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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栏内特别标注的签订地的性质

李志芬 人民司法 2010年第10期

摘要:【裁判要旨】当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有关于合同签订地的格式条款,其中一方在合同签字栏又特别标注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合同签订地时,如果另一方对此未提出异议,该特别标注的合同签订地也属于约定的签订地。按照非格式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应以特别标注的签订地作为双方约定的签订地。

关键词:合同签订标注非格式条款性质交易双方

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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