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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含义8篇

时间:2023-07-31 09:21:06

采购管理的含义

采购管理的含义篇1

1有关后勤物资采购和供应链管理的含义

1.1供应链的含义

关于供应链的含义,最早的观点认为它是企业生产中的一个内部过程,把企业从外部采购回来的原材料经过生产转换及销售这类活动,然后传递到用户或者买方。随着经济的发展,供应链的观念也在发展变化,有观点认为供应链与供应管理和采购相关,主要用来表明与供应商相互之间的关系。目前来说,供应链通常指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围绕着核心的企业集团,通过控制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首先采购原材料,加工制成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最后通过销售渠道送到消费者的手中,这种把制造商、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连接为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的模式就是供应链,这时的供应链更加注重核心企业的网链关系。

1.2供应链管理的含义

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全面的规划,并且还要进行组织、计划、控制和协调的管理模式就是供应链的管理,主要表现为集成化、同步化和整体化。供应链管理的理论来源于物流管理,因此供应链管理的思想经历了由传统物流管理到供应链管理的变化过程,目前的观点认为供应链管理还应包括业务流程的整合过程和组织间的协调活动。

1.3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后勤物资采购

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后勤物资采购包含了后勤物资采购、供应链和供应链管理这三个方面的内容,通常可以这样定义其含义:后勤物资采购形成的供应链,以满足铁路部门的后勤保障需求为依据,通过执行组织、计划、控制和领导等职能,对采购中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加以控制,把物资及时供应给有需求的铁路部门,这样的一个联系制造商、供应商、分销商和铁路系统最终用户的网链结构模式就是后勤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

2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后勤物资采购的意义

2.1有利于建设现代化的铁路后勤

近年来铁路部门提出了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推进后勤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要求,该要求是为了适应国家和铁路建设的新要求、交通运输发展的新变化、坚持经济建设与交通发展的方针。要想全面建设现代化的铁路后勤,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使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后勤的各个方面,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和制约后勤发展的各种矛盾,推进管理的科学化进程。作为铁路后勤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采购把供应链管理的思想引入到采购的全过程,从而有利于及时发现物资采购中出现的新问题,并且寻找物资采购的新思路新途径,从而促进后勤建设的发展,保障其现代化的实现。

2.2满足铁路系统大后勤的发展要求

铁路系统的大后勤建设是发展现代化铁路后勤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后勤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设现代化后勤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具有中国特色铁路发展新道路,坚持后勤建设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相融合,集中精力构建新型的物流体系。对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后勤物资采购的研究,立足于铁路系统的物流体系建设,通过引入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理念,依靠社会保障资源和国家的物流体系,逐步形成现代化的物流体系,实现了供应商直达配送的保障,对现代后勤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铁路系统大后勤的稳步形成与发展。

2.3实现后勤保障效益最大化

后勤保障的终极目的和追求就是实现保障效益的最大化,这也是铁路后勤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我国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后勤建设必须要坚持效益优先,要坚持投入少、效益高的后勤建设与保障发展道路,做到整合资源、勤俭建设和集约发展,尽最大努力实现后勤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的统一,做到更好更快的发展,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供应链管理的理念渗透到后勤物资采购中,有利于科学化的进行采购,有利于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从而保证了物资采购科学健康的发展,提高了保障的效力。

3在供应链管理条件下优化后勤物资采购

3.1从思想上提高认识

供应链管理具有科学性,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后勤物资采购品种多、采购量大和涉及面广,必须要重视管理工作科学化的实现,要对物资采购的管理科学化进行不断地探索。供应链管理强调战略性的、全局性的观点来处理和看待问题,要做到各节点间相互融合的统一整体性。后勤物资采购的出发点是供应链,通过供应链的相关概念指导物资采购,从而适应市场经济新体系,推进采购的科学化进程,实现效益性和经济性的有效统一。因此要从思想上加强全局认识,使铁路用户、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处于一种相互联系的整体中。作为经济链中的一个重要节点,物资采购需要把采购过程中的采购单位、铁路用户和供应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要放弃自身利益,实现整个过程合理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以整体性和全局性为基调的供应链管理方式,合理的优化了各节点的运作过程和运作方式,实现整个系统的最优化,保证供应链的最佳状态。

3.2灵活运用各种政策

在后勤物资采购过程中要注重管理的有效性,灵活的运用各种政策。供应链作为一个纽带,把铁路部门和供应商紧密的连接在一块,形成了一个双赢的系统。铁路和供应商在这个系统中各取所需、各谋所利,这种关系在平时的物资采购中更为凸显。铁路部门要想使后勤物资的质量更好、保障效益更高,应在采购供应链管理中对需求方面加以重视,努力创新寻找新突破。可以采取让供应商在早期进行参与的策略,让他们能够准确的获悉铁路系统对物资的功能、质量和数量上的各种需求,从而使物资生产和供应更加具有能动性和客观性,确保供应链更加合理科学。在市 场经济活动中铁路部门作为最终的用户,需要采取灵活的方针策略,保证物资供应最大效益的实现。

3.3明确供应链管理的目的性

后勤物资采购的供应链管理,必须先要满足铁路后勤的物资供应需求,还要把效益科学和保障有力作为主要目标。供应链管理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是适时适量,作为后勤物资采购的关键因素,适时适量也是实现保障有力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组织、计划、控制和协调等活动的管理,确保铁路部门需求得以及时满足,同时也达到了效益最高和资源库存最小;其次是质量保证,质量标准作为铁路后勤物资采购中的重要保证,要求所采购的物资必须具有质量稳定性,质量过高和过低都不是最终目的,过低就满足了各种需求,而过高会造成相对价格比较高,增加了购买成本,也会造成浪费;最后是费用最节省,后勤物资采购的整个过程都要考虑到效益的问题,在购置费用较少甚至短缺条件下更应考虑该因素,在供应链管理的全过程与各个方面,都要坚持勤俭建设、艰苦奋斗的原则,要充分运用各种采购策略,尽量降低总费用,在保障各种需求基础上,实现各利益关系的互赢互利。

本文主要讲述的是铁路系统的后勤物资采购问题,通过分析后勤物资采购的含义内容,提出了在供应链管理条件下的物资采购问题,并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基于供应链管理的物资采购的对策,为后勤物资采购提供了有效的建议,对加快后勤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虽然供应链管理应用于后勤物资采购的历史比较短,但是其前景是非常广阔的,也一定会取得更大的发展突破。

参考文献:

[1]邱林,戴强,胡柏.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后勤物资采购问题探讨[J].中国储运,2010(1).

[2]刘洪民.高校后勤物资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初探[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15).

[3]宋清芝.浅谈铁路部门后勤物资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J].科技资讯,2010(31).

采购管理的含义篇2

    1有关后勤物资采购和供应链管理的含义

    1.1供应链的含义

    关于供应链的含义,最早的观点认为它是企业生产中的一个内部过程,把企业从外部采购回来的原材料经过生产转换及销售这类活动,然后传递到用户或者买方。随着经济的发展,供应链的观念也在发展变化,有观点认为供应链与供应管理和采购相关,主要用来表明与供应商相互之间的关系。目前来说,供应链通常指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围绕着核心的企业集团,通过控制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首先采购原材料,加工制成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最后通过销售渠道送到消费者的手中,这种把制造商、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连接为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的模式就是供应链,这时的供应链更加注重核心企业的网链关系。

    1.2供应链管理的含义

    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全面的规划,并且还要进行组织、计划、控制和协调的管理模式就是供应链的管理,主要表现为集成化、同步化和整体化。供应链管理的理论来源于物流管理,因此供应链管理的思想经历了由传统物流管理到供应链管理的变化过程,目前的观点认为供应链管理还应包括业务流程的整合过程和组织间的协调活动。

    1.3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后勤物资采购

    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后勤物资采购包含了后勤物资采购、供应链和供应链管理这三个方面的内容,通常可以这样定义其含义:后勤物资采购形成的供应链,以满足铁路部门的后勤保障需求为依据,通过执行组织、计划、控制和领导等职能,对采购中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加以控制,把物资及时供应给有需求的铁路部门,这样的一个联系制造商、供应商、分销商和铁路系统最终用户的网链结构模式就是后勤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

    2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后勤物资采购的意义

    2.1有利于建设现代化的铁路后勤

    近年来铁路部门提出了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推进后勤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要求,该要求是为了适应国家和铁路建设的新要求、交通运输发展的新变化、坚持经济建设与交通发展的方针。要想全面建设现代化的铁路后勤,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使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后勤的各个方面,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和制约后勤发展的各种矛盾,推进管理的科学化进程。作为铁路后勤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采购把供应链管理的思想引入到采购的全过程,从而有利于及时发现物资采购中出现的新问题,并且寻找物资采购的新思路新途径,从而促进后勤建设的发展,保障其现代化的实现。

    2.2满足铁路系统大后勤的发展要求

    铁路系统的大后勤建设是发展现代化铁路后勤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后勤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设现代化后勤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具有中国特色铁路发展新道路,坚持后勤建设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相融合,集中精力构建新型的物流体系。对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后勤物资采购的研究,立足于铁路系统的物流体系建设,通过引入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理念,依靠社会保障资源和国家的物流体系,逐步形成现代化的物流体系,实现了供应商直达配送的保障,对现代后勤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铁路系统大后勤的稳步形成与发展。

    2.3实现后勤保障效益最大化

    后勤保障的终极目的和追求就是实现保障效益的最大化,这也是铁路后勤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我国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后勤建设必须要坚持效益优先,要坚持投入少、效益高的后勤建设与保障发展道路,做到整合资源、勤俭建设和集约发展,尽最大努力实现后勤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的统一,做到更好更快的发展,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供应链管理的理念渗透到后勤物资采购中,有利于科学化的进行采购,有利于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从而保证了物资采购科学健康的发展,提高了保障的效力。

    3在供应链管理条件下优化后勤物资采购

    3.1从思想上提高认识

    供应链管理具有科学性,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后勤物资采购品种多、采购量大和涉及面广,必须要重视管理工作科学化的实现,要对物资采购的管理科学化进行不断地探索。供应链管理强调战略性的、全局性的观点来处理和看待问题,要做到各节点间相互融合的统一整体性。后勤物资采购的出发点是供应链,通过供应链的相关概念指导物资采购,从而适应市场经济新体系,推进采购的科学化进程,实现效益性和经济性的有效统一。因此要从思想上加强全局认识,使铁路用户、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处于一种相互联系的整体中。作为经济链中的一个重要节点,物资采购需要把采购过程中的采购单位、铁路用户和供应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要放弃自身利益,实现整个过程合理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以整体性和全局性为基调的供应链管理方式,合理的优化了各节点的运作过程和运作方式,实现整个系统的最优化,保证供应链的最佳状态。

    3.2灵活运用各种政策

    在后勤物资采购过程中要注重管理的有效性,灵活的运用各种政策。供应链作为一个纽带,把铁路部门和供应商紧密的连接在一块,形成了一个双赢的系统。铁路和供应商在这个系统中各取所需、各谋所利,这种关系在平时的物资采购中更为凸显。铁路部门要想使后勤物资的质量更好、保障效益更高,应在采购供应链管理中对需求方面加以重视,努力创新寻找新突破。可以采取让供应商在早期进行参与的策略,让他们能够准确的获悉铁路系统对物资的功能、质量和数量上的各种需求,从而使物资生产和供应更加具有能动性和客观性,确保供应链更加合理科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铁路部门作为最终的用户,需要采取灵活的方针策略,保证物资供应最大效益的实现。

    3.3明确供应链管理的目的性

    后勤物资采购的供应链管理,必须先要满足铁路后勤的物资供应需求,还要把效益科学和保障有力作为主要目标。供应链管理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是适时适量,作为后勤物资采购的关键因素,适时适量也是实现保障有力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组织、计划、控制和协调等活动的管理,确保铁路部门需求得以及时满足,同时也达到了效益最高和资源库存最小;其次是质量保证,质量标准作为铁路后勤物资采购中的重要保证,要求所采购的物资必须具有质量稳定性,质量过高和过低都不是最终目的,过低就满足了各种需求,而过高会造成相对价格比较高,增加了购买成本,也会造成浪费;最后是费用最节省,后勤物资采购的整个过程都要考虑到效益的问题,在购置费用较少甚至短缺条件下更应考虑该因素,在供应链管理的全过程与各个方面,都要坚持勤俭建设、艰苦奋斗的原则,要充分运用各种采购策略,尽量降低总费用,在保障各种需求基础上,实现各利益关系的互赢互利。

    本文主要讲述的是铁路系统的后勤物资采购问题,通过分析后勤物资采购的含义内容,提出了在供应链管理条件下的物资采购问题,并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基于供应链管理的物资采购的对策,为后勤物资采购提供了有效的建议,对加快后勤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虽然供应链管理应用于后勤物资采购的历史比较短,但是其前景是非常广阔的,也一定会取得更大的发展突破。

    参考文献:

    [1]邱林,戴强,胡柏.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后勤物资采购问题探讨[J].中国储运,2010(1).

    [2]刘洪民.高校后勤物资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初探[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15).

    [3]宋清芝.浅谈铁路部门后勤物资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J].科技资讯,2010(31).

采购管理的含义篇3

【关键词】 高校财务; 科研项目; 代购设备; 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 G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120-02

高校科研项目中的代购设备是指为完成科研项目,高校代项目委托单位购买的仪器设备。代购设备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设备是项目成果的载体,二者密不可分;第二,设备价值较高,使用年限较长,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第三,设备的所有权归于项目委托方。代购设备只是高校科研项目代购行为的一个典型方面,实际中代购行为可能扩展到其他资产,比如材料、无形资产等。对代购设备的研究探讨,对于高校其他代购行为有良好的借鉴作用,因此,仅以设备为研究对象,探讨高校代购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高校代购设备的现状

(一)代购行为难以避免

虽然代购设备在会计、资产管理和税务领域处理起来较为复杂,但这种行为在科研项目中难以避免。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的成果是无形产品,它必须附着于一定的实物中才能发挥作用,科研项目特别是工科类项目的成果大多以实物为依托;有的科研成果对设备进行个性化改造,改变了设备原有的功能或形态,使得技术和实物二者紧紧绑在一起成为一个整体,很难独立分开交付给委托单位。据统计,部分工科科研项目经费中,代购设备的比例高达30%以上,个别甚至能达到90%。

(二)合同或协议对代购设备的规定较为模糊

许多科研项目虽然涉及了代购设备,但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对此并没有约定。例如,有的项目合同虽然在成果中要求形成某种装置或设备,但却没有明确该装置或设备是自制还是代购;有些科研项目合同注明需要代购设备,但对设备的功能、型号、预算、采购办法、归属权等一系列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甚至有些代购设备以自制设备的形式在预算中反映。这些情况导致了项目进行过程中资产、财务管理问题凸显。

(三)高校开具全额服务业发票

涉及代购设备的科研项目,实质上包含两种经济行为,一种是研发和技术服务或信息技术服务,另一种是代购商品行为。大部分高校目前的做法是对全部项目款统一开具服务业发票,即发票内容全部是“研发费”或“技术服务费”。发票是经济行为的体现,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将两种经济行为变为单一的服务行为,给高校和委托方在后续的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带来诸多问题。

(四)以高校名义采购代购设备并报销

由于向委托单位开具全额的服务业发票,因此,高校只能以自己的名义采购代购设备、取得发票,即设备发票上的付款方是高校,并且凭设备发票到高校财务部门报销。报销时,由于设备所有权问题,多未按固定资产进行入账、管理,仅以材料费等科目进行列支。委托单位在项目验收时接收设备,但并无反映设备价值的相关票据。

(五)目前的账务处理

以A高校与B企业签订的含代购设备的科研项目合同为例来进行说明。假设A高校与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双方签订一份科研项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50万元(含税),其中代购设备30万元(含税)。

1.高校的账务处理

收到项目款时(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50万

贷:科研事业收入 141.51万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8.49万

购买代购设备时:

借:科研事业支出――专用材料费 25.64万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4.36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2.委托单位的账务处理(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拨付项目款取得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141.51万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8.49万

贷:银行存款 150万

二、问题分析

(一)税务问题

“营改增”税务改革之前,高校包含代购设备的科研项目实质上是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而当时的做法仅对营业税进行了核算和缴纳,混合销售行为未得到体现。“营改增”税务改革之后,包含代购设备的科研项目属于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混业经营。2013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率为6%,生产销售业增值税率为17%,高校目前将包含代购设备的全部项目款按6%的增值税率开具发票并交纳增值税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对于委托单位来说,仅取得了6%增值税率的服务业发票,由高校代购设备的17%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

(二)经营范围问题

高校以自己的名义采购代购设备交付给委托方,然后在技术服务费中收回成本,实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然而,高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中大多都没有销售商品这项内容,导致经济行为与经营范围不符。

(三)资产管理问题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以高校名义采购的代购设备的价值、使用年限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名义所属权同实际所属权不一致,高校无法将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入账、管理。同样,委托单位无法取得设备发票,资产入账、管理同样产生困难。代购设备问题还带来了科研项目负责人同财务部门的矛盾,由于合同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发票的付款方为高校,财务部门无充分依据认定设备为代购而非本校资产,项目负责人坚持认定设备所属权为委托单位,拒绝按固定资产入账,双方产生冲突。有的项目负责人将代购设备验收为高校固定资产,但项目交付时,面临着设备归属的两难境地。有的高校为了调和代购设备归属与固定资产管理上的冲突,规定代购设备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同时把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设置得很低,在代购设备交付时,注销固定资产,这种做法违反了资产使用的自然规律,同样不妥。

(四)廉洁问题

2013年至今,教育部、审计署等部门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逐步加强检查,发现部分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法律和党纪的制裁。这些行为中,利用发票套现是典型的违法手段。代购设备大多在横向项目中发生,高校对横向科研的管理明显比纵向科研松散,同时,代购设备通常金额较大,比单价较低的材料等方式更容易套取大额资金。代购设备在合同中反映不明确,真实性难以把握,更重要的是代购设备在高校不做固定资产验收与管理,使得部分违规者更方便地利用其套现或侵吞资产。对于委托单位来说,由于收到发票的内容为技术服务费,含在其中的设备,比如笔记本电脑等没有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也容易造成侵吞资产的腐败行为。

三、解决办法

(一)合同或协议明确代购设备条款

合同或协议是经济行为的出发点和依据,对后续的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环节有重要影响,对于合同或协议应当不遗余力地加以明确和细化。首先合同要明确代购设备的功能、用途,表明与设备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委托单位而非高校,表明代购设备的必要性,即其构成软件技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次应明确代购设备的归属权和交付方式;再次要对代购设备的数量、金额进行确定,列示详尽预算,方便高校和委托单位进行资产管理和成本控制。

(二)正确开具发票

发票是税务缴纳、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的重要凭证,发票的内容、付款单位等信息是合同双方处理后续工作的基础。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含代购设备的科研合同之后,高校仅根据合同中技术服务的金额向委托单位开具服务业发票。采购代购设备时,应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具设备发票。这是因为高校收到的全部合同款中包含了代购设备的金额,而高校仅提供了技术服务,因此只能开具技术服务部分的发票;代购设备虽然是高校出面采购,但资产的所有权、带来利益的流入、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权都在委托单位,因此,高校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具设备发票,交给委托单位入账并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加强实物资产管理

虽然所有权属于委托单位,但是代购设备在采购后和交付前的一段时间仍由高校保管,高校对资产的安全和保值负有责任,高校应通过一系列有效手段对实物资产进行管理,防范贪腐风险。高校管理机关要加强代购设备的验收管理,保证采购票据同实物一致,确保资产来源真实;代购设备在校期间,应加强管理,明确保管责任,保证代购设备的正确用途,防止资产受到侵占;要规范代购设备交付手续,做到交接双方权责清晰,资产去向明确。

(四)账务处理

假设A高校和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A高校与B企业签订科研开发合同,合同金额150万元(含税),合同中明确代购设备30万元(含税)。

1.高校的账务处理

收到合同款时,账务处理如下(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50万

贷:科研事业收入 113.21万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6.79万

其他应付款 30万

采购代购设备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30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2.委托单位账务处理

收到技术服务发票支付合同款时,账务处理如下(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113.21万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6.79万

其他应收款 30万

贷:银行存款 150万

取得设备发票并交付资产时,账务处理如下(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 25.64万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4.36万

贷:其他应收款 30万

【参考文献】

[1] 周彩粉.“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J].财会学习,2014(6):54-56.

[2] 张利建.代购代销业务的税务探讨[J].商业经济,2007(7):82-83.

[3] 王丽,张海燕,陆莹.高校横向科研经费核算管理的几点探讨[J].现代商业,2013(12):250-251.

[4] 曾恩德.施工企业代购设备纳税之争[J].税收征纳,2014(2):19-20.

[5] 张静.研发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税收政策分析及建议[J].现代科学仪器,2014(2):161-162.

[6] 崔小杰.“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54-58.

采购管理的含义篇4

政府采购是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体现

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更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职能主要表现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与发展等三方面。

(一)从资源配置作用来看,在市场上,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通过成本内部核算和追求利益最大化,使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竞争性,由此导致市场只能提供私人产品,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社会需求既需要私人产品,也需要公共产品,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必将越来越广泛。因此需要政府财政承担起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而政府采购恰恰是政府行使资源配置作用的直接手段。

(二)从收入分配作用来看,合理的收入分配包含了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方面。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能使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行动动机的“经济人”充分发挥其活力、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经济效益,但无法保障社会公平。因此,国家为保障经济社会的顺利运行,必须采取一定措施来校正和改善这种分配不公的生产关系。政府采购就是政府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从市场上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将其应用于开展和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同时还具有扶助弱势群体,进行社会保障,从而调节收入分配,以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的作用。

(三)从促进经济稳定与发展的角度看,政府采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经济稳定包含着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和产业结构合理等多重含义。为实现经济稳定和发展,政府需要应用包含政府采购在内的多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作为杠杆,纠正市场失灵、调节财政收入与支出、稳定物价、保护民族产业、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政府采购管理的意义

政府采购虽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应该要求一定的经济效益,由此来保证公共财政投资的合理、合法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首先,提高公共财政的效益必须从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入手。政府采购必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水平,节约资金、提升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的目标;

其次,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要确保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以及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使政府采购成为市场经济活动法制化、有序化、规范化的典型和样板,并由此带动整个市场经济走向法制化的进程;

最后,政府采购管理还对政府的依法执政、廉政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中普遍存在着采购主体的有限理性的问题,在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决策和行为当事人不仅掌握着财政资金,而且作为公共权力的人,具有“超经济”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很容易导致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并最终导致“寻租”腐败。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自1996年开始推行,其公共财政性的特性要求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之初就要强调“规范为本”。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时间尚不长,但是我们采购制度的基础打得较为扎实,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可以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所确立的“三公”原则是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内在要求的贯彻和体现。

公开透明原则即源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由于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所以,政府采购必须向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本前提。这个公开透明原则包含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需求,采购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公开透明,真正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职能。

公平竞争原则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的重要保证,也是必要条件。我国的政府采购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始终坚持将竞争机制和竞争的公平性引入政府采购的贯彻落实。

公正平等原则是建立在公开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和公平才能使政府采购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其次,集中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的客观要求。

集中采购的方式能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政府采购的集中招标多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方式,这使政府掌握了选取商品、服务工程的主动权,保证采购质量。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数量巨大,集中采购是必然的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不仅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手段之一,采购数额巨大集中采购方式的实施,有助于实现社会总供需的平衡,有助于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有助于平衡地区间经济的发展。

再次,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性规范化的要求。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时间并不长,但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之初,我们便明确了政府采购制度必须走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客观上要求政府采购制度必须规范化,并将这个规范化上升到法律约束的层面。《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我国政府采购向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这两部法律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的补充性法规,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合理的框架体系,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

当然,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需要规范的方面还很多,我们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上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做到了步步规范,每一步走得都比较扎实。这都有利于政府采购公共财政职能的实现,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共财政性。

最后,我国政府采购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从无到有,逐渐明晰是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具体体现。

采购管理的含义篇5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平等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每年对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按照公开透明原则,河南省*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要在网上操作,采购人和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要配备相应设备,安排专门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为与财政年度吻合,*年河南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效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的河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省本级、各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县、区及县级市、乡级,以下简称采购人)及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和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经销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企业)。

第六条采购人所发生的公务用车购置,适用于本办法。

各类车型的适用范围如下:

轿车:10台(含10台)以内;

越野车:5台(含5台)以内;

商务车:5台(含5台)以内;

微型客车(车长L≤3.5m):20台(含20台)以内;

轻型客车(3.5m<车长L≤6m):3台(含3台)以内;

大客车(6m<车长L≤12m):3台(含3台)以内。

第七条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特别强调的是,协议供货期间的价格执行原则上以中标品牌的中标协议供货价为依据,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某一车型的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统一媒体价扣除中标优惠率后的净价,则以优惠后的净价作为新的协议供货价,但都不得高于最低销售限价。同时,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讨价还价,做进一步地谈判、询价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八条采购人在购买公务用车之前,应先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栏目查询中标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及报价等需求信息。

第九条采购人在购买车辆之前,根据车辆配备标准、单位车辆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的车型到同级车辆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车辆主管部门批复后,采购人按照批准的车型可以向协议供货企业直接购买,也可以组织多家议价或采用反竞拍的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企业要及时签订合同,按时交付车辆,并按照事前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第十二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最大限度便利采购人,*年适时将开始电子化交易,实行网上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及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车型(省级领导干部用车、专用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属特殊需要,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车辆审批主管部门审批,采购人按照审批的方式进行购买。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协议供货单位有以下义务:

1、生产厂商的义务:

(1)保证所供车辆为全新、零公里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保证河南省各级采购人优先享受各项服务;

(3)针对本次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成立服务小组(由生产厂家人员或生产厂家授权的人员组成),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及联络工作;

(4)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将所有中标车型的技术参数维护到系统中(如不及时更新信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6)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7)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2、生产厂商指定的商(4S店)的义务:

(1)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在系统中注册、办理U-Key,并维护好自己经营的品牌;

(2)保证不对跨区域购买和售后服务做任何限制,保证在不超过承诺的交货时间内供货和完成售后服务工作;

(3)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立即响应,并能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和免费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

(4)建立用户档案,每月初及时向所在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相关信息及协议供货情况统计表;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6)投标人承诺的协议供货服务商提供的其他服务承诺;

(7)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采购人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协议供货企业,按照协议供货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供货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采购人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货款结算制度;

(二)严禁要求服务企业虚开发票;

(三)严禁向服务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服务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四)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信息反馈

第十八条协议供货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采购人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财政部门将视其具体情况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协议供货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协议供货企业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采购人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协议供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采购人开展公务用车采购业务是否通过协议供货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协议供货企业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采购人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协议供货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对每次检查情况,财政部门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七、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以公示;第二次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相应中标人和商的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对跨区域购车及服务设置障碍;

(四)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

(五)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协议供货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六)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协议供货企业未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第十八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列入不良纪录名单,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第二次暂停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业务一至三个月,进行整改;第三次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协议供货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采购管理的含义篇6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平等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每年对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按照公开透明原则,河南省2008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要在网上操作,采购人和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要配备相应设备,安排专门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为与财政年度吻合,2008年河南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效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的河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省本级、各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县、区及县级市、乡级,以下简称采购人)及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和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经销商(以下简称协议供货企业)。

第六条采购人所发生的公务用车购置,适用于本办法。

各类车型的适用范围如下:

轿车:10台(含10台)以内;

越野车:5台(含5台)以内;

商务车:5台(含5台)以内;

微型客车(车长L≤3.5m):20台(含20台)以内;

轻型客车(3.5m<车长L≤6m):3台(含3台)以内;

大客车(6m<车长L≤12m):3台(含3台)以内。

第七条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特别强调的是,协议供货期间的价格执行原则上以中标品牌的中标协议供货价为依据,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某一车型的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统一媒体价扣除中标优惠率后的净价,则以优惠后的净价作为新的协议供货价,但都不得高于最低销售限价。同时,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讨价还价,做进一步地谈判、询价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八条采购人在购买公务用车之前,应先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栏目查询中标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及报价等需求信息。

第九条采购人在购买车辆之前,根据车辆配备标准、单位车辆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的车型到同级车辆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车辆主管部门批复后,采购人按照批准的车型可以向协议供货企业直接购买,也可以组织多家议价或采用反竞拍的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企业要及时签订合同,按时交付车辆,并按照事前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第十二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最大限度便利采购人,2008年适时将开始电子化交易,实行网上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及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车型(省级领导干部用车、专用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属特殊需要,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车辆审批主管部门审批,采购人按照审批的方式进行购买。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协议供货单位有以下义务:

1、生产厂商的义务:

(1)保证所供车辆为全新、零公里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保证河南省各级采购人优先享受各项服务;

(3)针对本次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成立服务小组(由生产厂家人员或生产厂家授权的人员组成),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及联络工作;

(4)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将所有中标车型的技术参数维护到系统中(如不及时更新信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6)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7)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2、生产厂商指定的商(4S店)的义务:

(1)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在系统中注册、办理U-Key,并维护好自己经营的品牌;

(2)保证不对跨区域购买和售后服务做任何限制,保证在不超过承诺的交货时间内供货和完成售后服务工作;

(3)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立即响应,并能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和免费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

(4)建立用户档案,每月初及时向所在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相关信息及协议供货情况统计表;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6)投标人承诺的协议供货服务商提供的其他服务承诺;

(7)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采购人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协议供货企业,按照协议供货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供货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采购人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货款结算制度;

(二)严禁要求服务企业虚开发票;

(三)严禁向服务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服务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四)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信息反馈

第十八条协议供货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采购人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财政部门将视其具体情况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协议供货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协议供货企业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采购人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协议供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采购人开展公务用车采购业务是否通过协议供货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协议供货企业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采购人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协议供货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对每次检查情况,财政部门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七、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以公示;第二次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相应中标人和商的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对跨区域购车及服务设置障碍;

(四)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

(五)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协议供货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六)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协议供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协议供货企业未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第十八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列入不良纪录名单,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第二次暂停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业务一至三个月,进行整改;第三次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协议供货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采购管理的含义篇7

【关键词】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 绿色采购 问题与措施

一、供应链和绿色供应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已不再是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企业所在的供应链间的竞争。我国学者骆温平对供应链管理的定义是:在满足服务水平需要的同时,为使系统成本最小而把供应商、制造商、仓库和用户有效地结合成一体来生产产品,并把正确数量的产品在正确的时间配送到正确的地点的一套方法。

随着供应链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发展,绿色供应链应运而生。原来的供应链只注重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缩短交货期,绿色供应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产品设计、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以及产品报废后的处理、回收与再利用。主要包括:绿色采购、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和绿色营销。其中绿色采购在绿色供应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绿色采购的相关问题。

二、绿色采购

(一)绿色采购的含义

Carter对绿色采购进行了定义:所谓绿色采购,是指包含在供应链管理中的考虑环境因素的采购行为,以利于再循环、再使用和资源减少。

(二)绿色采购的特点

(1)绿色采购是供应链的源头,强调在充分利用绿色资源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或避免对环境的污染,以预防为主。

(2)绿色采购贯穿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资源开发、生产、包装、运输、销售和使用到废弃物的处理都要在绿色理念的指导下进行。

(3)绿色采购强调公平与效率。不仅要做到国际公平而且要做到代际公平;不仅要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还要做到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采购效率。

(三)绿色采购的意义

好的采购活动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企业成本、降低企业风险、保护自然环境、提升公司形象,从根本上决定了整个供应链的环境绩效的提高。

(1)绿色采购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绿色采购要求采购方与供应方加强沟通,这一方面减少了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绿色采购还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绿色采购中供应商对采购的质量负责,降低了废品率,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绿色采购强调准时制采购,这样就加快了货物的流通速度,降低了流通成本。

(2)绿色采购有利于保护资源和减少废品。绿色采购通过再循环、再使用及源头管理和控制等方法,减少废物。同时,绿色采购可以简化废物的处理,包括生物降解、无毒焚烧等。

(3)绿色采购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的环保意识日益强烈,它们提高进口商品的绿色要求,形成“绿色壁垒”。绿色采购可以减缓“绿色壁垒”对我国企业造成的压力,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就国内市场而言,国内人民绿色环保意识与日俱增,人民对绿色商品的需求也大大增加,绿色采购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从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企业利润。

(四)绿色采购的关键

绿色采购的关键是供应商的管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进行供应链的长期合作对于企业降低产品成本、缩短提前期、增强企业柔性、提高企业竞争力等产生深刻的影响。要与供应商建立战略协作伙伴的关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建立一种新的有不同层次的供应商网络,并通过逐步减少供应商的数量,致力于与供应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管理好与供应商的关系。通过提供信息反馈和教育培训支持,在供应商之间促进质量改善和质量保证;协调供应商的计划。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下游企业的采购部门应主动参与供应商的计划协调,以保证供应链能正常运行。

(五)我国企业绿色采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绿色采购发展比较缓慢,存在着一些问题:

(1)缺乏绿色采购标准和指导绿色采购的纲领性文件。

(2)绿色环保技术有限,有很多中小企业还无法实施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等环节。

(3)政府层面上的推动力度不够,不利于激发企业推行绿色采购的积极性。

针对这些问题,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提出以下措施:

宏观:①加强对绿色供应链的研究和实践,充分发挥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的力量,设立相关的研究课题,以产学研结合的形式在重点企业内部培养一批绿色供应链管理专业人才,逐渐建立起适合本企业的绿色产品标准和绿色供应商认证制度。②政府加强相关立法,建立严格的赏罚制度。对采购中破坏环境的企业进行罚款等强制性手段约束其采购行为;对绿色采购的企业进行嘉奖和鼓励。③加强舆论引导,提升人们绿色环保的意识。

微观:①企业在原料采购、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贯彻绿色环保的原则。②企业内部制定完备的管理文件、技术标准和评审体系,并逐步实现生产全过程物料无铅化和有毒有害辅料的替代。③请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即通过国际认可的权威机构的检测,表明自己的产品符合绿色采购的要求。同时,可以通过获得国际认可的相关认证来对绿色采购进行约束,如获得采购商认可的绿色采购体系认证等。

参考文献:

采购管理的含义篇8

现行信息化物资管理系统为数据集中管理系统平台,实现统一的单位管理、用户管理(疾控内部用户)、申请流程、审批流程,所有申请审批实现无纸化办公操作,并可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调拨等情况实时统计分析。目前物资管理系统具备固定资产管理(含家具)、材料管理、统计汇总、动态报表管理(根据填写关键字,职能动态产生报表)、系统维护等功能。

2.功能模块

2.1固定资产模块:包括申请管理、运行状态、验收、入库、出库管理,建档以及报废管理;报表包含新增仪器设备、分类仪器设备、分科室仪器设备、报废调拨仪器设备、金额基数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及固定资产卡片。该模块的实施提高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准确性、效率。

2.2材料模块:包括分类申请管理、各级审批管理、分类汇总管理、采购人询价订购管理、材料库房管理、供应商管理;报表包含材料汇总报表、库存材料明细表、材料购进明细表、材料报损明细表、科室材料领用统计表、材料进销存明细表。材料模块的使用使琐碎的材料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高效。

2.3统计汇总、动态报表管理模块:包括设备申请验收、固定资产、绩效考核、材料统计分析。其中设备申请验收统计包含购置申请和安装验收统计;固定资产统计包含信息查询、各类台账、强检计量器具汇总、设备检定、调拨以及分类汇总、综合查询等14种表格;绩效考核统计包含绩效、年鉴、CDC、检验设备等9种统计表格;材料统计包括明细表、汇总、经销存等11种统计表。实现了汇总保存的无纸化,同时切实提高了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强大的汇总、统计功能让管理者准确快速地掌控整个中心的物资使用情况,便于及时作出各种决策,也给各科所相关工作人员各阶段的总结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3.系统构成及维护

系统维护功能主要是总务科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使用物资管理系统中对科室、人员、口令、账号权限、代码表等的增减、修改等维护工作。

4.运行使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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