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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与业绩评价——由股权激励限制性条件引发的思考

程隆云 煤炭经济研究 2006年第04期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1日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该办法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很快,中捷股份(中捷缝纫机股份公司,深圳,002021)于2006年2月15日公告披露,公司拟推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总经理等激励对象51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5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6.59元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中捷股份股票的权利,成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激励第一股。其限制性条件是包括公司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拉开序幕。然而,单一财务指标作为股权激励的限制性条件,能否真正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

关键词:股权激励业绩评价上市公司质量净资产收益率激励与约束机制

单位: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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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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