进行界定,明确政府的基本职责,以保障公共权力不会僭越私权。西方的政治家们正是从人性论出发,认识到了人性的恶与不可靠,并在此基础上来对宪法进行制度设计。思想家洛克认为所有的权力掌握在同一个人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专横与暴政,因此提出了国家权力应划分为立法权、执法权和对外权,并主张属于议会的立法权优于属于国王的其他两权,企图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架构来制约国王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三权分立”论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使三权互相平衡相互制约,以防止政府背离人们设立其以保护自身的初衷。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形成主要源于其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政府天生便有侵犯人民权利的倾向。为了防止这种倾向,政府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行为是不允许的,国家权力应是有限的。二是权力本身的特性使然。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问世后,在西方国家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中的影响极大。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其组成部分,忠实地运用分权理论建立其国家制度。美国1876年的《独立宣言》也明确宣布:“新的政府的基本原则和政治组织形式,必须是最便于实现人民的安全和幸福。”美国建国初期一些州宪法中就对三权划分作出了规定。后来美国政治家和联邦宪法起草人进一步发展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提出了“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与平衡”的观点,并在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美国宪法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司法独立制度、联邦制等等都是制宪者出于对权力的进行制约,保障人民的权利而构思出来的。而这种三权分立制衡、有限政府、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也为后来的许多国家所效仿。

(三)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推动了近代宪法到现代宪法再到当代宪法的发展。

人本主义思想自从诞生以来,也经历了一个不断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不仅体现为人本主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前面已述及),还表现为“人”这一核心概念自身内涵的不断扩展、丰富。近代(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人本主义强调的是人的自由权利,这里所说的“人”不是抽象的人类一般,而是意味着具体的各个人,因此这种人本主义实际上是个人主义。[27]这时期主张对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国家的作用被严格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就是这一时期最流行的话语。现代(帝国主义时期到二战结束)的人本主义,注重的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里的“人”是类的人,而非个体的人,强调的是团体主义。因此,主张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社会公共福利受到重视和倡导,同时行政权力扩张的趋势被宪法所认同,宪法赋予了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当代(二战结束以后至今)的人本主义,强调的是人权主义、民族主义和生态主义。主张人权高于、人权的普世价值和民族自决权,同时注重人与大自然的协调发展。总的而言,人本主义经历了一个从人的自身个体属性到人的社会群体属性再到人的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认识过程。而“人”这一核心概念,则从最早的作为大自然和神的附庸,到生物意义上的个人扩展到社会(众人),再到种族、民族(所有人),最后到包括自然在内的所有生物以及未来人(现代人的子孙后代)这样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人本主义思想自身的这样一种不断发的过程推动了宪法从近代到现代再到当代的两大跨越。

启蒙思想时期的人本主义注重个人的绝对权利和自由,主张对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信守“守夜的政府”的理念。因此,近代的宪法体现为两大特点:其一,对人权的公开宣布和确认。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建立国家政权以后,都把人权提到自己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加以确认。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这一人权宣言被直接作为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而成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也宣布:“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国会1791年增补的十项权利法案是美国人民对自身权利的宪法确认的奋斗结果。其二,是建立起限权的政府。由于对于国王的绝对权力带来的专横和暴政的痛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无一例外地建立了限权的政府,以美国为典型的民主共和制国家在宪法体系内建立了三权分立制衡、司法独立和联邦制度,来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强大。而以英国为代表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则是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国王的权力受到来自议会的制约,呈虚位化。

进入帝国主义时期的资本主义,由于科学和技术的统治造成了人的异化,淹没了人的意义和价值,使人情关系淡漠,并且使人受到操纵和控制,失去了个性和自由。正如马克思引用李嘉图的名言所说的那样:“资本主义的竞争创造了一切,创造了财富,创造了工人,但却使人显得微不足道。”和宗教拜物教一样(人把一切都给了上帝,上帝变得全知、全能、全善,而人自己变得微不足道),金钱拜物教、商品拜物教(人创造了金钱和商品,人将自己的一切都给予了金钱和商品,而使自己变得贫乏)产生了。[28]这一时期人们开始对早期的绝对的个人自由以及市场经济下人的“物化”进行深刻反思,提出了对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和绝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社会公共福利受到重视和倡导。这一人本主义思想的变化形成了现代宪法的三大特点:其一,宪法开始对绝对的私有财产

权进行限制,关注社会人的生存与发展,提倡社会公共福利。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最先将社会公共福利引入了宪法,关注在市场经济下社会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避免人的“物化”。其二,经济危机下人的脆弱性,推动宪法赋予了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文化的权力。以美国为例,罗斯福新政对美国的宪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总统的行政权得到扩大,政府开始广泛干预社会经济事务。罗斯福新政使美国宪法完成了向现代宪法转型的进程,被学者称为是一次“宪法革命”。[29]其三,对“人”的内涵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使得人本主义思想家们意识到了妇女与男人、有色人种和其他人种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这一时期各国纷纷对原有宪法进行修改赋予妇女与男子、有色人种和其他人种同等的政治权利。如美国就是在这一时期通过了有关妇女和黑人奴隶选举权的修正案,赋予了妇女和黑人奴隶与其他人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本主义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人本主义者认为人不仅是指个人、群体,它也代表着各个不同的种族和民族。民族生存发展权和民族的自决权成为这一时期的主题。战后,原有的帝国主义殖民体系在民族生存权和自决权的两大旗帜的冲击下崩溃瓦解。一系列民族国家纷纷得到独立,这些民族国家的成立后纷纷制定了符合本民族特性和本国实情的宪法,这些民族主义的宪法以其民族主义特色成为了宪法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员,既回应了近代的“民族的宪法”,有丰富和发展了民族主义宪法的内涵。[30]此外,战争带来的严重糟蹋人权的现象,也促使了人们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发展。战后以联合国为首的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公约,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公约》、《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这些人权公约大多得到了各国宪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并赋予了高于本国宪法的地位,推动了宪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再者,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环境污染的加剧给人的生活质量带来的巨大威胁,人本主义者对人本主义进行了又一次修正,他们将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从原有的当代人眼前利益扩展到人类这一物种种群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上来,他们开始关注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以及当代与后代人的代际公平等问题。这一人本主义的新发展推动了当代宪法的生态化。总而言之,伴随人本主义思想的不断丰富发展,当代宪法呈现出了“民族化、国际化、生态化”三大趋势。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在其三个发展阶段表现出以下两大特点:其一,从近代宪法到现代宪法是从个人到群体、从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的发展过程,但不管怎样宪法的落脚点始终在于人类自身价值上;其二,从现代宪法到当代宪法则是从群体到民族的发展过程,而且迈向了从对人的价值的承认向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承认的新进程。[31]这一进程将继续推动宪法未来的发展。

四、宪法的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思想在推动近世宪法的发展过程中,同时也将其自身寓含于宪法之中,这个过程体现为宪法的人本主义化(简称人本化)。首先,不论是宪法的精神还是基本原则都彰显着人本主义的思想精华;其次,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人本主义在宪法中的具体物化形式;其三,人本主义是宪法的“高级法”,是宪法价值的首要评判标准。

(一)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是人本主义哲学思想的体现。

近世以来的宪法的精神及其基本原则无不彰显着人本主义的思想精华。近世的宪法大都公开承认以下几大原则:一是在民原则或人民原则,即人(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人民的公意在国家中表现为最高权力,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属于人民。这一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各国资产阶级所接受并载入各国的宪法,成为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思想基础和首要原则。尽管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有本质的区别,但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明确承认“人民”这一人本主义哲学思想。例如我国宪法的第二条就明文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根本原则。可见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宪法都必须以人本主义精神为根据。“在民”这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在民”或“人民”作为国家权力体制的政治基础,肯定了人民在国家权力体制中的政治地位,这无疑是人本主义思想在宪法文本中的最佳体现;二是权利本位原则,即人(公民)的权利先于并高于国家权力。人本主义思想家们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转让,人的权利先于国家而产生,权利并非来自于国家和宪法的赐予,宪法只是确认它,而非创设它。自美国宪法起,宪法的制定者确立“权利推定”原则,即凡宪法未明确赋予的权力,则政府不享有该权力,该项权力由人民所保留。三是人权保障原则,即人(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国家权力以保护人(公民)的权利为己任。正如康德所言,人不是为国家而恰恰相反,国家就是为人而存在。国家就是为人的手段,决没有自身目的。[32]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就明确宣扬:“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也宣布:“为保障这些权利,人们组织自己的政府,政府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保障人权构成了政府权力运作的合法来源和伦理基础。宪法就是人权的保障书。四是限权政府原则,即人(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配置和运作的界限,国家权力受人(公民)权利的制约。宪法的根本目标是“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并在此基础上制约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权力。她严令任何统治行为,无论是议会或者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行为,还是行政官员的决策、法官的判决,都必须以其为圭臬。[33]宪法自诞生以来就肩负着保护人民权利的神圣使命,这就要求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以防止其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侵犯。不管是三权分立还是司法独立原则都是限权政府的具体表现。

中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把人从中世纪宗教神学统治的千年黑暗中解放出来,使人重新开始成为真正的人,高扬起人性、人道、人权、人的价值、人的自由、人的尊严、人的理性和人的意义的大旗,启动了“人本主义”的思想车轮,开始了“人本主义”的历史演进。而这一过程,正好也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宪法精神从萌芽、产生到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发展史,宪法精神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人本主义”哲学思想的发展史。[34]

(二)宪法的核心内容——有关人权的规定,是人本主义在宪法中的具体物化形式。

人本主义的内涵就是一切为了人,保护人的自由、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这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法律对人的各种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而反映在宪法上,则表现为宪法中所规定的各项人权。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自己或者通过代议机关制定宪法当然是为了保障人权,基本人权理所当然地成了宪法所关注的核心内容。亨利·马尔赛文等在《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中的一些分析数据有助于说明这一问题。在他们分析的142部民族国家成文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些重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占80%以上,明确规定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也平均达65%

.[35]美国1791年宪法的十条修正案,则意味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来确认和保障人权。及至现代各国宪法,无一例外都就人权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只不过是系统与否、详略有别而已。各国的宪法结构中基本上都有专门关于公民的权利的章节。有的国家宪法为突出人权保障而将公民基本权利直接置于宪法的第一章,如秘鲁(1993年)、荷兰(1983年)、加拿大(1982年)、玻利维亚(1967年)、德国(1949年)、墨西哥(1917年)等国。此外,为了实现公民权利从纸上到现实中的转化,自美国确立司法审查制度以来,世界各国在二战后,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人权保障机制,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日本的等等,允许公民在权利受到权力侵害时,得以提起宪法诉讼,以保障自身的权利。

(三)宪法的“高级法”和首要价值判断标准——人本主义。

宪法的人本主义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将对人的思考进一步导向伦理方面,目的是丰富人的伦理意义,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境界,使人在行为上不断完善,从而弥补了实证的宪法规则之不足,为使宪法规则不断改进提供了保证。而宪法的最高理想只有在人本主义这一“高级法”中才能得到实现。从这个视角观察,人又是宪法的目的。所以,人既是自然存在,也是意义存在。人本主义认为人的价值、人的尊严是惟一真理和最高价值。马克思的人本主义也认为,法律的基本判据只能是人本身。国家和法的非神秘性、非神圣性说明,任何缺乏人本主义哲学基础的法律,都没有任何规范社会的资格,缺乏人本主义哲学基础的法律只会使得守法或爱国主义具有了很大的“虚伪”性,只会单纯成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36]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一部宪法的优劣与否的评判标准就在于宪法是否能够体现人本主义的思想。一部宪法如果能体现人本主义的思想,即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平等,使人得到全面的发展,有利于培养美好崇高的人性,那么这部宪法无疑就是部优宪、良宪。反之,则是劣宪、恶宪。由于人类认识水平发展的阶段性和历史的局限性,宪法的发展也呈现出阶段性,从来就没有十全十美的宪法,宪法始终处于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中。就以至今被人们广泛赞誉的美国宪法而言,它也不是一开始就完美无缺的,它也是随着人的认识水平和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而得到发展的。两个世纪以来美国宪法的几十条修正案就是最好的说明,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美国宪法作出恰当的价值判断。在宪法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符合人本主义精神的“劣宪”。这些宪法虽然冠着人民宪法的光辉名字,但是由于其不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平等,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而是为了维护一小部分人的独裁、专制、特权,奴役人,践踏人的尊严,束缚人的发展,这样的宪法根本无法体现人本主义的精神,因此是“恶宪”、“劣宪”。如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6年清朝的《钦定宪法大纲》,这些宪法都是维护统治者的专制暴政,而无视人民的权利或将之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这些宪法无法体现出宪法应有的人本主义精神,因而是“恶宪”、“劣宪”。

注释:

[1]王青林,人权启蒙与科学主义重建——晚近十年宪法学研究的几点哲学思考[J],吉林:当代法学,2004(3)。

[2]如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在他看来,全人类的目的显然都在于优良的生活或者幸福、快乐;无论对个人还是对集体而言,人生的终极目的都相同,而最优良的个人目的也就是最优良的宪法目的。转引自周叶中,宪法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生活[N],光明日报,2005年4月1日。

[3]梁启超,人生观与科学[N],晨报,1923年5月29日。

[4](美)赫舍尔,人是谁[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5]王青林,人权启蒙与科学主义重建——晚近十年宪法学研究的几点哲学思考[J],吉林:当代法学,2004(3)。

[6]《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6卷,第761页。

[7]转引自沈恒炎、燕宏远,国外学者论人和人道主义[M],第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758、785页。

[8]Lamos.C:ThePhilosophyofHumanism,NewYork,TrederickUngarPress,1982,p.11.

[9]杨寿堪、李建会,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J],《学术月刊》,2001年(11)。

[10]《西方哲学原著选读》[M]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版,第54页。

[11]韩瑞常,西方人本主义散论[J],北京:史学理论研究,1995(1)。

[12]同上。

[13]包国祥,人本主义哲学思潮的历史轨迹[J],内蒙古:内蒙古民族师院学报(哲社版)1998(4)。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0页。

[15]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M]下卷,王炳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页。

[16]周其明,人权入宪和人权保障[J],转引自中国公法网,2005年3月30日访问。

[17]《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版,第156页。

[18](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版,第214-215页。

[19](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9页。

[2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版,第5页。

[21](英)边沁,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版,第105页。

[22]转引自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版,第195页。

[2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149页。

[24]《潘恩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版,第145页。

[25]《独立宣言》,摘自《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第1版,第440-441页。

[26](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版,91页。

[27](日)宫泽俊义,《宪法

》[M]第II卷,日本:有斐阁1974年版,第78-79页。

[28]赵凯荣,马克思论法的人文主义哲学基础[J],成都: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5)。

[29]李步云主编,宪法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页。

[30]JohnA·Hawgood,现代宪法新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印行,第135页。

[31]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81页。

[32]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页。

[33]沈岿,宪法的美丽、权威和适用[J],转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05年3月28日访问。

[34]范毅,论宪法精神的概念[J],重庆:现代法学,2004(2)。

人文主义论文篇8

一、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人文精神的人为缺失及其后果

历史是人创造的,历史的书写也是由人来完成的,科学地把握人是历史科学得以建立的前提性条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人学方面的革命性变革更是唯物史观这一全新的哲学得以确立的理论前提和重要的理论内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宗旨也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如果马克思主义理论避而不谈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思想,无疑存在着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体系及其宗旨解读的片面性。这一片面的和遗漏性的解读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其一,它使我们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缺少直接的理论指导。因为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对象是人,如果没有关于人的科学理论武装,如何去做最复杂的人的工作?又如何去引导人和提升人?目前思想工作和教育能力弱化的根子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缺乏导致了“本领恐慌”。其二,它导致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思想的泛滥。由于马克思主义人文思想的缺位,而人们又特别渴望获得人学知识,于是,各种人学思潮在社会上特别是高校里相当流行———尼采的超人哲学和弗洛伊德泛性论思想等曾一度成为时髦便是例证,抽象人性论特别是人性自私论思想在知识分子中占据很大的市场。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抽象人性论还为其他错误的社会思潮之泛滥提供了理论依据。例如,普世价值论之所以得到很多人的认可,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就是抽象人性论,即认为资本主义所倡导的自由民主平等是人性共同的和永恒的追求。其三,它使我们的人才培养畸形化、社会发展目标GDP导向化。中国的高等教育长期以来重知识技能教育、轻人文精神培育,工具理性无限扩张、价值理性极度萎缩,高校似乎正在变成培养经济动物的大工厂,一些大学生变成了严重缺乏人文情怀和素养的经济动物。部分政府高举发展经济的大旗,以资本增长代替民生改进,为追求GDP损害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力军不能成为享用社会财富的主体。我们的教育实践和政府社会建设活动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因对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人文精神的忽视所致。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不仅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还具有真正扎根于现实生活的无与伦比的崇高人文价值。有学者曾对此作了富有见地的概括:“真正面向生活、面向实践的人本精神;真正关心群众疾苦、维护和实现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精神;以无产阶级的解放为政治形式实现人类解放的现实人道主义精神;以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追求的自由精神,投身人类解放事业以实现生命的不朽价值的修身精神等等。”①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人文精神既继承了传统人文精神中关于人是目的这一理论精华,同时又有对传统人文精神的巨大超越和发展。首先,它以人民是历史创造者这一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不再仅仅是出于对广大劳动人民的道德同情,给百姓以施舍恩赐,而是出于对人民群众的真正敬畏。相对人民群众力量而言,个人改变不了历史的趋势,个人只有融入到人民群众中去,才能超越个体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对人类历史的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它抛弃了传统人文精神中人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的两极分离,主张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每个人在交易中只有对自己来说才是自我目的;每个人对他人来说只是手段;最后,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只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才能成为他人的手段,———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预先存在的。”②“个人只为别人而存在,别人也只为他而存在。”③这些论述都鲜明地昭示马克思主义的人文精神从根本上超越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只把自己视为目的而把别人视为手段的带有明显个人主义的人文思想。再次,它在本体论上克服了抽象人性论或人本主义世界观。马克思主义承认人文精神和人道情怀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协调人际关系和人性完善发展过程上,它能够起到巨大的动力作用。然而,这种作用是价值论意义上而非本体论或世界观意义上的,人性善恶的矛盾不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原因。由重视人文精神而走向抽象人性论,这正是以往人文主义者的遗憾宿命。最后,个人发展的根本路径是回归自然、回归社会。人的个性主要不是表现为差异性,个性的发展主要路径并不是要摆脱他人和社会,个性的发展更多地表现为丰富性和全面性,丰富全面的人性只有在自然和社会中才是可能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①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自觉统一的根据

如果说以实践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必然具有科学精神,在这一点上似乎没有什么争议,也不需要进行重复的学理论证,然而,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性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来自外部的质疑与批判,而是来自于那些“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将其教条化。现在强调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决不是说它就是真理的化身或真理的标准,而是要求决不能把它神化,对它要有科学的态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立场(即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立场)、根本观点(即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和根本方法(即唯物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具体观点的正误和时效应当历史地具体地分析,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和在实践中发展,体现其时代性;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将马克思主义以外的有益思想吸纳进来丰富和发展自己,体现其开放性。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又不是科学主义意义上的科学性,因为它内在地包含着人文精神,自觉地做到了二者的有机统一。马思主义意识形态理应实现对人类以往意识形态的质的超越,它真正做到了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自觉统一。这不仅仅是美好的愿望,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彻底的实践精神和彻底的批判精神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自觉统一提供了保障。彻底的实践精神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以“改变世界”为己任的基本品格,进而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自觉统一提供坚实的基础。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这种彻底的实践精神基于以下几点:其一,人类社会的本原既不是纯粹的自然物态的自发生成,也不是所谓神秘力量的安排或神创物,实践才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本原,“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②。其二,基于实践生发的人类社会基本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历史的创造者不是少数英雄人物而是隐于历史背后的实践主体即人民群众,“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③。其三,既然历史必将合乎规律地永续发展,那么,任何进步的意识形态都必须以推动世界发展进步为己任,“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④。彻底的实践精神所必然揭示出来的人类社会的秘密不仅拨开了笼罩在历史天空上的意识形态迷雾,把被颠倒了的世界再颠倒过来,恢复了其真实的面貌,而且还昭示着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唯有确保其科学性的品质,才能有效地指导人民群众的实践;唯有以谋求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真正体现关爱人民的人文情怀,才能吸引和感召人民群众。彻底的批判精神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自觉统一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建立在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彻底的批判精神,表现为执着的求真意识和无私的反省精神,表现为强烈的进步意识和深切的忧患意识。具体地说,这种彻底的批判精神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永恒的变化发展中把握人类世界。“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⑤这就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关于共产主义理想目标的实现奠定了世界观根据。其次,反对并消灭以剥削为基础的一切不合理的社会现状,“新思潮的优点又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地预期未来,而只是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⑥。在批判中唤醒民众,调动民众改造世界的热情。以上两个方面将理想与行动、最终目标与具体的实现过程辩证统一了起来。其三,为了维护真理和对人民根本利益负责,批判者自身应当具备无私无畏的高尚情怀。“如果我们的任务不是构想未来并使它适合于任何时候,我们便会更明确地知道,我们现在应该做些什么,我指的就是要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所谓无情,就是说,这种批判既不怕自己所作的结论,也不怕同现有各种势力发生冲突。”⑦批判精神决不是对他人是批判的态度,对自己却是非批判的态度,批判者心智的非至上性决定了彻底的批判必然包含着自我批判的反省意识。权力崇拜和个人迷信还客观存在的时代里,科学真理和人民的合理价值诉求还可能会遭遇权力的障碍,因此,彻底的批判精神又必然要包含着不畏权贵的斗争精神,体现出无私无畏为民请命的革命精神。要理解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自觉统一,就绕不开对马克思主义产生的使命的考察,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它是来自实践又在实践中得到了证明的理论,是指导实践、改变世界的理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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