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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铁路管制立法与政府职能调整的关系

谭克虎 系统管理学报 2007年第S1期

摘要: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的铁路管制和管制立法,得出了这些国家铁路改革的主要经验,即立法先行,管制主体重构,管制客体再造。本文认为,无论是提倡铁路网运分离,还是实施铁路跨越式发展,按照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目标、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原则,修改《铁路法》,重构铁路运输企业,调整我国铁路主管部门政府职能,是推进我国铁路体制改革和发展的3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国外铁路管制立法政府职能调整

单位:北京交通大学基础产业研究中心;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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