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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方法8篇

时间:2023-08-30 09:16:52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篇1

关键词:知识产权;机构设置;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1)05-0137-06

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进入部级战略高度。其中“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是《纲要》确立的五大战略重点之首。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知识产权管理,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又是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重要方面。对此,《纲要》特别提出要“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这表明,改革、健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已具有切实必要性和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分配情况来看,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关众多。这是由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取单行立法模式,基本上每个单行法规只调整知识产权的某项特定客体,然后再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能划分和任务平衡的原则规定一个主管机关。这样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在我国就设置了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权和类似权利给予保护,并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版权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工作;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对植物新品种权给予保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委员会则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的互联网络域名系统;海关总署则负责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为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2004年,中国政府还建立了由这十多个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各部门的协调,并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指导各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上述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自成体系,除中央机构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并且行政职能涵盖知识产权的多个方面,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以及行政执法功能。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知识产权既提供司法保护又提供行政保护。相较而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对知识产权予以确权、行使和保护等管理方面以及向公众提供行政服务方面的职能与其他各国相比差异不大,但是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直接行使着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查处和裁决的行政执法功能确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

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设置与职能方面具有多元化、多层级和一体化的特点。所谓“多元化”是指知识产权由不同的行政机构来保护;而“多层级”则是指各行政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又分为若干个管理层次;“一体化”则是指行政立法、授权和保护职能集于一身。

这种多元化、多层级和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体制在知识产权普及、推广和保护等方面曾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它也很容易形成管理机关设置的分散、执法主体过多及相互职能交叉和权力冲突的局面,从而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设置与职能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职能部门太多,行政管理成本过高。由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达十数家,每家又下设地方机构,结果人员、机构臃肿,造成大量的设备与资金的浪费,行政管理硬性成本过高。而且各机构之间职能虽有交叉,信息却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出现审查标准不统一、重复授权、无效授权等结果,无形中又增加了软性的行政成本。比如商标权和商号权分别由商标局和地方工商局两个部门管理,当权利主体不同时,极易导致权利冲突,难以协调。可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过多也是一些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之一。

第二,行政效率低下,给公众造成困扰。由于各部门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各机关往往各自为政,不断设法扩张自己的权力范围,部门利益化现象日益严重,整体效能不断下降,阻碍了政府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给接受服务的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困扰。社会公众在遇到知识产权问题需求助于行政管理部门时,将其形象地比喻为“钻行政迷宫”。虽然中央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但其本身也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保护措施和执法合力,这种现象显然不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形象的树立。

第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集行政立法、管理、执法职能于一身,负担和压力过重,且不符合法治制衡的原则。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是根据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与该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权划归同一政府机关,各执法部门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而现实中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违法行为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必定会产生行政执法的效率降低、力度削弱、资源浪费以及保护范围限缩等问题,并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过重的行政负担。再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既拥有知识产权立法权限,又肩负着执法功能,将本身属于不同阶层的行为合并在一起不符合法治原则,不利于有效监督,因而近年来饱受诟病。

第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多元化、复杂化不利于TRIPS协议的执行及开展国际交流。TRIPS协议将透明度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一成员做出的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取得、实施和防止滥用,都应以官方语言加以公布。”我国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应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管理机关理应尽量提高行政透明度。但实际上,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各部门政令繁多、数量巨大,甚至有时相互冲突,难以贯彻执行透明度原则。而且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分散设置,且各自又享有外事权,其他国家或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时不得不分别同我国的知识产权各管理部门一一进行洽谈、磋商。这种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分散的状况,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国际交流。

因此,改革与健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能已经势在必行。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之一般原则

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动有赖于有效的行政机构

设置,科学、合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实现行政职能的开端和基础。改革、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无论是机构设置方面还是职能方面的改革,都必然涉及相关机构的分、合、并、转,甚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对此,我们应谨慎行事,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要适应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一个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是否合理,首先要看它是否合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现有模式选择很大程度上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很多地方还有待完善。过去的单行立法模式造成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多元化。然而,知识产权毕竟共性大于个性,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随着民法典的编纂,知识产权立法不论是纳入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还是在民法典之外独立编撰法典,其逻辑化和体系化已是必然的历史选择。与此相应,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也需要统一的机构。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会越来越广,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会相继出现,如果还是根据领域的相关程度将其归口分配给各个部门管理,势必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设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子部门,因而又重蹈目前重复建设的问题。因此,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性质还是从发展规律来看,由一个统一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会是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

其次,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2003年,我国政府也明确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优化政府内部组织结构,促使同类管理职能的集中化和一体化,打破部门分割状态,构建新的职能体系和协调运转机制。而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多元化、多层级的行政管理体制显然有悖于精简行政机构的方针和公共管理学的基本要求,很难体现“精简”和“效率”。因此,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行政资源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为出发点来设置行政机构,该设的设,该并的并,只有行政权限集中化,将同类事务划归一个机关管理,在统一领导下,才能避免工作重复、权责冲突,实现以最小的输入求得最大的产出。也只有在这样体系完整严密的组织领导下,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协调高效运转,实现对纵向系统的有效监督和横向系统间的密切协作。

第三,优化职能,坚持服务行政原则。所谓“服务行政”,是一种以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为导向,强调社会治理方式以服务为主的行政管理模式。知识产权本身作为私权,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应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不宜过多地进行行政干预,若动辄以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自身的调节,势必泯灭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这又无异于退化到知识产权萌芽期的“皇室特权”时代。因此,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要逐步实现由控制者、管理者向组织者和服务者的身份转变。

(二)国外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一般做法

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从世界范围看,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据统计,全世界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196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二合一体制,即将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称之为工业产权局或专利商标局。这其中,又有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在一起。而采取将专利、商标和版权分散管理的只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利比亚、希腊、埃塞俄比亚、埃及、文莱和中国不到10个国家。

由此可见,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总体上还是比较统一的。因为知识产权种类虽多,但各类权利之间存在同质性,尤其是作为授权性知识产权的专利和商标在行政管理上存在许多共同点。为此,许多国家都将授权性工业产权的行政管理归到同一个行政机关名下。而版权由于具有非授权性和意识形态管理的特点,因而有的国家将其单独设置管理机关。如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专利商标局负责美国国内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版权办公室则隶属于国会图书馆;日本通产省下属的特许厅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的行政管理,版权由版权局管理。而德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事务,版权由联邦司法部下面的贸易与商法部管理。

将工业产权管理和版权管理分开来的二合一模式有其一定的优势。由于专利、商标都需要资格审查和在先检索,具有同质性,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也常常联系在一起,需要联合执法,因此,将所有的工业产权活动集中在一个工业产权局管理之下,有助于管理者更有效地使用管理技能,更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并能缓解专业人员不足的现状。

除二合一体制外,有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一步统一化,将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几个领域都归到统一的部门之下。如英国贸易工业部下属的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的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受理、审批工作,并执行知识产权相关立法,遵照欧盟相关法令协调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促进及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与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十分相似的还有加拿大。加拿大的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版权、集成电路,而植物品种权由食品监督局负责。

总的来看,将知识产权管理集中在一个权威机构之下,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反观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有着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管理系统,行政管理成本高企,行政效率却很低下。

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考察,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主要可概括为如下四方面: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与评审;知识产权的信息传播与管理;提供立法建议与制定行政规章;对外谈判和国际交流等。

由此可见,国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与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职能上基本类似,但很重要的一点区别是它们并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只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解决法律问题或冲突。即使有的管理机构具有执法职能但并不涉及对侵权的查处,而在我国侵权查处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由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设置与职能上存在明显不足,为切实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绩效,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着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原则,适当精简管理机构,整合行政职能,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应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这里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归于一个部门统一领导下的三合一模式,在该部门之下再按各种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设分支机构;另一种方案是采用二合一模式,将专

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授权性权利集中在一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而将版权归到另一行政管理部门,在这两者之上再设立一个协调机构。从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高效实施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协调高效运转的角度出发,采取三合一模式在国务院直属机构中设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领导机构――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在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之下再分设两个司――著作权司(或称版权司)和工业产权司的方法较为可取。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将绝大部分知识产权置于同一屋檐下,有助于协调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管理,整合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优化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配置,同时也有助于贯彻执行TRIPs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一旦发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能对敏感问题做出迅速反应,妥善解决问题。在统一的领导下,行政机构内部还应进一步进行科学合理的横向分工,以适应不同职能的需要。但是在划分横向部门的时候,应避免分工过细,以免造成部门林立、效率低下。

其次,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将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虽然各国都有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但是各国通行的是由专门的行政机关保护,比如海关。而我国是由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去执法,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客体种类的增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核等行政管理工作将日益加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职能主要立足于知识产权的审核登记、政策制定、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咨询、公共服务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工作中。将行政执法的职能剥离出去,减少执法耗散,使其职能专业化,有利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集中精力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特别是在网络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更应大力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环境。譬如,可以构建知识产权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把一些常规性、程序性、同质化程度较高的服务项目在网上开展实施,实行网络申请与网络缴费,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各类知识产权网络公报,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为申请人进行权利申请、文献检索、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提供便利条件。这些服务性措施对于节约资源,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十分有利。

第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并适时调整行政执法内容。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工业产权的专业性极强,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基本上难以妥善解决纠纷。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中专业人士缺口较大,反馈到执法上,各地区的执法标准与认识差别很大,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支专业过硬的、对知识产权制度设置与内涵把握精准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只有成立这样一支队伍,才能做到相同案件相同的处理,避免由于行政执法的错误而造成不公平竞争状况。因此,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分离,并非是要取消行政执法,而是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实行执法权的集中化配置。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不但不会削弱已有的行政执法,而且可以大大强化行政专业执法。”

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我们不妨将原来分散在不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的执法人员和装备整合起来,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划归到知识产权局的框架下,由其统一领导,主要查处那些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正常秩序的,具有明显违法特征的行为。但是作为例外情况,针对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当继续由海关负责。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篇2

在知识产权应用管理中,转让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已为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主体重视。知识产权转让是无形财产交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在无形财产交易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化,知识产权转让在知识产权应用管理中的重要性就越加明显了。 什么是知识产权转让?我认为,所谓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说的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合同转让,不包括因继承、继受等方式的转让。由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形式,所以,按照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知识产权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四种形式;从知识产权的具体权能来看,知识产权转让包括所有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转让。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确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转让规范;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实践中,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活跃,从而使知识产权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了转让收益。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来说,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从而增强企业经营效益。我想通过本文对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及价值作点浅薄分析。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我想先结合它的含义来探讨一下其法律特征。作为知识产权应用的一种重要形式,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观察其特征,比如可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也可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我认为,知识产权转让具有下列特征: (一)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让方与受让方。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的主体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出让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权利人。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获得法律认可、成为一种有效转让行为的前提就是,出让人必须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这也是判断出让人是否有转让权(处分权)的重要法律标志。另一方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或者受让方,即与出让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愿意受让知识产权的人。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例如,《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所谓”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当然,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因为按照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专利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知识产权转让通常是一种有偿行为。知识产权转让行为,可以是无偿性的,也可以是有偿性的。无偿知识产权转让,即出让人不以获取对价为目的,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知识产权应用实践中,无偿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形也为数不少。据《长沙晚报》报道,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退休教授、81岁高龄的邹蕤宾花5年时间发明了保温焖包,并于2009年获得国家专利。2009年8月12日,邹老表示愿意将该专利无偿转让给单位或个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保温焖包,为国家节省能源。本案例中的无偿转让,主要是出于社会公益考虑;还有一种无偿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出于鼓励创业的考虑,例如,据《经济日报》报道,在2009年5月底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推出的12个创业项目中,首次推出了两个零投资创业项目和一个无偿转让的专利项目。然而,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中,大部分知识产权转让都是有偿转让。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财产价值,这是知识产权转让有偿性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来看,通过转让知识产权获取转让利益,是知识产权转让的重要目的。因此,知识产权转让通常来说是一种有偿行为。例如,著作权转让,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一种行为。 (三)知识产权转让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与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转让,不是出让方与受让方随心所欲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与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框架内方可发生。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这是 由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转让管理决定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与地域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权利转移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例如,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见,知识产权转让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私法行为,它同时带有公法色彩,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在本质上又是一种权利转让合同,本质上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行为,所以又必须遵守双方当事人依法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 前文已经指出,知识产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这种以权利转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行为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这要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规则本身的性质来加以探讨。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然而,在理论界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不是本质性的,传统民法理论中认为物权的标的是有形物,但“打破或者适当打破德国人在100年前创设的这种完全封闭的物权体制,确定有体物之外的某些无形财产得成为物权之标的,完全有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权法的一种进步”。我认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传统物权中标的有形性之区别并不影响二者在交易上的私法性。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尽管是无形性的,但在权利性质上仍然是私权,私权的交易应该遵循私法规则。从现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来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则,尽管带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丝毫不能掩盖其私法属性。而在知识产权转让的实践以及纠纷处理对法律的适用来看,不仅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适用,也有合同法的适用。因此,无论从知识产权的性质,还是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规则本身的性质来看,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应该界定为私权转让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将知识产权转让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在理论上说得通,与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则相吻合,而且也有利于知识产权应用实践。在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中,过多的公法干预将会对知识产权自由贸易带来冲击,不利于知识产权在最大程度上的应用,也不利于激发权利人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反而对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是一种限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与应用管理,把知识产权转让看作一种以私权转让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利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自主转让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效率,对于知识产权创新、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实践意义。 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 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从知识产权交易与知识产权管理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认识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与意义,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提供知识产权转让的新理念,而且也为知识产权管理者重视与促进知识产权转让管理提供新思路。 (一)知识产权转让价值分析之一:以产权交易为视角。前文已经谈到,知识产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性质界定已经将知识产权转让的民事交易性凸显出来,我认为,从知识产权交易本身来看,知识产权转让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价值: 1.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应用价值,体现“物尽其用”的利用理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该定位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用以实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权利的分类规范,知识产权属于既含有人身权又含有财产权的民事权利。但本书作者认为,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尽管具有人身属性,在权利主体上还具有专有性,但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才是该种权利的本质所在,鉴于此,我认为,知识产权应该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被界定为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商品属性,有专家早在几年前就曾指出,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超过50%.可见,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从法律学的角度来 说,它具有财产属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又具有商品属性。而知识产权转让,无论是使用权的转让,还是专有权(所有权)的转让,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都能够使知识产权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用价值。与此同时,从法律上“物”的广义概念出发,知识产权又可以界定为“无形物”,“物尽其用”是物的利用理念,也是物权法所体现的一项基本价值与原则,因此,我们又可以认为,鼓励与保护知识产权转让,又可以体现出“物尽其用”的物的利用理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该定位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用以实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2.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无形资产转让收益,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不仅可以体现,而且出让方可以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取得转让受益。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将一定期限内的垄断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能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还能获得超额的财产收益。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知识产权意识比过去明显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高校等单位愿意在知识产权方面增加科研投入,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趋势,也主要是看重了知识产权转让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同时,在工业经济与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竞争则主要为经济竞争与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将会成为知识经济与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又可以促进相互借鉴,从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显然,这也是知识产权转让的一项自然价值。知识产权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甚至国家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它们的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已经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转让机制。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也应该注重挖掘知识产权转让的潜在价值。 3.促进与知识产权业务有关的行业有序、快速发展。知识产权转让不仅可以使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利用,不仅可以给出让人与受让人带来收益,而且还可以促进与知识产权业务有关的行业有序、快速发展。因为知识产权转让涉及到转让的谈判、产权价值评估、转让合同的签定、与转让有关的信息知情、市场分析等资料的占有与掌握等方方面面内容,于是,在知识产权应用实践中,各类与知识产权上述业务有关部门的机构应运而生。例如,知识产权机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等,这些行业与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转让实践的发展;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又离不开这些、评估、中介结构。可以说,两者是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活跃的知识产权贸易——尤其是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这些机构的发展带来商机,从而形成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发展链条,达到良性循环的“共赢”局面。 4.活跃知识产权贸易市场,优化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环境。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贸易。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可见,作为产权贸易的一种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转让是知识产权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转让的频率与效用如何,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活跃程度;知识产权转让的秩序与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交易环境的优劣。 (二)知识产权转让价值分析之二:以转让管理为视角。知识产权转让尽管是一种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来看,却也同时包含诸多约束因素,这些约束规则能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关键靠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因此,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就不能不考虑到知识产权转让管理的角度。之所以需要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为了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知识产权管理就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转让,以什么样的思路去管理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不仅关系到管理行为本身的评估,也牵涉到知识 产权转让交易规则的运行。我认为,从广义的管理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也包括知识产权内部管理。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分析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单位内部管理机构提供一种新的管理思路。 1.更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观念,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能力。根据前文的观点,知识产权转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私法性。因此,知识产权出让人的转让权也是一种私权性质的权能,知识产权的转让合同也是一种私法性质的民事契约(合同)。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也是一个必须要意识到的理念。可以说,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是一个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赋予出让方与受让方更多的交易自由空间,可以提高知识产权转让的效率,进而活跃以知识产权转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因此,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中,就不应有过多的行政干预色彩。从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角度来分析,政府在市场运行中,应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而不能事必躬亲,干预过多。知识产权市场也是如此,政府的选择应该是更多地鼓励知识产权创新、转让,而不是更多地去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既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也具有比较专业的法律性。同理,知识产权转让工作也包含诸多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细节。于是,知识产权转让行政管理的着眼点应放于法治化管理上来。因此,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过程中,必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尤其是针对知识产权转让的相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当前,知识产权表现形式的创新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转让的交易实践越来越频繁而又复杂,所以,知识产权转让不仅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更新观念,而且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能力的提高。 2.理顺企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思路,健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与本单位的经营战略、科研活动等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毕竟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因此,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科技管理、生产管理等经营活动密切结合起来,让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同时,也让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带动企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 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从属性,就应该在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工作中,理顺并贯彻这一思路,包括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中,同样面临着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我认为,各企事业单位应该确立这样一个思路:知识产权转让管理要与本单位经营发展战略有机组合的工作思路。也应该健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与此同时,要将这一思路贯彻落实,就应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机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毕竟,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广泛性、复杂性、渗透性等特征,管理手段也具有多样性。因此,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越来越活跃、复杂化的今天,企事业单位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发展目标、条件进行优势分析,包括专门机构的设置、专门人员的配备与培训等,切实建立起一套包括转让管理在内的知识产权应用管理长效机制。 [注释] 尹田:《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蒋坡:《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核心目标》,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据2009年2月2日《上海商报》报道,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是2009年12月份刚刚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准备转让“水仙”商标的。信息后,很快征得了两个意向受让人。轻工业研究所决定通过联交所场内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经过21轮的报价,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水仙”商标,最终以20.5万元的价格成功转让,成交价比挂牌价溢价了64%.这一商标的成功转让,也是上海联交所在2009年利用电子竞价方式处置比较成功的一个知识产权案例。 李绍章:《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新探》,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李顺德:《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载《人民日报》,2009年5月22日。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篇3

[论文摘要)(现代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是一部具有时代感和开拓创新内容的学术论著,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时代背景、内涵及价值等,以并创性的研究视角有机融合了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拓展了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和管理杆学研究的新领域。此外,还系统地构建了现代知识产权餐理的内客体系。所以说,该书不仅在理论上意味深长,而且具有较高的实践应用价值。

在信息化浪潮来势汹汹、知识经济已出露端倪的当代,信息尤其是创新性智力成果,无论是在世界范围还是在我国,都已日益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主要推动力量,其他资源的比较地位则呈下降趋势。相应地,围绕着信息尤其是创新性智力成果的利益冲突就愈发激烈和复杂,以创新性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它不仅成为社会法律生活中的重点,也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重点和焦点。知识产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社会甚至文化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它不仅仅只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制度、一种技术制度,还是一种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则是知识产权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化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全方位影响与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社会信息化、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我国加人wto、国际化贸易活动等,都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现实的迫切需求。

知识产权从产生到消亡历经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权利消失几个环节,每个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其中知识产权管理最为重要。在整个知识产权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起着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国家、地区层面,还是企事业单位层面均是如此。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才能得以实现。可见,知识产权管理在知识产权整个运行过程中占有不可小觑的地位。由马海群教授等编著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出版社,2009年7月)是一部与时俱进、具有时代感的学术专著,应时代要求而产生,内容新颖,较其他同类专著更具创新性。书中,作者在继承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系统地论述了知识产权管理理论,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需求和知识经济社会要求,以敏锐的思维和独特的视角,具体论述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在读者面前呈现出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领域的一个崭新的成果—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书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和开拓性、论述的系统完整性、业务指导上的实用性等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1开创性的研究视角,有机融合了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

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也有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物,其业务领域也必将随着知识与技术创新的进程而不断拓展。且在知识经济时代,围绕知识与创新过程,将不同视角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日益迫切,由此产生的必然结果之一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集成性增强。马海群教授开创性地颠覆了知识产权的传统研究视角,将法学、经济学、政策学、工程技术、管理学等学科有机地融合在一起,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管理,萌发了知识产权管理新的研究领域,即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并开创性地界定了这些领域所涉及的概念,利用相关理论阐述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令人心悦诚服。

该书不仅将其他学科理论进行了有机融合,且拓宽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的领域,马海群教授在这方面所做的研究和大胆尝试具有开拓性,弥补了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领域的多项空白。同时,该书在研究内容方面又极富创新性,具体体现在:(1)该书新颖性地借鉴了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用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问题。如在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文化管理等章节都有借鉴国外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并对改进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现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具体地说,作者借鉴国外先进的商标信息管理系统,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信息管理系统等;(2)紧跟时展的步伐,积极吸纳国家政策文件的思想,使研究内容富有时代气息,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如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第7条措施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该书正契合国家政策的需求,在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一章中专门探讨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政策与措施,这对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壮大和培养具有深刻的指导作用;(3)突破已有研究成果和固有思维模式的限制,开拓性地开展相关研究。如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政策的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中统摄性政策,很多研究者都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政策管理领域内,而该书作者为突显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突破固有思维模式的限制,另辟蹊径地将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单独论述。又比如,在论述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这一章节时,作者并没有被局限在技术措施的框架内,一味地单纯强调如何改进和加强技术措施来完善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相反的是,作者联系行政、法律等手段一起加强技术措施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跨领域的研究势必会对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起到更佳的效果;(4)有机融合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很多新的概念和理论。如在无缝嫁接了政策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内涵、本质特征和功能。又比如,融合了信息管理这门学科的相关知识,提出了并不被人们所熟悉的知识产权信息这一集合概念,并对现有资料进行充分挖掘,形成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这一领域,这是该书作者的独创,作者以集成思想提出并论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信息概念,重点研究知识产权信息特征与功能。由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这部分内容是作者最重要的创新点,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专门分析。

在书中,作者做了大量的交叉研究,其意义在于:首先,知识产权管理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为知识经济所需的知识进人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学建设也是一种补充和丰富;知识产权政策,是发挥知识产权作用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在于创新,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注人了新的文化;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成为法律保护、制度保护、经济驱动之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技术管理,有利于推动技术保护进人法律保护框架;作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将促进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其次,从分支学科建设的角度,丰富和完善了管理科学学科研究内容和学科体系结构,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等分支研究领域角度,对管理科学研究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因此说,现代知识产权管理是管理科学研究分化发展的一种重要体现及新兴研究领域,这种研究及其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启发人们思考管理科学其他新的研究领域,为人们研究管理科学其他分支学科提供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研究方式和思维模式。

2开创性地提出知识产权信息理论

马海群教授将信息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了有机结合后,提出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这一创新性概念,国内尚未有其他学者提出这一概念,属于作者独创性研究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信息是指表征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信息,这种属性既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作为整体的属性,又包括知识产权内各种具体智力成果权的属性,同时,知识产权信息又是表征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内含的信息,它包括专利信息、商标信息、版权信息、技术合同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业务的竞争信息等等。广义的知识产权信息则是表现知识产权存在状态的信息,除表征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外,一切围绕知识产权发生、发展、变化的信息,如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演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运行状态、知识产权法律活动、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声明、知识产权利益主体等,都可被看作是知识产权信息。并认为知识产权信息的本质是知识产权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表征,知识产权信息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属性之一,是显示知识产权存在的一种属性,知识产权信息又是人们认识和利用知识产权的中介。知识产权信息除具有信息的一般特征,如普遍性与寄载性等外,还具有自身独特属性:一是法律规定性,即知识产权信息是依据法律而存在的,法律规定着知识产权信息的种类、范围、数量、时效等。二是特殊时效性,即广义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内含信息具有一般信息的时效性,而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却具有特殊时效性。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限性特征,决定了权利信息的这种特殊时效性,当知识产权失去法律效力后,知识产权权利信息随之消亡。

书中不仅阐述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的概念,并对知识产权信息的特征、内涵、功能进行了深人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已成为人们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法律规范及文学艺术创作等社会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信息,具有独特的显著特性,如①既是文献信息,又是非文献信。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信息以法律规定为载体,但又可借助文献载体之外的其他载体来表达、传播与利用,完全脱离原载体,故既是文献信息又不是文献信息。②既是静态信息,又是动态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以静态的形式存在于各种知识产权文献之中,但是在更多情况下,以动态的形式存在于知识产权相关活动之中。③多为公开化信息。智力成果公开是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定条件之一,另外,国家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促进智力成果公开,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④信息量大、内容广泛而独特。信息量大是因人类的智力成果涉及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独特是因知识产权将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许可而开发、采用、转让知识产权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结构完整而又清晰、系统地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

现代知识产权管理内容体系划分的既有条理又清晰,各章节间表现出很强的逻辑性和完整性。从研究角度看,论证充分而又精辟入微,不仅有宏观论述,如介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时代背景,分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构成及价值等;又有微观分析,如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不同类型主体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管理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分布与收集、组织与传播、检索等不同运作环节的管理等。在研究对象方面,知识产权管理主要研究的是知识产权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过程中的各方面关系及协调方法。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看,该书主要集中在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外主要国家、我国及其企事业单位等这几种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内容的阐述和分析;从知识产权管理的客体看,该书是针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管理这几种客体来研究各知识产权管理的分支领域的。

现代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法律、政策、文化、行政、经济、技术、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这些知识涉及的学科众多,内容繁杂分散,研究内容的跨度和把握的难度都极大,为此作者进行了充分的调研,从一系列分散的、混沌的侧面出发,通过分析与论证知识产权管理学的基本定位、知识产权管理学的范围和研究对象,认为将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为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更具有说明力,因为不论是国家或政府还是企业乃至全社会,都面临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历史课题和使命。沿着上述思路,最后系统地构建了一个相对较为完整而又清晰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体系,从9个方面构建并拓展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制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九大模块。并由此构建该书体系,同时也作为该书作者对知识产权管理内涵及知识产权管理学科内容体系的一种新认识。作者所构建的这一理论体系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体现出管理科学体系的分化演变,这是符合现代学科发展既综合又分化的基本方向和发展趋势的。

4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理论与实践是一对孪生姊妹,理论的价值体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作者的研究建立在大量实践调查基础上,比如,选取世界组织的文献和国外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网站研究国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管理现状,对国外知识产权信息网站进行调研并配以截图研究知识产权专门搜索引擎模型的技术思路,比较分析国外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现状,用以研究改善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措施等。作者通过对知识产权网站的实地考察与分析,来揭示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作者还结合了很多国内外的案例开展研究,不仅较具有说理性、让人容易信服,而且能够展示现实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和方案。比如,2005年我国暴发的dvd行业的退潮,union beheer b. v.公司等依据“337条款”我国强化木地板生产和销售行业等,这就形象地展示了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启示我们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警醒我们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该及早策划出一些预案。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篇4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对策

知识产权是依法由国家特定的机关,对个人或企业的发明创造进行可识别性标记的方法,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企业间的竞争趋于白热化,以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的管理逐步成为各企业重视的关键内容之一。虽然各个企业都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也积极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予以完善,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在企业现有的资源和经济条件下,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成为各个企业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机制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较晚,相对来说法律法规及相关机制的建设还不完善,有关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过程中。另外,现有的有关企业知识产权的《专利法》、《商标法》等立法较为分散、杂乱,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一些不足逐渐暴露,例如专利审批期限时间过长,审批费用过高等。

(二)知识产权重视度不高,相关投入不足。目前,大多数企业的领导管理层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能够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而对于知识产权这种隐含在有形产品和无形市场中的不能直接产生量化效益的无形资产,缺乏足够的重视,加上部分领导管理者及生产者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另外,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足够重视,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上投入的过少,包括资金、人力等各个方面,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相关设施建设不完善;专业人员配置不合理等,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成效不大,存在着流失的风险,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监管与执法力度薄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监管与执法力度薄弱,在其日常的工作中,缺乏对知识产权严重侵权犯罪行为的防止措施和指控。加上部分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的限制,无法对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甚至有的职能部门存在工作作风问题,存在“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办事效率和效果低下,使企业无法信任相关的管理机构,在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无法利用合法途径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四)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匮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集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为一体地综合运用的管理工作,需要管理人员具备综合的专业知识才能够胜任。但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来看,我国的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匮乏,无法满足现代化企业的发展需求。虽然专利工作人员不断增加,但是能够有机结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的专业人才偏少。有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是由缺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其他管理岗位的人员兼任,由于非专职人员,其主动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的积极性和动力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成效偏低。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法律体系。首先,国家层面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的领导协调作用,强化宏观管理,建立具有权威性、高效性、统一性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制定合理的政策。其次,建立与企业直接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建立直接沟通渠道有利于企业与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对重大知识产权事件作出反应,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成效。同时建立预警机制,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有效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诸多方面,其管理分别属于工商、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为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成效,可以按照工业产权划分管理职能,实行专利审查授权和商标注册集中管理,加强工业产权的审理队伍的建设,并强化其行政执法力量。

(二)加强企业自主管理的水平。首先,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及有效的利用作为一个整体战略来综合考虑,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贯彻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当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其次,健全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在企业内部形成集信息收集、追踪、分析、评估、知识产权申报、管理、纠纷处理等为一体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及时有效的检索和查询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同时建立与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持联系与合作的渠道,保障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三)强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企业应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招纳、任用、管理和评价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首先,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企业可以与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建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并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培养能力和水平。其次,对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包括知识产权获得、战略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合同签订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规则与实务等管理方面的知识,并构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终身学习体系,确保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应综合考虑,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效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朱虹.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6.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篇5

关键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结构

一、知识产权人才的类型

1. 知识产权人才的界定

知识产权人才的特质是由知识产权的工作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对从业者知识和技能的特殊需求共同决定的,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概念应建立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功能、职责等作出清晰判定的基础上,对从业者的专门素质提出类型和水平界定。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其理论和实践尚属开拓阶段,加上知识产权工作涉及的主体较多,对于不同主体的素质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人才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和界定。广义上,知识产权人才是指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从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或管理等相关理论与实务工作的各类人才;狭义上,知识产权人才主要是指从事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等相关理论与实务工作的专门人才。本文的研究对象属于狭义的知识产权人才范畴。

2. 知识产权人才的类型

关于知识产权人才类型的划分,目前还未形成一致的看法。纵观不同学者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分类路径。广义的分类把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纳入到知识产权人才体系之中,将之粗分为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和工作队伍两大类——其分类依据源于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2004年1月13日在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此为基础,田文英等人依据知识产权人才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又将其细分为五类,即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研究人才、管理人才、实务人才[1]。狭义分类路径从知识产权研究与实务等知识产权工作实践出发对知识产权人才进行分类——该分类路径以北京大学郑胜利教授的观点代表。他也把知识产权人才分为五类,即从事知识产权公共管理事务的业务人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人员、社会从事知识产权中介或服务的专业人员、大学中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教师和研究所(中心)中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研究人员[2]。

显然,广义分类路径比狭义分类路径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有利于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全方位认识与把握,但缺陷是由于过于宽泛的外延淡化了知识产权人才的个异性特质,不能凸显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和特点。狭义分类路径关注于知识产权工作本身,强调从知识产权工作性质或职责分工的视角对知识产权人才进行分类。这种分类路径有利于突出知识产权人才特质,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教育与培养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

关于知识产权人才知识结构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人才是法律人才的一种还是不同于传统法律人才的新型专门人才;二是不同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总体是相似的还是存在类型差异。实际上,从知识产权工作的性质看,知识产权工作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创造、管理、应用也同样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不能涵盖知识产权人才的全部;另外,不同知识产权人才的工作性质差异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存在类型上的差异。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1. 一般结构

宏观上,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是指各类知识产权人才都应掌握的专门知识,可以称之为一般知识结构。这类知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是指从事特定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具备的、对工作效果产生直接影响的专门知识;基础知识是指对有效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发挥基础和铺垫作用的各类知识;相关知识是指对所从事的特定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积极影响的背景知识。

2. 分类结构

显然,不同知识产权人才由于其从事的知识产权工作的性质差异,虽然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但这三类知识的类别、掌握程度和侧重存在差异。

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包括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中的领导干部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其必备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基础知识主要是指管理学和经济学知识,其中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应重点掌握公共管理学和政治经济学类专门知识,企业和中介机构管理人才应重点掌握企业管理和经济管理类专门知识;相关知识主要是指此类人才应具备一定自然科学的背景知识。

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包括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知识产权律师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其必备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深厚的知识产权法学知识;基础知识主要是指广博的一般法学知识(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知识);相关知识主要是指经济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业务人才。包括政府部门从事知识产权公共管理事务的业务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人员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业务人员在内的知识产权业务人才,其必备的专业知识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基础知识主要是指管理学和经济学一般知识;相关知识是指此类人才应具备一定自然科学的背景知识。

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主要是指大专院校、研究或培训机构中从事知识产权教学或研究的工作人员。众所周知,这类人才通常以团队的形式存在于高校、研究所或社会培训机构中,他们通常对于知识产权各类知识(包括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都有所涉及,但精于某些特定方向或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因此这类人才的知识结构难以像其他知识产权人才那样进行作出明确划分。一般而言,他们的专业知识往往精于知识产权规划、保护、运用、管理、人才培养、中介服务等某些专门领域,甚至主要是集中于某个领域中的某些特定方向;对于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而言,其基础知识是指对他们教学和研究的专长起直接支撑作用的其他知识产权知识或法学知识;相关知识则是对教学和研究的专长起间接支撑作用的其他知识。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

知识产权人才存在类型上的差异,社会对各类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的层次也不尽相同,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不可能仅靠某种单一的模式来实现,而是需要多种社会力量相结合,多种培养模式相互补充,才能够较快满足社会对此类人才的迫切需求。

1. 机构设置

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主要集中在高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商标法》、《专利法》的颁布,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1993年北京大学成立我国首家知识产权学院,此后,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学院(系)或设置相应的专业、中心、基地等[3]。据统计,目前已有近40所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学院(系)或研究中心(基地),覆盖了全国大部分省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在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中迅速发展并壮大起来。近两年来,在上海、广州、北京等一些大型城市中还出现了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工作。这些机构虽然还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主流力量,但由于其运行机制灵活,善于整合师资力量,紧跟市场需求,因而受到欢迎并表现出较大的发展潜力。

尽管经历近20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仅从知识产权的机构设置上看,知识产权学院(系)或研究中心(基地)是在各高校法学院(系)或专业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学院并未从法学院中真正独立出来。这样的机构设置培养出来的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或者说这种知识产权人才的专长主要是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难于胜任知识产权管理或业务工作。另一方面,由于新近创建的一大批知识产权学院(系)或研究中心(基地)起步较晚,基本沿袭了高校封闭式传统办学模式,还未能同地方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本区域重要企事业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缺乏稳定的实习、实践和研究基地,致使人才培养同社会需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机构设置十分迫切,这种体制上的再设计是使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迈向通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创新性与实务性相结合的基础和前提。

目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机构设置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变革和完善:首先,形成以高等院校为主、社会办学力量为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制。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学院(系)或研究中心(基地)重点办好学历教育,兼顾普及教育,并可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点进行一定的非学历教育;社会培训机构主要从事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其次,高等院校以法学院(系)为基础创办的知识产权学院(系)要形成同管理类学院和理工类学院联办知识产权教育的格局,为突破以法学为单一主干的人才培养模式确立体制基础,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整合达成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转换。实际上,在美国,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除了一部分设置在法学院,还有一部分就直接设置在管理学院和工学院[4],说明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不能仅由传统的法学院独立完成。第三,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学院(系)要尽快形成开放办学的整体格局。高校必须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人才的复合型、实务型特征,在完善和加强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同时,突出抓好实验、实践以及实务教学环节,建立起与所在区域重点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赢机制,设置足够的教学研究、实习实践基地等,加强办学的开放性。第四,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加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工作。对于知识产权社会办学机构一方面要在政策、资金和人员上给予适当支持;另一方面要在资质认证、培训质量、软硬件配备等方面进行必要规制,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 专业设置

知识产权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这一点是学界的共识,但是这类人才究竟属于法学大类还是属于某种新兴交叉学科,抑或是属于法学、管理学或工学的一个新兴学科分支,这在学术界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目前主流观点强调其法学性质,将其列为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例如北京大学陈美章和郑胜利教授都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知识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培养能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专门人才[5]。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应有一定的理工科背景,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并掌握一定的工商管理和经济学知识(如无形资产评估、许可证贸易等)的法律专业人才[6]。但也有人暗示知识产权人才分属于法学和管理学,如同济大学王珍愚、单晓光等人在论及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专业设置时主张,“……大学知识产权教育的专业设置……应考虑单独设置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和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以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7]美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分布于法学院、管理学院和工学院的现实也表明,知识产权人才并非属于某种新兴学科,而是法学、管理学或工学的一个新兴学科分支。

厘清知识产权人才的学科性质对于高校知识产权专业设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1986年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将知识产权法列为法学本科专业,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开办知识产权双学士学位班以来,人才的培养层次不断提升,一些有条件的高校早已开始了硕士和博士的教育和培养,不过无论是本科还是研究生教育,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一直定位于法学专业。经历2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这种法学定位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始显露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呈现出了专业性、实务性和多样性的特点,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已不再是社会对知识产权需求的全部,知识产权管理和实务人才的需求显得日益急迫,因此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必须从专业设置上进行及时调整,实现人才培养的优化配置。

根据郑胜利等知名专家的分析和预测,我国未来10年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业务人才的需求量占知识产权人才总需求量的一半以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学专业不仅不能满足人才总量上的需求,也无法满足职业适应性需求,因此设置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十分必要。原则上,知管理专业应首先在一些较早成立知识产权学院并建有管理学一级学科或相关二级学科的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科大学中进行试点,经过3~5年的探索再逐步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应隶属于管理学院,授予管理学学位。在前期可以参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的模式采取双学位教育的方式,逐步过渡到硕士和博士学位教育。知识产权管理专业的生源主要通过两个途径选拔,一是理工科学生,二是法学或管理学学生。前者主要开设知识产权法学与实务、管理学理论与实务等课程,培养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知识产权基层管理人才和实务人才;后者主要开设知识产权法学与实务、自然科学基础和科技管理实务等课程,培养政府、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业务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基层管理人才和实务人才。考虑到学习成本和办学质量等方面的原因,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双学位教育可以在有攻读双学位意向和能力的在校本科生中进行择优选拔后采用“五年制两阶段”培养方式,即在校工科、法学或管理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在第一阶段用三年时间修满第一学位规定的主要学位课程后,再在第二阶段用两年时间修满第二学位(即管理学学位)规定的学位课程,考核合格后授予工学与管理学或法学与管理学学位。

优化知识产权专业设置必须考量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学专业还是知识产权管理专业,都需要在根据社会需求和宏观环境的改变不断凝炼专业方向和人才培养的特色。这也就是说,各办学单位一方面要有意识的形成专业方向的区位和校际差异,另一方面还要着力打造相同或相近方向的区位和校际特色或服务领域特色。通过专业方向的凝练和特色的打造,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人才培养体系。

3. 学科设置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其学科的性质、地位和归属还很不明晰。实际上,早在2004年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已经提出要“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但实际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学科定位;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但至今仍未对其学科性质和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学科设置工作仍未纳入议事日程。虽然在部分从事知识产权教育的高校中已经在硕士、博士层面展开了知识产权高级人才的培养工作,但是除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个别高校之外,没有知识产权专业硕士或博士点,有些学校只能在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经济学等学科下面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方向的学历和学位教育,各个人才培养单位普遍感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名不正、言不顺[8]。基于此,许多业内学者强烈呼吁要尽快设置知识产权学科,有学者甚至建议应将知识产权定位为一级学科,下设技术性知识产权和非技术性知识产权两个二级学科[9]。

纵观有关知识产权学科设置的各种研究和论点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未能形成独立学科的原因之一与学界对于其学科性质的认知分歧有关——知识产权究竟应归属于法学,还是分属于法学、管理学和工学,抑或是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兴学科?国内对此颇有争议,尚无定论,因此学科设置的条件尚不成熟。当然,因为存在争议而将学科设置问题搁置显然不利于人才培养,甚至会影响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但是在学科定位尚未明晰的情况下仓促设科,势必导致人才培养的方向和质量上出现偏颇;当然由于很难将其归属与某个现存学科而将其直接设置为一级学科也是一种冒进之举,有违学科建设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原则。据此看来,根据目前国内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状况,率先在法学一级学科和管理学一级学科下分别设置知识产权法学和知识产权管理两个二

级学科不失为适当选择。其理由主要是,如果仅设知识产权法学二级学科虽然有利于满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部分知识产权业务(如)人才的社会需求,但不能有效满足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从法学和管理学中分别下设知识产权相关二级学科有利于强化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人才专门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动员更多优势资源和师资力量投入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来,提升人才培养的层次、水平和质量。

当然,一个新兴学科的创建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哄而上,需要经过深入论证并逐步推进。根据目前我国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现实情况,可行的方式是先选择10所左右办学条件好的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科大学试办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二级学科,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同时参照MBA、MPA以及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选择20所左右办学条件较好的大学开展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专业学位教育,面向相关在职人员招收并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这种学历教育和专业学位教育的双重路径,不仅有利于探索和解决学科设置中的分歧和问题,也有利于较快缓解知识产权各类中高层知识产权人才短缺的局面。预计经过五年左右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学科设置难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田文英, 纪梦然. 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及其结构探析[J].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6(4): 37.

[2][6][7][8]郑胜利. 论我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教育: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思考. 中国发明与专利[J]. 2008(8):15-18.

[3][5]陈美章.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思考[J]. 知识产权, 2006(1):3,10.

[4]王珍愚, 单晓光. 略论中国大学知识产权教育的发展与完善[J]. 法学评论, 2009(4):119-124.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篇6

第一条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投诉处理

第六条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条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第十三条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十四条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三章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第十八条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四章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二十六条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第二十九条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请求人除请求制止被请求人的侵权展出行为之外,还请求制止同一被请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可以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三十二条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篇7

1 引言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掘企业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成为一个成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于中国经济市场化时间比较短,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发与运作知识产权的经验及技术都还相当薄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和对策。

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本文讨论的知识产权管理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及中介市场机构。由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

(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中国社会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法院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按分工习惯,又将此类审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管理这种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市场中,专利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发挥应有职能。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缺乏,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

(5)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中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例如,有人就错误地认为“盗版”行为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利:“在中关村,凡有真的几乎就有假的,对畅销品来说,往往假的数十倍、百倍于真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时侯只能是无可奈何。

2.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更别说一些中小企业了。北京大学的一次调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21.6%.其它地区及传统企业的情况就更严重了。②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据调查,中国有70%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小型企业没有专利申请。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专利八大部类中,国外来华申请发明专利已有五个部类,超过半数,而我国为数不多的专利申请中,技术含量和水平远不及外国专利,更谈不上向国外申请专利,有意识地建立专利网和专利壁垒来保护这些成果。“863”计划仅20%的成果申请了专利,多数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布于众,有些成果是国外还没有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为没有申请专利而拱手让人了,申请的专利和论文的比例大致是1:80.③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运作。例如,我国的上市公司年报摘要的报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具体构成的公司从1995年~1998年在逐年增加,但1999年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比例突然下降。1999年我国共有上市公司424家,披露无形资产的仅有173家,而披露的无形资产构成主体是知识产权。研究发现不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贡献要小于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同时市场对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无形资产的定价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这说明我国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对吸引投资的巨大作用。

2.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

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1996年5月,中国专利局对7省市的调查发现,每个大中型企业每年科研成果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寥寥无几。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没有专利战略,就不能保证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及其策略和产业化顺利进行。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2.4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然而,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许多企业商标档案的管理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而没有专门的商标档案制度和对商标的申请、印制、保管及续展进行规定。

2.5 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

1999年,我国拥有专利工作者约一万余人,平均每13万人中才有一名懂专利的人员。国内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3 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落后固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如我国实行市场化经济的时间短,企业的精力大部分集中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法顾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来自全世界企业的激烈竞争,我们不能仅拿这些作为借口,必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才能做出正确的对策。前述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3.1 企业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例如,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等。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国的企业却不大重视呢?原因之一是过去体制的惯性影响。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等方式处理。原因之二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我们可把企业的行为变迁分为两种: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行为主体受巨大利益的诱导而产生的自发性行为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制定法律规章,强制企业发生行为改变。一方面,诱导行为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为这要受行为主体现有知识与经验、认识能力和学习能力等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取得的收益,导致企业缺少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又延长了企业行为的变迁过程。所以,要解决我国企业目前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政府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强制企业的行为发生变迁,这样可大大缩短这一过程。原因之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供给不足。人才匮乏既是存在的问题,又是企业某些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很少,这导致企业可能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或者认识到了,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人员而不知如何着手采取行动。例如,我国很多企业认识到商标的巨大经济效应,只单纯花费巨资做广告,但由于商标的价值内涵及商标的许可运作知识缺乏,反而导致短期行为,产生不良后果。

3.2 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面的分析表明,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人们不仅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相反,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那么,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缺陷的原因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制度的形成进行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路径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在获利机会的诱导下利益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其变迁是缓慢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可由政府直接颁布法令实现。而且,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因为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也是我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环境则主要是强制性变迁,依靠政府颁布的法令。然而我国政府过去阶段的任务重心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机构改革有些滞后,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效率低下,执法不力降低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我国企业当前正面临着加入WTO带来的激烈国际市场竞争,依靠缓慢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必须通过政府完善知识产权法令,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的强制性变迁。

4 政策建议及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4.1 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企业竞业禁止规定等。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在初期,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选择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建立远程可视审查会晤系统,方便和加速专利审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4.2 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第一,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并与企业业务战略和技术创新工作紧密相结合。所谓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就是针对企业知识产权形成、保护、发展和价值运作而制定的长远的战略性规划。不仅要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创造更大利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员,并受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这一部门的职能是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负责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等。第三,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

知识产权管理方法篇8

【摘  要  题】信息法学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1]。此外,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尤其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运行控制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正成为新的重要视角。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正是试图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化发展及其对社会环境要素的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米尔-伊德里斯来华访问时,提出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界面临着七种挑战,它们是:知识产权信息的强化教育工作,知识产权的教育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工作,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发明商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工作,调整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战略工作,以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工作。可见从整体来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可以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事业及业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我们以下就试图从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内在需求与现实推动。

1 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要求

根据有关专家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五个构成要素[2]:(1)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2)作为鼓励知识生产与创新的激励因素的权利;(3)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和保障权利而设计的规则;(4)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保证规则有效运行的机制;(5)该制度影响的利益团体的行动。虽然在字面上我们找不到信息管理的字样,但事实上每个构成要素中均蕴涵着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因素。从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看,必然包含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传播、合理配置尤其是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从知识产权权利看,禁止知识产权信息的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的商业化利用等,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规则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规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实现、权利保障的有效形式;从机制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团体的行动看,围绕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信息管理活动,是各种利益团体的一种基本行为。

此外,为衡量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有效程度,美国技术评价办公室曾提出了一个对该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的框架,其中的一级指标包括:达成目标的有效性;取得目标的效率;可实施性;制度的健全性;作为政策工具的精确性;与国际及国家其他系统的兼容性[3]。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结果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等,起着重要的协助与支撑作用。

2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发展

因特网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信息交流模式,但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网络活动必需遵循的一个原则,因为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传输的内容是一连串的文字、图形、声音、影像、计算机程序等作品,互联网的网页间闪烁着的是各种商标或其他标识,网络传输所依赖的技术有可能涉及到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网络域名则更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有关。然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因技术手段的变化、载体形态的不同等而呈现出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必将影响到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与服务活动。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的新领域、新事物,其中包括: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作品、向公众传播权、网络链接权的保护、域名与商标冲突、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网络域名注册市场服务的不正当竞争、涉及网络假冒及虚假宣传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与网络技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作品保护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4]。这些新的保护客体及业务领域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变化。

从知识产权法律特性来看,根据郑成思先生的分析[5],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而更多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许多的国家及地区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此外,同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具有以下显著特性,一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动态扩张。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经济的快速演变,导致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日益多样化,推动着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断动态扩张。二是更为隐蔽的无形性。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但由于固化载体的存在而使知识产权活动显得直观易察;而在网络的虚拟空间,知识产权甚至连固化的载体形式都失去了,其无形性更加隐蔽,从而导致涉及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活动难以认定和监测,增大了知识产权问题的难度。基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我们可以考察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首先,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日益升级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担当更多的重任,如各种知识产权信息的准确收集、合理组织、快速传播、充分交流。其次,网络知识产权权利的加强及保护客体的不断扩张,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内容向纵深方向发展,如因网络而产生的域名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再者,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弱化,有利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更方便地跨越地域限制,业务范围更多地从国内转向国际。因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推动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业务的拓展、深化。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也成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一种重要理论基础。

3 知识产权法制的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推动作用

正如以上我们谈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而产生和不断演变的,当今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与飞速发展,必然对相应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和调整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调整和修改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和深化,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每次修改与完善,都会增加或删除一些内容或程序步骤,引起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类型、内容、范围等诸多方面的变化,进而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如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便不断地对其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自1959年至今,已先后对专利法进行6次修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则更为频繁,1990年至1997年,先后修改了11次。其中在1985年和1986年,日本通过对著作权法两次修改,明确了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进行保护;1992年修改著作权法,创立了向权利者支付补偿金的制度,规定使用数字化的复制机器进行的私自录音、录像,应该向作者和链接权人支付补偿金。又如,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在2001年7月和10月分别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调整,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具时代性和国际性。及时地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制度变化信息进行科学管理并扩大宣传,才能使修改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达到预期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修改,也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快速、方便、新颖、有效等方面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以使其能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同步与协调发展。

4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需求

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从申请到保护都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尚未能有效地融合一体;其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差,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特性与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发挥;其三,知识产权管理有待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主要是以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的制订、知识产权日常业务的规范来体现的,而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本身还没有真正成为科技进步与企业成长环节中的重要构成要素。鉴于这种情况,在“十五”期间我国将从五方面调整知识产权政策:(1)进一步完善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2)加快建立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的良性机制,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指标之一;(3)加快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促进高科技发展;(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5)加强国际领域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6]。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作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促进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设定为自身的工作重点和推动社会各要素发展的主要入手点。根据上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国家科技部于2000年3月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一,为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必须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为此,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其二,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为此,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效用,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研究,掌握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并将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

从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实践看,目前我国企业对专利信息的利用较多地停留在科研开发过程中对技术信息的利用,而如何从专利战略竞争角度挖掘市场竞争情报并采取对策等深度开发方面尚未能普遍开展。我国已经加入WTO,企业将面对国际化竞争,互联网则使得信息传播更加迅捷和全球化,因此我国企业迫切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和平台,从专利信息入手,更全面更迅速地获取国际国内竞争对手的技术信息、市场竞争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状况信息。2000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一系列考核企业专利状况的标准,该《办法》的第三章为“专利信息利用”,强调了企业专利管理及技术创新中专利信息利用的重要性。如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大中型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专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缺乏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可依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与专利信息网络利用专利信息。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要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出对策。第二十条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利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本地区中国专利信息网站。鼓励和支持社会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因而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是知识产权管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与重要手段。尽管我国有关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及企业商标信息开发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待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但从现有制度可以看出,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对于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企业乃至整个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5 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

随着当前信息高速公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的共享与交流步伐加速、科学技术创新的周期缩短,因而要求与之配套的社会制度实现技术与管理的信息化,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根据人们所归纳并认可的信息化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化指标包括: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和产业、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政策法规及标准。知识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的完善,既涉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业务运行,又涉及到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应用,必然要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应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建设与开发、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的有效运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人才等手段;这些手段则既是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标志,又构成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主要环节,因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水平是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例如日本株氏会社INAX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其中第六章为“知识产权情报管理”,包括“定义,知识产权情报的收集、利用,专利公报的提供”等[7],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在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关键地位。就目前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点看来,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化”资源,即借助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手段实现知识产权文献、数据、资料的数字化、数据库化;二是“化”业务,即在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管理、知识产权贸易管理等各项业务中,大力开发、应用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软件与系统;三是“化”人,即培养与造就一大批熟悉网络技术的知识产权信息组织、信息加工、信息检索等信息管理专家,并在各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中普及知识产权信息获取与检索知识及技能。世界信息系统大师、美国学者詹姆斯-马丁博士提出了一系列的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化”信息的工程化方法,即信息工程方法[8]。其思想主要包括:第一,要围绕核心业务作好战略数据规划;第二,建立主题数据库;第三,开发并应用独特的软件系统。这种信息工程方法对于我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

2 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38

3 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50

4 蒋志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http://www.chinaiprlaw.com/fgrt/fgrt36.htm

5 郑成思.知识经济、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http://www.cnnic.com.cn/news/59.shtml

6 方祥生.中国将从五方面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光明日报,2001(8):15~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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