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动产冒名处分在现实中常常出现,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没有统一的处理方式。本文通过对杨杰与鑫诚公司、杨文抵押合同纠纷案的分析,对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阐明自己观点。当真实权利人不予追认,相对人善意时,为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是不动产登记簿发生错误,冒名处分不存在这种情况,故不能直接适用。因为冒名处分与善意取得存在极高的相似性,故可以类推适用。
关键词:冒名处分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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