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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卡服务权利与义务一个都不能少

孙金青 通信世界 2006年第02A期

摘要: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在电信卡方面都比较认同一种观点:电信卡业务是电信消费的一种方式,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之前预先支付一定的款项,然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地域、期限范围内使用电信卡业务,从而与电信运营企业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即电信卡服务合同。换句话说,电信卡是电信服务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借以确认电信运营企业与电信用户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它的作用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同铁路客票与铁路客运合同的关系一样,电信卡与电信卡服务合同之间也是形式与内容、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电信卡本身并不是电信卡服务合同,记录在电信卡上的格式条款是电信卡服务合同中的部分具体内容。并非全部条款。电信卡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合同的基本内容。电信卡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电信运营企业与电信用户,至于电信卡的直接销售者只不过是电信运营企业的人,其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者仍为电信运营企业。

关键词:电信服务权利义务电信运营企业服务合同当事人

单位:天津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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