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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资产;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7-0363-01
0 引言
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专利资产评估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其技术性、理论性、政策性以及时间性相对较强,其学术研究范围涵盖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计算机科学等多门学科,其应用领域涵盖了工农业与服务业等众多产业。因此,通过对知识产权交易时专利资产评估研究的现状进行把握,并根据实践过程中的组织与计划、协调、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评估方法的选择和鉴别、评估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评估制度的激励与控制等等评估功能间的相互组合、实现,如此可完成专利资产的交易、完善专利资产的评估理论、加强专利资产配置效率等。
1 专利资产评估方法
1.1 收益现值法
专利资产评估过程中,收益现值法的本质其实是折现,就是计算专利资产带给组织的全部预期收益的现值,并据此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初步确定,用过如下评估公式进行:P=∑[Ri/(1+r)i](n=1,…,i)。其中,P代表专利权的重置成本,Ri代表每年新增的净收益,r 代表折现率,n代表专利权的有效年限,i 代表年度序号。
1.2 市场价值法
部分资产评估专家认为,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可以采用2种以市场为依据的措施,包括:可比使用费率法以及可比市场价值法。对于市场价值法来说,若想运用,所交易资产的市场一定要较为活跃,具备一定的可比较的对象。部分专家认为,市场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应用,首先要保证资产交易市场充分活跃、公平,可以收集到参照物的所有资料,但是由于专利自身具备的特性,还有专利管理制度所形成的约束,仅就目前形势来看,专利资产交易市场还不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因此,需要结合市场价值法以及其他方法。但随专利资产交易日趋活跃,还有交易的手段、交易方式等等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可比较问题。
1.3 成本法
基于替代经济原则,形成了成本法。即对于成本法的处理方式包括两种:重置成本以及历史成本。重置成本指在现实条件下,对某项专利进行重新购置或者是申请相同的专利所耗费的成本;历史成本法的核心之处是找出开发某项专利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选择历史成本法相对比较简单,只需查阅专利创造时的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资料便可达成目的;但是选择重置成本法,便要对购置、创造两种不同的情形进行考虑。(1)对完全购置情形进行考虑,P=C+a∑Ri/(1+r)i(1+r)i](n=1,…,i)。其中,P 代表专利权重置成本,C 代表专利的外购成本,a 代表专利资产的贡献率,Ri为代表每年新增加净收益,r 代表折现率,n代表专利权的有效年限,i 代表年度序号;(2)对完全创造情形进行考虑,P=(C+B1)(1-B3)/(1-B2)+ a∑Ri/(1+r)i。其中,P 代表专利权重置成本,C代表研发专利所耗费的物化劳动,a代表研发专利耗费的活劳动,B1代表研究专利人员创造性劳动的倍加系数,B2代表研发专利的平均风险系数,B3代表专利权价值损失率,Ri代表专利权每年的新增净收益,n 代表专利权的有效年限,i代表年度序号。由于发明专利具有明显的“唯一性”,自行创造的难度较大,可购置的参照对象也无法找到。所以,在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分析过程中,完全购置以及完全创造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理论假设,需要有机结合完全购置与完全创造的评估思路。
1.4 比例法
比例法是将有形资产作为参照,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估算的一种方式。大部分专利权交易时,并不仅仅是专利权的交易,还有其他方面比如专利权的载体以及相关配套设备、配套设施等交易。所以,交易双方可以在明确总资产的价值时,依据当中专利资产的比例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确定。若不明确总资产价值时,需预先评估有形资产,再进行专利资产价值的推算。
2 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未来研究趋势
依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关于专利资产价值评估研究方面,包括了不同传统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研究、新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开发性研究、专利资产交易特点与内在机理等的研究等不同方面,研究深度与研究广度均有较大提高,但是需要改进的问题还有很多,主要涵盖如下几方面:
2.1 专利资产交易评估方法的内在机理研究
首先,目前的研究多数是以静态角度,从成本与收益的观点出发,静止评估专利资产,并没有涉及到动态指标,也没有给出明确的选择标准以及选择方法,从而降低已开发评估方法对于实践的动态指导意义;其次,与知识产权交易特点相关,评估方法内在机理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专利资产存在差异、专利资产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主体地位不对等以及专利产品市场有差异时,依据目前来看,很少有研究提到上述的情形,也很难看到上述条件下研究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内在机理相关文章,因为缺少对内在原理的讨论,所以,评估者只能知道是怎么回事,究其原因,可能连自己也不知道,如此是无法有效选择专利资产评估的方法。
2.2 传统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研究
目前的研究主要是“嫁接技术”。就是直接将成熟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嫁接至专利资产评估实践当中,没有对专利资产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充分考虑;与此同时,嫁接过程中,没有深入研究各个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应用条件与范围、设置关键变量等内容;还有,因为没有深入研究适用性等问题,尤其是对“嫁接“过程中的利弊分析等的比较分析较为浅薄,因此,评估者在优化选择多数专利资产评估方法过程中,没有统一的选择标准。
2.3 新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开发性研究
因为没有深入研究专利资产和有形资产间的区别,从而导致多数的研究均采用了“嫁接技术”,在专利资产评估的理论以及实践过程中直接使用有形资产评估方法,而基于专利资产特征进行的科学性以及实用性的评估方法研究迟迟没有结果,几乎停滞。例如:基于专利资产生命周期内的价值评估方法的创新研究,专利资产的交易主体与交易环境的评估理论及评估技术的研究等方面。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加强经济核算,达到资产保值及增值,确保资产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产权的当事人、评估依据、评估主体、评估目的、评估程序、评估原则、评估方式以及评估目标等关键的因素都要考虑到,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相关评估方法过程中,要保持较为务实、弹性的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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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英男,李昕杨,王雪冬.专利初始静态价值的实物期权评估模型研究[J].科学学与科技管理,2007,(6):9-12.
作者简介
第一条、根据《广州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改革总体方案》、《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根据《方案》,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区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区局”)实行业务领导、监督,由区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土地监察、房地产登记、租赁、鉴定、测绘、评估、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国土、房地产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区局应根据本区实际,相应建立和健全区征地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区拆迁办、区房地产登记所、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等职能机构,所需人员可从区局机关定编人员中调整解决,或由区编办协调解决。
各区房管局应指导各房管站转制,各房管站转制后从事房产经营和物业管理,保证公有房屋的保值和增值,不再具备行政职能。
第四条、区局建立和健全与市局相应的职能机构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专业机构并具备固定办公场所;
2.配备有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3.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电脑化,并与市局联网。
第五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行政行为主体为市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均以市局名义、签署或签发。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市局房地产档案馆。
依法或依协议应由区局负责的工作,区局应积极完成。
第六条、区局应对市局负责,按照市局的委托、授权范围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市局及所属机构对口派出联络人员,具体指导、监督区局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区局的不当行政行为,市局有权予以纠正,区局拒不改正的,市局可收回委托区局的权限或停办区局的相关业务。
第七条、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区局办结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申请备案。市局对申请备案的案件不核准的,应在收到案件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局,逾期的视作同意并生效。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八条、市、区两级建设用地管理实行市管两头,区管中间的原则,市管两头,即“批前”(建设用地通知书)和“批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工作;区管中间即征地、收税费、监证、交地、农转非、核减面积等工作。
第九条、建设用地管理要积极地、逐渐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涉及征用集体土地400亩以下的(包括区属大型项目的统一包干征地工作),由区局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包括直接与村镇商谈土地补偿事宜,申办减免农业税以及“农转非”的初审手续,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400亩以上和市重点项目、特殊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征地和交地工作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
前款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的工作,也可由市局委托区局办理,但必须办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区局应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建档、处理制度,对辖区内批出的土地情况进行定期追踪检查,对批而不征、征而不拆或者拆而不建的用地红线进行检查及认定工作。凡批出时间超过两年又未经市局批准延期的,由区局负责向市局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请。凡认定属闲置土地的,负责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区局受市局委托,对由区组织实施的道路市政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对有条件的地块由区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后再交由市局组织出让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凡由区负责办理的用地,市局凭区局建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函,办妥土地有偿手续后,准予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市局的职责和事权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3.对全市的房屋拆迁总量实施总体控制。
4.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实施管理,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房屋拆迁员证和房屋拆迁工作证。
5.对委托拆迁合同实施审查备案。
6.审批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7.对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审查备案,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
8.审批永迁点和永迁安置面积增幅。
9.房屋确权、房屋代管。
10.对拆迁纠纷依法实施行政栽决。
11.对拆迁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
13.对拆迁工作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区局的职责和事权
1.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2.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3.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实施安全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作出房屋确权、代管建议,报市局审批。
5.对区局管辖内房屋拆迁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批。
6.对区局管辖的房屋拆迁案件,提出结案意见报市局审定。
7.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实施跟踪检查。
8.行使市局下放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建设、公益建设)的部分管理事权。
9.办理市局交办的其他拆迁管理事项。
第四章、土地监察
第十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市、区、县级市国土局管辖、查处。
1.市局主要负责对大案、要案和跨区、县级市案件的查处,区、县级市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2.对土地违法案件,区、县级市发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报告;区、县级市对立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抄送立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区、县级市对已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的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个别案件不能按时作出的,应向市局书面报告。
4.凡区、县级市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在15天内未发现或不按第2条规定办理,累计三次未向市局报告、抄送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国土房产登记发证作业的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局发证办的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对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予以确权发证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全市单位自管房及私房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的确权登记。
3.负责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核发他项权证或出具抵押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改制、资产重组的非生产性单位自管房的初始登记及总登记、落实政策的私人房屋的登记和直管公房的在市局整幢初始确权后的公、私房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除买卖交易外的继承、赠与登记)。
2.负责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收案和到市局办理土地出让金的审核及征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核发他项权证。
3.负责对集体土地房产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发证,对“两违”集资房经市局确权后发证。
4.条件成熟后,逐步施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六章、房地产测绘
第十八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作业的监督管理,房地产测绘资质审查报批,并对区局和受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负责贯彻测绘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
3.负责全市房地产的地籍管理,负责地籍图地号的编写、管理、图件资料的收集、保存、更新、利用等工作。
4.负责提高测绘管理自动化水平,完善改进房地产绘图软件,建立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
5.负责组织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拆迁征审等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市局发证需进行房地产测绘的工作。
6.负责全市房地产地籍基础图和较大项目房地产测绘的组织实施。
7.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8.负责裁定房地产测绘纠纷。
第十九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区辖内直管公房、集体土地房产的测绘,受市局委托和监督可进行区辖内房改房和集资房的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区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经市局审批的区局也可负责其他属市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
2.负责建立区局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未建立联网前,区局负责每月将修绘的资料送市局归档,作统一管理。
3.区局施测的房地产基础地籍图、分宗图及较大项目的房地产测绘的图件、资料、控制点坐标、验收报告等,需复制送市局整理归档。
4.地籍图应按保密条例进行管理,严禁擅自复印、复制。
5.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测绘任务。
第七章、房地产评估
第二十条、市局的职责
负责政府指令性评估即政府公益性、职能性评估,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
3.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区局的职责
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2.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
3.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
4.房屋抵押、典当、投保等。
第八章、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房地产租赁管理法规、政策。
2.负责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所每年向区所下达工作指标,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的房屋租赁,以及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其澳台同胞出租住宅的,由区局办理。
5.组织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参与制定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原为指导价格)。
7.检查监督全市房屋管理执法情况,受理对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检举、投诉;协助房屋租赁案件的行政复议、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事表格的统一印制工作。
9.参与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区所的职责
1.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指标。
2.负责辖区内除涉外房产及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的宾馆、酒店以外的房屋租赁登记和市所委托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审查、登记、管理。
3.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价格评估。
4.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稽查。
5.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并上报市所备案;协助执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所在辖区做好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房屋租赁管理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数据磁盘。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所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九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2.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能,督促区所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专用章、培训发证上岗、使用电脑软件、资料归档、收费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所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对区所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的非住宅房产和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含影剧院、歌舞厅等)以及省、市法院委托,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涉外房产是指房产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
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是指:
(1)灾难性房屋: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发生火灾或塌故的房屋鉴定;
(2)因建筑施工质量原因引起房屋整体损坏,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鉴定;
(3)因集体性纠纷而需要房屋鉴定;
(4)因施工事故造成工地周边房屋需紧急排危抢险的鉴定。
5.组织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学习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带动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区所的职责
1.接受市所在业务上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
2.根据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任务。
3.负责辖区内除市所办理的业务以外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包括开具新基坑开挖周边房屋的安全鉴定证明,市局市场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明时把关。
4.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上月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在全市鉴定所未联网前,用磁盘将工作数据复制)及会计报表。
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十章、危房改造
第二十八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危房改造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危房改造管理所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完成由市负责的危房改造任务。
2.制订危房改造的近期和远期工作计划。
3.负责办理危房改造项目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的有关手续。
4.参与制定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管理的政策、法规等。
5.组织全市危房改造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支持、帮助区所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区所的职责
1.在市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区两级签订的责任状,负责本辖区危房成片改造和零星分布的危房改造工作。
2.负责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督修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不发生倒塌伤人事故。
3.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市所完成全市危房改造工作。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奖惩办法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应按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按未完成部分的危房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予以惩罚。
第十一章、业务收费的分配
第三十一条、按照市局与区局的职责和事权分工,区局收取职权范围内的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测绘费、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并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市局。各项收入以实际发生数为依据,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仍按省国土厅〔1986〕136号和市政府〔1996〕125号文执行。区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25%上交市局。
第三十三条、区局收取由区政府组织出让的项目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拆迁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市局,余额上缴区财局,并按规定返还使用。其他项目的拆迁管理费由市局收取,并连同区局上交的费用一并上缴市财局,按规定返还使用。
第三十四条、区局受理的房地产登记,其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由区局收取,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10%上交市局作为市局业务指导、图册资料和证书印制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区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按收入总额的30%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上交市局。根据需要市局从区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支持区所作业务费和奖励金。
第三十六条、各区租金与市局的分配比例,由市局与各区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章、附则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决定从2001年1月至4月底,在全市开展中介服务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工作重点是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依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集中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发展和规范本市的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府提出的2001年房地产业的“六个到位”的实现,推进上海房地产业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专项执法检查的阶段性目标是: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使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二、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后的中介服务业(特别是房地产经纪行业)中的违规情况。包括被举报、揭发的,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性质严重,尚未改正的违规行为的追查。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从事成套独用使用权房买卖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取得工商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三、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法
(一)加强内外协调配合。市局和市工商局加强联系和合作,各区县房地局要主动和各区县工商局联系,联手整治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房地局执法监察部门还要加强和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的联系,共同抓好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房地办事处的作用。房地办事处是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的一支基本队伍,也是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房地办事处在执法检查、协助办案、督促整改等方面的作用。
(三)采用对经纪机构内部检查、门市部现场检查和以举报揭发的案件为线索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主要查工商登记、查备案资料、查执业资格、查合同文书、查业务台帐、查经营凭证、查举报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求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四)专项执法检查要同年检工作结合起来。执法检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的经纪公司情况要及时与市场主管部门联系,为经纪公司的年检提供相关资料。
(五)认真抓好整改工作。整改工作是衡量专项执法检查阶段性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和新闻舆论工具,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制订和完善规范服务的制度,防止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四、专项执法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第一阶段:培训动员、组织落实阶段(1月上旬--1月中旬)
1.市局执法部门会同市场处,并听取工商等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计划,并由市局执法监察部门组织区县房地局专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召开专项执法检查动员会,布置专项执法工作。
2.各区县房地局应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执法监察和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专项执法检查的具体主办部门和负责人,名单报市局。
3.区县房地局组织执法部门和房地办事处的同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成立相应的机构,摸清本辖区内中介服务公司的基本情况,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召开本辖区内房地办事处和经纪机构负责人动员布置会。具体工作计划要书面报市局。
本阶段的工作要求:了解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认识,落实组织,制订计划,明确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执法检查阶段(1月中旬--3月中旬)
1.由市局执法部门抽查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抽查率达到15%。
2.以区县地局为重点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率要达到85%。
本阶段工作要求:认真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并结合检查,发现一批依法经纪,服务规范,业绩显著的优秀经纪机构。
第三阶段:动员整改阶段(3月中旬--4月上旬)
1.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由各区县局召开中介服务公司经理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觉守法的意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要求制定有效的整改计划,要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并报区县房地局。
2.落实整改措施,标本兼治,实事求是。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都要制定规范的服务制度,严格的服务标准。
本阶段的工作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使整改落在实处,取得明显的成效。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4月中旬--4月底)
一、对于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的危旧房改建区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用地,拟全部采取先划拨的方式,一次拨给开发建设单位,待拆迁完成后,在有偿出让的地块开工前,经评估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可根据不同地段和建设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成后尽快按市政府1993年6号令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此项出让预定金收缴入库手续按地价款入库手续办理,在交款单位办理正式出让手续时,可充抵地价款。
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发,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标准
地区等级 预定金标准(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定性指标
一、知识产权价值及价值管理
(一)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是指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无论从哲学意义还是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都是有价值的。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目的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是价值。知识产权中包含了表现为新产品的发明,生产方法、生产工具、原材料、工艺技术的改进,信息的加速传递,运输的方便快捷等科技进步,它们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对价值量的决定直接产生影响,其价值是知识产权给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的权利及收益。经济学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价值则指知识产权预期可以给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的未来利益在现实市场条件下的表现。
(二)知识产权价值管理
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是指为实现企业知识产权动态中的价值增值最大化的目的,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通过知识产权的合理流动和扩散,对知识产权的各项价值活动进行的管理。知识产权的价值管理可视作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部分,但又不仅仅是其一部分,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各个层面。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致力于在知识产权价值战略规划的指导下,以知识产权价值创造为基础,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与运营为手段,以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为目的,来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推动企业发展。
(三)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既是一种管理体系,又是一种管理方法和管理文化。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就是要在价值理念的指引下,以分析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指标入手,运用专门的管理方法,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产生、流动和产出的机制,促进企业内部各级管理层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行为、管理决策致力于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作为一种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为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的总和,即通过设置组织机构,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相互的关系和工作的程序,并以体系文件的形式进行阐述,最后所形成的完整的用于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的体系。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战略规划、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制度等内容。作为一种管理方法,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是用于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知识产权价值这一具体管理问题的管理方法,是对知识产权这种资源要素实施价值管理所特有的专门方法。作为一种管理文化,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认为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价值的最重要源泉,强调在组织小形成知识产权价值至上的管理理念,共享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用这种理念凝聚投资者、管理者、决策者、执行者把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作为企业发展与竞争的最重要的战略目标和依据,形成—种框架指导企业的管理决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力量,激励全体员工的创造精神,大力开发潜能,激发企业创新能力。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价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含义
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核心环节:知识产权价值创造(资源配置、投资管理与计划预算)、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价值衡量与判断)、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资产管理、资本运营)、知识产权价值分配(归属机制、报酬设计、激励机制)。其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它是基于企业作为判断主体,对知识产权客体为企业所作出贡献进行的判断。这里的判断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要作出知识产权是否有价值的判断,即判断哪些知识产权可能会给企业现在或将来的价值增长做出贡献,哪些知识产权已经不能带来价值增加;二是要作出知识产权价值的大小和贡献程度的判断。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分类
从知识产权所处的状态来分,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分为动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和静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动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一般是指对营运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包括:确定企业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贸易价格;确定知识产权许可证的合理使用费率;确定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并、产权变更、合资时知识产权的资本化价值;确定企业破产清偿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以知识产权设质时的知识产权价值;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支持及争议解决中的侵犯经济权利的赔偿金额。静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指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知识产权的评价,包括未使用的知识产权、在研的知识产权等。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以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获取管理需要的信息为最终目的。对动态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转让、投资等价格的基础,对静态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则是获取管理信息,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进行知识产权价值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及拓展性利用知识产权的要求。其意义在于:(1)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即预测经过某种努力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价值,它既是知识产权项目决策的重要部分,又是知识产权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2)选择需要的知识产权。即企业根据评价的结果,对若干个客体所具有的价值在满足主体要求的程度进行比较、排序,选择适合需要的知识产权:(3)引导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的方向。即通过在评价中使用的指标及其权重的选择及评价的最终结果,向被评价者发出引导性信号,使之向着符合价值主体目标的方向发展。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标体系的组成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可以通过设计评价指标来进行。指标的设计要在遵照指标确立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的特点,准确反映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信息,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客观性、可行性、全面性,使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有章可循。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标体系以知识产权价值为评价知识产权的总体指标,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来描述知识产权价值的体系。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由两个子系统组成:第一,要素系统。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要素系统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四个部分。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的方法可以采用“先单项,后整体”的评价思路。单项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可以以知识产权价值的组合管理为基础,总体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进行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绩效考核的基础。第二,操作系统。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具体内容,是对内部要素的描述。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并注意相互问的协调,才能更准确地评价知识产权的价值。(1)定量评价可以采用货币度量和非货币度量两种方法来衡量知识产权可数的方面。非货币量度的定量指标如知识产权的数量、科技成果专利数等,货币度量的定量指标可以通过设计评价模型进行计算。(2)定性评价是将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定性评价指标并形成指标体系,把评价对象的表现的某种标准做比较,进行总体的非数量化评价,然后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百分制定量加权,进行评审和比较,做出价值判断的方法。知识产权价值的定性评价可以采取专家经验判断并记名表决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定性指标进行知觉判断的方法。
四、知识产权价值定性评价指标内容
(一)指标设计的思路
1.知识产权价值的内容。根据事物的价值应由其对主体作出的贡献来决定可知,知识产权价值是由其对主体价值的贡献所决定的。对主体价值的贡献越大,知识产权价值就越大,反之亦然。知识产权价值的内涵应被界定为知识产权贡献。由此可知,衡量知识产权价值就是衡量与评价知识产权对主体价值做出的贡献。当主体为企业时,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以其具有的获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作用为其存在前提的。所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贡献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对企业盈利做出的贡献。对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来说,其价值首先仍然是对知识产权现在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期望,是由拥有及使用该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的垄断利润、超额利润等超额收益决定的盈利贡献。从盈利的实现方式来分,可以是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带来的直接盈利贡献,也可以是由生产知识产权产品所带来的包含在产品中的间接盈利贡献。从盈利的实现时间来分,可以是为企业当前盈利做出的贡献,也可以是为企业未来盈利做出的贡献。第二,对企业战略发展做出的贡献。由于市场需求、技术研发及商业化成功的不确定性及知识的不可储存性和效益的溢出性,使得在知识产权的每一阶段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导致知识产权产品的未来收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其中的知识与技术创新直接决定着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下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进行某项经济活动的权力所带来的各种有可能获得未来巨大现金流的、创造未来巨大价值的商业机会,它是企业赢得核心竞争力、获得发展空间,实现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必要保证。
2.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知识产权价值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知识产权获利价值的基础是未来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即对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来说,其价值首先仍然是对知识产权未来盈利能力的期望,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由使用该知识产权给企业所带来的垄断利润、超额利润等超额收益决定。第二,知识产权战略价值具有高风险与高度不确定性。知识的不可储存性和创新效益的溢出效应,使得在知识产权从研究开发到形成、运用的动态序列决策过程中存在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开发能力风险、市场风险和组织风险等,从而导致未来的不确定性大。第三,知识产权战略价值的根本在于知识产权隐含的选择权。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在知识产权项目上拥有较多的选择权,管理者可以根据具体的市场环境作出灵活的决策选择。
(二)指标内容
知识产权价值也包含两方面内容,即知识产权获利价值及知识产权战略价值。所以,评价知识产权价值的指标应包含这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评价知识产权为企业盈利做出的贡献多少形成的价值,也就是知识产权的获利价值:二是评价知识产权为企业战略发展带来的价值,即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知识产权价值定性评价指标可从知识产权获利能力及战略价值的评价两方面进行设计。
(三)指标涵义
一、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外籍华人,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或认证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是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二、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三、华侨、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果华侨、外籍华人办理这些认证手续确有困难,可请求房产所在地的县以上的侨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掌握的情况,出具确认是该国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证明,如果该公证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可视该项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采证。
四、香港同胞提供的经司法部委托的26位律师之一办理的公证文书应予采证。
五、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及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等机构、社团为本机构、社团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的证明文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六、台湾同胞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文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作参考,视该项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采证。
论文摘要: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很低,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意识十分淡薄,科研管理方法落后,缺乏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一个国家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发展。所以,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制约因素,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并提出新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这对于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和加快农村经济进步以及健全农产品保护法律法制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农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1. 1农业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依法对自己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技术成果和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它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别:一是农业文学产权,即关于农业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二是农业工业产权,是指农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农业专利权和商标权。三是植物新品种权。这是一种旨在保护育种者权益的法规,其核心内容是育种者育成的品种被别人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这个品种的培育者交纳一定的费用。
1. 2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
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先进、成熟、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有较高经济效益的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进行一定规模的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的过程,是科技与经济全程结合的高层次、网络化的技术经济活动。它包括三层含义:首先,知识产权成果放在首位,必须具有先进、成熟、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并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成果;其次,突出成果转化,通过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再次,强调科技融人经济的技术经济过程,即通过商品性生产和网络化营销,促进科研、生产、市场一体化,科技与经济结合转化。以上三层意思,对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来说缺一不可。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也反映了农业、科技、产业化三个要素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
2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及其制约因素浅析 1现状概述
首先,随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逐步进展,农业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以植物新品种申请为例,截至2005年,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总量已经达到了2 996件,品种权申请年均增长50%以上,申请地区由1999年的17个扩大到2005年的30个,同时,国内企业和个人申请量也在不同程度有所上升,总量已达到1 113件。年申请数量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10名。
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最终目的是要将其先进成果应用于农业的实际生产当中,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便是一条有效的途径。然而,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却不容乐观:农业技术产权的转让实施率较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为30%--40%,农业专利技术实施率为20%,这与我国专利总体转化率不足一成的大环境有着莫大的关系。 2制约因素浅析
(1)内部制约因素
①农民文化素质低,影响农业技术的产业化。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比较低,导致大部分农民认识不到使用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性,即使愿意采用新技术,其较低的科技文化素质也会影响农业新技术应用的效果。
②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风险较高。由于受白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新技术的应用往往会导致农民收入不稳定,致使广大农户不敢轻易接受、试用新的农业技术成果。现阶段,我国农户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当脆弱。
③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淡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质量低。我国广大科研人员忽视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严峻考验,表现为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质量差,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成本高昂,农业自主知识产权应对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弱。
④农业企业产业链条短,企业产品单一化严重。农业企业普遍产业链条较短,对于农产品的加工和利用只停留在粗加工阶段,农业企业才是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的主体,主体的缺失必然阻碍农业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国内大多数农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都比较单一,影响了国家层面上农业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水平。
(2)外部制约因素
①农业科研管理方法不利于农业专利保护。我国农业科研机构的研究一直存在着与现实农业生产相脱节的现象,“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科研管理方法极大地影响和限制了农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
②农业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难以兼顾。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体系完全是一种偏重推广的价值引导方向,这使得许多农业科研工作人员陷人农业技术推广和保护的两难境地,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
③无法控制农民侵权。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同,很多情况下侵权者是居住分散、尚属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导致广大农业科研人员从道德上不愿将侵权案件诉诸法律。
④缺乏资金及自主创业融资渠道不畅。大部分农业科研单位科研资金目前还非常紧缺,更拿不出多余的资金来进行规模性的试验和产业化生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
⑤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缺少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交易、展示的平台。农业本身作为一种弱势产业,其收益相当微弱,所以涉及到农业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甚至是缺失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评估体系不健全。其次,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评估的一套详细标准,因而对农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评估就比较困难,从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交易。
3促进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对策与建议 1优化内部环境
(1)增加农民收人,扩大农民对农业高新技术的有效需求。
(2)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
(3)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水平
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使农民切实感受到使用农业高新技术的必要性。比较切实可行的有两种途径:
①加强对农民的科学技术知识培训
由当地政府以及职业技术院校联手,组织本地农民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些比较实用的农业技术知识,并及时了解最新的农业技术动向。
②充分发挥示范农户的带头作用
鉴于一些农户思想保守、不愿学习新知识、不敢采用新技术的现实,可以先组织一批年轻、有一定文化基础又愿意接受新技术的农民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并采取优惠的价格资助他们采用农业高新技术,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来带动周围的农民。 2优化外部环境 转贴于 (1)完善健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利用专利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育种成果;利用商标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法保护科研成果;建立健全各项推广法规政策,为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工作保驾护航。
(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和完善示范园区的建没。由政府牵头,建立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园区。
(3)促进农业科技技术体系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技术推广组织,建立健全县级技术推广中心;科研单位要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4)农业知识产权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资金支持。政府要建立各项制度体系,降低农业科技应用中的风险;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支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扶持农业科研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开发。
5)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国家有关立法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探索 1涉农专利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专利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双驱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所谓的“直线双驱互动型”就是指,以促进农业专利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农业专利权人与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在实现技术和资本对接以后,双方能够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深人合作,如技术指导,联合攻关等的一系列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机构将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农业专利的转让形式和转让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其三,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与专利权人共同进行专利技术产品开发;最后,农业专利技术产品成熟,适合市场化的条件,达到农业专利产业化的目的。 2植物新品种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市场导向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在取得品种权的条件下,无论育种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条件允许,完全可以自己去进行品种繁育,进而推广普及,最终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植物新品种权人通过自己找到合适的买受人,经过买受人对该新品种的推广与普及,从而实现产业化;或者是项目投资人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找到了品种权人,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合作开发的意向,从而实现对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通过“中介机构”的品种权人可以通过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上帮助其寻找有合作意向的买受人,通过买受人的资本和市场运作能力将新品种进行推广和普及,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 3涉农商标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如图3。
涉农商标不像涉农专利技术那样,在进行技术对接以后,还有一个较长的产品开发过程,其可以直接被买受人使用,因而提出“直线互动型”。所谓“直线互动型”是指以促进涉农商标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经过双方的谈判,从而达到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目的。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结构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涉农商标的转让形式和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最后,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将涉农商标进行产业化使用。 4地理标志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和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结构如图4。
摘要: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很低,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意识十分淡薄,科研管理方法落后,缺乏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一个国家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发展。所以,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制约因素,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并提出新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这对于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和加快农村经济进步以及健全农产品保护法律法制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1、农业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依法对自己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技术成果和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它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别:一是农业文学产权,即关于农业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二是农业工业产权,是指农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农业专利权和商标权。三是植物新品种权。这是一种旨在保护育种者权益的法规,其核心内容是育种者育成的品种被别人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这个品种的培育者交纳一定的费用。
2、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
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先进、成熟、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有较高经济效益的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进行一定规模的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的过程,是科技与经济全程结合的高层次、网络化的技术经济活动。它包括三层含义:首先,知识产权成果放在首位,必须具有先进、成熟、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并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成果;其次,突出成果转化,通过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再次,强调科技融人经济的技术经济过程,即通过商品性生产和网络化营销,促进科研、生产、市场一体化,科技与经济结合转化。以上三层意思,对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来说缺一不可。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也反映了农业、科技、产业化三个要素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及其制约因素浅析
1、现状概述
首先,随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逐步进展,农业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以植物新品种申请为例,截至2005年,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总量已经达到了2996件,品种权申请年均增长50%以上,申请地区由1999年的17个扩大到2005年的30个,同时,国内企业和个人申请量也在不同程度有所上升,总量已达到1113件。年申请数量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10名。
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最终目的是要将其先进成果应用于农业的实际生产当中,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便是一条有效的途径。然而,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却不容乐观:农业技术产权的转让实施率较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为30%--40%,农业专利技术实施率为20%,这与我国专利总体转化率不足一成的大环境有着莫大的关系。
2、制约因素浅析
(1)、内部制约因素
①农民文化素质低,影响农业技术的产业化。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比较低,导致大部分农民认识不到使用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性,即使愿意采用新技术,其较低的科技文化素质也会影响农业新技术应用的效果。
②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风险较高。由于受白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新技术的应用往往会导致农民收入不稳定,致使广大农户不敢轻易接受、试用新的农业技术成果。现阶段,我国农户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当脆弱。
③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淡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质量低。我国广大科研人员忽视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严峻考验,表现为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质量差,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成本高昂,农业自主知识产权应对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弱。
④农业企业产业链条短,企业产品单一化严重。农业企业普遍产业链条较短,对于农产品的加工和利用只停留在粗加工阶段,农业企业才是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的主体,主体的缺失必然阻碍农业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国内大多数农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都比较单一,影响了国家层面上农业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水平。
(2)、外部制约因素
①农业科研管理方法不利于农业专利保护。我国农业科研机构的研究一直存在着与现实农业生产相脱节的现象,“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科研管理方法极大地影响和限制了农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
②农业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难以兼顾。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体系完全是一种偏重推广的价值引导方向,这使得许多农业科研工作人员陷人农业技术推广和保护的两难境地,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
③无法控制农民侵权。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同,很多情况下侵权者是居住分散、尚属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导致广大农业科研人员从道德上不愿将侵权案件诉诸法律。
④缺乏资金及自主创业融资渠道不畅。大部分农业科研单位科研资金目前还非常紧缺,更拿不出多余的资金来进行规模性的试验和产业化生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
⑤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缺少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交易、展示的平台。农业本身作为一种弱势产业,其收益相当微弱,所以涉及到农业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甚至是缺失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评估体系不健全。其次,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评估的一套详细标准,因而对农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评估就比较困难,从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交易。
三、促进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对策与建议
1、优化内部环境
(1)、增加农民收人,扩大农民对农业高新技术的有效需求。
(2)、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
(3)、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水平
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使农民切实感受到使用农业高新技术的必要性。比较切实可行的有两种途径:
①加强对农民的科学技术知识培训
由当地政府以及职业技术院校联手,组织本地农民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些比较实用的农业技术知识,并及时了解最新的农业技术动向。
②充分发挥示范农户的带头作用
鉴于一些农户思想保守、不愿学习新知识、不敢采用新技术的现实,可以先组织一批年轻、有一定文化基础又愿意接受新技术的农民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并采取优惠的价格资助他们采用农业高新技术,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来带动周围的农民。
2、优化外部环境
(1)、完善健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利用专利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育种成果;利用商标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法保护科研成果;建立健全各项推广法规政策,为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工作保驾护航。
(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和完善示范园区的建没。由政府牵头,建立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园区。
(3)、促进农业科技技术体系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技术推广组织,建立健全县级技术推广中心;科研单位要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4)、农业知识产权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资金支持。政府要建立各项制度体系,降低农业科技应用中的风险;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支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扶持农业科研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开发。
<5)、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国家有关立法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探索
1、涉农专利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专利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双驱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所谓的“直线双驱互动型”就是指,以促进农业专利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农业专利权人与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在实现技术和资本对接以后,双方能够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深人合作,如技术指导,联合攻关等的一系列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机构将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农业专利的转让形式和转让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其三,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与专利权人共同进行专利技术产品开发;最后,农业专利技术产品成熟,适合市场化的条件,达到农业专利产业化的目的。
2、植物新品种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市场导向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在取得品种权的条件下,无论育种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条件允许,完全可以自己去进行品种繁育,进而推广普及,最终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植物新品种权人通过自己找到合适的买受人,经过买受人对该新品种的推广与普及,从而实现产业化;或者是项目投资人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找到了品种权人,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合作开发的意向,从而实现对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通过“中介机构”的品种权人可以通过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上帮助其寻找有合作意向的买受人,通过买受人的资本和市场运作能力将新品种进行推广和普及,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
3、涉农商标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如图3。
涉农商标不像涉农专利技术那样,在进行技术对接以后,还有一个较长的产品开发过程,其可以直接被买受人使用,因而提出“直线互动型”。所谓“直线互动型”是指以促进涉农商标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经过双方的谈判,从而达到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目的。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结构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涉农商标的转让形式和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最后,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将涉农商标进行产业化使用。
4、地理标志产业化新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