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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审查8篇

时间:2023-09-26 09:17:15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篇1

[关键词]消防设计;审核;建筑施工图;技术审查;可行性;实施方法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1-0123-01

1.前言

消防工作,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针对消防设计进行全面有效的审核,针对建筑施工图进行充分的技术审查,能够有效检查出消防设计建筑图之中的问题,并积极采用有效措施控制和提升消防设计审核工作,能够起到良好效果。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通常是审图公司接受了公安消防部门的委托,针对消防施工图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主要是针对现行建筑、消防标准和规范的各个要求进行充分满足。将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积极纳入到建筑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工作之中,对于有效提升消防设计的总体效果具有积极的效果。消防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积极深化改革工作,积极寻找到有效的消防审批方式,提升消防工作的整体水平。

2.消防设计审核纳入建筑施工图技术审查的可行性

2.1 消防设计审核过程的现实情况

在开展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过程中,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中消防设计审核主要是包含了消防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两部分内容,在开展具体审批工作的过程中,这两部分内容需要同步进行。只有当技术审查工作合格的情况下,才能够通过相应的行政审批,如果技术审查的不够合理,将不能够通过行政审批,工程项目也不能够顺利实施。通常情况下,在技术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需要积极采用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进行整理和改进,这样将会无形之中延长行政审批的时间。

2.2 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中存在着的问题

在控制建设工程火灾隐患源头的时候,开展消防设计审核工作能够起到积极效果。现阶段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问题,主要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消防审批工作之前设置的条件较多,程序较为繁琐。针对消防设计审核的时候,需要积极开展施工图纸技术审查工作,加强消防行政审批,但是需要提前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其中还需要有土地部门的文件手续等方面,涉及到了较多程序,需要花费的时间也较长。第二,一些存在着问题的建设工程在实际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之中容易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给消防设计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1]。

3.建筑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实施过程中的优势

在建筑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之中,积极融入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核工作,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主要是现阶段消防设计工作的相关领导较为重视安全性问题,较少有领导违背技术原则的情况出现。其次,在当前已经在建的,或者审批要施工的建筑施工图纸,通常是由施工D审查工作评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出相应的设计文件合格意见书之后,才能够进行正式的施工。将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积极纳入到建筑施工图技术审查之中,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同时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2]。

4.消防设计审核纳入建筑施工图技术审查的实施办法

消防设计审核纳入建筑施工图技术审查,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同时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和效果,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有效的实施办法,能够起到良好效果[3]。

4.1 积极建立好顶层指导协调机制

各个地方政府需要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入手,从政府的角度下发相应的正式文件,将施工图的消防技术审查工作积极纳入到工程建筑施工图技术审查之中,通过消防机构和建筑部门的协作,将能够有效实现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效果[4]。

4.2 使用图纸联合审查机制

将消防设计审核纳入建筑施工图技术审查过程中,可以积极使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减少单独设置消防技术审批窗口。通常情况下,在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将消防技术审查工作当作是施工图审查的专项内容。积极建立起图纸联合审查机制,可以组织消防机构和图审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工作。首先,需要积极统一受理工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之中,需要设置相应的受理窗口,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效提前消防窗口原有的技术审查职能。只要相关的建设单位准备好较为齐全的材料,这样建设单位能够较为简便的通过审核。其次,需要积极开展同步审图工作,当消防部门或者图纸审查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图之后,需要自身承诺好的时限内,分别完成自身负责的具体审查工作。再者,还需要消防机构和图审机构进行统一性的回复。这两个机构在审查消防图纸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其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有效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5]。

5.结束语

消防工作,对保障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消防建筑的设计工作,将会直接影响到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效果,因而针对消防设计进行全面有效的审核,就显得十分必要。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到了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实际工作效果,不利于保证消防设计图纸的正确性和可行性。在开展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过程中,需要花费的时间较长,并且涉及到的程序较多,将其积纳入到建筑施工图技术审查之中,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同时能够产生较好的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谢元一,张晓明,方正.利用“亚安全区”解决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设计难题的可行性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 2012, 45(3):370-373.

[2]韩峥,邓玲,DENGLing.建筑内有组织排烟技术可行性分析[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6(7):942-945.

[3]王刘兵,白磊,王洪礼,等.千米级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5(8):1035-1037.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篇2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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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篇3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引 言

消防问题是建设工程中的关键问题,而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消防工程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而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视。

1 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1.1 窗口统一受理制度

集中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网上受理备案申报,并出具受理凭证。凭证上应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资料缺项内容。受理各类项目必须登记,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

1.2 主责承办负责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负责制集体会审制度。会审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集体会审范围: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处罚的;其他技术疑难问题。

1.3 审验分离制度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应当分别由防火监督部门两个不同的职能处(科)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作为同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

1.4 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除依据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验收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1.5 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并将有关集体会审记录、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等有关资料与法律文书一并归档。主责承办人应在工作办结后30日内立卷建档,移交档案管理室统一保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2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1 进一步落实建设消防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消防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关,严格档案资料管理。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也应对本单位所承接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问责。

2.2 积极推行消防施工单位质量回访保修制

施工单位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消防设施在质保期内要实行每年定期回访,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保修,鼓励质保期外适时回访,并听取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回访保修结束后,应制作回访保修报告,对建设消防设施管理、维保提出合理化建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

2.3 切实加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行政许可、备案抽查、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疏散通道、防火管理措施、消防设计意见落实情况,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推动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2.4 切实加强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保企业市场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消防资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资质审查,并及时开展资质动态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在实施工程行政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时,应严格审查相应资质等级情况。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工作中资质审查方式,推行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单位数字身份认证管理模式,并逐步推广至消防设施设计、监理领域。各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单位经数字身份认证后,登录楚天消防网录入本单位承接工程基本信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只需网上审查资质,不得再要求相关施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送审资质原件,并人为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各消防施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承接工程信息将进行网上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网上录入的承接工程信息将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消防施工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检测、维保企业进行业绩审查和资质管理时的重要内容。

2.5 大力提升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

提高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是从根本上提升建设消防设施质量和改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建设行业特点,推行实施分级分岗消防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建设行业专业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消防培训工作时,应把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作为重要的培训对象。建设行业消防培训内容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编制。公安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消防设施从业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工作,不断完善考试大纲和题库,实行网上报名、上机考试、网上查分,确保考试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消防专业资质许可(审核)时要从严审查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凡未达到考试合格人数的企业,其相关资质申请依法不予核准。积极探索建设行业消防职业鉴定制度,逐步推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经理消防职业鉴定,推进建设行业消防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6 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以文件的形式通报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协商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管辖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实行案件移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针对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省住建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可根据需要组织重大案件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2.7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的推进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联合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监管工作情况,采取新闻、隐患曝光、跟踪报道、深度采访、正反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对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迅速核查,严肃处理,及时回复。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在“办事直通车”上受理群众网上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问题,在三日内到现场核查,七日内应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在网上公布;对于群众咨询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问题,五日内网上答复咨询人。

2.8 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服务效能

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服务效能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严格落实审验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加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建设,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网上运行制。要加强对重点工程的消防安全跟踪服务,在重点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主动上门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对于突破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工程,要及时提交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论证,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9 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社会管理创新,推行前置审批配合制度,积极探索工程行政许可联审联办模式,结合我省实际探索消防中介审图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推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创新,支持、鼓励建设火灾防控技术研究,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发展。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并且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水平,仅仅靠制度建设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共同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郑雁秋.白凤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年07期.56~57.

[2]白凤杰.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1年02期.78~79.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篇4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建筑法》、《合同法》等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定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加强了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力度,加快了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开展和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当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做了以下浅析。

1.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消防工程施工图由公安消防机构单独审查的机制不利于工程质量的监管

目前,消防工程的施工图纸都是统一由公安消防机构单独审查。这种建筑工程的单一的管理审核模式,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十分不利。消防工程是建筑工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内容具有一定的配套性,如果只是将消防工程的施工图纸交由公安机关审核,这种单一的审核模式必然会造成消防工程环节之间的不配套,容易形成消防工程设计与建筑工程环节之间的脱节,致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1.2消防工程施工中期检查难以落实

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实际上来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保证工程质量,应该从根本上加强施工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必须加大力度进行全过程的质量跟踪。但在很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中,公安消防机构对于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的检查并没有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测,而是实施简单的不定期抽查和封板前抽查,这种检查模式不仅次数有限,而且检查的深度不够。仅仅除了少部分的大型建筑外,很多委托施工监理的业务多半是侧重于对土建工程的监理,而对于设备专业化的监理或者说是对于消防工程专业的监理并未普遍开展,或者说是监理的深度不够。这种消防施工过程中监理的严重脱节,致使现在的很多消防工程施工过程基本处于无人监理的状态,基本由施工单位“自己管自己”,导致消防工程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证。

1.3消防监督人员素质偏低,影响了消防管理部门的威信

消防工程监督人员的素质低下是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般说来,消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审、消防监督检查是一项技术工作,这种岗位的性质要求技术人员应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样才有利于消防人员的经验积累,才能不断提高消防管理水平。但是现行的消防体制实行责任终身制,加大了消防管理工作者的压力,这种制度导致了大量的专业人才流失。再加上一部分消防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他们只重视经济利益,而对于施工基础和结构的问题却不加重视。消防工程管理者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较为缺乏,导致了建筑工程消防工作的严重不合格。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同时也影响了消防管理部门的威信。

2.如何从根本上做好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

2.1改变目前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模式

要提高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首先必须改变改变目前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模式。在消防施工图纸审核中应该实行责任制度主体的多元化。消防机构只是针对建筑工程方案阶段与消防工程有关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将审查意见抄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将消防施工图的审查工作交给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把消防工程的设计质量交由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当然,如果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也有委托监理的,监理公司同时也要对设计图的质量负责,通过这种改变目前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模式的方式,实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责任的细化,进一步明确责任制度,提高消防工程设计质量。

2.2加强消防工程施工中期的检查力度

现行的消防工程的施工中期的检查力度简单说来就是一种局限的、不定期的抽查,并不是对施工的全过程的动态跟踪。这种方式无论是从检查的“面”来看,还是从检查的“深度”来看,都是达不到要求的。因此,在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加大力度建立有效的工程监理单位,即是建立具有独立性、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和其他技术服务的组织,不论是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都要加强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另一方项目和记录,从根本上把握工程的质量问题和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2.3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消防监督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培训

消防监督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消防监督工作的质量,且消防监督人员的技术水平应比一般的社会组织的技术水平要高、要更专业化。因此,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创新人才引用机制,减轻专业人才的责任制压力,可以通过放宽政策,提高工资水平和待遇水平,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公开招聘具有高学历、高素质、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不断地充实消防施工管理队伍的技术力量,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消防监督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水平。

总之,建筑消防的正常生产运行和使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有关部门在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时,首先要正确的认识到现阶段的消防管理中的问题所在,再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改变目前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审查模式,加强消防工程施工中期的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消防监督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培训,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水平出发,做好消防管理工作,保证消防设施在关键时期发挥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于孝红,赵承建,刘本生.建筑消防工程实行监理制度之我见[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2(09).

[2]云南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管理规定(1996年4月12日省公安厅印发)[J].云南消防,1996(05).

[3]董建华,汤克岩.建筑工程现浇框架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的工艺技术[J].化工之友,2007(01).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篇5

关键词:火灾特点;审核; 消防;举措

高层建筑随着其建筑高度的不断提升,其消防难度和火灾之后人群逃生难度都会有所提高,要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则必须要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审核有更加严格的管控,笔者结合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分析了当前存在于我国高城建筑消防审核中的诸多问题,并且结合这些问题探讨了一些内在原因,最后针对具体的原因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以期有效的解决和规避这些问题的产生。

1.高层建筑消防审核重点应注意的问题

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常见技术问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设置:

(1) 有关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对此有规定如下:在最不利位置的报警阀应当设置末端试水装置,而对于其他楼层和防火区域则应该布置直径25mm的试水阀;试水阀和末端试水装置设置应该具有足够排水能力且便于操作。

(2) 常见问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水阀以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需要重点防止四个方面的问题:①没有对“每个报警阀组均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提出审核意见,针对设计院每幢建筑只设计一个“末端试水装置”的问题;②“末端试水装置”与“试水阀”相等同,因此认为“每个楼层与防火分区都应该布置末端试水装置”与审核意见不相符;③没有对“试水阀和末端试水装置设置应该具有足够排水能力且便于操作”提出审核意见,针对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设置于吊顶内、办公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不便于操作地点(有些地方根本不能进行排水试验)的问题;④没有对“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提出审核意见,针对每个报警阀组可以在任何位置设置末端试水装置的问题。

1.2 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的设置

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设置主要是通过看平面布置图完成审核工作,往往工程师在审核中会不重视平面图的观察,而导致阀门设置的数量不满足要求,竖管关闭数量超过一根,关闭两根或者以上的相连竖管。此类问题的产生往往都是因为审核过程中对于系统图纸观察不够,没有根据n+1的原则对阀门数量予以确定所导致的。针对单元式和塔式住宅而言应该在消防栓阀门设置时以单元来考虑布置,不应该直接以整栋住宅为一个设计单元来进行布置。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该要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并且在高层建筑中每一个防火分区和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都应该要设置末端试水阀。

1.3缺水地区建筑工程消防给水设计存在的问题

对于缺水地区,消防设计与审核有其特殊性,往往消防给水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后,加之水源缺乏,就导致火灾发生之后的扑救工作困难增加,消防队调用大量人员和车辆用来运水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对于缺水地区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应该重点对待。这种类型消防审核验收经常会遇到如下两个不合理的问题:一个是部分高层建筑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另外则存在部分高层建筑工程未按规范设置消防水池或消防水池容量达不到规范要求。

1.4 住宅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建规》第8.1.6 条规定:除住宅外的储罐(区)、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者灭火器。《高规》第7.6.9 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没有要求在住宅公共部位设置灭火器的规定。

由以上相关规范和标准可以看出,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灭火器的布置和建筑规模无关,而要求在建筑中的公共场合均应布置灭火器也是不符合规范要求。对于消防审核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规范要求,正确布置高层建筑灭火器的消防审核。室内消火栓往往布置的距离十分靠近,在高城建筑消防设计中要使得两支水枪能够在相同时间到达室内必须要使用两口的消防栓,并且要能够和走廊和房间成对称的布置。选取的位置如果不合适的话就会导致消防栓布置在了密闭的楼梯中。

二、消防审核系统完善

1、确立高层建筑消防审核指标体系

高层建筑中和消防设计相关的规范比较多,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这些规范中每一部都是需要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展开,确保这些规范能够满足当地高层建筑审核指标体系,并且将高层建筑中需要进行消防审核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划分和分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消防风险最大程度降低的目标。

2、严格依法实施审查,确保图纸审查的质量

1)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违反消防强制性规定和《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图纸火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不得发行施工单位考核合格书。

2) 经过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改变,涉及安全性和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原建筑的变化后发送,计划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 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审查机构,机构不得由其他审查机构不合格项目审查任务进行检讨。

4) 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应当如实出具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检查问题点,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塑造高层建筑消防审核专业队伍

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审核是地方消防机构在得到国家授权的情况下所具有的行政能力,并且这项工作还需要很高的技术含量与使命感。这项工作的执行者必须具有一定的综合能力,一方面必须要熟悉和了解当前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另外一方面也必须要对高层建筑中相应的施工和设计要求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专业角度分析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火灾之后的应急和救援工作应该如何展开。

3、创建高层建筑消防审核执行制度

高层建筑的消防审核由于其难度比较大,工程比较复杂,因此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期间、施工期间、使用期间这样整个工期中都有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消防审核部门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比较成体系的审核制度,一方面这项审核体系必须要包含各个指标的应用以及相应的专业素养之外,还必须要对高层建筑在各个工程阶段的审核任务有一个规定。

参考文献

[1] 邓剑华.高层住宅消防设计问题的探讨.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7(9).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篇6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部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及其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备案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办消防业务培训时,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一)经举报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消防设计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备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选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国家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作业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

(三)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

(五)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篇7

【关键词】: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艺术

【 abstract 】 : the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the two fire control work is national law gives public security fire control authorities of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a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function, and the people's fundamental interests is closely link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existent problem,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work of fire prevention effective measures.

【 key words 】 : design; Architecture design; Environmental art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在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大部分建筑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对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是一件非同寻常、至关重要的工作,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下面笔者从当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探讨。

2建设工程消防审核与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制、观念、价值取向、利益主体的变化,建设、设计、施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产品生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不规范行为比较严重,加上缺乏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消防监督体制不顺、消防监督力度不够,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2.1建设单位

一些建设单位在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审核验收的主观认识上存有偏差,或是以减少消防工程投资为牺牲来减少整个建筑工程中投资的主观故意,或是消防工程产品质量本身就不合格,工程质量存在的情况连建设单位也无法预知。不管何种情况,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好坏的兴趣远远低于公安消防部门一纸验收合格的意见书。

2.2设计单位

一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在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但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过分迁就于建设单位的要求,不考虑建筑工程规范的客观情况,造成设计图纸在消防审核中不能发现问题,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客观无法达到,形成缺陷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比如在不少设计中对办公室区域、商铺卖场等部分进行大空间设计,理论上是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但业主往往在消防验收后,进行分隔,造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设施取用方面造成火灾隐患,给消防后续管理带来困难。同时在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中,还发现一些设计单位“套图”现象十分严重,往往对比较接近甚至差异很大的工程项目都进行套图设计。设计中对消防给水、报警喷淋设施等很多部分,特别是一些文字性说明的设计并未修改,死搬硬套。

2.3施工单位

一些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和防火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作业,擅自将消防水管管径变小,将防火涂料变薄等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定单不惜冒违法违纪大忌,或是表现为明知故犯的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或是表现为迁就甲方违规作业共同违规违法,从而造成建筑防灾系统安装施工不良、先天不足。另外,还有很多单位都是近几年来初步涉足火灾报警产品等消防设备领域,更有些单位拿到订单后临时拉队伍,施工人员不经专业技术培训仓促上阵,对消防产品及施工布线等安装知识了解甚少,施工作业中,不遵守国家技术标准,经常发生接线混乱,安装位置不准等问题,导致系统不能开通,还误以为是厂商的产品质量问题。

2.4监理单位

一些监理单位虽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承接业务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各项目监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考核,但实际效果来看并不是很理想。监督单位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项目总监上岗前的考核,督促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监理程序还不规范,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不大。

2.5消防机关

监督不力,源头关把不严,一些消防监督人员不重视消防审核验收,认为建筑消防验收由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检验就可以了,消防监督人员审核验收只不过是走一走过场而已,把建筑消防验收全部寄托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上,从而放松了消防验收工作。实际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只对现有消防设施进行检测,至于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的整改情况、室内装饰等就不在其检验范围。而经建筑消防检测站检测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在消防总体验收过程中,不能通过验收的事时有发生。有的消防监督人员不严格按程序、规范等把好建审、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关。例如有的消防监督人员未能及时地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面、准确地提出审核意见,甚至对比较简单的诸如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室内消火栓安装位置等问题也提不出意见来,对缺乏主要的消防设施设计图的设计图纸,草率地下发同意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在施工检查中,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不熟悉,对被检查的场所束手无策、无从下手,对一些明显的问题查不出来;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不熟悉,不会使用。这些都百接影响了建筑消防监督的力度和作用。

2.6 消防技术规范

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修订周期过长,不明确、不具体,甚至相互矛盾,而且定性规定较多,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和建立在系统工程、数学物理模型基础上的推导、演算和分析,无法解决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带来消防机构执法弹性较大的问题。

3加强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的有效措施

建审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改革相适应,以保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发展。

3.1 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针对建审人员匮乏而又无法按需配备的实际问题,要从提高建审人员业务素质,优化和改善建审队伍人才结构、知识结构入手,加大培训和再教育力度,树立和强化法制、平等、效能、科学、学习理念,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篇8

关键词:建筑自动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管理 对策

通过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工作的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好率大幅度提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业务素质不断得到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下面,笔者将针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设计、施工单位鱼目混珠,造成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先天性”问题层出不穷。据笔者调研,在目前的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中,一些未取得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挂靠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大量承揽消防工程,造成不认真负责施工的现象大量存在。如有的设计单位将控制系统分散设计在多处,造成消防系统不联动,多处值班不能统一管理;有些中标单位因自己没有消防资质,形式上转手包给其他资质单位,而施工仍旧是原班人马,造成工程施工质量粗劣;有的施工队伍为了赚取利润,暗地更改图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性能。

1.2建设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追求投入成本的最小化,往往只想能通过消防部门的投入使用前验收即可,至于消防设施的长期运行效果如何缺少考虑。据笔者调研,有些招商引资企业不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让无资质非专业的消防设施工程公司施工、安装;有些建设单位为节省工程投资,尽快见效益,在施工过程中,压缩基建开支,或者为了个人的目的,选择质差价廉的消防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有的在使用很短一段时间后,整个系统就瘫痪,既造成了资源、资金的浪费,又影响了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1.3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在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方面,放任管理或者无人管理,使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只能起到一种装点门面的效果。二是值班问题。目前绝大部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单位,都是依靠门卫、保安来附带监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控制室,人员调动频繁,缺乏应急处理的能力,控制室大量显示“故障”也无人理会或者直接屏蔽,管线出现漏水就关掉相关阀门。三是定期维护保养流于形式。由于种种原因,检测报告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况大量存在,每月维护记录与消防设施实际运行状况明显不一致。四是职工和群众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够重视和爱护。个别人有意或无意地对设施或设备加以破坏,妨碍其发挥正常作用。

2.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2.1把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关、施工监督关、竣工验收关

2.1.1严控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设计关

控制消防设计关,是确保建筑消防安全的源头,而设计的好坏,关键在于设计师的水平与能力。实行建筑设计师消防设计资格证书则是解决消防设计质量不高的好办法。具体做法是,每个设计院应至少有一名负责消防设计的资质总工程师,实行建筑设计师消防设计资格证便于促进人员学习新规范,提高设计质量,参与消防设计的人员每年应参加国家统一的资质考试。消防设计必须由设计院进行自审,同时应进一步强化“谁设计、谁负责”,严格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由负责设计的总工程师写出自审意见,严格报消防部门审核,以督促设计与自查自审不流于形式。

2.1.2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关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甚至影响到建筑物在火灾中的安全性能。因此必须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关。审核的重点:一是审核是否按规范全面合理设置相应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有无漏设、少设、不设;二是审核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产品选型是否得当,性能是否可靠、技术是否先进;三是审核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相应的一些辅助要求是否达到,条件是否满足。

2.1.3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关

施工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影响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功能的错误之处,同时,也是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的一次再监督。消防监督部门主要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的质量管理;二是抓好消防工程施工监理,监理既可以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消防工程的质量,又可以对一些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把关。三是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施工质量,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对隐蔽工程及某些施工安装标准和调试情况,实施重点监督,保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调试满足设计的要求。

2.1.4抓好竣工验收关

竣工验收是在建筑物模拟火灾状态下对自动消防设施功能的一次全面检验。在竣工验收时,消防监督部门要按照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全面仔细的检验和评定,对存在的任何问题,必须责令其彻底改正。如果验收通不过,责令其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直到全部通过为止。

2.2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加强对设备和值班人员的管理

2.2.1建立管理责任制

设备投入运行后,必须昼夜连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用、间断运行、改动和损坏。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管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落实责任人,通过签订责任状,分清职责,落实责任,做到一级管一级,一层抓一层,级级负责、层层落实。

2.2.2建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一档二查三薄制

一档,即是防火档案,按照重点单位管理做法,建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防火档案。二查,即实行日查、月查。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类型的自动消防设施,由单位消防负责人制定相应的日查、月查的内容和方法,并组织实施。三薄,即设立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薄、日巡查登记薄、月检查登记薄,每个单位每日都应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登记,也可作为值班记录。月检查登记薄一式两份,一份送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备查,一份送本单位领导审查。

2.3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单位的监督管理

2.3.1要提高认识,认真负责。消防监督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把着眼点放在提高防火条件上,处理好监督的“速度”与“力度”,不能一味追求速度,放宽条件,进行无责任盖章,而留下先天不足的隐患,对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打击;也不能一味下放权力,美其名曰简化程序,特事特办,而失去监督,造成无穷后患。

2.3.2建议国家成立专门的消防技术学校,重点培养低、中级消防工程技术人员,满足社会对消防管理、操作人员的需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消防安保公司要对消防安保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指导,通过培训班、消防技术讲座等形式来建立一支懂管理、会操作的自动消防设施管理队伍,实现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管理持证上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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