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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管理方法8篇

时间:2023-08-04 09:18:46

采购合同管理方法

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篇1

[关键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

1装备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律环境不完善

法律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法律已无法满足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需求,法律环境不完善成为装备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法律效力不强,在装备合同管理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履行中的严肃性不足,部分条款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致使无法切实履行,甚至还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第二,对合同违约的仲裁力度不够,造成拖、降、涨等情况屡有发生;第三,行政干预较多,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预定目标也很难实现。

1.2合同乙方管理机构不健全

从目前的情况上看,相对于军方,装备合同乙方的合同管理结构不健全。多数合同乙方没有统一规范的机构和标准对装备合同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对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能力较弱,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审查方式不一致,有的要经过厂内合同签订评审程序,有的在现场直接由市场部人员签订,没有厂内流程;第二,对合同的审查力度不够,不管装备合同是否走厂内流程,都存在对签订合同条款认知不充分的情况,这说明装备合同条款的签订存在“盲点”,只关注重点条款,忽视辅助条款;第三,乙方合同签订人员能力水平层次相差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合同乙方工作制度及方法有差别,对合同的重视程度有差别。

1.3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缺乏科学性

当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中尚未引入系统化、科学化的全寿命管理理念,受经费来源不同、合同管理思想守旧等因素的影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往往由多个部门负责,在装备科研、生产、使用、维修、报废等不同阶段均由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在装备采购过程中,各部门以合同形式明确与承包商之间的权责,使装备采购合同出现分段签订情况,严重削弱了装备合同管理各阶段之间的紧密联系,导致合同管理缺乏整体性、连贯性,不利于实施装备采购的全过程管理。

2解决装备合同管理问题的有效方法

2.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制定与完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例如:完善《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等。如果从完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各个阶段上看,则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纠纷处理等相关的法规制度,比如:完善《装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装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办法》、装备采购合同订立管理办法》《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装备采购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等法规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通过上述法规细则的制定和完善,不但能够使装备采购活动更加规范和统一,而且还能有效弥补装备采购合同法律环境薄弱的问题,有助于增强装备采购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行政干预,杜绝弄虚作假及拖、降、涨情况。

2.2健全合同乙方管理机构

完善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是实现装备采购合同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法治化管理的根本要求。因此,按照当前的装备建设情况,应健全乙方合同管理机构并由其全权负责装备采购合同的监督、审查,同时,可在该机构下设立一些相关组织,如法律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分别行使不同的管理职责。各个系统也应建立起专门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机构,以此来提升工作效率及合同管理水平。通过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立,可以将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等职能从组织上分开,并形成相互制衡、互相监督的局面,有效避免了机构权力集中的问题。此外,还要对乙方合同订立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与军方进行合同管理交流学习,促进合同订立质量与水平。

2.3运用科学的合同管理方法

针对当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一方面可对装备的采购经费进行统筹协调,将所有经费集中到一起统一管理,以此来提升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可将装备采购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视作一个整体,实行科研、订货、维修、保障的一体化管理,这有助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做好采购全要素的管理,在合同中除了应对传统的几大要素(如质量、价格、进度等),进行明确规定外,还应对涉及装备系统的特殊要素(如装备的可靠性指标、保障性要求等),加以明确规定。由此不但能使采购的装备质量获得整体性提升,而且还能使相关要素之间得到平衡,进而获取装备的最佳效能。

3结语

在装备采购项目中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引入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升合同管理效益。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装备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环境、健全合同管理机构、明确机构中各部门的职责、提升人员素质,实现对装备采购过程的统一化、系统化管理,从而促进装备建设快速发展。

作者:胡军龙 单位:海装装备采购中心

参考文献

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篇2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采购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规范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一个多世纪以来,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经济的衰退和萧条时期,政府采购作为扩大内需,调控和振兴经济的手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1994年部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WTO组织)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进一步向规范化、国际化发展,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过程更加透明,一些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已达财政总支出的30%,甚至更高,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美国联邦政府每年政府采购总额高达2000亿美元以上,是全球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已被许多国家公认,是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

二、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改革从1996年作为国际上公认的、先进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在我国开始试点,到1999年是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探索阶段。这个阶段各省市无论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还是在管理模式上,各不相同,因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这个阶段的政府采购制度以地方立法为主。1999年至2002年6月29日《政府采购法》颁布,是政府采购改革的全面实行阶段。这个阶段,财政部在总结各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章,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早日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基础。几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有效手段,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开创了政府采购的新纪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它的颁布,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抑制腐败,具有十分深远和重大的意义。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财政支出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市政府采购工作1997年开始试行。改革几年来,*市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大胆、有益的尝试,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较快。现将*市政府采购改革的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1、*市的政府采购组织机构的设置

目前*市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分三个管理层次,即领导决策层、监督管理层、具体实施层。是按照政务和事务分开、管理者和执行者分离的原则建立的新型管理体制。

(1)决策层*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于2000年。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市政府采购的重大政策,解决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新问题。

(2)监督管理层政府采购办公室。

1998年筹建,1999年正式成立,是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机构。2002年《政府采购法》出台后,我们根据《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职责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代拟*市政府采购管理的地方法规草案,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市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定*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

2)*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提出*市政府采购年度预算需求,落实*市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拟订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监督*市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确定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的范围或项目;对采购人预算资金的拨付进行审核;办理政府采购实物调拨手续;

3)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收集、统计、在指定媒体上*市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建立*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管理*市政府采购网站;

4)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提出并公布*市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出并公布*市公开招标采购的具体数额标准;依法审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对采购方式的变更进行审批;

5)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制定*市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制定与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变更、中止和终止等事项进行审批。

6)受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7)对*市政府采购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对市和区县两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等;

8)制定*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备案、监管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办法。

9)制定*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办法;对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的培训、考核,对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10)对采购人进行培训;

11)对采购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12)监督、检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

13)*市党政机关汽车核编。

(3)具体实施层*市政府采购中心。

成立于2000年,是按照“政事分开”原则组建的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在法定的权限内,实施集中采购目录项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受托实施其他政府采购业务;

3)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管;

2、*市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

1999年6月1日,市政府以令的形式《*市政府采购办法》,这是*市政府采购的第一个地方法规。随后市财政局相继制定了《*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市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及结算的暂行规定》和《*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等10个配套的规章制度,市属各区县也陆续出台了60多个行政措施,这些规章和行政措施是*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而使政府采购工作有章可循,为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今后*市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要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公平竞争,保证*市政府采购市场有序发展为目标。

3、*市政府采购规模的拓展

1998年*市首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当年政府采购规模为2亿元,节约资金2000万元。1999年翻了一番,政府采购规模达到4.2亿元,节约资金5800万元。2000年比1999年几乎翻了两番,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1.3亿元,节约资金7500万元。2001年继续快速增长,达到24.82亿元,节约资金1.9亿元。2002年再创佳绩,完成45.67亿元,节约资金2.7亿。五年来政府采购总体规模突破88亿元,累计节约资金超过6亿。

五年来,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逐年提高。1998年全市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0.88%,1999年为1.5%,2000年为3.4%,2001年为4.5%,2002年达到7.1%。

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以政府采购品种为例,1998年政府采购目录项下仅包括10个政府采购品目,2002年增加到52种;政府采购类型从过去单一的货物采购,逐步向货物、服务、工程在内的多种类型扩展。

*市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方针、决议和精神,学习、实践“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很多做法得到市领导和财政部的认可,可以归纳为“几个率先”:

(1)在全国率先实行“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制度”,使政府采购的决策更加民主、透明;

(2)在全国率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使政府采购纳入预算管理;

(3)在全国率先实行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制度,使监督机制更加科学、完善;

(4)在全国率先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货物类)范本》,统一招标文件格式。

三、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化和发展趋势

《政府采购法》颁布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的历史性、全局性、战略性和国际性。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施行,给政府采购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要求加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采购法》生效后,为保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致性,首先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立法权限,对原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与《政府采购法》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原则、规定的配套制度,初步搭建起我市政府采购法律框架。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

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规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主体的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性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等;

2、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等。

(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要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改革继续深化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分离,为《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作好组织准备。其次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依法划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权限,依法履行职责。

(三)《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要求部门预算管理、国库制度改革继续深化.

部门预算改革、国库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改革三者相辅相承,互相促进。例如: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以部门预算的编制为基础,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的细化和科学化,有赖于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另外通过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往往能够反映当时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把这些“市场平均价反馈给部门预算编制部门,可为其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核定定额时,提供参考,为部门预算改革创造条件。

再如:政府采购作为强化预算约束,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客观上要求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比例,而这也是国库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要求学好、用好《政府采购法》。下面对《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知识进行简要介绍:

1、《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从地域看: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从主体看:《政府采购法》不是只调整某一个部门的法律关系的部门法,,而是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调整主体包括:

1)政府采购当事人: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指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不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所谓政府采购活动,指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整个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管理活动、组织实施活动、纠纷调处活动等。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它是政府采购的需方。目前《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的概念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这是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是特殊的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它的职能是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享有的权利义务与其他采购机构不同,应单独立法加以规范。

“采购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政府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中介。

“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且在我国境内生产或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等)或自然人(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是政府采购的供方。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监督《政府采购法》

实施的政府管理部门。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3)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例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公证人员等。

(3)从采购对象看: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工程: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服务: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运输、维修、培训等。

这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仅限于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有下列三种特殊情形可采购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

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采购的;

3)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的精神、原则。具体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指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除评标等依法不能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外,能够公开的程序或活动必须公开进行,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具体指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采购方式公开、采购程序(具体指招投标活动程序)公开、采购标准公开和采购结果公开等。

(2)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则,也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首先要求在政府采购在有多种选择,有多个供应商可以供货的情况下,要通过公平竞争选择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不能搞暗箱操作,偏袒某个供应商;其次竞争必须在公平的前提下有序地进行,

(3)公正原则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公允正当。要求政府采购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的供应商一视同仁,不设置歧视性规定,不搞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4)诚实信用原则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抱价、作弊等行为。

3、政府采购预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由有权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进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这是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第一步。经人大审批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要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不能超过预算。

4、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1)集中采购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提供采购服务(简称政府集中采购);或由一个部门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活动(简称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实施模式。因此集中采购的实施主体可以是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部门委托政府采购机构进行。

(2)分散采购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实施形式。采购人自行采购时,首先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5、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即凡符合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的,首先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获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招标公告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通过公平竞争,产生中标供应商。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通过竞争,产生中标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选定最佳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指由于采购项目的采购渠道单一,或发生了不可遇见的紧急情况,或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处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

询价:即向选定的供应商询问采购对象的价格,或邀请他们报出价格,采购人在对报价比较后,选择最低的价格成交的采购方式。

6、政府采购程序

(1)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程序

财政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人大审批——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决算

(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程序:

政府采购立项——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结果报批(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拨付

(3)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因政府采购方式不同,采购程序也不相同。下面分别按照不同的采购方式,予以介绍:

1)公开招标:

招标信息——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包括采购标准)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组成项目评审小组——投标截止和开标日期的确定——评标——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采购结果公开——评审结果的申报和确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邀请招标:

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布采购标准——确定邀请供应商——采购标准组成项目评审小组——评标——采购结果公开——评审结果的申报和确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竞争性谈判:

成立专家谈判小组——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公布采购标准——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公开——结果的申报和确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询价:

成立询价小组——公布采购标准——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公开——结果的申报和确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支付原则:财政直接支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另一种是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其中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是政府采购改革和国库制度改革的方向。

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政府采购专户银行直接支付给卖方的拨款方式。

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有三种方式:

(1)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指财政部门和采购人,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到政府采购专户银行,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专户一并拨付给政府采购合同卖方。

(2)差额支付方式:指财政部门和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指拼盘资金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政府采购合同卖方。

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篇3

[关键词]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风险;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066-01

1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分析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见表1)。

2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2.1 构建完善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组织控制。合同管理组织控制是对合同管理部门的设置和相关人员的职责进行界定,在组建内部组织机构时考虑必要的控制措施,从而使组织设置自开始之初就具备防错纠弊的功能。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组织控制要遵循如下两个原则:一方面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即授权与执行分离、执行与审核分离、执行与记录分离等;另一方面是组织机构相互牵制,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职权不受外界干预、合同需经不同部门会签并保证在有关部门进行相互检杳等。

第二,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授权批准控制。在电力物资采购活动发生前,电力公司要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进行控制,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批,从而确保各项活动的发生都经过正当授权,促使合同管理活动的合法及有效。

第三,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人力资源控制。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人力资源控制是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素质考核的控制,贯穿于人员招收、培训以及使用的过程,其基本原则是保证合同管理人员的能力与其职务相适应(包括主管机构及人员、合同承办及管理人员、相关法律部门人员、印章管理及合同档案保管人员等)。

2.2 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来促使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

第一,制定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审计监督办法。电力公司要制定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审计监督办法,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在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审计监督过程中,电力公司要高效执行合同管理审计监督办法,结合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实践活动来及时发现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严密、不规范及其他问题,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有效实施过程控制提供依据。

第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的紧密结合。内部审计要以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为切入点,以事后审计为落脚点,采用合适的审计方法,从需求计划、供货商资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终结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从而对采购过程合同管理状况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点项目或电力物资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内部审计部门要组织实施合同管理方面的专项审计,针对合同管理的授权控制、组织控制、责任控制、目标控制、流程控制以及法纪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对不健全或已过时的控制制度,提醒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制订或修订,从而确保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所有事件都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2.3 构建闭环式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属于动态管理,从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到履行终结,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始终处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之中。为此电力公司要根据在内部审计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及内控管理的相关对应,围绕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周期,将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付款、合同结算、合同履行、合同归档分析等纳入统一管理,建立严谨完善的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在此流程下,合同管理层次清楚,部门职责明确,合同管理相关的各部门可全程跟踪合同的会签、审核、执行、统计、分析等过程,使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考核等均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从而切实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2.4 其他措施

第一,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电力公司要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严格按照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生产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履行合同,同时在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相关资料的积累与保管工作,建立完善的资料记录,对设备的生产进度、质量以及付款状况进行认真系统的积累和管理,遇到有纠纷发生的情况,也可以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条件下,为准确及时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提供证据材料。

第二,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一方面,电力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聘请相关法律人员、财务人员及电力技术人员等举办诸如合同法规、合同知识和财会、电力物资等方面基本知识的培训,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部门的相关领导及合同经办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为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只有促进各级管理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才能有效防范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另一方面,电力公司要通过重点培训以及培养,造就一支具备相应专业背景,熟悉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环节、掌握企业管理流程、具备合同相关管理知识的合同管理和合同经办人员队伍,并保持其队伍的相对稳定性。此外,电力公司要重视合同管理人员知识的更新,定期进行合同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促进合同管理和合同经办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防止合同管理及经办人员随时指派的情况发生。

3 结语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风险应对,对于电力公司防范经济风险、促进自身的法制化、科学化及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电力公司只要从构建完善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来促使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构建闭环式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入手,就可以有效应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中发生的各种风险,切实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 蒋旭东.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视野,2013(24).

[2] 董付梅.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2(33).

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篇4

美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主要有以下特点:

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除国防部和交通部外,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总务署(GSA)负责。2004年联邦政府采购总额约3000亿美元,其中联邦总务署供应服务中心(FSS)采购400亿美元,其他大都是国防采购。

1. 政策上高度统一。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OFPP)成立于1974年,为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OMB)下设职能机构,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统一政策管理,不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和监督工作。设立OFPP的目的:在行政机关采购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发挥总体指导和协调功能,它通过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目前,OFPP有13名工作人员,主任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其他人员包括采购分析师、会计师和律师等。

OFPP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或制定法律的动议,代表政府各部门在国会立法时向国会反映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联邦政府适用的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不断规范采购程序;负责政策性指导,核批各政府部门依采购法律法规拟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包括任何制度调整)。

联邦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获得最佳价值,包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缩短采购时间,促进竞争,实现社会目标,降低商业和技术风险,提供一揽子采购服务。

联邦政府机构遵循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主要有8部:《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合同竞争法》、《诚实谈判法》、《购买美国产品法》、《小企业法》、《信息自由法》、《及时支付法》、《WTO政府采购协议》。此外,还要遵循《联邦采购条例》(FAR)。FAR是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规,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最重要的采购制度、政策和程序,政府机构按照该法规具体实施政府采购。FAR由FAR本身及各部门的补充规定构成。FAR的修改工作由OFPP负责组织。OFPP专门设立FAR理事会,主任为理事会主席,成员有国防部、GSA和航天航空局的行政首长。理事会下设民用机构采购委员会和国防采购委员会,前者主席为GSA署长,成员来自各部门;后者由国防部部长和航天航空局局长共同担任主席,成员主要来自国防机构。对FAR的修改意见须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

州政府、县市政府甚至大学的采购组织形式大多与联邦政府类似,也体现了采购执行管理的高度集中。加利福尼亚州是全美最大的州,州政府200多个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一切采购事务统一由加州政府服务总署负责。加州政府服务总署下辖6个部和23个执行办公室,4000名工作人员。其职能包括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电讯、租赁、财产管理与处置、当地学校建筑批准、其他州属建筑物管理、印刷服务指南、州政府车辆维护等。其中,服务总署采购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执行管理,共有1300名采购官员(合同官员),其身份为公务员。州政府每年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量约为60亿美元,其合同是由服务总署统一签订后各部门分别执行。采购过程主要是:市场调查、扩大供应商范围、提出采购需求、采购过程管理、采购评估、选择供应商、授予合同。服务总署每年颁布《加州采购授权手册》(PAM),授权各部门自行实施总合同计划中不涉及的小额采购。

3. 预算管理高度集中。OMB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预算管理。OMB参照GSA制定的配置标准核定各部门的预算,并编制联邦政府预算草案,经国会通过后执行。美国所有政府部门的运行经费必须纳入预算,纳入预算的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均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常情况下,没有预算不允许采购,也不允许超预算采购,更不允许挪用预算资金。

执行主体具有高度权威性

联邦及各州、各地政府总务署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GSA是联邦政府独立机构,署长由总统征求参议院意" 见并经参议院通过后任命,直接对总统负责。GSA作为联邦政府的集中采购和资产管理机构,与OMB、人事管理局一起,被称为联邦政府的三大管理机构。OMB主要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组织机构和经费预算管理等工作,人事管理局负责联邦政府雇员的管理。这三大机构是联邦政府正常、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

相对稳定的合同履行方式

目前,GSA使用最为普遍的采购方式是合同采购。所谓合同采购,即与供货商预先签订一定期限内的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1至3年,到期可续签;大多为无数量合同),为联邦机构提供采购服务。合同采购制度的实施是通过政府授权任命的合同官员来进行的,对合同官员的授权范围和界限是明确的,并且向所有的供应商公示。合同官员严格按照联邦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和程序进行采购活动,只有合同官员才有权力代表政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官员通过建立对采购系统的高效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维护公众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合同采购过程主要为:在预算执行前制定采购计划,包括解决方案、中标条件、风险分析、市场分析、竞争因素、政府目标、社会经济目标等;对供应商进行分析评价,组织谈判,授予(签订)合同;告知中标和非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及未中标的原因;实施合同管理;供应商评价及综合评估;合同终止。实施合同采购后,采购人直接从规定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减少了采购环节,缩短了采购周期,提高了采购效率,减少了采购成本。由于GSA拥有集中规模优势,FAS的采购官员具备各种专业特长,可以为各部门提供低廉采购价格和优质供应服务。这种相对稳定的合同履行方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不少州政府和县市政府甚至大学也共享GSA的采购结果。尤其是在通用商品和通讯服务方面,GSA拥有其他采购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

体现用户意志的采购方式

美国政府采购主要通过合同采购的方式来完成,各部门在合同框架内拥有充分的选择权。除长期供货合同或定点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外,其他有特殊需求或需求不明确(如研究开发、方案设计、实验室建设等)的采购由GSA授权各部门按规定程序自行采购,并将采购合同报GSA备案。美国没有招标公司,政府机关可以直接发标进行采购。联邦政府也没有专门的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由用户代表组成。评标方法一般采用性价比法,投标报价事先不告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过程为:先评产品质量和设计方案,分值小于70的被淘汰;入围供应商陈述;第二次打分,由用户代表按评分办法独立完成。性价比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被推荐为中标人候选人。评标结果需经GSA审定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授予权属于GSA.

最先进的技术手段

1. 科学完备的数据库。GSA除了向联邦机构提供采购供应服务外,还负责联邦采购信息管理。主要是建立、更新、维护联邦商机信息系统和联邦采购数据系统。商机信息系统一方面有关采购信息公告,让广大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规则和需求信息;另一方面与联邦技术中心(全国有93个办事处)联网,让政府部门通过庞大的供应商信息库和商品信息库了解市场。联邦采购数据系统记录了每一单采购结果,除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分析功能外,该系统还能起到辅助动产管理及审核有关动产预算的作用,可以根据上一年的经验数据推算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

2. 网上政府采购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

(1) 电子采购(e-procurement)。GSA按程序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或定点采购合同在网上公布,并与国库支付系统和各部门财务管理系统以及供应商网站联网,整合所有信息资源。系统通过安全性很高的口令方式来运行,用户同时可选用多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产品,一次下单,信息直接通过网络发送到相关注册供应商,供应商直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供货;国库支付系统及财务管理系统同时收到相关信息,并根据合同条款直接付款。

(2) 网上竞价(反向拍卖)。采购方在网上采购信息并设定起始价,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通过网络投报低于起始价的价格,系统于截止时间关闭,并自动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

(3) 采购卡。对于授权采购中的低价值商品采购,采购部门通过与银行合作发放采购卡,由各部门凭卡直接采购。对采购卡的管理控制非常严格:一是专人使用;二是采购信息联网,财务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审计部门可随时抽查;三是采购限额控制,比如:单次不超过2500美元,每天不超过5000美元,每月不超过50000美元;四是定点采购,不能随便到定点范围之外刷卡。

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篇5

摘 要:明确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及相关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共采购合同的签约效率,有助于推进订立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一般经过信息、供应商遴选、合同草案起草、合同审定、合同签订、合同签章、合同生效和备案等步骤。

关键词: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

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内在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客观需求。

一、采购信息[1]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涉密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七、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公共采购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公共采购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应以盖章日期为准。第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地位。公共采购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协议、纪要、文件,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无效,相关内容应以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第三,公共采购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非法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装备采购条例》第41条也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装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装备采购合同报总装备部备案。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装备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合同备案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备案制度便于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对公共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5]。二是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及时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采购经费的控制情况,以及便于采购经费的及时拨付。三是便于其他供应商了解、查阅和掌握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总之,实行公共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采购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红军,王春光.论公共采购信息制度的完善[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5):46-47.

[2] 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2-128.

[3] 白海威,王伟,夏旭.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研究[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5,(2):6.

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篇6

【关键词】:军队采购;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

“后勤物资的保障对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1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军队对非保密性的物资需求日益增多。在采购的过程中,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军队采购部门通过采购合同与供应商成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进而提高军队战斗力。

一、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的基本原理

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活动虽然与政府采购活动具有众多的不同,但是作为保障国家安全的采购活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军队这个特殊的主体,为了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进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机关应当具有同政府采购部门一样的行政性。

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体现采购机关的行政性。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虽有诸多不同,但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的采购模式是基本一致的。在具体方法上,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2而且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是为保障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的需要,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是为维护国家的安定统一,也就是说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的价值取向应当与政府采购一样,其目的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负责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的军事机关应当和负责政府采购的行政机关一样,在采购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行政性。根据《中国人民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可知,军队物资采购不论采用何种订购方式,订购部门都应该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履行合同的历史情况进行审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三、当前我国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制度现状

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了军队物资采购的有效进行,然而“由于军队所具有的保卫国家安全的特殊属性,使得在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方面显现出不足。”3

(一)非保密性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制度具有的积极作用。《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对不涉及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中的采购主体地位、签订合同遵循的程序、履行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合同文档的管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采购对应一方利益的保护,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有效的规章,切实保护合同中与军事采购主体相对应一方的权利。例如:在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方面,目前有关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的内容散见于几部不同的规定中。《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等军事采购规章都赋予了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救济权。

(二)非保密性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关非保密性军队物资采购合同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与军事采购主体相对应一方的救济方面。”4目前我国的军事采购法规建设尚处于发展中,现有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章明文规定的与采购主体相对应方的救济手段只有询问、质疑和投诉三种,缺乏行政复议和诉讼手段。而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对相对方救济机制的规定比较全面,如相对方依法享有询问、质疑、投诉直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在内的比较丰富的救济手段。

四、我国非保密性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制度的完善。

在非保密性军队物资采购合同中,军事采购主体由于自身具有的特殊使命,以及采购目的的公共服务性使得其在合同中占据主导地位,对合同的履行具有主导和监督的权利。当与军事采购主体相对应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军事采购主体可以利用自身职权要求相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当相对方完全依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充分履行合同,但由于军事采购主体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就会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在非保密性军队物资采购合同中由于军事采购主体具有的军事性以及在采购过程中所拥有的行政性使得相对方在合同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而对于非保密性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在于对相对方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对相对方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首先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关非保密性军队物资采购相对方权利救济的法律规范较少,并且像《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这样有关物资采购救济机制的法律规范位阶较低的局面,要求必须加快军事采购立法进程,积极协调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通过提请中央军委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采购法规,以及提请全国人大制定军事采购法律,提高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健全军队采购法规制度体系,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军队采购工作需要。

其次,对相对方的救济可分为司法救济途径和军事行政内部救济途径,二者都是事后救济。司法救济途径指行政诉讼,行政内救济指行政复议。当相对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对方通过与军事行政主体进行协商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对非保密性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制度的完善应做到:第一,“建立行政诉讼制度。”5由于在非保密性的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军事采购主体在采购活动中体现出的行政性远远大于其自身具有的军事性,因而对于产生的争议在诉讼层面上,应当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因而应当保障相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军事采购主体自身的原因使相对方的利益受到侵害,采取诉讼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提起行政复议。由于部队内部具有严格的管理体制,上下级之间具有严格的管理体系,因而应当积极引入行政复议机制,在合同履行方面产生纠纷时,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利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第三,协商。协商是以一种非制度化的方法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由双方当事人通过非正式的谈判或者交流意见,来消除双方在缔结和履行合同中的异议和争议。这种方式成本低而且能高效地解决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柔性的手段,能促进相对方与军事采购机关关系的协调,并保持一种良好的信赖关系。

1薛刚凌、周健主编:《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

2曹新春、王丰编著:《军队物资采购》,中国石化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3杨汉平著:《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西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篇7

关键词: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

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内在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客观需求。

一、采购信息[1]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七、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公共采购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公共采购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应以盖章日期为准。第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地位。公共采购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协议、纪要、文件,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无效,相关内容应以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第三,公共采购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非法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装备采购条例》第41条也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装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装备采购合同报总装备部备案。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装备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合同备案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备案制度便于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对公共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5]。二是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及时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采购经费的控制情况,以及便于采购经费的及时拨付。三是便于其他供应商了解、查阅和掌握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总之,实行公共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采购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红军,王春光.论公共采购信息制度的完善[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5):46-47.

[2]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2-128.

[3]白海威,王伟,夏旭.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研究[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5,(2):6.

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篇8

关键词: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

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内在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客观需求。

一、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七、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阶段的一个重要

标志,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公共采购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公共采购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应以盖章日期为准。第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地位。公共采购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协议、纪要、文件,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无效,相关内容应以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第三,公共采购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非法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装备采购条例》第41条也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装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装备采购合同报总装备部备案。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装备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合同备案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备案制度便于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对公共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5]。二是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及时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采购经费的控制情况,以及便于采购经费的及时拨付。三是便于其他供应商了解、查阅和掌握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总之,实行公共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采购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红军,王春光.论公共采购信息制度的完善[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5):46-47.

[2]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2-128.

[3]白海威,王伟,夏旭.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研究[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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