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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论文8篇

时间:2022-05-24 18:35:38

工程保险论文

工程保险论文篇1

关键词国际工程工程保险再保险

一、引言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国际工程承包事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承包工程第六大国。在与发达国家的激烈竞争中,我国承包商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虽然他们可以借助保险经纪或保险进行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但工程承包企业仍需要应对复杂的工程保险险种、投保程序及保单内容。因此,我国承包商有必要熟悉国际保险市场的工程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并安排恰当的工程保险,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及业务承保方式

在工程保险市场中,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详见图1)

1.保险人又称作承保人,或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险前预防、险中抢救、险后赔偿。

2.投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工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某一工程参与方,一般为项目业主或总承包商。

3.被保险人: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工程参与方,通常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有时也包括贷款人。

4.再保险公司:提供分保服务,是对原保险人(也称分保公司)的危险赔偿责任进行的保险,这可以提高保险原公司的承保能力,分散风险。

5.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其中包括保险经纪(InsuranceBroker):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InsuranceAgent):是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估(InsuranceAssessor):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验、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险中介的存在有利于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按照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的相关问题。

三、问题的提出与分析

项目背景:由中国工程承包商承建的非洲某国东西高速公路全长1200余公里,跨越该国的八个省。该国极端组织的武装分子频繁袭击军队、警察、政府部门和平民。近几年来,该国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加强了反恐力度,使国内治安形势有所好转,但恐怖袭击事件在该国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在建工程项目有可能会受到其威胁。而且,一些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暴风雨也时有发生,所以该项目风险很大。因此,我国承包商对该项目风险非常重视,希望通过保险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于该项目合同金额很高,所以我国承包商担心在风险来临时,当地的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赔偿其损失。遇到的主要保险问题及分析如下:

问题1:国际保险实务中,再保险是如何实现的?在当地投保工程险后,当地保险公司是否将其业务进行再保险。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进行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

首先看法定分保,亦称强制再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或法令规定,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向本国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的再保险。在保护本国再保险市场方面,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了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及强制分保的措施,不同国家强制分保比例不同,如埃及为30%,肯尼亚是25%,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则为10%。我国的法定再保险业务始于1996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强制分保为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国内唯一专业再保险公司每年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但按照加入世贸的承诺,法定分保的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直到2006年1月1日完全取消,至此,国内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运作。

其次是商业分保,亦称自愿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再保险的条件和收益,签订再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再保险关系。保险市场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惜分”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费率高、利润大的业务不愿分出。费率低、风险大的业务,再保险公司同样不愿涉足其中。我国曾经发生多例由于原保险费率太低,而保险公司不能找到再保险公司来转移风险。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办理再保险,但是方式可能有所变化。因为非洲国家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英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的那些再保险公司作为依靠,也有联合的保险财团进行投保,例如UnitedInsurance。投保人可以调查一下其所洽谈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的状况、其所属国家和公司的能力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会轻易更换再保险公司,但是他们一般不只选择一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后盾。可以参考2005年全球再保险市场中拥有最强优势的10家再保险公司(见表1)。

问题2:如果办理再保险,一旦出险,被保险人应如何索赔?是通过再保险公司按其承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理赔,还是由当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全部理赔之后,再由他向再保险公司索赔呢?

国际保险实务中,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接触不到这些再保险公司,除非是在标准合同的某些条款需要修订,而这些条款涉及到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通常所接触到的是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承保都会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尤其是工程险,必须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所以,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因此,投保人不能直接找再保险人索赔,因为彼此没有合同关系。若出现索赔,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会找再保险人来分担。

随着时代的变迁,企业国际化已是一种趋势,对于投保巨额保险的需求也愈来愈大,再保险解决了因原保险潜在巨灾风险而无保险人敢承保巨额保单的问题。再保险的存在,使原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责任分散,对被保险人而言,可因此获得更确实的保障,减少原保险合同违约的顾虑。

问题3: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是否允许向当地外国投资的保险公司投保?是否能向当地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

当地关于保险公司资质和限制的规定决定了当地国外投资的保险公司是否接受这样的投保业务,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实力,考虑向私人保险公司或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后者即为共同保险,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包同一保险标的,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

共同保险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外共同保险(ExternalCoinsurance),即保险人在接受某一笔业务时,由于自身能力有限,为分散其承保责任,而邀约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由各个共同保险人联合签单,分别约定其责任额度,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按其责任额度予以赔偿。二是对内共同保险(InternalCoinsurance),即接受投保的保险人为首席公司(LeadingCompany)负责签单,直接对被保险人承负保险责任,各个共同保险人则另签共同保险合同,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后再向各个共同保险人摊回其应分摊的赔款。

另外,就本案例而言,建议投保恐怖险,因为工程一切险中恐怖活动属于除外责任。恐怖险就是在美国911事件之后,循着恐怖主义的脚印一路走来的新险种。作为一项独立的险种,恐怖险包括人身、财产等方面的赔偿。

四、结语

目前,虽然我国承包商已经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对外承包公司进入海外工程市场上的时间比较短,在投保和索赔时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承包商安排工程保险时遇到的关于业务承保方式的几个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承包商的工程保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王和:《工程保险——工程风险评估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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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颖、张炯、许剑涛:国际工程保险索赔中的保险原则问题.《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2期。

刘俊颖、李海丽、刘欣:在国际工程市场如何选择保险经纪.《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0期。

刘俊颖、刘欣、曹威: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研究.《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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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颖、李志永、刘梦娇:海外工程保险索赔问题及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8期。

刘俊颖、刘欣、张振宇:国际承包工程保险:中国建筑企业面临挑战.《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3期。

工程保险论文篇2

在FIDIC合同条款中,对工程保险有明确和严格的的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后,自开工之日起就有建设并照管工程的责任,直至业主发出最终验收证书为止。因建筑工程工期较长,受外界各种情况影响较大,为此承担的风险也高。比如当雨季到来时,暴雨和洪水会导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对路基产生较严重的损害。

业主为了保护工程项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商对所建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投保,同时也要求承包商对人身或财产损害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可能是业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选择。承包商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特别注意其赔偿能力和资信,并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及有关细节,为更准确掌握理解保险条款,承包商可参加保险专家的讲座。在对投保的险种选择时,要分析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准确的选择合格的保险险种。有的合同条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投保时就必须按合同条款指定险种进行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前,须与保险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险条款和应注意仔细阅读理解的保险条款有以下几点:

1·1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

保险合同中规定那些责任和事故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那些责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范围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所以要注意明确保险范围。

1·2保险合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签订合同前要确定,出现风险事故后计算出的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金额内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1·3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和要求

出现风险事故后将按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赔条款的要求执行。如:合同中规定出险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案,超出期限需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等。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已按合同条款要求所投的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保险合同副本。所签订的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

2出险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风险事故后,承包商的相关业务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勘查事故现场,同时组织人力,机械对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之前,承包商还应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承包商在对事故现场详细勘查完后,应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保险公司与承包商工地现场相距很远,承包商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情况时可以先进行电话报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险公司。接着向保险公司报送书面形式的出险通知单。出险通知单的报送可用多种方式,如邮寄、电传等,但要注意报送出险通知单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证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报案的。出险通知单内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承包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措施,所组织人员、机械数量,因灾害损失的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出险通知单的附件中要有全面、准确反映受灾损失情况的证明资料,这些资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一份详细描述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及时间、里程桩号和损失金额,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报告。

(2)由承包人绘制的事故现场平、断面图,在图中应标明里程桩号,原设计标高,原地面线标高,事故发生后测量的地面线标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变化等内容,以便于对比分析事故发生的范围,并计算受灾损失工程量。

(3)依据所绘制图纸计算直接受灾损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间接受损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发生洪水冲毁施工便道,施工车辆无法通行,导致工期延误受到损失等。另外将承包商为减少受灾损失,防止受灾损失进一步扩大而组织人力、机械进行抢险的工作量也计算在内。统计计算完成后,汇总为受灾损失计算书,计算书中要特别注明上述情况产生的费用,用以确定索赔金额。

(4)承包商对事故现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和照片。影像资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情况,要全面、详细的反映受灾后的地形地貌,及有关细节的特写。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现场的里程桩号和时间,可在一张标示牌上写明里程和时间,放置在现场显眼处一同拍摄入照片。

(5)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出险时间当地水文资料或日时降雨量分布图等。

(6)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其它资料、文件、单据等。

3理赔工作

保险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险通知后12h以内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有关索赔事宜。保险合同规定有如果保险公司代表在48h内未到达事故现场,将被认为保险人已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发生属实。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师勘查现场并计算受灾损失后,承包人应对保险公司代表认可的受损失范围和理赔金额等进行研究,在依据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对有关赔款的一切争议,都可以协商解决,直至达到一致意见。承包人在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实事求是。证明资料要齐全,理赔款计算要合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办理理赔工作。

双方明确受灾损失工作量和赔偿金额后,须签订一份赔款确认书,说明出险原因、过程、受损失工程量及赔款金额等情况。在保险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赔款后就结束理赔工作了。在理赔工作进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与保险公司的来往文件、通知书,出险的各类证明资料,并及时归档保存好。承包商对理赔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精通,熟悉保险合同,并且能够熟练处理好对外业务往来。

4结束语

工程保险已逐渐成了建筑工程项目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熟悉和运用保险合同条款、风险索赔的程序,可以减轻承包商的风险压力,并降低风险事故发生后承包商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承包商对工程进行了工程保险,但有时保险公司不可能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容易受到各种自然灾害和其它灾害的影响,所承担的各种风险比较大,因此承包商仍要经常注意各种潜在的风险征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并阻止受灾后损失的继续扩大。

工程保险论文篇3

关键词:工程保险;索赔;理赔;风险管理

工程保险周期长、技术复杂、风险事故发生频繁、损失金额较大。因此从工程保险合同签订的开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便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立风险管理的负责机构,明确各自在赔案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保险人索赔的风险管理技术

1.机构设置及职责确定。

在工程保险中,项目业主作为主要的被保险人,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与工程保险赔案相关的一切事务,维护被保险人在索赔中的正当权益,推动赔案处理的顺利开展。专设机构的职责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在风险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接收出险单位的事故报案,分析判断保险责任;(2)赶赴现场初勘取证,安排保险公司及公估人现场联合查勘,组织赔案公估理算及协调,跟踪赔案处理,组织单位和人员提供保险人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3)向出险单位解释保单条款和保险规定及最终理算结果等。

由此可见,专设机构的职责贯穿赔案处理的始终。由于对工程保险条款和相关法规具备专业知识,专设机构能为保险公司顺利处理赔案提供各种便利。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使被保险人不因工程保险索赔中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丧失获取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权利,有力维护了工程项目业主获取全部合理赔付的合法权益。

2.索赔程序。

索赔程序可以简单表述如下:(1)出险报案;(2)紧急施救;(3)保险责任判断;(4)紧急通知和事故报告;(5)现场初勘;(6)现场联合查勘;(7)证据材料提供;(8)协助公估理算;(9)协助再次查勘现场和补充材料;(10)接受最终理赔报告。

3.索赔中的风险管理技术。

索赔中风险管理的根本原则是被保险人在行使索赔权利的过程中,既要保护自身工程或财产的安全,又要争取积极有利的条件促使双方公平、合理地处理赔案,使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提高索赔效力,以迅速恢复工程建设,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讼诉。具体的风险管理原则如下。

(1)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规定了被保险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时间效力,具体体现在三方面:①报案及时;②施救及时;③索赔及时。出险单位在出险后的第一时间内应及时向业主和其专设机构报案,此为报案的及时性原则。在报案之后,业主和出险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消除风险事故,抢救未受损的工程或财产,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此为施救的及时性原则。及时的施救费用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保险金额。此外,在专设机构确定风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此为索赔及时性原则。

(2)真实合法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时,要做到构成索赔条件的因素是真实可靠的,各种证明文件和材料及索赔手段是合法的。对于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其行为如果不合法并构成犯罪的,被保险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有理、有据原则。“有理”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充分依据保险法和工程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维护自身获取合理保险保障的权益,公开、公正地与保险人及公估人商谈索赔过程的每一环节,讨论最终赔付结果,用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维护索赔权利。“有据”原则是指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出具所有与赔案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保险人和公估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被保险人要想获得比较合理的赔偿,必须做好灾后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良好的文件管理系统是成功获得索赔的必要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求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是维护自身在赔案处理中合法权益的关键。

(4)面对第三方索赔的缄默性原则。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时,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在未取得保险人和公估人书面同意前,不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对损失负有责任并承诺赔款或予以解决,也不要修理第三方的损失财产。

(5)保留代位求偿权原则。如果被保险工程或财产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发的,被保险人除了通知保险人之外还应向第三者提出索赔。即使被保险人为避免向第三方索赔造成的不便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也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者提出索赔,为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的权利,使保险人在履行对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之后有权利再向第三者追偿。

二、保险人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人是承担风险的主体。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要兼顾保险双方的公平和利益,及时合理地进行相关赔付,满足业主转嫁工程风险的心理预期,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理赔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使工程保险的发展既能满足现代工程建设转嫁风险的需要,又能提高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竞争力,促进工程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1.理赔程序。

在工程保险中,工程建设期长,工程风险复杂,理赔的技术含量也较高。理赔的程序简单表示如下:(1)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2)通知经纪公司、公估人和再保险接收人;(3)联合查勘现场;(4)收集相关证据材料;(5)公估理算出具初步理算报告;(6)预付赔款;(7)再次查勘现场,收集相关补充材料;(8)定损,出具最终理算报告;(9)赔付;(10)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

2.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完善的理赔风险管理技术是构建经营工程保险的财产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在于培养保险公司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调查取证能力。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调查,以便正确掌握事故范围、损失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等情况,为理赔的责任确定、损失评估、赔款理算等工作奠定基础。为了对保险标的损失情况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需对事故现场拍照,在必要情况下,还应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对损失数量进行清点,有时还要用仪器进行检验和勘测并保留资料。保险公司应尽量收集能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数量、损失金额等内容的记录、证明、发票、工程量清单和被保险人的事故报告等,对损失较大的案件还要查封被保险人的会计帐。

(2)责任确定能力。保险公司应在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对照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分析和审核风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包括:①分析事故原因,核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②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③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规定的施工场地或地址。④审核损失的工程和财产是否包括在保险的范围之内。⑤判定损失金额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评估定损能力。工程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标的受损程度密切相关。其基本原则是:损失程度越重,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就越大。在工程保险评估定损中,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法:①按市场价格评估。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毁,保险公司可以按同等类型物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②在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但可以修复时,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评估,并视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但由于技术的更新或材料的考究改变原有结构或质地使费用增加的,对于增加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③推定全损。受损的保险标的不能修复或恢复费用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全损或推定全损。损毁的如果是工程,应以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为损失金额;如果损毁的是施工设备和已建筑竣工的工程,应以其保险金额为损失金额。

(4)赔付能力。在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赔款,案情相对清楚但又尚不能结案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有责任将预付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安排赔款摊回。预付赔款一般为总赔款金额的30%左右,目的是提高理赔效率,帮助被保险人迅速恢复工程建设。

在理算师出具最终理算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首席保险人应及时负责将赔款划付给被保险人。为了方便平时零星赔款的支付,首席保险人还可与共保人建立一定金额的小额赔偿基金,用于平时的小额赔付。在确定赔案的损失金额后,赔款可由理算师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每次赔付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赔偿基金。如果其他共保人不能按规定时间划付赔款,应由首席保险人垫付,如果共保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则由其余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摊。

(5)摊回赔款的能力。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在一定数额内,首席保险人可自行支付后再通知其他共保人,其他共保人在接到首席保险人通知后,将各自相应的份额付给首席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超过一定数额后,首席保险人需立即通知其他共保人,并在其他共保人向其划付应分摊的金额后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数额巨大时,首席保险人应首先取得国际再保人同意付款的确认通知后,再向其他共保人发出赔款通知。其他共保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首席保险人划付应分摊的金额,之后由首席保险人一并划付给被保险人。在共同保险人垫付全部赔款或预付赔款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应从再保险经纪人处摊回相应的由再保险人承担的赔款,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首席保险人根据相应共保比例将所摊回的赔款划拨到其他共保人指定的帐户。

参考文献:

1.孙智.工程保险.中国三峡出版社.

2.孟宪海.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1,(3).

工程保险论文篇4

黑龙江工程学院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院校。黑龙江工程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每年培养并向社会输入大批的高级汽车应用型技术人才。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汽车专业类车辆评估与事故处理技术专业方向的核心课程,面向的对象包括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的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交通运输等专业,每年有大量的毕业生就业岗位都与汽车保险与理赔行业相关。因此,建设具有特色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迫在眉睫。课程群建设是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提供优秀课程资源、建设特色专业的基础,是课程体系建设在高校培养目标层面的具体化表现。专业课程群建设受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它能够有效克服课程建设中的诸多弊端,如: 过于强调某一门课程内容的完整性与系统性,缺少对与其相关课程的横纵向关系研究,导致各门课程内容重复偏多、课程内容滞后、课程设计与课程实施脱节等,它是提高课程实施效果的重要措施。

二、建设途径

1. 改革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关键,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汽车专业类卓越工程师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思想觉悟高、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实践和创新能力强、素质综合的卓越型人才。在构建崭新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体系时,各种课程之间须关联密切,逻辑性强。可先通过基础的理论课程学习,如汽车构造、汽车电器与电子设备、汽车故障与诊断、汽车检测与维修等,了解汽车方面的相关知识,在此基础上再学习汽车保险与理赔、车辆查勘与定损、汽车事故分析与鉴定等课程。这样可使理论知识具有较好的衔接性,实践内容的安排也具有递进性,这样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方式更容易被学生接受,效果也更好。

2. 加强校企合作

构建“卓越工程师计划”实践教学体系,必须更新教育理念,紧密接触工程实际,加强校企合作。黑龙江工程学院一直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联合建立实验室、创办人才培训基地。目前已经建立的培训基地有丰田汽车技术培训中心、博世汽车故障诊断实训中心、哈飞汽车技术培训中心、中国安邦保险公司汽车理赔员培训基地等,在校园内形成了良好的工程环境,建立了具有高校行业特色的校内实践平台。并且与各大保险公司、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森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博远集团、长春一汽集团、哈飞集团等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均可成为教学实习和毕业设计的良好基地。

3.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可以从企业和教师两个方面来加强实践教学,这主要是为了配合“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要配合企业“走出去”战略。一方面学校要利用和创造条件安排学生到相关企业进行生产实践。另一方面是教师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为其量身定制自主实践内容,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同时,增设实验课比例,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很多理论课与实验课能够整合起来,真正地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面向“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的教学应树立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学习形式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辅以基本的实验和实训。适量采用探究式学习方法,如在汽车保险类课程的教学中,通过分组讨论等方式,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促进组员的沟通与协作。在汽车保险案例纠纷课程教学中,采用基于案例的讨论式学习方法,通过案例介绍、案例分析、案例总结这样的环节设置,培养和训练学生的逻辑能力和实践能力。企业的学习主要是依托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环境,应以实践教学为主,辅以必要的理论专题。学生通过参加企业实践,参与工程研究开发和企业技术创新,根据企业需要完成毕业设计。可将“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事故分析与鉴定”当中的某些教学活动安排在企业进行,利用企业平台的工程环境、拥有的专业场地、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并能对学生的理论学习进行检验和修正。

4. 师资队伍建设

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需要建立一支经验丰富、素质综合的教师队伍。在汽车企业中遴选适合相关教学的高级专业人才,可选聘企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到学校任教或做兼职,建立结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定期以讲座、实操等形式为学生进行讲解。同时,学校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师培训。鼓励缺少工程经历的教师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以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业务素质。大力推动“双师型”教师人才培养工程。

5. 完善教学资源

在课程建设方面,增设与实践相关的课程,增加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各类软件教学的比例,可分别增设 C + + ,UG、ANSYS 等各种仿真模拟操作软件教学,逐步形成专业特色。按照“卓越工程师”培养标准,卓越计划要求加大对课程教学的调整和更新力度,促进学科交叉,避免内容重复,在教学方法选择上注重时效性、多样性和科学性。选择合适的教材。教材是课程的主要载体和形式,合适的教材是专业教学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教材建设应该按照课程整合后进行编写和选择,突出知识的系统性、精简性和时效性,注意教材内容的重复与更新。实验室建设方面,应该与时俱进,做到及时、合理、有效地配备实验设施及器材。从而保证最终服务好学生,实现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整体培养目标。

6. 积极拓展网络教学

按照“卓越工程师”的培养要求,必须建设与完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的教学资源,网络教学是教学资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随着微博、微信、飞信等网络工具软件的发展,学生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针对这一趋势,要积极引导并加以利用,使之更好地为课程教学服务。通过网站建设,定期更新教学 PPT; 链接各大汽车企业及保险公司、技术讨论论坛,引导学生自我学习,积极补充课外知识; 通过网站自测题,可以检验学习效果; 通过微博、微信、飞信与学生积极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学生与教师的沟通交流。

7. 推进任务型课程教学改革

工程保险论文篇5

一、工程保险制度所包含的主要险种

工程保险同样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本文主要介绍几种财产险,如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这几个险种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均直接或间接地对工程质量管理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1.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础,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质量隐患往往在设计之初就埋下了伏笔。由于多数设计单位经济实力薄弱,设计一旦出现事故,则难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迫切需要一种措施转移风险,增强设计单位的抵御风险能力。

1999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设计保险试点工作,2003年底又颁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设计责任保险在设计质量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推行设计责任保险有利于市场约束机制的形成,从而规范设计市场。信誉高、设计质量优秀的单位将会有很多保险公司争先为其承保。相反,那些设计不规范、设计质量低劣的单位,将没有保险公司愿意为其承保,或者即使承保了,保险费也一定会很高。因此,设计单位只有切实抓好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在设计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样,设计市场在一个良好的约束机制下必将逐步走向规范。

其次,推行设计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设计单位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抗风险能力。设计风险具有技术性强、难以估计、发生时间滞后等特点,给设计单位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且,设计单位纯技术性的经营活动决定了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发生质量事故,经济赔偿有可能使设计单位面临破产。设计责任保险的出现,使得设计单位用较少的保险费便可转移难以承受的风险,从而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质量管理中,有助于提高设计的质量。

最后,推行设计责任保险有利于加强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间的合作,互动地做好质量管理。设计单位投保后,保险公司为减小赔付的可能性会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参与设计质量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查设计文件、评估设计风险的大小以及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督促设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设计隐患。而设计单位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可以充分认识到设计中存在的风险,全面完善设计文件,减小乃至消除设计隐患,从而保证设计工作的质量。

2.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把好工程设计这一关之后,工程的质量优劣则主要取决于施工的好坏。而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能否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至关重要。同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监理的要求在不断提高,监理的责任也随之加重,这样监理出现工作过失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大;另外,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结构、新工艺的应用都加大了监理的工作难度。如此看来,监理的责任事故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因此监理单位同样也需要一种转移风险的措施。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2002年4月11日,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条款终于在上海推出,从而开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的实施历程。

监理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因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理业务时的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义务或发出错误指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责任保险与设计责任保险都属于责任保险,因此,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同设计责任保险大致相同,这里只做简要分析。

监理责任保险为监理单位提供了一条安全而经济的转移职业责任风险的途径。投保监理责任保险后,监理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相比之下,未投保的监理单位则很难承揽到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的推行还有利于规范监理市场,推行监理责任保险可谓是设置了一道门槛,保险公司对于管理质量差、信誉低、出现过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拒绝承保或增加保险费,这样就促使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警惕把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这道防线,从而在工程领域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同样,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减少赔付,在承保监理责任保险后,也会投入一定的人力,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促使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保证工程施工如期并高质量地完成。

3.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以上两个险种分别是通过承保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作中因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来督促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全力投入到工程的设计和管理中,从而保证了工程的质量。然而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同样会对工程主体产生不利的影响,危及工程的质量,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推行也就势在必行了。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在国外是工程保险中强制投保的一个险种,而在国内目前则是自愿投保。它是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财产保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其责任范围包括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施工而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财产伤害。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银行等。

完美的设计、精心的施工和全面的管理都是为了建造一项质量合格乃至优秀的工程,然而工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它们一旦发生则会给工程主体带来致命的损失,甚至人员的伤亡,所有的工作与努力都会化为乌有。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后,虽然难以避免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但是意外发生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减小财产的损失;而且承包商也会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与监督下加强对工程主体的防护,保证在灾害发生后使工程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从而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

4.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2004年建设部有关部门已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04年起在北京等11个城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试行工作。人们对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视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显而易见,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承保的是已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有别于前面提到的三个险种,从而成为工程质量保证的最后一道防线。

直观来看,此险种的推行对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降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赔付维修的风险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分析,此险种的推行必将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单位为其施工的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目前在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关系社会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各类商品住宅工程这三类工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投保此险种)。对于未投保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商品住宅不得销售。

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因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单位业绩、项目管理水平而不同。这样对于质量管理水平差的企业,投保就要付出高额的保费,甚至无人愿意为其承保。长此以往,企业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样有利于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有利于建筑市场约束机制的建立,必然促进建筑行业逐渐向利用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向发展。

二、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障碍

工程保险制度在我国已推行20余年,然而开展并不普及,与发达国家投保率高达90%以上的比例相差甚远。经过分析,阻碍工程保险推行的障碍主要是体制障碍、环境障碍、技术障碍三大类,而最根本的障碍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相应的制度、运行机制障碍。

工程保险论文篇6

关键词:保险;企业再造;业务流程;组织结构;信息沟通

中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保险业是开放程度最高的金融领域之一。保险业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仅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无论在管理经验、管理方法还是资本规模等方面都与国外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经营历史的大型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差距。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全新的竞争格局,国内保险公司要想继续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居于主导地位,进而在国际保险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必须发动一场“革命”,进行企业再造。

一、企业再造理论的基本思想

企业再造理论的基本思想可归结为:(1)顾客至上。企业的赢利性取决于顾客的满意度,顾客需求的内容和方式决定了企业的经营和目标。企业通过贯彻“顾客至上”的经营思想,建立全方位满足顾客需要的具体措施,将优质服务转化为企业的竞争力,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2)以人为本。能否提高和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来都是决定企业的管理思想、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业务流程的重要因素。新型的企业领导者应注重提高员工的满足感,善于倾听和沟通员工的意见,使员工在经济需要和社会需要之间取得平衡。(3)彻底改造。打破旧有的、低效率的管理制度,再造新的管理程序,将原有的“金字塔”型的官僚组织体系改造为“扁平式”组织体系,将刚性组织变为柔性组织,将分工和等级制变为合作和协调,使企业形成能对环境变化做出灵敏反应的业务流程与组织结构,实现企业的高效率运作。

二、中国保险公司再造的核心领域

企业再造的核心是以顾客满意度为目标的业务流程再造。所谓业务流程再造,就是要针对企业竞争环境和顾客需求的变化,对原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重新思考”和“彻底的重新设计”,它强调以“流程导向”替代原有的“职能导向”,是对传统分工理论的重大突破,为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再造是指根据客户类别,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按最有利于客户价值创造的营运流程重新组装,从根本上对原有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进行外包、压缩和整合。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可以分为直接创造价值的客户服务流程和为直接创造价值活动服务的后台支持流程。

前者主要包括:展业流程、承保流程、防灾防损流程、理赔流程等;后者可以包括:管理流程、财务流程、产品开发设计流程等。其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以面向顾客满意度为核心的业务流程。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再造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客户为中心。即要按照客户的需求和为客户提供最方便和最优质服务的思路,重新设计各项流程,建立能以最快的速度响应和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的营运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二是重流程,不重部门和职能。业务流程再造强调“组织为流程而定”,而非“流程为组织而定”,以流程为中心,先设计好各项业务流程后。再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将目前分拆开来的部门进行合并和整合。三是“突破性”再造与“连续性”再造相结合。尽管业务流程再造非常强调“根本性”、“突破性”及“彻底性”,但不可否认。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企业流程再造不可能一蹴而就。再造活动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渐进的过程。因此,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应坚持整体设计、分步进行的方法,通过不断地改进。优化各项流程指标,提高运营绩效。

保险公司再造后的业务流程与原来的流程相比应具备以下特点:(1)对新流程的管理以放权为主,员工拥有自我决策权。新流程将原来的分工操作压缩为连续同步的工序。使原有的垂直式的等级管理制度扁平化,原来需要层层上报和请示的事情。现在可由员工自我决定。(2)新流程的生产和服务功能多样化。这种多样化体现在保险公司的产品中,就是保险公司如何通过约束责任免除项目的技术手段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与投资、理财和金融服务相连接。或将标的性质相同或接近的产品设计在同一张综合保险单上等产品创新。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贯彻最大限度方便顾客、使顾客满意的经营理念。(3)新流程可以超越组织界限来完成工作。在传统的流程中。企业内部组织与外部单位之间,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都存在着一条行为权利的分界限。极大地降低了流程运作的效率。在进行了流程改造以后,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可以超越界限行事,如保险公司可以请汽车修理厂代为定损。以减少工作环节。(4)在新流程中,节约了审核和监督成本。在传统流程中,由于贯彻的是分工原理。从险种的设计到推广,从承保到理赔,需要层层审核、道道监控。而改造后的新流程中,由于流程管理以放权为主。强调自我决策,压缩了工序,从而相应减少了监督和审核成本。

三、中国保险公司再造的同步工程

企业再造的同步工程是指企业在彻底改造业务流程的同时。为确保新流程的高效运作,必须要在明确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同时,重整与业务流程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能利用信息技术沟通各流程,减少部门间的交叉衔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再造成本。

1.发展战略再造

根据保险业自身经营的特点。配合全新的业务流程。我国保险业发展战略再造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市场扩容战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形势。适当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条件。争取在3—5年内使股份制中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设到所有的省会城市和东、中部地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地市级城市。初步形成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络。扩大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

(2)资本先行战略。资本金不仅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同时也是在开放性市场中确保一国保险业竞争优势所必须。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资本实力普遍较弱,在短期内为扩大资本规模可采取的措施有:一是通过上市筹资。使其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大幅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是吸引外资入股。壮大国内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三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在逐步扩大资本金来源的同时,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使保险资金获得最大的价值增值。增强保险公司今后业务的发展能力。(3)品牌经营战略。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上,竞争的主流并非保险费率和佣金折扣,相反那些注重品牌形象的外资保险公司很有可能采取费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佣金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经营策略,从而使产品的品牌形象成为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国内保险公司必须在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自身的经营优势及现有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前提下。对市场进行细分。开发推广代表本公司形象的新险种、新技术和新服务。以确立并巩固在市场中的地位。

(4)服务至上战略。现代企业营销理念的转变体现了以“实现收益为主”的经营理念向以“为客户服务为主”的经营理念的转变。为此,国内保险公司必须对现有的客户服务体系进行改革。深入研究客户,实施客户细分,有针对性地满足客户需求,不断挖掘潜在客户资源,实现客户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5)以人为本战略。保险业是技术要求高、知识面广、竞争力激烈的服务性行业。这决定了保险业要保持持续发展并不断提高竞争力都依赖于对优秀人才的开发与利用。必须培养和引进大量通晓涉外保险知识、熟练掌握国际保险惯例、富有开拓敬业精神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2.组织结构再造

从企业再造的基本思想可知,组织结构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它是企业发展战略得以实施的组织保障,同时也为企业流程再造和信息沟通方式的再造提供了组织基础。

利用企业再造思想重建国内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尽管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普遍进行了各种形式的组织机构调整。以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组织结构,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整个保险行业初创时期超额利润的存在,使得组织制度的创新与经营业绩的关联性不大,整个行业的组织制度调整呈滞后状态;第二,随着我国保险业市场扩容战略和资本先行战略的实施,将会有增资扩股与收购兼并高潮的来临,企业规模将会在短时间内扩大,若继续在原有的组织结构基础上增加部门或管理层次,以适应规模的增长,势必会带来管理效率的降低和管理费用的增加。最终削弱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配合新的发展战略,为达到在与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激烈竞争中建立长远竞争优势的目的,有必要利用企业再造理论,重新思考和规划现有的保险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根据企业再造理论进行组织结构再造的基本思想是:实现组织结构扁平化,建立学习型组织。与传统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相比,组织结构扁平化是指,减少管理层次,增加管理幅度,从而缩短最高管理层到员工的管理路径,加快信息流通速度,提高企业对客户需求的反应能力。学习型组织,指通过培养弥漫于整个组织的学习气氛,建立起一种符合人性的、有机的、扁平化的组织,这种组织具有持续学习的精神,是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险公司作为以知识型员工为主的人才密集型企业,要想使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经营模式不断改进,就需要每一位员工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总结,逐步将整个企业塑造为一个充满学习氛围的组织。

3.信息沟通方式再造

工程保险论文篇7

【关键词】能力型人才培养模式医疗保险专业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8)06-0011-02

成都中医药大学医疗保险本科专业开设于2001年,至今已有15年办学历史,累计培养专业人才800余人,毕业生主要进入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医保部门、医院医保科室、医药企业及其他相关领域和行业。我校医疗保险专业在西部地区创建较早,创建初期借鉴东部地区部分高校的办学思路,重点考虑依托医学院校优势学科,即借助医学院校的医药类学科优势,突出医学院校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特色。2017年,适逢教育部专业评估工作,本文基于两届毕业生的问卷调查,对专业课程设置及专业发展方向展开讨论,希望对课程设置调整提供参考,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特显办学优势,提高培养质量,满足行业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一、研究思路及方法

见表1,调查对象包括2012级、2013级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问卷内容包括实习单位、就业单位,采取打分法对24门课程及三个实践环节打分,分值1~4分,1分表示不重要,4分表示很重要。同时,鼓励学生提出自己对课程设置的建议。共有84人完成调查问卷,其中2012级超过60%,2013级超过80%,收集到37条建议,可以反映班级整体状况。

二、数据描述

1.实习及就业单位分布状况

医疗保险专业包括两个实习环节,第一次是临床见习,见习单位学院统一安排,见习单位为医院临床科室,第二次是毕业实习,实习单位由学生自主联络,鼓励实习单位与就业单位一致。表2显示,2012级实习就业单位一致性明显高于2013级,一致性比例达到80%,保险行业就业实习比例为远高于2013级,76.00%,2013级在卫生行业实习就业比例明显高于2012级,卫生行业实习比例50.00%,就业比例27.78%,医院仍然存在编制紧张的问题。

2.课程分值分布状况

重要性自评打分调查涉及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两部分,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各自包括三个模块。理论课程模块包括医学类课程、保险类课程和管理类课程三个模块。医学类课程包括医学类课程和疾病分类学,医学类课程采取集合处理。保险类课程包括保险学原理、人寿与健康保险、社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学等。管理类课程包括管理学基础、卫生管理学、医院管理学、财务会计学等课程。实践课程模块包括临床见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三个部分。

(1)三个知识板块总体情况

医疗保险专业知识板块包括医学类、管理类、保险类和实践类课程。四类课程构成医保专业的理论知识模块和实践知识模块。表3显示,对于医学课程和实践类课程打分高,尤其是医学类课程,两个年级都认为非常重要,管理类打分在四类课程中最低。2013级学生打分普遍高于2012级学生,可能与学风有关系。

(2)医学类课程得分高

医疗保险专业医学类课程包括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包括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病理学、药理学等,临床医学包括内科学、外科学、妇科学和儿科学,以及疾病分类学。医学类课程得分高于其它课程板块,医学类课程打分都高于1分。疾病分类学打分较高,2013级高于2012级。

(3)管理类课程得分偏低

医疗保险专业管理类知识板块包括管理学基础、卫生管理学、卫生经济学、医院管理学、财务会计学等课程。表5显示管理类课程得分都低于3分,低于医学类课程,2012级整体平均得分在2.24分,2013级得分2.82分。管理学打分都高于1分,2013级打1分的比例在各门课程中都明显少于2012级。2012级对此类课程打1分的比例较高。

(4)专业类课程得分较高

醫疗保险专业保险类课程包括保险学原理、保险法、人寿与健康保险等课程,保险类课程属于专业课程。表6显示保险类课程得分2013级都在3.40分以上,2012级得分在2.80-3.08之间,得分高于管理类课程,低于医学类课程。2012级对此类课程打1分的比例低于其对管理类课程的评价,仍然高于2013级打1分的同学的比例。

(5)实践类课程分值分布

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主要包括临床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表7显示,除了毕业论文之外,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打分高,高于对理论课程的评价。2012级与2013级差别不大,甚至2012级临床见习打分高于2013级,与针对理论课程的打分完全不同。值得关注的是毕业论文,打分不高,尤其是2012级平均2分,其中有10人打1分,说明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评价较低。

三、数据分析及思考

1.基础医学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根据医保专业的培养目标以及培养时限,该专业对医学基础知识主要以了解为主,医保专业设置的医学类课程普遍存在课时少、种类不全的特点。医学类课程学习难度大,课时少导致教学进度快而体系不完整,学生学习难度大,畏难情绪严重。毕业生在经过毕业实习或工作之后,回顾性调查时给予医学类课程很高的重要性分值,说明学生从工作中切实感受到医学知识的重要性。

2.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评价得分偏低

毕业论文是医保专业实践类课程的核心部分。近年来,毕业生论文质量每况越下,数据性文章写作中不乏数据造假现象,且无有效办法完全杜绝此类学术不端问题。毕业论文是在毕业实习工作期间开展的工作,学生由校园生活过渡到工作环节,普遍存在工作压力大,精力有限,加之在校期间缺乏写作和科研锻炼,科研能力不足,论文完成时间紧张,无法有效开展社会调查,导致论文质量不高,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积极性不高。

3.管理类课程的重要性评分普遍不高

实践类课程、管理类课程和医学类课程,管理类课程重要性评价得分最低。在培养目标设置中,医学类、管理类和保险类同等重要,医学类和管理类是保险类的两翼,这两类知识是中医药类大学医疗保险专业的竞争优势所在,也体现学科发展的特色。所以,我们需要逐步提高学生的认识,相对于医学类和保险类知识直接体现在技能方面,管理类知识在工作实践中作用的体现比较慢。

四、培养能力型医保人才的对策建议

1.医学类课程需要增强科学性和系统性

在课程建议中,2012级学生有2人提及“增强医学知识”,该学生在保险公司理赔岗工作。2013级有8人提出建议,要求增强医学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医学授课老师应该提高要求。在当前学时空间内,应该加强医学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系统性,适当延长医学课程的学时,专业所在学院应该加强与医学课程老师(医学院)的沟通,就医保专业对于医学知识的要求程度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明确医学课程的学习要求。

2.管理類课程需要调整学时和课程门类

学生建议中,对于管理类课程的建议较少,只有一位同学提及“减少管理类课程门类”。学生对管理类课程普遍评价不高,这值得思考,是否应该削减相关课程,或者降低学时数,或者调整为选修课,需要稳妥处理。预判保险行业发展趋势,保险营销将成为行业发展的基石,因此需要增加营销、商务谈判、消费心理学等课程。

3.毕业论文环节需要重新设计或取消

在三类课程体系中,学生对实践类课程重要性评价最高,实践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毕业论文评分低值得关注。首先,毕业论文的学分只有2分,这与学生的工作量相比完全不相称,通过调查、撰写、修改、答辩等过程,工作量非常大,因此考虑提高学分。其次,毕业论文由单个人完成,在问卷设计、调查和撰写等过程中非常困难,学生针对调查的畏难情绪,建议开展团队工作方式,以小组的形式来开展论文写作。最后,可以由学生选择写作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提高毕业论文过程检查,提高毕业论文的学分。

4.加强医学类课程和保险类课程的衔接

目前,医学课程和保险课程脱节严重,保险行业对医学知识的需求不明确,保险医学课程开发不够,掌握保险知识又懂得医学知识的教师人才缺乏,教材和师资匮乏,使得学生技能难以提高。高校需要与保险企业加强合作,校企合作搭建平台,着力培养双师型人才,或者开展技能培训,企业内的核保核赔等专业技能培训前移到高校课堂,实现研究型人才与技能型人才相结合的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1]郑先平,刘雅,袁杰.对我国医疗保险专业高等教育发展的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9):705-706 

[2]方立亿,柳伟华,唐建华,司毅,廖唐宏.社会医疗保险实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路径实证研究[J],2013,(8) :618-619 

[3]张文玲. 医疗保险营销人才专业能力研究[J]. 中国人才,2014,(14):179-180 

[4] 杨国华,何梅,罗萍,俞群俊,陈龙.医疗保险专业就业情况调查与分析[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1:24-26 

工程保险论文篇8

关键词:工程保险;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特点;启示

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是工程保险领域重要的国际组织,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拥有完善的工程保险制度、发达的工程保险市场的国家是其成员国,该协会对于促进工程保险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交流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的主要特点

(一)它是工程保险领域唯一的专门化国际性组织,目的在于促进工程保险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交流

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原名国际机械保险人协会,于2000年更名为“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Insurers”(中文译为: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该协会于1968年在德国慕尼黑成立,是工程保险领域唯一的专门化国际性组织,是一个非赢利性机构。1968年10月3日,该协会召开了第一次年会,有11个国家参加,它们是: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典、瑞士、苏联、德国,之后,美国和丹麦也加入了该协会。该协会旨在增进对工程保险领域的了解和更好地进行工程保险业务的实际运作。对于全球的工程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来说,通过每年的年会、工作组的研究工作以及信息交流,他们可以分享彼此的经验,讨论并提出新的观点,对新出现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分享其中的研究成果。同时,该协会还提供技术论坛,主要讨论技术领域的进步、有关损失的原因、机械维护和运行方面的变化以及其它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协会的章程,它的会员是由来自于不同成员国(地区)的积极参与工程保险业务的国家(或地区)保险协会以及其他组织组成,现有来自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英国、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荷兰、俄罗斯、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美国、台湾、土耳其共20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协会和组织。但该协会也吸收再保险人、无国家保险协会的个别保险人为会员,吸收工程保险领域的个别专家或其他组织如经纪人、顾问和损失理算人成为其准成员。根据该协会的规定,由执行委员会负责管理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的工作。这个执行委员会包括以下人员:会长(由主持年会的国家选出)、主席、秘书、会员。秘书办公室负责整理计划方案和管理出版物。

(二)每年召开年会,研究课题广泛深入

按照该协会的章程,每年秋季定期举行一次年会,由其成员国(地区)在本国(地区)轮流主持召开。到2009年,已举行了42次年会。2010年的年会将于9月11日至15日在德国的柏林举行。

在每年的年会上,该协会提出一些议题和建议以供研究,并选出若干工作组,一个工作组负责一个课题,在下一年进行研究,再在未来的年会中介绍研究成果。年会议程中的常设项目包括各成员国(地区)的保费收入和赔付金额的统计、赔付原因的分析以及关于各成员国(地区)保险市场情况的报告。工作组还会针对整个代表团提出的课题提供特别的报告。年会还特别关注适于出版的课题,这些课题后来常出现在各种有关保险的或技术的出版物以及商业杂志中。

从过去几年的年会情况来看,主要的研究议题有:“环境设备的保险”、“固有缺陷保险的重要性”、“保险人在隧道险上的损失”、“核动力站的机器故障风险”、“ 国内工程项目的最大可能损失”、“造纸工业的技术进步以及损失经验”、“综合气化组合周期能源项目的新技术”、“风能的新挑战”、“采矿业―工程保险的风险”、“风轮机的防火指南”、“丹麦的强制建筑缺陷保险”以及“金融危机对工程保险的影响”等,涉及工程保险各领域的研究,研究范围广泛,研究程度深入。

(三)会员开办的工程保险业务范围较广

从险种方面来看,根据该协会的有关资料,工程保险业务的内容包括众多与机械和建筑有关的保险,具体承保以下几方面的业务:(1)锅炉爆炸以及机器故障;(2)电子设备与各种电子设施;(3)建筑工程一切险(CAR)与安装工程一切险(EAR);(4)施工人员人身险、合同工程、承包商车间以及设备;(5)利润损失(LOP)/业务中断(BI);(6)预先利润损失(ALOP)/开业延误(DSU);(7)完工风险以及行业一切险;(8)十年责任险。

最近几年,发达国家出现了针对大型工程项目的一揽子保险新险种―CIP(英文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的缩写,有时又被称为Managed Insurance Programs,汉语可直译为“受控保险计划”)。基于工程风险责任方的不同,CIP又分为业主控制的保险计划OCIP(Owner 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和承包商控制的保险计划 CCIP(Contractor 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CIP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的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以及所有分包商。尽管保障的风险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CIP都涵盖劳工赔偿险、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CIP对工程保险人的要求也比较高,要求工程保险人具备较强的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管理的能力。

二、对我国的有益启示

(一)从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的有关研究情况来看,由于工程保险具有承保风险广泛而集中、涉及面广、承保的技术风险专业性极强等特点,决定了发展工程保险业务要特别加强保险界、工程界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注重掌握当代工程技术的新发展,并且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把握工程保险业务的运行规律。

(二)在险种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当进一步结合市场情况,开发新险种,拓展业务范围,使险种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工程保险有向“一揽子保单”发展的趋势,我国可在条件具备时适应市场的需要积极引进、开发,更好地为工程项目提供风险保障。

(三)我国的有关保险公司可以组成类似的组织,也可以在现有保险行业协会的机构框架下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工程保险的会议,重视工程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积累相应的统计资料,加强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保险业务的经营能力。

(四)我国还可以加入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参加该协会的年会,及时掌握国际工程保险领域的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学习借鉴有关如何更好地开展工程保险业务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承保技术、承保手段、分保能力、风险管理等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在工程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方面(如工程保险的再保险等环节)要积极加强与国际工程保险人的合作与交流,从而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参考文献:

[1]雷胜强. 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2]郑功成,孙蓉. 财产保险.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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