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时代,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结构伴随互联网类文化企业的崛起而出现变化。国有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与民营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在不同行业存在较大差异。首先,在数量维度.民营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其次,在盈利能力维度,国有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总营收与净利润优势比民营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更加突出。最后,在区域比较维度,国有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与民营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在不同地区的控制力明显不同。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跨界发展.国有与民营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应“共进互补”,作为领航企业在文化“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带头出海”的示范作用。
关键词:文化产业上市公司 所有制结构 一带一路
单位:同济大学人文学院; 上海200092; 同济大学媒体产业研究所; 上海200092.;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 上海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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