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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文化权论文8篇

时间:2023-04-06 18:35:58

公民文化权论文

公民文化权论文篇1

[论文摘要] 文化权益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实现公民文化权益的必要和主要途径。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大公共文化投入,发展第三部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与评估制度。

文化权益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它的彰显与实现既是社会走向文明的必然过程,也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之一。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别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是实现公民文化权益、提升国民文明素质的必要和主要途径。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公民文化权利

我国在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了该公约。从此,公民的文化权利日益被政府所重视,为学界所关注。一般说来,公民的文化权利主要包含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和文化创造成果得到保护等四个基本层面的内容。

文化权利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它具有寻求满足与实现的天然本性,而它的满足与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进步与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相关研究表明,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1600美元和3000美元时,人们的文化需求水平将大幅度上升,文化消费支出大约分别占个人消费支出的18%,20%和23%。 2003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经济发展进人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结构正快速向发展型、享受型升级,社会对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需求急剧增长。与20年前相比,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设施、文化娱乐活动、出版物的阅读、广播影视服务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实现自身文化权利的愿望也更为迫切。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

由于文化需求本身的多样性与多层次性,它得以实现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但就文化权利而言,它的公权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来满足公民的文化权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简单地讲就是为满足社会的公共文化需求,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行为及其相关制度与系统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种类齐全、服务质量稳定、能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如图书馆、博物馆的馆藏及其服务。二是合理的文化政策法规,科学的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公共政策决策机构及机制。三是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包括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主要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也包括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四是合理的公共资源配置。妥善使用文化资源是建设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前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维持和提高,需要公共财政拿出相当于总支出1%左右比例的经费用于文化投人,在特别重视文化发展或文化基础薄弱的地区,更应提高投入比例。五是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公民文化权益的实现

直接或间接地动用政府的公共文化资源,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公民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提升国民整体素质的主要途径。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保障公民拥有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公民享受文化成果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是公共文化事业的发达、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充足和服务的完善。而建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向公众提供数量多、水平高的公共文化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让全体人民真正享受到文化成果带来的种种好处。

二是保障公民拥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人民群众不仅要享受文化成果带来的福利,而且还需要参与到各种文化活动中去,以获得精神文化的更多满足并促进自身的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就是希望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公民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精神需求,同时调动公民进人公共领域的积极性,借此实现公民参与公共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利。

三是保障公民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人是创造的主体,文化创造和发展最深刻的根源和动力蕴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就是要改变以往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办文化、管文化的状况,在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社会的积极作用,为广大公民进行文化创造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更多的自由空间。

四是使公民文化创造成果受到应有保护。政府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对公民的文化创造成果给予有效保护,其中就包括对文化成果的传承和保护,以此来不断丰富我国的公共文化资源。

二、党的+六大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成就与不足

(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间题,大力发展公共文化事业,使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村文化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十五”期间对农村文化投人达到134.23亿元,占全国文化事业费比重为27.05 %。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状况有了很大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得到加强。到“十五”期末,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的目标基本实现。预计到2010年基本实现“乡乡有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目标。目前全国共有县以上公共图书馆2762个,文化馆3226个(含群艺馆),文化站38362个,初步形成县、乡两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各地制定了很多扶持农村文化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投人也不断加大。如山西省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的农村文化设施进行支持,计划“十一五”期间,建设覆盖“两区”的县、乡、村三级文化网络,新建县图书馆40个、县文化馆39个、乡镇文化活动中心628个、村文化活动室14986个。

二是实施重大文化工程,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近几年,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实施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书下乡工程等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文化项目,这些项目成为推动文化工作的有力抓手,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密切合作,共建基层服务点分别超过20万个,辐射人群上亿。送书下乡工程覆盖全国22个省份的部级扶贫开发重点县300个、近3000个乡镇,为农村群众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

三是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增强了公共文化单位的活力。根据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积极推动文化馆、图书馆转变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广大群众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如深圳实施的“一公里文化圈”项目,提出每1.5万常住人口拥有一个图书馆,市区所有图书馆一卡“通借通还”,市民出户一公里就能享受到公益性文化设施提供的服务,全市所有公益性文化场馆全部免费开放,基本实现了公共文化服务近在咫尺,群众随时随地可以获得。广东东莞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每年举办广场文化活动1.5万次,惠及群众1000多万人次,呈现出“天天有舞会、周周有晚会、月月有比赛、处处有讲座”的文化景观。

(二)当前文化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公共文化建设还是相对落后的,尤其是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在我国的很多地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发展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截至2005年,全国还有26712个乡镇没有文化站设施或站舍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现有文化站站舍大部分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站舍破旧落后,设备严重缺乏,不能适应农村文化建设需要,急需改建或扩建。

除此之外,我国地区间文化发展不平衡现象、公民群体间文化消费的不均衡现象也很明显,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还巫须提高。以优秀农村党员郭秀明为原型的方言话剧《郭双印连他乡党》,获得“五个一工程”奖等多项殊荣,已上演300多场,然而却没能到农村演一场。就连“老郭的乡党们”也只看过一次,还是西安话剧院雇车将他们接到城里来看的。在城里,一次活动、一场大戏动辄花费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剧院的门票也是数百元、上千元;而在农村,让农民掏上五元钱、十元钱看一出好戏也是高消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着力丰富农村、偏远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这是党中央站在统领全局的高度,对缩小城乡文化差异、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出的要求,体现了执政党对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文化权益的日益重视。

三、明确责任主体,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完善、不发达,造成了文化传统淡出生活、民族民间文化严重流失、社会精神生活匾乏与文化生态恶化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致使公民文化权利得不到满足。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理念与模式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公共文化服务并非只是简单地直接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建设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前提,首先是明确政府在其中的定位,实现政府对社会文化的管理功能。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应该扮演责任主体的角色,并首先承担好其在社会文化发展中的宏观管理职能。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作为发展公共文化事业责任主体的政府,在管理公共文化事业中却存在着错位、越位、缺位种种职能不清的情况,使得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在数量上出现严重不足。因此,构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从下述几方面改革完善:

(一)推动“三个转变”,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根据这一目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就要加快党政分离、政事分离、政企分离,使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真正实现“三个转变”:即从以办文化为主逐步向以管文化为主转变;从以管理政府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为主逐步向管理全社会文化为主转变;从以行政手段为主逐步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转变。只有完成“三个转变”,才能真正确立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全面}1顷党和政府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体系,优化文化人才资源配置,建立以满足公民文化权利为核心的新的文化宏观管理与调控机制。

(二)加大公共文化投入,改革文化投融资体制

“十五”期间,中央和政府加大了对文化事业的投人力度,2004年全国文化事业财政经费首次突破百亿元,达113.63亿元,但这只占国家财政支出的0.4%。因此,必须结合我国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加大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投人,并将政府每年投人公共文化事业的财政预算比例加以法定化,同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另外,还要改革投融资管理体制,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事业建设,以解决国家财力不足与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需求不断提高的矛盾。

(三)改革文化事业单位,发展第三部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

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与市场化,指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不仅仅由政府部门及公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提供,也应由社会力量与政府共同提供。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根据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功能,扶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进行“转企改制”,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三部门指不属于政府、企业的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只有大量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中来,才能有效地弥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市场失灵”和政府缺位、服务低效的不足,避免文化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单一。

(四)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与评估体系

公民文化权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文化事业;公民权益;政府作用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推进先进文化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撑,是以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体现,是生活质量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进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放到与文化产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二者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一、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是支撑和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指标。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国家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载体。它肩负着传播知识、宣传教育、示范指导、向群众提供优质精神文化产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1.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面对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文化事业已经成为中华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基础、物质保障、人才队伍、基本载体等方面的建设,必将大力促进文化的科学发展,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加强,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服务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观众资源、设备资源等各类文化资源要素的全面整合与有效利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满足广大群众精神需求的内在选择。文化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不仅把文化建设纳人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共进的社会进程,也突出显示了文化在和谐社会中培育时代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文化权益、促进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发展的独特功能。只有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才能在文化发展的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充分发挥文化对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灵魂的社会教化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求知、审美、健身、交际等方面需求的服务功能,使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成为温馨、亲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为浸润和滋养美好心灵、熏陶和培养高尚情操的事业。

3.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碍和影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是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产管理、服务支配理念和模式发生变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文化队伍网络为基础,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着手构建以实现社会成员最广泛的文化享有为目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经具备了很好的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仅只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从业者自己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设一个充满活力、能够自我优化的、适应文化发展规律的、政府、社会和市场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体制,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当前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滞后是影响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因素

公益性文化事业虽有较大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仍然“捉襟见肘”,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投人不足,基层文化活动乏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但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政府对文化事业投人较少,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很多文化事业单位只能勉强维持工作运转,而无力拓展业务。当前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有限;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氛围不够浓,社会力量参与仍然缺位。不少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只要搞好经济就行了,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现象。认为经济建设是实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够体现出政绩,而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虚的,一时不能见效,政绩一时难以体现出来。所以,有的口头上强调要重视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而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简陋,无法起到宣传教化、休闲娱乐的作用。

2.人才缺乏,文化竞争力不够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文化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竞争和使用。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文化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机制,文化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匾乏,有些门类的专业技术骨干流失较为严重,文化事业发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成为制约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加之现有的文化人才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不适应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在管理人才方面,更是缺乏懂经营、善管理的专门人才。所有这些,都是掣肘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一个很大的因素。

3.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文化创新乏力。文化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文化管理方法比较单一,过多地依靠行政管理和政策调节,文化市场管理缺乏统一的行政执法力量。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文化企事业单位管理仍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主要依靠行政方式来配置资源,文化资源浪费严重。文化服务不是以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为目的,造成公民的文化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存在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状况,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没有发展动力。

4.基础设施和设备比较滞后,文化信息共享资源相对乏力。长期以来,新建的基础设施和新投人的设备比较少。现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基本上都是使用了多年,已经老化,适应不了发展的需要。由于文化设施较为落后,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不利于培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消费市场,提高文化品位。加之有的地方文化设施还是非常简陋陈旧,仍然停留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文化消费观念的形成,制约了市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从长远来说也必然会影响一个地区的综合发展。

投融资体系不够完善,需要建立有力的投融资主体及平台。由于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界定不够清晰,该推向市场的没有政策以及体制界定不够明确,造成资金投人上的缺位和越位,从而制约了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和民间资本多渠道融资的体制机制还未形成。公益性文化建设资金来源几乎全部依赖政府投人,社会各界参与投资很少,社会办文化、企业办文化的积极性还没有很好地调动起来。文化事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较弱,不具备扩大文化市场所需资本的扩张能力。

三、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和重要支撑,成为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以文化设施建设为平台,以整合文化资源为手段,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核心,以满足和提升市民群众精神文化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规划、部门联动、企业运作、项目带动、社会参与,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不断丰富和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1.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的发展,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一切思想文化阵地、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导向,宣传科学真理,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与发展为先相结合。必须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现和保障市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上,并以此作为评价和衡量文化建设工作的根本尺度;把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目的。

3.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强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调节、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改进和完善重大文化活动和项目的组织、承办和评价机制,对政府主办的重大文化项目和活动引人竞争机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投人,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推向市场化运作。

4.坚持协调发展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关系,提高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统筹考虑文化发展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坚持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的有机结合,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5.坚持文化繁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要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文化立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文化政策,鼓励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营造文化繁荣发展的格局。同时,依法加强文化管理,整顿文化市场秩序,把握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确保文化安全和有序发展。

6.坚持特色文化与大众文化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市场,研究市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着力提高大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发展大众文化的同时,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展富有文化内涵的特色文化,把发展特色文化与发展大众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为文化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

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路径选择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把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作为重要目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人,增强活力,改善服务。要加强规划,合理充分地利用好现有文化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1.加大资金投人力度,提升文化软实力。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努力提高全体民众的综合文化素质,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其公益性质决定了其生产目的并不在于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是否较好地实现了其社会服务功能,因此决定了其投人必须由政府来主导完成。无论如何改革,政府都不能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上缺位。基于这样的理由,加大投人,首先要依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力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运行经费,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做好文化工作的基础。其次,要保证把宣传文化事业经费全额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再次,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力度,其增幅要保证略高于同期财政收人的增长幅度。加大投人绝不能只是挂在嘴边,各地各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把它落到实处。

2.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基础设施是公益性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实践证明,基础设施兴,则文化事业兴。文化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是可以为广大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另一方面是能够让人们生活在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之中,更重要的是能以此帮助人们培养更加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因此,我们要结合实际,规划和建设一批既有民族特色、地域风格,又具有时代特征、为大众认可的文化设施。如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广场、全民健身园地、社区文化活动园、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并真正发挥好它们作为先进文化的传播阵地和发展天地的现实功能。

3.建立健全文化人才机制,切实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工作是一项以人为对象的工作,必须树立人才是文化发展的第一资源的观念。要建立起开放的文化人才培养、引进、选拔和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当前迫切需要的人才,并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定发展规划,创造良好条件,大力培养造就成批的优秀文化人才。要把培养、使用文化人才纳人财政预算,在住房、职称、待遇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使成千上万优秀人才参加到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中来。各级领导要善于发现身边的人才,善于利用好现有人才,对人才不能求全,要多看特长专长,多看优点长处。要采取选送深造、在职轮训、联合办学(班)、以工代训等形式,培养一批在各专业领域能独挡一面的专业人才。

4.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法制化建设,真正确保文化事业平稳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投人来自社会,并向社会成员无偿地提供平等服务,是现代文明社会中获得基本法律保护的领域。为此,我们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一是要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与管理,应该及早纳人法制化的轨道,确保社会投人和服务的均衡。二是要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法制化建设,并以法律、法规方式,规范文化事业及其相关领域的所有行为。三是要建立一个覆盖操作、管理、监督的完整系统,切实保障社会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投人获得有效的使用,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实在的文化服务。

公民文化权论文篇3

文化既是凝聚人心的精神纽带,又直接关系民生幸福。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运用文化引领前进方向、凝聚奋斗力量,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以思想文化新觉醒、理论创造新成果、文化建设新成就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向前发展,文化工作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普遍、平等的公共服务。强调文化需求也是民生需求,就是要从维护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出发,着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文化发展成果最大程度地惠及人民群众,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文化强国建设的基本着眼点和落脚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所有领域的发展归根结底都是以人的发展为最终指向的。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和目的,没有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现代化。美国人类学家刘易斯认为,穷人之所以贫困和其所拥有的“贫困文化”有关。人要获得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越来越依靠人的内在发展和全面提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全面发展,才能增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进而获得更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根据联合国衡量人类发展指数(HDI)的有关指标“人的现代化”至少包括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身心的健康;(2)知识与能力;(3)支持达到上述两项的经济能力。可见,文化素质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从以往衡量国民文化素质多注重成人识字率、中学普及率、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等,到评价文化贫困的现代指标体系包括学习型组织普及率、功能性文盲率、研究与开发支出率、继续教育培训率、知识创新率、技术成果转化率、文化产业发展率、国际文化市场占有率等。就我国而言,地区间发达程度的差异也直接影响着HDI的高低。

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近十年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民主不断健全、文化日益繁荣、社会保持稳定的时期,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得到实惠更多的时期。目前,我国社会已进入文化消费的快速增长期,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旺盛,追求自我文化表达、参与自主文化创造活动的愿望更加强烈,实现和维护自身文化权益的意识更加高涨。

1.“十一五”以来文化事业费总量持续快速增长。文化事业费集中体现了各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是反映文化事业发展的核心指标。我国文化事业费是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不含基本建设的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也不包括文物经费)持续快速增长。“十一五”以来,我国文化事业费逐年增加,增长速度保持在18%以上的较高水平,全国文化事业费总额达到了1220.43亿元,文化事业费投入结构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优化。针对基层文化建设比较薄弱的现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文化投入坚持重心下移、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方针,不断加大基层文化投入,保障文化民生,基层文化事业费比重逐年提高。同时,国家高度重视西部欠发达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按照西部大开发总体要求,文化事业费投入资金持续向西部欠发达地区倾斜,确保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按照艺术表演团体、公共图书馆、群众文化机构和其他单位四个方面的行业投向,国家对群众文化机构的投入明显加大。

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满足公民日常文化需求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我国的文化体制区分为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的文化企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属于前者,内容上包括县级图书馆和文化馆、乡镇综合性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室三级网络,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电影放映“2131”工程、文化“三送”工程。近年来,许多城市明确提出建立“文化强市”的目标,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公民文化权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初步建成了国家、省、市、县、乡、(镇)、村六级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实施了一大批惠民文化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已覆盖全部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已建成83万个服务点、覆盖90%的行政村,农家书屋已建成40万家、覆盖50%的行政村,实现乡乡有综合文化站,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全国已有1743家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2011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部署了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3.提供符合本地区群众需求、地区特色的优秀产品和服务。我国多地充分发挥在区域文化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和提供符合本地区群众需求、体现本地区特色的优秀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如作为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的苏州、嘉兴覆盖城乡的文化资源共建共享的经验,杭州利用“群文网”优化面向全市的群文资源配送,发挥了城市在区域的枢纽作用,使其成为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中心、产品和服务供给中心、资源和要素优化配置中心、人才培育和队伍建设中心,全面提升区域内公民文化发展权益的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现状离文化强国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

1.文化事业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水平差异很大。文化资源分配不平衡直间接影响着文化权益的实现,其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呈较显著的正相关性。总的趋势是东部比中西部实现程度高。东部地区人均文化事业费较高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经济水平较高,财力相对比较雄厚;部分西部地区人均文化事业费用较高主要是由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较多。

2.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偏低。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认为文化设施不能带来经济效益,“锣鼓响不响,庄稼照样长”,把文化工作当作“软任务”,直接导致文化工作从硬件到软件建设的滞后;一些街道的文化站只剩下了一块牌子,或者“只管建,不管服务”,使得公共文化设施形同虚设,这些无疑都损害了公民的文化权益。“十一五”以来,尽管文化事业费总量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但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基本维持在0.39%至0.41%之间。从历史数据看,“八五”时期达到0.50%,“九五”时期大幅回落到0.45%,“十五”时期又进一步大幅回落到0.39%。“十一五”以来,文化事业费年均增长速度明显落后其他社会事业费,文化与其他社会事业的差距被迅速拉大。

文化事业费明显不足,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不同,文化建设长期以来底子薄、欠账多;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基层地方党委政府仍然没有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对文化建设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不够,缺乏文化自觉。

2.社区文化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由于当前我国城乡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主体是政府,因此政府能否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决定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状况的关键性因素。现状表明,文化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较大。[1]社区文化产品太少,公益性的文化阵地少,方便实用的文化服务也少。据《半月谈》杂志社调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有超过60%的城乡居民每年用于书报杂志、电影文艺演出等文化休闲方面的消费支出不足600元,从总体上看只达到发达国家文化消费支出的三分之一左右,居民文化消费存在巨大潜力亟待释放。分析制约居民文化消费难以有效释放的原因,一方面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存在供需不平衡的结构性矛盾,城乡差别较大,特别是农村地区文化生活贫乏的现象十分突出,难以完全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要。文化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即供给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上级的“偏好”,缺乏群众自身文化需求的表达机制。

3.城乡文化权益保障的程度差异较大。我国文化建设普遍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农村文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着标准低、欠账多等问题。城乡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如2009年的城市文化投入占全国文化事业费的70.6%,农村仅占29.4%,城市比农村高41.2个百分点;城市人均文化事业费达到了33.27元,而农村人均文化投入只有12.1元。农民喜闻乐见的大量传统而又健康的活动因为经费的缺乏而难以开展起来,许多村民沉迷于打牌、麻将、。加之在信息时代,乡镇文化站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手段,其公益性方向在操作层面上难以长期坚持。个别农村地区,不仅财政供给水平较低,而且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也尤为薄弱。尽管随着新农村战略的深入,这种被动局面有了一定的好转,但就制度保障而言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农村谈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仍然停留在口号宣传阶段。特别是农民工群体,他们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收入偏低、生存压力大等因素,呈现出文化权利意识淡薄、文化消费能力不足、文化生活比较匮乏等特点,难以有效满足农民工基本文化需求。

4.公民文化发展权益的立法保障相对滞后。总体来看,我国的文化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已经制定的文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数量和层次上还不能满足我国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以文化管理方面的居多,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欠缺,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盲点。还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文化法典,一些与公民文化权益密切相关、必不可少的文化基本法律如公共图书馆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等仍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较低的立法层次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还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特别是文化法规只偏重于管理、规范、限制、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没有与时俱进地体现发展、促进、保障、权利和服务等内容,而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市亦没有填补空白的作为。

公民文化发展权益保障的路径分析

新世纪新阶段,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相继实施以及十提出的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要求,都把文化建设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只有维护好和保障好公民的文化发展权益,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当代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1.政策上要更加关注特定群体的文化权益。教育是人类脱离野蛮无知的途径,只有具有了一定的文化水准,才可能享受阅读与欣赏图书、报刊、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传统与现代的文化读物和产品。十报告中“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较之十七大报告的表述“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二字的消失,意味着从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乃至高等教育阶段的大门都要向农民工子女平等敞开,体现出一个国家的公平正义与该国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程度呈正相关。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以及有被“社会排斥”倾向的农民工、残疾人、缺乏技能的年轻人、失业人群、受家庭问题困扰等人群,我国的文化政策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为他们提供更多适合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他们更多参与文化活动的机会。只有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落后地区及广大农民的文化权益,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才能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2.体系上要健全公平正义的公共文化服务环境。目前公益性文化设施发展不足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高的情况同时存在,从长远来看,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更为关键,因为公益性文化事业是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在继续推进乡镇“六个一工程”①的同时,大力推进农村文化站分站建设及其设施建设;在推进社区“六个有工程”②的进程中,高度重视发挥社区文化建设的作用。盘活存量,整合资源,提高现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利用率,努力做到全方位、全天候面向社会开放;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的情况下,各党政机关所属文化设施要定时、定期面向社会开放;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家、市属单位的文化、教育、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对社会开放的责任;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场所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中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实现城乡在文化政策上的一致、在文化资源上的互补、在文化权利上的平等、在文化发展上的互动营造公平正义的文化环境,推动公民文化权益的可持续发展。

公民文化权论文篇4

在世纪的转折点上,我们都关注着如何为新世纪的政治学定位,思索着面向21世纪中国政治学的发展方向和主题。为此我们首先需要问:政治学是怎样一门学科?它能够做什么?

政治学是一门与社会政治生活紧密关联的学科。它不是书斋中的智慧游戏,也不是纯粹的求知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学研究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所以美国政治学说史专家乔治·萨拜因正确地把政治理论家称为“超级政治家”。①从历史上看,政治学的主题总是时代要求的产物。当一个政治文化辉煌的时代即将逝去时,政治学家总结了这个时代,为后世留下不朽的理论遗产。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变革关头,政治学家们把握着时代的主旋律,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以他们的理论指导了一个时代。当一个新时代即将到来时,政治学家们体察到时代的深层脉动,以其理论准备着一个时代。政治学随时代的要求而转换着主题,政治学的研究因为和入政治生活的主旋律才显示出其价值和生命力。

在上个世纪的转折点上,以康粱为代表的维新派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主派清醒地认识到了世界历史的潮流,把握住了中国政治变革的趋向。中国传统政治学向现代政治学的根本转变是从他们开始的。今天,世纪的转折点与时代的转折点又不期而遇,我国的政治发展进入了特殊的历史转型时期。在我们这一代政治学者的心头,需要有沉重的历史责任感和光荣的历史使命感。我们需要严肃地思考,时代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如何把握政治学的发展方向和主题,从而开创政治学发展的全新时代?

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它要求我们用全球化的新思维来把握时代的脉动。应该看到,亨廷顿所称的当代世界“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已经给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自1974年起,这股民主化浪潮从欧洲南端涌起,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腊这三个资本主义欧洲最后的权威主义政权垮台。70年代末,民主化浪潮漫延到拉丁美洲,一个接一个的军人政权还政于民。到80年代末,这片大陆已经基本实现了民主化。80年代中期,民主化浪潮涌入亚洲,菲律宾、韩国等权威主义国家实现了向民主的过渡。80年代末90年代初,它又迅速席卷了前苏联和东欧地区,使这些国家相继走上了西方式的议会民主道路。与此同时,敌视西方文化的“中东—伊斯兰教”世界也开始受到民主化浪潮的强劲冲击,多数国家进行了自由化或半民主化改革。进入90年代,多党民主风潮登陆黑非洲,一党制政体或军人政权兵败如山倒,仅在二、三年间,绝大多数黑非洲国家转向了多党民主。除了由权威主义向民主政体的转变外,还有许多权威主义政权实行了民主化的改革,或松动了权威主义的统治。有的国家处于强大的民主运动与权威主义政权的紧张对峙之中。

这股强劲的民主化浪潮的影响遍及全球。从文化类型上看,它涵盖了各种文化:基督教文化、儒教文化、伊比利亚文化、伊斯兰教文化、黑非洲文化等无一例外;从经济发展水平上看,它既包括了作为超级大国的前苏联,实现了经济腾飞的韩国,也将一系列最不发达国家裹挟其中。经过它的冲击,世界的政治版图已经大大改观,一种新的时代精神已经形成。环顾今日之世界,欧洲、北美洲、拉丁美洲、大洋洲都已经成了民主的大陆。在非洲,权威主义政权成了民主化浪潮中的孤岛。在亚洲,它也只剩得残破的半壁河山。这意味着,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民主政治占统治地位的世界里。时代潮流和世界大趋势已经把建设公民文化的任务紧迫地摆在我们这一代政治学工作者面前.

中国改革的发展趋向和世界政治变革的潮流告诉我们,新世纪中国政治学的历史使命就是为构建健全的民主制度做理论上的准备和为培育成熟的公民文化提供理论支持。我们知道,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的隐结构,只有公民文化发育到一定程度,民主制度才能建立,也只有得到公民文化的支持,民主制度才能得到巩固和健康运作。与制度上的成功设计相比,推动公民文化形成的任务更为重要,也需要政治学界予以更多的关注。

诚然,政治学界仍然需要关注改革过程中的政治稳定、秩序和效率等问题,但是从整体上说,现代国家权力制度化的阶段已经过去,我们需要在构建公民广泛参与的政治结构的大目标下来解决上述问题。在当代社会,政治权威要获得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使社会上具有政治参与要求和能力的部分参与到政治体系和决策过程中来;政治稳定的实现和政治秩序的建立,有赖于社会各种利益得到制度化的代表和表达,社会的多元势力能够进行公平合法的竞争;提高政治效率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机制,保障公民能够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选择和监督。总之,在当代社会,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健全民主的政治结构。政治学的研究只有立足于此,才能有高屋建瓴的眼光,才能跳出以往过于单纯执着地追求稳定、秩序和效率等目标,结果却难以奏效甚至产生负面效应的被动循环。

政治学研究能够为公民文化的发育成熟做些什么呢?

我们知道,现代公民文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基本要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自然发育的过程。政治学界不能过高估计自己的作为和影响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政治现代化进程是西方政治文化冲击的结果,现代公民文化并不能由本土文化自然生成,它需要移植、嫁接和融汇外来文化,所以它又是衍生型的,是一种人为的建构。这决定了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的诞生和成熟要经历传统政治文化的断裂和创造性地转型、中西政治文化的冲撞与融汇的复杂过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这使政治学的研究对公民文化的成长发育具有特殊的引发和启动作用、催化作用、助生作用、杠杆作用、指引和模塑作用。它需要政治学家以创造性的工作来积极参与重构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的理论设计。

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经济发展是公民文化形成的基本驱动力,发达的市民社会是公民文化孕生的摇篮。但是,适宜的社会经济条件只能孕生公民意识的某些潜在要素。没有理论的先导,其它一些因素难以生成;没有理论的提炼和升华,这些潜在要素也只是处于自在状态,不能获得自觉的理性形式。公民文化作为一种自觉的理论建构首先在政治思想家或政治学家的头脑中形成,他们对粗糙、零散、模糊的和具有一定盲目性的公民的自我意识、欲求、期望、态度,以及直观的感觉和自然的情感予以提炼和" 升华,作出系统的阐释和解说。通过理论的环节,公民意识才能上升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定型为政治制度和法律。而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法律以及在这种制度和法律规范下的经常性的公民生活,都会成为公民教育的有效手段,反转来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内化为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心理结构。经过公民理论的中介,成熟的公民文化才能真正形成。

可见,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学家在中国当代公民文化的形成中具有特殊地位。所谓政治思想家,我们这里指的是哈耶克所说的“原创型思想家”。他们是人类政治思想和政治智慧的活水源头。政治发展的转型时代呼唤着具有宏观视野和深刻洞察力的政治思想家来把握政治发展的路向,创建中国式现代公民文化的巨大文化工程也需要具有贯通古今的政治知识和融汇中西的政治智慧的政治思想家,为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奠定根本原则和理论框架。

在政治思想家周围是政治学研究者群体。他们为社会提供政治学的专业知识,从而在各个具体领域里丰富公民理论。作为政治领域的专业工作者,他们通过收集和鉴别事实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对政治现象的客观描述和因果分析,对政治问题的价值评判或选择。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使其在社会公众中享有天然权威,其理论具有理性和逻辑的力量。特别对深层政治问题和宏观政治现象的认识,社会依赖专家,公众也能够服膺专家的意见。借助这个地位,政治学工作者制造和引导舆论,创造文化氛围和环境,指导和矫正公民的政治认知和政治评价,影响公民的政治情感和态度。也就是说,政治学家所创造和阐述的民主理论会内化或积淀为公民文化。

一些发展中国家民主化的经历告诉我们,衍生型公民文化的形成依赖两种重要的公民教育手段。其一是民主政治结构及民主政治生活;其二是民主理论。有的韩国学者认为,韩国实现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长期的公民教育促进了公民文化的形成。由于韩国建国之初就确立了民主宪法,民主价值获得了合法性。即使在权威主义统治之下,民主理论仍然是合法的,学校里一直在灌输民主价值。随着民主观念的广泛传播,权威主义政治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厌弃。③

在由传统政治文化向现代政治文化转型时期,具有先导性的理论发挥着启蒙作用,塑造着时代精神。一种政治秩序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是由公民的政治态度来量度的,而其合理性则取决于知识界对它的描述、分析和判断。合法性要得到合理性的支持才能巩固,而合理性也会转变为合法性,或加强合法性。一种制度如果不能从理论上说明其合理性,失去知识界的支持,它很容易失去合法性。而一种获得了合理性的价值体系很容易在公民的态度中获得合法性。

18世纪启蒙运动为我们提供了政治学家对政治秩序合理性的解说影响公众关于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态度的生动例证。启蒙思想家们以理性论为武器,对现存政治秩序的合理性作出评判,并对新秩序作出描述,他们的思想深深影响了公民的政治态度,从而也改变了政治秩序的合法性。通过启蒙运动,整整一代人改变了思想观念,由臣民转变为公民,从而形成法国政治文化上的断裂。正是启蒙思想哺育的一代公民创建了公民社会。启蒙理论对于推动由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转型起到了有力的杠杆作用。

为了创建现代公民文化,政治学应该强调发展政治哲学,重视规范理论的研究,关注价值问题的探讨。

我国政治学恢复以来,一方面,由于在基本的规范理论领域一时还不能有实质性的突破,政治学者在这个领域里还难有大的作为;另一方面,我们面对着战后西方政治学发展起来的令人眩目的大量新理论和新方法。这样,政治学界特别是青年一代以极大的热情介绍和研究西方政治学的研究成果。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一方面,一些不适合改革开放时代要求的理论没有得到清理,政治学在基本理论方面很少创新;另一方面,却引进大量西方最时髦的理论、方法和概念来装点陈旧的政治学理论体系。结果是两者杂揉并蓄,政治学成为一种奇特的理论与概念的拼盘。

应该看到,当代西方政治学的主题与我国当代政治学的主题完全不同。战后的西方社会已经确立了民主制度,公民文化发育成熟。西方有的学者在50年代甚至认为,西方社会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冲突已经终结。在这个大背景下,政治学弱化了它的文化职能而强化了其科学职能,其重心由政治哲学转向政治科学,其关注的焦点由政治制度和政治价值转向政治行为。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公民文化的创生时期,我们正在进入的这个阶段是西方人早已越过的阶段。所以我们在引进西方政治学理论时,必须记住中西政治发展的“时差”,不能冲淡或模糊了我国政治学的主题。

西方近代公民文化生成的历史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在中世纪西欧,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的臣民文化。15—17世纪中叶,随着封建主义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传统的臣民文化开始转向近代型的“臣民—公民”文化。在这个时期,国家权力实现了制度化(世俗化、统一集权、职能分化等),臣民仍然没有政治权利,国家权力对臣民的控制甚至超过了中世纪,但是,臣民对国家权力的义务和忠诚不再指向君主私人,而是指向抽象的公共权力和制度化的权力。权威主义政权只是作为一种必要性而得到认同,由于公民尚没有足够的参与能力而享有暂时的合法性。这时期的西方人在社会经济领域里已经获得了独立和自由,但在政治领域里,他们只满足于得到法律上的安全与保障,要求部分地影响和参与政治决策。

17—18世纪是西方臣民文化向近代公民文化转型时期,也就是公民文化奠基时期。在这个时期,市场经济已初步形成,以市民资产阶级为主力的第三等级成长起来,萌发了强烈的参政意识,全面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也就是说,公民意识出现了。专制主义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同时也开始丧失其合法性。

这个时期政治学的历史使命就是为公民文化的形成提供理论支持。重新定义国家和国家权力,重新审视个人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确认公民的政治权利,阐述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并规划出公民参与制度的基本轮廓。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民主主义思想家自觉地承担了这一使命,创建了近代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在他们的理论中,理性论和自然法理论为政治生活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和终极标准;契约论确认了公民的独立、自由和平等,将国家和政府权力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民主理论将公共权力交给公民集体,授予公民平等的参政权;人权理论则规定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界限,等等。

可见,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有它特定的主题和内容:它需要将公民的自我意识升华为一般理论,按公民社会的标准重新定义国家和公共权力及其与个人的关系。总之,它应该是表达公民的意识、欲求和期望的新的价值体系。

西方公民文化创生时期,古典时代公民文化丰厚的理论遗产是他们现成有效的文化资源。近代公民文化不是无中生有,而是表现为古典时代公民文化的发现、复兴和再生。是西方人站在近代的基点上对古典文化的再创造。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没有这样直接可用的资源,所以就需要借用西方的思想成果,包括古典时代、近代和当代的思想成果。其中近代的思想成果更为贴近我国当代的现实。当代西方政治学研究成果对我们的意义在于,它使我们掌握了更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大大深化了我们对政治问题的认识。但是,我们需要记住,当代西方政治学只是给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认识手段和理论工具,而不是改变了我们面临的主题。借鉴西方政治学的成果只能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们的历史使命。

我国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需要清理两种政治文化和理论遗产" ,即传统的臣民文化和现代由“革命理论”所代表的“群众文化”。所谓政治文化的“转型”,就是实现这两种文化向公民文化的创造性转换。

臣民文化是我国古代社会留下的遗产。近代以来,它在理论层面已经基本被抛弃,但它仍然是民族心理特征,并以改头换面的形式顽固地存留和体现在现存政治制度、政治行为和政治理论中。

在从整体上谈到传统的臣民文化时,人们往往强调它与现代公民文化的不适应性和不可兼容性。但问题还有它的另一面。

我们知道,当代中国的公民文化不是以西方公民文化替代中国传统的臣民文化,而是中西文化的融合。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数千年的文化积淀是不可能被连根拔除的。现代公民文化只能通过在传统文化主干上嫁接西方公民文化而形成,而不是完全另起炉灶。所以,我们需要分析新旧文化的可融性因素和不可融性因素,据此制定我们的政治文化战略。

传统臣民文化中的某些要素有可能与当代公民文化相融合,从而使中国式的公民文化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特征。比如,它可能不像西方人那样过份突出个人的独立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寻求偏向集体主义的平衡点;它可能会相对淡化社会利益的分化、对立、冲突和多元竞争,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社会合作与和谐的价值;它虽然肯定积极参与的价值,但不大可能有西方人那样的参与热情,在某些领域宁愿满足于对政治权力的消极监督;它更可能在对权威实现控制监督的同时,多几分对权威的尊重服从,等等。传统的臣民美德的酵素融入当代的公民文化,有可能使我国建成和谐的而不是冲突的现代民主。

“革命理论”在我国理论界数十年中居于主导地位。它从理论层面上替代了传统理论,至今仍然是我国政治学理论的基本范式。同时,经过数十年的岁月,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内化为公众的心理结构。

“革命理论”的主题是在传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丧失之后,摧毁传统秩序,重新整合社会和国家,在新的合法性基础上实现政治权威的高度组织化和制度化。所以,在这一理论中,国家被解释为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而不是公民分享权利义务的共同体;国家权力不是公共权力而是阶级权力;政治的主体不是公民个人而是阶级;政治关系不是利益和权利的合法竞争,而是阶级间水火不容的斗争,等等。

我们可以把“革命理论”与西方近代公民理论和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逻辑结构进行比较:

西方近代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国家)。公民社会是其归宿。

而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典型逻辑结构是:乱世——圣人出(设立政长)——君臣秩序。其归宿是臣民社会。

“革命理论”的逻辑结构是:阶级社会——无产阶级专政(半国家)——无国家社会。缺失了公民社会这一环节。

所以不难理解,许多作为公民文化基本心理要素的价值不能从“革命理论”那里得到理论支持。诸如对理性、宽容和妥协的政治态度的支持,对个人和个人权利的肯定,以及对和平合法的利益竞争手段和讨价还价的政治竞争方式的承认等。所以当我们进行公民教育时,它就会显露出其贫乏和不适应。

“革命理论”属于“群众文化”的理论建构。“群众文化”是介于传统的臣民文化与当代的公民文化之间的一种过渡型的政治文化,它兼具两者的特征。因而也可以称之为“臣民—公民文化”。

“革命理论”以具有现代性的“群众”概念取代了传统的臣民概念,这是一大进步。④但它同时也以“群众”概念模糊和部分地替换了“公民”概念,这又使它不能适应公民社会的需要。在“革命理论”范式里,“群众”已经不像臣民那样属于君主私人,它具有公的身份,但其中每个分子还没有获得独立人格,他在共同体中的地位还没有明晰化。个人和个人权利是公民社会的基石,但在"群众"概念中个人还不能凸显出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群众”是一个外延模糊而内涵笼统的整体,个人被淹没和虚化于其中。“群众”(或“人民”)被笼统地承认为国家的主人,但由于具体的政治参与权利没有得到落实,所以,虽然在理论上它是政治权力的主体,政治参与的主体,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它仍是权力的客体,处于政治生活的边缘,成为政治动员的对象,沦为消极被动的一群。所以,不可避免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群众"的角色总是隐于背后,作为陪衬,处于前台的总是他们的代表.

作为承载丰富的政治文化意蕴的符号,“群众”不等于公民,也不等于公民共同体。在我们的日常政治生活中,“公民”一词很少使用,即使偶而使用时,也显得勉强和生硬。至于“公民”的另一代名词“选民”则只有在谈到选举的场合才使用。当选的公职人员的脑海里难以浮现“选民”概念,他们经常想到的是“群众”。想到"群众"时,总是产生居高临下的感觉和联想。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当代政治文化与公民文化的差距,也可以发现“革命理论”与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间的不同。可以说,“群众文化”属于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过渡环节,它承袭了传统臣民文化的许多特征,也涵蕴着公民文化的要素。从整体上说,它还不是公民文化。而作为“群众文化”理论建构的“革命理论”对建设公民文化也有严重的不适应性。

总之,建设公民文化是今后数十年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我们这一代政治学工作者的历史使命。迈向21世纪的中国政治学只有自觉地服务于公民文化建设的伟大工程,才能充分展现它的社会价值,其学术发展才能步入光明之境。

注释:

①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页。

公民文化权论文篇5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公民道德  伦理责任

    一

    “公民社会”及其研究在西方有历史渊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会”(又称之“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自从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东方国家的学术界也出现了探讨公民社会的热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对东方国家影响所致。固然这是一个理由,但还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会引起异地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但不可能形成热潮。某种文化或研究热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公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围的尤其在东方国家热起来,与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无关系。笔者以为,公民社会形成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趋势是公民社会研究的前提),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文化条件,①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条件是根本的,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会是无论如何建立不起来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备了经济条件,而缺乏文化条件或文化资源支持不充分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或许也会缓慢地推进,然而,不仅进度缓慢,而且可能出现畸形发展的情况。其实,公民社会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从文化上对其发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导。这一论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得以证实。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高潮。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高潮。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 [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高潮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二

    如果说市场经济与现代化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备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最有力的证明),那么公民文化就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公民文化的催化剂,尽管文化的催化剂是由经济发展提供的。可以说,公民观念的提出本身是文化的现象,而对公民社会的种种界定和设想更强化了公民社会的文化色彩。因此,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

    公民、公民社会从其提出之日起,就是与权利相联系的概念。近代,从城市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平民提出城市自决权开始,到全面提出自由、平等、民主权利的价值诉求,无不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公民,既意为独立的,又表明享有权利的。但是权利从何产生或者谁来确定是个关键的问题。十七、十八世纪英法思想家的“自然人权”奠定公民权利的应然之理,而更富实质意义的是“契约论”。因为天生的权利无法说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涂尔干认为权利天生论是矛盾的,“假设个人权利是先天的,那么国家没有必要介入进来构造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个人用不着依赖于国家了。如果个人不依赖国家,如果这些权利外在于国家的能力,那么在国家越来越使事物远离个人的情况下,具有这种能力的部门怎么能够得到拓展呢?”他提出,应当“反驳认为个人权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关这些权利的制度的确明显属于国家的任务。”[4](p62)“契约论”表明公民的权利来自国家。过去的国家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民众的权利很少,或者说没有国家承认的权利。契约论的实质是削弱国家一部分权力,并承认和赋予民众应有的权利,使民众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可见,权利是理解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核心概念,市民因权利而获得公民资格,公民因权利而与国家建立关系,公民社会因公民权利活动而形成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共同体。当然强调权利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说无视义务对公民及其公民社会存在的重要性,托马斯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5](p11)但是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是首要的。现代的公民社会也因权利领域的扩大而使其本身获得许多新的内涵。例如“第三部门”理论所提出的公民社会,不仅与国家公共部门相对应,甚至与私人经济部门相对立,其独立性、组织性更强,表现为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集体性的特点。而全球公民社会理论则使公民社会扩展为跨国性的国际社会组织和活动。[3])p124)

    然而,如果权利在公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而无视义务确实是不合适的,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公民权利理论一边倒的倾向是存在的,现实生活中只要权利不谈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观念和做法只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契约论”对公民权利的设定则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完全的,必须有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同时也要承担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其实,权利和义务的共生在古希腊的公民概念中已经存在。在古希腊,公民权被看为一种荣誉,同时也意味着责任。被授予公民权的人必须宣读誓词,表示扞卫一切圣物,不污辱神圣的武器,不在战斗中抛弃伙伴;服从圣约,尊崇祖国、增强祖国的力量和荣誉;服从国家的法律,与破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等等。显然,义务与权利相伴相生。自然,当权利被剥夺太多,义务变成沉重的枷锁,争取权利的重要性就突出了,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又必须寻求两者的平衡。

公民文化权论文篇6

关键词:公民;文化;权利

一、增强依法保护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的观念

(一)树立尊重文化权利的宪法意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在制度层面依法规范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还在于要求全社会都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意识。人权原则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水平和权利意识的树立是息息相关,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是落实贯彻宪法对文化权利保障的前提条件。

(二)树立公民文化权利价值意识

这要求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突出人的主体地位,重视人的全面发展,确保公民对文化权利的发展全面参与、对文化成果平等分享;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强调权利本位、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倡导公民积极参政,确保公民文化生活的民主性和当家作主的地位,切实维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要培养公民自觉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他人利益间的关系,在行使文化权利的过程中,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保护传统文化,维护公民文化权益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文化和保障文化权利的理念,形成尊重文化、关心文化、发展文化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树立现代公共行政意识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由于个人很少享有独立和完整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绝对服从由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的义务,所以,整个社会的治理方式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社会个体的文化、经济和社会权利凸现出来,并且受到了越来越明确的法律保障,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公共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行政的成本,把公共行政对公共文化事务的管理,从过去以限制公民的文化要求为主,逐渐转向以保障、促进、提高和实现公民文化要求为主的方向。必须指出:“公民文化要求”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概念,它既是各级政府能够满足的、财政可能支撑的、人民群众乐意接受的,也应与当时的城市、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合。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文化要求”水平亦逐步提高,政府对这种需求的满足水平也应“水涨船高”,即免费或低价的公共文化设施、产品与服务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好。

二、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我国的宪法

由于文化权利的内容尚未穷尽,鉴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在宪法修正案中可增设关于保护文化权利的一般性条款,明确一般文化权利的含义,逐步形成体系化保护的趋势。在实际中,可以参照现在国际上对文化权利的规定,扩大宪法中文化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以使我国公民最大限度的享受文化权利。

(二)积极推动文化事业立法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方面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在现有的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公益性立法,促进文化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文化管理立法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有益的做法还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要把这些成功的经验形成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完善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加快废、改、立工作,由以前的偏重管理向服务型发展,重点加快文化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新型网络文化立法等。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

(一)建立健全人大立法与地方立法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在立法模式上,要强调人大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有机结合,在人大立法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上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文化法律体系,即形成了以行政法规与规章为主要的法律体系,在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中,偏重于文化管理,缺乏文化服务与文化公益的相关规定,行政色彩浓厚。当前,文化立法的状况不能适应新时期更加注重权利保障的需要,也不利于现在文化法制化与人权保障的需求,文化的价值定位与功能发挥都缺乏公平和民主性,为了改变以上的现状,应形成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要主体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立法重要性的立法模式。

(二)建立健全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监督机制

宪法之所以需要监督,是因为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具体的实施环节中易产生歧义。并且由于权力的扩张性,违反宪法和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等。应从理论研究方面和具体制度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树立我国宪法的权威和保障宪法的顺利实施,充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一是要加强宪法监督理论研究。对宪法监督的研究很多,但是对宪法监督的主体、程序、方式等存在争议,关于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监督理论尚未达成共识。理论的欠缺,无法为此方面的立法和具体实施提供理论导向。基于此,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宪法监督中具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广泛深入的研究,廓清宪法监督中的每一个基本问题,完善宪法监督的理论大厦。在尊重我国的现有体制、政治、经济等国情要素基础上,放眼世界,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为完善我国宪法监督提供理论构想。二是要完善宪法监督具体制度。主要是完善四项宪法监督制度:第一项是保障宪法监督主体的专职化。第二项是扩展宪法监督的对象。第三项是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第四项是强化违宪的责任后果。

公民文化权论文篇7

论文摘要: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传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其公民文化从古代、经欧洲中世纪至近现代,经历长期涵养涵育过程,其前提是公民身份在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和民主政治曲折发展基础上的确立,其内容主要是在西方社会历史条件下,公民自由、权利义务、民主和法治等政治价值观的树立。就其在各国的实现而言,至今离其理想诉求和理念要求差距仍很大;但从普遍可以借用、借鉴的概念、理念、意识、观念而言,值得认真研究,吸取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其重视公民文化建设的经验也应引以为参考。

自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我国政治学界对公民文化间题从理论与实践结合展开了持续近20年的研究和讨论,取得一些进展,但至今未取得共识。公民文化是政治文化的社会基础性内容,公民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主体,公民文化素质水平,直接影响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从世界宏观角度说,公民文化的形成,始于西方古希腊,经中世纪,近代直至现当代,西方各国迭经政治变迁和政治文化在不同时期的历史演绎,其公民文化持续发展,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从人类政治文明的广义视角审视,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传统有许多可供参考、借鉴之处。本文就此简要论断和评价,就教学界人士。

    公民身份的确立是公民文化形成的社会主体性根基。公民身份的确立是指公民作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和国家构成的基本单位而存在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从西方社会史上说,西方社会进人奴隶社会后,经历了城邦制度、罗马帝国、封建国家和近代民族国家几个阶段,在每种社会下,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局部性差异,但其共性有着历史继承和不同时代创新关系。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不争的史实表明,古代希腊、罗马社会创造并奠定了西方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即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个人为本位的基础。全世界的史学家都认可的一点是:古希腊、罗马社会留给西方近代社会的宝贵政治财富、政治珍品之一是它的民主共和制度,而公民的产生、存在及其政治参与,以及由公民政治实践形成的公民文化的核心、主导政治观念—公民观念,正是西方古代民主共和制度的最重要、最根本性内容之一。

    在古希腊,公民(polite)的原始本义就是“属于城邦的人”。当时,自由人包括公民、外籍人、妇女等,但自由人中只有公民才属于城邦国家的人。在人们的意识中,公民属于城邦,城邦也属于公民。城邦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联合体、共同体,城邦作为公民的组织,公民之所以组合成城邦,是为过公共政治生活,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据此,一个人的公民身份也就是意味着他自然享有参与城邦政治生活的权利,其他人没有这个身份,当然也就没有这个权利。在古希腊社会,公民身份来自血缘关系,当时的法律规定,只有父亲为城邦公民的成年男子才有公民身份。然而,公民身份来自血缘关系,但血缘关系只限制在家庭和经济生活之中,并不涉及公共生活领域。罗马法虽然有亲属权的规定,确认父亲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但同时也规定:“家庭权不触及公法”,从而将人的身份区分为“家人”和“公民”,这是西方社会公民身份确立和存在的前提。亦即一个人“私”身份和“公”身份是严格区分开来的。

    在欧洲中世纪,公民的政治角色被“臣民”取代。随着城市的发展,新兴起了市民阶级和市民社会,他们按照民主共和制形式建立起城市共和国,公民又成为城市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公民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角色扩展到整个西方社会,并在各国宪法中明确确认公民身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它表明,与希腊、罗马不同,近代西方社会的公民身份不是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的,公民权利也不是由身份而来,而是由立法予以确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角色从古代到近代的历史性变化,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在人定法中提到的一切形成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庭、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家父权),而社会契约乃是独立的个人“自由同意”的产物。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公民身份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依据在不同历史时期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公民作为公民参与的公共政治的主体地位和公民作为“政治动物”构成国家的基本单位,从古代至近代是一脉相承的。

    西方社会发展史造就了公民,同时也造就涵育了公民特有的政治心理和政治价值观。在他们的观念中,不论是城邦国家还是近代民主共和国,都是公民自由同意建立的公民联合体、共同体,那么,热爱自由、追求自由自然是西方公民政治心理、政治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它是西方公民文化的核心政治生活理念。这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西方人自古以来就将自由看做是人的一种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因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在古希腊、罗马,自由就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自由权被理解为公民在公共政治生活中自主、自治、政治参与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于习惯而凭身份具有的一种资格,即凭公民身份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这种资格(自由)是凭公民身份取得的,因此是自然的、与生俱来的。亚里士多德说: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就是对这种观念经典的总结和概括。亚里士多德的意思是,既然公共政治生活是人的本性需要,那么,参与政治生活也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而然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容侵犯的公民基本权利。

    古代希腊人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认识,不仅影响到罗马、欧洲中世纪,而且对近代西方社会人们的自由观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虽然由于时代不同,近代西方社会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认识同古代希腊社会的认识有所不同,但是,在将自由视为依据人的本性而具有的一种权利这一点上是共同的或一致的。近代西方流行的,世纪人们普遍认同的天赋人权论就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人自然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容侵犯的权利,人们正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才经同意通过契约组成国家,制定法律,而国家和法律的基本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然拥有的这些权利。

    西方人自古以来,在其价值体系中,将自由视为人生的最高价值,从古代到中世纪直至近代现代都是如此,“不自由,毋宁死”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追求自由这一人生最高价值并与之战斗的精神的集中概括和政治情感的热切表达。希波战争中,雅典统帅弥提阿狄斯在马拉松战役前,即用自由激励公民们为祖国去战斗:“雅典将披上奴隶的枷锁,还是永远保存其自由,关键就在他们自己身上。近代,卢梭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一名言,有力地激起人们反封建的斗志,为实现自由这一人生最高价值而奋斗。值得一提的是,西方人的自由价值观,反映出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强调“自我”、“个体独立”、鼓励个性发展、崇尚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倾向,这种倾向在传留至今的西方政治思想家的著述中显而易见。

    苏格拉底最先指出,人必须从他自己去寻找他的天职,他的目的,世界的最终目的、真理,自在自我的东西,必须通过他自己而达到真理。亚里士多德更简明精要地指出:“人是自由的,他为自己而不是为了别的什么而存在。正是基于这种自由的价值观,推动、促进了西方社会人们的平等观念和法制观念。按照西方政治思维逻辑,既然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那么人人都是自由、独立的,因而人人也是平等的,即大家享有同等的自由。因此,自由与平等互为前提、互为因果。反映在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自由观念和平等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在分析政治家的权威时,就将平等和自由联结在一起。他指出,政治家的权威和家长制、君主制的权威决然不同。政治家的权威是“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托付的权威”。当然,西方人把自由作为最高价值追求,同时将平等也作为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但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近现代,甚至迄今为止,人们追求的理想的自由、平等的价值目标也始终没有真正实现。不过,平等观念作为一种理念、理想,在西方人的政治心态中是一直明确地存在着的,而且流传至西方社会以外的世界各个角落。其作为公民文化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人类共同追求的与自由联结在一起的普遍价值。与此同时,西方人对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也和对法律、法制的认知联系在一起,形成尊重、服从法律权威的习惯、观念、精神,成为公民文化中“自我强制性的内容”。人们普遍地共识:公民的自由并非不要约束,自由必须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是公民共同同意的公共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公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是服从自己。西塞罗有一句广为流传的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它集中反映了西方人崇尚法律、法制、法治的“自我意识”和尊重法律权威,服从法律习惯的政治心理,以及将平等的价值追求,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生活理念和公民崇尚法律的精神。

    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的公民文化的主体性内容是公民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观念。从其形成的历史流程而言,时间久远,影响深广。

    西方社会,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是以公民个体的权利主体地位为基础的,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是以权利为主位的。在整体与群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基于个体自由是人的本性、本质特征的认知,强调个体独立与自主,个体自由、个体人格的存在又是和个体的私人利益,尤其是对物的占有权即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从梭伦立法、罗马私法、英国大宪章、近代西方各国宪法、民法中,清晰可见,也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一贯显示的一个特点。

    西方历史上和现实中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同契约观念紧密相连。契约观念源自商品经济的发展。希腊城邦时期,契约活动还仅限于经济领域。随着希腊城邦的解体,公民从城邦生活中分离出来,开始出现以契约解释国家起源的观念。古代罗马,由于平民在与贵族的斗争中不断以法律确认其斗争成果,契约观念也发展起来。欧洲中世纪时,在以君主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底下,契约关系和契约观念也没有中止其发展,相反,正是契约观念催生出暴君可抗的思想。至西方近代,由于市场经济的巨大发展,人们的契约观念被理论化,契约理论成为解释国家、政治社会产生根源的通行理论。人们普遍认为,政治社会乃是享有自由、生命、财产等自然权利的人们共同约定(同意)的产物。人们通过契约立国,不仅建立了政府和法律,也取得个人的公民资格,政府和法律旨在保护、保障公民权利,个人在订立契约时,放弃了白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承担了服从法律和政府管理的义务。公民怀持契约观念,其意义在于:其一,它确认公民个体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独立、自主的主体地位。契约作为个体的一种自由、自主参与的活动,是个体独立意志的体现。公共政治生活包括建立国家、政府、立法,是众多个体自主选择,共同同意选择的产物,公民个体必然是独立自主的。其二,它使权利和义务在公民个体身上实现了有机的统一。订立契约的前提是享有多种权利的独立个体的存在,契约的内容是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的交换。每个个体在契约中都承诺放弃原有的一部分权利,以建立公共权力、法律,也就承诺了个体自愿承担起服从公共权力与法律的义务。每个个体建立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体的权益,政府也就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义务。对此,卢梭指出:“要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西方社会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又是和法律、法治观念紧密相连的。

    一般认为,法律是公民整体意志的体现,是公民公共意志的记录,是公正的权威。基于这样的认知,西方的法治主体—公民法治主义的法治观便顺理成章地形成了。其基本内涵是法律体现公共意志的意志普遍性和主体对象的对象普遍性;政府只能以既定的向全社会公布周知且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和管理;政府执法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法律将公民权利义务统一起来,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并得到法律的权利卫护,又要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形成有效地法治局面。

公民文化权论文篇8

内容摘要:公民概念来自西方,公民文化在西方是主流价值,它们的引入可以更好地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服务,并有利于我国公共精神的培养和实现。文化建设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公民文化建设,涉及中西文化的定位,而且还有公民文化权作为公权,它与私权之间的较量与均衡。公民权不是终极目的,根本的是个人自由独立价值的实现,为此,公民文化又具有阶段性特点,但在目前却是实现自我提高的最好方法。

公民文化一直是西方主导价值趋向,它的理性光芒照耀大地,成为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价值追求。中国无公民文化土壤,这是几千年来历史发展的结果。为此,在中国建设公民文化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一个理性思 维推进和扩展的漫长过程。公民文化建设表面上是公民文化的教育问题,实质是一个权利推进、权利和权力较量的系统工程。

一、公民文化概念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有权参与国家公共权力行使与监督的人。包括两点:一是国籍,二是在公共领域的主人的权利。

在希腊文里,“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而奴隶和外邦人虽居于邦内,却不属于城邦。公民是有资格参与公共政治的人,公民身份体现着当地居民的自治。

公民文化是公民参与公共领域精神的反映,体现的一种公共价值导向,与“公”的相映衬,体现为一种权力的诉求,但它与私人的权利要求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说公民文化是民主文化,民主也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权力的象征和表达,实质上与公民文化是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达而已。

公民文化有不同的类型。国家是具有独立自由个性的人的联合的结果还是卑微懦弱的人屈服于一种强权的结果,便形成两种政治文化类型。《荷马史诗》对英雄性格的描述,使我们相信希腊城邦文化属于前者。

二、中国公民文化建设

公民概念来自西方,文化建设在中国,为此要从公民最原始、最根本的精神内涵开始,综观公民文化发展的路程,大概涉及到平等和公共事务、人口普及率的扩大、公民权利出现的过程也就是权利的扩展过程。

(一)平等和公共事务—公民文化产生的基础

1、西方公民文化产生的背景。西方公民文化产生的灵魂就是集体共同协商,协商的前提就是平等的为公共事务的决定讨价还价,公共事务是他们参加公共生活的起点。

在柏拉图的时代,个人主义因素滋生,导致集体主义精神的丧失。柏拉图研究起点是集体主义,那时的集体是大家的集体,而不是某个个人的私利,集体属于大家而不属于任何单个的人,并且内部的参政公民都是平等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他出发的立脚点是个人,他尊重公民个人的权利.但他仍然相信平等权利的公民,参与大家共同的事务才是城邦。

在中世纪西欧,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的臣民文化。15-17世纪中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并存,这时公民和臣民并存,两种观念形态也并存,但社会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社会上人的境况没变,但人们的信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人们忠诚直接指向有较大稳定性能给人提供长久保障的制度上或者制度化了的权威。在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获得统治地位的时期,强烈的公民意识得到了宣扬。

2.中国历史形成的不平等和公共领域的缺失。中国的家、国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一直没割断过,以致在整个古代中国,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末期以后西方人的“公共权力”观念从未形成。

和古希腊同一时期的在中国大概是商周时期。中国商周时代的国家,通常称为宗法制国家。它是血缘关系扩大化后为政治的结果。到战国时代,出现了郡县制和官僚制,家庭内部的伦理关系与国家的政治关系同构,家国同一变为家国同构。革命理论的逻辑结构:阶级社会—无产阶级专政(半国家)—无国家社会,缺失了公民社会这一环节。许多作为公民文化基本心理要素的价值不能从“革命理论”那里得到理论支持,诸如对理性、宽容和妥协的政治态度的支持,对个人和个人权利的肯定,以及对和平合法的利益竞争手段和讨价还价的政治竞争方式的承认等。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全能主义和计划经济的国家,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的三位一体功能。这些微观结构决定了中国公民文化的萎缩。

(二)公民权利的扩展—公民文化的灵魂

今天,公民权才成为一般的“人的权利”,已有可能将公民权普及到所有成年人,但它是由最初少数人的特权发展演变而来的。

城邦排斥了大多数:奴隶、外邦人和妇女,民主只为少数特权集团即公民所垄断。在资本主义阶段,公民的政治参与受到财产资格规定.实际上是从制度上将穷人排除在政治活动之外。现代的国家一般比较大,所以公民往往通过代议制的方式来行使;我国处于初级阶段,为此公民文化建设不仅是增加公民权利,在当前阶段实际的是权为民所用,还权于民,权为民所享。

雅诺斯基认为,权利是按一定的顺序发展逐项增进的。首先出现的是基本的法律权利,包括男子和妇女的财产权,以及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然后是政治权利,有财产男子、所有男子、妇女、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群体先后获得选举权。在这些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后出现了社会权利。最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时期出现了参与权利,包括共同决策权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权利和保护。

1.权利和权力的斗争推进公民文化的缓慢演进。应然上,权利和权力是统一的,而实际中它们是分离的,通过权利来争取权力,来实现它们的统一。

人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自然权利就是私人权利即权利范畴,社会权利由于可影响到其他人因此具有了支配力,可称为权力。公民权是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所是一种社会权利,但以自然权利为基础。自然权利是天赋人权,但自从国家产生后,就在慢慢地侵吞它,最终是通过社会权利的获得才能享受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倒立的社会现象。公民文化建设,就是让人获得社会权利即权力。

从这里来看,我国公民文化建设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还权利;第二步,还权力。对于第一步的还权利,亚里士多德说:每个人都有爱自己的权利,并且这是一种正当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洛克认为人的自由平等权不可侵犯。对于第二步的还权力,美国于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就明确提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不是权利的真正拥有者,政府只有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才是正当合法的。我国在公民文化建设时,不要急于求成在第一步没到时就进行第二步,这样容易让权利消灭在权力的萌芽中。

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其三次大的分离:一是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二是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18世纪;三是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对照一下三次大分离,中国大致处于第二次分离阶段。这说明了我国公民文化建设处在权利与权力的分离和抗争阶段。

2.未来权利不可无限制地达到权力—自由是有条件的。当权利达到权力时,证明社会文明程度已经是自由阶段了,自由的进一步发展又会回归权利,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权利达到权力的过程也不是无限制的,说明公民文化不是一种没有任何限制的文化形态。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基础也是平等。西方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谈论的平等都没有涉及经济平等(见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部分内容)。马克思的社会理想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在目前权利和权力没有双重实现的情况下,只有从建设公民文化这种过渡态开始,终极文化应该是个人自身的文化。

自由是指权利不受障碍的状态,即既有自然权利又有社会权利,既有私权又有公权,是权利和权力的统一。而实际上在目前的阶段达不到完全自由,因为商品经济有个悖论:一方面它培养了独立、理性人格的人,另一方面私有形式的存在又是不平等的根源。财产不平等使得公民文化中平等协商、讨价还价的机制被破坏。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存在,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就不能完全,但可以完善。

从以上两点知道,权利可以达到权力,但权力的每个人的实现是历史性的,在没有实现完全权利的条件下(实际上任何朝代这种权利都没实现过),达到完全的权力是不现实的。所以我国公民文化建设,也不可理想主义,企望每个人的充分自由权利及权力的实现。在权利不自由的情况下,权利的实现比权力的掌握更现实,也更根本;但权力的争取不会因为权利的存在而停滞,毕竟权力是权利的保障。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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