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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规划与建设8篇

时间:2023-10-19 10:09:16

乡村规划与建设

乡村规划与建设篇1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生态与人文;乡村特色;乡土文化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4)01-0103-05

[作者简介]桂俊荣(1974—),女,湖北武汉人,艺术学博士,南昌航空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研究中外设计思想及其理论。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中国新农村乡村规划研究”(10YJC760022)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新农村建设从前期的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进入到了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新农村建设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逐渐从“上楼”、“强拆”走向注重科学、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经济,彰显地方文化,突出乡土生态的乡村特色建设。乡村特色建设强调在改善人居环境的基础上保持农村环境生态,凸显地区经济特色提升农村经济实力,重视发展地方文化,发掘村庄历史文脉。

一、新农村建设现状与村庄生态特色建设

中国在发展工业生产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二元结构模式导致城市与乡村间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具体体现在户籍、物质供应、就业、社会福利等诸多方面,造成城乡发展失衡。进入21世纪,这种城乡对立模式对中国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新农村建设问题提上日程。从城乡问题提出到现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从理论探索层面进入到实质建设阶段。在经历大拆大建后,农村出现大量“新”房、中西合璧式洋楼,农村呈现“崭新”的面貌。同时,农村原有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农村呈现出从南到北“全国化”的统一面貌。现代都市中的钢筋水泥将人与人、人与自然隔离开来,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城市人走入乡村,体验农家生活,带动了乡村旅游经济热。新农村建设是以现有的城市发展模式为方向,还是保留农村独有的面貌?这一问题成为新农村建设新阶段需要明确的关键问题。乡村特质问题引起普遍关注。

乡村特质是指乡村这一聚落空间中自然生态景观、生活方式与社会组织结构所具有的特性,它区别于城市聚落。新农村建设中对乡村特质的突出与彰显成为形成乡村特色的关键。乡村由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两个层面立体建构起乡村特质。物质层面具体体现为村聚落空间、乡村生态空间、乡村基础设施空间、乡村服务设施空间;非物质层面表现为产业与经济、社会组织及乡土文化等。乡村特质所凸显出来的是农村生存环境的生态和谐以及村庄文脉的清晰路径。这是当今农村政府工作的重点。

二、村庄生态特色建设的理论维度与实施举措

(一)物质空间

从物质空间层面来说,乡村特质更多地依托乡村聚落空间和生态空间得以呈现和展示。乡村格局、街巷肌理、院落构成、建筑形体色彩等将时间与空间有机融合,构成了乡村独有的聚落生态空间。

1.乡村格局与街巷纹理

乡村聚落形成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人类最初择地而居时,基本都会结合周边自然环境的适宜性及生活便捷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针对乡村具体情况,在实施撤村合并的非移民新村建设规划要尊重乡村现有村庄格局,有针对性地解决格局存在的问题,不需要通过建设完全改变村庄格局。如浙江兰溪的诸葛村,堪称是古村落良好生态格局的经典。村中水系发达,与村落民居布局有机融合,形成良好生态空间。自建村以来,这种生态空间为生存于此的居民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营造出优越的生存环境。新时期,这种具有独特生态空间的村落成为乡村旅游的热点区域。①以此为借鉴,在延续这种良好生态空间的基础上,新农村规划建设可着力突出乡村街巷纹理特色,营造具有乡土气息的人居生态环境。通过篱笆、石板、竹篱等形式突出乡村街巷特色,强化阡陌交通、巷道相连、墙头栉比、青石路延伸这些已经成为人们记忆中的乡村特征。

2.院落建筑

由于我国地域范围极广,受一定文化影响所形成的民居建筑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可识别性极强,譬如陕西的窑洞,的碉楼,土家族苗族的吊脚楼等。它们一方面表征了地域文化,另一方面也成为地域差异最为鲜明的标识。这种民居院落形式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在一定区域形成,作为有形的文化形态构造独具特色的村貌。在新农村建设中,大面积对旧建筑进行拆除改造,虽然能重返展示新农村的“新”面貌,但在很大程度破坏了村庄本有的环境空间,也消解了区域乡村民居特征。所以,如何处理新旧民居建筑,抑或是对村庄面貌的定位,将是新农村村庄特色呈现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这些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民居院落在形成之初就契合了该地的自然环境,成为居民对抗自然环境,营造优越生存空间的最佳形式。譬如,黄土高原土层厚且松软,同时这一区域气候干燥少雨,窑洞就充分利用这一区域多土少木、雨水偏少的特点,依势而开,或沉入黄土塬下或靠崖而凿,营造出冬暖夏凉的生存空间。对院落建筑的处理可遵循乡村原有模式,在建筑体量、色彩、构造空间等方面强化乡村形貌特征及色彩特征。在村庄的规划建设中,对院落建筑的处理需要遵循村落与环境所建构起的生态和谐原则,院落格局和建筑风貌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有机融合。

(二)非物质空间

诚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陈述的,乡土性构成了中国农村的本质。①农村的社会组织形态及文化形态有别于城市,乡土性是乡村非物质空间的重要特征,它表现为对传统伦理道德的承袭、熟人人际交往空间、农业经济模式等。

中国农村承继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宗族、孝亲等伦理思想观念。也正因为此,很多现代学者都强调,中国伦理道德传统在农村。虽然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农村社会发生了很多的变化,但是其社会组织基本上延续了以宗亲血缘为基础的社会构成模式。这一点在传统民居建筑结构就能够清晰看出。现在农村建筑空间发生了很大变化,新建民居中三间式的传统民居格局(中间为客厅,两边设厢房)虽不复存在,但是,人们在客厅或多层建筑顶层仍保留着家庭神龛的位置。这种神龛最早为供奉“天地君亲师”的神圣空间,是家庭生活中多重神化及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物质呈现。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对祖宗的尊崇。对祖宗的追慕及尊崇是农村日常化祭祀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这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以血缘宗亲关系的确认。尽管新时期血缘宗亲维系的农村社会及人情网络出现很多新的情况,但是,乡村民居中祖宗位置的留存即表明中国农村中仍存在较突出的血缘宗亲观念。这种观念虽然并不具有普遍性,但在宗族伦理观念较强的几个区域仍是维系农村社会组织的主要力量。②从21世纪初期开始在全国农村蔓延的续谱活动,也是中国农村基本社会组织关系的写照。很多地方新修的祠堂成为宗族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新农村村民活动中心。随着国家权力和法制管理逐渐取代地方伦理道德力量,乡村人际关系逐渐松散,熟人社会变成“四海之内皆兄弟”的需求主导下的关系模式,乡村社会组织向现代村治模式转变。

在转型的过程中,要通过规划建设强化中国农村乡土性特质,确立以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民风、民俗、民艺为核心的文化建设模式,进一步彰显乡村生态环境中的特质。应配合乡村文化建设,利用乡村现有自然资源,寻求自然资源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在强化乡村自然健康、绿色生态特质的基础上,着力于农村特色产业的发展及经济振兴。

三、江西井冈山市大陇镇乡村生态特色规划实例

井冈山市依凭井冈山,拥有极好的生态环境,山体葱茂,水资源发达。大陇镇位于井冈山市东南部,东临茨坪,西接葛田乡,北部毗邻茅坪乡,南部与湖南炎陵县隔山相邻。大陇镇具有鲜明的地方文化特色。革命战争时期,大陇镇辖区建立了最早的革命根据地。农村建设改制后,大陇村下辖13个村民小组、9个自然村,是大陇镇政府所在地。由于大陇乡位处镇政府,因而在上一轮新农村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都较该镇其他村更好。

2013年井冈山市制定新的《村庄规划》,总体上确立了井冈山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总原则和总体规划方针。③井冈山市针对25户以上自然村进行新农村规划,未来将把新农村建设推向每一个村庄。在新一轮新农村建设中,大陇镇投入近400万元打造大陇镇中心区域建筑特色(如图1左)。临街房屋统一规范,楼高不超过四层,白色墙壁,檐部统一为青色砖,窗棂设朱红木质镂空窗框。对街道道路进一步建设,协调街道房屋,做到“有出头,有绿化”,街道不占民居门前空间,房屋与街道间有绿化带分隔(如图1右)。同时,大陇乡积极参与井冈山地区红色生态旅游区域建设,着力发展旅游经济及特色生态自然经济。

结合大陇镇的现状,针对井冈山市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当地对其生态空间及文化空间进行了综合规划。大陇乡朱屋组所在位置较为优越,是大陇镇镇政府所在地,交通便利,集市、通讯、学校等相对齐备。该地与湖南省接壤,集市活动频繁,吸引了大量的外地商客逗留。同时,该地紧邻井冈山风景区,未来旅游业发展前景较好。综合各方情况,该镇的规划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不改变村庄聚落结构的前提下,进行村貌改造、硬化道路,根据民居状况对现有民居进行保留修整、拆除重建等。对主干道实行加宽处理,不占农田,总体上不改变道路走向。道路硬化采取分级处理,入村主干道实施水泥硬化处理,村中各户交通的小路采用鹅卵石或当地石材铺设。

(二)保留村庄文化特色。村庄入口加油站后有近十棵古树,为该村风水树,最大树龄约为200年。这一区域具有中国传统村落村口的基本生态特点。规划中将该区域建成小型的公共活动区域。利用古树分布情况和地势特点,将绿化带进一步扩展延伸,打造一个绿色走廊。结合村民对公共活动空间的需求,将这一区域建设为村民活动广场的绿色天然背景。村民活动广场配合当地文化发展及传统文化宣传,采取弧形舞台造型,可作为地方剧赣剧演出场所。为适应该区未来发展,在村民活动广场旁的桥林路建四层楼高的商务酒店,配套停车场等设施。建筑外观风格与大陇镇镇中心建筑风格保持一致。

乡村规划与建设篇2

关键词:多元主体、乡村重构、规划建设实践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baise huarun hope town with research, combining our country at present problems during the process of rural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many parties are involved spac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try aspects of the reconstruction of content and form, and put forward the need to further building a copy, can be generalized multiple subject of rural reconstruction in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mode.

Keywords: multiple subject, rural reconstructio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practice

近年来,国家和中央非常重视“三农”问题,从2004-2010年连续七年了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2006年的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之后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科研团体、企业等第三方力量支持新农村村建设实践,参与形式也从原来的单一提供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到对生产、生活等全方位建设参与,形成政府、村民和第三方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的规划建设。

1乡村重构参与模式

按照不同的动力机制可将现有的乡村重构参与模式分为自上而下型和自下而上型两类。我国目前所推广的新农村建设是一种自上而下、政策推动、政府主导的乡村重构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是借助政府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快,开展范围大。但由于政府与村民观点与利益出发点的不一致,信息公开不到位,村民往往被动参与。自下而上的模式则主要存在于民主意识比较强,法律制度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像韩国新村运动和日本的町村改造等成功实践,都是通过政府充分放权,使得村民的主体作用得到切实发挥;加拿大则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乡村对话机制、乡村透镜机制,信息服务机制等,疏通了村民主体作用发挥的渠道。这一模式的优点是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主动性,使乡村建设更有针对性,更有效,是理想的乡村重构模式。然而要形成自下而上的模式不是一蹴而就的,以上的国家大多通过先改善村民生活条件,逐步提高村民收入,然后通过对村民进行精神启蒙,最后达到自发改造和发展的目的。

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自上而下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目前乡村经济发展缓慢,村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乡村自发的组织核心和结构网络薄弱,要短期转变成自下而上的模式有很大的困难。因此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形成多方参与,外力推动的参与模式是近年来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一种新型尝试。

百色华润希望小镇的建设就是基于“多方参与,外力推动”的这样一种多元主体的乡村建设参与模式。百色作为革命老区,为国家解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周边乡村由于发展起步较低、经济环境较差的制约,2007年右江区西北乐乡那水、那平、洞郁及塘雄四个屯人均收入仅2360元,属于国家贫困地区。华润集团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多元化企业,切实关注国家“三农”问题,积极响应党中央“以工促农”的号召,充分发挥自身在农业养殖、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方面的综合优势,参与这四个屯的乡村重构。

2乡村重构内容

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城市化的拉动与扩散使得乡村人力资源流失,土地资源不断被侵蚀,乡村的组织核心和结构网络弱化,这就导致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乡村的重构不仅仅是在物质空间方面,更重要的是进行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重构。在百色华润希望小镇的乡村重构参与过程中,华润集团提出了“建成环境、产业帮扶、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乡村重构行动策略。

2.1 空间重构(建成环境)

目标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乡村空间。规划上,依据四个屯的现状自然环境,整合用地,促进乡村土地集约利用和景观保育;明确定位,落实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与总体规划对接。建设上,选用适宜的生态技术,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采用本土化建筑材料,体现特色建筑风貌。同时,引导村民协力建屋,参与住宅建筑的改建与新建,重塑乡村风貌。

2.2 经济重构(产业帮扶)

目标构建产业化、市场化和多元化的乡村经济。在华润集团的帮助下建立了“华润希望小镇村民专业合作社”,带领村民学习现代农业管理方法,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实现农副产品生产的规模化;依托华润市场信息与成熟的销售网络(华润万家和五丰行),提供完善的农副产品采购平台,组织实施了小番茄、生猪等收购工作,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成本,实现市场化对接;此外,利用当地生态资源和新型乡村建设的示范效应,延展旅游观光产业,搭建稳固的复合型产业结构。

2.3 社会重构(社会组织)

目标构建组织化、契约化和民主化的乡村社会组织结构。改变包产到户的小农经济,按照自愿参加、自愿入股的原则,建立生产合作社组织,形成经济集体组织模式,提高村民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增加公共积累。村民专业合作社既是一种经济生产组织,又与村委会协同构成乡村民主自治的机构,相互监督,权利互限,促进乡村自治,达成乡村民主与自治发展的政治目标。

3 规划建设实践

百色华润希望小镇的规划建设实践是其物质空间重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3.1 因地制宜,维系村落原生态特征

不少乡村为了提升乡村面貌,对乡村进行了推土机式的建设,将原有的建筑都推倒原地或异地重新建设,虽然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得到了改观,但原本自由的乡村肌理往往被行列式的兵营布局所替代,盲目学习城市的建设方法更使得原本自然生长的乡村日益消失。

针对这一乡村建设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希望小镇规划建设初始便提出要尊重村落肌理与建筑特点,增强村落的原生态性;在建筑评价上,对于砖木结构的建筑或某些夯土建筑(虽较为老旧但具有一定风貌价值)要求进行修缮和改造,通过尽量保留和修缮现有建筑最大程度保留村落的原生态特征。此外,由于地处丘陵地带,规划新建的公共建筑与住宅的选址都必须通过高程坡度分析,保证能与地形地势相融合。

3.2 新建与旧改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由于需要最大限度地保留乡村原有风貌,但现状建筑往往由于其自发建造具有随意性,因此如何改造原有建筑使之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同时使新建建筑与老建筑相融合是建设中的难点。

现状居住建筑的优点是高度体量比较一致,主要通过立面粉刷(百色)、加坡顶和灰空间(柱廊、百叶)等要素进行统一;新建筑则吸收地方建筑特色和当地生活习性,建立以院子为核心的院落式建筑,通过插花的布局方式,散布新建在四个屯中,既不额外占用大面积农田,又形成有机一体的村落景观。

3.3 公共资源与空间的优化配置

基于乡村的分散特征,乡村的公共服务设施尤其要注重其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在规划之初通过两轮公众参与(包括村民调查访谈、座谈会等形式),针对与村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布点、公建建设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协商。根据实际需求增设了卫生站和养老所,扩大了原有小学的容量,结合设置文化站,形成公共中心。

3.4 基础设施的生态化建设导向

由于乡村公共财政薄弱、公共积累少,因此建立适宜高效,运行与维护成本低廉的生态化基础设施非常必要,希望小镇的生态化设施建设主要体现在水资源利用和能源利用两方面。

水资源利用上,针对给水设施老化压力不足等问题,选取高位水池,更换水管;排水上根据污水黑灰分离原则,黑水通过预制混凝土三格化粪池进行预处理,处理后溢流水与灰水合流后,通过管道收集到人工生态湿地处理池进行处理,达标后排入水系。

能源利用上,充分利用百色阳光充足的优势,采用太阳能路灯,结合文化站设置太阳能发电站以满足学校、敬老院及文化站等公建的照明用电需要。在家庭用能方面,提倡使用沼气清洁能源,根据村民生活习惯、养殖习惯,将沼气池与牲畜用房两个功能结合起来,进行附属建筑一体化设计,牲畜用房地下建沼气发生装置,沼气通过管道送入各户,满足养殖和产能双重需要。

4 结语

通过三年多的建设发展,百色华润希望小镇景观环境宜人,人均收入由二千多元提升到八千多元,村民积极参与合作社和村内各项事物管理建设,一定程度达到了空间、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规划目标。

百色华润希望小镇是企业作为第三方参与乡村建设的一种新型尝试。在目前的乡村建设中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其建立的乡村多方参与沟通合作机制与空间、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乡村重构行动框架对多方参与乡村重构建设有巨大的借鉴作用,可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提炼形成一种可复制、可推广的操作模式,从而更有效地推进我国的乡村规划建设活动。

参考文献

[1] 张泉,王晖等.城乡统筹下的乡村重构[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乡村规划与建设篇3

【关键词】城乡统筹,村庄规划,问题,探索

一、农村居民点统筹用地的特点

(一)用地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从地域分布来看,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平川地区,由于地势平坦,自然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农村居民点分布的密度高,单个村庄占地规模大;丘陵区和山区,一般地形起伏较大,地貌类型复杂,自然条件较差,交通不便,经济较为落后,农村居民点分布的密度较低,单个村庄占地规模小。

(二)人均用地规模普遍偏大

全国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一般均超过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高限标准,人均占地规模普遍相对偏大。

(三)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点用地的主体

根据调查结果,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点用地的主体,一般占农村居民点用地的70%以上。宅基地的主导用地特征在村庄内部用地结构中极为明显,其次是道路、畜圈用地,工、商业用地面积极小。

二、新农村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新农村规划的城乡统筹及体系框架问题

由于城乡“二元化”体制的长期存在,重城市发展轻乡村建设,我国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编制办法及相关标准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框架,而新农村规划则显薄弱,尚未形成自身独立、完整的理论框架、编制方法及指标体系,所以新农村规划不得不参照城市规划的编制方法及技术指标。但由于城市与乡村在经济职能、人口规模、生态环境、社会系统、行政级别、空间尺度、建筑形式、生活习惯及民风习俗等要素方面差异巨大,所以它们的规划要素必然也不一样。

(二)规划缺乏对农村产业发展的引导

有些地方领导片面理解新农村建设的内涵,抱着快出成效、急功近利的想法,以为搞大拆大建,或者把房子外立面粉刷一下,搞好环境卫生,就叫做新农村建设,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编制的新农村规划往往只侧重于村容村貌整治,而忽视了对农村的产业引导,没有经济发展的带动,必然导致农民缺乏实施规划的持续动力。

(三)新农村规划缺乏有效指导,未能充分发挥其利用效益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用地是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留用地,用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被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来源,也常称为“带征地”。农村的土地征收主要是应城市建设项目的需求,由于我国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不够,规划常因城市项目建设进行调整,但在调整的同时却未对原有农村“带征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统筹考虑,导致建设项目用地的安排与“带征地”脱节。

(四)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用地空间缺乏统筹规划

由于受农民“建了新村不拆旧村、多占用地”的小农意识影响,目前我国农村“一户多宅”的情况普遍存在,空心村数量众多,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在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加大,但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受国土政策的影响,且农村建房缺乏适合的管理办法,农村零星住宅建设的审批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农民改善生活环境和婚娶分户的迫切需求现实存在,导致农民占用农田、路边等非建设用地加建、抢建现象严重,农村建房布局凌乱,对土地资源的浪费较大。

(五)规划缺乏公众参与

规划师往往根据自己或决策者的审美喜好,简单追求整齐划一的效果或现代时尚的风格,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的模式布局农村,大量使用非乡土性材料,忽视了对村民生活习惯、新农村原有的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布局肌理和建筑风格的考虑,造成了规划不符合村民生产生活习惯、涉及工程量大(如较大的拆迁量、需要改变乡村原有的地形地貌等)、实施困难和农村地域特色缺失等问题。

三、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型农村规划的几个可参考的思路

(一)规划要保证质量、有特色、高起点

既然是新型的农村规划,就要区别与以往的老式建设模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突出不同地域、不同农村的特色和人文特点。

新型农村是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领导模式,因此,做好这些农村建设有利于加快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我们在进行新型农村建设的规划时就要从整体和大局出发,科学、全面有条理地站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进行设计。

(二)规划既要促进城乡平衡发展,又要重视农村的现实情况,在长远目标引领下逐级推进

我国推行城镇化进程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城乡的均衡统一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对城镇发展的战略指导,新型农村建设的发展格局是个远期目标,是一个与传统观念决裂的长期过程,绝不是在短期内能实现,但随着经济水平与人们思想水平的不断提高会逐步实现。因此,在规划中应本着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分批开展建设活动,立足实际,逐步实现预想目标。

四、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型农村规划的具体方面要考虑的内容

(一)规划的定性方面要考虑打造特色农村

我国地域广阔,地理位置所跨越的经度与纬度范围都很大,因此,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农村的自然景观、风俗习惯、人文理念都是不同的,我们在进行规划时既要保留村和镇的原来各自的不同性质,同时又要使二者在性质上实现完美地统一。新型农村的定性,要突出新型的性质,在大区域上要有共同的主题,而一村一庄也要独具特色,比如依托本地、本村的传统文化来打造特色建筑,树立一村一品、一镇一品的特色品牌形象,如“桃园春色”“梅园春景” 等规划主题,突出地方特色。

(二)规划的定位方面要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

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注意倾听农民的意愿,不能因为发展而不顾农民的生产生活情况,“赶农民上楼”的做法是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也不符合建设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因此,在规划中对农村的定位一定要结合农村实际,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和交通优势,对产业布局的规划建设提出明确目标,使其生产方式的转变成为一个长期而渐变的的过程,这样更有利于农村居民的心理变化过程,提高农村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划的定量方面要有准确数字

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型农村建设之前,我们要对农村的现实情况进行摸底和考察,尤其是农村的数量以及每个农村的整体规模与他们的发展水平,这些情况都要调查清楚。如果村庄道路情况较差,在规划就应该从修路入手,来改善居住环境,而不是单纯盯着房子的改造。如果农村的土地面积非常紧张,就要在规划中注意保护耕地,尽量减少住房挤占耕地。没有实践就没有发言权,更无法做出规划与理论指导。所以我们必需得首先搞清楚工程建设的量的方面的问题才能使规划顺利进行。

五、结束语

总之,农村居民点统筹规划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一方面,我们要学习一些典型模式的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因地制宜,适时创新和探索一些新的模式。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工作的核心是土地的集约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应该要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不能靠侵害农民的权益来发展经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挂钩以后,应充分抓住这个机会,把农民的权益和经济建设有效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土地可持续利用之路。

参考文献:

[1] 李雯,李嘉林,国外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启示[J] 城乡规划与环境建设,2008

[2] 赵虎,王兴平,基于城乡统筹理念的农村规划改进措施探讨[J] 规划师,2008(10)

乡村规划与建设篇4

内容提要: 乡村规划指对乡村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与安排。其对规范农村土地利用,提高乡村建设质量以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二是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而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则主要包括申诉、控告权,申请复议,诉讼权及规划保障请求权。对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则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乡村规划的制度,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有全面地把握乡村规划制度,明确乡村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层面上加以规范,从而推动我国乡村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将乡村规划纳入调整范围,改变了以往《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分别对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进行规制,城镇规划与乡村规划二元分立的状态。《城乡规划法》将乡村规划分为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镇规划并列统称为城乡规划,并就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为系统研究乡村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法律救济与规范体系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

乡村规划的概念与发展

乡村规划指国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一定时期内乡村住宅、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安排。

乡村规划是随着城市规划而逐渐产生、发展起来的。城市规划起源于19世纪末西方国家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过程中,为解决由于人口激增及贫困而出现的各类问题,英国自19世纪起开展了公共卫生改良运动,学者提出了“田园城市”的口号,出现了以空间规划为主的社会改革方案,但起初的改良运动还停留在学者及民间组织主张和呼吁的层面。1909年,英国制定了《住房与城市规划诸法》(The Housing,TownPlanning,etcAct),授予了地方政府编制和用于控制新住宅区发展规划的权力[1]。自此,城市规划从以往作为民间团体的倡议性活动发展成为政府的一项职权,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1932年英国《住房与城市规划诸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把乡村土地纳入了规划范围;1947年修改的《城乡规划法》将城乡用地作为整体,对城乡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乡村规划作为一项制度正式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基于城市与乡村在空间用地布局方面的协调性和不可分割性,各国规划法一般是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将乡村规划纳入调整范围,形成覆盖城乡的规划法典,以统筹城乡发展,更好地发挥规划的作用。如德国的《建设法典》、新加坡的《规划法令》、韩国的《国土建设综合规划法》以及马来西亚的《城乡规划法》等,为统合城市土地与乡村土地,确立了不同层级的规划,形成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我国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了乡村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农房建设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成立了乡村建设处[2]。但是这一阶段的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缺乏法律的规范,只停留在政策性的行政管理层面。直到1993年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乡村规划建设问题,乡村规划制度在我国才有了法律依据,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由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1990年实施《城市规划法》相比,前者的效力位阶低,且其对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这就造成了乡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脱节、分立,乡村规划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

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涉及到两个层面:行为意义上的乡村规划和结果意义上的乡村规划。前者指乡村规划的制定主体依据法定程序编制、确定、实施乡村规划的过程,即乡村规划行为;后者指乡村规划制定主体所编制、确定的文本形式的乡村规划,即乡村规划的内容。

(一)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指乡村规划在法律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兴的规划类别,学界少有对乡村规划行为法律性质的专门探讨,而是将乡村规划(或城市规划)作为行政规划的一个下属概念,着重研究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有行政立法行为说[3]、具体行政行为说[4]以及具体区分说[5]等几种观点。

由于行政规划的领域非常广泛,其在制定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论述行政规划的性质,因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涉及到乡村规划这一具体类型,笔者认为应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以及实施过程对其法律性质加以考量。

首先是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过程。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审批确定。可见,我国乡村规划采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审批确定的模式,是政府部门的职权之一。与此相对应的是,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由代表市民利益的非政府组织确定规划的模式。如在美国,地方市镇设立的独立于行政部门的城市规划委员会享有规划的确定权[6]。

我国《城乡规划法》对乡村规划编制、确定程序的规定决定了乡村规划的编制审批为政府行政行为。因为政府编制、确定规划的过程是单方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其结果是乡村规划内容的确定,且规划编制、确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这就排除了乡村规划归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因此,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过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和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此外,应强调的是,《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亦规定在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这一规定打破了单纯由政府部门审批确定城乡规划的状况,使村庄规划的确定具有了民间性,突破了城乡规划固化为政府行政职权而忽视公众意愿的局限。因此,村庄规划的编制、确定从作为纯粹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公权属性向私权自治属性过渡。

其次是乡村规划的实施过程。《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赋予相对人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或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即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此外,乡村规划的实施还包括对违反乡村规划的,有权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乡村规划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职权从事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

(二)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乡村规划方案只有经过特定的程序,由有权主体批准以后,才能正式生效。生效的乡村规划表现形式为规划文本、图纸以及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的内容,其表达的内容及要求与规划文本一致;附件主要包括对规划文本或图纸做出具体解释的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以下统称乡村规划文本)[7]。

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法律性质的探讨涉及到乡村规划的内容与形式两个层面,即乡村规划内容的法律性质与乡村规划文本的法律性质。

首先,乡村规划内容的法律性质指乡村规划中做出的各种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性质。由于乡村规划要对农村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这实际上是限制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自由。对于乡村规划的这一属性,有学者认为属于公用限制,即为满足特定的公益事业的需要而对特定的财产权赋予公法上的限制。更进一步分析,此种限制可以细化为使用管制和密度管制,前者是对土地用途的限制性规定,后者是对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容积率、基地面积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其次,乡村规划文本的法律性质是指其属于何种性质的文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结合《立法法》的规定,因为乡村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这就排除了其成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可能性。但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七条与第九条,乡村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则成为乡村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都应当服从规划的管理。因此,乡村规划文本属于没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

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指因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的主体向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变更该行为,并请求弥补因该行为所产生损害的制度。因乡村规划体现为一系列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过程,且不同阶段的行为过程其法律性质不同,所以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在不同阶段亦存在差异。笔者将根据乡村规划的不同阶段对其法律救济进行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一)乡村规划制定的法律救济———申诉、控告权

乡村规划的制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就排除了对乡村规划的制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都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但是《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结合《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当编制乡村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乡村规划的,公民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乡村规划实施的法律救济———申请复议、诉讼权

乡村规划的实施具体包括乡村规划行政许可、乡村规划行政处罚及乡村规划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如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乡村规划实施行为的侵害,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相应行为并弥补对其造成的损失。

再者,如果公民认为乡村规划实施行为所依据的乡村规划文本不合法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可以在对乡村规划实施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乡村规划文本进行审查。因为乡村规划文本为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复议可审查的内容。

(三)乡村规划修改的法律救济———规划保障请求权

规划保障请求权指基于对城乡规划的信赖而从事相关具体行为的公民,因规划的变更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请求行政机关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的权利。规划保障请求权的理论依据为信赖保护原则,即为维护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对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8]。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经法定程序制定的乡村规划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具体情况的改变而产生修改的必要性。如果任意修改乡村规划会削弱其权威性,甚至会造成乡村规划丧失作用。因此《城乡规划法》明确限定了修改乡村规划的程序,即依照乡村规划的制定、审批程序进行修改。这就维护了乡村规划的稳定性,有利于保障乡村规划的规范作用。即使依法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信赖原规划并且已采取相应行为的公民其合法权益亦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此种情形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可行使规划保障请求权,请求行政机关补偿损失。

我国《城乡规划法》并未明确规定规划保障请求权,而是概括性地宣示:对于因规划修改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到乡村规划,第五十条规定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乡村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该规定没有明确补偿是由行政机关主动给予还是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此外对补偿数额、补偿金的负担以及补偿争议解决等程序问题亦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未主动补偿因修改规划而造成的损失时,应赋予公民规划保障请求权。此外,应进一步明确补偿数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补偿争议的诉讼解决方式。对于补偿金的负担,可以借鉴日本《都市计划法》第75条有关城市计划事业受益人负担金制度的规定,由规划事业受益人承担。

四、

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

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指国家现行的有关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乡村规划作为一项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层面都有相应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定。研究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利于系统、全面地把握乡村规划制度,明确乡村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推动乡村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乡村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

首先是宪法层面上,《宪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宪法的这些规定提出了公民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且授予政府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也构成乡村规划对公民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加以限制的宪法依据。

其次是法律层面上,《城乡规划法》系统规定了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乡村规划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第五章“建设用地”对乡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和用地程序做出了限定。这些规定与《城乡规划法》中有关乡村规划的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层面上的乡村规划体系。

再次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上,《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未废止,依旧具有效力。在乡村规划领域,《城乡规划法》未加以规定的则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8年1月30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作为部门规章构成乡村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

最后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上,如各地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

(二)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竞合分析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且明确乡村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法》亦规定乡村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定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即城乡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细究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为对象,界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乡村规划则主要以乡村建设用地为对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活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村规划的前提。对于两者内容冲突的情形,应认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力优先于乡村规划。

(三)乡村规划与城镇规划———《城乡规划法》内部的二元分立

《城乡规划法》一改《城市规划法》只规定城市规划的状况,将乡村规划与城镇规划并列纳入了调整范围。对此,学界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一变化改变了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有利于城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9]。在肯定《城乡规划法》涵盖乡村规划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其宣示性意义要大于实际作用。因为《城乡规划法》依旧沿革了将城镇与乡村分立的做法,就城镇与乡村分别制定城镇规划与乡村规划,而不是就一定区域内的城镇和乡村统一编制城乡规划。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即制定综合开发计划,将都市土地与非都市土地纳入同一个管制系统,以此达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目的[10]。

(四)乡村规划与村庄、集镇规划———《城乡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竞合分析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中的城镇指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该界定与1989年《城市规划法》对城市的界定相对应,即区别于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可见,村庄、集镇规划与乡村规划在概念上相同,都指城市以外的乡村规划区域的规划。因此,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有关乡村规划问题,《城乡规划法》有规定的,应该优先适用其规定。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城乡规划法》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规划区以外的区域不适用《城乡规划法》;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村庄、集镇规划区为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可见,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范围要广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范围。对于乡规划、村庄规划之外的村庄、集镇区域依旧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注释:

[1]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583

[2]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司,编·城乡规划与建设法规知识读本[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4

[3] [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9

[4] [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M]·杨建顺,周作彩,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2

[5]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M]·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81

[6] 刘飞,主编·城市规划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7

[7]刘飞,主编·城市规划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2-113

[8]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81

乡村规划与建设篇5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乡村规划;策略

一、引言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在我国未来发展工程中,应坚持走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新型信息化、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切实促进信息化、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共同发展,并有效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与发展用以解决“三农”问题,从而形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工农互惠”、“城乡一体”新型社会发展体系。为迎合我国政策发展要求,顺应时代变化,我镇在基于城乡一体化发展需求,对乡村规划建设进行了监督与管理,以期促进我镇城乡统筹的优化发展。

二、转变农民观念,促进农民主动参与性

农民作为乡村结构中的主体部分,对乡村规划建设的优化发展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因此,要想实现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乡村规划建设,乡村农民群体的理解与积极参与至关重要。对此,相关部门在进行乡村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时,首先应从农民角度出发,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优化农村发展为主要目标,并积极提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保证乡村规划所指定的规章制度与农民群体观念的有效结合,从而实现乡村规划对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的满足。其次,通过利用一定的宣传与教育手段,转变农民陈旧而固守的生产、生活观念,强化农民对乡村规划建设重要性的理解,从而提升农民对政府工作的认同与支持,促进农民对乡村规划建设的主动参与性。例如,政府与相关部门通过绘制乡村规划蓝图、组织农民群众参观具有代表性的新乡村规划建设、建立示范村等形式促进农民观念的转变,激发农民群众自主参与性,营造良好乡村规划建与管理氛围。

三、建立完善的基础管线设施

乡村规划管线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通信网络等)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内容也是关键内容,对乡村地区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因此,乡村规划建设与监管部门应加强自身对乡村管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并根据乡村实际情况,制定合理规划方案。例如,对于水网建设,应保障闸阀设置的合理性,需保证总闸阀数量,用以保证每户给水的优化性;对于电网建设,应注重配电设备的选用是否满足用户实际需求,并对电力传输半径进行科学规划,提升乡村供电服务质量;对于排污系统的建设,应结合乡村地理、气候、水文等条件,科学设置污水处理系统,避免二次污染现象的产生。

四、建立健全的乡村服务体系

社会服务体系是乡村规划中不可或缺的存在,是保证乡村物质基础稳定,解决农民日常生活问题的重要保障。因此,政府以及相关部分在进行乡村规划与监管时,应根据乡村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农民生活、生产需求构建健全的乡村服务体系。例如,在对乡村住宅区的结构、布局进行规划建设时,应根据乡村住宅区的建设规模与地理位置,合理选择垃圾存放、处理地点,组建专职垃圾清理队伍,用以避免公众场所交叉污染,保证农民居住环境的健康与优化;在对乡村商业服务设施进行建设时,应根据乡村人员流动情况选择建设位置与服务类型,应以保证服务的便利性;对于乡村畜牧养殖的规划建设,需禁止农户进行自由放养,可实行集约化管理,并保证畜牧养殖的清洁与卫生,从而提升乡村规划建设质量,为农户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注重乡村生态与人文建设,保留乡村特色

乡村规划,是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背景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贯彻落实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乡村社会、文化、经济、科技定发展的重要改革举措。因此,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进行乡村规划建设与监管时,应注重“因地制宜”、“以人文本”的建设理念,结合当地农村生活、生产方式、人文精神、民俗风情以及历史人文环境,将乡村规划建设进行有效渗透与融合,用以建立具有地域特色、乡村特色的现代化新型农村。与此同时,在乡村规划建设与监管过程中,也应遵循“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根据乡村地理环境、自然资源情况进行合理与科学规划,在实现乡村规划建设的同时,保证乡村原有的自然环境(包括河流、林木、山坡、绿地等)以及自然资源的优化发展,实现乡村现代化建筑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

六、结论

总而言之,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乡村规划建设与发展,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提升乡村生态文化建设、缩短城乡发展差距、改善城乡发展矛盾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因此,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加大自身对乡村规划发展与建设的重视程度,并采用有效措施提升乡村规划建设的优化发展,实现乡村规划乡村规划的有效监督原管理,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赵宜胜.一个中国基层乡村的死与生――城乡一体化的村庄规划方法论[J].小城镇建设,2014,12:30-33.

乡村规划与建设篇6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乡村规划

1背景

由于我国城乡发展存在不均衡性,因此,为了改善这种局面,政府提出了“新型城镇化”以及“美丽乡村”两个概念,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乡村建设本身存在复杂性,加之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对乡村提出了更高的规划建设要求,从而使乡村规划难度增加;美丽乡村规划与建设模式的应运而生,极大程度上改善了乡村的生活环境,但在推广与规划设计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引发了思考。

2传统的村庄规划问题

2.1传统的村庄规划设计不科学

现在大多数乡村规划建设生搬硬套地模仿城市建设模式,将村庄规划成“住宅集中布置、形态、村庄道路布局整齐规整、并配有宽敞的广场及公园”的城市模式,将乡村规划建设成现代小城市,忽略乡村原本具有的形态特征。有时为了过分强调村庄规划布局,不惜推山填湖,破坏原有的生态地貌。生态、和谐乡村规划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首要原则,而那种过分强调布局形态的规划方案,不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与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规划者仅仅只是从自身设计角度出发,没能够将乡村现状融入到规划设计中,盲目模仿城市建设模式,很难有效地实现美丽乡村建设。

2.2风格特色缺乏统一

在传统的乡村建设过程中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乡村整体建设缺乏统一风貌。首先,在周期长的乡村建设过程中,经常遇到村长或者书记换届调任,对乡村建设的专业角度解读不同,导致村庄在建设过程中缺乏统一的风貌。其次,当地居民根据自主意愿来建设房屋,这就导致凌乱的建筑风格,失去了村庄特有的传统风格。长期的村庄建设活动,需要全体村民自觉把控村庄文化精髓,保持传统建筑特色,在满足房屋的实用性条件下,实现村貌统一的韵律美感。

2.3产业和文化特色不鲜明

目前,多数村庄通过亮化、彩化等方式来改变乡村旧貌,村庄整体生活生产的局面未能得到全新的改善,整体村庄文化内涵无法得到诠释,此种速效的村庄规划设计的持续性不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规划设计前期,没能考虑建设有乡村特色的产业,在传统乡村规划设计周期性长的情况下,仅仅依赖政府财政支持,很难实现美丽乡村的目标;其次,规划设计时未能结合村庄的传统文化,致使村庄的文化特色消失,而美丽乡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乡村传统的文化元素。

3美丽乡村规划的建议

3.1根据现状地貌,整体布局设计

在村庄的整体空间布局规划中,除了参照乡村原本的地形地貌,还应充分考虑村庄现状的居住分布。充分把村庄特有的山川河流、绿化植被以及农作物等元素融入到美丽乡村的规划设计中,打破原有整齐划一的布局模式,从而规划设计出符合当地地形地貌的布局方式。目前,多数乡村充分地利用自身的特征进行美丽乡村的规划设计,有的根据自身良好的生态环境规划设计出生态村,有的根据自身悠久的历史古镇从而规划设计出历史古村,因此,只有充分地融入自身具有的优势,才能规划设计出具有特色的美丽乡村风光。例如长乐市江田镇南阳村在规划设计美丽乡村时,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自身具备特有的元素,同时结合山水以及独特的山川河流元素,进而规划出具备自身特色的美丽乡村。

3.2利用地理优势,完善自身产业链条

美丽乡村规划设计具有周期长的特征,它既要实现生态上的完善,还要实现经济的稳步发展,美丽乡村规划建设需要完善的产业链条提供资金的支持。传统的乡村发展模式是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从表象上来看,乡村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相互制约,而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美丽乡村规划设计不仅要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还要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因此,在规划设计时,需结合乡村的本土地理特征打造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形成独具自身特色的乡村品牌,实现乡村的知名度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例如城郊村凭借靠近城镇的优势,大力发展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从而为城镇提供生活便利,其道路、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均按照城镇标准来规划设计,能够更好地实现与城镇的对接。

3.3统筹配套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乡村与城镇在公共服务设施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给水、排水、采暖、燃气等市政管道的敷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在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前要先做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因为配套设施建设需求资金较大,一般乡村无法独立完成建设要求,因此要求乡村与城市之间、相邻乡村之间应统筹考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如江田镇邦上村在配套规划时,对接上位规划,对村庄市政配套规划整体考虑。

4结论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美丽乡村规划与建设要想得以实施,必须有一套完整的、适合乡村发展以及具有乡村特色的规划方案。它需要从美学、历史学、生态学等多方面学科着手,既做到不破坏乡村的自然肌理,又要满足乡村经济发展,除此之外,还应融入文化内涵及乡村特色等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为美丽乡村实施建设做好铺垫,才有可能规划建设出生态美、百姓富的美丽乡村。

[参考文献]

[1]刘建.美丽乡村要表里如一[J].西部大开发,2014(11):1.

[2]谢汉能.探究美丽乡村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09):1.

[3]王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美丽乡村的规划与建设模式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4.

乡村规划与建设篇7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历史任务,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通过建设规划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农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环境  规划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is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task of the party's Plenum of China's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era, to take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social aspects in rural. To strengthen th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plan, coordinate urban and rural spatial distribution, to improve farmers' human living environment, promote urban and rural economic comprehensive,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环境  规划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is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task of the party's Plenum of China's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era, to take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social aspects in rural. To strengthen th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plan, coordinate urban and rural spatial distribution, to improve farmers' human living environment, promote urban and rural economic comprehensive,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 rural; environment; planning

Key words: rural; environment;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 F540.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 F540.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6年2月21日,中央以“一号文件”的形式了《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人物。文件强调,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村庄规划要突出乡村特色,保护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古院落、古民宅。制定合法、合理和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村庄规划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环节。2008年1月1日,从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出发颁布实施了《城乡规划法》,更进一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规划依据。一、制定村庄规划的必要性 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交融,互为影响。但原有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就乡村论乡村,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引导,出现盲目建设、无序建设的现象,造成了土地资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种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影响了城乡协调健康发展。为了落实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必须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从城乡一体化的角度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上重新研究制定规划,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管理制度化要求。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管理相对滞后,乡村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对行政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一些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由于没有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无法真正实施,造成一些地方政府、村委更是随意变更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另外农村的建设量大,村庄规划管理力量薄弱,导致村庄建设散乱,管理手段不足,难以应对日益增加的农民住宅、公益设施和乡镇企业等建设的要求。 缩小城乡差距的要求。解决我国城市问题的关键在农村,只有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建设起让城里人向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让农民过上令城里人羡慕、让乡下人自豪的健康生活,中国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其中的关键在于缩小城乡差距的方式,即不是把农村城市化,而是切合农村实际将农村规划好,建设好,使农村生活现代化,农民过上幸福的日子。  二、制定村庄规划应注意的问题要坚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制定和实施村庄的情况与城市和镇有较大不同,目前我国多数的村庄还没有制定规划,要求所有的村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村庄都要编制乡村规划,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目前还难以做到。如果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难免流于形式,因此对村庄规划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制定村庄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对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当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与管理,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引导,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合理确定乡和农村的发展目标,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村庄规划采用公示及公众参与制度。为了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的意见。村庄规划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村庄规划成果完成后,必须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由相关部门审批。农村规划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村规划水平的低下,实际上反映了相关规划人才的缺乏。由于长期以来农村教育水平存在落差,缺乏规划专业人才。社会上从事规划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为数不少,但是长期以来他们的目光所关注的焦点不在农村,他们当中许多人所掌握的知识技能,也与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的需要存在差距。为了提高新农村的规划能力,一方面应该安排组织农村干部进行关于规划以及规划实施的专业知识培训,开阔视野,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考虑组建针对农村、面向农民、从事农村规划的企业或机构,同时鼓励社会企业参与竞争,纳入规范管理,实行资格认证,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农民服务。我们的专业机构和专业规划人才,要发挥自己的专业所长,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另外近几年出现的“大学生进村任职”现象也可以充分利用,让有知识,有能力的人真正发挥其所长。如此,则全社会解决农村问题的宏观成本必定有所降低,而对新农村的建设质量和文化品位必有改善与增强。     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有些村庄由于缺少城乡统筹协调,例如未考虑附近污水对井水的污染;未考虑镇区道路和镇排污管道比村子居住区的地基高许多的因素,致使镇附近的村庄无法建设与之相连的排污管道;未考虑村与乡之间的关联,为村向乡聚集提供条件等等。乡村规划建设应切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三、总结 村庄规划的实施总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以便及时反馈规划实施中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效能。有了科学、合理的村庄规划,并在这一规划指导下,统筹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公共资金,便可解决当前农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建设21世纪有中国特色、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乡村规划与建设篇8

关键词:乡村风貌;户外广告;规划策略

一、背景

户外广告作为古老的广告形式,因其高性价比、持续的户外视觉影响力、丰富的传播样式造型以及灵活的空间组织布置,一直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充当重要的角色[1]。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贸活动快速增长和广告制作加工成本的有效降低,各类型户外广告在城乡建构物上显现。根据北京大学现代广告研究所《中国农村居民调查(CRRS)2009报告》,显示中国农村居民各类广告接触率中,户外广告占各类广告接触率达59.7%,仅次于电视广告,成为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的重要信息媒介。

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乡村作为城乡风貌规划控制和引导的薄弱地区,乡村风貌随各类民居、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条件改善而发生改变,建筑体量、形体、材料和色彩等都成为影响乡村风貌的实体构成。同时乡村商业活动空间的持续拓张,乡村商业活动频率和总量的持续增长,以及乡村社会公共生活的丰富,伴随出现的各类乡村商业广告、宣传信息附着建构物实体,成为影响乡村风貌的重要因素,也改变着乡村景观特征和地域特色。

当前,户外广告作为重要的乡村景观视觉影响因素和信息交流媒介,维持乡村景观地域性和发挥其积极作用,保持乡村风貌视觉景观秩序和公共空间品质,是乡村风貌规划重点考虑的内容。

二、乡村户外广告

乡村户外广告为乡村空间范围内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民居、商业及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乡村户外广告按其存在形式,可分为墙体涂刷型、墙体张贴型、立面悬挂型、围栏遮蔽型等;按广告信息内容,可分为商业宣传型、政策宣传型、公益宣教型等。

乡村户外广告依附于乡村各类建构物实体上,包括各类民居和公共服务建筑正立面及山墙、设施建构物(泵房、水塔、变电房等)、各类院落围墙以及道路护坡挡土墙等设施;部分乡村户外广告独立架设,分布于道路沿线、农田水系及出入口等处。

当前乡村户外广告存在诸多问题:广告喷涂张贴面积大,覆盖建构物立面实体,破坏建构物自身建筑风貌;高色相、高色差的广告图文,破坏建筑环境色彩秩序;部分户外广告遮挡住户采光、通风,影响人居环境品质;户外广告与建筑功能的错位,干扰建筑的功能识别;部分广告重叠设置,影响广告信息传播;缺乏更新维护的户外广告,成为安全隐患和风貌坏点;非规范化和零散化布置,造成户外广告面状扩张,破坏区域形象;沿交通道路设置的部分户外广告遮挡交通标识,干扰交通驾驶等。乡村户外广告的诸多问题,一方面影响乡村风貌品质和形象特征,另一方面也影响到各类设施利用,成为乡村良性发展、环境整治和特色营造的制约因素。

乡村户外广告问题的出现,与其为追求户外的视觉冲击力和持续影响力相关,同时也是在乡村景观及风貌权属模糊和难界定的现实背景下,市场自发行为和规划管理失灵的显现。户外广告的设置忽略环境品质、信息影响和价值传递,以大面积、高色差和多形式占据、覆盖建成环境实体,消解乡村建成环境空间风貌。典型是乡村各类构筑物的权属模糊,诸如各类围墙、水工变电建筑和护坡等成为喷涂、涂刷型广告的重灾区。

乡村户外广告的规划与管理,不同于城市区域。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乡村户外广告大范围的零散分布,导致乡村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量巨大,为规划管理带来难度;其次,乡村不同于城市大体量、高强度和连片的建成环境,乡村户外广告同低密度、小体量和松散的建成环境关联,户外广告与室外空间关系有别于城市区域;第三,乡村建成区域与自然生态环境的明显界限划分,沿线性空间和自然生态界面分布的户外广告,使规划管理呈现特殊性;第四,乡村构筑物的权属模糊,导致户外广告依附实体的管理缺失;最后,乡土文化景观的地域性和景观意象的可识别性,对户外广告干扰的敏感度高于城市区域。

三、乡村风貌与广告关系

1.乡村风貌内涵与户外广告

风貌词义指风采容貌和面貌格调[3],“风”多指城乡非物质形态,内涵延伸至风格、格调、文化和精神等,包含社会风土民俗、传说文化、道德观念等;“貌”指城乡物质形态,属于“风”的投影物象与质征载体,是面貌、外观、景观和形态等要素及其组合体。城乡物质实体风貌作为认知城乡特征的外在印象实体,其传递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生态等内涵特征[4],同时物质空间实体的表征作为价值范例,也作用于地区经济、社会、生活及营建等活动。

乡村户外广告作为户外广告在空间实体范围内的一种分布形式,与乡村的经济社会形式、建成环境特征、自然生态背景以及受众主体差异而呈现明显特征。其作为乡村风貌视觉要素的组成部分,其同乡村建筑、街巷铺装、绿化及景观小品和各类公用设施共同组成乡村风貌,是影响乡村风貌视觉秩序和艺术性的重要因素。

景观社会是生产与物品的胜利、是消费与影像的胜利。户外广告作为商品社会和消费主义的产物,在重复复制和强信息识别构成的图文乡村环境中,从“形单影只”到“井喷式涌现”,乡村户外广告成为城乡之间和乡村内部信息要素的交流互动的载体和媒介,在乡村公共生活、社会生活和商业生活中承担视觉图像为中心的感性主义形式,是影响城乡居民社会生活消费取向和价值范式的视觉导向(图1)。

图1 户外广告影响作用过程

2.乡村风貌规划编制与管理

我国现行《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由于乡村户外广告分布范围广和内容的多样性,其规划、审批和管理由多部门组织,易造成乡村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的缺失。

同时长期在城乡各层级规划中,城乡风貌规划作为非法定规划,规划内容和形式具有较大差异,其中户外广告规划形式内容深度和适用度差异较大。同时全国范围内对户外广告设置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仅有部分省市制定相关城市户外广告规范和标准,例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深圳、成都和青岛等,在指导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风貌协调起到重要作用,但缺乏全国性和地区性针对乡村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具有指导性技术规范。

在2013年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后,出台的《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中明确提出“村庄风貌整治和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内容,但其风貌整治内容仍以建成空间实体景观风貌整治为主,未明确提出乡村户外广告整治和设置规划内容。

四、乡村户外广告规划与管理

1.规划管理理念与思路

乡村户外广告设置环境由于其特殊的建成实体、自然生态和发展现状等,在户外广告规划中有别于城市区域。在乡村户外广告规划中:首先,关注广告空间特征。需要乡村户外广告同低开发强度、小体量和相对分散的乡村建成环境衔接,建立符合其业态分布、潜在广告资源量的广告设施空间分区。其次,强调界面视觉引导。在街道、地形和生态等界面上,严格区分和管理界面构成要素,突出线性要素特征的原真性,提高乡村环境的景观识别性。第三,规划方法上分层级、多维度控制引导。由空间整体控制和详细引导设计,多维度、多尺度规划衔接。最后,规划管理注重“法规+规划+管理”三方面建设,发挥多部门协作功用。

2.规划对策

由于各地区乡村的空间分布广泛性,以及村庄所处地域空间环境及建成环境的复杂性。在乡村户外广告规划及专题研究时,根据乡村所在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地域文化环境,以上位村庄建设、保护和整治等规划为依据,结合地域乡村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乡土景观、景观视域和建筑风貌特征,以及商业业态、活动频率、交通流量、生活组织等,建立乡村户外广告控制和引导体系。

规划策略为“整体控制,分类引导”,其中“整体控制”突出意象分区和线性界面的控制(图2)。意象分区控制,划分禁止设置区包括风景名胜和古迹、医疗卫生村民活动等公益机构区域,重点控制区包括村庄入口前空间、公共活动中心区、商业交易区、乡村旅游区等,重点引导区包括居民区、工业、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养殖区等厂前空间等,一般控制区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区、生态涵养区等。线性界面控制,划分对外交通控制线包括国道、省道和县乡道村庄过境段等,内部道路控制线包括乡村内部各类型地块临街段等,自然界面控制线包括江河水系灌渠水塘沿线、自然生态基质同建成环境过渡区域界面等。建构引导从建筑物引导示意、建构物引导示意和广告要素形式规范三个微观层面进行设计引导,建筑物引导示意包括不同功能、高度、屋顶形式、材料和色彩建筑的正立面、山墙、屋顶及临街区域内户外设置引导;建构物引导示意包括对交通、农业、生产和水电等乡村范围内的构筑设施广告设置内容、形式、风格、材料以及设置区域引导;广告要素形式规范对不同形式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广告资源量等作出引导图则规定。由“意向区域、线性界面和建构引导”三层面共同控制引导,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乡村整治规划、乡村旅游规划等风貌部分的增设和完善户外广告规划。

图2 乡村户外广告规划管理流程

表 乡村户外广告规划控制引导策略

五、结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农村市场的加速发展,改善和提高乡村的人居环境,保护和塑造乡村风貌的需求越发强烈。同时,乡村户外广告作为乡村风貌重要组成和信息传递有效途径,其在乡村形象、空间品质和生活质量方面的具有多重作用。因此,以“整体控制,分类引导”为策略的户外广告规划,从多维度、多尺度、多类型应对乡村特征,为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和整治乡村户外广告提供规划技术和管理实现途径。

参考文献:

[1]翟慧敏.城市户外广告的空间形态设计研究[D].湖南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12.

[2]李开猛,宋瑞,胡峰,胡赞英.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编制方法研究[J].城市规划学刊,2013,7.

[3]王敏.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风貌研究综述[J].华中建筑,2012,1.

[4]俞孔坚,奚雪松,王思思.基于生态基础设施的城市风貌规划――以山东省威海市城市景观风貌研究为例[J].城市规划,2008,3.

[5]卓健.城市街道研究与规划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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