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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8篇

时间:2024-01-05 17:09:34

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篇1

关键词:矿山工程 生态环境 恢复治理

中图分类号:X8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10-0158-01

一、矿山开采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1.占用土地资源尧破坏植被和损毁土地

1.1对土地利用和土壤环境的影响

在采矿工程中开挖井田、建设铁路、产地和辅助系统等工作的设施所使用的土地都具有永久性,这样就会使土地丧失原有的功能和作用,对当地的农、林、牧用地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不同的开采工作会给开采区域内的土壤形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降低土壤中的有机质以及钻粒,对植物的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所翻出的土壤在堆放和回填后会使得其余的土方发生松散,使得土壤的营养成分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土壤的环境。

1.2破坏植被和损毁土地

矿山开采中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塌陷区、废渣堆存区及其它矿山地质灾害破坏的土地面积,矿山开采过程中排放的大量废石、尾矿、残渣,经雨水冲淋,砂石横流,不仅破坏采矿区下游区域植被和山坡土体,劣化土质,而且淤塞溪沟河道,损毁农田,造成植被破坏和土地损毁。

2.引起地表变形

矿山开采的时候生态系统会形成强烈的变化,由此引得地表变形,主要有地面塌陷、沉降、裂缝等现象,这些位置的地表形态、地貌状况和植物生长都会受到不良影响,对生态景观和林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如果地表变形区域是耕作区,就会对土地的使用和农业生态化发展产生影响。假如地表变形区水库尧河流、民用井泉等,出现生活饮水困难,并使得隧洞塌陷区的裂口进入到矿山地下开采垌道,对矿山的安全性产生不良作用曰矿山开采会使得地面塌陷,对农林业形成一些影响,对生态环境、土地使用、植物生长都会出现不良影响。

3.引起崩塌、滑坡、水土流失

因地形、气候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矿山开采和堆放的废渣会出现坍塌、滑坡、土壤侵蚀以及水土流失多方面的危险。地表塌陷除了会影响建筑以及交通等设施的稳定程度,还会对土地条件和其基本的资源价值有所影响,使得区域内的土地失去使用作用。一般矿山排放的废渣会在山坡或者沟谷内,一旦遭遇暴雨袭击,这些废渣就会引发水土流失。因为矿山开采形成的塌陷区对地表的水系格局有影响作用,对地表破坏和山体形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引发了水土流失,对地表植物和坡面山体具有破坏作用,使得水土流失变得更为严重,对地表植物、山体和土壤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造成的土地破坏、农田被压以及交通堵塞等问题尤为明显。

4.采矿废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采矿废石对生态环境影响主要包括院占用土地,土地沙化,破坏植被,严重污染周围土。遥现在矿山产生的废石一般都露天堆放,会占据土地的面积,对农田、植被也有毁坏影响,废石的堆放对之前的植被地貌产生影响,植物生长速度慢,对其区域内的植被的生长速度有所影响,对其整体的覆盖率也有不良发展影响,提高了病虫害出现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类的生存和矿区的生态环境。废石受到降雨喷淋或长期处于浸渍状态,其中的有害物质经过溶解进入到水和土壤中,会污染到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土壤环境,并且还会经过食物链对人体造成危害。废石是引发泥石流的主要原因,会容易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对周边居民的安全产生不良影响。

5.对自然景观的影响

矿山开采对自然景观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矿山运输道路、进场道路等建设过程中的填挖、取弃土开挖、矿井的开采、废弃岩土的堆置、采矿形成的沉陷区、一些设施对土地的永久占用等。矿山开采产生的矸石乱堆成山,沿坡建设厂房开挖的台阶立面,与环境背景色调反差很大,景观破坏程度突出曰开采过程中废石和剥离废土的堆置将引起严重的景色干扰曰弃置的尾矿库,在大风时会造成漫天飞扬的颗粒,尾矿库溢流水、废石堆淋溶水形成的浊流,使河流出现颜色杂乱的污染带等,都对矿山的景观生态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矿山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山开采所面临的自然环境逐渐变差,生态环境质量随之降低,生态环境降低的态势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控制,这样对区域环境的有序发展具有制约影响。作为不可更新的矿产资源,一方面要对其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一方面还要充分注意到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1.对矿山开采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

矿山开采区的土地复垦应充分利用邻近矿山开采的矿石和不能回收利用的尾矿填充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在整体治理之后,把恢复之后的土地用在农林生产。这样在不形成新的污染的条件下,填充初期矿坑还能够应用于填方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场地,降低固体废物的处理花销,可以产生较大的环境经济收益。土地在复垦之后要确定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要稳定地表形态避免水土流失,构建好的生态循环系统。

根据分析表明,矿山开采还有它所形成的次生地质灾害会影响土地的占用,会危害植物的生长,但是现在矿山土地的复垦覆绿还保持在初级水平,一般土地复垦率保持在两成左右,覆绿率要小于两成,所以矿山土地的复垦换绿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原则

(1)矿业开发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原则,同时贯彻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综合治理与环境保护并举的原则;(2)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环境的扰动和破坏,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矿山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3)矿产资源开发推行循环经济的野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冶的原则。

1.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原则

(1)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和施工容易,就地取材;(2)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原则;(3)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4)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5)坚持与当地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6)生产与保护同步、治理贯穿全程原则。

2. 地表变形(包括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生态保护措施

矿山开采直接破坏地表形态,影响塌陷区的植被,影响农田耕作,容易造成地表水体随裂缝进入矿井影响安全,影响村庄的安全,可能直接破坏塌陷区的建筑等。针对地表变形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来尽量避免或减少地表变形。

(1)利用大水面、深水体、水质好的水域,兴建游乐设施,发展旅游业。(2)有村庄、河流、水库或大型建筑的区域开采时,尽量用废矿填充采空区。(3)对塌陷区进行植被恢复或采空区土地及废渣场土地尧采空区造成的地面沉陷、排土场、尾矿堆和闭坑后露天采场进行土地复垦,减少塌陷区水土流失量。(4)对已经发生塌陷的区域进行塌洞回填,应进行地表平整、恢复,若有地表水经过塌陷区,应将其从非塌陷区进行河槽防渗、导流,避免地表水体直接进入矿井等综合治理。

3.采矿废石生态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采矿废石的治理措施主要是综合利用,如采用利用废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利用采矿废石复垦及回填矿井采空区、回收有益组分及制取化工产品等。

其次,利用采矿废石充填塌陷区营造基建用。将废石的堆放与塌陷区的治理进行统筹安排,利用废石作填料袁直接填充塌陷区造地,用作矿山基建用地和压煤村庄搬迁的新村址。

4.矿山废水生态环境影响防治

如果矿山废水不加处理直接排放到土壤中,会影响植物的健康生长,这些水渗透到地下或者地表河流中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治理矿山废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做好井田区域之内的截流排水工作,要重视防止降雨水等水源进入到井田当中。其次,一些不能预防的矿井涌水,首先从工艺是进行重复利用袁用于选矿尧除尘尧绿化灌溉等生产生活用水曰再次,确实无法利用的外排水,必须处理达到标准后才能外排,处理方法包括酸碱中和尧絮凝沉淀等方法,一定要保证外排水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篇2

关键词:矿产资源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恢复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084-01

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产土地复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在不断加强,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力度却没有跟上,甚至远远落后于环境破坏的速度[1]。必须根据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1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1.1 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产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合理评价和划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矿产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预报信息,开发应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2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产企业必须执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矿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切实加强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产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企业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2.1 新建矿产企业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允许在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2 改扩建矿产企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产企业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2.3 生产企业

矿产企业应编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产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3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1 因地制宜地进行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依法明确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针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类型,依据其诱发原因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用恢复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资进行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环境恢复治理之中,加快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已关闭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3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土地复垦

要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企业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开采矿产资源申请。加强生产企业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废弃地的复垦。明晰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3.4 学习开采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1]

2010年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在太原召开,会议旨在探索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制度与政策,学习和推广山西在煤炭矿山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立矿产资源尤其是煤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全面加强我国煤炭矿山和其他类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如平朔公司在资源开发的同时,不断加大绿化复垦和环境保护力度,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建设高标准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采用多学科交叉融合、多专家联手攻关的方式,不断拓展和深化生态建设内容、层次,促进了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先后与多所院所院校共同承担生态重建与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致力研制与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通过采取综合开发利用复垦土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等措施,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篇3

关 键 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湘江流域

矿产资源开发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生态环境。因此,矿产资源开发应当成为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内容(或对象)。湘江流域上游是重要的有色金属之乡,生态破坏和水质污染严重,过去一直采用整治的办法,但却一直在“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中徘徊。为了破解这一怪圈,有必要构建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准市场化的经济手段来推进湘江流域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

一、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一)国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澳大利亚是世界最重要的矿产国之一。在20世纪70年代前,由于在矿业发展过程中未进行同步的生态管理,导致环境与生态恶化,资源效益降低,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进入 80 年代,澳大利亚政府决定改变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对资源产业与环境生态进行综合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矿区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最早开始关注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国家,同时也是当今世界在进行资源与产业管理时,最关注环境保护和生态管理的国家之一。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全国性的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环境)修复法》(简称《修复法》),并确定了美国的生态补偿三大制度,即土地复垦基金制度、矿区复垦许可证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德国和美国的做法相似。对于立法前的历史遗留的生态破坏问题,由政府负责治理。但不同的是,美国以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而德国主要是通过州际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筹集资金。德国针对历史遗留的矿区环境问题,建立矿山复垦公司专门从事矿山恢复工作,复垦所需要的资金全部来自于横向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基金由两种资金组成:扣除了划归各州的销售税的 25%后,余下的 75%按各州居民人数直接分配给各州;财政较富裕的州按照统一标准计算拨给穷州的补助金。

(二)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践主要有征收生态补偿税费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两种做法。

1、征收生态补偿税费制度

我国从20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并经 90 年代中期改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了矿产资源税,用以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 1994 年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各级地方政府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利的经济支持。但从全国整体情况看,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制度仍任重而道远,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存在很多问题:(1)已开始征收生态补偿费的省市地区仍属少数,大部分地区仍依靠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费征收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2)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难,而且在 2002年全国整治乱收费过程中,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由于立法依据不足而被取消;(3)各地方的不同部门依据各种不同资源开展生态补偿费征收工作,部门之间由于缺少相互协调,常常出现环境保护立法与资源利用立法的对立分离,针对同一补偿对象产生多种名目的补偿费,进而导致企业负担沉重;(4)征收方式不统一。有的依据矿产售价的百分比提取(如江苏、广西),有的依据开采量征收(如福建、贵州),还有的按项目投资总额或生态破坏的占地面积征收;(5)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的实际数额远远低于土地复垦、地下水治理等生态重建工程费用。

2、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我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时间较晚,2002 年江苏省印发《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的企业行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2003 年 8 月安徽省印发并执行《安徽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必须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现在我国各省市正在实行保证金制度,但没有统一的认识和标准,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按面积核算和按产量核算。面积核算法中包括一般面积法和分矿种面积法;产量核算法包括价值法和基价法。但是,由于我国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在全国普遍实施,而且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目前我国各省都在探索建立和实施保证金制度,但是对保证金制度却缺乏法律依据,在实施和管理过程存在一定的难度;(2)保证金制度缺乏法律支持,对矿山的制约力不够。

二、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

(一)采矿生态补偿补偿机制的总体构想

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机制,应当有利于从源头抓起,保证被破坏生态环境的及时和完全恢复,并保证受损人群能获得必要的补偿或赔偿,要能保证对采矿环境破坏与恢复实施有效监管。遵循这一总目标或总原则,借鉴美国等国外的先进经验,所构建的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机制的整体框架应当包括四大方面:一是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制度;二是水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三是开矿损害直接补偿制度;四是补偿资金保障制度。其中水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可并入“排污权多级交易机制”中。因此,以下只就其他三项系统进行叙述。

(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制度

为了极大限度地减少生态环境资源破坏、降低生态环境效益损失,必须要求采矿企业恢复其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

为确保采矿企业能恢复其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应当要求在开发者在取得勘探(采矿)权之前必须提交项目规划。项目规划中必须包括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用以指导采矿企业在采矿的同时完成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的标准不应低于原生态功能,即生态环境恢复应当至少恢复已破坏土地及相关用地的原貌。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独立专业评估机构完成,或者经独立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审核鉴证意见书。该独立专业评估机构应当为其出具的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合理性承担连带责任,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相关修正意见的除外。

为确保采矿企业恢复其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应当要求在开发者按规定评价环境影响,执行生态环境恢复计划;应当要求为其出具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或者相关审核鉴证意见书的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指导和监督开发者评价环境影响和执行生态恢复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者及相关独立专业机构的监管;还应当设置生态环境恢复与环境影响评价独立认证体制,独立认证机构应当对采矿企业不按照开采计划过度开采或者逃避生态环境恢复责任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除外;应当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恢复资金保证制度。

(三)采矿损害直接补偿制度

对于矿区居民和其他企业因矿业活动影响而遭受的直接生产和生活损失、收入减少损失,矿业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应当由采矿企业负责补偿。

对居民、其他企业等明确的主体的补偿,应当由采矿企业与受损者直接谈判和补偿。对不明确主体的补偿,应当由采矿企业向当地政府支付。

采矿企业在开矿开始之前,必须对能合理预计到的开矿将造成的他人损失进行的补偿;在开矿过程中,还必须对超过已补偿金额的损害进行追加补偿。除此外,为了保证补偿不会落空,还应当建立设立补偿保证金和担保。

(四)补偿资金保障制度

充足的资金是保证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和开矿损害补偿顺利实施的关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和湖南省的实际,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资金保障机制的设立思路和方法是:对历史已造成的破坏(即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通过建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方法,由国家治理;对新造成的破坏,通过设立保证金和担保的方式,促使开发者100%恢复和补偿。

1、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早期的矿山开采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问题已经成为历史,难以找到责任人。因此,对于历史造成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矿山环境恢复,必须由政府或者专门的非盈利社会组织通过建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简称“恢复基金”)的方式解决。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政府财政支出。具体包括增加废弃矿山年修复的财政拨款,向矿山征收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费等相关资源税费;(2)接受捐赠;(3)其它款项,如矿业企业缴纳的各种处罚费用,部分探(采)矿权价款等,恢复治理基金的利息收益也应完全用于废弃矿山的修复。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废弃矿山已造成破坏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待全部废弃矿山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全都恢复治理完毕后,将其结余资金建立环境损害社会救助基金。

2、采矿生态环境恢复与补偿保证金

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篇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强托木尔峰部级自然保护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新国土资函〔2018〕125号)及《阿克苏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阿地环督改〔2018〕4号),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结合整改任务及工作职能,研究细化了整改方案。具体细化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把督查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党的提出的“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共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强化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严肃执纪问责,构建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和综合治理水平,努力开创生态国土建设新境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阿克苏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严守整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层层明确分工,压实整改责任,传导工作压力,严格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严明的纪律,更加务实的作风,全面、彻底地做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精准“对表”、“对标”“对账”,分解任务,建立台帐,明确整改目标、整改要求、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不遗不漏、措施严格到位、结果高质高效。

(三)举一反三,综合治理。向环保督察学方法,提升发现问题、立行立改的能力,认真分析易发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挖成因、对症下药,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解决问题、防患未然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把督察整改工作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转型发展、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阿克苏地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结合起来,与强化执纪问责、转变工作作风、创新运行机制、完善兵地环境共治体系等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成果检验整改成效。

三、托木尔峰部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新疆托木尔峰部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温宿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79°50′~80°54′,北纬41°40′~42°04′,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东西长105km,南北宽28km,总面积23.76万平方千米。按功能区划分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保护区内有探矿权10个,其中实验区10个,目前均已清理退出;保护区内有采矿权4个均分布在实验区,现已关闭退出,正在进行治理恢复。

四、保护区治理恢复工作总体要求

对保护区内的14个矿业权全部关闭退出,做好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保护区工作,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保护区。对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和生态问题,在前期恢复治理的基础上,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退出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方案”的原则,立即开展治理和恢复工作。

五、保护区治理恢复工作完成时限

(一)2018年6月底前,摸清自然保护区内受破坏区域位置、面积等,全面掌握已开展的治理恢复工作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已完成此阶段工作。

(二)2018年9月底前,完成有治理责任主体的治理项目的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的,由县(市)组织实施治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缴相应的治理费用。

(三)对无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县(市)自行组织实施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六、保护区治理恢复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制定恢复治理方案

由相关企业上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并监督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按照“一矿一方案”的原则,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方案编制规范》技术规范编制恢复治理方案,由国土部门组织环保、审计、保护区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查,方案确定后实施治理和恢复工作。

(二)实施矿山恢复治理

1. 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恢复”的原则,督促告知保护区内4家矿山企业,按照恢复治理工作“一矿一方案”的标准和要求,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履行应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自行拆除、清理矿山设备和生活区设施,对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2. 对未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或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恢复治理工作达到验收标准的矿山企业,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向上级发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通知银行将其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划入温宿县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温宿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治理恢复,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三)恢复治理措施要求

1. 为保证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按照“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展治理恢复。

2. 国土部门要督促退出矿山责任人切实履行好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3. 工程施工单位要搜集每个矿山恢复治理前后的影像视频资料,做到“一矿一档”,并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

4. 对未按照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未按期完成地面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并撤出保护区的矿山企业,其地面设施由温宿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恢复治理监督和验收

1. 地区、县两级国土部门要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协调组织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对工程量进行核定签证。

  2. 完成保护区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矿山,采矿权人要及时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温宿县人民政府和环保、财政、审计、保护区管理机构等部门专家,严格按照《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进行验收。

七、所需资金概算

相关企业负责筹措相应的资金,用于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具体工程所需资金数额待专业技术部门现场调查后,提交工程预算,最终以审计确定价为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批准退还保证金。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温宿县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护区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在思想认识上真正对标《关于甘肃祁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和自治区对卡拉麦里自然保护区相关负责人的处理通报,切实将保护区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确保如期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保护区退出矿山治理恢复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系统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马水担任,副组长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勇、高杰担任。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责,加强协调沟通,加快推进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报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三)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动态巡查工作方针,每月组织常态化巡查巡护。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国土资源局、环保、安监、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等部门联合、联动、联防、联打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篇5

1保证金的概念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如: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在投标活动中,随投标文件一同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为能确保购买到某一商品或某项服务时,预付给商家的押金或定金等。支付保证金的目的就是确保权益人得到自己的权益,同时促使相关义务方履行责任的保障。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纳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矿山企业有义务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质就是为了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促进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保护矿山环境,并确保在闭坑、停办、关闭后受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治理恢复的一项特别的经济手段和措施。

2保证金征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

2.1理论基础

征收保证金制度实质是实施生态补偿的一种形式。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包括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等。根据外部性理论,在生产或消费中对他人产生额外的成本或效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好处,这种外部性就会导致市场失灵,使得资源配置无效或低效。因此,需要采用一些措施或途径来矫正或消除这种外部性。具体而言,就是要设计一定的机制对生态产品的边际私人成本或边际私人收益进行调整,使之与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社会收益相一致,实现外部效益的内部化[1-3]。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是生态破坏的行为,属于负的外部效应,要实现生态补偿,就必须确保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利用一定的经济手段促使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从而建立一种生态补偿的有效形式,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恢复。当前,对外部效应的起源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有多种矫正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庇古手段,即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来矫正外部性,对于正的外部影响应予以补贴,对于负的外部影响应处以罚款,以使外部性生产者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二是科斯手段,即通过明晰产权、依靠市场力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4]。由此,要促使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得到确立,并保证其主动实施,一方面需要从法律上规定其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必须利用税费政策从经济上约束矿山企业的行为,促使其保护环境。目前,中国许多法规中已有明确的要求,规定了矿山企业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而建立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正是利用经济手段促使矿山企业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的经济手段。

2.2现实需求

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中国虽已出台了一系列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资源税费政策,比如: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等,分属不同部门征收和管理。但这些税费政策都没有从根本上触及矿产开发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内化开发行为造成的社会成本,形成不了激励企业保护环境的经济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制度规律[5]。根据当前的税费政策,企业缴纳相关税费后,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企业的相关责任随之转嫁给相关部门。因此,从目前实践来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仍然主要由政府和社会承担,作为生态环境破坏主体的矿山企业,并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这种现象尤其在中小型矿山企业中十分明显。就当前情况来看,中国的矿山环境保护仍属于强制式的管理[6]。一方面,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管理政策主要属于命令控制型;另一方面,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不强,矿山环境保护行为是被动的和消极的,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何提高矿山企业的责任意识,主动实施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内化企业开发行为造成的社会成本,从经济手段上制约企业的开发行为,促使其积极主动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

3保证金制度具有更好的法律效力

保证金制度与一般环境资源税费政策的共同点都是基于同一个目标,即为了保护和改善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而破坏的生态环境,是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中的重要措施和经济手段,通过缴纳保证金和征收环境资源税费以促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相比之下,保证金在促使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责任上,更具有法律效力。

3.1保证金的性质为企业所有,缴纳保证金不属于收费范畴

这一点与一般税费有着明显的区别,更容易被企业接受。矿山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保证金,资金性质为企业所有,其权益仍然属于企业,监管部门只负责保证金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企业按规定完成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并经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必须及时返还保证金。只有在企业不履行环境治理责任,或者治理后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情况下,权益才会发生改变,监管部门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动用保证金实施招标治理。而矿山企业缴纳的一般税费,自缴纳之日起权益已经发生改变,或纳入财政预算,或划定为专项资金,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已征收的税费按规定统筹使用。比如排污费,排污费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法缴纳的专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费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

3.2缴纳保证金,企业的责任主体不发生转移

矿山企业缴纳保证金,并不免除企业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责任,而是促使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这一基本义务的经济手段。无论企业是否自行组织实施治理,最终都要为恢复矿山环境买单,而确保这一企业责任的手段就是征收保证金。企业在缴纳一般税费后,至少会免除环境治理的部分责任。比如,企业在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森林植被面积破坏和功能下降的责任,将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恢复。再比如:水土流失防治费和土地复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无力自行治理,必须缴纳相应治理费用,由相关部门代为组织实施治理。可见,在缴纳了水土流失防治费和土地复垦费后,责任主体已经明显发生转移。

3.3保证金制度有利于激励企业实施创新

矿山企业若实施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予以返还。能够有效地激励企业为了降低环境治理成本,而进行采矿工艺以及生态破坏恢复和环境污染治理的技术创新。首先,可以促进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改进生产技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破坏的程度;其次,有利于企业创新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技术,以减少成本,提高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3.4保证金制度可以激发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缴纳保证金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主动履行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一方面,为了降低生态环境建设成本,企业从一开始就会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以免最终付出更大的代价实施环境治理恢复措施;另一方面,将保证金列为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缴纳保证金的积极性,并有利于企业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整个过程中;第三,在企业完成环境治理与恢复责任后,缴纳的保证金会及时返还,有利于企业尽早、尽快实施环境治理任务。总体来看,实施保证金制度能够提高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更好地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是当前矿山环境保护必要且有效的形式。

4中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现状与建议

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篇6

【关键词】主题词 农村 矿山生态 恢复与治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把“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之一,农村环保工作量大面广,琐碎复杂,在新的发展阶段,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尤其是矿山资源集中于广大农村,矿区生态因矿业活动而失衡,(如空气污染、水体酸化、土壤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自然景观破坏等),并威胁到人体健康,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污染问题、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问题日益成为农民朋友关心的热点环保问题,解决这一难题是每个环保从业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矿山生态恢复简述

“生态恢复”是指通过人工方法,按照自然规律,恢复最天然的生态系统,是试图重新创造、引导或加速自然演化的过程。矿山生态恢复研究是生态恢复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有关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是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的颁布对于我国生态恢复工作有着里程碑的意义;1988年我国出台了《土地复垦规定》,使我国矿区废弃地的生态恢复工作开始步入法制轨道,使矿区废弃地生态恢复的速度和质量都有较大的提高;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了《矿山资源法》、《地址环境管理办法》、《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村三农问题的关注持续增强,2012年中央1号文件更是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如何对农村矿山进行恢复与建设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抓手。

二、 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的现状

我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已经起步,在实践中中国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但不可否认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农村矿山生态恢复面临着工作量大,所需资金投入大,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截止2006年需要进行生态恢复与治理的矿山项目设计40余个矿种共456个治理项目。二是缺乏综合了性的生态恢复与治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由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往往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管理角度出发出台相关法律,非但不能形成一套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相关法律体系,相反成了各部门相互推诿塞责、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工具。

三、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的举措

1.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机制

首先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工作原则,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的监管工作,把矿山企业作为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的主体,对露天矿的外排土场、煤矿的矸石山、尾矿库、矿井形成的采空区和塌陷区等暴露的一系列环保问题进行生态功能修复。通过加强监管,对于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可由地方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工作得到落实。

2.提高资源开采及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我们知道,地下矿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多年来,一些地方为了暂时的利益对地下资源采取掠夺式的开采,开采方式粗犷,下游的矿产品粗加工企业(如洗煤、选矿厂)多采用相对落后的生产工艺,造成资源浪费现象极为普遍。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我国现有国营矿山8000多个,个体矿山企业达到惊人地23万多个,废弃物的排放、堆存不仅破坏和占有了大量土地资源,而且导致区域重金属污染了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农作物减产和品质下降 ,并直接威胁到人体健康。因而,提高资源开采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就显得刻不容缓:一是要加大矿山资源整合,整小为大,从而在技术和资金上保证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率,杜绝矿产资源的浪费;二是矿产资源埋藏浅的也要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降低对地表植被的破坏。三是鼓励下游的矿产品加工企业采用资源高利用率、高附加值的成熟生产工艺,加大落后产能、小产能企业的淘汰力度;四是加大发展循环经济,引进高科技、低能耗、低污染项目,鼓励和帮助企业转型发展;五是部门联动、强化执法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土小企业予以坚决取缔。

3.矿山废弃地生态环境治理

矿山废弃地是指在矿产开采过程中被开采活动所破坏、不通过处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废弃地包括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堆、露天开采场、受污染土地及塌陷区。对其进行治理有以下几点措施:

(1)对矿山废弃地进行人工覆土还林、还田。我国对矿山废弃地人工覆土还林、还田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已经堆存煤矸石、尾矿以及其他矿渣,没有采取前期预处理措施的矿山废弃地,在不破坏取土场土地的情况下,取适量土壤覆盖在需要恢复的废弃地上,形成50cm厚的土壤压实层;另一类是在煤矸石、尾矿以及其他矿渣堆存之前,先把堆存场 地的表层土壤取走并选择合适的场地(有一定的防止水土流失、防风抑尘措施)予以保存,煤矸石、尾矿以及其他矿渣堆存完成后,把保存的土放回原处压实即可。覆土完成后,根据当地的水文、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选择具有固氮能力、根系发达、耐贫瘠、播种栽植较容易等特征的植物进行栽植。

(2)加大尾矿库和矸石山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尾矿库和矸石山因其含有大量重金属,并通过淋溶等途径造成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重金属土壤污染的治理一是采用循环经济理念,比如尾矿砂制砖,煤矸石制砖等,不但减少了对土壤的污染,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采用包括物理法的、化学法的和生物法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目前修复效率高、成本低,而且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且技术相对成熟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是生物处理法,它的优点是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减少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使其无害化,从而使被污染的土壤能够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如果矿山废弃地突然不是强碱性或强酸性不建议使用化学法。

(3)对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堆、露天开采场、受污染土地及塌陷区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出台鼓励政策,对于利用采矿区废弃场地、排土场、矸石山和尾矿库堆积场等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工业、农业项目予以一定的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此类项目优先进行审批,如有的企业不仅仅把建设花园式企业当做一句口号来喊,在尾矿库闭库后,对尾矿库进行综合整治,恢复植被,建设景观,使之成为企业职工的后花园,不仅对尾矿库进行了治理,也积淀了企业文化。

四、结论和建议

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篇7

[关键词] 矿山; 地质灾害; 生态环境效应; 生态恢复

我国是全球矿业大国之一,现有各类矿山约15万个,个体采矿点约10万个,矿业城市300多个,矿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7%,从业人员约2000万人,矿业开发总规模居世界第3位。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矿藏的不可移动性,以致矿山开采长期占用、破坏、污染土地,改变了区域水系结构,破坏了动植物区系,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问题,我国矿山数量众多,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因此,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特点。

1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

矿山的开发,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生产效益,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它不仅产生大量三废,而且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引起一系列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

1.1导致地面塌陷、开裂、崩塌和滑坡等频繁发生。矿山的开采都要剥离覆盖岩层,开掘大量的井巷,将会产出大量的废石、排土和尾砂,堆存它们将需占用大量的地表面积。因此,矿山的长时间开采,累计开采厚度的增大,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在山坡或沟谷,废石与泥土混合堆放,使废石的摩擦力减小,透水性变小而出现渍水,极易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水土流失、尾矿库溃坝、矿井突水等灾害,更有可能因为堆存不善,治理措施不合理而导致土地荒漠化的危险。

1.2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与水质污染。无论是地下矿还是露天开采,如地下开采常引发地表沉陷,其主要特征是地表下沉、产生附加坡度和裂缝等,导致地下水被疏干,地表水漏失;矿山固体废渣(煤矸石等)经雨水冲刷、淋溶,极易将其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渗入土壤中,造成土壤的酸碱污染(主要是强酸性污染)、有机毒物污染与重金属污染。而土壤的纳污和自净能力有限,当污染物超过其临界值时,将向外界环境输出污染物,其自身的组成结构与功能也会发生变化,最终导致土壤资源的枯竭。并且,土壤污染在地表径流和生物地球化学作用下还会发生迁移,危害毗邻地区的环境质量,受污染的农产品则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繁衍与人畜生活饮用。

1.3矿区塌陷、裂缝与矿井疏干排水,使矿山开采地段的储水构造发生变化,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形成大面积的疏干漏斗;地表径流的变更,使水源枯竭,水利设施丧失原有功能,直接影响农作物耕种。而地面塌陷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土壤裂隙产生。土壤中的营养元素也随着裂隙、地表径流流入采空区或洼地,造成许多地方土壤养分短缺,土壤承载力下降。高潜水位矿区常常由于地表下沉引起土地盐渍化和沼泽化,导致土地丧失耕种能力。

1.4水土流失加剧。矿山开采对山体和自然景观破坏严重,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基岩,使得昔日青山绿地成为荒山秃岭,露天矿坑和井工矿抽排地下水使矿区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造成土地贫瘠,植被退化,最终导致矿区大面积人工裸地的形成,极易被雨水冲刷;由于排土场和尾矿占地,形成地面的起伏及沟槽的分布,增加了地表水的流速,使水土更易移动,冲刷加剧,导致土壤结构以及地表植被的完全破坏,并且造成的土壤环境破坏几乎不可恢复。由此而引发的水土流失加剧,淤塞污染水体,增加扬尘,导致植被破坏、地质遗迹破坏、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影响破坏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1.5生物多样性损失。环境污染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矿山开采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三废”,会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被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植被清除、土壤退化与污染、水土流失,对矿区生物多样性的维持都是致命打击,严重威胁了动植物生存。

2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因素的影响

2.1对工作量的影响。矿区具有节理裂缝发育的特点,存着较大的坍塌滑坡等安全隐患,周边矿区在受到各种开采活动以及区域范围内地质构造等多方面的影响,矿区的各个安全台的边缘存在较为明显的缝隙;边坡的角度远大于岩层的倾斜角度,随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滑坡等安全事故隐患,矿区开采区域内的底边的边缘沿着斜坡呈现较为复杂的节理性发育特点,岩层破碎情况严重,在安全平台之上可以见到有大量的崩落的岩石存在,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增加了难度,给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开展,增加了较大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

2.2对治理内容的影响。矿区的地质构造被严重打破,增加了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频率,矿山开采原就是一种对山体岩层的破坏行为,开采作业不可避免的打破了矿区边缘岩体内所原有的应力及平衡状态,造成次生应力场的形成,在次生应力场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很容易使矿山的边坡岩体出现变形,使岩体失去最初的稳定性,导致崩落、倾倒坍塌、滑落等现象的发生,这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在巨大内外力的作用下,可能会对其他看似相距遥远而无关的区域带来较大的地质灾害,甚至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质量工程的部署开展造成较大的危害。

2.3对治理目标的影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的进步,在矿区发展起循环经济,建立起绿色的矿业;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最大程度的减少有可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因素;对矿山的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到的生态环境实施保护,恢复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被破坏地质构造,实施矿山及周边区域各种次生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控。对矿区内的采空区的边坡,以及安全台等岩体滑落类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有效的减少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所面临的安全隐患,在对矿山已被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和落实保护措施之后,适当的种植草和树木等植被,使矿山的地质环境尽快的恢复至良好的状态。

2.4对治理时间的影响。开采活动中造成的地质构造严重破坏,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较为严重,甚至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开展中给相关人员和工程落实造成较大的危害,使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在部署上要切实的提高和重视,也就是在各种开采活动进行的过程中,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能以地质结构等地质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开采活动开始之前要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的评估,调整防护措施,将对地质构造造成的破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在恢复质量工程的开展中将地质破坏严重部位的恢复治理订立为重点恢复内容,减少地质破坏因恢复治理不善引发的次生灾害。

3 矿山环境生态恢复的基本原则

3.1坚持以人为本。矿山的环境破坏生态恢复最终目的是避免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通过矿山环境治理,让人们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3.2坚持综合治理。在生态恢复治理过程中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措施开展生态治理。

3.3坚持因地制宜。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在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3.4坚持多措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工程措施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4 矿山环境生态恢复的相应措施

4.1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立法建设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之间的有机联系,实行矿山主管部门和本地区政府严格的矿山环境保护责任制,绩效考核与问题责任追究制,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标准制度等,以坚持从源头上防治破坏矿山环境和扭转矿山生态恶化的趋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矿山环境监管工作模式、职能分工,以确保矿山环境保护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在矿山企业内部建立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和决策模式,鼓励企业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治理矿山环境。大力提倡清洁的投入,注重绿色科技在环保和资源开发中的作用,从根本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2加强科学技术应用,促进矿山环境恢复从源头上放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矿业模式。同时采取相应的矿山环境修复技术,促进矿山环境的恢复。根据矿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植被筛选应着眼于植被品种的近期表现,兼顾其长期优势,植物品种的选择首先要根据生物学特性,考虑适地适树原则,尤以选择根系发达、成活率高、速生的乡土植物。在配置植物时要考虑边坡结构、种植后的管护要求、自然条件等,以决定种植的形式和品种。同时要考虑与设计目的相适应与附近的植被和风景等条件相适应。

4.3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在堆弃场地建设挡渣墙、拦渣坝和排水工程等,进行拦挡与防漏处理。对影响矿山安全的坡面,根据坡长分段布设截流沟、排洪渠等工程,并配以防护林草带,增加植被覆盖,减少坡面径流对地表的冲刷,保证矿业生产安全运行。矿山开采形成的各类边坡,除尽可能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外,根据边坡稳定程度及对周围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防护。坡面防护根据坡度不同而采用石砌护坡或植被护坡。对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堆、废弃工业场地及尾矿库,采取排蓄结合的办法,排水拦渣,有效解决“三废”污染。同时对服务期满的弃渣场、尾矿库采取复垦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各类面,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加速植被恢复。

4.4矿区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国内外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主要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治理技术三类。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就是对土壤团粒结构、pH值等理化性质的改良及土壤养分、有机质等营养状况的改善,在采矿前先把表层及亚表层土壤取走并加以保存,待工程结束后再放回原处,这样虽破坏了植被,但土壤的物理性质、营养条件与种子库基本保

持原样,本土植物能迅速定居。废弃地土层较薄时,可采用异地熟土覆盖,直接固定地表土层,并对土壤理化特性进行改良,特别是引进氮素、微生物和植物种子,为矿区重建植被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于pH值不太低的酸性土壤可施用碳酸氢盐或石灰来调节酸性,增加土壤中的钙含量,改善土壤结构,主要包括化学肥料、有机废弃物、固氮植物、绿肥、微生物等。

5 结束语

我国当前矿区生态恢复的典型技术体系主要包括矿区土壤污染的治理及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矿区植被的恢复,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等。必须强调的是,矿区生态恢复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工程层面的问题,而且与矿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一项耦合了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的系统工程。因此,矿区土地复垦是以人类发展为核心,对土地自然、经济与社会属性的综合整治,在消除环境危害的同时重建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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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篇8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江四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的意见》(保政发〔〕1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两江四路”区域(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尽快实现重点地区陡坡耕地退耕还林和生态治理恢复,结合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历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和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通过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工程、公益林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和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了67.85%,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和提高。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所处的地理环境以及历史、人口、资源、发展模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的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怒江流域地区,部分群众长期延续下来的开荒种地、陡坡耕作的生产方式以及工程建设中随意设置砂石场等情况的存在,不仅生产率低下,而且造成大量水土流失,给当地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地影响。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线沿岸沿边是我县生态恢复治理最重要、最紧迫、最艰巨的地区之一。进一步加强全县生态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怒江流域地区乃至全县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拓展广大人民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是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力,增强森林碳汇功能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为此,全县上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尽快使我县生态环境质量有一个较大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着力打造特色林畜生态县、促进科学发展和“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总体要求,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桥头堡建设的历史性机遇,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重点围绕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与保护这一中心任务,加大退耕还林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力度,大力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建立良好的生态屏障和产业支撑,促进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不断改善,带动山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分析生态现状、发展潜力、制约因素和发展规模、建设布局以及保障体系基础上,突出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和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重点围绕25度以上陡坡耕地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状况,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强规划的宏观指导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对区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生态质量状况、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分类制定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建设方案、扶持政策措施以及技术路线和保障措施。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作为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主体,要充分应用和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能力及经济扶持力,在各级政府主导下,自力更生,不等不靠,广泛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4.坚持统筹发展、建管并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与管理的协调发展机制,把加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任务,落实管理措施,使该区域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确保生态恢复治理与保护持续长久的坚持下去。

5.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按照“重点地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方针,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原动力,努力形成以经济效益促进生态和社会效益,以生态和社会效益保护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

(三)目标任务

1.生态恢复治理重点区域

(1)怒江干流沿线第一层面山25度以上陡坡耕地;怒江重点一级支流第一层面山25度以上陡坡耕地;

(2)高速公路、320国道和公路两侧视线范围(150米)内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第一层山脊界内25度以上陡坡耕地;

(3)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生态脆弱地区25度以上陡坡耕地;

(4)城镇面山和重点坝子周边、风景旅游区周边25度以上陡坡耕地,风景旅游区公路沿线两侧100米内25度以上陡坡耕地;

(5)重点饮用水源区、大中型水库周边150米以内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

2.目标任务

积极推进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通过实施一批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加强管理保护,基本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有效遏制生态退化趋势,使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得到完善和加强,努力实现生态状况的根本好转。

3.建设内容

积极探索符合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的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路子,在生态恢复治理区域内,杜绝毁林开荒,停止陡坡耕种,实施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小流域水土流失工程治理等工程,大力营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林、速生丰产林,切实抓好生态修复工作,不断提高这些区域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1)实施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上陡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努力增加森林植被,增强森林植被的屏障功能,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2)开展荒山造林。对宜林荒山进行因地制宜的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提高林草覆盖率;

(3)加强公益林建设。切实抓好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景观和防护作用;

(4)继续抓好农村能源建设。抓好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能源建设,巩固原有建设成果,开展综合利用,提高利用成效,加快新建速度,有效解决广大农户依赖森林资源作为能源利用的问题,切实减少对生态的压力。

三、科学建设和依法管理

(一)优化造林结构。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科学配置林种和树种,不断提高建设成效,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生态系统,实行乔灌草结合。对怒江流域较为干旱、土壤瘠薄和难以发展乔木树种的荒山,以灌木和草本植物为主,方式上实行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相结合,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坚决杜绝新的毁林开垦。对自然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和陡坡耕地,实行多林种结合,发展生态经济兼用林种树种,可以通过发展热带水果、澳洲坚果、咖啡、核桃(含美国山核桃)、油茶等特色经济林产业和适宜热区生长的柚木、印度黄檀、紫檀及铁刀木、合欢等珍贵用材树种,将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与产业培植统筹结合起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嬴。

(二)加大科技推广和服务力度。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和产业发展需要依靠科技的有力支撑。针对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生态恢复的难度和重点,加强对怒江流域营造林关键技术的研究,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抗旱保苗技术和治理模式,帮助广大农户解决急需的技术问题。全方位开展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科技培训等服务,加强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壮苗使用率,确保生态恢复治理工作质量和效益的发挥。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毁林开垦、乱砍滥伐、非法采石采砂和占用林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落实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切实巩固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成果。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基础上,积极发展特色林果基地、灌草饲料林基地、能源林基地和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增加农民收入。

(四)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在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基础上,认真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规划要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便于操作的原则,发挥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要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责任化,以利于实施、检查、监督和考核。

(五)科学开展建设成效监测和评价。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动态监测与效益评价体系。县发改、林业、环保、国土、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建设成效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乡镇生态工程建设情况的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开展本区域建设成效监测评价工作,根据监测和评价结果,充实和完善建设内容,改进和强化管理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一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宣传功能,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行动起来,合力建设我县生态环境。二是实行绿化责任制,凡在的机关、单位、部队、学校等,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出资、出力绿化荒山,共同承担区域绿化任务。三是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大力营造“公仆林”、“劳模林”、“三八林”、“青年林”、“红领巾林”、“军民共建林”、“新婚纪念林”等不同形式的纪念林。

(二)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建设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造林绿化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颁发奖牌和绿化奖章,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对不能按期完成退耕还林和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单位及领导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制定生态补偿政策。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多渠道筹措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县情的地方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四)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县选择1—2个乡镇或3—5个村作为试点,乡镇选择1—2个村或小组作为试点,通过示范点的建设,认真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以此来带动和加快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和“生态立县”的全局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安排部署全县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协调、解决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实施管理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对全县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等日常工作,确保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任务。按照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任务,将建设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县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的规划编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工程建设和生态公益林管护;开展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以及林地、林权监督管理,查处毁林开垦、乱砍滥伐等违法案件。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利基础设施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生态恢复工作;负责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局负责基本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推广农作物耕作新技术,提高耕作水平;负责农业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等项目的实施,并进行指导监督;负责清理查处违法砂石场和违法用地。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环评;监督相关企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县民政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减少埋坟占地。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怒江流域以及高速公路、320国道、公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安排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协调解决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检查乡镇抓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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