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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8篇

时间:2022-12-18 01:19:1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群众自愿原则,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执行周口市统一政策,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定点就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在充分宣传发动和坚持参保自愿的基础上,把人员相对集中、有学校依托的城镇中小学生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作为工作重点,其他城镇居民由各乡镇、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信息采集,逐步全面推开。*年9月底以前,城镇中小学生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全部参保缴费。*年12月底,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2009年元月1日,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作安排

(一)*年8月,启动实施阶段。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动员大会。

(二)*年8—9月,宣传发动、政策培训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办事处具体经办人员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业务知识培训。

*年9—10月,入户调查、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安排,统筹协调。具体经办人员要分片包干、登门入户,做好身份认定、参保信息采集和审核缴费工作。

(三)*年9—11月,参保居民缴费阶段。参保居民于*年9月1日至11月31日,一次性缴纳*年7—12月和2009年全年共计18个月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

(四)*年11月下旬,督导检查、工作交流阶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召开专题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制定改进措施。

(五)*年12月,对照目标巩固成果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居民医保*年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参保覆盖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目标任务

*年底,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其中,六个办事处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这项“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把这件惠及全市城镇居民的事情办实办好。市政府已建立了由市长邹洪任总召集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传文,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文成任召集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民政、卫生、残联、食品药品监管、物价9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统一启动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与周口市统一政策、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启动实施。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工作。

(三)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1.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保管理、各种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认真落实补助资金,积极申请中央、省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要的必要工作经费。

3.市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4.市教育局:做好宣传动员,负责组织全市城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技校、中专在校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镇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协调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6.市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7.市*局:协助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8.市物价局: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9.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或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城镇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等管理服务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2

本市范围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等)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二、参保时间:

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高校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税部门缴纳。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20*年,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延长至2009年6月30日。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目录范围可登录*劳动保障网查询。(网址,咨询电话:0551-3536318,35362*)

四、支付限额: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万元。

五、定点治疗

目前全市有61家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大学生可以任意选择就诊。在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61家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表)

六、住院手续

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七、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八、出院费用结算

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九、如何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卡?

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由所在高校负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十、大学生患特殊病如何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

大学生在校期间,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十一、异地转院手续

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异地转院由本人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应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上登记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异地急诊住院手续

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异地急诊联系电话:0551-3536111)

十三、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

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或学校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月内,由所属高校凭转院申请、出院小结、异地住院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疗费发票单据和高校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十四、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3

1.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逐渐由自愿走向强制。

从2010、2011年开始,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经逐步由自愿走向强制,强制性的参保要求淡化了大学生的个人意愿和积极性。这种整体的不积极使得大石家庄学生中对医保政策不了解的人数占据很高的比例。

2.各高校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和重视程度不够。对石家庄市的几所高校的校医院大学生城镇医保的专管责任人进行访谈时,共同反映出的问题就是对于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问题。以河北科技大学为例,面向广大同学的医

保政策宣传手段仍是主要通过在校网悬挂通知、向各学院、各系发放通知,由各学院自主宣传。这种本身具有很大局限性的宣传使得河北科技大学学生对于医保政策的了解停留在一个区校医院买药看病可以报销的层面。

3.石家庄高校医疗机构力量薄弱,配套设施不完善

校医院或者医务室作为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定点门诊机构,肩负着宣传医保政策,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责任。据调查,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的校医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配套医疗基础设施的不完善,有些设备只是摆设,利用率极低等状况。这种校医院自身存在的设备的不完善、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制约着石家庄市大学生的看病医疗问题。

二、对完善石家庄大学生城镇医保政策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扩大报销药品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合理安排中央地方的出资比例,完善对大学生医保政策拨付基金的管理,扩大大学生的受益面范围,是石家庄市大学生医保政策的重中之重。加大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的专项投入,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需要中央、河北省政府、同级财政的共同努力。

2.在石家庄医保中心和各高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专管机构。

从对石家庄市各个高校的调查中,各个学校在具体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时所指定的管理机构不同。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专门成立了大学生医保办公室主抓大学生医保政策的政策解答、办卡发卡等具体事宜。在石家庄市医保管理中心将大学生医保单独进行管理,提高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关注和宣传。各高校也同时设立相应的专管机构,保证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3.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切实发挥高校医疗服务平台的作用。

切实发挥高校的医疗服务平台作用,提高大学生对医保的了解,值得引起高校的重视。高校应加强宣传体系的建设,除了通过传统的报纸、新闻、文件通知等宣传方式外,还应该大力运用新兴的网络宣传手段,扩大医保政策在大学生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大学生对自身患病风险的认识。高校还应加强监督力度,准确宣传每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

三、结论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4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镇境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各学校,驻镇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医保由县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参保。

二、个人缴费标准:

(一)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0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标准为100元,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

(三)未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三、财政、民政、残联补助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30元;

(二)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100元,其中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和大病致残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未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由残联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100元。

四、目标任务:

2009年度全镇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为1950人。按照城镇居民分布情况,确定各社区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参保任务为:*社区1560人,*社区362人,*社区28人。对完成目标任务达90%以上的村给予奖励,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8日至6月30日)。各社区利用广播、宣传标语、宣传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尤其是参保手续、缴费标准以及享受的待遇等政策规定,真正使这项民生工程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居民参保阶段(5月11日至6月30日)。各社区负责办理所辖社区居民参保人员的登记、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代收个人应缴费用、收集参保人员的照片等工作。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在6月30日前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发到各社区,确保从7月1日起,参保居民能够正常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各社区和镇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做,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5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全面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年底50%居民参保,*年70%居民参保,2010年80%居民参保,2011年力争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兼顾,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发展;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水平适当挂钩,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三)覆盖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区经办,逐步推进”模式,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与使用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根据商洛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家庭及市县区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42元。其中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5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区财政补助18元。

对于享受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每年缴纳8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财政补助11元,县区财政补助32元。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学生儿童家庭每人每年缴纳18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区财政补助18元。

对于家庭中享受低保的学生儿童或重度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缴费6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财政补助7元,县区财政补助20.5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七)基金使用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帐户,所有保险基金均纳入统筹基金,统筹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治疗及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八)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缴费办法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年度7月1日至10月1日为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期,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以及同一户口薄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十)持有《商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持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低保人员资格实行年审制。

(十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持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十二)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年7月1日起实施,*年7月1日后参保或参保后中途断保需续保的居民,按年度或半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十四)参保人员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5年以上,每年提高医疗保险待遇2个百分点,最高提高医疗保险待遇10个百分点。

(十六)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立等待期。*年10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年10月1日以后参保或参保后中途断保需续保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6个月等待期。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十七)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在本市境内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居民在本市境外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十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探亲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赴市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费用,凭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清单等有效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居民探亲或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后,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十)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为20000元;学生儿童住院一般支付限额为30000元,特殊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二十一)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鼓励参保居民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服务机构首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入上级医院治疗者实行转院登记审批制度,起付线执行补差标准。急诊、抢救病人可以直接在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一周内告知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二)行政及经办管理。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基金筹资、基金使用管理和证卡的发放等业务工作;县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作为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的代办机构,行使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基金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参保信息及预付基金管理等职能,负责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市、县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的组织指导下承办具体业务工作,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掌握应参保人群动态,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

(二十三)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在市、县区经办机构设立“收入待解户”和“支出户”。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内控,确保基金安全。每年公布一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季度执行情况报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实行分县区核算,对于未完成当年城镇居民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区,如基金支出大于基金收入的,其基金缺口部分由该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二十四)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加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其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将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基层。

七、保证制度可衔接性

(二十五)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经办,要区分不同人群,实施不同的制度安排,采取不同的筹资途径和比例,使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具开放性、包容性、灵活性和可衔接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市、县区要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市城镇居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起草,指导县区开展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培训、强化社区平台建设、信息管理升级改造,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政策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七)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配套政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卫生、民政、教育和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6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门诊医疗统筹为辅,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参保当期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坚持参保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学龄前儿童、全日制学校学生(包括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简称学生和儿童,下同);

(二)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标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学生和儿童实行定额筹资,每人每年筹资110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左右筹资。2009年度每人筹资270元。

(三)学生和儿童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

(四)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政府补助标准

(一)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再补助20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应由市本级和县(区)财政补助的部分,按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除政府补助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初次参保缴费后,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可在次年1至6月补缴医疗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超过6月底,补缴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未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中断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非从业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组织参保。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下同)和门诊医疗费用两部分。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当次门诊诊断治疗结算,普通门诊治疗起付标准每次为200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甲医疗机构500元;二乙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

第十五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22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5%;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22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55%;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6000元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50%。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四种门诊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二乙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并按55%的支付比例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鼓励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实行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或最高支付限额挂钩。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

(一)本办法实施一年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满一年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后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年限从续保时重新开始计算。

(四)学生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以通过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城市医疗救助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并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效果不明显的,可申请转院治疗,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危重、抢救病人除外)。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病急救住院的和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有权予以追回并按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处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考核制度。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流失的基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的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资格的确认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费用归集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资格的确认工作;宣传、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7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舒政发[200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目标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低进低出,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为城镇居民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居住在本市的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在*市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都可以以企业、学校、团体、街道、社区、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居民,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第九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大额补充保险每人每年60元。

(二)中小学学生(包括劳动技术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学生和学前班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手续等项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缴费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学生、儿童参保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以个人身份直接办理参保缴费的,必须出具同一户口本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

第十六条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必须按年度连续缴费,不按时缴纳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所欠费从欠缴之日起,按日计算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从欠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个月内补足欠费7日内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个月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之日起三个月后恢复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欠费人员不得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在收到参保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后,应统一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

第十八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个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不记入所得税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将随着经济发展和住院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当调整。调整标准和操作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6个月内参保的,缴费3个月后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6个月后参保的,缴费6个月后才可享受补偿待遇。

第二十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符合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条件未及时参保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2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3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三年以上的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5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

第二十三条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在已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济能力情况下,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补缴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补缴差额费的,其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以单位、团体或家庭参保,在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登记缴费3个月之内,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为其制发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和门诊病历本,由参保企业、学校或参保者本人领取。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是居民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身份证明,门诊病历本用以记载诊断、用药和检查治疗项目的明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自费,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线费用,起付线标准按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市本级医疗、乡镇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200元,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依据医院级别依次降低50元。从第四次住院起,起付线标准不再降低。

第二十九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住院医疗费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其中:居民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2000元,超过1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保险支付,年度内支付最高额为80000元。学生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为24000元。

第三十条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甲类药品费个人负担30%,乙类药品费个人负担3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40%,住院床位费自付。

第三十一条因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2日内,持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登记备案。经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同意,可继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三十二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出院结算后,在一个月内,持医疗保险卡、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志复印件、复写处方(住院结算单)和出院诊断,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补偿应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偿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需转诊去外地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必须经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经有转诊资格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主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补偿应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偿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转诊去外地,符合城镇居民住院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一律自负50%,保险基金补偿50%,住院床位费自付。

第三十五条学生自参保之日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城镇居民住院标准审核。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限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本人或亲属向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申请,经审核确认,住院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第四章医疗服务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在资格认定基础上由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定服务协议。

第三十七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要严格遵守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目录范围、标准的不予结算。

第三十八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8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完善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增强我县城镇居民抵御大病风险的经济能力,积极探索和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我县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为建设和谐*提供可靠的医疗卫生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城镇建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卫生服务供需状况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政策措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作用,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三、基本原则

㈠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缴费与待遇水平相一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㈡政府引导、部门配合、个人和家庭按规定缴费,政府给予补助,动员社会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

㈢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系统。

㈣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四、试点的基本内容

㈠参保对象:一是具有当地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大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二是基本失地或大部分失地(即:现有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三是随同父母进城务工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注:这部份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不予补助,由个人全额缴纳)。

㈡参保方式:参保人员可以单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家庭和个人的方式按规定参加我县居民医保。

㈢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进行确定。

⒈基金构成:

⑴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⑵政府补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家属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⑷社会捐助资金。

⑸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⒉筹资标准:

⑴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00元。一是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州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补助42元,个人缴费70元。二是成年人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O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O元,省级财政补助80元,州级财政补助21元,县级财政补助49元,个人不缴费。

⑵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8O元。一是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州级财政补助6元,县级财政补助14元,个人缴费1O元。二是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州级财政补助6元,县级财政补助14元,个人不缴费。三是大学生: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80元,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4O元,学校补助30元,个人缴费10元。

⒊筹资方式:鼓励社会捐助和用人单位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捐助及对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⑴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金,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等在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参保金,由学校代扣代缴(注:*年5月10日—9月30日一次性收缴*年下半年参保金,参保居民自*年7月1日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保险年度至*年12月31日止)。

⑵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居民(即: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O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承担。

⑶县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一汇缴到县财政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⑷按县全年筹集资金总额的5%提取风险储备金,汇缴到州级风险储备金,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待规模达到500万元后不再提取。

㈣参保登记

⒈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上述人员的证明资料并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身份认定工作。

⒉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⒊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下一年度的续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未办理者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补助。不按年度办理续保手续,中断缴费者,须按筹资标准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后方可办理续保手续,并不得享受中断期间的医疗待遇和医疗保险费补助。

⒋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参保人员由于年龄、低保、残疾等情况的变更,当年不再变更,下年度缴费按变更后的执行。

⒌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可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⑴参保人员户籍从本行政区域内迁移出去的,当年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满后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⑵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人持居民死亡证明及其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医疗费用尚未结算完结的,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的结算手续,再办理注销手续。

⑶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终止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⑷参保人员被判刑或正在收监执行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⒍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㈤保险待遇

⒈参保人员自缴费生效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⒉参保人员不按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不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⒊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

⒋对连续参保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城镇居民,可适当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患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可通过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等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制定)。

⒌参保人员住院,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

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州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州外定点医疗机构四个档次,分别设定2O0元、3OO元、500元、6O0元。对成年人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属城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

⑵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6000元。

⑶个人自付比例:

*

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⑴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未经批准转院及其它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行为。

⑵自伤自残、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

⑶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安装假肢、义齿、义眼等医疗行为。

⑷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住院护工费、救护车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和差旅费、气功费、减肥费、戒烟费、戒毒治疗费、性病(艾滋病除外)治疗费等。

⑸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⑹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⑻不孕不育医疗费。

⑼法医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费用。

⑽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药费用。

⑾属其他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

⑿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解决。

㈥医疗服务管理

⒈参保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就医。

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方便城镇居民就医,切实降低医疗费用,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参保人员应在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首诊医院中就近选定1个医院就医。

⒊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通过降低起付线、降低个人自负比例,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⒋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⒌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和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合理控制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本地就医,确需转诊、转院的,需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病情证明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诊、转院。从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须补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平级转院的,个人不再承担起付费。参保人员因急诊需在外地就医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批准并备案后,方能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转外、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单据(医疗费收据、病情证明、住院清单等)在30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不在规定时限内报销医疗费用(特殊情况除外)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⒍参保人员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交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属城镇居民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及考核,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㈦基金监督

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和对各县市基金使用考核制度。

⒉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基金安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㈧法律责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州、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⒈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对已支付的费用予以追回,取消当事人的参保资格,并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⒊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医疗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工作要求

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规划,统一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成立文件于*年5月15日—9月30日以前报县劳动保障局),搞好组织协调,认真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与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⒉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负责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收、待遇审核支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参保登记、信息收集整理、政策咨询、服务管理等基础工作。

⒊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并加强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⒋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对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特殊困难人群开展医疗救助。

⒌教育部门负责督促、组织学生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⒍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便捷、规范的服务。

⒎发改委、公安、税务、银行、药监、残联、编委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⒏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具体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专业培训、信息化建设等问题。

⑴县编办要根据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需要,给予报请上级增加人员编制。

⑵县财政要将县级启动资金、网络升级改造资金、办公场地建设费、设备购置费等列入预算安排。要对信息化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⑶积极保障医保经办机构开展正常工作,建立长效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每年按每参保1人不低于8元的标准预算核拨专项征收工作经费和业务管理费用,费用按上级部暑由州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4元。

⑷因重大疫情、灾情、集体食物中毒发生的医疗费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⑸本方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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