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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心得体会8篇

时间:2023-03-10 14:52:21

采购心得体会

采购心得体会篇1

第一方面:存在问题剖析

一、 工作中不注意产品确定范围。在日常采购过程中确定样品规格型号不精准,导致比价出现偏差,重复工作或者影响采购时间,后期采购工作中应把技术参数确定到最精准,经得起市场上仁和厂家的推敲;

二、 工作效率过低。采购的日常工作比较繁杂,需要合理的安排工作计划,把每一项工作有计划的完成,同时又能在规定时间内闭合,不浪费时间,保值保量的高效完成任务;

三、 工作中与各部门对接要有痕迹。采购部是服务于各个需求部门的成本部门,在工作对接中,难免因为表述不清或者要求不确定出现偏差,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留有签字证据,以便归档查看,也能在日后工作中吸取以往工作经验的不足,改进工作方式;

四、 征召单位不严谨。在征召单位时资质检验不严谨,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经营品类确认不准,过于经验主义,导致后期供货与经营项目不符,对开发票和结款造成影响。在后期考察工作中,要详细检查单位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包括独家资质、国家要求质检报告、环评等等,避免因手续问题引起工作不良影响;

五、 工作文件审阅不认真。在日常上交文件签字中经常忽略签字内容,没有逐项核实品类和规格型号,导致后期各部门责任认定不清晰;

六、 采购员对市场行情了解不清楚。随着网络电话等媒体资源的增多,足不出户的市场询价成为常态,但有些信息还应到市场上实地走访才能了解的更精准,在休息时间应多走市场,对合格库内合作数量较少的单位进行考察,方便日后合作,使工作更加便利;

七、 合作单位沟通要高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与商家核对品类时经常反复,一件事情需要沟通多次才能确定,起根本原因是自身业务能力水平欠缺,考虑事情不周全,想起一方面咨询一方面,不会把事情一次性落实完成,自己以后在开始工作时要先罗列要咨询的问题,自己先做网上调查,把所有需要深入了解的问题记录下来,多翻阅以前的资料,争取一次解决问题。

第二方面:打击官僚主义整改措施

通过学习,我觉得反对官僚主义,就要在工作中力戒以下几点:

一、戒浮而不实。应该冷静分析一下自己的不足,梳理一下自己的欲望,改进工作上的不实之处,自觉地跳出个人小圈子,摒除私心杂念,以良好的心态对待生活、对待工作、对待事业、对待名利地位、对待升迁,把个人理想与公司事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养成脚踏实地、精心策划、狠抓落实、办事高效的工作作风和锲而不舍、坚韧不拔的顽强意志,以兢兢业业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戒官气十足。对我们来说,在岗位上要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但求事功,不事张扬”。

三、戒浮夸虚绩。贬低同事的作用,抬高自身的价值,把集体的智慧说成是个人的才干,把全体劳动成果说成个人的功绩;在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地认识自我,修养自我,改造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使自己在实践中,在批评声中成熟起来、成长起来。

四、戒结党营私。为了个人利益,互相包庇,相互利用,重用会搞“关系学”者,埋没老实能干的人

不良的作风习气也给集团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效率、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极大的影响了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氛围,是阻碍公司良好发展前进的巨大障碍。官僚主义的实质是高高在上,不顾客观实际情况,主观臆断,专横跋扈,造成决策与实际不符,组织涣散,人心混乱,使企业多走弯路,给企业带来危害,增加企业负担。危害不言而喻。官僚主义不仅严重破坏社会公平,还严重影响社会效率。一方面,官僚主义盛行意味着人情的力量永远大于规章制度,危害民主法制与公平正义。官僚主义“任人唯亲”、“任人唯财”,只讲私利,不讲公理势必会影响社会的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我们的公司各个部门中机构中,官僚主义会导致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他所应当处理的问题,只好成天忙于请示报告,批转文件。有些本位主义严重的人,甚至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权利互相争夺,扯不完的皮,这势必会影响效率。

官僚主义是个体企业管理的大忌。因此,必须采取强化民主管理,加强组织监督,提高领导素质和改革管理模式等措施,防范和抵御官僚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做到决策民主化,监督程序化,为企业的发展壮大练好内功。官僚主义的危害非常重大,可与贪污腐败的危害相提并论,甚至可能比后者的危害更大,因为它更具普遍性。官僚主义是房地产调控失效的重要原因。贪污腐败是违法犯罪,其危害已被广泛重视;而官僚主义的危害具有间接性、隐蔽性,人们不容易看到。

所以打击官僚主义刻不容缓,应该狠抓落实。要全面提升净化干部员工精神面貌、改进工作作风、勇于承担管理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服务意识,与集团的目标保持思想和行动的高度一致,这样才能集团总体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采购心得体会篇2

一、深刻认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和紧迫性,是确保学习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

××市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于1999年4月。2002年4月按照《政府采购法》实行管采分离的要求,

采购中心在市直机构改革中正式分设。10年来(1999年至2008年)市政府采购中心共接受完成市直138个单位3216项采购任务,采购资金总规模达2.651亿元,占全市总采购规模的25%(全市10年总采购规模为10.7亿元),节约资金2309万元,节约率为11.18%。10年来,采购中心由小到大,不断发展,采购范围逐年扩大,采购规模逐步增长,采购水平不断提升,采购效率极大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为促进财政改革,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复杂。目前,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工作中阻力较大,少数采购单位仍然存在消极抵触情绪,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支持配合不够,存在着规避政府采购行为;二是由于受贫困财政的影响,政府采购计划性差,规模偏小,不能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三是由于新建工程项目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规模很难做大做强;四是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毗邻地市的汉中市采购中心17人,商洛市采购中心22人,××只有7人),工作人员负荷量很大,成天加班加点,工作十分辛劳。长期以往,××的政府采购范围将无法拓宽,采购规模将无法扩大,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发展。所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头脑的迫切需要,是解决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一次机会,是实现经济转危为机、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泛的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二、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是确保学习取得实效的重要基础。

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必须要真学真懂,在深化思想认识上有新提高;要真学真用,在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上有新进步;要真查真改,在解决突出问题上有新进展。因此,我认为在学习中应当做到以下“四个坚持”:

首先,要坚持深钻细研真领会。在学习过程中,不能浮光掠影,走马观花,满足于文件文章读过了,基本观点了解了,掌握得也差不多了,而不愿深钻细研,导致学得不深,学得不透,难以致用。必须把学习实践活动当作首要政治任务,牢牢抓在手上,时时放在心上,真正落实在行动上。

其次,要坚持全面掌握学完整。必须坚持对科学发展观进行全面学、系统学,切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满足于浅尝辄止,片面掌握,一知半解。要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做到全面把握,融会贯通,指导实践。

再次,要坚持追根溯源悟深透。学习科学发展相关理论,不能满足于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寻理论之根,溯实践之源,在厚重的历史感和鲜明的时代感中体悟其真谛,从而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深刻体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所作出的正确选择,并为之而努力实践,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

最后,坚持联系实际求实效。要以求真的精神,深入钻研原著;要以务实的态度,深入社会生活。不能满足于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必须从生动的实践中领悟其科学性和真理性。要联系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坚决纠正一切偏离科学发展观的行为,努力把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转化为促进发展的科学思路和实际能力。

三、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是确保学习取得实效的必然途径。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联系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和“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具体工作目标,把握“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四条原则,紧扣市委“推动突破发展、富裕××人民、实现五大翻番”和全市财政工作“推动科学发展、实现收入翻番、提高保障能力”这一实践载体,以局党组“创新财政收入方式、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创新财政改革模式、创新财政投入机”为重点,研究、找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日常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

政府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单位委托,高效率、高质量完成采购任务,在具体采购活动中搞好协调与服务。今年,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

围绕全市财政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以促进廉政建设,节约采购资金,方便采购单位,提高办事效率为目标;

以完善定点采购,拓宽采购范围,改进服务方式为工作措施,全面完成各项政府采购工作任务。重点抓好和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1、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创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

2、按照财政部新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3、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项目要求,主动接受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项采购任务,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4、总结市本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经验,组织实施空调协议供货采购和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招标活动,完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心得体会篇3

一、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意义把握好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就是要把握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思想和基本要求。简要的概括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把握发展这个主题。

科学发展观是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和理论,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主题。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我们可以联系历史,也可以联系现实。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中国近代以来有两大历史性课题:一个就是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还有一个就是国家强盛、人民富裕。新中国的成立,尤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已经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发展了。发展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持久不变的主题。执政党的一切理论建构、观念创新,都要围绕这个问题展开。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围绕这个主题展开的,科学发展观也是围绕这个主题展开的。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我们现在正处在并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面临主要矛盾依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对当代中国来说,发展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我们在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各种矛盾,都要必须加以关注,都要认真解决,但是解决所有的矛盾和所有的问题都要靠发展。要用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这是我们共产党人治国理政最重要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是要体现以人为本这个核心。

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必须要对以人为本有深刻的理解。这是我们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长期坚持的一个核心思想。

首先应当认识到,以人为本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我们党告别革命思维、斗争思维和计划经济思维,把社会管理推向民主法治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和体现。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正在由一个农业社会转向一个工业化社会,尤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的社会产生了新群体,产生了新阶层,也产生了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利益矛盾。而且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也会产生利益上的冲突。有了收入差距,有了利益矛盾,很容易使一些人用革命的思维、斗争的思维去认识问题,也容易导致一些人想用计划经济的方式去消除差距。坚持以人为本,就是首先确认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建设者。人,不再以阶级定性,群体不再以阶级划分来界定亲疏远近;由利益产生的矛盾,也不再被看作是政治矛盾,更不看作是阶级矛盾。把人从阶级的认识中剥离出来,把矛盾从斗争的思维和视野中提升出来,这是科学发展观讲以人为本的深刻意义所在。

其次是要强调对整体利益维护、对群体利益协调、对个体利益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维护好和实现好人民的整体利益,使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要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体利益,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要关心每一个人的利益要求,关心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满足人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以人为本所体现的,是整体、群体和个体利益的统一。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经济建设要着眼于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政治建设要着眼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合法权益;文化建设要着眼于人民精神文化需要,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社会建设要着眼于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三是要遵循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三个要求。

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三个基本要求。全面,就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要整体推进、全面进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内容更加丰富了,目标也更加全面了。在全面发展同时,必需要协调发展。因为要素多了,参数多了,不协调就会产生混乱。讲协调要有重点,比如,协调城乡发展,要把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作为重点;协调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更加注重社会事业的发展。发展是既要考虑当前的,也要着眼于长远,这就自然引出一个可持续的原则。在发展过程中,如果采取竭泽而渔、杀鸡取蛋的方式,可能也会带来一时的经济增长,但缺乏发展后劲。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说,发展不仅要以现在的人为本,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还要以后人为本,为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着想。要坚持统筹兼顾,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利益,处理和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要调节和处理好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关系;要关注发展中的薄弱环节,重点解决好当前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使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够长期、平稳、快速的发展。

二、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与政府采购的关系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当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经验的总结,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已制定了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并已向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全面推开。

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进入了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今年以来,我国已经开始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已经拟定了谈判清单,我国的经济市场面临着对国际开放的挑战;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已加强了电子政府采购的研究和规划,建立了政府采购改革和电子政府采购建设的互动机制,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因此,无论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国内外发展形势来看,从近期我国政府采购实现电子政府采购的目标来看,还是从我国政府采购的未来发展来看,都必须通过改革和发展来实现,而且发展将长期是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第一要务”。

我国政府采购要实现科学发展,就必须切实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现政府采购的全面、健康、协调、持续、高效、快速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更加注重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保护环境,更加注重实现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努力促进经济、政治和社会全面进步。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每个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主体性作用,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聪明才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发展中也要不断提高人的素质,这是发展快慢、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提高人的素质要靠教育和学习,进一步加强培训和调研工作。不断地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更协调地发展。

我国若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会使政府采购的各种积极作用和各项政策功能更全面、更充分地发挥出来,将会使经济、社会、人与自然更和谐、更统一。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政府采购事业,政府采购的各种积极作用和政策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也是我国大力发展政府采购事业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政府采购将不断强化支出管理,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在保护国内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发展、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采购还能更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为整个市场起到更大的示范和促进作用。通过采购机会的倾斜实现资源的更合理的配置,促进环境保护,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中小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通过购买本国货物、将工程和服务合同授予国内供应商的方式,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大力支持国内企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外资和技术的引进,大大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力和企业发展后劲。此外,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下的一个强大的经济调节杠杆,有熨平经济周期的作用,是政府调控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对国民经济将发挥越来越强大的宏观调控作用,不但为各项改革服务,而且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服务。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是在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所有领域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协调发展,实现政府采购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发展。因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政府采购工作,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履行职能的各个环节中去。

1、要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对指导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意义。

科学发展观为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改革提供了巨大动力。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包括政府采购科学、有序、合理、协调发展。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如果不能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合理、有序、协调发展,就失去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部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变成一句空话。因此,党和国家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措施,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科学发展观为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各种利益和发展要求,这就使党和政府更加重视政府采购维护人民群众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政府采购的监管者、组织者、参与者,都应该主动加入到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创新中去,维护好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渠道,不断推动完善政府采购的体制、制度、机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政府采购自身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拓展空间。

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政府采购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根本途径。几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丰硕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显现。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认识不到位,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公开透明度不够、监督效率较低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制约政府采购工作自身的发展,也会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发展观不仅为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而且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途径和方法。

2、运用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我市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涉及到许多法规、规章及操作程序,因此,树立科学政府采购观,依法采购、规范操作,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保证。

第一、围绕立法宗旨树立科学采购观。

政府采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领域多,程序严格,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众多部门的利益,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便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事实上,《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采购观念,必须围绕这一立法宗旨来进行。形成依法采购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具体操作要规范,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专家评审等要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规范化程度要不断提高,认真贯彻和落实“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围绕提高效率制定科学采购方式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制定。

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一方面,要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另一方面,要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体现政府采购效率,减少政府采购资源的浪费。应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尽可能扩大集中采购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管理和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操作实施,但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与控制。有的采购人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是背离《政府采购法》精神的,也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其次,制定科学的政府采购方式。监管部门应科学的审批采购项目方式,在审批采购方式工作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信息公开、透明,为供应商获取信息的渠道提供方便,为投标企业公平竞争提供优质的服务平台;除《政府采购法》明确界定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外,要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其三,放宽投标供应商的准入制度,鼓励省内外乃至全国各行各业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打造和形成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促使政府采购大市场、高效率的实现。

3、围绕开拓创新,探索新的政府采购机制。

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创新,只有勇于创新,不断开拓进取,政府采购工作才有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如果一味墨守成规,思想僵化,没有敢于创新的精神,只会阻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一是要继续扩大政府采购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范围是采购规模的基础,采购规模是实现效益的有效途径。只有不断拓展范围,扩大规模,才能更好地节约财政资金,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在政府采购项目上找突破口,循序渐进;在货物项目上狠下苦功,在服务项目上力求新进展,探索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二是要加强监管。财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降低因种种因素带来的采购风险,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既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按照法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建立日常管理监督、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三是要营造和谐环境。和谐环境说到底,就是人的融洽相处、单位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工作上的有序开展和服务上的真心实意;采购人、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要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为经济发展服务。

4、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加强廉政建设,完善保廉措施。

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政府采购的廉政建设中去,除建立健全保廉制度和规定外,关键在于使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一是要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做到用制度管事管人,如制定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定、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文明建设规定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等。二是要建立述职述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述职述廉,达到自我剖析,总结成绩,寻找差距,堵塞漏洞的目的。三是要“标本兼治”,既抓紧内部建设,又强化外部监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法律顾问和公证机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和公证人员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法律资询和现场公证。同时,对一些重点项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项目聘请由人大政协委员、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参与现场监督,以确保这些采购项目的公开、公平、透明。

5、围绕科学规范,合理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统一、有效、规范的政府采购机构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力保证。但目前在全国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采购机构的性质、体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全国来说,一是各地设立的政府采购机构极不规范,“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等五花八门;编制上,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有的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有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上:有的是单设在财政部门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有的是与财政部门内部的行财部门合署办公,这些定位与归属的区别导致政府采购机构的具体职能、任务相差很大。二是政府采购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清,协调机制欠缺。根据《政府采购法》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实行管理、采购相分离。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方、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仅仅做出概念上的界定,导致各个主体间责、权、利不明;串位、缺位、越位现象并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诸多不利。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制度不统一、管理方法不一致、职能划分不清晰,造成社会和有关单位对政府采购实践上、认识上的混乱,以及形成较大的政府采购制度障碍,致使下级机构得不到上级机构在业务上的具体指导和约束,业务开展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基本上是各自为营、各行其是。这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协调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机制的顺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推动,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采购心得体会篇4

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时指定品牌”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

突出。这时,财政部门需要向采购人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鉴于这种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四、“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采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网站。二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三是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五是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制定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规程。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受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应诉事项。

(八)监督检查。一是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

(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十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一是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书。二是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十三)政府采购货物(包括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货物、材料,进口机电产品除外)、服务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获得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认定某领域资格的招标机构,在承揽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到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采购心得体会篇5

一盼制度统一到位。虽然有多数乡镇成立了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安排了专门的办公场地,充实了专(兼)职人员,开展了限额内工程建设、装饰装潢、公有资产处置、限额内单项和综合政府采购业务等,但存在乡镇、村(居)领导层的重视认识程度不一,操作口径标准不一,信息公开层次不一,投标相关规费标准不一等问题,亟待由上级统一规范和完善。同时需建立起指导服务、定期培训、统筹协调、考核监管等相关机制。

二盼宣传发动到位。建议结合每年度“财政宣传月”活动,推动法治财政及政府采购、投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宣传栏、悬挂横幅、发送手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有奖问答竞赛活动、组织专题培训等方式,增强乡镇及农村干群对政府采购政策的认知度,切实增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责任性和使命感。

三盼计划公开到位。加强采购预算计划编制管理,建议出台《乡镇及村(居)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凡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入年度预算,并列出具体采购明细清单。由县镇财政部门审核汇总采购计划,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开。乡镇采购预算一经乡镇人大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任意追加或者改变采购计划,对确需调整的政府采购计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采购心得体会篇6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 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 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究。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采购人、交易中心、采购社会机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及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采购心得体会篇7

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旗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资金实施列入我旗《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旗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下列具体原则:

(一)集中采购主导原则。采购人采购列入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旗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优先原则。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三)无差别待遇原则。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四)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逐步推行电子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目录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和采购项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全过程应公开透明运行。

(五)监督制约原则。政府采购项目审核、采购计划下达、采购方式变更等工作记录应在旗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为“采购办”)存档。加强财政、审计、监察等专业部门监督,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采购相关单位应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单位即采购人、采购办、采购中心和供应商。

旗采购办是负责我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旗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旗人民政府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事先向旗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旗采购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旗采购办作为采购人的,由旗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救灾、抢险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一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应当实行同种(同类)产品单独询价,不得将两种(两类)以上产品打包询价。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与现有设备或者系统配套使用的货物,可以指定单一品牌;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货物,可以指定三个以上品牌(含三个品牌)相近档次的产品。

第十二条若遇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履行正常采购程序不能迅速、及时完成的采购,经由旗长或受旗长委托的副旗长召集的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旗委同意和纪检委备案,可先行采购。

第十三条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通过统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采购人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向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预中标(预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旗采购办执行。

(三)采购办负责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采购需求编制

第十四条采购中心接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编制提交《明确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一览表》。采购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交《明确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一览表》,明确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

第十五条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每种货物均应将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辅助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分别编制。其中,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者负偏离;辅助功能配置应当允许有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缺项,辅助功能配置的技术指标应当允许有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负偏离。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采购需求限定为出厂标准配置。采购人应当优先申报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车型,需要增加专用业务功能配置的,应当在向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时获得批准。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单独报价,采购合同中应当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采购需求中包含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第五章采购条件编制

第十八条非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或者认证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所设定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第十九条以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作为采购门槛条件的,工程类采购项目要求同类项目业绩案例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数量不得超过2个;货物类采购项目不得以同类项目业绩案例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第二十条企业注册资金规模作为采购门槛条件的,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不公正的注册资金规模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第二十一条不得以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产品说明书、产品介绍彩页,某一品牌产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某一特定的品牌、专利、商标、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以任何获奖情况或者对企业的排名、对产品的排名、对售后服务的排名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进口货物的项目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本国货物。

第二十二条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第六章采购文件编制

第二十三条采购文件由采购人与采购中心共同编制,经采购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

第二十四条采购中心对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其中含有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等问题,应当要求采购单位合理修改。

第二十五条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技术要求比较复杂项目的采购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从旗行政服务中心同类或相近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组。采购人不参加论证工作,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参加所论证项目的评标。专家论证应形成论证会议纪要,明确阐述对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事项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论证结论和具体修改意见。采购人应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如果采购人不同意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不予实施采购并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预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预算数额低于500万元但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3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技术要求比较复杂以及需要踏勘项目现场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召开标前答疑会或踏勘项目现场的条款。

第七章采购信息

第二十八条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采购预算、评分因素和标准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没有列入采购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除单一来源方式外,所有大型项目的采购公告信息应当在《阿拉善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旗纪检监察网中同时,其余项目的采购公告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旗纪检监察网中同时。

第八章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从旗行政服务中心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一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报名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报名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废标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采购人需求紧急,需要直接变更方式采购,经采购人代表现场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和评标监督人员同意,可以在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以及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

第三十二条评标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形成评标报告(评标纪要)。评标报告(评标纪要)除应准确记载评审过程、评标结果以及每个投标人中标、落标的原因外,必须包括对是否存在串通投标问题的审查结论。评标报告(评标纪要)必须当场宣读,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审定,并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评标报告(评标纪要)的每一页上签字。

第九章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处理供应商质疑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应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并以书面形式(信函、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在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预中标结果在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定预中标人确实存在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问题或者存在违规行为,取消该预中标人的预中标资格。该预中标人的资格取消后,得分排名次高的供应商为本项目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供货商可以在提出质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投诉。采购办应在收到有效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章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评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中心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拟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作为鉴证方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采购人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制订验收方案,集体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验收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二)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三)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时,应当向采购办申请批准,订立追加采购合同。

第四十条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因故解除合同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重新向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旗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计划和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人、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履职尽责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真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旗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对采购人、采购办、采购中心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旗监察局对政府采购进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旗监察局、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对数额巨大、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采购人、采购办、采购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采购办和采购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各环节之间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旗直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和纪检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价格开展市场监测,同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询价采购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诚信档案管理和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贿受贿、恶意串通、泄露秘密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中心在纪检监察网设立举报信箱并公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向政府采购工作主管、监管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有关调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供应商违反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罚则

第五十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办反映。政府采购办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中标资格,直至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黑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旗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没有在投标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六)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或最高级别分销商的提货价的;

(七)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八)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九)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通报批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供货商违规串通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或潜在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旗采购办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采购心得体会篇8

关键词:政府采购;节约资金;防止腐败;满足需求;监管职能

一、引言

政府采购始于19世纪。19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爆发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奉行自由市场经济政策,基本上不直接参与、干预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信奉用“市场”这一“万能”手进行调控。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恶魔降临后,受到重创的西方国家开始反省,意识到自由市场经济的不足,逐渐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弥补市场的缺陷。当时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思想被广大资本主义国家采纳,其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采购,财政直接支出新办公用事业,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运而生。经过多年的发展,19世纪中叶西方政府采购已经进步到以绩效为目标的新阶段。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比西方国家晚了80多年,1996年我国在上海市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接着1998年试点工作逐渐在全国各地推开。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暂行条例》使政府采购工作从理论探讨、制度建设到工作实践有了关键性质的飞跃,政府集中采购的资金迅速增加。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行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在法律制度、管理权限、采购范围、采购程序、资金筹措和支付办法、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管理体系,我国的政府采购进入全面推进和实施阶段。

二、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一)片面强调节约资金

如上所述19世纪中叶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已经发展到以“绩效”为目标的新阶段,而我们现在的政府采购还停留在将“节约资金”作为衡量政府采购有效性的唯一标准上。历次改进、优化采购程序都是围绕如何节约资金、如何控购。政府采购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市场交换行为,交换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商品生产者,交换讲求公平、等价。一个家庭主妇过日子都知道太便宜的东西不能买,质次往往和价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交换的另一方企业,其生产销售的目的是获得收入补偿生产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赚取利润而且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可能低于其成本,否则就无利可图。我们在政府采购这一交换过程中不要期望企业家发善心,价格过低甚至低于成本的产品往往是以牺牲质量和服务为代价的。违反经济规律一味追求化最少的钱,会使采购的工程或货物不符合需要而产生闲置,或者得不到必需的售后服务。从年终汇报公布的数据上看好像是节约了大笔的采购资金,实际上是公共资金的浪费,从根本上违背了政府采购的目的和主旨。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要避免西方国家政府采购曾经走过的弯路,直接吸收他们经过大半个世纪总结经验教训得来的成果,用“绩效”来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效果,工作的指导思想从“花最少的钱”变为“采购的最好,花费得最少”,注意所得与所费、投入和产出的正常对比关系。以效益性为原则建立合理的评审机制,强调采购资金的耗用效益,在微观上应以采购结果是否能全面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为目标,宏观上以是否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导向。

(二)宣传方向偏颇

我们在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宣传时的重点是防止腐败。不论是领导政府采购工作的财政部门,还是基层具体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耳熟能详的都是国家防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利器。在实际的采购程序中,政府采购也强调过程的规范和严密,采购单位被防范、限制,自主性被剥夺,节约的资金成为衡量机关行政效率的标尺。这样的宣传方向和做法很容易引起具体执行的基层单位反感,人们不由担心,政府采购杜绝了“分散腐败”和“个体寻租”的可能,会不会带来“集中腐败”和“集中寻租”,加上具体采购过程中繁琐的采购程序、严格的行政规制加大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冗长的采购时间不能及时满足基层的工作需要,使基层单位失去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些单位采取分解合同等办法钻政策法规的空子,变相地规避政府采购,使政府采购的实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实际上政府采购的意义不仅仅是防止腐败,它更重要的作用是调控经济。“税收”、“控制货币发行量”、“利率”等调控经济手段是被人们熟悉和理解的,但是政府采购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具有更直接、迅速的特点。财政支出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不能在经济上直接得到等价补偿是资金使用权的转移,因此只有购买性支出才和生产、就业产生直接关系。因此政府采购的优越性,首先是它能够担任起直接调控经济的重任。其次是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了《关于实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要优先购买环境标志产品。这一规定因有政府的示范性作用,同时规模大而集中可以引导和推动生产者节约资源,有效地降低资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损失,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是政府采购可以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指导就业。在当期经济危机,经济萎缩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在刺激经济复苏方面作用尤为巨大。最后,政府采购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还显示出无法比拟的优势。1998年以来政府采购数量在成倍增长,采购范围在逐年扩大。每年约节约采购资金的节约10%-15%。2008年仅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就达684.5亿元,采购规模比2007年度增长41%,实际支付602.3亿元,节约预算资金82.2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2%,节省了大量的公共资金,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三)政策制定、监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机构、职能不分

我国自政府采购推进以来,各省市都建立了专职的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经办政府采购事宜,政府采购中心基本作为财政部门的下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存在。这种执行机构和管理监督机构都同属一个部门、同属一个领导的模式,有利于保证政府采购相关的国家法令、法规政策贯彻执行和工作协调配合,提高效率,但是也会存在不小的垢病。

1、管理缺位、监督流于形式,削弱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效果,其客观公正性会受到影响

第一,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说,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但是只要登录各省市的政府采购网上就会发现其实这种投诉极少,真的是工作做的无懈可击吗?政府采购因其规模巨大使政府成为国内最大的消费者,没有哪一个供应商敢忽视这一消费群体。政府采购中心是具有确定采购目录中有资格参与供货为数不多的三、四家供应商的绝对权利机构。这种绝对权力对于供应商来说,无疑是生杀大权。政府采购中心以行驶监督权的财政部门挂靠单位形式出现,供应商不相信财政部门能够自己监督好自己,出现违规能够惩戒自己,即使政府采购中心操作有不规范的情况发生,他们也只会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冒险得罪“财神爷”,况且这种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秋后算账”于事无补。

第二,从采购单位来说,采购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尽管采购单位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但是它最关心采购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是否质次价高,因此它有动机关注采购活动的有采购无营私舞弊、违规操作现象。但是它也有软肋,《政府采购法》界定的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三个主体和政府采购的监管单位都存在经费领拨关系,都需要依赖财政拨款生存。利益上的从属性,让他们遇到不合理的现象也因为采购中心有财政局这一直接主管单位而缄默,失去了监督的积极性。

第三,从作为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来说,由采购机构自己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确认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而且部门的利益和负责采购事宜的官员的收入都不会因在采购过程的失误导致损失而受到影响。

由此可见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主体、招投标主体、投标主体三个参与主体都不具有监督采购活动的动力,让监督名存实亡。

2、采购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升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经济学、自然科学、工程学等多学科,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法律、法规,还有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商品性能、工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采购中心业务人员大都是政府官员转换而来,他们精于行政管理,但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不高,缺少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技术的全面、复合型或者在某一领域有专长的政府采购人才。在采购活动中受老模式的影响习惯于行政干预,以行政方式处理各种事务,使采购活动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规范。

因此,采购机构应当完全从财政机关剥离出来独立设置,使之成为独立承担法律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从而与财政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另外,要重新定位采购机构的职能,其作为采购人,应与采购人、供应商处于平等地位,其职能限于通过招标等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而不具备管理职能,从而颠覆它特权机构的形象。或直接使用市场现有的专业社会中介招标机构,形成政府采购市场的充分竞争。这样才能理清监管、中介机构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权责关系。

参考文献:

1、张得让.政府采购支出综合效益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张照东.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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