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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论文8篇

时间:2023-03-30 10:39:02

拆迁管理论文

拆迁管理论文篇1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地位和作用

1、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地位

房地产企业的拆迁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拆迁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民生状况。房地产拆迁档案记录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老百姓居住条件的改善过程以及社会城市建设的变迁过程。所以,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数量和质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涉及着千家万户的生计。

2、房地产拆迁档案的作用

(1)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是检查、审核拆迁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即将消失或已经消失的建筑物的原始记录。由于它是原始建筑的真实记录,因此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和证据供后人利用,同时其自身所蕴含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对于恢复和还原历史面貌、了解和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不仅是区域建设发展中的宝贵资料,同时它也与经济建设、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息息相关。它不但可以为区域管理、改造区域形象提供必要的依据,而且对保存区域信息、留存区域原貌有着重要意义。

(3)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是房地产企业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房地产企业管理房屋的重要依据,同时它在房屋易主、办理产权、法律纠纷等事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二、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特点

房地产拆迁档案区别于其他门类档案,具有内容复杂、易变、利用群体相对稳定的特点。

1、内容的复杂性。拆迁改造本身是个较为复杂的工程,涉及的部门多、任务重、工期长,包括从调查摸底、测算计划、动迁审批至拆迁、安置、施工等多个阶段,而且各个阶段内部又会有很多划分。例如我集团负责的开阳里危改小区在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上,根据被拆迁入意愿,分为回迁、外迁、货币补偿、放弃等多种情况,甚为复杂,随之产生的档案在内容上也必然会体现出复杂性的特点。

2、内容的易变性。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国家的拆迁政策不同,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在内容上也会有所变化。以北京市为例,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危旧房改造拆迁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发[2000]1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随着拆迁政策的变化,拆迁档案也会随之而变。

3、利用群体的相对稳定性。房地产拆迁档案所具有的特殊的依据和凭证作用,决定了拆迁档案利用群体的相对固定性、稳定性,即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法律纠纷解决部门。

三、拆迁档案收集工作存在的问题

拆迁档案的以上特点说明了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会存在一定难度。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发现,目前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拆迁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比较薄弱,领导重视不够,在拆迁工作中重施工、赶工期,轻视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没有将拆迁档案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中,严重影响了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

二是拆迁任务重,涉及的拆迁单位或部门多,拆迁人员流动大,有些是单位岗位调整后转岗到该岗位,拆迁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综合素质不高,有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对拆迁资料审核不严格,导致原始记录不准确,不能真实反映拆迁工作的过程,给国家、企业和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是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在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上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制度,拆迁资料散失在个人手中,造成档案人员的收集工作十分被动。拆迁人员为了赶工期和方便自己利用,将拆迁资料据为己有,没有配合档案人员及时归档,导致收集的拆迁档案存在不齐全、不完整问题,最终导致企业档案资产的流失。

四、加强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加强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对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收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档案意识。

具体做法:一是档案部门要加强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拆迁工作人员都明白拆迁档案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养成自觉保管和及时移交拆迁档案的习惯,并将档案意识贯穿于整个拆迁工作。二是加强对拆迁人员拆迁档案收集要求的培训工作,明确在拆迁工作中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和有效性。针对目前拆迁档案管理的特点,我集团不定期请北京市档案局专家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举办档案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重视对拆迁档案专业人员的培养,稳定档案干部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我集团拆迁档案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2、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体系,明确拆迁档案职责。

一是明确各拆迁单位拆迁档案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配置拆迁档案人员及拆迁业务人员。例如我集团在拆迁单位形成了一个领导分管、专职档案员和拆迁部门兼职档案员“三到位”的管理模式。其中,档案人员负责督促业务人员将其分散在各拆迁工作人员手中的拆迁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按拆迁档案的形成规律整理、编目后向档案人员移交归档。通过清晰的档案管理体系和合理的职责分工,保证了拆迁档案收集的齐全、完整、准确。

二是加强收集拆迁档案的前期准备工作,为档案的收集工作奠定基础。拆迁档案内容复杂、分散,收集难度大,但是拆迁档案的收集质量直接涉及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国家、企业和老百姓的利益。这就要求档案部门提前介入,从拆迁工作一开始就主动介入,进行项目跟踪,加强对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

三是制定拆迁档案的收集制度,明确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正确划定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是拆迁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依据。为此,我集团档案部门会同拆迁部门共同确定了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等,特别是归档范围的制定,保证了收集工作的质量和拆迁档案的质量,同时也决定了拆迁档案的利用效果,在某种意义上为企业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涉及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为了使拆迁行政案件的审判体现公正、公平的价值,体现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收集齐全、完整、准确的拆迁档案尤为重要。例如我集团开发建设的双榆树小区在拆迁某公司时与该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及合作建设办公楼的合作书。近期,该公司到档案室借阅小区前期开发资料办理办公楼产权证,档案人员会同拆迁部门查阅当时的拆迁档案,证明该办公楼产权归两个公司共同所有,避免了集团资产的流失,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拆迁档案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档案工作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保证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管理论文篇2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进党员属地化管理和邻里建设,提升街道社会治理水平,狼山镇街道在全区率先全面实行党员属地化管理,即对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异地安置的党员,按照便于教育管理党员、便于党组织开展活动、便于党员作用发挥“三个便于”原则,实行党组织关系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隶属关系脱钩的办法,将组织关系从原社区党组织转移到现居地党组织,并编入居住地邻里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接受日常管理。截止目前,已完成378名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其中街道内接转294名,接转街道外84名。

党员属地化管理的初期阶段,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基层党组织发现所有的党员都有严重的思想包袱,来自不同社区的党员不愿将党组织关系从原居住地转到现居住的新社区,一方面他们对原社区党组织、党员情感深厚,人头熟便于沟通,认同感较强;另一方面一些党员在原居住地村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担心组织关系转走后经济利益受到影响,特别是在跨街道范围内转移的党员更是存在思想上的负担,认为是基层党员组织嫌他们年龄老化作用发挥不大是想将他们踢走……

针对上述情况,狼山镇街道在各基层党组织实施了原居住村和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人性化交接、个别化工作、重点化推进、有序化落实”的模式,逐步将原居住社区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现居住地社区,通过“三个凝聚”,探索实施党员属地化管理的有效途径,解决党员从表面上的融入到实质性精神上的融合,让来自“五湖四海”的党员真正凝聚在安置社区基层党组织周围,让党员人散心不散。

一、以组织凝聚思想。党员属地化管理,首当其冲的是要让党员放下思想包袱。宣传先行。利用党员大会,各支部会议反复解读属地化管理的目的、意义,对仍有思想疙瘩个别党员面对面交流,真诚听取想法,化解顾虑。一是建立属地化党员信息库。原居住地社区与现居住地社区要进行人性化的交接,现居住地社区要详细了解新转入党员的基本情况,对每一个党员做到爱好清楚、能力清楚、家庭情况清楚、居住地清楚、联系方式清楚“五个清楚”,为邻里支部举荐用人打下坚实基础。二是组建、充实邻里党支部。按照党员在邻里分布情况,重新调整并建立健全社区邻里党支部(党小组),共有78 名新接转的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党员当选邻里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委员,为邻里党组织注入新活力的同时,增强了新转入党员的归属感。三是建立“三联系”制度。结合邻里工作需要,实行社区干部联系邻里党支部、邻里党支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的“三联系”制度,定期开展学习教育、走访服务活动,架起党组织与党员群众的连心桥。

二、以活动凝聚力量。一是开展多样化学习。在街道党员宣讲团平台的引领下,各社区以党员月月谈、党员微讲坛、小党课等方式引导党员参与社区党组织活动;为党员征订各类党报党刊,并利用各种走访、慰问的机会,送学习资料上门等丰富党组织生活。二是挖掘活动带头人。着眼培育党员骨干,注重挖掘关心社区发展、热心群众工作的党员典型,发挥他们服务群众的特长,树立起党员的新标杆,强化社区社团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公益社团,强化基层党组织服务居民的能力建设。三是开展丰富组织活动。广泛开展红色之旅、文艺汇演、邻居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让党员在活动中进一步融合,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

拆迁管理论文篇3

一、房地产动拆迁公司的成本组成及存在的问题

相比于其他行业而言,房地产动拆迁行业的成本管理更为复杂,一个项目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尤其是动迁的工作既要求细致又要求效率。因此,房地产动拆迁公司的成本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成本核算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动拆迁工作历时较长,加上相关财务人员水平不高等,往往不重视建设过程的成本管理,致使财务指标缩水,成本反映不真实,造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本无从考核。

2、成本不进行分摊或随意分摊。用于拆迁的商品房成本没有根据实际用途转出,在同一笔费用用于支付不同成本对象时,相关科目有时根本不做任何分摊。由于成本费用分摊的随意性,造成拆迁工程成本的核算脱离企业经营的实际,无法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成本资料。

3、拆迁工程的实物工作量与财务的账面成本结转不一致。在购买或自建拆迁用房等项目上,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造成账面与实物的数量严重不符。

4、拆迁工程成本核算的依据无法及时取得。拆迁工程如果采用外包形式,其成本的核算必须先取得施工方开具的发票。公司有时会出现不能及时取得正式发票进行成本核算的情况,导致成本核算缺乏真实性,给经营决策造成影响。

5、动迁工作中人力成本难以计量。动迁工作涉及大量的人力成本,需要时间和耐心与被动迁对象进行讲解政策、说服、签约和安置工作。工作中不确定性较大,花费的人力和其他成本难以具体计量,相关费用难以审核,这部分成本既不透明也难以控制。

二、成本控制策略及程序

房地产动拆迁公司是以资金和人才资本,整合土地资源、政策资源、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源,来实现自身目标。因其产品具有社会属性、技术属性及产品生产的复杂过程属性,造成了其产品成本控制的复杂性。对于其成本管理工作的开展,应从战略高度给予重视,首先转变成本观念,设计符合公司特点的成本管理程序和指标,然后开展具体的成本控制工作。

(一)成本控制观念的转变

1、全员成本管理观念的创新

很多人认为,成本管理是专设的成本管理机构及成本管理人员的职责。但事实上,他们只是公司成本控制的组织者,比如房地产动拆迁公司的拆迁工程管理部门,只靠他们单方面的努力,难以实施好成本控制。这就是说,公司成本的发生与管理层、各部门、各人员的活动密切相关,他们都应对职责范围内的成本负有管理与控制的责任。因此,成本控制的主体应该是个全员概念。

2、成本系统管理观念的创新

长期以来,公司进行成本管理时往往比较重视某一领域或阶段成本的控制,而忽视对其他领域或阶段的成本的分析与研究。公司应该树立成本的系统管理观念,将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视为一项系统工程,强调整体与全局,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对象、内容、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与研究。

(二)预算管理

实行预算管理是进行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公司的管理工作始于预算的编制,结束于预算的执行分析。全面预算管理是普遍采用的现代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系统为公司预算的事前编制、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提供了一个平台。

(三)成本控制程序设计

想要进行有效率的成本控制,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思路,不仅要有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还要有有力的监督,兼顾效率与公平。对于房地产动拆迁公司而言,进行成本控制可以采取上图程序。

根据上图,成本控制是一项涉及公司各个部门、每个员工的系统工程,在转变公司成本观念后,对员工进行充分的思想动员。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发起,与财务部门一起设计预算和考核指标,具体分析公司实际情况,找出控制成本的几个关键点。财务部门将控制成本的指标层层分解至部门、项目、员工,形成科学有效的责任成本体制。每个员工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前提下,都承担一定的责任成本。至一个会计期限或项目结束,指标结果反馈回财务部门,进行考核与奖励,这样有利于发现成本控制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改善、加强控制的措施和方法。公司高管层在整个成本控制的过程中,要尽力给予支持,并起到关键的监督作用。

三、具体成本控制方法

(一)财务部门成本控制

1、严格执行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

严格执行预算,将总成本控制在预算内。对于超出预算的费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即将要开始的拆迁工程项目,要求工程部门对该项目提前做出规划设计,财务部门根据工程图纸做出预算,并在工程过程严格监督。待项目完成后,财务人员要对支付款项等严格把关,审核成本和决算表,准确真实地反应工程成本。

2、加强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房地产动拆迁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的前期项目,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往往项目的前几个阶段只产生费用,在项目快结束时才产生收入。因此,为了防止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发生,要求公司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把资金用活。

在公司资金管理中,对所有财务往来都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要把一切发生的货币资金收支、物资发出和转移,据实填制凭证,认真审核,落实个人责任范围避免出现问题。

3、长期坚持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而是需要全公司上下齐心合力的系统工程。要求财务部门不仅做好记账、编制报表的工作,而要主动参与到公司各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中。如,动迁工作中,财务人员可以到工作现场,了解工作进展状况,评估工作难易程度,有利于评价风险,做好资金安排。又如,在拆迁工程中,随时监督工程进度、物资采买等,有利于强化建筑物资的日常管理,减少成本。

(二)行政部门成本控制

公司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的工作,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部门,对公司业务给予支持。行政部门主要发生的费用在于管理费用,如通信费、办公费、交通费、职工报销等等。对于房地产动拆迁公司而言,对于管理费用也纳入预算管理范畴,针对每项费用分析其因由,总量控制,个别实行定额制,将管理费用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

(三)动拆迁成本控制

1、动迁要有明确的时间和人员安排计划

明确的计划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这样有利于公司进行资金安排和人员安排,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资源浪费。每户被动迁对象都有固定的经办人负责,这些经办人不仅帮忙分析被动迁对象的实际情况,宣传动迁政策,签约后还帮动迁户找过渡房看二手房。由于动迁牵扯的利益较大,因此“人盯人”战术做到了责任到位,将动迁户利益放在首位,可以加快动迁工作的进程。

2、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

这部分成本是构成房地产动拆迁公司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直接关系到动迁工作的难易程度。该部分成本主要由被动迁对象房地产评估值构成,一般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并且受当时当地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制约。而实际工作中,评估对象的补偿金额最难进行。因此,准确评估直接影响公司成本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评估之前首先应明析评估对象的产权文件

产权文件是每个评估师在进行估价时,首先必须掌握的重要资料,是正确估价的基础。各种房地产产权文件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属内涵各不相同,但都与房地产估价息息相关。例如在动迁评估中,经常会遇到有些房屋下面的土地是划拨性质,有些是出让,有些房产证注明用途为住宅,而实际上有商业价值,对于这种情况在选用评估方法时应坚持“合理、合法、合情”的原则。

2)把握对等原则

在动迁工作中,动迁公司与被动迁对象处在不对等的地位中,这主要表现在经济地位,参与拆迁的主动性,补偿安置协议中所处的地位。因此,为了消除被动迁对象的抵触情绪,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时,其标准应略高于(至少不低于)所在地区同类普通住房的正常市场价格水平,保障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根据房屋种类采用有针对性的评估方法

随着加快城镇建设的步伐,带来了大量的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所占用土地大多为农村集体土地,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如果以实物安置(拆一补一),就应采用成本法对房屋装修以及附属物进行估价。采用货币补偿时,往往由政府定区位地价,然后再考虑房屋重置价。

工业厂房作抵押评估时,往往采用重置成本法,其中基本重置价、城市建设配套费、投资管理费、财务费,建设工程后三通费用,这样做通常不够精确。例如工业厂房建设规模不大,后三通费细化为道路、场地、绿化、上下水道等,这样做会更精确一点。

3、拆迁工程成本控制

拆迁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拆迁裁决,程序,问题,对策

迄今,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已经走过了整整十个年头。十年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拆迁管理法规逐渐完善,立法经历了指导思想从保障项目建设、凸显行政权力到建设和谐社会、张扬个体权利,行政主体定位从简单、全面、深入干预目标市场到重在服务、引导、调控目标市场,具体内容从单薄到丰富、从比较粗陋到相对细致、从重实体轻程序到两者并重的发展过程。

在拆迁行政裁决程序方面,五年前只有个别省、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如今制定的地方不仅更多了,而且有的地方还提高了立法层次,颁布了政府规章。2003年底,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裁决程序规范性文件。

一、存在问题

目前,拆迁行政裁决程序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主管之困。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拆迁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于是,一些地方出现了行政裁决机关和法院(民庭)同时受理同一拆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甚至同一宗纠纷的情况。例如,拆迁人出于法律制度、诉讼成本等考虑,把与承租人之间的拆迁安置纠纷诉至法院,而把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纠纷提请裁决。这使行政裁决机关面临着怎样与法院进行权限厘定与分工协调的问题。究竟依什么途径救济、依什么标准补偿,给被拆迁人带来了迷惑,也成为拆迁管理的一个新问题。

(二)行政裁决管辖之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行政职能的历史沿革、行政机关的偏好、执法人员的素质等,致使各地在行政裁决案件的管辖上分工不清。更为严重的是,许多情况下行政裁决机关与拆迁人身份混同。

这种管辖困境,突出地体现在三个问题上:

1、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无裁决管辖权?

2、公房拆迁过程中,作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已经与拆迁人达成了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拆迁人与公房承租人之间的拆迁安置纠纷,由谁管辖?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拆迁人,由此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由谁管辖?

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很多地方持否定态度,后来出台的《工作规程》也明文排除了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管辖权;对于第二个问题,某些地方包括一些地方法院都认为应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对于第三个问题,实际上则一律由拆迁人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辖。凡此种种,问题多多。

(三)拆迁听证制度粗糙,实施流于形式。

《工作规程》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1) 但是“户数”、“比例”的具体含义不明,是指在册户口数量还是发证房屋数量、面积比例还是房屋栋数比例,抑或其他?是每个地块只组织一次听证,还是每个个案都要进行听证?听证的内容是什么?理解不一,操作上五花八门。

《工作规程》同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随之出现的问题是:首先,该制度忽略了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裁决机关时,身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有悖公正;其次,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的案件,由何方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是否需要听证?再次,怎样才算“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于公信力,不同的利益群体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在统一、有说服力的评价标准出现前,似乎只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才算“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但是也不能排除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况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较忙、人数较少,由固定的几个代表或者委员长期参加一个地方的强制拆迁听证工作,大家都有难言之隐。

无论受理裁决听证还是强制拆迁听证,现实中都有走过场的趋势,结果几乎毫无二致,涉及当地市政重点项目工程时尤其如此。

(四)拆迁评估异议调处机制运转不灵。目前,已经确立了专家评估委员会异议鉴定制度。虽然公正性、可信度较高,但是配套资源要求多、运作成本高,可操作性较差。例如,很多中小城市专业估价人才匮乏,短期内无法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成立了专家评估委员会的城市,大多又面临着经费困难的问题。解决这一困境,必须跳出专家评估委员会的窠臼,建立简单易行而又不失中立、公正的新机制。

(五)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书面裁决制度难以为继。拆迁行政裁决是直接针对被拆迁人基本财产权的重大行政行为,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裁决,不失一个好办法,但是规定以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决定则过于机械。在裁决量相对较大的地方尤其大城市、特大城市,要求裁决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对个案进行日常性的集中讨论,客观上很困难。

(六)行政强制拆迁决策机制严重虚化。责成强制拆迁是市、县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市、县人民政府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履行该职责。如此一来,虽然责成强制拆迁文书加盖的仍然是人民政府的印章,但是实质上法定的决策主体已经被低级庸俗化了,原来制度设计上应当由更高一级行政主体履行并发挥的监督、约束功能几乎丧失殆尽。

(七)实施强制拆迁具体工作缺少基本的规范指引。实施强制拆迁是一项涉及部门众多、协调量大、技术性强、依法性要求高的复杂工作,需要做好事前准备、事中组织、事后跟踪工作,任何一个环节未做好,都有可能阻碍强制拆迁工作的实施,或者导致侵权,激化拆迁矛盾,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目前,至少四个环节需要具体的规范指引或者更合理的制度设计:

1、合理确定具体负责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如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不仅导致“裁执不分”,而且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情况下,更可能引致一方当事人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的后果。实践也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执行资源,执行过程中易激化拆迁矛盾。

2、需要制订实施强制拆迁具体工作方案。

3、需要现场测绘和评估。虽然行政裁决已经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但有的被拆迁人自始至终拒绝评估机构入屋评估,因而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评估价格与入屋评估结果均可能存在差异。强制拆迁将导致被拆迁房屋灭失,必需做好有关证据留存。

4、需要妥善处理强制拆迁被申请人拒绝接受的财物,包括动物活体、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八)送达难。拆迁行政裁决产生大量的行政文书。一旦当事人拒收或者借故躲避送达,文书往往难以送达。当遇到居住于境外的华侨、外籍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时,民事送达方式愈显捉襟见肘。

二、对策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一个环节,不仅直接关系到市场土地供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居住权,正是上关国计、下关民生。近二十年来,我们在拆迁管理立法和执法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其中包括十分成功的经验。可以说,制定一部拆迁管理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把拆迁管理方面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以更高效力层阶的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对我国的城市发展、经济建设以及法制建设影响深远。

但是,既使将来制定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也不可能详备尽至,仍然需要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要做的,是进一步清理并完善现有的拆迁管理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针对上述诸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或者建议:

(一)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拆迁行政裁决属于行政前置程序之前,法院系统应该主动作为,不再直接受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从根本上解决两家主管的问题。

国务院的拆迁管理法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并裁决。客观上,这是由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与管理资源优势、行政主管的便利性、处理程序的效率性、适用法律的灵活性(即可以适用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当事人而言的明显成本效益等决定的。 (2) 目前,全国大多数法院对这类案件依法应由行政部门主管的认识比较明确、清楚,但是少数地方,有些法院至今仍以“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甚至以“拆迁合同纠纷” (虽然合同尚未签订)为案由直接受理这类案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文,另一个是部门利益的驱动。

法复[1996]12号文规定法院对这类案件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欠妥当。该批复事实上一直在发挥着类似司法解释的作用。但纵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法也只能针对审判工作中的具体适法问题作出,不能针对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解释,甚至进行不同的解释。在国务院的拆迁管理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由行政部门主管的情况下,法复[1996]12号文如此规定,有越权释法之嫌。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也是极其矛盾的:一边直接受理这类案件,坚称对此有“天生的主管权”,一边却又在行政审判中确认行政机关受理这类案件程序合法,承认行政机关的主管地位。无可置疑,“法院对一切平权主体之间的纠纷都有受理的权利”的观念早已被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所突破、扬弃。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的民事案件早已积压如山,甚至到了不得不动用立案庭、行政庭、执行庭、审监庭的力量来帮助办理的地步,但是却依然把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真正匪夷所思!

当前,解决“双头”主管问题,主动权握在法院手里。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废除法复[1996]12号文,明确法院不再直接受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件,各地法院也应统一认识和做法。(3)

(二)准确把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行政裁决管辖的条文含义及其立法精神,在制定或者修订拆迁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加以明确、细化。

1、明确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并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除非写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否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指县级以上(包括区)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4) 因此,结合前引该法关于拆迁裁决管辖的规定可以看出,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拥有裁决管辖权。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程》,否定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法定裁决管辖权,本身已违法。

规定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拥有裁决管辖权,可以很大程度上把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从具体复议案件的承办中解脱出来,也可以大大方便当事人。目前,很多地方的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承担着不服拆迁裁决的行政复议工作。尤其近年,大城市、特大城市的市人民政府面临的这项工作压力巨大。明确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拥有拆迁裁决职能后,这类复议案件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不再是市人民政府、省建设厅处理。

值得探讨的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无拆迁裁决管辖权。目前,经济技术开发区还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支撑,法律地位不明,各地管理模式多样,行政职能设置差异较大。这种情况下,只能根据各地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方立法判断有无管辖权。但是原则上,只有实行独立区一级政府管理模式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才拥有裁决管辖权。实行管委会或者其他管理模式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虽然也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却不是独立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具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资格条件,因此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裁决管辖权。

2、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方当事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并裁决。

前引国务院拆迁管理法规关于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管辖权的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存在预设前提。该规定隐含着两个前提:第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第二,达不成协议,亦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2)存在漏洞。该规定没有考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已经达成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但是拆迁人和承租人之间却发生拆迁安置纠纷,应由谁来裁决的情况。

从立法本意以及执法现状考察,笔者认为,对于设区的城市而言,由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进行裁决,既不正确,也不现实;对于区、县人民政府而言,既然这些纠纷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并非一方当事人,那么当然可以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来裁决,不存在“自己担任自己的法官”、“自己审理自己”的问题,此时根本没有必要由区、县人民政府行使裁决管辖权。

3、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作为拆迁人,否则应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并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恕H欢导衅灯党鱿址课莶鹎ü芾聿棵畔率艟哂卸懒⒎ㄈ俗矢竦牡ノ唬 òㄆ笠怠⑹乱瞪踔烈拦芾淼牡ノ唬魑鹎ㄈ说那榭觯乙虼朔⑸牟鹎ú钩グ仓镁婪滓宦捎煞课莶鹎ü芾聿棵挪镁觥K蛋琢耍褪抢献有砜啥硬鹎ǎ 硬鸩幌氯チ耍献映雒媲啃邪谄健U馐嵌嗄昀床鹎ü芾碇幸桓鱿嗟毖现氐奈侍猓唤鲈斐闪撕懿缓玫纳缁岣好嬗跋欤菜鸷α朔ㄖ谓ㄉ瑁酱嬷啤V挥辛⒎ㄉ仙柚孟嘤Φ那恐菩怨娣叮拍芄挥行Ы饩稣飧鑫侍狻!?/p>

(三)完善拆迁听证制度,并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应当依据听证报告作出。

1、对于裁决受理听证,鉴于目前该制度弊漏太多,实施效果不佳,实际意义不大,而听证成本高昂,建议取消。同时,为了确保拆迁人真正、积极地履行动迁协商义务,解决现实中一直存在的拆迁人随意启动裁决程序、把裁决机关当作动迁力量的现象,不妨规定:拆迁总量在10栋房屋(按房地产权属凭证计)以上的拆迁地块,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已达成协议的房屋栋数必须超过拆迁总量的50%,否则裁决机关不予收件。

2、对于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建议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后,应当邀请拆迁当事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对强制拆迁的条件、裁决程序、裁决事项以及裁决履行情况等内容,公开进行听证,而且强制拆迁决定必须依据听证情况作出。

要解决听证走过场的问题,根本的出路恐怕还在于落实法律责任,实行权责统一,真正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强制拆迁决策体系中剥离出来。

(四)在专家评估委员会之外,建立新的拆迁评估异议处理机制。规定没有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的地方,异议人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技术鉴定申请,由裁决机关组织3名以上单数估价师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请技术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原评估机构应据此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并承担鉴定费用;鉴定意见维持估价报告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五)规定书面裁决必须经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与现行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相比,“集体决定”这种方式灵活、便捷而且可行,同样能够收到避免裁决机关轻率作出书面裁决的效果。

(六)建立合理、高效、约束有力的行政强制拆迁运作模式,实行裁决、责成、执行三分离。

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承租人或者第三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迁后,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类似的机构具体实施。而且有必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责成强制拆迁工作。

上述强制拆迁运作模式,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包括强制拆迁申请人、强制拆迁被申请人、责成主体和执行主体,特别是划清了裁决、责成以及执行三类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有助于解决当前强制拆迁决策制度虚化的问题。

(七)健全强制拆迁执行制度,规范强制拆迁实施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强制拆迁被申请人的权益。

首先,必须明确强制拆迁实施主体。如前所述,强制拆迁决定的具体执行,应由城市房屋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类似的机构负责,不应该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

其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实施主体应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包括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突发情况应急措施等内容,尤其要做好设定警戒范围、清场、进场次序等工作计划。

第三,明确应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规定搬运财物前,实施主体应聘请房地产测绘和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测绘与评估,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四,明确对有关财物的处置措施。规定所有财物运抵安置用房或者周转用房后,应当交强制拆迁被申请人签收。强制拆迁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办理公证提存。提存后缺损、灭失的后果依法由强制拆迁被申请人承担。

对于动物活体、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交强制拆迁被申请人处理。强制拆迁被申请人拒绝接受的,可予以变卖或者委托拍卖,并将变价款交强制拆迁被申请人或者办理公证提存。

(八)创新行政送达方式,解决送达难问题。

对于拆迁行政裁决文书的送达,建议顺次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以及公示送达的方式。所谓公示送达,就是无法以前述三种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受送达人众多的,在被拆迁房屋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有关文书,自张贴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注释

(1)有的地方例如广东省,进一步把“较多”、“较高”的比例确定为50%。

拆迁管理论文篇5

[论文摘要]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是城市建设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利益,还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重庆钉子户”事件法律分析为例, 可以看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立法不完善和制度设计不合理。由于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即涉及到公法,又涉及私法领域,同时它又具有鲜明的公权力色彩,牵涉到很多行政法上的问题,其本身有一定得复杂性,因此这个问题还需要很深的法理探讨,本文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就该问题的行政法学现状进行一些讨论

2007年4月2日, 备受瞩目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安置协议, 那像孤岛一样耸立多日、被赋予多重意义的“标志性”房屋随即在挖掘机的轰鸣中倒塌。至此, 广受关注的“最牛钉子户”事件落下帷幕, 但这个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没有停止。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安土重迁”是一个影响了中国人几千年,根深蒂固的观念,中国人追求安居乐业,不到万不得已不愿轻易搬迁,房子,是中国人观念里非常重要的一个东西。而当房主的房屋所有权与公共利益、城市的规划建设或者开发商的某些商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就出现了社会中一种并不少见的现象—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在这个过程中,往往由于补偿或者安置工作等问题,出现“钉子户”。那么, 如何定性城市房屋拆迁?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公权力在其中又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公权力介入后如何做到从行政法角度保证公正等等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性质及其实行程序中公权力介入概述

城市房屋拆迁, 到底属何种性质的行为? 是民事行为, 还是行政行为, 还是二者兼具? 对此有各种倾向和争论,大部分的观点认为是两者兼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倾向于是民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其中的准许、裁决、强制拆迁又是明显的行政行为。一些学者将拆迁定义为: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 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由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现有城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 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⑴。从这个定义看行政色彩居多,因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的拆除权并不仅仅基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自愿协商达成的民事合意产生的民事权利, 而是基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公权力的介入,在其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3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1、拆迁计划管理2、拆迁人从政府处得到土地使用权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拆迁4、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5、协议不成,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裁决 6、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复议和诉讼7、进入强制拆迁。

这个过程中,从拆迁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开始,就有公权力的进入了。被拆迁人虽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却是在使用国有的土地。由此 ,房屋拆迁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改变。这个过程是通过国家先从被拆迁人处收回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再转移给拆迁人来完成的,是一种行政征收过程。其次,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还涉及行政复议,同时,司法机关诉讼裁决后,在强制拆迁的阶段,房屋管理部门,即政府机关又往往是实际拆迁主体⑵,由此看来,政府的公权力几乎贯穿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整个过程。

政府的公权力介入,房屋所有人成为实质上的弱者,甚至很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因此,如何从行政法角度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显得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

关于城市强制拆迁具体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这些法律文件看来,在房屋强制拆迁的立法方面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1、与立法法冲突

《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在关于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律文件中,最高位阶的也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此看来,关于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设置,是明显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的。

2、与上位法冲突

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权力的合法性也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然而《管理条例》中第16 条和第17 条的规定明显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新修订的《宪法》的规定相冲突⑷。

首先,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第3款对征用权作了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也对国家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严格限制在“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仅仅限于公共利益⑸,是否又涉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滥用呢

其次,《民法通则》第4 条、《合同法》第4 条都强调了协议中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按照法律效力的等级, 国务院在制定《管理条例》时理应不得与上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内容相抵触。但是《管理条例》居然规定给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强制拆迁权力,完全背离合同自愿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等相关规定,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授权,其合法性何在?

三、城市房屋拆迁程序中的公权力介入引发的实际问题

1、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许可—拆迁许可证的核发

整个拆迁程序中,拆迁人从政府部门得到土地使用权之后,接着就是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这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在这里值得质疑的是,首先,在拆迁人从拿到土地使用权到申请拆迁许可证中,完全没有被拆迁人的参与,仅凭相关文件和资金证明就可以拿到拆迁许可证。由于涉及到被拆迁人的财产权,被拆迁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法律制度却剥夺了其参与权,,完全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拆迁人合议,实在有失公正。同时这又是一个连环套,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完全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拿到拆迁许可证后,才去跟被拆迁人谈判,而此时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证已经到手,由此在谈判一开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谈判砝码明显悬殊。拆迁人背后有政府公文的支持,被拆迁人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

2、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行政裁决、复议和诉讼

拆迁双方对拆迁事宜达不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裁决,法律却规定裁决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双方达不成协议,首先要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诉讼,也就是说当拆迁协议达不成,行政裁决是必经的第一步。这第一步就有不公正因素在里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机关,既然已经给拆迁人颁发了许可,它就不大可能在裁决中做出对拆迁人不利的裁决, 那样的话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否认最初其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严重影响其公信力。所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裁决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令人质疑。

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产生的纠纷,经过此程序就变成行政纠纷,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这更是一项不合理、不合法的权利救济程序。在这之前的一系列程序中,公权力介入已经给整个过程增加了很多不公正不合理的因素,而在此时,最重要的解决纠纷的的过程中,拆迁人居然得以逃脱出来,取而代之的是强势的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出面替拆迁人抵挡。被拆迁人本来在拆迁协议中与拆迁人尚且是平等的协商双方,还有谈判的可能,但是当纠纷的解决意味着拆迁人却要面对强大的行政主体,能得到满意解决的可能性大打折扣。本来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却变成被拆迁人、拆迁人、政府三方面,不仅仅涉及民事,还包括行政纠纷,实际上对被拆迁人不太有利。

3、 司法权介入,能否真正保护被拆迁人利益?

当房屋拆迁过程存在纠纷已经到了需要司法权介入(即行政诉讼)来进行裁决之时,实际上公民权是否确实遭到侵犯就处于一个不确定的阶段,需要等到司法的裁判结果才能下定论。那么这个时候争议焦点,即房屋所有权也应该处于不确定状态,拆迁行为按理不应该贸然继续进行。但是,对于争议期间,拆迁是否停止执行,《管理条例》却给了我们否定的回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也就是说,只要拆迁人已经给与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用房,即使被拆迁人不服、不接受,提起了行政诉讼,房屋强制拆迁这一实质性的行为仍然不停止执行,即“不管最后结果对不对,先执行了再说”,这实在是让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有走过场之嫌,试想,一个暂且还存在着争议的行为法律却在争议期间给予默许,等于是在一定程度上变相支持这一行为。且不说司法裁判被拆迁人的胜算有多少,即使司法的最后判决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的话,其利益实际上已经不能完全保护了,因为房子已经被拆了,只能从经济补偿等其他方式去实现。

司法权往往是社会中公民利益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我们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制度中却看到,司法权被虚设、被回避了,司法权介入之后拆迁行为依旧我行我素,这最后一道防线也显得十分脆弱,实在是有些悲哀。

4、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多面手”?

在整个房屋强制拆迁过程中,我们看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异常地活跃,最开始核发许可证的部门是它,而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协议达不成要进行行政裁决时,裁决主体是它,房屋所有人在裁决期间没有拆迁,它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甚至在实际操作中,其本身就是拆迁主体。用一个比喻形象地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但是这场“运动会”批准者,而且在操作过程“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拥有一个“多面手”的角色是不合适的。在强制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公权的享有者和行使者是政府有关部门, 主要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相信政府是“大公无私者”的想法是非常幼稚的, 我们不应该忽视或回避政府的“经济人”特性。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不仅拥有自己的合法利益, 而且还在积极的谋求种种非法利益, 如寻租和设租利益等⑹。

很明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赋权过多,权力过于集中,得不到有效监督,被拆迁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

四、对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制度的改进及完善的建议

1、严格控制公权,保护私权—对公权力介入进行必要限制

在房屋强制拆迁过程中, 各相关法律条文对公权与私权进行法律上配置实际上倾向于公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公权的优位权, 对私权的重视和保护完全不够。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需要通过“控权”来实现, 即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是控制行政权力。因此,我们需要对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的公权力介入进行必要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建设部颁布的2004 年3 月1 日开始实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从程序方面规定了很多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制度规范,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关注和保障。这应该是行政法在“控权”,保护公民私权的一个典范,但是,这些规定在调和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上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规程》只是作为《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 法律效力不强。我们希望在《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控制公权, 并对私权提供实在的保护。

我个人认为,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公权力介入的调整要考虑的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对“公益拆迁”和“私益拆迁”清晰界定,公益拆迁中,公权力的介入是为了公共利益,应该以规范为主,限制为辅,而在私益拆迁中(比如房地产开发),公权力的介入要严格限制,行政主体应该是处于一个协调的中立者的身份,不应该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进来,更不应该偏重于哪一方,因此,对这方面的公权力介入,要以限制为辅。

2、 修改有关强制拆迁的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

强制拆迁的法律条文,出现了相互抵触,其中,下位法对上位法有所超出,具体表现在我上文已经详细阐释的两方面:一、法律法规配置不合理,发挥实际作用的现行法规位阶太低,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二、明显与上位法冲突。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两个明显超出上位法的地方:首先是对于宪法修正案中对征用权的规定“限于公共利益”范围有超出,然后对于行政主体在此过程中的赋权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关于“平等、自愿、公平”等相关内容。

有关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需要予以纠正。法律条款之间的相互冲突、法律法规系统本身不相一致,不仅影响了法律效力的发挥, 还给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有必要对这方面的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做出修改,保证法律系统的一致性。

3、 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中听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程序的公正能够保证实体的公正,其独立的价值。城市房屋乃居民安居乐业的根本,属于重大的财产利益,应该保证被拆迁居民在这个过程中的话语权。

程序公正需要对程序法加以深入细致和完善。这方面我认为非常值得探讨的,具有代表性,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具有操作性的,在于房屋拆迁中的听证制度的贯彻实施,这也是我在完善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主要想谈的一点。

现行规范性文件中也设置了听证程序,但是这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所以应该在行政法规中规定强制拆迁必须有听证程序,以被拆迁人申请而启动。更为重要的是,保证听证为最后的裁判提供依据,被拆迁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被政府所接受。而不能只是例行一个程序,对最后的结果不产生丝毫影响。

实际上,在本文开头的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一案中,当事人也申请过听证,但当事人的说法是“听证会就像过场一样,是为了听证而听证,并没有按照程序来,没有安排我的答辩,后来我抗议后才给了我时间⑻。”由此可见,房屋强制拆迁这一块的听证制度,走过场、当事人提出意见难、听证意见难落实等现象仍然很严重,需要很大程度的完善。

我提出的这方面建议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扩大城市房屋拆迁的听证范围

从目前来看, 中央及各省市的拆迁管理法中主要针对纠纷裁决和强制拆迁这两种行为举行听证, 其他环节中尚未设计听证程序。各地在房屋拆迁立法中应扩大听证范围,注重听证效力,让听证这种各方意见集中地方式更多、更有效地运用在解决问题中来。

可喜的是,建设部 2005年 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就对房屋拆迁工作中的听证制度做出了比较合理而详细的规定⑼,是在房屋拆迁听证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探索。

②代表产生制度的完善

参与听证会的代表身份是听证会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为“ 听” 证,主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声音” ,利害关系人能否参与到听证程序中来并充分发表其意见与建议是实现听证制度价值的核心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参加听证会的代表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然而规范性文件中的这种粗略规定, 在实践中就很难操作,甚至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听证会流于形式。因此,对于听证会代表选拔制度,需要加以细致规定,尤其是应具体规定相应代表的数量、标准和比例, 在此基础上将自愿报名的产生方式扩大化, 同时提高参加代表的基本知识和技术常识⑽。

③听证意见的落实,防止听证流于形式

听证程序流于形式, “ 听而不证”的现象非常严重。这几年, 为了纠正这个问题, 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办法, 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都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种明确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和过去那种暗箱操作相比,引人听证程序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如何保证听证会上能平等地收集各利益方的意见,经过合法的听证程序取得的听证笔录应怎样被赋予相应的效力,听证过程和后续意见处理的监督仍需要具体法规加以详细规定。

④听证信息的透明、公开及信息的平等性

在拆迁听证中信息的披露也是影响听证制度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现行的问题一方面是信息不够完全,真实,另一方面是听证会上拆迁人、被拆迁人、政府的信息不对等。

因此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信息要真实、完全, 材料要易于理解和掌握。二是信息资料应提前发给代表并通过相关的媒体予以公开, 以便与会代表能够提前做好准备, 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一种比较周全的制度安排。

总之,强制拆迁在现实生活中纠纷较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介入的问题,对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拆迁的公权力使用过多过滥,因此常常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一方面大量本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都以行政方式解决,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行政权在拆迁中适用过广,行政强制的适用不合理增加了腐败和投机,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强制拆迁中行政行为的研究,严格廓清和限制其适用条件和范围,落实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应该进行精微的制度设计,杜绝现实生活中假借公权力介入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限制行政权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公权力和公民权利两者平衡,具体在房屋强制拆迁中,对公权力的介入加以行政法上的规制,让被拆迁人有话语权,其个人利益能得以保护,达到公权力、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公民权利的平衡,才是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方面的行政法规所要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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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春慧试论听证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引自法律教育网chinalaw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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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兆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 的说明[N] . 人民法院报,2004 - 3 - 9.

[9] 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被强制拆迁.新浪新闻news.sina.com.cn/z/cqzndzh/

[10] 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贯彻以人为本-闵凡群-《法制与社会》2007年09期

注释

⑴ 赵红梅. 房地产法论[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143页

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⑷参见《管理条例》第16 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 第17 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由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⑸参见《管理规定》第2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⑹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和谐,刘任平,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中图分类号: D922. 1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7575 (2005) 01-01 01-04

⑻参见《新京报》对“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采访实录

拆迁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房屋拆迁档案;管理;问题;管理效率;途径

土地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加强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实际上也就是为了人类今后的繁衍生息。我国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房屋拆迁工作是必然的,这项工作有助于加快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因此就有必要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其中涵盖了许多有价值的文字或者图像等,无论是对拆迁人还是对被拆迁人都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凭证。但是在当前的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提出了提高房屋拆迁档案管理水平的建议,希望能够对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1 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房屋拆迁档案重视不够,档案意识淡薄。首先,档案意识薄弱,监督力度不强,未能充分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其次,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合理正规的立卷制度和档案的借阅制度,给管理者带来诸多不便,同时给借阅也带来不便。再则,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归档不及时,分类管理程度差。特别是对于房屋拆迁档案中地籍档案的分类不够明晰,给查找带来一定的困难。

房屋拆迁档案数字化程度不高,利用率较低。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以照片、光盘、移动存储介质为载体的电子档案,而以往那些数量庞大的纸质档案需要通过照相、扫描等方法进行数字化处理,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由于房屋拆迁档案数字化程度不高和出于安全考虑,无法利用互联网实现房屋拆迁档案在线查询,造成房屋拆迁档案利用率低。

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新技术逐步应用到房屋拆迁档案管理方面,这就对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还是沿用着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老教材,使用这些老教材培养出的管理人员自然满足不了档案管理技术的需求。

2 加强房屋拆迁档案管理效率的途径

首先,相关工作者应该对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具有较强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引起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法制观念以及档案管理的意识越来越强,因此使用档案以及调阅档案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是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同时对于档案管理以及拓展档案领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档案的数据化建设过程中,各级领导更加应该重视起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来说,一是要扩大宣传的规模,令其影响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二是相关领导应该对这方面的工作引起一定的重视,将其纳入到工作计划中去,并且及时解决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创造出一个更加良好的环境,为实现房屋拆迁档案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

其次,法律法规是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想促进房屋拆迁档案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就要在规章制度方面多下功夫,在对房屋拆迁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六个方面进行管理。一是收集工作,二是整理工作,三是鉴定工作,四是保管工作,五是统计工作,六是利用工作,上述几个环节的工作缺一不可,并且在规章制度的建立方面,应该严格遵循相应的要求以及对房屋拆迁档案管理的分类方案办事,力求将规定制定得更加完善。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只是一项简单的管理,其中蕴含着较强的政策性,同时还要求拥有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如果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不能端正思想态度,一味的抱着过得去的心理,那么就无法改善其中所蕴含的弱势,并且极有可能对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更加应该对房屋拆迁档案的保存条件加以约束,无论是在硬件配备方面,还是在软件的配置上,都应该尽可能的做到尽善尽美,例如购置一些电子设备,电脑、去湿机以及密集架等,这些都是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房屋拆迁档案更加高效的管理。

第三,加强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这样可以令我国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基于现实情况,我国目前的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不仅是工作的需要,更是今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档案工作所面临的任务、工作环境、服务对象、管理模式都在发生变化,电脑、房屋拆迁档案管理软件等也逐步应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因此,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一要加强对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注重实用性上下功夫。在档案培训过程中,要结合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按需施教,注重实效,运用多种培训方式,使档案人员尽快掌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流程和档案目录输入规范,提高档案工作效率。二要围绕档案"及时、完整、统一"的要求,做好档案收集及管理工作,完善归档档案的内容。作为档案人员要注重平时的档案收集工作,了解有关各科室档案收集、立卷归档及工作动态规律,争取档案收集工作的主动权,以便及时将有关科室形成的档案立卷归档,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种类、内容真实完整。三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再教育工作,掌握档案专业知识,提高管理档案的水平,对本单位档案的数量、内容、种类、史料价值等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拓档案工作新思路,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需要。

最后,要进一步实现房屋拆迁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化系统,有助于实现房屋拆迁档案的信息化共享,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房屋拆迁档案的使用效率,帮助房屋拆迁档案实现信息化的建设。在当前的工作中,应该将这一信息管理系统予以进一步的推广,在这一系统中,涵盖了浏览、修改以及查询等功能,令工作效率得到不断的提升,促进房屋拆迁档案管理相关工作的完善。

结束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还不够完善,仍然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解决问题,发现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尽可能的落实好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从思想上令管理人员具备高水平的思想意识,这样才能达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的思考,促进我国的房屋拆迁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沈彦.浅议土地电子档案管理[J].企业导报,2010,(4)

拆迁管理论文篇7

关键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特性;对策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的目标是根据政府的补偿性文件的要求,在项目进行施工之前就要完成红线图划定范围内的土地,管线的征用和拆迁。并且要在施工过程中处理协调各类纠纷和矛盾,为项目施工提供场地以及创造良好的外部的施工环境。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的特性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所涉及的受影响人主要有:家庭住户,集体,企事业单位,即有土地,建筑物或者土地附属物是在交通基础设施红线范围内的家庭住户,集体,企事业单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的所有工作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类协议预定的范围内开展,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要侵害到受影响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影响人提出了补偿文件之外的合理补偿并且具有有效证据的话,项目各方都应该给予受影响人有效的解决措施。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一般为长久性的工程,并且途径很多行政区域,交通状况复杂。就拿高速公路为例,长度从十多公里到上百甚至上千公里不等,跨越多个村庄,乡镇,县市区甚至多个省份。而不同的政治区域内有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人文,风俗习惯等,而面临的自然环境也复杂多样,所以会引起不同的拆迁问题[1]。比如坟墓的拆迁在不同的地方就有不同的千分时间或者不允许迁坟。诸如此类的问题会有很多。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在拆迁过程中会对交通沿线的部分生活设施造成破坏。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的目的是带动经济发展。所以交通线路的选择特别是互通出口肯定是临近城镇的主干道,同时根据国家土地法,森林法等得规定,交通道路要尽可能少地占用农田,所以就不能避免地对水流,村道,小型工厂,矿上等造成影响或者破坏。同时施工过程中的土石方爆破,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筑材料的运输,对路面的碾压等等众多因素会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2]。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各方的参与程度不高。项目业主的主要精力是统筹安排施工,防止违法乱纪行为,而对于拆迁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主要是依靠地方政府,项目业主相对比较被动。并且施工方需要直接面对当地政府,群众,去协调解决各种问题,所以进程缓慢,3-6个月也无法实现拆迁就位。施工过程中还会出现不可避免的扰民现象比如是用当地道路,沟渠,水系等等,所以施工方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协调沟通能力[3]。监理方作为项目的第三方,只是负责监督管理,但其实在拆迁过程中几乎不起任何作用。地方政府也只是成立临时拆迁机构,配置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并且是从各部门临时抽调的人员,所以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观点很难达成一致。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工作的执行主体不明确,不到位。拆迁工作根据项目方和当地正度的协议,是由当地政府作为执行主体的。而在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有项目能够实现。拆迁工作由县市区协调办分解到乡镇,乡镇则进一步分解到村,拆迁工作是否真实,补偿是否到位都无法落实,通常是在受影响人采取了较为激烈的反应态度时,问题才会得到真正的协调处理。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的对策研究

(一)政策层面

各省人民政府应该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的补偿标准以及执行力度放在重点上面,制定针对各个项目的标准的补偿性文件并且下发,标准的制定依据应该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结合各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并且补偿文件的安置措施以及到作兴都应该加强,应该有针对性地制定安置方案,增强安置方案的操作性和适用性[4]。因为,类似于《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应该有必要尽快编制出来,编制的依据是各地方政府的安置方案以及对于各地的社会经济调查结果,避免各地因路致贫,因路返贫的现象发生。

加强对中标的施工单位的管理。比如对于项目经理可以进行考试,考试范围可以包括土地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等,因为一个合格的项目经理应该具备这些知识。招标文件中也应该细化拆迁人员的配置,考核,工作职责等内容。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矛盾,最快地解决纠纷。为此,在拆迁过程中,应该确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如下图1所示。

(二)技术层面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的对策应该存在于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对拟建工程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公路网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的基础上,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能性,提出综合性研究论证报告[5]。

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方案比较,确定设计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提供相关图表资料和相关的文字说明。

项目施工阶段:施工方邀请当地乡镇,村,组到施工现场确定实际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提前做好放样工作,若有异议则进行及时合理的变更,以便减少后期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带来的一系列纠纷。

项目缺陷责任期阶段:交通项目在建成后都有一定的缺陷责任期,在此期间需要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完善或者增加小型工程,项目办应该尽可能满足受影响的需求。

(三)操作层面

就目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线拆迁现状而言,关于操作上的大量的细节仍需要补充和完善。需要明确主管部门,执行主体,培训机制,培训模式,监督机制,提高公共参与程度,增加民众申诉渠道。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国情,大力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地发展国民经济,而在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征地管线拆迁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才能高效进行。所以本文根据目前管线拆迁的特性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张莹.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用制度[D].长春理工大学,2009.

[2] 张莹,王万琴.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征用[C].2013年交通反光膜新技术交流会论文集.2013:105-107.

[3] 张莹,王万琴.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征用[J].交通标准化,2013,(23):105-107.

拆迁管理论文篇8

政府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更是一项极易失稳的民生民心工程。说它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因为每一项政府拆迁安置工作,都会涉及到至少三级政府、数十个被拆迁主体、上百个人员;其中不仅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有巨大的政策风险、法律困境、时效压力和资金困难。说它是一项极易失稳的民生民心工程,拆迁论文联盟安置本身就涉及到具体的民生,大量的具体利益因缺乏细致的法律政策规范而难以调和众口;而且拆迁安置工作往往陷入民生怪圈难以自拔,很多拆迁安置工作,往往因民生工作而起,又因涉及的具体民生工作而难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很可能反过来伤害到一些民众。因此,政府拆迁安置工作的重心往往投放安抚拆迁安置的主体和市民方面,导致政府拆迁安置工作重维稳轻前期准备,重经济补偿轻过程管控。实践表明,大量的拆迁安置后期纠纷,多数是由于拆迁安置早期工作不细致,特别是不注重拆迁安置过程档案管理工作所导致。拆迁安置档案是指有关部门在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办公楼、厂房、住宅等物业进行拆迁安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照片、图表等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从开始负责政府滨水区拆迁安置工作8年以来,我公司传承强化档案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借鉴公司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将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拆迁安置的基础工作来抓。提出“拆迁安置,档案先行”的工作理念,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1建立健全拆迁物业物权权属档案,夯实拆迁基础,避免产权纠纷

拆迁物业物权是拆迁一切工作的基础,是拆迁安置工作的第一环节。在这个环节上产生的差误,后患无穷。有时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由于被拆迁物业产权不清晰导致的问题,往往政府无解、单位无力、公司无能,会形成所谓老上访户。给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工作造成巨大不良影响。这是政府拆迁安置工作必须要一次性解决好的课题。实践中,政府拆迁安置工作常常是政府为民办实事年度计划的一部分,拆迁安置时间通常限制的非常死,结果为了赶时间,对被拆迁物业的物权梳理和核实往往做得比较粗糙。为了既节省时间,又能够避免产权纠纷,我们在拆迁实践中总结出在拆迁工作伊始就建立健全被拆迁物业物权权属档案的做法,效果良好。

拆迁物业物权权属档案的核心就是厘清拆迁范围所有物业,实行无缝覆盖,一个都不能少。具体做法是,将需要拆迁的物业物权权属调查建档工作委托给有资质有信誉的第三方进行。由第三方参照国际惯例特别是港台地区有关物业物权管理方面好的思路与方法,提出物业物权调查建档方案,经过由拆迁相关方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评审修改后执行。其要点有:第一,厘清物业现状,保证所有物业清单及附图应对拆迁区实行无缝全覆盖;第二,梳理需要拆迁物业的物权流转历史,梳理出所有物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的流转明细;第三,进行一致性核实。物业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产权证等书证必须一致;地方相关原始档案资料与拆迁户权利主张必须一致;原始产权证、变更产权证、与政府相关批件一致等。第四,实行第三方责任担保,如因本项工作产生纠纷,出报告方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2建立拆迁物业第三方评估报告开放档案室,营建信用平台,增加拆迁透明度

拆迁安置实践证明,拆迁最大的矛盾与最终的利益体现在拆迁户物业价值的认定上。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还不具备理想的依法拆迁的法律环境,加上一些地方确实有一些利益集团介入政府拆迁事务,导致拆迁当事方彼此缺乏足够的信任。建立政府拆迁档案工作的透明度,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拆迁各方信任度,更是缩短拆迁周期的不二法门。拆迁工作一般都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我们将第三方评估工作进一步深化细化。首先是进行第三方评估单位的公开招标,邀请被拆迁方代表作为评委,第一时间就请被拆迁方进行实质性监督;其次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报告听证制,评估报告出来后在拆迁社区进行公开听证,接受被拆迁群体的公开监督;第三,建立第三方评估报告档案室,向全社会开放,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由此,我们逐渐取得了拆迁户的信任,大大加快了拆迁工作的步伐。

3建立拆迁工作的法律政策批文专业档案室,确保依法拆迁,减少工作矛盾

拆迁实践中涉及的法律政策问题庞杂难懂,一些文件之间还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往往由于参与拆迁动员和落实工作的人员来自不同单位,具有不同专业,对拆迁涉及的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宣传和解释工作会有较大差别,无形中给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和不确定性。梳理并让拆迁户建立起他们能够理解、接受的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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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法律表述方式与体系,建立拆迁法律文书开放档案,向广大拆迁户提供拆迁法律政策文件档案查阅专业服务,是依法拆迁,减少工作矛盾的有效方法。建立拆迁法律文书开放档案室,不是简单地将各种拆迁法律文件陈列出来。而是根据不同拆迁需求,我们委托专业律师系统整理出一系列的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构成的、含有历史演变关系的、完整的和具有严密法律逻辑关系的拆迁安置法律文件链,并用通俗语言解读,图文并茂汇编成册。目前我们档案室已经累计汇编了数十种针对各种具体拆迁情况的拆迁法律文本。近年来,我们档案室为数百名拆迁客户提供了专业咨询,树立了依法拆迁的良好形象。

4建立拆迁户补偿安置公开档案室,杜绝人为错误,减少无为猜忌

政府拆迁安置工作往往忽视安置档案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更新工作。一些政府部门往往满足于拆迁合同的签订和拆迁户的迁离,只要能够保障政府工程顺利开工就万事大吉。更有甚者,一些参与拆迁工作的部门将拆迁户迁离的时间作为拆迁工作的考核目标,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自己考核目标上,轻视甚至无视安置工作的公平性,导致拆迁户之间不断攀比,人为制造矛盾。为了杜绝拆迁事务中简单粗放的工作方式,我们通过建立拆迁户补偿安置公开档案室,将每个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认定清单、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结算表、房屋重置价评估表、拆迁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评估表、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漏评增补表、拆迁费付款通知书、拆迁户公寓房安置面积认定表、公寓房安置入住对象、安置面积申报表、原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建房批复等证明材料、拆迁评估过程中拍摄的房屋原始面貌照片、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实施强制拆迁的有关文件材料等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拆迁安置文件材料;以及安置后相关变更情况资料等,汇编成册。各拆迁户的相关资料目录公开陈列在档案室,向社会开放。对相关安置情况有异议的拆迁户,在和档案室办理相关保密承诺手续后,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来查阅其它拆迁户安置补偿资料。

5加强拆迁安置过程档案建设,防范营私舞弊,以备正本清源

拆迁区内的物业除了文物以外最终都被拆除,拆迁安置工作看起来是一项临时性工程,因此,拆迁安置工作往往不是很注重拆迁安置过程等档案建设。实践表明,加强拆迁安置过程的档案建设,可以为一个城市留下弥足珍贵的不可论文联盟复制的一些城市记忆,为城市社区文化传承做出一定的贡献,也可以为拆迁安置工作留下全程的记录,更为重要的是,从政府确定拆迁工作任务之日起就开始进行的拆迁安置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过程纪实,还是遏制拆迁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反腐倡廉的有效方法,也是还原安置后纠纷的重要证据。经验表明,凡是拆迁安置过程档案建设的全的拆迁项目,纠纷就少,处理也有根有据。反之,则往往很被动,造成的影响也差。现在,进行拆迁安置全过程的档案建设已经成为拆迁安置档案管理的首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