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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存在问题8篇

时间:2023-12-25 14:36:35

数字货币存在问题

数字货币存在问题篇1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得出理性的结论。因此,关于数字货币立法方面的进展更是举步维艰。然而,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又不得不对数字货币的定性、归属、纠纷等予以回应。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更何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数字货币有其独特的优势———较为明显的是使银行业的经营成本明显减少,助力共享金融的发展。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传统法律规则下执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时需要注意,数字货币也存在诸多的隐患,比如:没有稳定的币值、价格容易受到波动,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给金融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压力。

一、数字货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不明晰。本文试图通过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数字货币最一般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数字货币做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使数字货币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安全监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奠定理论基础。传统意义上,因为电子货币被大众广泛使用,学界对电子货币都有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学者将电子货币(E-lectronicCurrency)的定义解释得很明确,即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1〕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比如,常见的借记卡和信用卡,还有现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2〕电子货币不具备可视性、可触摸性,不需要借助实物为载体。虚拟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仅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私人货币,如Q币、U币等各类游戏币。〔3〕这种传统的虚拟货币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等技术。而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网络虚拟货币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虚拟社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双向支付的工具。数字货币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区别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故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存在诸多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相较,区别还是明显而突出的。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较为安全稳定,付出的成本较低,更加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使得数字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投资“潮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但数字货币也有其独有的特征,不仅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本质上,数字货币介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然而,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界定还处于争议阶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数字货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技术支持上依赖区块链。因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又被划分为法定货币和非法定货币。而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非法定货币,更加凸显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载体的新型货币支付手段。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和困境

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呈现去中心化、隐蔽性强、安全便捷的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数字货币因为缺少中心管理者,极易被市场所操纵。过度泛滥地推广使用的数字货币,容易引发普遍的刑事、民事责任风险,如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逃税避税等。故而,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也要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创新金融市场。总之,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

(一)数字货币缺少法律依据

数字货币需要进入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成为最关键的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被具体明确。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中,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上缺乏国家的支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只明确规定了硬币和纸币,没有对数字货币进行规定,导致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不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乱。在科技创新不断驱动金融发展的今天,虽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立法要显得更加“不稳定”,但是立法的更新变化不意味着立法的被动,我们应该使相关立法更具前瞻性与大局视野。〔5〕另一方面,关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问题也有诸多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一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归属于法定货币的范围,并且还禁止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利用比特币提供服务。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现有《民法典》中只有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门的文件是否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尚有疑问。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很多学者却对此并不赞同,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货币。比如,有学者指出虚拟商品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以特定的虚拟商品给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6〕从大众对比特币的使用情况来看,也不是完全将其作为虚拟商品。同时,上述认定也没有体现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违背国家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当下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正在不断兴起、发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带动作用,所以不宜全盘否定数字货币的运用。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数字货币推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难以依法而行。

(二)数字货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数字货币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因为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无中心管理者监管。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时,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场监管势必更加困难。在一般的监管法规中,监管机构的作用较为突显,主要就是对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合规性要求,而中心机构依据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7〕而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导致传统的监管法规不能全面约束和规范数字货币。其次,在数字货币领域内,发行主体不是单一化的,既可能是处于数字货币网络节点的“矿工”,也可能是一些实体企业。〔8〕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像传统的货币种类,不需要借助一个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主体都可以自由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进行实时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不需要依赖账户系统证明资产的归属,只需利用公开密钥技术以及能够随意生成的私钥的途径便可完成交易,〔9〕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会轻易被察觉,这种特征也是一体两面的,既可以提高保护隐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对其进行管控的难度。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该特征,主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身份信息不会像传统货币一样容易泄露,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密程度高。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10〕虽能保障交易双方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无疑也助长了金融犯罪活动的肆虐。而且监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认识和了解数字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开展监管调查。这种明显的漏洞,如果出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让很多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

(三)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发行数字货币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机构,这似乎打破了银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冲击了银行的专有职责。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随意决定发行的数量多少,会导致货币的供应量不稳定。最为严重和麻烦的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越过监管部门,因缺乏监测,就不能实时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这给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困扰,同时削弱了政策传导和执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数字货币以后被广泛运用且被赋予货币的职能,那么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秩序。而且,随着数字货币被广泛应用和推广,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建设也方兴未艾,但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交易平台的标准和监管混乱。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最终可能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12〕如果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提高数字货币的准入门槛和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将导致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综上,以上的问题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予以关注,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认真处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策与建议

数字货币虽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一定的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具有不同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优势,一味地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甚至严禁商家运用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数字货币现有的问题,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等对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发行、交易和推广。

(一)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对待数字货币大都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待数字货币态度也不大一样,但总体上是较为乐观的。美国在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交易以及损害交易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并打击。德国赋予了数字货币合法性地位,并专门对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即将其划归私人货币。日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非常积极,并打算利用数字货币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工具。面对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风险,日本也不断完善和创新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添加到《资金结算法》中,并详细规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等。〔13〕综上所述,我国监管部门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识和态度没有西方国家积极、乐观。以比特币为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监管部门没有赋予比特币合法性地位,甚至严禁相关运营商在交易中运用数字货币。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进行明确,才导致在实践中数字货币运用的混乱。然而,在数字货币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其中一员,无法杜绝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数字货币尽早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环境下,国家应不断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数字货币的运用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构建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数字货币本身来加强监管。首先,针对数字货币没有中心管理机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断创新科技,推进科技监管。具体做法就是在底层区块链中将监管部门设置为“特权节点”,由分开化监管走向合作化监管。监管部门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区块链治理中的纠纷做出仲裁或者调解,以及对重要的程序实施进行公证。〔14〕其次,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强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最后,应该加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建立由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下的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运行和流通才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这使得对其的监管只能是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

(三)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广泛应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对数字货币不加以规范的话,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最终危及金融秩序。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一个中心管理者,导致任何私人主体都可以成为货币的发行者。我国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明确规定私人主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投机炒作。基于此,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被认可的前提下,应保证国家作为发行主体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加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区对数字货币进行试点工作,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首先,要对现有交易平台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筛查,严格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16〕加强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其次,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投机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现有的交易平台的做空机制,暂停数字货币的一切交易。现有交易平台必须整改转型,向数字货币有偿存储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方向转变。〔17〕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规范力度,改变现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不规范运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各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运营机制。

参考文献

〔1〕马思萍.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6(2):90-91.

〔2〕〔9〕〔13〕〔16〕孟冠宇.数字货币法律问题的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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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宝文,王智慧,赵胤钘.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比较研究〔J〕.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0):28-32.

〔5〕张建.风险管理视角下的数字货币监管———以比特币为例〔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17.

〔6〕〔12〕〔17〕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14(7):48-52.

〔7〕谢平,石午光.数字加密货币研究:一个文献综述〔J〕.金融研究,2015(1):1-15.

〔8〕〔14〕柯达.数字货币监管路径的反思与重构〔J〕.商业研究,2019(10):133-142.

〔10〕阿尔文德·纳拉亚南.区块链:技术驱动金融〔M〕.林华,等,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38-39,229,183.

数字货币存在问题篇2

关键词: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宏观经济学

一、什么是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

多年来,全球各地的传统银行业监管机构一直在努力控制比特币和以太币等流行加密货币日益增长的影响力,这些货币在区块链网络上运行。这种虚拟货币因其分散和不受监管的性质而广受欢迎,并已对当今在国家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控制下运作的传统银行体系造成很大威胁。

由于无法控制此类加密货币的增长和影响,全球许多主要央行都在研究或考虑推出自己版本的加密货币。所谓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具体的政策规则,授权发行的通用、电子化、实时、以国家货币计价、可计息并能够访问央行资产负债表的数字货币。这些受监管的加密货币被称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将由特定货币当局或中央银行操作。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也被称为数字法定货币或數字基础货币,它是一个国家法定货币的数字代表,并由黄金或外汇储备等适当数量的货币储备作为后盾。

每个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单元将作为一个安全的数字工具,相当于一张纸币,可以用作支付、价值存储和官方帐户单位。就像带有唯一序列号的纸币一样,每个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单位也将是可识别的,以防止被模仿。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目标是将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的优势结合在一起:数字形式的便利和安全,如加密货币,以及传统银行系统的监管、储备支持的货币流通。该国家的中央银行或其他主管金融当局将对其运作全权负责。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家正式推出由央行支持的数字货币。然而,许多中央银行已经启动了试点计划和研究项目。这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走在世界前列,目前已在深圳开展试点。英国央行(BOE)是率先提出CBDC方案的。随后,其他国家的央行,如中国人民银行(PBoC)、加拿大银行(BoC)、乌拉圭、泰国、委内瑞拉、瑞典和新加坡等国的央行,都在研究推出一种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的可能性。

俄罗斯一直在推进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弗拉基米尔·普京(VladimirPutin)于2017年宣布的“加密卢布”计划。据推测,普京对区块链感兴趣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交易是加密的,因此更容易谨慎地汇款,而不用担心国际社会对该国的制裁。2018年1月,《金融时报》报道称,普京的经济顾问谢尔盖·格莱泽耶夫(SergeiGlazyev)在一次政府会议上表示,“这种工具(即密码器)非常适合我们进行敏感行动。在这一方面,中国面临越来越恶劣的外部贸易环境,推出数字人民币对中国也有很多好处。

自2017年以来,委内瑞拉一直在开发名为“petro”的CBDC,这将得到原油现货的支持。委内瑞拉政府还在2018年宣布了“石油黄金”,据称是与石油、黄金和其他贵金属挂钩。

二、中央银行需要开发数字货币

在当前体制下,中央银行作为所有银行间交易的单一中心,已经具备规模经济。这正是拥有处于中心位置的、可靠、单一第三方的优势:即不需要过多的中间环节。目前已经有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了英格兰银行常规设施的准入权。分布式分类账技术将使这一进程更为容易,可以向更多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甚至是个人家庭开放权限。我们的债务就由商业银行债务转为中央银行债务。

比特币等私营部门数字货币不可能成为普遍交易手段。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私营部门数字货币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交易手段。这不仅仅是因为比特币的价值极不稳定,而且因为现行货币有一个显著的内在优势。除非货币充分贬值、恶性通货膨胀、银行系统的崩溃,才会找寻替代品。即便发生,也会重新选择可信的货币——通常是美元,而不是一些全新的记账单位。

比特币等私营部门数字货币关键创新是解决机制。比特币既不是“数字”,也不是“货币”,可以定义为一种“分散虚拟交易所和资产登记”。比特币的关键创新是其解决机制。比特币持有者使用去中心化(分散)的计算机系统,而不是依靠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处理和记录交易,此系统被称为分布式分类账。

数字货币导致“狭义”银行体系的产生。目前央行基本只持有流动性资产,并且主要是政府债券。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使存款从商业银行转移至央行,将导致出现一个“狭义”的银行体系,即资产与负债均具有一定流动性。此外,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设计将影响实体经济对银行存款及纸币需求。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对纸币需求所产生的影响要远大于对商业银行存款的影响。如果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一开始就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放的话,这一问题可能就不会产生。随着接入的对象越来越多,对存款的替代效应越来越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将不再是一个关于成本和货币兑换安全方面的纯技术的决定,而是一项更加审慎的政策。

三、加密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根据英格兰银行、BIS的研究,加密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主要有如下影响:

一是央行数字货币对市场利率水平、财政政策及实际经济产出均有影响;央行数字货币降低了交易服务的成本,加剧了支付服务和账户服务的竞争,减少了最终结算中抵押品的数量,优化了支付系统的运转维护时间安排等。

二是央行数字货币可成为央行的第二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除了传统利率政策外还可以控制一个额外的政策工具,可以以逆周期的方式使用该政策工具支持政策利率。当面对紧缩冲击时,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逆周期投入可能比传统量化宽松政策更有效,更有利于解决零利率下限抑制货币政策效果的问题。央行数字货币将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更多的数据,包括观察经济对冲击或者政策突变的反应能力,这将有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管理。

三是在金融稳定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包括引入央行数字货币系统

在内,任何一种货币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在于转型能否获得合理的收益;引入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的另一个主要潜在问题是银行存款向央行数字货币转移发生挤兑的可能性;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不会使银行系统面临资金短缺,且可以消除潜在的部分“大而不能倒”的担忧,提高支付系统弹性。

四是央行数字货币系统具备众多宏观经济优势。投放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0%的数字货币可带来大型稳态产出收益近3%的涨幅;可大幅提高系统性或自由裁量的逆周期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尤其是在对私人信贷创造或货币性交易余额需求有相当大的冲击时,或央行数字货币和银行存款之间在交易技术方面的可替代性很低时。分析表明,保证这些收益所需要的条件包括稳定发行充足大量的央行数字货币,以及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机制能确保央行仅将数字货币与政府债务工具进行交易。

数字货币存在问题篇3

关键词:比特币;传统信用;数字化信用;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支付系统

中图分类号: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3-001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02

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11月1日,由署名“中本聪” 的作者首先提出①。诞生至今,其兑换美元的汇率上涨了数千倍。2013年11月19日,比特币兑换现实货币的比价一度达到8000元人民币。由于没有专门的中央发行机构,也没有国家作为担保,比特币在一些国家被完全禁止交易流通,但仍然有部分开明的国家逐渐在接受比特币的存在。2013年8月8日,美国德州联邦法庭裁定比特币为合法货币,且受到《联邦证券法》监管。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从国家层面上认可了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第一次正式的获得了一个国家认可的法律身份。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表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目前各界对比特币普遍存在误解,本文将客观的揭示比特币的本源和带来的启示。

一、比特币的经济学背景

比特币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货币”,面临的争议异常激烈。支持者认为,比特币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持有者不必再担心政府的干预和操纵,可以有效地规避通胀和政策风险;比特币的支付和流通不受监管,持有者可以自由进行;比特币不用承担税负。反对者认为,比特币是一场电子版的“郁金香泡沫”②,是为了让早期参与者牟利和后期投机者炒作。

(一)有利于比特币的观点

Friedrich von Hayek(1976)最早提出了“去中心化”的货币。由于央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当政府面临来自衰退、失业的压力时,很可能会强迫央行通过发行货币来解决问题,这会损害货币持有者的利益。Hayek颠覆了传统的货币制度观念,提出在货币领域引入自由竞争,废除中央银行制度,把发行货币的权利交给私人机构,通过竞争来筛选出最优的货币,实现“货币的非国家化”[1]。

Milton Friedman(1994)进一步认为,政府掌控货币发行权时,没有力量可以约束其推行通货膨胀的政策。应当建立一套比国家信用更加有保证的新型货币体系,利用计算机技术设置一个全自动的装置来代替央行,按照特定的程序发行货币,避免政府无节制的发钞行为,维护货币持有人的利益和经济稳定性[2]。

Ben Bernanke①(2013)表示,比特币及“可能拥有长期的前途,或许能促进一个更快、更安全、更有效率的支付系统形成”。

谢平②(2013)认为,“互联网货币”早晚会有巨大的发展,未来很多种商品和服务可以进行在线支付。以互联网金融为背景,很多有着良好声誉网络社区都可以发行自己的“货币”,以满足在线支付的需要,“互联网货币”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将被广泛应用。

贾丽平(2013)分析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和现实问题,认为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要成为货币必须克服经济、法律、技术方面的多个问题。但比特币确实给货币制度带来了革命性的启发[3]。

姜立文(2013)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货币,虽然存在诸多风险和争议,但与传统货币相比,比特币遵循的是科学的原理,而不是政府的信用,这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是对传统货币观念的重大革新[4]。

(二)不利于比特币的观点

Adam Smith(1776)呼吁通过纸币代替贵金属货币,因为货币本质上只有象征意义,以贵金属制作货币,是对资源的浪费[5]。Paul R. Krugman③(2013)引用了Smith的观点,认为生产比特币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把比特币当做货币来看待是不明智的选择。尽管比特币获得了很多人的支持,但是根本不符合货币的真正含义,其价值完全是“预期的自我实现”。同时,Krugman引用了Paul A.Samuelson对货币的观点,货币是一种“社会发明”,无法超然社会之外存在,而比特币试图把货币的价值从它所服务的社会中抽离[6]。

Neil Irvin④(2013)认为比特币没有获得来自政府的认可,使得其不能用于正式交易;比特币供应上限受到限制,最多有2100万枚,这使得它永远不能广泛使用。

吴洪(2013)对比特币进行分析后,认为比特币的出现带来了许多问题和风险,如:投机风险、价格巨幅波动风险、社会资源浪费问题、网络犯罪问题、地下交易和洗钱的问题[7]。

王刚(2013)认为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很大的风险;相关交易平台极其脆弱,很容易涉及洗钱和非法活动;应当将比特币纳入反洗钱法律框架严格监管,并定期评估比特币对现实金融体系的影响[8]。

张光炜(2013)从发行特征、运行机制等角度将比特币与金本位制进行了对比研究,认为比特币同样面临着“特里芬难题”,最终必将趋于崩溃[9]。

二、比特币的本质及其特点

(一)比特币的本质

(一)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看比特币的“数字化信用”

比特币作为一种电子支付系统,是基于密码学原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双方只要达成一致,就可以进行支付,无需第三方支付系统的介入。换而言之,如果借助比特币的原理建立起公开化的电子支付系统,互联网交易就可以不再依赖于第三方支付系统,而是由交易者进行点对点的直接支付。

金融业的建立,离不开信用的基础。社会公众在进行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实际的接触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切身体会各式各样的金融服务,因此,对传统金融业的信用水平抱有很高的信心。互联网金融以网络技术为载体,对于公众容易造成“虚拟”的错觉,而且有一部分人群尚未接触到互联网金融,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信用水平的信心。此外,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很难保证所有参与者的信用水平。

传统金融业是基于“传统信用”发展起来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信用,通常由交易的双方保证,最多引入第三方进行信用增级。类似于比特币的“数字化信用”则是基于密码学原理,通过公开、唯一的算法,取得所有参与者的信任,将全体用户连接起来,交易信息完全公开、可以追溯,账户上的余额无法篡改,也不能进行重复支付。整个过程相当于由全体用户进行保证和“背书”,只要参与者人数足够多,“数字化信用”的信用水平足以和“国家信用”相媲美。

(二)从技术的角度看比特币的创新

比特币的的创新点在于:首先,交易双方进行支付,不同于传统电子支付只是“余额”一增一减的变化,比特币实现的是“金额”的真实转移,并且被公开共享的交易数据记录下来,不能伪造,也不能重复使用;其次,它是完全通过点对点技术实现的电子现金系统,借助这一系统,在线交易的双方,能够直接由一方发起并支付给另外一方,这个过程几乎没有成本可言;最后,由于支付环节从传统的三个点转变为两个点,中间不需要通过任何的金融机构,避免了交易过程中有第三方介入,极大的降低了成本。

比特币这种电子支付系统,解决了信用基础和交易成本的问题。就信用而言,比特币摆脱了“传统信用”的约束,完全建立在密码学原理的基础上,通过数学运算来形成约束和规则,人与人之间可能存在欺诈问题,但数字绝不会撒谎。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除了涉及交易双方的信用外,还涉及到第三方支付系统的信用问题。借助于类似比特币的新型“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可以绕开第三方进行交易,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第三方介入带来的不确定性。比特币最大的贡献就是用完全确定的“数字化信用”代替了存在不确定性的“传统信用”,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言意义重大。就交易成本而言,借助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系统不但要提供相关服务,而且要对交易做出信用的担保,这不可避免的要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类似于比特币的新型“电子支付系统”,用户可以直接向交易对手进行支付,整个过程几乎是无成本的。

(三)“数字化信用”的优势

1.数字化的硬约束。“数字化信用”受到来自算法的硬约束,数字化“余额”是切实存在的,无法伪造和篡改。“传统信用”面临的约束来自于规则,属于软约束,换而言之,“传统信用”不是不能违约,只是受到规则限制不愿意违约,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存在违约的可能。“数字化信用”除了受到规则限制,还受到算法限制,即使有违约的企图,也不存在违约的空间。例如,用户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本质上只是一个数字的余额,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平全有能力对这个余额进行篡改;而比特币形式的余额,则是切实存在的,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余额以类似比特币的技术为基础,平台即使有违约的意图,也不存在违约的可能,因为公开的算法无法篡改。

2.自我信用建设。“数字化信用”以公开的算法为基础,公信力可以得到保证,远胜于任何第三方,通过得到用户的认同进行自我建设和自我扩张。随着新用户的加入,参与者和范围不断扩张,“数字化信用”可以得到更多的担保和背书,系统会变得越来越稳定,信用水平也会不断上升。

3.公开性和透明性。由于所有的交易记录都是公开的,每一单位余额的存在和流向都可以追溯,避免了重复使用;系统本质上是一个永不停息的“时间戳系统”,信息不断得到各个节点的确认,整个过程还涉及到“哈希校验”,伪造和篡改完全不可能。比特币的技术原理可以在网络上建立起有效的时间证明系统,信息公开不可伪造,节点众多无法销毁,具有准确的时间特征。

四、基于比特币原理的“互联网支付系统”

(一)当前第三方支付系统存在的问题

1.以支付宝为主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经过前期免费服务扩张了市场份额,开始逐步进入收费阶段,对于用户而言“免费的午餐”即将消失,互联网在线支付不再是无成本的选择。

2.在线交易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支付,除了便利性的目的外,也是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但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本身就有信用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一种不确定性代替了另一种不确定性。

3.第三方支付系统上的余额是用户以真实货币充值形成的,本质上是个数字,余额只在服务商存在的前提下才有意义,一旦服务商违约,不能再为余额提供保证,互联网上其他交易者就不会再承认这笔余额的真实性,这会危及到用户的利益。

4.第三方支付系统上的余额存放在账户上,但本质是由服务商进行保管,用户并没有实质性的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二)“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如何解决问题

1.“新型互联网支付系统”基于开源的P2P分布式网络建立,每一位用户都有自主参与权,支付和转移过程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点对点的支付则避免了第三方的介入,进一步节约了服务费用。

数字货币存在问题篇4

电子货币是网上购物、支付的理想货币,作为现代金融业务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一种电子符号,其存在形式随处理的媒体而不断变化,如在磁盘上存储时是磁介质,在网络中传播时是电磁波或光波,在cpu处理器中是电子脉冲等。电子货币的流通以相关的设备正常运行为前提,新的技术和设备也引发了电子货币新的业务形式的出现。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不是依靠普通的防伪技术,而是通过用户密码、软硬件加密、解密系统以及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安全保护功能来实现的。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之间的区别在于:

1.两者所占用的空间不同。传统货币以实物的形式存在,面值有限,大量的货币必然要较大的空间。而电子货币所占的空间很小,其体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个智能卡或者一台计算机可以存储无限数额的电子货币。

2.传递渠道不同。传统货币传递花费的时间长,风险也较大,需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较大数额传统倾向的传递,甚至需要组织人员押运。而电子货币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远距离传递,借助电话线。互联网在瞬间内转移到世界各地,且风险较小。

3.计算所需的时间不同。传统货币的清点、计算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人力,直接影响交易的速度。而电子货币的计算在较短时间内就可利用计算机完成,大大提高交易速度。

4.匿名程度不同。传统货币的匿名性相对来说还比较强,这也是传统货币可以无限制流通的原因。但传统货币都有印钞号码,同时,传统货币总离不开面对面的交易,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传统货币的匿名性。而电子货币的匿名性要比传统货币强,主要是加密技术的采用以及电子货币便利的远距离传输。

电子货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电子资金传输、银行卡、电子现金。

电子资金传输与电子支票是同义词。电子支票系统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使用了。电子支票系统通过剔除纸面支票,最大程度上开发了现有银行系统的潜力。电子支票系统目前一般是专用网络系统,国际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专用网络、设备、软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是银行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一种手段。信用卡就是一种常见的银行卡。信用卡具有购物消费、信用借款、转账结算、汇兑储蓄等多项功能。信用卡可在商场、饭店等许多场合使用。可采用刷卡记账、p0s结账、atm提取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其他银行卡还有借记卡、灵通卡、专用卡等。其基本功能都有是用于电子支付,只是存在着一些业务范围的差异。信用卡与其他银行卡的一个重要差别在于,信用卡不仅是一种支付工具,同时也是一种信用工具。使用信用卡可以透支消费,给用户带来了方便,但这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恶意透支的问题。

电子现金,又称为数字现金,是纸币现金的电子化。使用数字现金可以扩大商业机会,促进internet上经济活动的增长。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因为通过internet,企业跨国经营已不再是大型企业的专利,小企业也可以使用这种交易工具降低交易成本。数字现金的出现意味着用户可以花更少的钱得到更好的服务。数字现金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预付卡和纯电子系统。预付卡形式即买方购买特定销售方可以接受的预付卡支付货款。预付卡与我们常用的电话卡有些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的流动性。电话卡只能用于支付电话费,流动性相对小而预付卡在许多商家的p0s机上都可受理,常用于小额现金的支付。纯电子系统形式的数字现金没有明确的物理形式,以用户数字号码的形式存在,适用于买、卖双方物理上处于不同地点并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支付的情况。支付行为表现为把数字现金从买方处扣除并传输给卖方。在传输过程中,通过加密保证只有真正的卖方才可以使用这笔现金。

随着电子商务在经济领域的发展,数字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将会被更多的应用于交易过程中,因此需要针对数字现金在电子商务中的会计处理作一些探讨。

数字现金也是总货币供应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随时兑换成普通现金。数字现金会给会计上的核算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外汇汇率的不稳定性、货币供应的干扰上。数字现金将会增加外汇汇率的不稳定性。普通现金有外汇兑换的问题,数字现金也同样有。数字现金涉及的外汇兑换也要有汇率,这就需要internet上设立一个外汇交易市场。数字现金的汇率与真实世界里的汇率应该是一样的,即使不一致,套汇交易也马上就会使二者等同起来。在真实世界里,只有一小部分人如交易商、银行家和外贸公司等能参与外汇市场交易。而在电脑空间里,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外汇市场,这是因为手续费低,而且无需受到国界的限制。这种大规模参与外汇市场的现象将会导致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电脑外汇市场与现实世界里的外汇市场的区别在于:

1.从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所需的费用比兑现金的费用大大降低了。因为数字现金的兑换只涉及电子数据的重写。而在现实世界里,货币兑换要涉及真实货币的流通费用,所以买汇与卖汇的汇率有一定的差价。如果采用数字现金,就不用支付这些手续费,兑换费用低。兑换费用的减少使更多的人参与外汇市场交易成为可能。

2.用数字现金购物不再受到国界的限制,因为internet是没有国界的,因此人们很容易进行货币兑换。如果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贬值了,人们就会把它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由于数字现金的外汇汇率是与真实世界的汇率紧密联系的,这种不稳定反过来就会影响真实世界。企业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网上的购销业务,丽电子货币作为网上常用的支付工具,必将成为企业的主要支付手段。其中,信用卡在会计上已有科目“其他货币资金一一言用卡”来核算,并已有了较充分的规定。而数字现金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工具,有其特殊性。它在网上流通时涉及一个汇率波动问题的同时,还涉及如何对其进行反映的问题。因此,可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立一个二级明细科目”数字现金“,同时在涉及债权债务项目科目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设立一个明细科目”数字现金“。这样,数字现金和现实生活中的现金就有必要相互转化,并且转化时企业所做的分录同信用卡的处理相类似。

即当数字现金不足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

贷:现金

当数字现金过多,而现实生活中现金不足时,可把数字现金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现金,发生的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

由于各种货币的数字现金存在着一种汇率(应和现实生活中的汇率相同),而这种汇率又是忽高忽低极不稳定的,企业在网上用数字现金进行购物时,必将面临一个汇兑损益的问题。在会计核算中不可避免要涉及有关数字现金业务的核算,在会计计量中也必然引入外国数字现金单位,企业数字现金业务在会计上应有相应的处理,这种会计处理应包括企业数字现金业务发生时,如何进行与其他货币的数字现金之间折算;包括在网上以各种数字现金计价的经济业务折算为以企业记账本位币的数字现金计价的经济业务,从而进行会计记录;也应包括由于数字现金业务引起的数字现金的债权债务,因市场汇率变动承受汇率风险而发生的外币折算差额的处理。

由于数字现金业务的发生涉及会计上的核算,因而有必要新建几个科目来适应会计处理的需求。如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立“数字现金(某一货币)”的二级明细科目,在“应收账款”下设立“数字现金(某一货币)”。当涉及“应付账款”时,在“应付账款”下设立“数字现金(某一货币)”科目等来适应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要求,对于数字现金业务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结算前所发生的折算可先将其作为已实现的损益处理,并计入当期损益表。当企业在网上在线销售商品时,按照销售时的汇率将销售收入折算为本位币数字现金人账,并按另一货币数字现金登记相应的账户。

借:应收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如美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款时,按收到货款时市场汇率将某一货币的数字现金折算为人民币的数字现金入账,并登记相应的数字现金账户。对于折算差额则作为当期汇兑损益处理,如收益,则

借: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贷:应收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如损失,则

借: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应收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当企业在网上购进原材料或货物时,根据购入当目的市场汇率折算确认货物的入账价值及应付债务,同时按照该种倾向数字现金债务的数额登记人相应的账户。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支付日才,根据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本位币数字现金的金额并将由于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折算金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如收益,则

借:应付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贷: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本位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如损失,则

借:应付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数字货币存在问题篇5

电子货币是网上购物、支付的理想货币,作为现代金融业务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一种电子符号,其存在形式随处理的媒体而不断变化,如在磁盘上存储时是磁介质,在网络中传播时是电磁波或光波,在CPU处理器中是电子脉冲等。电子货币的流通以相关的设备正常运行为前提,新的技术和设备也引发了电子货币新的业务形式的出现。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不是依靠普通的防伪技术,而是通过用户密码、软硬件加密、解密系统以及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安全保护功能来实现的。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之间的区别在于:

1.两者所占用的空间不同。传统货币以实物的形式存在,面值有限,大量的货币必然要较大的空间。而电子货币所占的空间很小,其体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个智能卡或者一台计算机可以存储无限数额的电子货币。

2.传递渠道不同。传统货币传递花费的时间长,风险也较大,需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较大数额传统倾向的传递,甚至需要组织人员押运。而电子货币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远距离传递,借助电话线。互联网在瞬间内转移到世界各地,且风险较小。

3.计算所需的时间不同。传统货币的清点、计算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人力,直接影响交易的速度。而电子货币的计算在较短时间内就可利用计算机完成,大大提高交易速度。

4.匿名程度不同。传统货币的匿名性相对来说还比较强,这也是传统货币可以无限制流通的原因。但传统货币都有印钞号码,同时,传统货币总离不开面对面的交易,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传统货币的匿名性。而电子货币的匿名性要比传统货币强,主要是加密技术的采用以及电子货币便利的远距离传输。

电子货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电子资金传输、银行卡、电子现金。

电子资金传输与电子支票是同义词。电子支票系统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使用了。电子支票系统通过剔除纸面支票,最大程度上开发了现有银行系统的潜力。电子支票系统目前一般是专用网络系统,国际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专用网络、设备、软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是银行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一种手段。信用卡就是一种常见的银行卡。信用卡具有购物消费、信用借款、转账结算、汇兑储蓄等多项功能。信用卡可在商场、饭店等许多场合使用。可采用刷卡记账、P0S结账、ATM提取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其他银行卡还有借记卡、灵通卡、专用卡等。其基本功能都有是用于电子支付,只是存在着一些业务范围的差异。信用卡与其他银行卡的一个重要差别在于,信用卡不仅是一种支付工具,同时也是一种信用工具。使用信用卡可以透支消费,给用户带来了方便,但这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恶意透支的问题。

电子现金,又称为数字现金,是纸币现金的电子化。使用数字现金可以扩大商业机会,促进Internet上经济活动的增长。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因为通过Internet,企业跨国经营已不再是大型企业的专利,小企业也可以使用这种交易工具降低交易成本。数字现金的出现意味着用户可以花更少的钱得到更好的服务。数字现金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预付卡和纯电子系统。预付卡形式即买方购买特定销售方可以接受的预付卡支付货款。预付卡与我们常用的电话卡有些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的流动性。电话卡只能用于支付电话费,流动性相对小而预付卡在许多商家的P0S机上都可受理,常用于小额现金的支付。纯电子系统形式的数字现金没有明确的物理形式,以用户数字号码的形式存在,适用于买、卖双方物理上处于不同地点并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支付的情况。支付行为表现为把数字现金从买方处扣除并传输给卖方。在传输过程中,通过加密保证只有真正的卖方才可以使用这笔现金。

随着电子商务在经济领域的发展,数字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将会被更多的应用于交易过程中,因此需要针对数字现金在电子商务中的会计处理作一些探讨。

数字现金也是总货币供应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随时兑换成普通现金。数字现金会给会计上的核算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外汇汇率的不稳定性、货币供应的干扰上。数字现金将会增加外汇汇率的不稳定性。普通现金有外汇兑换的问题,数字现金也同样有。数字现金涉及的外汇兑换也要有汇率,这就需要Internet上设立一个外汇交易市场。数字现金的汇率与真实世界里的汇率应该是一样的,即使不一致,套汇交易也马上就会使二者等同起来。在真实世界里,只有一小部分人如交易商、银行家和外贸公司等能参与外汇市场交易。而在电脑空间里,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外汇市场,这是因为手续费低,而且无需受到国界的限制。这种大规模参与外汇市场的现象将会导致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电脑外汇市场与现实世界里的外汇市场的区别在于:

1.从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所需的费用比兑现金的费用大大降低了。因为数字现金的兑换只涉及电子数据的重写。而在现实世界里,货币兑换要涉及真实货币的流通费用,所以买汇与卖汇的汇率有一定的差价。如果采用数字现金,就不用支付这些手续费,兑换费用低。兑换费用的减少使更多的人参与外汇市场交易成为可能。

2.用数字现金购物不再受到国界的限制,因为Internet是没有国界的,因此人们很容易进行货币兑换。如果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贬值了,人们就会把它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由于数字现金的外汇汇率是与真实世界的汇率紧密联系的,这种不稳定反过来就会影响真实世界。企业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网上的购销业务,丽电子货币作为网上常用的支付工具,必将成为企业的主要支付手段。其中,信用卡在会计上已有科目“其他货币资金一一言用卡”来核算,并已有了较充分的规定。而数字现金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工具,有其特殊性。它在网上流通时涉及一个汇率波动问题的同时,还涉及如何对其进行反映的问题。因此,可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立一个二级明细科目”数字现金“,同时在涉及债权债务项目科目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设立一个明细科目”数字现金“。这样,数字现金和现实生活中的现金就有必要相互转化,并且转化时企业所做的分录同信用卡的处理相类似。即当数字现金不足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

贷:现金

当数字现金过多,而现实生活中现金不足时,可把数字现金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现金,发生的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

由于各种货币的数字现金存在着一种汇率(应和现实生活中的汇率相同),而这种汇率又是忽高忽低极不稳定的,企业在网上用数字现金进行购物时,必将面临一个汇兑损益的问题。在会计核算中不可避免要涉及有关数字现金业务的核算,在会计计量中也必然引入外国数字现金单位,企业数字现金业务在会计上应有相应的处理,这种会计处理应包括企业数字现金业务发生时,如何进行与其他货币的数字现金之间折算;包括在网上以各种数字现金计价的经济业务折算为以企业记账本位币的数字现金计价的经济业务,从而进行会计记录;也应包括由于数字现金业务引起的数字现金的债权债务,因市场汇率变动承受汇率风险而发生的外币折算差额的处理。

由于数字现金业务的发生涉及会计上的核算,因而有必要新建几个科目来适应会计处理的需求。如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立“数字现金(某一货币)”的二级明细科目,在“应收账款”下设立“数字现金(某一货币)”。当涉及“应付账款”时,在“应付账款”下设立“数字现金(某一货币)”科目等来适应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要求,对于数字现金业务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结算前所发生的折算可先将其作为已实现的损益处理,并计入当期损益表。当企业在网上在线销售商品时,按照销售时的汇率将销售收入折算为本位币数字现金人账,并按另一货币数字现金登记相应的账户。

借:应收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如美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款时,按收到货款时市场汇率将某一货币的数字现金折算为人民币的数字现金入账,并登记相应的数字现金账户。对于折算差额则作为当期汇兑损益处理,如收益,则

借: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贷:应收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如损失,则

借: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应收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当企业在网上购进原材料或货物时,根据购入当目的市场汇率折算确认货物的入账价值及应付债务,同时按照该种倾向数字现金债务的数额登记人相应的账户。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支付日才,根据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本位币数字现金的金额并将由于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折算金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如收益,则

借:应付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贷: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本位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如损失,则

借:应付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数字货币存在问题篇6

电子货币是网上购物、支付的理想货币,作为现代金融业务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一种电子符号,其存在形式随处理的媒体而不断变化,如在磁盘上存储时是磁介质,在网络中传播时是电磁波或光波,在CPU处理器中是电子脉冲等。电子货币的流通以相关的设备正常运行为前提,新的技术和设备也引发了电子货币新的业务形式的出现。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不是依靠普通的防伪技术,而是通过用户密码、软硬件加密、解密系统以及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安全保护功能来实现的。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之间的区别在于:

1.两者所占用的空间不同。传统货币以实物的形式存在,面值有限,大量的货币必然要较大的空间。而电子货币所占的空间很小,其体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个智能卡或者一台计算机可以存储无限数额的电子货币。

2.传递渠道不同。传统货币传递花费的时间长,风险也较大,需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较大数额传统倾向的传递,甚至需要组织人员押运。而电子货币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远距离传递,借助电话线。互联网在瞬间内转移到世界各地,且风险较小。

3.计算所需的时间不同。传统货币的清点、计算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人力,直接影响交易的速度。而电子货币的计算在较短时间内就可利用计算机完成,大大提高交易速度。

4.匿名程度不同。传统货币的匿名性相对来说还比较强,这也是传统货币可以无限制流通的原因。但传统货币都有印钞号码,同时,传统货币总离不开面对面的交易,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传统货币的匿名性。而电子货币的匿名性要比传统货币强,主要是加密技术的采用以及电子货币便利的远距离传输。

电子货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电子资金传输、银行卡、电子现金。

电子资金传输与电子支票是同义词。电子支票系统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使用了。电子支票系统通过剔除纸面支票,最大程度上开发了现有银行系统的潜力。电子支票系统目前一般是专用网络系统,国际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专用网络、设备、软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是银行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一种手段。信用卡就是一种常见的银行卡。信用卡具有购物消费、信用借款、转账结算、汇兑储蓄等多项功能。信用卡可在商场、饭店等许多场合使用。可采用刷卡记账、P0S结账、ATM提取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其他银行卡还有借记卡、灵通卡、专用卡等。其基本功能都有是用于电子支付,只是存在着一些业务范围的差异。信用卡与其他银行卡的一个重要差别在于,信用卡不仅是一种支付工具,同时也是一种信用工具。使用信用卡可以透支消费,给用户带来了方便,但这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恶意透支的问题。

电子现金,又称为数字现金,是纸币现金的电子化。使用数字现金可以扩大商业机会,促进Internet上经济活动的增长。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因为通过Internet,企业跨国经营已不再是大型企业的专利,小企业也可以使用这种交易工具降低交易成本。数字现金的出现意味着用户可以花更少的钱得到更好的服务。数字现金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预付卡和纯电子系统。预付卡形式即买方购买特定销售方可以接受的预付卡支付货款。预付卡与我们常用的电话卡有些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的流动性。电话卡只能用于支付电话费,流动性相对小而预付卡在许多商家的P0S机上都可受理,常用于小额现金的支付。纯电子系统形式的数字现金没有明确的物理形式,以用户数字号码的形式存在,适用于买、卖双方物理上处于不同地点并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支付的情况。支付行为表现为把数字现金从买方处扣除并传输给卖方。在传输过程中,通过加密保证只有真正的卖方才可以使用这笔现金。

随着电子商务在经济领域的发展,数字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将会被更多的应用于交易过程中,因此需要针对数字现金在电子商务中的会计处理作一些探讨。

数字现金也是总货币供应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随时兑换成普通现金。数字现金会给会计上的核算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外汇汇率的不稳定性、货币供应的干扰上。数字现金将会增加外汇汇率的不稳定性。普通现金有外汇兑换的问/,!/题,数字现金也同样有。数字现金涉及的外汇兑换也要有汇率,这就需要Internet上设立一个外汇交易市场。数字现金的汇率与真实世界里的汇率应该是一样的,即使不一致,套汇交易也马上就会使二者等同起来。在真实世界里,只有一小部分人如交易商、银行家和外贸公司等能参与外汇市场交易。而在电脑空间里,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外汇市场,这是因为手续费低,而且无需受到国界的限制。这种大规模参与外汇市场的现象将会导致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电脑外汇市场与现实世界里的外汇市场的区别在于:

1.从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所需的费用比兑现金的费用大大降低了。因为数字现金的兑换只涉及电子数据的重写。而在现实世界里,货币兑换要涉及真实货币的流通费用,所以买汇与卖汇的汇率有一定的差价。如果采用数字现金,就不用支付这些手续费,兑换费用低。兑换费用的减少使更多的人参与外汇市场交易成为可能。

2.用数字现金购物不再受到国界的限制,因为Internet是没有国界的,因此人们很容易进行货币兑换。如果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贬值了,人们就会把它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数字现金。由于数字现金的外汇汇率是与真实世界的汇率紧密联系的,这种不稳定反过来就会影响真实世界。企业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网上的购销业务,丽电子货币作为网上常用的支付工具,必将成为企业的主要支付手段。其中,信用卡在会计上已有科目“其他货币资金一一言用卡”来核算,并已有了较充分的规定。而数字现金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工具,有其特殊性。它在网上流通时涉及一个汇率波动问题的同时,还涉及如何对其进行反映的问题。因此,可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立一个二级明细科目”数字现金“,同时在涉及债权债务项目科目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设立一个明细科目”数字现金“。这样,数字现金和现实

生活中的现金就有必要相互转化,并且转化时企业所做的分录同信用卡的处理相类似。

即当数字现金不足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

贷:现金

当数字现金过多,而现实生活中现金不足时,可把数字现金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现金,发生的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

由于各种货币的数字现金存在着一种汇率(应和现实生活中的汇率相同),而这种汇率又是忽高忽低极不稳定的,企业在网上用数字现金进行购物时,必将面临一个汇兑损益的问题。在会计核算中不可避免要涉及有关数字现金业务的核算,在会计计量中也必然引入外国数字现金单位,企业数字现金业务在会计上应有相应的处理,这种会计处理应包括企业数字现金业务发生时,如何进行与其他货币的数字现金之间折算;包括在网上以各种数字现金计价的经济业务折算为以企业记账本位币的数字现金计价的经济业务,从而进行会计记录;也应包括由于数字现金业务引起的数字现金的债权债务,因市场汇率变动承受汇率风险而发生的外币折算差额的处理。

由于数字现金业务的发生涉及会计上的核算,因而有必要新建几个科目来适应会计处理的需求。如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立“数字现金(某一货币)”的二级明细科目,在“应收账款”下设立“数字现金(某一货币)”。当涉及“应付账款”时,在“应付账款”下设立“数字现金(某一货币)”科目等来适应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要求,对于数字现金业务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结算前所发生的折算可先将其作为已实现的损益处理,并计入当期损益表。当企业在网上在线销售商品时,按照销售时的汇率将销售收入折算为本位币数字现金人账,并按另一货币数字现金登记相应的账户。

借:应收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如美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款时,按收到货款时市场汇率将某一货币的数字现金折算为人民币的数字现金入账,并登记相应的数字现金账户。对于折算差额则作为当期汇兑损益处理,如收益,则

借: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贷:应收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如损失,则

借: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应收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当企业在网上购进原材料或货物时,根据购入当目的市场汇率折算确认货物的入账价值及应付债务,同时按照该种倾向数字现金债务的数额登记人相应的账户。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支付日才,根据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本位币数字现金的金额并将由于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折算金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如收益,则

借:应付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贷:其他货币资金-一一数字现金(本位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如损失,则

借:应付账款一一数字现金(某一货币)(**)***

数字货币存在问题篇7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货币的出现是信息革命的产物,电子货币的产生和流通使实体货币与观念货币发生分离,是新技术革命和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如何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的问题。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和存款,从发行处对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须偿清债务时,使用者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和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称之为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作为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业务相结合的产物,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电子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它是在银行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它采用数字脉冲代替金属、纸张等载体进行传输和显示资金,通过芯片进行处理和存储,因而没有传统货币的物理形态、大小、重量和印记,持有者得不到持有的实际感觉。

2、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线货币。电子货币通常在专用网络上传输,通过Pos、ATM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电子货币是在现有的银行、支票和纸币之外,通过网络在线大量流通的钱。电子货币保管需要有存储设备、交换需要有通信手段、保持其安全需要加密和解密用的计算机。

3、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电子货币说到底只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字构成的特殊信息。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货币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作为电子货币的物是存储于计算机或IC卡中的电子数据,那么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是传统法律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据此,以电子数据为物质载体的电子货币与以纸面为物质载体的纸币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我们认为,此种“功能等同”模式的立法只是过渡性质的立法。承认电子数据的效力固然重要,但解决电子数据的认证问题则更具重大意义。制定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包括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电子货币安全问题

安全是银行业内部和外部每一个人都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电子货币增加了安全风险,将自古以来孤立的系统潜在地转变成开放的充满风险的环境。安全崩溃可能在消费者、商家或发行者任何一个层次上发生,其潜在因素包括:盗用消费者和商家的设备:伪造设备或更改存储或设备间传输的数据,或者更改产品的软件功能。因此电子货币安全问题也是立法应充分考虑的问题之一。

(三)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

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发展给各国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电子货币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以及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无秩序的行为,政府适度监督有没有必要成为各国比较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详尽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

(四)电子货币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的流通完全依赖于转账结算,账户管理者保存其交易记录,因此对账户管理者而言,交易当事人毫无隐私可言。现金型电子货币的流通则不依赖于转账,在现实生活中谁向谁支付了多少金额,第三人并不知晓,故其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交易隐私。由上可见,目前的电子货币类型都不能像法定货币那样解决使用者的隐私保护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和电子技术上加以完善。

(五)电子货币洗钱犯罪问题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利用,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电话线、互联网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一端传到另一端。所以电子货币尤其是现金型电子货币,对洗钱犯罪分子具有无限吸引力,他们可以把来源于非法活动的钱利用电子货币很快转移到法律上对洗钱犯罪监管较为薄弱的国家,在那儿会更容易将这些钱合法化。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是电子货币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立法构想

(一)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要登堂入室,关键是解决“真实性”的证明问题,所以为了要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我们在立法中应当规定如下几方面电子数据的审查。

1、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数据是否有伪造、篡改情形。经查电子文件上是否有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是否完整。

3、当事人可申请有关专家进行证明。

(二)加强电子货币安全的控制

为确保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的稳定与安全,必须在国家、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对电子货币支付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国家层面上,应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损失补偿和分担机制,限制电子货币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钱和逃税等风险。在行业层面上,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多种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在企业层面上,是指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对币种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侵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产品。

(三)加强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力度

在当今的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我们应该适时地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层面上,将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规则的制定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来。中央银行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及时地研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电子货币政策,建立安全的电子货币发行的交易体系和标准,为网上电子资金的流动制定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对电子货币产品开发人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认定;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则,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此外,货币当局对发行的电子货币也应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要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大力发展安全技术的同时,应当加强相应的电子货币交易隐私权保护立法从而解决匿名经济交易的问题。电子货币交易的隐私权立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的立法(如民法)为基础(不排除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针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条款:首先,应当明确各交易管理者负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不受侵害的义务;其次,应规定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的补救措施;再次,要规定隐私权受到侵害,管理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最后,还要明确非管理者的直接责任在致使消费者权利受侵害的解决办法。

(五)加强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立法

1、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

3、建立电子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在电子货币的运行环境上遏制洗钱犯罪。

4、在经营电子货币的机构里建立电子货币反洗钱监测子系统及反洗钱内控制度,负责向该机构所在地的银监会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记录。

5、刑事管辖权。对于利用智能卡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电子货币发行人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管辖;对于数字现金型或混合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网址所在地管辖。

数字货币存在问题篇8

关键词: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2-0039-04

随着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的日益成熟,以及在以比特币等为代表的私人部门数字货币应用实践的推动下,数字货币体系正逐步从理论设想走向现实应用。各国中央银行、银行机构等也在积极研究和布局数字货币,如瑞银、毅联汇业等机构已开始联手研发“多功能结算货币”,用于未来银行间跨境支付和金融交易清算,并规划在2018年投入商用。数字货币的大规模应用将对现有金融体系造成较大影响,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向,对金融体系特别是支付体系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作为货币体系关键渠道支撑的支付体系,需要结合数字货币的架构和特点,对实施同步“数字化”变革的路径和措施进行提前谋划和研究。

一、数字货币应用实践模式选择

按照发行主体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由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商业机构发行的私人部门数字货币两种。当前业界主要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架构模式进行研究,相关方案主要包括:完全去中心化架构、中央银行独立发行管理架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制架构三类。综合考虑数字货币应用对已有金融体系架构形式和业务系统改造的影响等因素,本文认为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宜沿袭现行实体货币发行的基本架构,即“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模式。在该模式下,央行负责数字货币发行与验证监测,商业银行从央行支取数字货币后,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数字货币流通服务,并与央行共同组建数字货币记账中心,基于区块链技术分层记录维护数字货币账本。单位或个人用户在商业银行经实名身份认证后开立数字货币账户,使用数字货币账户储蓄数字货币,并可将数字货币提取至数字钱包。数字货币账户和数字钱包可通过移动终端上相关应用程序访问控制。

央行根据测算确定的数字货币发行量,生成数字货币基金,存放于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在央行开立准备金账户,缴存数字货币准备金,并根据自身需求,向央行支取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从央行发行库发送到商业银行业务库。用户在商业银行开立数字货币银行账户后,可直接使用数字货币银行账户支付,也可从商业银行数字货币银行账户提取数字货币至数字钱包,使用数字钱包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在商业银行开立若干个数字货币账户,每个用户持有唯一的数字钱包,与其拥有的数字货币账户绑定。

该模式与现行实体货币管理要求的一致性较高,便于央行对实体货币和数字货币进行统一管理,而且数字货币提存和交易方式与实体货币具有一定相似性,易被社会公众接受。基于区块链分层存储交易账本,一方面缓解了商业银行节点计算和存储资源压力,避免央行节点单点故障问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能同时获取所有的账户及交易信息,实现了用户隐私保护与账本公开透明需求的均衡。因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制架构对于降低货币“转型”成本、提高数字货币普及效率具有积极作用,可以认为是数字货币在我国应用的一条合理化路径。

二、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架构模式

货币体系与支付体系密切关联,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组织架构、运行模式、业务流程等应当与数字货币体系相适应、相协调。因此,数字货币大规模应用的实现,需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有效模式,以保障在支付安全、效率、成本上满足数字货币发行、流通、调控、回笼等需要。

(一)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总体架构

支付业务的本质是支付指令信息传输和账户余额变动,因此,可以围绕支付指令信息的生成、传递和发挥作用来构建数字货币支付体系。而在支付体系架构设计中,“完全去中心化”、“高效率”和“安全性”三个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其中,“完全去中心化”是指支付体系中是否存在中心支付节点,且中心支付节点是否对信息数据具有唯一记录权,是否可以修改或否认所有记录的信息数据;“高效率”是指支付信息数据传递和确认过程所需时间;“安全性”是指参与的支付节点或主体是否可以否认其传递的信息数据。以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为例,其完全去中心化的设计模式存在区块容量受限、确认时间长、能量消耗大等缺点,难以满足在高峰值业务状态下的并发支付交易需求,即在实现完全去中心化和安全性要求的同时,难以实现对短时、高频支付交易的支撑。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数字货币支付指令信息传递必须对相关目标实施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可以通过有效的技术支撑和制度安排,实现三个目标的适度均衡。从技术支撑来看,近年来,在区块链技术的演化上,除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公有链技术外,针对如何实现“类中心化”,又衍生了联盟链技术和私有链技术。联盟链技术具备权限分级,只允许预设的支付节点进行记账,新加入的支付节点都需要申请和身份验证,这种区块链技术实质上是在确保安全和效率的基础上进行的“部分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化”的妥协。而私有链技术的区块建立则掌握在一个实体手中,且账本的读取权限可以选择性开放,为了安全和效率已经演化为一种“中心化”技术模式。基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需要满足由中央银行垄断发行(在发行环节实行中心化)以及在流通过程中的多节点参与要求,可以选择联盟链作为其技术支撑方案。

因此,我们在构建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时,可以考虑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总体框架下,通过运用联盟链等技术,搭建类中心化的架构,达到既提升交易效率、又满足法定货币发行流通要求的目标。即由中央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采用“信任机制”方式达成共识,系统中设有中心化的授权节点,通过分节点对参与者身份进行识别,通过对参与节点赋予注册证书,由注册证书生成交易证书的方式确保对节点进行识别和隐私保护,更好地满足支付业务安全和性能需求。这一模式能够实现分布式的“类中心化”记账,平衡“去中心化”、“安全性”、“高效率”三个核心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数字货币相适应的支付清算、非现金支付、支付业务与账户、发行流通等关键环节应用,支付体系架构三目标优化调整路径见图3。

(二)数字货币应用的关键环节

1. 数字货币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互联网化程度的持续提升,对系统处理容量和稳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集中式支付清算系统架构虽然能够基本满足高峰值业务规模情况下,对业务处理的一致性、稳定性与安全性要求,但也存在硬件投入成本高、扩展性较差等问题。在数字货币背景下,可以运用分布式账簿技术,兼顾去中心化和高效率的要求,建立由中央银行运行的总交易数据库和由各商业银行自行运行的二级交易数据库,每一笔支付交易创建和状态的修改首先在二级交易数据库中完成,产生的变更通过可靠数据复制中心复制到消费记录数据库和商户查询数据库。二级交易数据库定时将账簿更新数据上送至总交易数据库,或由总交易数据库定时访问各二级交易数据库更新数据,对于跨二级交易数据库的支付业务,则由总交易数据库轧差记录后返回各二级数据库更新数据,从而确保数字币的支付指令一经提交即具有最终性。

2. 数字货币支付。鉴于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的差异性较大,数字货币的应用将对现有非现金支付工具产生重大影响,部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业务处理模式将基于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如区块链技术)实现大幅度调整与变革。数字货币钱包应用将对现行卡基支付工具形成替代效应,现有的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将被数字票据所取代。如借鉴现行电子票据模式中线上清算与备付金账户相挂钩的方式,可以将数字票据的网络节点与存有数字货币的备付金账户绑定,商业银行将兑换的数字货币存放在备付金账户中并实现在平台区块链中流通,在线完成票据业务各个流程。

3. 数字货币支付业务与账户。数字货币框架下的账户体系是自发性或自动性的记账体系,不再设置“记账中心”,而是基于密码学的公私钥体系,各账户间基于不需要信任协调的共识机制进行价值转移,将身份属性和账户属性进行绑定,按照基础协议,明确数字货币的身份属性、账户规范和记账规则,确保账户体系的一致性和不可更改性。数字货币支付业务账户不再是个人或单位的交易账户,而是数字化交易的主体和客体。具体来说,客户通过向认证中心提供本人所控制的公钥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身份认证,在交易时使用私钥进行签名,其他人可使用其公钥进行验证,交易信息在全系统内公开。数字货币支付业务账户的交易记录、账户余额、安全管理等突破了中心化模式,开户便捷性提升。同时,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管业务时,可通过特定许可的方式访问相关账户身份信息,既实现了监管目标,又满足了对用户隐私的保护。

4. 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从数字货币发行回笼渠道来看,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依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依据商业银行货币需求量,将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兑换为等量数字货币,在账簿上同时实现中央银行发行基金数据库和商业银行业务货币数据库的等量一减一增;二是流通市场上的单位或个人用户持数字货币钱包,将账户余额兑换为数字货币(实体货币与数字货币并存阶段)或银行受交易对手委托将定额的结算款项转入客户数字货币钱包,在账簿上同时实现商业银行业务货币数据库与客户数字货币钱包的等量一减一增。在数字货币发行的底层技术上,采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将中央银行主导的关键节点加入到记账体系中来,通过使用有效加密算法确保交易信息不被篡改。

三、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构建路径

构建与数字货币相适应的支付体系,需要在法律制度和关键技术积累等方面提前着手,持续推进支付业务电子化进程,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强化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从而实现数字货币体系与支付体系的有机协同。

(一)探索建立与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以《数字货币条例》为上位法依据,以《数字货币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数字货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从法规制度层面禁止对数字货币支付实施诸如限定使用特定商业模式、收取附加费用或给予低优先等级等形式的歧视行为,并明确除因自身重大过失外,付款人使用数字货币支付承担的付款责任限定在一定额度。二是在业务规则层面,制定《数字货币支付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数字货币受理环境建设规划》等制度,为银行等相关参与机构办理数字货币支付业务、加快数字货币受理环境建设提供依据。三是数字货币支付体系对信息安全和金融安全的要求非常高,宜在技术层面出台与数字货币支付相关的业务系统及受理终端技术规范,鼓励优先应用国产密码算法和网络核心技术。四是合理明确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部门数字货币在支付业务应用上的界限。在保证法定数字货币占据社会资金结算、清算绝对主体地位的同时,对于私人部门数字货币在限定、小额支付领域的应用,宜实施包容监管的策略,避免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使之转入地下运营,导致相关风险控制陷于被动。

(二)构建数字货币支付产业链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按照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探索建立数字货币支付业务风险防控体系,明确支付风险防控、客户权益保护、支付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各产业链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数字货币支付业务风险评估机制,由监管部门、支付清算自律组织或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相关机构的数字货币支付业务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促进相关业务流程持续完善。三是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持续推进数字货币支付业务知识普及教育,引导广大单位和个人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和安全使用知识,确保数字货币支付得到平稳有序应用。

(三)以“监管沙盒”方式推进数字货币支付体系建设

近年来,为规范和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纷纷推出“监管沙盒”①,开展金融创新产品测试并提供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环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更好地识别和缓释风险。从业务归属来看,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支付属于金融科技范畴。因此,可以借鉴“监管沙盒”模式为数字货币支付服务提供限制性许可或“监管豁免”。具体来说,在遵循《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前提下,设立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的“监管沙盒”,将数字货币支付基础设施及其参与者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一般业务风险等纳入到数字货币支付体系监管框架下,在充分考虑适当风险缓释措施及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监测评估数字货币支付技术在金融基础设施应用上的有效性、安全性。允许相关机构在“监管沙盒”中突破现行监管规定开展业务创新,对相关技术标准、交易指令格式,以及涉及的支付活动实名要求所带来的身份认证和准入许可等进行检验,从而实现分步骤、隔离式地推进适用于数字货币支付的监管体系革新。

注:

①由英国首创,指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后,允许金融科技创新机构在适用范围内测试,监管机构会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情况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

参考文献:

[1]范一飞.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依据和架构选择[J].中国金融,2016,(17).

[2]谢众.央行数字货币使用环境建设[J].中国金融,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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