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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合同管理方法8篇

时间:2023-06-05 08:42:17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1

关键词:石油企业 合同管理 防范

1.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逐步扩展和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对以石油为主的能源需求量越来越大。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下,最大限度地保护石油企业的利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在我国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一些西方国家贸易壁垒等因素的制约,企业合同管理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风险,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2.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2.1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降低企业风险

企业相关合同是维护企业利益,明确双方职责的重要依据,是企业通过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对于石油企业而言,通常合同涉及金额多、范围广,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强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正规化,避免出现相关的贸易风险和合同风险。

2.2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

加强合同管理,使合同从签约立项,到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能够有一个完整的体系规范,能够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的职责和权益,督促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职尽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提高企业信誉,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3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减少经济纠纷

导致经济合同纠纷的因素有多种,而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相关条款不完备、不明确、表述不清楚权利义务不对等等因素造成的,因此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掌握合同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执行合同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做到防患于未然。

3.当前石油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

3.1企业法制意识不健全

受到市场竞争激励和国际经济形势不稳定的影响,一些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的问题。一是在合同签订时,缺乏对对方情况的了解,有的甚至没有对对方基本资质进行调查,更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致使合同原件丢失,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难以主张权利。二是在合同履行阶段,缺乏对企业自身和对方的监管,难以有效对合同履行进程进行监督,而对于在合同履约中突发问题没有很好进行协调处理,导致合同风险的发生。三是在对人员的管理中,有的企业没有明确人员的授权制度,有的员工未经授权就对外签订合同,导致合同风险的发生,影响企业的发展。

3.2合同文本格式不规范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企业在合同文本方面还存在不规范、不清楚的地方。如在一些产品的表述方面,片面使用口语,而对其具体型号、规格等方面没有进行明确的表述,导致在履约时出现争议,有的企业在与外企合作时,在语言表述方面由于相关专业人员素质以及对西方习惯理解的偏差,导致对合同理解的偏差。

3.3电子商务应用不熟练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新兴的商务模式,有效地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但在我国一些石油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依然固步自封,对电子商务的优势视而不见,在双方合同履行中难以有效应用电子商务的优势;有的企业则片面的依赖电子商务模式,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往往导致问题的发生,影响了合同管理的质量。

3.4对国际业务了解不透

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石油企业进入了国际市场。因此能够正确、全面的对国际贸易规则进行掌握,对于实现合同管理高质量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一些石油企业对国际贸易中的相关制度了解不透彻,对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掌握不全面,往往导致合同管理中存在着隐患。

4.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的措施

提高石油企业合同管理质量,必须要从企业内外两个方面入手,在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观念意识等方面做好工作,才能有效提高管理质量。

4.1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

增强企业法制观念必须要从多方面做好工作。一是企业管理者要增强法制意识,逐步适应市场发展正规化的趋势,加强风险预测、风险管理的观念。树立全过程风险管理意识,从签订前对方资质的了解,到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阶段做好过程控制工作。二是加强合同管理者的法律观念。时刻牢记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三是加强合同文本的规范,在文字表示、条款约定等方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条款清晰,不发生因文字表述带来的合同纠纷。

4.2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

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的自动化程度,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认清其优势和弊端,扬长避短,真正让电子商务为我所用。要建立符合本行业、企业特点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合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化功能,对合同管理中人工实现的比较复杂的环节进行优化。加强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的管理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威胁,黑客攻击、网络病毒泛滥等等使合同信息化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计算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

4.3加强合同管理者素质

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专业技能的培养。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特别要针对近年来国际合作频繁的趋势,对国际贸易法规、西方风俗文化的了解,提高与国外贸易中经验,适应国际贸易需要;二是丰富基层工作经验。合同管理者要加强对企业自身情况的了解,从而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能够针对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理,以满足企业自身的要求:三是提高职业道德素质。企业要重视对合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提高其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二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第二章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㈡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㈢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㈣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㈠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㈡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㈢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㈣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㈤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㈥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㈡危害国家安全的;

㈢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㈣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协议,是指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原则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㈡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㈢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㈣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㈤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㈥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㈦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㈧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㈨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

㈩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三)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十四)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

㈡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㈢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㈣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㈤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㈥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㈦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㈧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管理事项的规定;

㈨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㈩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

第十六条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投资、合作条件

第十七条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八条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第十九条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合作企业名称; ㈡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㈢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㈣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 ㈤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 ㈥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㈢合作企业的解散; 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㈥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第三十二条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章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政府部门不得强令合作企业执行政府部门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

第三十七条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四十条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第四十一条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第四十二条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七章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㈡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外国合作者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第四十六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第八章期限和解散

第四十七条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四十八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㈠合作期限届满; 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㈢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㈣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㈤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第四十九条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第五十二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十三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五十四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所在地设置统一的会计帐簿;合作各方还应当设置各自的会计帐簿。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合作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包括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税务、劳动管理、工会等,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3

(一)程序运行问题

我国国企传统签订合同流程并不规范,传统合同流程中,国有企业过度重视员工考核的资金收益,忽视了员工业绩考核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违背,致使我国国企合同有效性受到威胁,企业无法将合同的有效管理作为员工考核的指导基础,导致国有企业难以及时解决合同管理中的问题,长此以往,企业合同管理问题越积越多,对国企发展十分不利,与此同时,国企管理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过分注重工期和效率两大方面,弱化了国企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作用,导致国有企业管理效果并不明显。

(二)合同管理制度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国有企业合同具体、精细化是避免合同管理出现问题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国有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具体事务难以落实下去,影响企业科学决策,不能够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企业进行管理,不利于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另外,我国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还表现在宏观调控方面,受到国有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的影响,部分管理者忽视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难以把握合同签订的关键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在市场经济交易中的收益。因此,优化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具有现实意义。

二、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优化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能够促使企业内部各部门以及各员工明确自身主要工作职责,构建清晰的权责利关系,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为企业年度考核提供支持和依据;第二,资格认证制度。国企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具有招标师资格以及管理资格证书,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国企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还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水平,避免合同管理失误带来的风险。

(二)加强对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宣传

在国企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的宣传,促使员工能够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提升企业整体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而在国企合同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将企业管理者作为实施基础,并让企业全体员工能够了解相关内容。另外,国企还可以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合同法相关内容,通过加强对合同法律知识的宣传,能够强化员工合同法律知识,确保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促使合同能够发挥积极效用,为推动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设置专门执行机构

签订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民事关系的过程,合同本质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专门的机构才能够执行。因此,国企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需要设置专门的合同执行机构,确保企业合同的合法性。通过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执行机构,不仅能够有效避免企业运行风险,还能够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是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四)管理者要重视合同管理

国企管理者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主体,其思想、观念直接影响整合企业运行情况。因此,国企管理者要重视合同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企业向科学化管理转型,实现现代化管理目标,将企业合同管理纳入到企业决策中,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流程,促进国企合同管理科学、合理化,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

三、结论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4

【关键词】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建筑市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逐步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面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注重工程项目管理,尤其是项目合同管理。近些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合同管理。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合同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一、建设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所在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对于项目质量提升以及建筑施工企业效益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而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处于核心的地位。所有建筑施工项目的实施都是以承包发包合同的签订为前提的。没有有力的项目合同管理作为支撑,建筑施工企业不仅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而且无法进行人力资源、工程风险等综合管理工作。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只有抓住项目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能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有效运行,实现建筑施工企业的预期目标。

(二)加强合同管理是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建筑施工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筑主体之间纠纷屡屡发生。不仅如此建筑市场还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诚信危机和不正当竞争等,严重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明确。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明确建设主体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为建筑主体各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可以促进建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纠纷,从而有利于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促进我国建设市场秩序的完善。

(三)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目前,为鼓励建筑市场的发展,我国政府为建筑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筑市场主体也应该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法加强内部管理。项目合同管理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法制化管理手段,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契合的。不仅如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筑市场已经全面开放,建筑施工企业不仅需要面向国内市场,还需要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在国际市场上,建筑施工企业更加应该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不断加强项目合同管理。

二、我国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合同管理认识不到位

加强项目合同管理,不仅能够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度,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且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项目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但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对此认识还不到位,缺乏强烈的合同法律意识。所以,在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合同条款的推敲方面还做得不够,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规定也不够明确。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也项目合同管理也缺乏重视,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

(二)项目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合同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由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合同管理的认识不到位,使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体系还不完备,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归口管理不够,有相当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来负责项目合同管理,而是制定某个综合部门来负责的;二是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建筑施工项目违法转包、分包情况屡屡发生;三是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当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审查制度、公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好坏从根本上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项目合同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从事项目合同管理的人员不仅要有较好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通晓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所以,发达国家项目合同管理的任务一般是由第三方的专业人士来完成的。在我国,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还不高,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是把项目合同管理作为一项基本的事务性工作,将这一工作交由一般办公人员来完成的。而一般办公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项目管理知识都不高,难以适应项目合同管理工作需要。

(四)项目合同管理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不仅建筑企业存在不足,我国政府在这一方面的法制建设也比较滞后。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对合同法的立法比较晚,直到1999年3月才颁布《合同法》。不仅如此,我国《合同法》也还存在不足之处,很多合同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合同法制建设远远没能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由于合同法制建设不到位,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项目合同管理力度不够。为促进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完善,必须加强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制建设。

三、我国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建筑企业项目合同管理意识

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意识薄弱的问题,应该

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克服:一是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将项目合同管理定位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即将项目合同管理上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层面,充分认识到项目合同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品牌形象及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战略意义;二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合同法律意识的培训,要通过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向员工普及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增强员工合同法律意识以及运用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健全建筑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体系

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问题,应该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明确合同管理机构。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改变原来制定综合部门负责项目合同管理的做法,而组建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来负责项目合同管理。不仅如此,还需要对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二是要加强项目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明确让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来签订项目合同。三是要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如审查制度、公证制度、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及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归档制度等。

(三)提高建筑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素质问题,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要做好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项目合同管理岗位的需要,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等方式选拔优秀的人员到这一岗位上;二是要做好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不定期地对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还可以让他们到相关高校进行深造,让其适应日益变化的法制环境;三是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权、责、利,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四)加强建筑企业项目合同管理法制建设

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法制建设问题,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要对《合同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合同法》颁布至今已经有15年的时间了,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二是要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其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三是要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政府要大力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雍承鑫.加强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对策[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2(6):6971

[2]苏晓,董国英.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建设和合同管理业务流程[J].科技信息,2011(18):2426

[3]夏冬艳.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风险与防范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13(3):105107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5

关键词: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企业管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98-02

经济合同作为当今市场经济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从事民事行为的媒介,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关系着企业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及企业运营的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企业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在当今这个合约化社会,由于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中的流程不规范、管理不善等问题,使得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而企业在解决因经济合同导致的合同纠纷时,损耗大量人、物、财力方面及时间成本是其一,关键是还可能承担对企业权益、信誉及形象的损害。因此要重点加强对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管理,来有效规避、防范经济合同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并将所有可能危及到企业经济发展的行为扼制在萌芽中,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形象和信誉。

一、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概念及法律风险来源

(一)企I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经济合同是指市场经济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彼此之间,以实现一定的经济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确立的合同。而我们在市场交易当中常见的企业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来可能是因外部的法律环境以及社会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二来可能是因企业自身内在合同主体方未按法律或合同规定去行使有效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而对所在企业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合同上的纠纷或其他可能存在的负面法律后果。

(二)企业经济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来源

我国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产生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的外在环境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或企业多元化问题而导致的。

关于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外部来源,一是立法方面的缺失,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上较为显著。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呈迅速发展趋势,而国家在2009年才颁发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可以说是在此法之前,我国在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人的职责方面是没有明确和细化的原则性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这是使得企业存在法律风险的最重要成因之一。二是在遵守法律方面的缺失。虽然当前我国在各项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企业和个人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都在不断的提高中,但违法经营、商业诈骗方面、不正当竞争、不信守承诺方面等在企业守法环境上存在不容忽视的弊端。只有规避以上情况才能使得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得以把控。

关于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企业内部来源,一是企业内部管理结构方面的,如很多中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使得只在公司占小股份的股东利益得不到安全保障,而进一步形成了企业内部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二是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方面认知薄弱,企业在运营决策时多是重视企业利益,极少重视法律效益,也常常忽略法律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忽视依法获取有效法律解决措施等。三是大型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方面的。随着市场经济的社会发展,很多大型企业及国企会倾向于多方面的去拓展市场,虽有可能会给当前公司带来些许利润,但是在陌生的领域投资若过大,其致命的风险对企业而言也将是不可承受的。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意义及必要性

企业经济合同作为我国当前最主要的合约形式,需要加强管理力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合约双方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及时有效规避合约某一方意图谋利钻法律空子的现象,还可以有效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内部的运营经济秩序,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我们的合约式社会提供法律保障,提升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从法律层面减少和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在当今社会,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的经济合同则是其与市场接触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的链接器,企业中所有的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经济合同,所以,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也关系着企业的发展,风险若形成,不仅在合同目标上不好达成,对所在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防范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运行中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及正当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来规避及减少损失的方式,对每个企业的生存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一)加强企业全员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从对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来源分析中不难看出,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中,加强企业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认识占关键地位,因此,最首先就是加强企业中全员对经济合同法律的认识与理解,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全员的法律法规意识。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多参加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合同方面的法律学习资料等方式来树立企业全员正确的法律观念。另一方面,可以招聘一些懂经济懂法律的高素质管理人员,设立法律顾问岗位,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与地位,站在为企业及法人负责的立场,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以便及时有效的指出某些决策可能触及到的法律问题,做到未雨绸缪。

(二)完善企业法律机构,提高员工待遇

大型企业一般都设有总法律顾问制度,而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担当的角色是及时有效指出企业决策中触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雇佣法律顾问、加大企业普法教育力度、建立有效的法律机构只是防范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的第一步。现如今,我国大部分企业在法律方面的投入与国外相比要少很多,企业的法律方面相关人员的水平关系着企业在日程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和监管,若其水平一般,那么企业出现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时,就不能及时提出相对好的措施来应对,企业的损失将是不可把控及估量的;而如果企业在平时就加大对法律方面员工的资金投入度,其法律风险则会被掌控在最小。企业也需要具有较高法律水平和意识的决策者,来降低企业面对经济合同法律方面风险时的损失,更好确保企业的利益。

(三)完善和规范合同管理及制度

企业在经济合同法律方面都会存有风险隐患,所以企业更应建立出完善的合同法律风险规避和防范管理体系,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首先,企业应推行责任制度管理模式,明晰每个部门责任人来担负起本部门合同方面的管理工作,有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出现时,制定出多种法律风险防范的应对措施,并安排关联人分别对应做问题处理;若未能妥善处理而对公司层利益造成了影响及损失,那么部门责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管理定能提高其工作效率,改善所在企业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方面的管理系统。其次,还要建立基本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方面的防控流程,当再次出现问题就可以有参照,规范化流程化可复制化地把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四)优化经济合同签订流程及严审生效条件

订立合同是一件风险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经营行为,并且企业经济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为了尽可能规避或减少由企业经济合同签订而带来的法律风险,每个企业都应该优化经济合同的签订流程,在签订前做好对当前市场、供应的产品、合作方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明等相关调查的准备工作,以所调查到的实际的资料来做出参考分析,再确定出合同签订对象。而在合同草拟、制定、签订中须严格确定合同签订的方式、内容、合约生效条件和签订对象所具有的代表权限,对合同中专业性强的条款内容要及时去参考相关专业人员的建议,并再次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出现在经济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及名称等是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等方面要求的,针对出现的关键字的使用要严谨、规范,以确保经济合同中使用的文字准确。

(五)加大经济合同的执行力度及纠纷处理

企业经济合同签订后,企业要及时地去跟进及了解其合同各项的履行情况,建立可查阅的企业经济合同方面的档案及详细报表制度,做好相应的执行监督方面的工作。企业还应当在明晰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时,做好相应的履行工作。若有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合同履行达不到预期效果或合同无法进行时,企业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保护自身权益。而当经济合同内容出现需变化或解除情况时,应双方协调一致后才可调整变更,不可单方调整变更,明确是调整变更的内容必须以签订书面协议来调整变更,确保其过程合法,避免发生纠纷后双方出现不予认可情况。

由于济合同的签约双方在意识层的差异,在合同履行或者变化、解除时,双方或多或少会存在些争议。在处理经济合同方面的纠纷时,可先依照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对于一些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则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和判决。其相关过程及程序都要依法进行,以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纠纷,更好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

结语

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在面对无时不在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时,应从规范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方面来尽可能规避和减少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以保障企业在运行中的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在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管理中,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不断去完善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签订流程,加强企业中全员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提高全员尤其是中高管理层面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以充分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从而降低企业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促进我国企业健康、持续、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金河.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J].中国市场,2015,(13).

[2] 熊晓萍.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1).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6

关键词:劳动关系 管理 国有企业 方法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下,企业不仅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多变,运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发展急需解决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人才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主要构成,其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也较为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所指的是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社会经济关系总和。劳动关系实际是种人身关系,具有平等及隶属的社会关系,主要包含员工或员工团体、雇主与政府三方,政府能够按照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控。

2.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关键因素

2.1劳动关系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历史悠久,其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由单一性向多样复杂性转变,国有企业当中,不仅有原来固定工及集体工,还有市场经济下的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派遣工及下岗工等,企业内部干着同样活,工资待遇却不同,企业用工矛盾日益突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加大,我国中央企业在2008年为143家,截止2011年整合成117家,如中国北车中的16家医院被分离,其2200余名员工被安置,一汽集团中的5家企业所涉及大集体为632户,职工人数为28.9万,在国企改革重组中,出现了诸多劳动关系问题,如经济补偿问题,下岗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等,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因行业景气及金融危机影响,很多国企经营困难,采取了减薪及裁员政策,还有些企业出现了职工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无力支付状况,这些问题引起了企业员工不满与恐慌,劳动关系一度紧张,纠纷问题突出。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宣传下,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劳动争议出现多样化,劳动争议问题由原来辞退、除名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转向加班工资、辞退、培训、福利保险及休假等劳动问题上。

2.2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我国劳动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监察执法也相对不足,很多地方颁布了合同法规,可国家层面的一些劳动利益并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程序,致使劳动争议较大,合同制度落实存在难度,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劳动供应多于岗位需求,这使得群众在劳动就业方面存在压力日益剧增,企业劳动保障也正由国家福利保障转向设备保障,但设备保障程度并不高,使得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不规范及无法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的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理念与方法上一直推行战略管理,但先进管理思想仅停留在一级二级层面,或者口头与形式方面,对于国企遍布各地中的三四级企业还是实施传统管理方法,很多企业连基本职位说明与工作分析也没有,对于招聘、薪酬及考核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有些企业还用原有行政命令管理职工与企业,缺乏人本管理思想,法制意识不强,有些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本,让基层员工买断工龄,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致使员工与管理者间的对立情绪加大。

3.加强劳动关系的方法

3.1发挥政府作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在劳动关系当中,政府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国家政府有权修改与制定有关的劳动关系法,政府能够控制很多公共部门,控制部门劳动人数,监管企业劳动关系事务,为社会问题及不同经济采用政策、方针、管理者及工会间谈判的宏观环境,国有企业掌握者国家重要经济资源,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国家政府应不断完善劳动法规,配合工会及职工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国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企业人力资本也具有专用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劳动者与物质资本同样,承担着企业风险,应该作为企业利益主要相关者。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时,应该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如道德、公益、法律及经济等责任,向多元经济实体发展,对于富余人员应合理分流,配合政府进行多渠道解决人员就业,并提高福利薪酬待遇,加强劳动关系规范,给员工厨灶培训机会,增强运功综合素质,逐步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3.2规范用工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处理不当,会转变为对抗矛盾,造成破坏后果,企业应建立多元用工方式,实施合同制、非全日制及派遣制这三种形式的用工方式,并同工同酬,建立合理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对用工行为给予规范,企业同员工间应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办事,防止侵权违法行为出现,避免劳动争议现象。文化氛围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能被人们感觉到,以人文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员工价值观、经营生产效率及日常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良好文化氛围能激发员工学习创造性,一个员工学习创造,并不一定促进企业整体发展,但所有员工学习,会逐渐形成良好的学习管理团队,增强企业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在激烈市场竞争形势下,企业发展需要具有凝聚力及团队精神的员工团队,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3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合理规范劳动制度,集合实际岗位状况,编制企业职位说明,为企业其他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并完善企业的业绩考核,把定性与定量考核进行结合,组织起利于晋升晋级的激励机制,避免官本位薪酬管理制定,要建立合理公平薪酬制度,对企业工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减小企业内部竞争力,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如招聘、劳动用工、休假几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其中,争议制度完善,应建立调解委员会,让具有经验人员进行领导,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并健全劳动部门仲裁、基层调解及法院裁决的协调共管的组织网络,有效解决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国家还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协商及合同制度状况给予监督检查,确保来动关系、检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政策实施,还应加强执法队伍完善,提高有关劳动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为劳动关系管理检查提供重要保障。

4.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与市场经济下,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国有企业应处理好劳动关系,制定合理薪酬福利管理机制,发挥政府作用,实施多元化用工制度,完善的劳动关系争议机制,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形势,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兆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浅析[J].中国市场,2010(35)

[2]刘芳.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思考[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2(04)

[3]王江.后危机时代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1(04)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7

关键词:国有企业;税收管理筹划;经营管理;问题;保障

高质量的税收管理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减少对不必要成本的浪费,降低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同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能,促进企业发展。就国有企业而言,其资本构成由国家参与,其经营利润与税收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背景下,国有企业有必要在自身的经营管理中应用税收管理筹划,以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同时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

一、税收管理筹划在国有企业经营

管理中的应用价值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大力开展税法与税收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税法制度体系建设。与此同时,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所调整。税收是企业应当缴纳的费用,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更要对税法与税收制度的变化予以高度关注,重视税法中给出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内容。站在纳税者的角度看,无论税收如何开展,其经济利益都会受到影响。当国有企业收入及成本费用保持一定时,应纳税额和税后利润则为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前者增加,那么后者就会减小;倘若前者减小,那么后者就会增加。为了保证自身利润,国有企业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税收管理筹划来减少税收行为的发生,或缩小税基范围,从而实现税负的有效降低,提升自身利润。

二、税收管理筹划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问题

(一)缺乏专业化人才税收管理筹划是否具有科学性、合法性与事先性,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管理,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现阶段,国有企业领导层已经普遍认识到了税收管理筹划的应用价值。这一工作本身并非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而需要由熟知我国税法与税收制度、掌握相应管理技能的专业化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实施,同样也需要其他部门的参与。但是,目前国有企业这一方面的专业化人才匮乏。

(二)不法行为依然存在实际上国有企业实施税收管理筹划,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流程,基于此,在缴纳税收之前对应缴纳的额度进行科学筹划。从当前发展情况来看,有很多国有企业并未对税收管理筹划的这一事先性原则有充足的认识,而是以税收管理筹划来遮盖自身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这既不满足新税法的要求,也让企业面临着高额的罚款,同时也在无形中影响了企业的信誉。

(三)缺乏合理规划税收管理筹划需要国有企业对当前管理中存在的可能会导致税负增加的工作环节进行有效调节,并以法律为基础减小税基范围,以此来实现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理规划。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有不少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而形成较重的税负,出于对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考虑,并未在税收管理筹划中进行合理规划,而是想尽办法减少税款。

三、税收管理筹划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实践

(一)筹资方面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国家财政支持,二是自己筹资。当前,国家在解决重大灾难性问题以及社会福利性问题中的投入越来越多,对于国有企业的资金支持已有所减少。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取得持续性发展,必须要依靠自己进行筹资。国有企业可选择的筹资渠道有很多,除了银行贷款之外,也可通过上市、与战略伙伴合作等方式获得资金。在筹资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可实施税收管理筹划,通过对当前企业内外发展环境与市场变化的分析,深入挖掘可影响税收的因素。

(二)投资方面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取得长久的发展,必须要重视投资,通过合理投资来壮大自身。投资也是要按照一定方法进行的,目前可选择的投资方式有两种,分别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国有企业也可实施税收管理筹划;充分考虑不同投资方式、投资方案对税收的影响。基于此,选择成本最为合理的投资方式,从而减少投资成本。通常来说,间接投资的应纳税额相对较少,但风险也会更高。此时,国有企业就需要立足于自身实际,来选择对自身发展有益处的投资方式。

(三)经营方面国有企业实际经营的效能,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政策环境、内部控制环境、外部不可抗力等。何谓外部不可抗力,就是企业难以撼动的自然与非自然力量。为了实现经营效能的提升,国有企业也有必要实施税收管理筹划。不同经营环节的税收管理筹划有明显差异,以折旧为例,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所以它会对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及利润产生直接影响。在折旧过程中实施税收管理筹划,先综合考虑不同折旧方法下的折旧计算结果所产生的税收,再根据国家与地方税法政策规定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从而减少企业成本。

四、税收管理筹划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保障

(一)观念保障国有企业要在经营管理中应用税收管理筹划,必须建立先进的财务管理观念。在此过程中,充分考虑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大背景,于企业范围内进行陈旧财务管理观念的解放,积极推动人员观念的转变,鼓励企业全体人员参与到税收管理筹划中。同时,紧抓管理要点,优化财务、业务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能,改善已有经济管理指标,从而为税收管理筹划的落实创造良好条件。

(二)体系保障国有企业有必要加强自身制度体系建设。例如,在风险防控方面,加强相应制度体系建设,使财务风险管理与税收管理筹划形成制约,同时建立起财务人员、税收筹划人员的风险意识与法律意识,避免财务风险与税收管理风险的发生。再如,在企业资本结构优化方面,加强股份制体系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资产重组,优化现有资源配置,为税收管理筹划的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三)目标保障现阶段,国有企业发展的目标已经转化为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有利于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也能够提醒国有企业杜绝偷税、偷税等不法行为。国有企业应当继续坚持这一目标,以此为指引有效转化企业产权机制,平衡企业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提升自身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以保证阶段性经营管理目标的合理实现。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篇8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

一、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一)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首先,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了解到,新法使企业人力资源在人员的招聘阶段以及录用阶段的成本增加了。从我国所颁布以及实施之后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明显的看出,该法对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企业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企业员工试用期等等方面都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根据一些相关的资料可以看出,我国有部分的企业为了将自己招聘时候的效率以及质量得到提高,经常就会用到考核的这一环节来筛选出更加合适企业的面试者,毫无疑问,这一做法只会使得企业在招聘以及录用员工时候的人力成本、财力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得到进一步的增加。其次,新法会使企业内部决策成本进一步的增加。显然,这样的要求一定会使得企业商讨这些事件的次数以及修订的一些环节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让企业的这些决策效率受到一些影响,最终会使得企业的决策成本进一步的增加。

(二)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关系产生的影响

首先,我国新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将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要求,在关于企业员工的试用期以及劳动合同方面的要求,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更加倾向于维护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从实施后的新法中可以看出,虽然可以在某些方面促进企业的用工关系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调以及稳定,但是也会对企业当中员工的流失造成很大的影响。其次,新劳动合同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义务有所增加。新法对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有着严格的要求,除此之外,如果在用人单位中出现克扣或者是将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和经济补偿延期的这一现象,该单位是会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及比例对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和经济补偿加大的。从这点可以看出,新劳动合同法不仅是对用人单位要履行的义务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在违规当中的一些处罚力度,同样也加大了。

二、我国企业在应对新劳动合同法时的有效措施

(一)我国企业要树立起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在我国,无论是什么企业,如果想要自身在我国所颁布以及实施之后的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之下更好的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一项工作,树立起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与此同时,企业一定要正确的去看待我国实施后的新劳动合同法给自身带来的机遇以及挑战。当然,对企业员工应该享有的各项权益,企业是应该给予充分尊重的。对实施后的新法中的规定内容,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一定要熟悉,这样才能为自身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二)我国企业要通过民主化的程序制定出企业的规章制度

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和谐社会从始至终所号召的,不过是“民主”二字;而在每个企业的发展中,众多员工所追求的也不过是“民主”二字。而在企业的经营以及发展中,员工的向心力是企业大多数情况下所依靠的。因此,每个企业所走的民主化这一条道路,是可以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而在民主化这一条道路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可以开展一些民主化或者是公开式的商讨会议,让企业工会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对每一项的标准都进行投票的方式去表决,最后对企业中所有员工提出的一些意见加以综合,从而为企业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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