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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意识8篇

时间:2023-11-27 16:02:50

法理学法律意识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1

【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管理;作用

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过:教育乃立国之本。回望华夏灿烂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我们都可以深切的感受到“教育”在中国的历朝历代都受到当时掌权者的高度重视。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中国源远流长的文明、厚重悠久的文化底蕴才得以扬名于世界;也正是因为先祖留与后人的“瑰宝”,我们这个古老的东方古国才成功跻身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行列中。

进入新时期,教育事业依然被作为国家各项工作中的重点来推进。截至目前,我国有近900所普通本科高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更多学生,尤其是来自农村的学生都渐渐的拥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是,面对逐年增多的学生数量,高校如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如何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如何尽力避免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这是摆在从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师面前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也是这些教师所面临的新考验。社会在不断的多元化发展,那么高校的学生群体构成也逐渐的多样化。这时,校规校纪,法律法规在规范学生行为举止方面的作用就慢慢凸现出来。自西周时期以来,就出现了与律法性质作用相同的社会行为规范。但是当时律法的核心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到了先秦时期,法治思想就产生了一些变化,法制思想是“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到了秦汉时期,秦汉律的主要内容是: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是: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是: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历经唐宋元明清,每一次改朝换代,每一次政权更迭,律法对于当时政权的巩固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战国时期,秦孝公重用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秦国血洗了曾经的耻辱,并且发展为可以和其他强国并驾齐驱的强国,完成了由“弱秦”到“强秦”的转变。从此法家思想便在秦国生根发芽,并且山东六国都纷纷的准备变法,都不希望在这个弱肉强食的大争之世被别的国家兼并或是灭亡。此时法家思想达到了其发展的巅峰时期,而商鞅的《商君书》也成为法家思想的不朽之作,也为后面韩非子成立其法家学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逐渐的在探寻一条真正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最终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并且从高层到民间都在慢慢形成一种共识,就是“只有实行法治,中国的发展才有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且作为当前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一部分来不断向前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战略布局的同时,也给从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教师应当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及法律知识的学习。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不能被传统的认为是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和律师的专利,而是无论从事何种工作的人员都应该逐渐的融入到这样的大环境中,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工作和学习。

那么,作为从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对于学习法律的意义和目的我们应该明确。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如今高校的学生安全问题的形势不容乐观。每年都会有很多起大学生触犯法律而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的事件发生;每年也都会有很多起因为学生不慎受到伤害因此引发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事件。此时,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师应该怎么处理呢?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我们的教师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就是引导我们的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的时候如何运用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当学生与学校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我们作为平时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教师本身与学校的合法权益。首先,教师本身应该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打铁还需自身硬”,教师自身知识积累扎实之后可以在平时开班会的时候进行法律知识专题讲座。运用经典案例引导、影响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正确的帮助他们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最大程度上避免自己所带的学生受到伤害。如果这项工作被教师作为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的话,那么我们管理学生的思维、方式以及质量和效果都会有一个质的创新和提高。我们的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才会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正确的成长轨迹,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习生活。其次,教师自身学习法律的意义和作用还在于处理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发生的纠纷。相信不少教师都能感受到现在的有些学生管理起来是非常棘手的,因为他们的行为以及生活具备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很多情况下,他们个人主观导致的损害情况下,家长会武断的将责任归咎于学校的责任缺失。作为教师的我们不能无故推卸责任,但是不属于自身承担责任的范畴更不应当盲目负责。那么此时,如何与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如何有利有礼有节的将问题解决、将矛盾化解、将影响减小?这就需要我们教师在懂法的基础上权衡利弊。我们应该坚信一点,无论纠纷如何发展,我们只要坚守法律阵地,以法律为武器,那么相信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维护。最后,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更应该是我们国家法律的积极传播者。我们应该力所能及的将法律知识在学生中宣传、积极努力的将法律知识带到我们身边。虽然我们不是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律师,但是我们是社会的成员,国家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更需要我们共同来努力。所以,教师队伍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应该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培养法律意识。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保驾护航。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2

【关键词】:护理教学;护生;法律意识;强化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1-0036-02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病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护理的要求增高,因护理过失或非过失因素引起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护理工作中将面临很多的潜在的法律问题。在护理教学过程中向学生强化法律知识,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至关重要。

1 强化护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2002年以来,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配套文件的颁布执行,特别是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为避免临床护理医疗纠纷的发生,当前,要特别注重强化护理教学者及护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护生的行为,提高其自律性,增强护生法制观念非常重要。为今后护生进入到临床实习或正式进入社会工作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2 护理实习或工作中产生法律纠纷的常见因素

2.1 护士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们护理教育只注重护理专业知识培养,却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培训,或有培训但缺乏系统性,从而造成了护士的法律知识缺乏。在实践中,护士考虑较多的是如何尽快解决病人的健康问题,对一些日常的护理行为或与护理有关的行为,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认识不足。导致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缺乏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2],为法律纠纷埋下隐患。

2.2 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 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不执行规章制度、查对制度,在技术操作中贪图简便,均可引起医疗事故或护理法律纠纷。[3]若把氯化钠用成氯化钾;把肌肉注射(IM)误当成静脉注射(IV)或是把给甲病人使用过的导尿管直接给了乙病人用等等。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诸如此类行为,均可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严重者有可能造成病人死亡。

2.3 业务水平差,对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

随着新业务、新技术不断涌现,新的仪器设备和药品的研制开发,护理规范、护理常规也在不断修订、完善。护士如果不努力学习,业务水平差,对病人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主动性,容易导致法律纠纷。[4]

2.4 病人及家属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护理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疏忽,难免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及家属把自己看作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十分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稍有不满就要讨个说法。因此,护士应该具备有关法律知识,可根据法律、法规,提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或上诉,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护理工作潜在的法律相关问题

3.1 护士的资格问题 护理工作必须由具备护士资格的人来承担,才能保障护理质量和公众的就医安全。要取得护士资格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经护士执业注册后方能从事护士工作。护生是正在学习的学生,尚未获得职业资格。从法律上讲,她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护生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发生差错事故,除本人要承担一定得责任外,带教老师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护生脱离带教护士的督导,擅自行事造成病人伤害的,就要承当法律责任。[5]

3.2 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幸好对青霉素不过敏,那么,该护士只是犯了失职过错,构成一般护理差错。假若该患者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

3.3 临床护理记录不到位 医疗护理文件是医院和病人的重要档案资料,记录了病人疾病的发生、检查、诊断、治疗、康复或死亡的全过程。护理记录是对病人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后的原始文字记载。在法律上,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如工作中出现漏记、错记、擅自修改、提前记录等严重问题,都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3.4 执行医嘱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6]若出现因护士随意篡改医嘱,无故不执行医嘱等情况引发的事故,由该护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4 把对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贯穿于整个护理教学中

4.1 言传身教,提高带教老师的法律意识 举办护理教育培训班、护理法律专题讲座、护理纠纷案例分析等使教师熟悉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护生、护士的责任及病人享有的权利。掌握教学方法、沟通技巧、教会学生进行合法的护理工作。

4.2 教学中介绍护士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4.2.1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是安全给药的保障。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查七对的内容);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用法、时间;检查药物的质量,以确保药物在有效期内并且没有变质。[7]如在操作过程中,护士没有仔细查对,误把3床病人的药液给4床病人进行了注射或是把5%的葡萄糖用成了10%的的葡萄糖,都容易引发危险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对于静脉输血法,还应遵循三查八对的的原则。三查:查血液的有效期、血液质量和输血装置是否完好;八对:核对姓名、床号、住院号、血袋(瓶)号、血型、交叉配血相容试验结果、血液种类和剂量。若没有仔细查对,误把A型血输给了B型血患者,发生溶血反应,极易造成患者死亡,肯定要追究相关护士的法律责任。

4.2.2 严格无菌技术和消毒隔离制度 在众多基本护理中都涉及无菌技术,比如注射法、输液法、输血法、导尿术等等;同时也涉及消毒隔离制度,比如病室的消毒、传染性病人的隔离等等。如果在护理过程中不掌握原则方法,例如护士不洗手消毒,不带无菌手套直接给病人导尿;消毒液过期仍接着使用;注射用溶液有絮状物仍输入病人体内的…都极容易造成患者局部或全身性感染甚至死亡。

4.2.3 记录和保存医疗和护理文件 准确记录临床护理过程护理记录是医疗机构举证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护士必须认真、及时、完整地记录,不得涂改,不得错记、漏记或不记。例如,护士在绘制三测单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生命体征的测量而胡乱伪造数据绘制的,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4.2.4 专人专柜的病房药品管理 和贵重药必须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交接班制度,按医嘱和专门处方领取和使用。护理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权利将品提供给不法分子、吸毒者或自用,否则就构成贩毒、吸毒罪。患者专用药不得随意挪用、少用或停用。[8]

4.2.5 “五定”原则的物品管理 严格执行“五定”制度:定数量品种、定点安置、定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抢救时使用。[9]若护士在对注射青霉素而至过敏性休克的病人的抢救过程中,找不到气管切开包或是缺少0.1%的盐酸肾上腺素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病人死亡的,要依法追究专管护士的法律责任。

4.2.6 培养良好的护患沟通能力 沟通是指遵循一系列共同原则,将信息从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的过程。沟通是护士在工作前的必备程序和前提条件。护士与患者若没有很好地进行沟通,可能导致很多误会,产生许多矛盾,甚至引发医疗纠纷。如应该避讳对病人说“再见”,“欢迎光临”等不妥的迎送病人语言,防止因为语言上对病人的伤害和失误而引起医疗纠纷。

4.2.7 严格规范护生的带教 护生是正在学习护理专业的学生。按法律的规定,护生只能在临床带教教师带教下从事护理工作,在带教教师的带教下如果发生了护理差错或事故,除护生本人负责外,带教教师也要负法律责任;如果脱离了带教教师的监督和指导,护生擅自行事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护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护理教师应在理论或实践课中应用换位思考、案例分析、病例讨论、情景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加深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印象,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以便于学生进入到临床实习或护理工作中能知法、守法,为病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古建华.从举证责任倒置谈护士的自律行为[J].中华护理杂志,2003,38(5):350

[2]杜治敢.护理学新论[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533.544-557

[3]周燕萍.临床护理法律纠纷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8,16(5):397

[4]周燕萍.临床护理法律纠纷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8,16(5):397

[5]冯先琼.护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46

[6]冯先琼.护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46

[7]李小萍.护理学基础[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216

[8]沈丽芳,周文. 注重对护生法律意识的教育与培养[J].卫生职业教育,2008,12(10):86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3

关键词护理本科生;临床实习;法律意识;医疗纠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日益提高,患者对医疗技术、护理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患者站在法律的角度衡量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的后果,从而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所以,临床带教教师与护生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熟悉患者享有的权利,正确处理临床带教与患者的切身利益问题已变得愈发重要。为此,我对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120名护理本科实习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了解带教教师及护生在教学中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减少医疗纠纷,满足患者的要求。

1对象和目标

1.1对象

江西医学院护理系2007年6月~2008年4月在临床实习的120名护理大专毕业生,年龄:20~24岁,均为女性。

1.2调查方法

根据护理临床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自行设计问卷调查表。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带教教师在进行理论操作讲解时的方式,带教教师指导护生进行实际操作时的方式,护生在实习中的言行举止,共七个调查项目。于2008年4月调查护理系名护理本科实习生,调查结果以肯定答案与否定答案分别统计,数据采用率的构成比进行直观统计。发放120份,回收120份。

2结果

3讨论

3.1 结果分析

调查显示:60.8%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当其他患者的面介绍某患者的病情,59.1%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经常不取得患者的同意就暴露患者的身体进行示教。可见,带教老师在进行理论讲解及操作示范时,大多未意识到教学与患者的切身利益的冲突问题。70%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在患者面前夸大自己的操作技术,而87%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没有经患者同意就让自己给患者操作。可见,在进行实际操作带教中,带教老师未能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问题。平均76%的护生在实习过程中未能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

3.2临床教学中带教老师及护生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因素

带教老师未经患者同意就以患者为实体介绍病情,护理措施或暴露患者身体进行示教,并且当着其他患者和护生的面,患者会感觉自己的隐私被曝光,从而产生不满情绪引发医疗纠纷。

带教老师不管患者是否同意就让护生动手操作或故意夸大护生操作能力会使患者感觉自己受到欺骗,感觉自己不受尊重,不但没有得到真正的关心,反而成为了教学的用具,从而对护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

带教老师在实习中后期放松了对护生的督导,由于护生对护理操作较熟悉,便会让护生单独操作,没有做到“放手不放眼”,从而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护生实习初期对患者的身份,所患的疾病感兴趣而随意谈话,互为传说,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引起患者的不满。

在实习中后期经常单独进行护理操作。据了报道,护生在实习后期发生差错的66.67%[1],由于对护理操作工作程序较熟悉,警惕性有所下降,对特殊问题的处理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护生仅凭印象回答病人提出的问题,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回答会对病人产生误导甚至危险。

3.3加强带教老师及护生在临床教学中的法律意识

3.3.1加强带教老师在临床教学中的法律意识

医院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使临床带教老师不仅熟悉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责任,熟悉患者享有的正当权利并掌握临床教学的方法及沟通技巧,从而正确处理临床带教教师与患者切身利益的问题。

在进行讲解、示教前向患者解释教学的重要意义,向患者讲明教学内容,所需患者提供的部位、时间等,以及取得患者的理解与配合。

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在对患者的病情护理诊断、措施等问题进行讨论时,应避开其他家属、病友,保护患者隐私权[2]。

让护生对患者进行有创护理操作前,评估护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患者的身体状况。一般病情,操作前先解决护生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便能够顺利完成操作。

在整个带教过程中对护生严格坚持“放手不放眼”,尤其在实习中后期,仍不能放松对护生的监督、指导。

3.3.2加强护生的法律意识

医院在护生进入实习前应首先了解护生对护理有关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选择培训课题,强化护生的法律意识。

采取个别交谈或小组讨论等形式对护生谈论患者隐私和单独进行护理操作等行为进行探讨并及时制止,使护生能在学习知识、技能时注意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养成依法做事的思维方式与行为习惯[3]。

参考文献

[1] 魏聿萍、张淳.护生护理实习中差错分析.护理杂志,1999,16(5);40.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4

关键词:法律意识;大学生;内涵;结构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253-02

法治的支柱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法律意识是现代法治构建的心理基础。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治的希望,同时也是体现法治国家水平的标准。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群体法律素质如何,将对中国法治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作为非制度因素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和内在支柱之一。因此,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是十分必要和日益紧迫的课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探析

“意识”(consciousness),从哲学的观点看,是指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人的自觉的心理活动。至于什么是“法律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对之有不同的界定和论述。西方学者很少对法律意识的概念范畴直接进行界定,从而也不对法律意识本身进行分析、研究,只是从各自的研究中,涉及到法律意识中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问题,主要有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这些概念都是属于法律意识的研究范围,或属于法律意识的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

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在20世纪50―70年代主要是接受前苏联学者的观点。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法律意识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什么是法律意识?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现阶段,国内学者对法律意识的主要学理解释,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1]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 这种观点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关于法律意识的主流观点与通说。第二种观点: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中间部分。如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法律心理向较高层次的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法律意识中既有法律心理的成分,也有法律思想的因素,是位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介环节。” [3] 这种观点着重强调法律意识的心理层面的内容。第三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一定的心理现象。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4] 这种观点强调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

通过上述对法律意识的各种理论观点的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其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5]。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则是指大学生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点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如同样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同样是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和把握,同样有多方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又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等,但因作为主体的大学生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有着自己的特征。

就其主体而言,当代大学生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感受到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实惠。他们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追求时尚;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在政治思想上,热爱祖国,关心国家的经济建设,密切关注社会的热点问题,积极上进;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同时,当代大学生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结构解析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横向结构

从人类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知识是人们对法律意识理性认识的产物,是全部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法律理想是在对法律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反映,它对法律的发展目标的确定以及法律调整价值取向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法律意志是法律意识结构体系中的意志因素,它是社会主体不畏、不畏利诱、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己内在的消极法律意识因素作斗争的心理基础;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理想的追求以及对法律的情感体验而产生的评价法律的标准体系以及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评价尺度对一定时期和一定国家的具体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主观判断,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而法律信仰则是上述各种法律意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的全身心的认同,是理性化了的法律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律理性。因而它是主体一系列法律心理活动的有机的结合体,是主体各种心理要素按照特定的结构组合而成的法律精神行为系统,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形成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也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法律意识培养和公民个体法律修养的最高目标和上乘境界。

因此,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大学生法律意识就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这些要素构成的有机的结构系统。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层―― 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探讨,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多数学者认为,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包含三个层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是大学生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法律生活的实践和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的直观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认识、感情、情绪、体验等主观心理活动和反映。

法律观念是指大学生在对法的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心理相比,法律观念有更加自觉、明确和理性的法律心理,但与法律思想体系相比又不成系统、相对易变。在法律观念中,法律价值观念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法律价值观对大学生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起着决定和支配作用。当代大学生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是建立在知法、知悉法律和崇尚法律的基础之上的;良好的法律意识至少就要求大学生知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懂得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良好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中法律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法律意识形态,或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它表现为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自觉的、系统的反映,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体系。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内在的、本质的、系统完整的认识,从而将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提高到理论化、系统化的水平,并对社会法律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厘清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特征及结构,进一步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本质特征,对加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的培养,进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7-248.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26.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5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教育;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2-0258-0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学生是国家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对象,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国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必要性

大学生法律素养主要包含三个内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法律知识对法律意识的形成提供理论基础,法律能力是法律知识的掌握与法律意识强弱的外在表现,法律知识与法律能力在法律意识支配下习得和运用,从三者相互关系中可看出,法律意识贯穿法律素养各个方面,是法律素养的核心内容。柯卫教授在《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指出“只有作为内核的思想成为一个社会较普遍的认知现象,作为外壳的制度才会变得丰满和充盈,而缺少了这个条件的支持,制度外壳就会出现断裂、缺陷,现实的制度运作就会发生种种偏离制度目标的现象。”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可见,人内心的思想、信仰等,对国家法制的运行与法治的建设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上述“内核的思想”、“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正是我们说的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不得不重视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问题。

二、在高校法治教育的视域下思考如何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

现代社会中,每个人因不同生活阅历、经济状况、政治地位、学习经历,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当然,人与人的法律意识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后天接受法律教育程度不同导致的。公民是否接受过法律教育,往往决定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直观、表面、零散的主观心理感受,或对法律的认识形成理性的态度、看法和观念。笔者希望在高校法治教育的视域下谈谈如何有效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

(一)相关课程共同作用,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提供内在基础。伊•亚•伊林的《法律意识的实质》中提到“法律意识就是对精神,对正义和对所有的善的本能意旨”。“规范法律意识要在心灵中得到发展和巩固,就必须对心灵加以一般的、道德的和伦理的培养。这种培养应该将模糊得和最基本的‘精神意志’铸入生活本能性根源,并为生活指明通往有尊严的生活和通往绝对内容的具体道路。它应该将法律意识注入具有道德上善良心灵的生命之中。”可见,健康法律意识实质上是一种追求美好精神的意志,建立在健康自我、成熟的道德意志上。高校法治教育,应重视心理健康课程、思想道德修养等课程的共同结合,帮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大学生健康法律意识的养成提供有益的内在条件。

(二)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提供理论前提。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工程,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绝对不能衡量一个人法律意识的强弱。但不可否认,法律知识的多少与法律意识的强弱有着必然联系,是法律意识由感性认识升华至理性认识必备的条件。姜起民教授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意识变迁研究》中也指出“法律知识还需要内化为自己的法律意识,但是没有‘识’就不可能成‘智’。法律知识是否能够转为法律意识,还与具体主体的生活经历、意志品格、性格特征、政治素养以及法律知识本身内容是否具有正当性等诸多因素有关。”可见,正当性法律知识的习得,是将大学生既有的零散的初始的低层次法律意识给予科学指引、理性整合、有效提升的重要武器。因此,高校法治教育中,不可忽视大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我国宪法与各法律制度,是树立对我国法律的情感、正确评价法律现象、增强法律意志的重要前提。

(三)实施科学教学模式,为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积累有益储备。法律意识从纵向层次结构而言,依次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与法律思想体系三部分构成。法律心理是最低层次的法律意识,包含法律情感、法律理想、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等心理因素有关的诸多因素。是对法律感性认识的初始层次。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则是具备一定理性认识的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感性认识往往是在各种直接的经验中获得的,通过大量的感性认识、理论的学习及深入的思考,才能渐渐升华至理性认识阶段。然而,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遵循这样一个科学的逻辑,需要通过科学的教学模式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有益的储备,包括系统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大量感性认识经验的积累、法律意识支配行为及自我理性思考总结的多次来回练习等。这样一个科学的教学模式,应明确法律意识为核心目的,将教学内容整合、教学方法选择、教学环境创造、教学时间确定都指向该核心,有的放矢。

三、总结

法律意识是一种美好的精神意志,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的长期的持续的工程,有益的探索可以让健康法律意识不断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6

[关键词]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法治环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0-002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0-012

[本刊网址]http://

大学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储备力量,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而高职院校大学生作为我国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促进这一群体法律意识的培养同样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内涵研究呈现出一种从简单的对法律水平的关注发展到对法律意识中的非知识因素如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等的研究上来。本文基于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成果,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内容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内容。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着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自身特殊特征。正是这种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内涵上的特殊性使得研究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变得极为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呈现片段性

在整个三年学制中,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只在一年级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还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而该教材的法律基础课大约只占全书的四分之一。法律知识的讲授还未及展开就草草收场,授课教师们多疲于赶进度,传授的也仅仅是抽象化的概念。也就是说,我国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系统解除法律知识的途径非常有限,使得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片段化、碎片化。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主动性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于专科层次,它们大多由过去的中专、职业高中升格而来,在高等院校序列中,位居末席。高职院校在高考中录取分数线不高,连年扩招更使“门槛”设置愈低,客观上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综合素质偏低;而这个阶段的高职大学生,刚刚摆脱高考的压抑,又还未感受到社会生存的压力,所以许多同学没有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这部分同学几乎很难参与课堂学习,在接受法律教育时,心智的参与程度也很低,失去了在高职三年唯一能全面、正确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机会。这使得对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相当被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朴素性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带有片面性,他们对法律的感知很多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网络的点击留言、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同身受而得到的,他们对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往往带有人云亦云性,或者仅仅用自己内心的道德观念去评价。因而他们的法律意识处于较低和或日较朴素的层次。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所处的阶段正是他们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成熟和完善时期,这个阶段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发展性,一旦脱离这个过程,他们对法律的相当朴素的认知、情感、信仰等都已固定下来,再去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难度相当大。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我们通过分析这一阶段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认识到在这个过程培养、塑造良好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校园法制教育取得巨大成功,但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然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法律知识的知晓度较低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虽然零散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仍然较低。我国高职院校只在大一开设了《思想道德修业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法律基础部分课时极为有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获得整体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困难。而且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大多也只重视专业课,轻视法律基础课,上课无精打采,考试敷衍了事。在这种主客观因素联合作用下,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不太可能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

(二)欠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高职院校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给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一些法律的基本规范和知识,纵观此教材的法律基础部门,我们可以看到,主要是向大学生们教授一种守法教育。守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仅仅强调守法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因为守法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视野是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和法的义务本位观念的表现。在现阶段的法律教育中,既要加强守法教育,也要让大学生树立一些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例如权利本位的理念,程序公正的理念。

(三)对我国当代法律评价失当

法律评价是人们建立在自身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基础上的对于法和法律现象所作出的评价。正确的法律评价建立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理性的法律理念上。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又因其身心发展阶段还处于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阶段,他们对我国的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的错位和失当,部分大学生过分夸大我国法律不健全和法制建设的困难这一方面,从思想深处蔑视法律的作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落实依法治校,营造学校法治环境

高校是社会的一个缩影,是大学生身边的社会。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高校要坚持落实依法治校,让大学生感觉到法就在身边,自己就在法中。

首先,严格校园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师生言行举止,将学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开展法制教育,针对不同年龄、专业的大学生的不同心理、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树立大学生信法、守法意识;最后,邀请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进校园宣传法律知识,举办法律讲座。

(二)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培养健康法律心理

学者们的大量社会学研究显示,大多数人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而守法,而是由于道德习惯而守法。因此要培养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离不开思想道德观念的教育和培养。在校园里多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提高大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远离违法犯罪。

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法律生活相联系,是对法律现象自发的、系统的反映形式。积极健康的法律心理能够让大学生克服偏激心理,对法律现实、社会现象进行更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对于大学生某些消极、破坏法律心理的出现,要及时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教师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解决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些心理问题。

(三)积极探索法制教育新模式

教育是高职院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最重要、最根本的一种方式。唯有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丰富完善教育内容,才能提高大学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

第一,高职院校教师应当与时俱进,改变过去传统的对法律基础知识点、抽象法律原则概念的传授,把重点放在良好法律意识的培养上。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不是让大学生背得全部的法律概念,熟悉全部的法律条文,而是让大学生们把知道的法律知识内化为内心的法律信念、法律信仰,从而自觉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守法、遵法、护法的行为。

第二,我国现在的教育方式,大部分是理论灌输式。老师在课堂上讲述一个正确定义,学生们把正确定义背诵下来。这种死板的教育方式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阻力大于推动力。因为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不是让大学生背得法律概念、法律条文,而是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法制教育最讲究一个“活”字,也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美国高校的法律教育多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即师生双向以对话的方式平等交流,剖析案例,争论案例,最终达到以案讲法,以案学法,法为案用的目的。虽然我国与美国分属两大不同的法系,但他们课堂上的让学生更主动,更积极的教育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第三,我国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较为狭窄,仅仅是在大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该课程法律部分课时少,但法律部分内容庞杂,若照本宣科似的从头至尾完成所有的法律知识教学任务,学生即便非常认真地学习也仅能得到一些浅淡的法律知识而难以有培养良好法律意识的机会,这显然与我们的教育目的是相违背的。所以,一方面需要社会和高校对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大重视,另一方面,在实践教学上,要优化整合教学内容,不局限于教材,注重培养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权利意识和程序意识等现代法治意识。须知法律意识的培养讲究一个“润物细无声”,法律知识仅为工具,其目的是使具体的法律知识内化为每个大学生的法律精神,这样才能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胡炜文,郭毅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对天水师范学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4(2)。

[2]林国强,高职学生法制观念淡漠表征及其发生逻辑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5)。

[3]李丹梅,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7

摘要:大学是大学生心理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这时期,大学生拥有充足的精力、敏感的心理、较差的自我控制力和脆弱的心理承受力。同时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法律知识贫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不高、法律信任感不强、法律责任感降低等。基于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表现的不足与缺失问题,本文着重从强化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加强教师力量建设等方面来探究出路,力求引起相关大学生以及部门组织的关注,切实解决好这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意识;缺失;大学生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征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关于法律的思想、心理、认识倾向的总称,也是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体现了我们这一特殊群体在法律上的认知、情感、评价和信仰等。”①大学生法律意识不仅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特征,又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这也决定了其与普通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存在不同之处。(1)大学生的年龄结构、受教育水平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2)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起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他们对世界充满着好奇心里,难免偶有盲从。再者,他们在学校里学到的正统理论和正常的人际关系与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往往形成强烈的落差感。他们对人生、对社会易产生困惑,导致其易变性的法律心理,从而在一定水平上影响了法律意识的构成。种种原因表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成带有不成熟性、被动性、易变性特征。因而,我们必须选取各种切实有效可行的路径,向大学生直接或间接地教授法律知识,培育他们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赋与中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价值观。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在内涵和构成过程中的特点,尊重他们在构成过程中的规律,是建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所在。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主要体现

(一)法律知识贫乏。大学生在大学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总体法律知识能力水准仍旧较低。究其根源,在于当前我国大学生大多看重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却很少予以重视,只是临到考试时突击,应付了事。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时间很有限,走马观花式的涂鸦教育很难让学生学到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因而,高校大学生在有限的课时中难以获得夯实的法律知识。

(二)学习的主动性不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学习的优劣直接影响法律意识能力的高低。目的性和功利性是现今大学生学习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实际学习生活中往往表现为,对待专业课程非常重视,而却对公共课应付了事。考试前夜临时抱佛脚,加班加点死记硬背,把公共课当做一种包袱等等,在这类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很难有深厚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

(三)法律信任感不强。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不完善以及相应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设的水平和节奏的实情下,致使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腐败现象,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会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平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在某一程度上不能够止恶从善,因此对法律的信任失去应有的信心。

(四)法律责任感方面。“当前很大一部分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对法律认识的不足,当然也有我国自身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过程当中的原因,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现象及法律制度产生一种归依,同样也就缺乏对法律的责任感,当发生法律问题的时候,在现实中的情景就是找熟人、托关系等,而不是将之作为自我的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能以一种主人翁的态度去对待,而是采取逃避的行为,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②

三、应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方法途径

(一)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必要前提,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着重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要指导大学生构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心理教育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剖析我国的实际状况,包括充分认识我国依法治国起步晚、基础薄弱的现实状况,鼓励大学生正确分析和理解当前法治环境和法治现状,增强对我国法治制度必然完善的信心,从而引导大学生规范自身的行为。

(二)培育法律认同感和展开理想信念教育。大学生是有抱负、有品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是宣扬个性、塑造理想信念的一代。大学生内心很容易产生困惑和迷茫,针对这一情况,首先要肯定他们的完美理想,激励他们积极进取,逐步走向成功。其次要引导他们立足社会现实,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使他们学会思考,在学思中探索真理形成法律信仰,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

(三)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利用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大学里,辅导员老师们应该以身作则,言行一致,特别是在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要坚持按规章办事,做到“有章必循”。还可以在 3.15维权日、12.4法治宣传日等特殊节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院系老师可以带领学生举办 “模拟法庭”、法律常识抢答、法律演讲比赛和辩论赛等,增强学生学法的兴趣,守法的能力。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才能为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做好铺垫。

(四)增强教师力量的建设。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教师拥有着无可争议的重要地位,发挥着常人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例如,在相同的法律意识教学内容上,学识渊博的教师较之知识匮乏的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更强,授课更能生动活泼吸引学生,从而更好地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高水平的授课能使学生体会到听课的乐趣,这样不但教学效果好,而且极易形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李丹《理工类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与培养对策研究》陕西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2011

[2]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2006.

[3]张国.浅议新时期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首都高校教育学研究生学术论坛论文集2010.

[4]田野,许苗苗.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几点思考[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5).

[5]徐曼,敖静.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9).

注解:

法理学法律意识篇8

关键词: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6401(2016)03-0045-01

一、法律意识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含义

首先,法律意识的含义。从词面理解,法律意识是指个体对法律规范的态度、情感和价值观等方面的综合认知,包括对法律本身与法律适用的评价、理解与解释和对人们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其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含义。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建设者,他们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将直接影响到法治社会的建设。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建应该是从大学生层面出发,能够反映当代高校学生对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理解、应用与期待。

二、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民主法治的完善需要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社会发展战略,法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树立法律权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大众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能更好地推进法治理念的落实和贯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三)有利于当代大学生角色的社会化

大学生是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群体,他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能让大学生对自己的社会化角色有清晰的认识,在毕业后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应注意的重点

依据法律意识培养的主体需求和法律的性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必须从两个层面入手。

(一)法治主体意识的培养

法治的主体是人民,我们每个人都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建设者和执行者。大学生更需要积极地学法、守法、用法、执法和护法。培养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就是要让大学生认识到自己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二)法律至上意识的培养

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的权威性不容任何人质疑,它凌驾于任何道德标准之上,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作为法治社会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大学生需要时刻把法作为衡量自己行为的标准,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

四、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作为一名大学老师,笔者认为大学不仅要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还需改革法制教学,多方位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具体的方式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改进高校法制教育理念

在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式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一种是法制教育。高校务必对如今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引起足够重视,联系社会实际,改进教育方法。以前,老师几乎都把法制教育当成一门简单的法律基础知识课,注重法律知识的讲解,现在亟需改变这种观念,重点在于法律思想的浸润。教师可以联系当下涉及法律知识的热点新闻,或者学生关注的问题来授课,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坚持依法治校

任何意识的形成都需要一定的氛围,高校就是一个小社会。当下正是依法治国政策的施行阶段,高校需要按照规章制度办学和管理,坚持依法治校,让校园充满法治气息,让学生在法治校园环境中不断提升法制观念。1.完善校园规章和制度。大学校园的规章和管理制度务必要以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为准绳,保持法律的基本精神。同时,也应该采纳学生的建议,尊重每一个人的法治主体地位。2.严格执行校园规章和制度。校园规章和教学制度需要按章执行,严格打表。“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同样适用于学校的每位成员,做到师生平等,照章办事。

(三)加大校园普法宣传

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把普法宣传融入到校园文化的宣传之中。高校也可以利用校园广播讲解与大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如在校报上开设校园法制专栏,充分宣传法律知识;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竞赛,加大普法力度,让法治精神浸润校园。五、结语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教育工程。大学生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力军,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正确、客观地分析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状况,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有效地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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