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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估价论文8篇

时间:2023-04-08 11:32:26

工程估价论文

工程估价论文篇1

现在工程实施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是司空见惯,是建设参与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最终的矛头都指向投资估算,因为投资估算是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坐标原点,投资估算与各阶段造价偏离较大,我觉得不外乎4种原因:

1、项目立项时领导意志作祟。现在很多工程都属于典型的政绩工程,领导很多都属于门外汉,对工程造价知之甚少,但喜欢对项目投资指手画脚,发表高见,喜欢跟同类工程比较,觉得工程造价或偏高、或偏低,殊不知两者差异性较大,可比性不强,需要进行换算方能进行比较。也有些领导要求在投资估算中要增列某类费用,或删减某类费用,而不是按实际情况、编制办法和计价政策计算。更有甚者,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项目能被批准,要求设计单位在投资估算时有意低估,搞“钓鱼工程”,从而使投资估算缺乏准确性。

2、造价人员的经验问题。制投资估算主要的依据是投资估算指标、类似工程经济指标、当前的设备材料价格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但事实上,估算指标时效性强,经过搜集资料、编制指标、指标三个阶段,并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实用性和时效性已大打折扣。而类似工程的结算造价资料无专人收集,缺乏统一的管理,而且一个工程往往分解成多个标段实施,要编制指标就要对多个标段进行汇总才能确定,而且前期的估算、概预算资料与施工阶段的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资料是不连续的,由不同单位编制,而且时间跨度大,短则一年,长则7、8年,造价资料前后脱节,缺乏系统性、可靠性,可比性不强,准确的造价指标难以确定。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只能依靠概预算人员根据自己所经历过的工程做一些积累和总结,但毕竟由于精力有限,专业限制,所积累的资料范围小。而且由于不存在一模一样的工程项目,例如桥梁跨度不同,水深不同,没有相对应的估算指标可以套用,类似的工程没有亲身经历过,或是有类似工程但不适用,必须要对估算指标进行换算,市政估算指标只能手工去换算,公路估算指标也是适用性不大,跟实际工程情况差异性较大,为了保险起见,造价人员往往对指标进行放大取高值,高估冒算,确保概算不会超估算,这样与最终结算的工程造价差异性较大。

3、材料价格来源。由于估算概预算的编制主要以各地造价主管部门的材料指导价格为主,但是由于材料指导价都有滞后性,个别地区是每月指导价,而有些地区是一个季度一次,刊印成册面世又滞后一个月,导致定额套用的材料价格失真滞后,在价格波动的月份尤为明显,特别是在当今经济衰退及恢复的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起起落落,影响着工程造价。另外,由于人员编制所限,造价站的材料指导价格不能涵盖工程的全部,造价人员在编制投资估算过程中,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通,无法了解到确切的生产厂家及准确的价格信息,只能参考同类设备或其它设备的价格,势必造成设备价格水平失真,估算价格与实际价格的脱节。即使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获得一些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也是与实际价格大相径庭,同一种型号设备存在多家厂商生产竞争,价格混乱,报价不一,没有统一的规范市场,造价人员自己也无所适从,难以确定准确的市场价格。而且概预算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通过询价获得的价格信息不同,也可能审核出来的造价和送审的造价差异较大。

4、图纸编制深度问题。图纸是概预算编制的依据,但在现行的行业习惯中,设计市场普遍存在设计周期短的现象,由于设计周期缩短,协调的部门如电力、水利、航道等没协调好,地质勘察测量资料粗糙,外部调查不够详细,模糊性大,导致从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图纸粗糙,不确定因素多,达不到编制深度要求,其后的施工图图纸变更、方案推到重来或重大调整的现象时有发生。过多的不确定因素要靠造价人员的判断能力和经验估计确定,势必影响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也给建设单位追加投资和项目主管部门压缩投资留下了缺口,例如管线迁移的不确定性,地质勘察资料的不足影响对排水管道地基处理费用的考虑,都可大大影响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基于以上几点原因,我觉得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提高准确度,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1.及时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素质

能力是通过经验的积累获得的,要做好估算工作不注意积累与总结是无法提高业务水平的。笔者认为要对自己做过的施工图预算进行系统的总结,根据施工图,标准图集进行详细的计算,并汇总归纳,建立自己的造价指标,例如排水工程中的顶管工作坑和接收坑,箱涵,各种混凝土检查井、消能井,因为没有合适的估算指标,只能根据以往经验来估算,因此要根据图示内容算出混凝土、钢筋、挖填土方、支撑支护、地基处理、模板等内容套出一个综合价格,并注明项目特征,以后便可方便套用。再如桥梁工程中,要对斜拉桥、连续梁桥、简支空心板、小箱梁、T型钢构各种桥型,还有水中的、陆地的、不同跨度的,都要根据施工图自己亲自计算一下,并按标准的指标建立方法建立造价指标,在以后的估算指标套用中就不会脑海中一片茫然,做到心中有数。造价人员也要熟悉施工工艺流程,熟悉图纸,必要时要到工地参观学习,体验一下,看看自己平时概预算工作中是否遗漏什么项目。

2.建立健全的材料设备价格机制及更新估算指标

工程材料品种繁多,而造价部门受限于人员编制,显然无法应付这么庞大的信息采集,因此建议以各地造价管理部门为牵头单位,以标准定额材料为核心,组织材料设备厂家及经销商通过期刊、价格信息网等平台,建立材料设备标准编码,分门别类,按不同专业定期材料指导价和参考价格,同时对材料设备价格进行甄别核查,确保参考价和实际价格差异性不大。投资估算指标是根据历史的预、决算资料和当时的价格来编制的,但其更新的速度远远跟不上时代的要求,特别是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估算指标的时效性大打折扣,建议造价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估算指标的更新时间,并定期一些典型工程的参考指标价格,以利于投资估算的编制。

3.提高图纸质量

工程造价应该是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造价控制不只是造价人员的事情,设计人员要按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严格执行设计标准,不能以设计周期短为由,提供粗糙的图纸,深度达不到要求,更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造价人员高估冒算来保证概算不超估算。

综上所述,投资估算工作是系统的价值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各方面的配合,才能如实反映工程投资,为后续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奠定坚实的基础。

工程估价论文篇2

市政道路工程估算,也是制定工程招标标底的重要参考,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结果是市政道路工程完整进行的资金耗费的最低额度,因而对于招标的标底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总之,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科学进行,是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的基础,对于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方法的科学分析和实践研究

1.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方法类型

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方法,在经历了较多工作人员的改进和提升后,现在已经形成了几种成熟的主要的方法,分别是:数理统计学估算方法、模糊数学估算方法、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灰色关联分析估算方法和案例推理估算方法等。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的估算要求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以上的估算方法,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施工和设计情况灵活选择应用,从而得到正确的科学的分析估算结果。

2.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方法的具体分析

2.1数理统计估算方法

数理统计估算方法,即通过函数关系来对市政道路工程造价进行估算,而函数关系的确定是根据通过综合以往的道路工程建设资料,通过分析统计找出各因素和工程造价的关系来确定的。具体的函数关系可以用数学公式表示为:Eij=b1f1(zl)+b2f2(z2)+b3f3(z3)+b4f4(z4)+...这个公式中,Eij代表工程造价,fn代表各种影响因素的函数,bn代表各种影响因素相应的影响系数,zn代表各种影响因素的具体取值。数理统计估算方法的应用,需要较为精确地确定各种因素的取值,然后根据函数公式来计算确定市政道路工程造价。这种方法的优势和劣势非常明显。优势是可以通过计算有效地了解各种影响因素给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大小,而且计算简便易操作,对造价的估算耗时较短,应用起来非常方便。劣势是在应用此种方法前,需要有大量的历史工程资料数据的积累,需要的样本数量较为庞大,如果工程资料数据不够多,则会影响市政道路工程估算的准确性,降低投资效益。而且,这种方法要求工作人员要有对于一些特殊的数据回归处理的技巧和能力。总之,数理统计估算方法应用于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时,适用于历史样本数量足够大的情况,否则尽量别用,会影响到估算的准确度,不能体现此种方法的优势。

2.2模糊数学估算方法

模糊数学估算方法的基础,是模糊数学估算理论,依据的是以往进行了造价估算的工程案例,收集到与此次市政道路工程相似的工程案例,对这些工程的造价估算数据进行整理参考,利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手段,通过一些实际的向量结合相关的数学估算理论进行造价估算。模糊数学估算方法处理的对象信息具有模糊的特性,是把工程之间的相似度量化之后进而对特定市政道路工程造价进行合理评估的一种方法。模糊数学估算方法的缺点很明显,就是难以准确反映出工程造价的实际变化,对工程造价的计算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浮动性。模糊数学估算方法的应用较为局限,最好在物价较为平稳的时候采用,如果工程材料物价发生了浮动,则用这种方法计算得到的工程造价与实际造价相比会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2.3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

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相对于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其他方法来说,是一种较为新颖的方法。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的特性是可以自顺应学习,在处置过程中可以并行协同,存储具有分散性。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不同于线性的动力学系统,它是把市政道路工程的相关信息作为神经元网络分支的输入内容,把市政道路工程的造价作为神经元网络的输出内容,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的估算体系,进行系统运作。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的形成,需要科学确定神经元网络模型的各个分支的权重,权重的合理确定,是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对造价估算准确性的前提,而权重的确定是根据各种实际工程案例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的。人工神经元估算方法的优势是造价估算较为准确,估算速度相比其他方法更加快速,另外对于不同时期工程材料的价格差异带来的估算误差,这种方法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但是这种方面同样面临一些问题,即对操作者的能力要求较高。因为操作者在实际使用这种方法进行实证道路工程造价估算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工程特征以及样本的联系问题,这两个问题只有凭借丰富的实际工程经验才能解决,因此此种方法不适用于工程经验较为薄弱的操作者,否则由于输入向量的偏差很容易造成输出结果的较大误差。

2.4灰色关联分析估算方法

灰色关联分析估算方法更加注重的是影响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其关键是通过分析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的重要性,选择重要性较高的影响因素作为重点计算的方面,从而提升工程造价估算结果准确性的一种估算方法。灰色关联分析估算方法的可信度相对较高,而且目前适用性很普遍,误差也可以得到很好的控制。

三、结语

工程估价论文篇3

如合同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价款;如合同未约定,合同当事人或监理应按相关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款[2]。如双方还不能就变更工程的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①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款,即将政府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或造价信息作为确定相关工料单价和计取费率的依据。

2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笔者在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处理过很多变更估价条款的案例,在案例处理过程中,均会经历从不同意到同意的过程,部分案例处理起来阻力较大。同时也深刻体会到“如不深入分析、理解合同、解释合同,对方只会按最浅层理解处理问题”。所以运用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应灵活、多分析,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现举2个案例说明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2.1案例1

某市高架立交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且支架、模板、地面硬化均含在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由于线路标高调整,现桥面比招标图纸桥面标高高2m左右,相关人员从施工过程至竣工结算编制,均未体现及说明该问题,认为箱梁混凝土是固定包干,不能调整。笔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询问相关事项,提出箱梁混凝土的单价需要调整,应增加箱梁支架因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考虑到原综合单价已包含报价风险,因此在原综合单价不变的情况下,单独计算支架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自问题提出,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财政审核均不认可,部分人员持肯定或反对态度,认为应按原箱梁混凝土单价执行,但笔者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提出2条反驳意见:1)该项变更是成立的,各方人员均认可,不存在争议;2)对于合同已有项目的单价是否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不能简单的从名称相同来判断,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只适用于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8m左右,设计变更抬高2m,现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10m左右,所以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不适用变更后的单价,其价格应调整。经过漫长的解释和谈判,最终竣工结算审核一致同意上述意见,获得250余万元的变更价款。

2.2案例2

某市轨道交通工程某标段为2个车站、2个盾构区间,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采用全费用模式(含规费、税金)。模板、支架、水平运输、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用含在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联络通道的临时钢支撑、防护门、冻结孔施工、冻结施工、积极冻结、维护冻结、停止冻结、充填注浆、解冻、融沉补偿注浆、冻结孔封孔及钢管片处理等费用含在联络通道土体加固的综合单价内。项目实施过程中,车站附属围护结构的支撑由原来的覫609×16mm钢管支撑更改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混凝土量增加1500m3。原车站主体围护结构第1道支撑也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联络通道土体加固采用冷冻法,原设计图纸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加固体积为1447m3,工程量清单中的加固数量为1430m3。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设计单位对原加固方案进行优化,修改后的加固方案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范围内进行加固,结构内部尺寸范围内不进行加固,变更后的加固体积为759m3。审计与业主代表审核意见: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其依据是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不必重新确定单价,应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笔者不同意该审核意见,并提出反对意见。虽然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原合同已有项目的名称相同,但所含的内容有所区别,提出应按“合同只有变更工程类似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理由及依据如下:1)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属于合同工程变更定义“a.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和“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的2种情况;另外,合同工程变更定义还约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费用都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以上述工程变更成立,且费用增减应由主业承担。2)既然工程变更成立,就应按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处理。混凝土支撑与冷冻加固只有在“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合同已有的价格,但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合同中已有项目存在一定区别,即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不能采用合同中已有的价格。3)原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原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8m2÷0.8m3=3.5m2/m3,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2m2÷0.48m3=4.583m2/m3,每立方米混凝土支撑增加了1.083m2模板的工作内容,变更后混凝土支撑的综合单价应为534.50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468.93元/m3+增加含量1.083m2/m3×60.54元/m2模板综合单价)。4)冷冻加固费用由可变费+固定费组成,可变费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固定费用不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冷冻加固的开孔、钻孔、冷却管等与冷冻加固体积基本上成正比;首次充氟费用、氯化钙费用、冷冻机械的电费(一般联络通道土体冷冻的用电量在30万kW•h左右,电费为20~30万元)、冷冻施工演练、防护门、联络通道两侧的临时钢支撑加固(设计参考数量约70t)、拆除钢管片残值等费用不随土体冷冻加固体积变化,相对常规的联络通道施工而言,这些费用属于固定费用(累计约65万元)。原设计图纸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冷冻加固体积为1447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1447m3=449.21元/m3;设计变更后,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冷冻加固体积为759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759m3=856.39元/m3,则变更后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1845.26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1438.08元/m3+变更后摊销费856.39元/m3-变更前摊销费449.21元/m3)。综上所述,笔者从施工图变更前后的对比分析、施工工艺、综合单价的构成、合同工程变更的定义、变更估价条款解释等方面,阐述了上述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最终审计与业主代表均同意了上述意见。

3结语

工程估价论文篇4

关键词:工程造价 资产评估 鉴定报告 公平原则 法律应用 现值 时间价值

一、工程造价与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1、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

工程造价的字面意思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

本文所指的工程,泛指一切建设工程(包括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

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工程在建造时所支持的全部费用,包括建造过程中的一切建筑材料、工程机械、人力劳务等费用的总和。

2、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本文所指的资产,泛指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资产在评估日的市场现值或可按市场行情交换的货币价值。

二、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

(一)两者的相同点

1、对同一房产的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在某些时候,结论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计价标准等同于市场行情,市场行情稳定、折旧率可以忽略等情况下,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的结论很可能一致。

2、工程造价鉴定和资产评估鉴定都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一般都通过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鉴定,一般均以鉴定报告的形式作出。

(二)两者的区别

1、鉴定对象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的鉴定对象一般限于在建工程(未完工工程)和竣工工程,而资产评估的鉴定对象则可以是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以货币计量的实物财产及无形资产。

故此,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即可进行造价鉴定,亦可进行资产评估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的对象涵盖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对象。资产评估的范围更为广泛。

2、鉴定目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既定的计价条件对特定工程项目进行的成本计算,而资产评估是以确定资产的市场现值为目的,根据市场行情,与同类资产相比较后估算的市场价值。

故此,某时期就同一工程,资产评估鉴定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工程造价鉴定的金额。

3、鉴定时间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是按约定的计价条件或工程建造时的计价标准确定的。工程造价鉴定的时间与工程造价的结论没有关系,无论何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按规定均是相同的鉴定结论。资产评估鉴定确定的是资产的市场现值,体现的是时间价值,即与鉴定的时间存在对应关系,不同的时间进行的资产评估,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鉴定结论往往不同,故此资产评估鉴定书必须有有效期限。

4、鉴定现状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仅仅以建造时的情况确定,不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资产评估鉴定必须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要考虑鉴定标的自然和物理上的原因所产生的有形或无形损耗,在资产评估鉴定中会涉及“使用年限”、“成新率”或“折旧率”、“重置价格”、“假定条件”等概念。

三、诉讼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1、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工程造价鉴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都必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决并不能一概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鉴定是不必要的,本文认为在该类诉讼案件中,法院若决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可以援引的具体工程价款条款,或者没有其他可以作为构成价格条件的相关诉讼证据,若不进行造价鉴定,无法确定工程价款。

b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超越了工程价款的底线,或者说如果按合同约定价款计算,不可能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造时的市场行情,确实能够证实该事实。

c出现了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的建设项目,因建设材料、建设日期、施工周期、施工难度、施工人员等因素存在差异,使得该建设项目不宜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进行确定,或者用约定的价款确定可能导致不公平。

d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明显不合理并可能造成显失公平。

e在建设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的情况下,在合同实施中,建设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双方亦没有就工程材料价款达成一致,施工方业已自行购买工程材料完成工程项目的,且项目已被建设方使用或应验收合格的。

f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等情况,导致工程延期、设备闲置、工人怠工等各种损失无法计算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区分责任的情况下必须通过鉴定确定损失额度的。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不应进行鉴定,同时,应严格区分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不应以资产评估鉴定或具有资产评估性质的价格鉴定来取代工程造价鉴定。

2、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遗产继承、资产分配、买卖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资产评估鉴定。

本文认为,资产评估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a争议各方一致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b争议各方就涉及资产的价值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又不愿意通过竞价方式处理的。

c涉及资产需要进行拍卖,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d为办理法定(转移)登记需要,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e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情况

在符合以上条件是,法院应依法进行委托评估鉴定。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诉讼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存在明显的差异,基于保障司法公正,在实际法律应用时应严格区别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同属性,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工程估价论文篇5

关键词:工程造价 资产评估 鉴定报告 公平原则 法律应用 现值 时间价值

一、工程造价与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1、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

工程造价的字面意思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

本文所指的工程,泛指一切建设工程(包括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

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工程在建造时所支持的全部费用,包括建造过程中的一切建筑材料、工程机械、人力劳务等费用的总和。

2、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本文所指的资产,泛指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资产在评估日的市场现值或可按市场行情交换的货币价值。

二、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

(一)两者的相同点

1、对同一房产的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在某些时候,结论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计价标准等同于市场行情,市场行情稳定、折旧率可以忽略等情况下,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的结论很可能一致。

2、工程造价鉴定和资产评估鉴定都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一般都通过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鉴定,一般均以鉴定报告的形式作出。

(二)两者的区别

1、鉴定对象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的鉴定对象一般限于在建工程(未完工工程)和竣工工程,而资产评估的鉴定对象则可以是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以货币计量的实物财产及无形资产。

故此,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即可进行造价鉴定,亦可进行资产评估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的对象涵盖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对象。资产评估的范围更为广泛。

2、鉴定目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既定的计价条件对特定工程项目进行的成本计算,而资产评估是以确定资产的市场现值为目的,根据市场行情,与同类资产相比较后估算的市场价值。

故此,某时期就同一工程,资产评估鉴定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工程造价鉴定的金额。

3、鉴定时间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是按约定的计价条件或工程建造时的计价标准确定的。工程造价鉴定的时间与工程造价的结论没有关系,无论何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按规定均是相同的鉴定结论。资产评估鉴定确定的是资产的市场现值,体现的是时间价值,即与鉴定的时间存在对应关系,不同的时间进行的资产评估,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鉴定结论往往不同,故此资产评估鉴定书必须有有效期限。

4、鉴定现状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仅仅以建造时的情况确定,不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资产评估鉴定必须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要考虑鉴定标的自然和物理上的原因所产生的有形或无形损耗,在资产评估鉴定中会涉及“使用年限”、“成新率”或“折旧率”、“重置价格”、“假定条件”等概念。

三、诉讼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1、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工程造价鉴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都必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决并不能一概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鉴定是不必要的,本文认为在该类诉讼案件中,法院若决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可以援引的具体工程价款条款,或者没有其他可以作为构成价格条件的相关诉讼证据,若不进行造价鉴定,无法确定工程价款。

b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超越了工程价款的底线,或者说如果按合同约定价款计算,不可能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造时的市场行情,确实能够证实该事实。

c出现了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的建设项目,因建设材料、建设日期、施工周期、施工难度、施工人员等因素存在差异,使得该建设项目不宜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进行确定,或者用约定的价款确定可能导致不公平。

d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明显不合理并可能造成显失公平。

e在建设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的情况下,在合同实施中,建设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双

方亦没有就工程材料价款达成一致,施工方业已自行购买工程材料完成工程项目的,且项目已被建设方使用或应验收合格的。

f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等情况,导致工程延期、设备闲置、工人怠工等各种损失无法计算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区分责任的情况下必须通过鉴定确定损失额度的。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不应进行鉴定,同时,应严格区分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不应以资产评估鉴定或具有资产评估性质的价格鉴定来取代工程造价鉴定。

2、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遗产继承、资产分配、买卖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资产评估鉴定。

本文认为,资产评估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a争议各方一致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b争议各方就涉及资产的价值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又不愿意通过竞价方式处理的。

c涉及资产需要进行拍卖,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d为办理法定(转移)登记需要,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e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情况

在符合以上条件是,法院应依法进行委托评估鉴定。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诉讼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存在明显的差异,基于保障司法公正,在实际法律应用时应严格区别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同属性,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工程估价论文篇6

关键词:工程造价资产评估鉴定报告公平原则法律应用现值时间价值

一、工程造价与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1、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

工程造价的字面意思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

本文所指的工程,泛指一切建设工程(包括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

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工程在建造时所支持的全部费用,包括建造过程中的一切建筑材料、工程机械、人力劳务等费用的总和。

2、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本文所指的资产,泛指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资产在评估日的市场现值或可按市场行情交换的货币价值。

二、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

(一)两者的相同点

1、对同一房产的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在某些时候,结论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计价标准等同于市场行情,市场行情稳定、折旧率可以忽略等情况下,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的结论很可能一致。wWw.lw881.com

2、工程造价鉴定和资产评估鉴定都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一般都通过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鉴定,一般均以鉴定报告的形式作出。

(二)两者的区别

1、鉴定对象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的鉴定对象一般限于在建工程(未完工工程)和竣工工程,而资产评估的鉴定对象则可以是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以货币计量的实物财产及无形资产。

故此,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即可进行造价鉴定,亦可进行资产评估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的对象涵盖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对象。资产评估的范围更为广泛。

2、鉴定目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既定的计价条件对特定工程项目进行的成本计算,而资产评估是以确定资产的市场现值为目的,根据市场行情,与同类资产相比较后估算的市场价值。

故此,某时期就同一工程,资产评估鉴定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工程造价鉴定的金额。

3、鉴定时间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是按约定的计价条件或工程建造时的计价标准确定的。工程造价鉴定的时间与工程造价的结论没有关系,无论何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按规定均是相同的鉴定结论。资产评估鉴定确定的是资产的市场现值,体现的是时间价值,即与鉴定的时间存在对应关系,不同的时间进行的资产评估,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鉴定结论往往不同,故此资产评估鉴定书必须有有效期限。

4、鉴定现状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仅仅以建造时的情况确定,不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资产评估鉴定必须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要考虑鉴定标的自然和物理上的原因所产生的有形或无形损耗,在资产评估鉴定中会涉及“使用年限”、“成新率”或“折旧率”、“重置价格”、“假定条件”等概念。

三、诉讼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1、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工程造价鉴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都必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决并不能一概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鉴定是不必要的,本文认为在该类诉讼案件中,法院若决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可以援引的具体工程价款条款,或者没有其他可以作为构成价格条件的相关诉讼证据,若不进行造价鉴定,无法确定工程价款。

b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超越了工程价款的底线,或者说如果按合同约定价款计算,不可能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造时的市场行情,确实能够证实该事实。

c出现了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的建设项目,因建设材料、建设日期、施工周期、施工难度、施工人员等因素存在差异,使得该建设项目不宜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进行确定,或者用约定的价款确定可能导致不公平。

d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明显不合理并可能造成显失公平。

e在建设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的情况下,在合同实施中,建设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双方亦没有就工程材料价款达成一致,施工方业已自行购买工程材料完成工程项目的,且项目已被建设方使用或应验收合格的。

f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等情况,导致工程延期、设备闲置、工人怠工等各种损失无法计算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区分责任的情况下必须通过鉴定确定损失额度的。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不应进行鉴定,同时,应严格区分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不应以资产评估鉴定或具有资产评估性质的价格鉴定来取代工程造价鉴定。

2、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遗产继承、资产分配、买卖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资产评估鉴定。

本文认为,资产评估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a争议各方一致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b争议各方就涉及资产的价值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又不愿意通过竞价方式处理的。

c涉及资产需要进行拍卖,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d为办理法定(转移)登记需要,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e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情况

在符合以上条件是,法院应依法进行委托评估鉴定。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诉讼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存在明显的差异,基于保障司法公正,在实际法律应用时应严格区别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同属性,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工程估价论文篇7

关键词:追溯性价值评估 未来价值评估 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我国《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指出:“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评估报告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美国评估准则(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简称USPAP)在评估报告准则中提出:评估基准日是确定价值意见的基础,评估报告日则表明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市场和资产状况的评价是未来的、现行的还是历史的角度。因此,针对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之间的关系,存在追溯性价值评估、现行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②。在评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进行的是现行价值评估,对于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的适用性及可能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的探讨,有利于加深对评估报告准则的理解,保障评估报告准则的有效实施和提高评估报告质量。

一、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的内涵

我们可以从理解评估实践中两个十分重要的日期――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的内涵入手,来了解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的具体内涵。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所处的宏观经济条件、面临的市场情形以及自身的状况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所以资产的价值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在实践中,我们只需要知道被评估资产在特定的某个时点的静态的价值。而无须知道资产连续的动态价值,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定某个时点。来判断评估对象在该时点所处的假设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这个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市场条件、资产价值等的基准日期。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当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相同时,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公允价值就是现行价值评估;当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该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则是追溯性价值评估;比如,在现实中常遇见的联营法律纠纷中需要确定联营双方投入的资产的比例,这时就需要对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又如,委托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他评估师在过去的某个时点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此时评估师就需要对报告中的被评估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以对前边的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复核。再比如,涉及遗产或继承税等的税基评估等等,都需要评估师对资产做追溯性价值评估。当评估基准日晚于评估报告日。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该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则是未来价值评估。比如,开发商需要抵押贷款进行项目融资时,用以抵押的标的是在建工程甚至是规划中的工程,此时就需要评估师在充分的调研掌握足够多的现有数据的基础上,对在建工程甚至是规划中的工程的未来价值进行合理的推测估算,从而对相关当事方提供合理的专家咨询意见。再比如以现金流量为基础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确定现金流预测期期末价值时,需要评估师对企业预测期期末的价值进行合理的未来价值评估。

二、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的适用性

美国评估准则指出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评估。我国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并没有明确适用范围,即意味着所有类型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我们知道追溯性价值评估、未来价值评估与现行价值评估的划分是由于评估基准日的选择不同,并不关乎资产的具体类型,但是是否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评估也可以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从理论上讲,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无形资产、企业整体资产等也像动产和不动产那样在过去的某个时点或将来的某个时点具备价值,并且也可以用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的一种或多种,对他们在该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所以从理论上说对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是成立的。

在实践中,根据资产评估不同的特定目的,我们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并选择评估基准日,通常会有以下五种情况,我们分别依次进行分析。

情况一:估算被评估资产(除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类型资产,如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下面四种情况相同,不再做同一表述)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现时价值。这就是资产的现时性价值评估,评估界对此无争议,不做讨论。

情况二:估算被评估资产在过去的某个时点面临当时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应当尽可能多地搜集相关资料,以对评估基准日时被评估资产的状况、当时的市场条件等进行人为的“历史还原”,并参照当时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做出合理的判断。

情况三:估算被评估资产在过去的某个时点但面临现在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同样的需要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进行人为的“历史还原”,但不同情况二的是,评估师必须假设还原后的资产处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使用当前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情况四:估算被评估资产在将来的某个时点面临当时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在充分收集信息资料、恰当判断趋势的基础上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状况、市场条件等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

情况五:估算被评估资产在将来的某个时点但面临现在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在充分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合理预测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并假设已预测状况后的被评估资产处在当前市场条件下,使用当前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对于情况四,由于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将来某个时点当时的价值,在实际评估实践中并没有什么应用,因此并不多见,所以这仅是理论上的分析。对于像无形资产等其他类型的资产而言,虽然情况二、情况三、情况五依赖于更多的假设,所需要的技术手段也更复杂,结论的限制条件也更多,但是它们的最终结果都是评估师对特定情况下资产的价值在科学分析基础上的一种合理评估。

通过以上分析,无论从理论方面考虑还是从实践层面讲,本文认为对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既是合理的又是可行的。

三、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中应关注的难点问题和对策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得知从理论上来说,对不同的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都是能够实现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种类型的评估又与现实性价值评估有着明显的不同。这体现在其复杂性和操作上的困难,下文将予以进一步的探讨分析。

(一)在实践中,追溯性价值评估有如下难点

1.对于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期间的资产的状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它们实际已经发生,评估师等相关人员也已经知道。若评估师采用收益法等方法对被评估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时,评估对象相对于评估基准日的未来收益该如何准确地确定?

2.由于评估基准日可能相距评估报告日久远,待评估资产的状况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评估师应该如何有效地收集评估所需要的资料,并对资料怎样才能做出合理的取舍?

当然如果评估师能够找到评估基准日附近其他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并以此来作参考来取舍或许会是一个比较好的情况。

3.由于评估基准日距离报告日较远。市场状况可能已经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收集到的资料数据可能满足不了评估基准日后的某些时点,这就需要评估师确定一个截止日期,那这个截止日期应该如何合理地确定。

(二)在实践中,以常见的用在建工程作为标的进行抵押贷款为例来说明未来价值评估的难点

为了更好地给相关当事方贷款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评估师一般要对在建工程未来价值做出两种不同的评估:在建工程完工时价值的评估和在建工程达到稳定使用率时价值的评估。为了完成这两种未来价值评估,评估师可以同委托方一道选择两个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对同一在建工程做出两个不同的未来价值评估,以服务于不同的评估目的。

1.由于评估的是在建工程未来某个时点的价值,在建工程在评估基准日时的状况(包括完成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各种实体经济特征等)、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当时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价格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等该如何合理有效地预测。

这需要评估师充分收集实际可获得相关历史数据,比如,在建工程的预计建筑期限、开发成本,当前的建造进度和水平,已l生的各种成本实际支出,现有的市场情况、可比项目的收益和支出水平,与可比项目的优劣势对比分析,当前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等等,在这些实际数据的基础上,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使用审慎的科学假设进行趋势分析和合理预测。并在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分析的时间阶段和合理的限制条件。

工程估价论文篇8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 课程教学 实践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5-140-01

房地产估价行业是提供专业意见、具有社会公信力、实行有偿服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一种建筑类服务行业。而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这门课程则是通过估价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以及实际的估价模拟,使学生具备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基本能力。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广泛涉及到国家制度政策、金融、税法、财会、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等相关学科和知识,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并重的特点。尤其在以培养复合技能型人才为特色的高职院校,如何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具备实际估价能力,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此做一探讨。

一、理论教学环节为基础

房地产估价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为此在教学环节设置中应根据专业能力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可行的工学结合模式,将课堂教学与专家报告相结合,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训相结合,使学生参与到估价公司的实际业务运行中去,切身体会书本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1.以提高学生学习效率为导向,调整教学环节设置。教学环节的设置上,应逐步改变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将教师授课、学生分组讨论、模拟评估、课题研讨、资料收集、现场参观、估价实务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使学生学有所用,培养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切实作到以培养专业综合素质和实际动手能力为导向。

2.采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房地产估价中涉及到很多抽象的名词概念和计算方法,单纯的理论讲解很枯燥,学生不易理解,面对具体问题还是不会应用。为此可以简化艰深的理论,采用案例教学,积极引入实际估价案例,将枯燥的理论与习题、案例结合起来,边学边练,使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相关学科知识,可以作为拓展能力训练环节,引导学生课外自学。

3.改革教学手段。可以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网络课件、视频课堂、答疑信箱等,来拓展专业视角,补充相关背景知识,使学生了解专业前沿技术和行业发展现状;延伸课堂空间,使学生可以随时学习,主动学习;增强师生互动,提高教学效果,加强学生对专业的认识和对未来职业的适应性。

二、实践教学环节为补充

房地产估价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课程的教学离不开实践环节的支撑。目前开设房地产专业的高职院校普遍还处于摸索阶段,对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实践教学模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和连贯性,管理松散,甚至有的同学实习的专业和估价风马牛不相及。

专业模拟实验室给学生提供了估价实务操作的仿真环境和软硬件设施,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支撑,房地产估价课程的教学离不开模拟实验室的建设。但大多数高职院校尚无模拟评估实验室,且缺乏相应估价资料的积累,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推进专业模拟实验室建设,并注意实践成果的积累。应合理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合理的时间、运行模式、指导和考核机制等,并要注意和理论教学环节的衔接。每个实践教学环节应有内在的联系,按照能力培养的顺序循序渐进。实践教学环节还应注意学生实践成果的积累,如市场调查中当地房地产市场资料、建材价格资料、政策法规资料、市政规划资料、楼盘资料、人口分布及消费习惯、居民收入水平资料、房地产从业企业资料、二手房交易资料等,应及时予以分类整理并归档保存。还应注意实际评估案例的收集,这些资料的不断积累是建设模拟评估实验室,进行评估实务操作的必要条件。

专业模拟实验室的建设应适应《房地产估价》课程教学需要和专业能力培养的需要,实验室的概念不应限于几部电脑,几个文件柜,应按照专业方向的要求。建立如估价案例资料库、本地(市)经济资料库、楼盘资料库、土地分等定级资料库、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库等;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实训现场,楼盘模拟营销现场,房地产开发流程模拟实验室,土地招投标模拟实验室等;购买市场调查与预测、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等的相关软件,尽可能地做到全真模拟,全方位模拟;并配合以可行的实训项目,切实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为估价课程的学习乃至整个专业能力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2.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应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公司、土地估价部门、拆迁部门、国土管理部门的合作和联系,加快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给学生提供真正的专业实战机会。这有助于学生巩固所学理论知识,积累工作经验,为学生未来就业打下良好基础;也有助于教师从实际专业实践中选取教学案例,提高教学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也应注意与相关专业,如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等专业的合作,帮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房地产估价课程,乃至整个专业,拓宽专业基础,提升整体竞争力。

三、课程考核体系为导向

由于房地产估价是整个专业的核心课程,其他所有课程的设置都是为了最终使学生具备专业估价能力,所以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课程的特点,改革传统的试卷定成绩的考核体系,结合课堂提问、课程实习、市场调查能力、集体作业、理论考试、估价实务、估价报告写作等教学环节,综合进行课程考评。尤其是高职学院更应注重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突出综合素质的导向性。

培养综合素质的另一个途径是充分利用实践教学基地和模拟实验室,安排学生参与专业课题研究,培养学生解决问题能力,使学生了解和学习专业前沿知识。课题参与情况也可以作为课程考评的一个方面。

总之,房地产估价课程是理论性和实践性并重的一门课程,教学中应努力给学生创造边学习边实践的机会,以培养能力为核心。

这也对专业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自己应不断提高专业理论与实践水平,考取专业技术资格证,如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等,教师也应亲身参与专业社会实践,积极参与科研课题。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是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宋春兰.房地产估价.机械工业出版社

2.张斌.房地产估价课程设计及其教学探讨.高等建筑教育,16卷第4期

3.和丕禅.管理学实施全过程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思考.高等农业教育,2001(3)

4.陈银蓉.用素质教育观念改革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教学的思考与实践.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1(4)

5.田晓红.提高房地产估价课程教学质量的探索.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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