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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地规划8篇

时间:2024-01-11 11:51:48

养殖用地规划

养殖用地规划篇1

关键词 兴华水产养殖场;发展规划;安徽蒙城

中图分类号 F3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1-0230-01

1 规划背景

《蒙城县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已于2016年实施,而蒙城县兴华水产养殖场正位于蒙城县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的主要养殖区――宁洛高速公路池塘精养区中。因此,对兴华水产养殖场进行发展规划,符合蒙城县渔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也是蒙城县渔业发展规划的重点。

随着近几年兴华水产养殖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养殖场快速发展,提升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同时,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水产品市场格局的变化,蒙城县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养殖场交通条件的改善,养殖场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机。因此,养殖场必须抓住政策机遇,特别是目前国家对水产养殖场的政策、资金、技术的扶持,通过规划推动养殖场发展方式的转变,从而实现养殖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 目标和意义

目标:旨在通过科学规划、精心实施,利用5年时间把该渔场打造成为皖北地区最大、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最具特色、效益最显著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成为引领蒙城县渔业发展的亮点之一。

意义:①有利于发挥本养殖场的区域优势,提高渔业综合竞争能力;②有利于树立优势水产品品牌,提高水产品品牌效益;③有利于带动蒙城县休闲渔业的发展,丰富渔场周边地区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1]。

3 规划依据与期限

蒙城县兴华水产养殖场发展规划的依据是《亳州市“十三五”渔业发展规划》《亳州市渔业绿色健康养殖模式攻关实施方案》《蒙城县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本次规划年限为2017―2020年。

4 功能定位

4.1 亳州市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充分利用兴华水产养殖场的自然资源条件,通过资金、渔业技术的投入,把兴华水产养殖场打造成能够体现亳州市现代渔业发展水平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成为亳州市绿色水产品、特色水产品、渔业新技术的展示养殖基地和休闲渔业的示范基地,对于蒙城、亳州乃至整个皖北地区渔业生产都有示范带动作用,从而发挥本渔场的辐射示范功能。

4.2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2012年,兴华水产养殖场按照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标准要求,积极进行了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2012年12月被评为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015年以来,本场加大投资,扩大养殖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在市级示范场的基础上,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标准进行规划发展[2],把功能定位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争取被评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4.3 安徽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

兴华水产养殖场在发展渔业生产的同时,又发展了以垂钓、餐饮服务为主的休闲渔业,展现了现代渔业所具有的休闲功能。可把本渔场的休闲渔业发展功能定位为安徽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按照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标准进行创建申报发展。渔业的休闲功能主要体现在垂钓、餐饮、观光等产业,赋予渔业文化丰富的内涵,为城乡居民休闲提供宁静、清新、优美的田园风景和生态环境,满足与适应人们回归自然、享受宁静与安逸生活的心理和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5 发展布局和重点

5.1 产业布局

蒙城h兴华水产养殖场现有面积14.67 hm2,在规划期内规范建设、稳定面积、提高产量、提升品质、树立品牌、增加效益。规划期内总体布局形成“231”发展格局,即二区并驾、三大体系和一个功能区。二区并驾:指渔业生产区和休闲渔业区协同发展,并驾齐驱。三大体系:指渔业养殖技术体系、甲鱼苗种繁育养殖体系和水产品市场销售体系,共同支撑渔场发展。一个功能区:即餐饮服务功能区,形成年接待能力1.5万人次的餐饮服务功能。

5.1.1 两区建设。

(1)渔业生产区。渔业生产区以养殖生态甲鱼、鳜鱼为主。甲鱼的品种为黄河鳖,黄河鳖为当地传统野生品种,易于养殖,价格较高,供不应求;鳜鱼的品种也应以当地的野生品种斑鳜为主,市场价格较高。大宗淡水鱼精养塘主养草鱼、鲤鱼、鲫鱼等,利用增氧机、投饵机、颗粒饲料进行高密度精养,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又为休闲垂钓提供优质商品鱼[3]。

(2)休闲渔业区。以餐饮、垂钓为主的休闲渔业必须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和水产品的品质取得消费者的认可。餐饮服务菜谱上应以本养殖场生产的生态甲鱼、鳜鱼等优质水产品为主;垂钓鱼因是本场自主生产,应以水产品市场价格出售,以低于其他休闲渔业场所的价格赢得消费者。本渔场的休闲渔业除餐饮、垂钓外,可利用资源条件,发展观赏鱼养殖,把本场建设成蒙城县观赏鱼养殖基地,使观赏鱼养殖也成为休闲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餐饮服务、垂钓及观赏鱼养殖为休闲渔业主体的兴华水产养殖场可建成为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

5.1.2 三大体系。

(1)渔业养殖技术体系。联合安徽农业大学、蒙城县畜牧水产局,开展产学研联合,制定各类鱼种的养殖、疫病防控等技术规程,编印技术资料,科学养殖,规范生产[4-5],将兴华水产养殖场打造成为科技含量高、养殖水平高、产出效益高的现代化渔场。

(2)甲鱼苗种繁育养殖体系。为提高养殖效益,大规模的甲鱼养殖生产必须有自己的甲鱼繁育场所。因此,养殖场必须形成自己的甲鱼苗种繁育养殖体系。

(3)水产品市场销售体系。兴华水产养殖场以生产生态甲鱼(纯种黄河鳖)为主,目前水产品市场上黄河鳖属于紧俏商品,市场销售价格较高,消费群体相对较少。因此,必须建立好以甲鱼、鳜鱼为销售主体的市场销售体系,随着养殖场休闲渔业的发展,观赏鱼的销售也将纳入养殖场水产品市场销售体系。

5.1.3 一个功能区。完善现有餐饮服务功能,形成年接待服务1.5万人次的接待功能,满足渔场周边居民及来场购销、休闲、垂钓人员的餐饮需求。

5.2 发展重点

在2017―2020年的规划期限内,养殖场要以渔业生产为主、休闲渔业为辅,主辅同步,稳步发展。

5.2.1 渔业生产。渔业生产方面以发展甲鱼养殖、鳜鱼养殖为主。利用早期养殖的性成熟的甲鱼自然产卵,集中人工孵化,生产甲鱼苗种,除用于本场养殖外,还可以出售苗种。甲鱼产卵孵化技术成熟后,可以大规模地进行甲鱼苗种生产,并将其列入养殖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中。

5.2.2 休闲渔业。在近期规划内,休闲渔业以餐饮服务、垂钓为主,小规模开展观赏鱼养殖,待养殖技术成熟、销售市场形成后,可进行大规模的养殖,这将是养殖场休闲渔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6 参考文献

[1] 沈蔚,车斌.上海青浦区休闲渔业发展的SWOT分析[J].中国渔业经济,2016(6):42-49.

[2] 王健,郁蔚文,田昌凤,等.浅谈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设计思路[J].科学养鱼,2013(7):82-83.

[3] 邢化峰.安徽亳州:基地推动农业现代化[J].环境经济,2006(7):63.

养殖用地规划篇2

为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优化我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XX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

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非禁止养殖区。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非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以外区域。

三、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区:

利民水库:截碱沟外沿以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XX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和红坛寺森林公园等国家AA级景区核心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XX县城建成区;

(2)各镇政府驻地建成区;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作为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四、畜禽养殖区域建设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限期关停或搬迁;

3.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X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的规定。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

2.已建畜禽养殖场要采取生态环保养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利用、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物环保养殖;

(3)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相关要求

养殖用地规划篇3

(一)缺少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但在笔者调研以前,宁国市尚未出台畜禽布局规划,更没有界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环保部门对家庭养殖是否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审批无所适从。辖区内养殖业绝大多数是家庭养殖,未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布局、建设,绝大多数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给相关部门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职责不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但一旦出现环境问题,群众直接向环保部门投诉,而家庭养殖业未通过环评和审批,基于上述原因,对这类家庭养殖业产生的污染投诉,环保部门没有依据进行处罚。环境监察人员只能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养殖户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涉诉双方进行协调。乡镇、村在整个养殖污染投诉处理过程中处于配合地位,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能未能发挥,农业(畜牧)的行业主管功能得不到体现,农业、环保、乡镇政府监管责任不清。

(三)选址不当。在调研中发现,青龙湾辖区乡镇畜禽养殖业的选址多数在居民区内,还有部分在河流边,养殖户缺少环境保护的意识,一切从方便饲养、运输、销售出发。养殖规划滞后,选址缺乏指导,管理服务不到位,造成选址不当。随着城镇开发建设,原远离居民小区的养殖场,现今又相邻居民小区,有的养殖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规模,环境隐患突出。

(四)设施缺乏。调研中发现,198户养殖户中,除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养猪场建有配套的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余197户养殖户均无规范的污染防治设施,少量的农户建有沼气池,大部分都是化粪池,无干湿分离设施,未建规范的废渣储存场所,废渣随意露天堆放,粪尿流淌或渗透入河沟随处可见。

(五)污染严重。由于选址不当、缺少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不善,青龙湾辖区乡镇养殖业污染问题突出。在198户养殖户中,近一半养殖户靠近河流,近六分之一离河流不足500米。据初步计算,每年将近1000吨废水排入河流,其中约750吨废水进入青龙湾水库,造成库区水体富营养化,给水库水质带来严重威胁,这也是每年4月底至5月初库区水体产生严重水华的原因之一。养殖粪便未经发酵处理,直接露天堆放,或堆于农田、竹林、山地,造成面源污染严重。

二、防治对策

(一)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科学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在制定畜禽养殖规划过程中,要充分契合全市总体发展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等规划,避免和上述规划发生冲突,切实发挥养殖布局规划的指导作用、长期效应;要深入乡镇踏实开展调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要综合考虑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当地畜禽养殖业发展趋势、养殖业特点、养殖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对畜禽养殖业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科学规划。

(二)合理选址。畜禽养殖业项目选址和一般工业项目选址有所不同,除了避免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选址外,还要考虑所选场址的常年主导风向,以及卫生防护距离、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等要求,特别在青龙湾水库上游区域,养殖业选址要把下游的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前提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此外,选址还要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要求。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再考虑水、电、路等和项目自身相关的便利条件。总之,畜禽养殖业的选址要符合环保法规要求、规划要求、产业布局要求、卫生防疫要求,饲养便利要求,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的发生。

(三)严格审批。畜禽养殖业的审批必须按照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批:一是严格执行政策规划要求。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必须符合养殖业布局规划要求、选址要求、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要求、污染防治设施要求。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在部门间审批程序方面,坚持环保前置,必须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乡镇同意,农业(畜牧)审核通过,发改委立项批复,再编制环评文件报批。在环保审批程序方面,最重要的是选址勘察工作,必须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实地严格勘察选址,不符合选址条件的一律不批;符合选址条件的,在乡镇同意项目落户、畜牧部门审核通过、发改委立项批复后,由环保主管部门的项目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保项目审查的科学性。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由项目业主编制环评文件报批。三是严格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验收其实是环保审批的延伸,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关键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形式,审查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情况,项目验收一定要严格按照环评及审批要求,逐项核查,检验污染防治设施的效果是否满足环评要求是关键,保证验收的项目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四)强化监管。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防治工作,除了科学布局、合理选址外,最主要的工作是对养殖场建设和运行的环境监管。要取得好的污染防治效果,在项目可研阶段,环保部门就应该提前介入,指导项目业主从环保角度进行场区平面布置设计,畜牧部门从动物防疫角度指导设计,力求养殖场将来运行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最小。在项目建设阶段,环保部门要主动跟踪服务,做好养殖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管工作,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日常监察工作中,要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废水、废气、废渣的规范处理方面,要坚决杜绝废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即外排,影响下游河流或青龙湾水库水质的违法行为。在监管工作中,若遇疑难问题,最好请专家会商,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方案,保证污染处理效果。

(五)生态养殖。为有效缓解养殖业对青龙湾库区的环境压力,在养殖业发展过程中,要着力推广种养循环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按照“植物生产、动物转化、微生物还原”的思路,坚持养殖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发展种养加循环、林养加循环,推行“畜—沼—菜”、“畜—沼—果”等循环经济模式,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发展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要把养殖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起来,努力实施清洁生产。发展畜禽养殖业,必须配套搞好沼气池建设,抓好废物综合利用,有效降低畜禽粪便对对周边环境影响。

养殖用地规划篇4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养殖用地规划篇5

关键词:海水养殖业;环保问题;整理对策

湛江是一个海洋大市,全市三面环海,海岸线长达1556km,含岛线可达2226 km,居全国地级市之首。近年来,海水养殖业蓬勃发展,养殖面积不断扩大,由此而引发的环保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为进一步了解湛江市海水养殖业的特点与现状及其存在的环保问题, 笔者多次到各县(市、区)养殖场( 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 找出了湛江市海水养殖业的环保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提出适合湛江市海水养殖业环境综合整治对策。

1 湛江市海水养殖业的现状

据统计,2011年全市海水养殖面积62913公顷。其中,浅海养殖面积达15361公顷,浅海利用率只有4.0%;滩涂养殖面积达32544公顷,滩涂利用率达32.8%;陆基池塘养殖面积达15008公顷,每公里岸线拥有陆基养殖面积28.3亩,总产量67.9万吨。全市养虾面积为29051公顷,养殖产量为14.2万吨,分别占海水养殖总面积、总产量的46.2%和20.9%。海水养殖业为湛江市提供了30多万渔业劳动力就业岗位,使12万多渔民脱贫致富,创造产值83.5亿元。湛江市海水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种苗、饲料、加工、流通等相关产业的兴旺和市场的繁荣,促进了湛江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矛盾和挑战。具体表现在:一是养殖种类单调;二是海水养殖仍处于资源消耗型的生产模式,养殖模式和浅海滩涂增养殖技术落后;三是不注重养殖布局和养殖模式的优化,加上水产养殖企业自身环保措施及水域滩涂养殖开发管理不完善,对自身和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四是缺乏总体规划,见缝插针式开挖虾塘,频频出现毁林养虾、毁田养虾,无序、无度开发高位池养殖,导致部分海区水质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有的海区水质已出现严重的富营养化,乃至出现赤潮现象。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已成为多年来制约海水养殖业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

2 湛江市海水养殖业存在的环保问题及原因分析

2.1海水养殖业对浅海水质造成环境污染

随着海水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海水养殖污染源对海洋尤其是海岸带造成了严重污染。有机物、氮、磷等物质的大量排放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破坏了生态环境。海水养殖中,投入的饵料,部分未被鱼虾贝蟹摄食, 它们与鱼虾的粪便及其它排泄物一起沉降到水底, 造成养殖池自身污染,而且施放化肥等养份入养殖池增加水中浮游生物量, 用石灰、高锰酸钾、硫酸铜等化学物质清池消毒, 形成的残饵、残药未经处理排放入海, 造成近海尤其是港湾、河口区域水质下降,对生物资源、海洋生态以及沿海居民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带来损害。经调查,目前湛江市陆基海水养殖业只有恒兴养殖、中联水产养殖等几家规模较大的养殖企业对养殖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其余的养殖企业(场)的养殖废水均未进行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污染近岸海域水质。据统计,2011年全市已有海水养殖面积62913公顷,COD排放总量为7933吨,总氮排放总量为772吨,总磷排放总量为346吨,其中池塘养殖(含陆基养殖)面积23643公顷,废水排放总量为23.3亿立方米,COD排放总量为2899吨,总氮排放总量为355吨,总磷排放总量为41吨。这么大的污染物排放量对环境的污染不可小视。

2.2陆基海水养殖使农田和地下水盐碱化,污染纠纷时有发生

陆基养殖是利用海水高潮线以上土地进行海水养殖的一种生产方式。由于一些高位池防渗设施不完善,部分土池出现污水渗透现象。有的因为选址不当,养殖废水随意排放;有的在取用海水和排放废水时,管道存在滴漏;有的淡化养虾需要消耗大量的淡水,而养虾用淡水基本上都是抽取沿海浅层地下水,由于过度开发浅海养殖业,长期大量抽取沿海表层地下水,造成海水倒灌,导致沿海表层地下水的咸化。正因为如此,引起一些地方农田和地下水盐碱化,引发受害地区群众投诉。调查表明,湛江市多次出现海水养殖污染农田、地下水的纠纷,至今仍有部分尚未解决,如遂溪县江洪镇大路村委会海坎、坡塘、大路仔、下城、干涸等自然村农田盐化问题。

2.3无序、过度开发沿海养殖,破坏沿海生态环境

由于缺乏总体规划,毁林养虾、毁田养虾的无序、无度开发破坏了海岸景观和海防林,使一些地方的海岸景观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旅游开发受到影响。例如,在养虾最集中的东海岛,旅游度假区几乎被高位虾池包围,许多沙滩上,抽水泵林立,污水泡沫横流,沙滩板结变黑,海水浑浊,沙滩地貌异变,空气被污染,让游客望而却步,破坏了当地的旅游资源。由于高位池养殖污染使东海岛、南三岛、吴阳等旅游海岸带沙滩黑化严重,昔日黄金沙滩黯然失色。且无序、无度开发还导致许多地方的农田和海防林被毁,严重影响了海防林的防护功能,造成沿海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2.4海水养殖环境监管相对薄弱、不到位

由于海水养殖有浅海、滩涂和陆基养殖,其环境管理职能分属海洋、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湛江市相关职能部门对海水养殖的环境监管都相对薄弱,目前,湛江市水产养殖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的非常少,同时,由于没有一个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目前能做的就是通过发放养殖证来控制虾塘的数量和地域分布,对其排污问题难以控制。

3湛江市海水养殖业规范整治对策

3.1编制规划,规范审批

科学规划、规范审批是关键。湛江市应从实际出发,修订《湛江市水域滩涂规划》,并编制全市陆基水产养殖的详细规划。该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规划、生态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防林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科学规划水域滩涂功能区,设立浅海滩涂生态环境保护区。海水养殖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规定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才能给予审批。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开发使用浅海滩涂,是浅海滩涂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水域滩涂的开发规模要符合环境容量要求,通过合理分配水产养殖空间和资源,做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水产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保持水产养殖业综合开发可持续发展。

3.2强化监管,禁止乱开发

要控制海水养殖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必须加强海水养殖业的监督和管理,禁止乱开发。(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所有水产养殖项目都应该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是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的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时,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各级职能部门必须加强监测和监控,随时掌握高位池养殖的环境影响状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要加强高位池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建立高位池养殖废水治理示范工程,推广经济、有效的高位池废水治理技术,特别要研究开发利用养殖底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2)、加强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的管理,严格海域使用确权发证和养殖证的核发工作,做到养殖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才能发放养殖证。(3)、要从实际出发,严格征收水产养殖的排污费,加强征收使用管理,并将部分收入用于高位池污染整治。

3、3加强研究,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要调整养殖品种,优化养殖结构,通过改养优质鱼或鱼虾贝轮养、混养等,并在部分养殖密集而环境容量较小的区域实行定期休养制度,降低养殖密度,减少环境压力,改善养殖环境。实施生态化养殖示范工程,加大先进养殖技术推广力度,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养殖模式。目前,水产增养殖业面临产业的升级,陆上工厂化养殖可摆脱传统水产养殖业占用大面积水域资源、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缺点,而且便于集中处理养殖业产生的污染,体现出环保、高效、资源节约的特点。水产养殖业向工厂化方向发展,也是解决水产养殖自身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

3.4加大力度,全面清理整治现有陆基养殖池

建议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大力度清理整治占用农田、林地等无证养殖场及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场,退池复耕、复林等,恢复生态平衡。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要限期关闭在特殊保护林带和自然保护区内的高位池;对在旅游区和旅游规划区内以及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高位池,要根据实际制订关闭时间表,实行逐步关闭。(2)、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并完善环保设施;(3)、对污染沙滩、海水,影响地下水和农田的,要责令停产治理,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改为淡水养殖或者填复。(4)、制定扶持对虾养殖合作组织政策。目前,湛江海水养殖业的主体是分散的个体经营,与大市场经济不相适应,污染治理投入过大,高昂治污成本远超出养殖户承受能力,需要改变养殖户的小农意识,将连片的小规模、单家独户的经营方式联系起来,组建海水养殖合作社。建议政府每年拿出一定资金作为海水养殖合作社扶持引导资金,推进片区养殖废水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参考文献:

[1] 王金乐,李建光,向燕,等.贵州省水产养殖环境问题及其污染防治措

施[J].贵州畜牧兽医,2011,35(6):64-65.

[2] 陈清华,彭海君,刘明清.基于最佳管理实践的规模化水产养殖污染管理[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1,33(10):90-93,109.

 

 

 

 

 

 

养殖用地规划篇6

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同志任政委,县长同志任指挥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兼农工委书记,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县长,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同志任副指挥长,国土(海洋)局、临港工业聚集区管委会、财政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监察局、水产局、水务局、住建局、旅游局、滦河口生态旅游区开发办公室、三岛开发建设协调办公室等相关县直部门和沿海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优化沿海环境整治开发建设秩序集中行动工作指挥部,负责集中协调解决旅游、沿海工业、养殖业用海之间的矛盾,综合协调集中行动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县国土(海洋)局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同志兼任,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负责对规范养殖用海和征缴海域使用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具体治理工作的督导协调。

划分区域,规范管理

(一)沿海产业布局

按照不再扩大沿海水产养殖规模的原则,依法对养殖用海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并依据《省海洋功能区划》,将我县沿海产业布局划分为五大板块:1、滦河口至二滦河口为湿地生态旅游和养殖用海兼容区(其中滦河口至网子沟为军事、风电、养殖兼容区;网子沟至二滦河口重点发展生态旅游业);2、二滦河口至湖林河口为临港工业聚集区(海水养殖退出此区域);3、湖林河口至湖林新河为港通运输功能区;4、湖林新河至大清河口以西2公里为滨海旅游娱乐功能区(海水养殖退出此区域);5、大清河口以西2公里至滦南边界为盐业、旅游娱乐、海上风电和海水养殖兼容区(鉴于大清河口至滦南边界区域,省海洋功能区划、市岸线利用规划、湾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滨海新城总体规划、风电发展规划、大清河盐业发展规划交叉重叠,此区域水产养殖业维持现状)。

(二)沿海养殖业规范原则

在退出或限制发展海水养殖的区域仍按《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海水产养殖业实行控制性管理的通知》规定实行控制性管理。在允许发展沿海水产养殖的区域,学习借鉴其它地区的先进经验,海水养殖设施要统一规划,市场化运作,高标准建设,推动海水养殖业向规范化、高效化发展。县国土(海洋)局作为海洋行政的主管部门,水产局作为海水养殖业发展的业务指导部门,与沿海各乡镇协调配合,对每个区域的发展要制定具体方案。沿海乡镇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的水、电、路要进行统一规划、规范。水务局、住建局、临港工业聚集区管委会、滦河口生态旅游区开发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收取出让金的20%提取,其中相关县直部门、乡镇各10%。

为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规范。

1、池塘养殖

(1)对符合规划且有手续的连体养殖池塘,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发证面积20%以下(含20%)的,超出面积按每亩2000元一次性征收使用金,并处以每亩1000元的罚款;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发证面积20%以上-50%(含50%)的,超出面积按每亩2000元一次性征收使用金,并处以每亩3000元的罚款;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发证面积50%以上-100%以下的,超出面积按每亩2000元一次性征收使用金,并处以每亩6000元的罚款;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发证面积100%及以上,按无手续独立养殖池塘处理。使用金暂收至2014年。池塘养殖规范后统一换发使用手续,使用年限统一到2029年。对拒不执行的,依法收回全部养殖使用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2)对符合规划但无手续的独立养殖池塘,按照每亩2000元一次性征收使用金,并处以每亩8000元的罚款,使用金暂收至2014年。使用年限至2029年。对拒不执行的,由国土机关依法立案,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对不符合临港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港总体规划、湾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滦河口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等规划,但在规划颁布前已办理手续的,严格按照《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海水产养殖业实行控制性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控制性管理,不准新建水产工厂化养殖厂或新增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准养殖海参等越冬品种,不得再扩大养殖规模,保持养殖现状,并按区域规划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逐步退出,2014年后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对不按《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海水产养殖业实行控制性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私自新建水产工厂化养殖厂或新增工厂化养殖面积、养殖海参等越冬品种、扩大养殖规模的,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恢复原状。对不主动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恢复海域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亩2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浅海养殖

临港工业聚集区、港京唐港区、湾国际旅游岛规划区域对应的浅海养殖全部退出。滦河口至二滦河口区域(在不影响军事活动和旅游开发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浅海养殖,对有手续但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协议面积,对超出部分一次性处以每亩25元的罚款,2012年开始换发使用手续,每亩每年收取25元的海域使用金,使用年限为3年。对无手续的,按实际占用面积一次性处以每亩35元的罚款,2012年开始换发使用手续,每亩每年收取25元的海域使用金,使用年限为3年。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收回后公开拍卖。对符合规划适合浅海养殖的,未出让海域实行招拍挂。

3、潮间带底播贝类养殖

终止所有代管协议,协议到期后,不再续包。

上述养殖行为,凡超过时间限定、拒不按方案要求进行规范的,依法收回养殖用海使用权。凡过去非国土(海洋)部门出让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应重新核实确认,对符合法律规定和规划的,换发使用手续。

(三)实施步骤

集中行动分四个阶段,具体分为:

1、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1月7日-2012年1月31日)

由国土(海洋)局牵头,水产局、水务局、姜各庄镇、古河乡等单位参加,对全县沿海养殖进行重新调查核实(海挡范围内的养殖行为由水务局牵头,相关乡镇配合,依法进行调查摸底,规范治理)。1月7日,召开优化沿海环境整治开发建设秩序集中行动动员会,并公告。1月9日-1月31日,由养殖户自行申报。

2、集中拆违阶段(2012年2月1日-2012年3月31日)

第一步自行拆违(2012年2月1日-2012年2月10日),由国土(海洋)局牵头,工作组逐户送达拆违通知,并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动员养殖户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第二步强制拆违(2012年2月11日-2012年2月29日),对不按《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海水产养殖业实行控制性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私自新建水产工厂化养殖厂或新增工厂化养殖面积、养殖海参等越冬品种、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户,集中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第三步集中整治海港经济开发区、湾国际旅游岛区域(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31日),分别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牵头,对区域内的违法养殖行为进行集中治理,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同时,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集中整治航道、锚地等公共区域的非法养殖行为。

3、规范治理阶段(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31日)

第一步换发养殖手续(2012年3月1日-3月20日),由国土(海洋)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水产局、水务局、姜各庄镇、古河乡等单位参加,对养殖户的养殖用海手续、面积进行核实确认,合法合规的收取使用金,完善换发养殖用海使用手续。

第二步公开拍卖养殖用海(2012年3月20日-3月31日),对依法收回的养殖用海进行公开拍卖。

4、整改验收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10日)

对集中行动进行总结验收,查找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整改完善。

加大治理力度,依法维护沿海发展环境

为依法打击沿海水产违法养殖,规范养殖用海、海洋捕捞行为,县专门成立以国土、公安、监察、水产、水务局、法院、检察院、司法、住建及沿海乡镇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违法沿海水产养殖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对不按《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海水产养殖业实行控制性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私自新建水产工厂化养殖厂或新增工厂化养殖面积、养殖海参等越冬品种、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户,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对拒不执行《乐亭县优化沿海发展环境整治开发建设秩序集中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将实施,并严格执行罚款。同时,进一步加强海域和渔业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并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监督管理,严禁货运船只进入合法养殖区域,切实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全面治理非法捕捞、养殖占用锚地、阻碍进港航道、扰乱码头作业和向海洋捕捞作业渔场投放水泥铸件等违法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对海洋捕捞作业渔场进行圈占、破坏、阻碍正常捕捞作业,对情节严重的要固定证据,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明确责任,长效监管

(一)严明政策,长效管理。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后,对在符合沿海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的区域,新建、改造养殖设施的,需报经县国土(海洋)、水产部门批准,依法依规运作。对未经批准私自新建、改造并不主动拆除的,由县国土(海洋)部门协同相关单位负责依法停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养殖用地规划篇7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现代渔业建设为总目标,紧紧围绕湖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渔业资源利用和转化,推进湖生态环境改善;加强湖资源保护和修复,实施湖清洁养殖生产;强化综合管理力度,加大违规作业打击力度,建立湖良好生产秩序,实现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县,打造富裕、生态、和谐新作出贡献。

二、规划实施原则

1、遵循法律原则。规划严格遵循《渔业法》、《环保法》、《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安全生产法》、《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湖(梁山泊)景区资源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规划,依法生产。

2、突出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综合统筹与协调湖主要功能间的关系,突出生态功能的建设,打造湖的生态化、景观化和标准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3、方便群众生产原则。依据渔民生产习惯和传统,就近规划养殖生产区域,并根据水体涵养量,实施科学合理布局,指导渔民发展大湖清洁养殖生产。

4、实行无地渔民优先安排原则。在划定养殖区内原则上优先安排沿湖无地村渔民实施养殖生产,保障无地村渔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限制有地群众入湖养殖;禁止以外人员入湖从事养殖生产。

5、强化资源保护原则。实施湖限制捕捞生产,清理清除灭绝性生产渔具和渔法,实行常年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提高资源修复力度,实现湖水产生产的良性循环。

6、有偿生产原则。对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依据《渔业法》和《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规定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对从事养殖生产的渔民,按照《湖水面管理使用办法》征收水面使用费。

7、安全生产原则。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和渔民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加强对渔民和渔船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湖上渔业生产安全救援机制,加大避风港、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8、逐步完善原则。对渔业生产作业区根据湖开发与保护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确保湖生产经营秩序良好。

三、规划内容和布局

按照规划原则,将湖内划分为常年禁渔区、禁养区、养殖区、捕捞区。以湖内旅游航道作为参照坐标,具体规划布局为:

1、禁渔区:此区域常年禁止捕捞、养殖等一切渔业生产活动,依据有关规定,全湖共确定四个禁渔区。

⑴东部禁渔区:自王台大桥以西、老湖镇六合楼以南、后埠子老村台以东、潘庄老村台以北湿地保护区域。

⑵北部禁渔区:侯河村苇地以北、陈山口闸以南、客运码头至浮粮店航线以西湿地保护区域。

⑶行洪河道禁渔区:大清河至入湖口行洪道全部区域。

⑷旅游航道禁渔区:湖内规划150米宽所有旅游航道内。

2、禁养区:禁止渔业养殖生产。全湖共规划两个区域。

⑴大安山至旅游码头大堤以北500米内禁止养殖。防止因菹草死亡腐败污染造成鱼类死亡。

⑵旅游码头至南堂子旅游码头航线以西禁止养殖。此区域为金山坝防洪和生活用水排放区。

3、养殖区:允许养殖、禁止捕捞。距旅游航道100米外方可养殖。全湖划出八个区域,共40000亩。

⑴第一养殖区为辛店铺至老湖镇航线以东区域和老湖镇至腊山航线西南、湖心岛至老湖航线以北近岸水域,约2000亩。

⑵第二养殖区为东部湿地保护区西线以西1500米内,约6000亩。

⑶第三养殖区为大清河入湖口南堤西1000米内向南至湖南岸、潘孟于村以东安山湾区域,约3000亩。

⑷第四养殖区为大安山至航线以南、南大堤500米以外和大安山至航线以北600米内区域,同时避开八里湾大闸至湖心岛航线两侧各200米,约15000亩。

⑸第五养殖区为东金山至南堂子航线以东1500米内,约1500亩。

⑹第六养殖区为湖心岛至腊山航线以西,约7000亩。

⑺第七养殖区为侯河村苇地以南、过湖电路北、斑鸠店至腊山航线东1500米内及斑鸠店至腊山航线西路村湾,约3000亩。

⑻第八养殖区为辛店铺至浮粮店航线以东,约2500亩。

4、捕捞区:禁渔区、养殖区以外的大湖中心水面为捕捞区。

四、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湖渔业生产的管理和领导。沿湖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湖内渔业生产负总责,各渔业行政村对本村渔业生产负责,要加强对本村从事渔业生产渔民的管理和教育。各乡镇、村要严格把握优先安排无地渔民入湖养殖、限制有地渔民入湖养殖、禁止以外人员入湖养殖的准入原则,积极引导本辖区内渔民实施湖规范生产,维护湖良好作业生产秩序。

2、严格湖内生产各项审批程序,加强水面使用管理。凡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渔业法》及《湖水面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向本行政村申请,再由行政村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渔业主管部门、景区管委、交通海事指定养殖地点,并按照《湖水面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渔业执法监管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然后从事渔业生产。湖内所规划养殖区乡镇间界定依据相临所辖行政村原使用水面区域由双方协商划定。

3、实施限量养殖,控制养殖负载。全湖共规划养殖区面积40000亩,主要从事网围和网箱养殖生产。网箱设置按100:1比例设置,网围设置要求内外圈间距最大8米,防护圈与圈间距最大10米,网围超出水面部分不得超过1米。按照有利生产和水体交换的原则,网围间要留有不少于50米间距。单位和个人申请网围养殖面积最大不得超过300亩;申请网箱个数不得超过10架。养殖区内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区域划定,直至按总体区域规划安排满为止,不再扩大区域。各乡镇和渔业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网围和网箱养殖区域划定时必须把握所设置的网围和网箱要成排成行,整齐划一,以便于船只行进。被批准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未放养苗种的,或网围苗种投放量每亩低于300尾、河蟹每亩低于200只,视为荒芜,次年不再安排。在生产期内要接受渔业执法部门的管理。

养殖用地规划篇8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畜牧业生产发展迅速,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和产业化经营机制的引入,我市畜牧业生产更是迎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畜牧生产模式逐步从千家万户家庭散养式向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转变,畜牧生产规模、专业化程度、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都得到极大的提高,种苗繁育、饲料生产、兽药经营、产品运销加工等配套产业链也日渐完善。市已成为全省畜禽养殖大县(市)和市畜禽养殖主要集中地。据统计,年末全市生猪存栏88.17万头,家禽存栏913.20万羽,牛存栏2.01万头,羊存栏4.06万只,兔存栏20.59万只。全市有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476家,年存栏10000羽以上的蛋鸡场201家,年存栏10000羽以上的蛋鸭场31家,年出栏10000羽以上的肉鸡场193家,年出栏10000羽以上的肉鸭场95家,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场2家,年出栏100头以上的肉牛场3家。畜禽养殖业已成为我市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也为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十几年来,在畜禽养殖业大发展的同时,由于规划滞后,监管不到位,造成各地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现象日益严重,畜禽养殖过程所产生的粪便已大大超出全市现有土地的消纳能力。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主要的污染源之一,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已是当务之急。

(二)划定目的

通过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对我市的畜禽养殖按不同环境功能和区域的要求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以达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划定意义

科学地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是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有效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年

(五)划定原则

1、严格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原则。

2、保障城区、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原则。

3、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的原则。

4、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主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保护的原则。

(六)划定类型

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林场负责整治。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禁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林场负责整治。经依照法定程序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市、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市畜牧业发展规划》,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实施严格控制,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分布区,集中区外的可养区不得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散养户养殖规模。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市城市规划区:西至福厦高速公路、石竹山,东至福厦铁路、瑞岩山、东南村,南至步履岭、龙江南岸的溪下村、观音埔村、玉融山、下梧村、师大分校、苍霞村,北至汽专线、金鸡山、洪宽五路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区域。

(2)各镇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1)东张水库汇水区:东张、一都、镜洋三镇汇水到东张水库的所有陆域、水域范围。

(2)虎溪水源地汇水区:城关水厂以上流域汇水区。

(3)各镇(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库流域汇水区,包括建新水库、东皋水库、万利水库、山前水库、占贝水库、东方红水库、庄上水库、糖果块水库、梨庄水库、乌仔底水库、犁壁桥水库、十八重溪水库、北林水库、梨洞水库、海尾溪水库、香城水库、西溪水库、乌江水库、里下底水库汇水区。

(4)长乐三溪水库、西皋水库,侯溪兜水库流域汇水区在市境内区域,包括南岭镇马斜村,城头镇南田村、南冲村,镜洋镇琯口村、西边村等。

3、主要流域、输水渠道畜禽养殖禁养区

(1)龙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龙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

(2)东张水库至山前水库的高干渠和东张水库至江阴东江水厂地面库的江阴渠道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畜禽养殖禁养区

石竹山风景名胜区、黄檗山风景名胜区、瑞岩山风景名胜区、南少林寺风景名胜区、目屿岛风景名胜区、东壁岛、三山温泉规划区、灵石山森林公园、玉融山公园、龙山公园等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区域。

5、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工业区,包括: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阴工业集中区、元洪投资区、出口加工区、洪宽工业村、龙田工业区、镜洋工业区等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区域。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养区

福厦高速公路、渔平高速公路、福厦铁路、324国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镇规划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市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区域。

(2)各镇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2、主要流域、输水渠道畜禽养殖禁建区

(1)龙江全流域(含干、支流)汇水区,包括玉屏、龙山、龙江、音西、宏路、石竹、阳下7个街道行政区和海口镇的东岐、东峤、李厝、晨光、后路、海口等村除禁养区外的范围。

(2)东张水库高干渠两侧外延500米、低干渠和天宝陂灌渠两侧外延200米内除禁养区外的范围。

(3)大坝溪、渔溪、迳江全流域汇水区范围。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畜禽养殖禁建区

石竹山风景名胜区、黄檗山风景名胜区、瑞岩山风景名胜区、南少林寺风景名胜区、目屿岛风景名胜区、东壁岛、三山温泉规划区、灵石山森林公园、玉融山公园、龙山公园等用地范围外延500米至2000米区域。

4、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米至1000米区域。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建区

(1)福厦高速公路、渔平高速公路、福厦铁路、324国道两侧500米至一重山范围(不含下里部队农场)。大真公路、福北公路两侧至一重山范围。

(2)各镇主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6、其他畜禽养殖禁建区

(1)镇村居民、文教、医疗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海岸线以内500米范围内区域。

(3)镇村主要河流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畜禽可养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可养区内兴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并须经有权审批部门的审批。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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