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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应慎用“政府公关”

谭炎明 通信世界 2006年第40A期

摘要:近日,广东某地的公安局在当地媒体通告,称多用户通过共享互联网接八的方式合用ADSL属于违法行为,当地公安部门将配合运营商展开清理之类的内容。很明显,公安局将多户合用ADSL定性为违法行为,是典型的运营商政府公关行为的结果。笔者认为,运营商这种“杀鸡取卵”的行为为其日后的经营埋下了无穷的隐患,电信运营商应慎用激府公菇。

关键词:电信运营商公关政府慎用违法行为

单位:北京邮电大学管理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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