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立法思考 【正文】
摘要:《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很显然,这里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亦包含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市场竞价、公开出让、租赁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显化商品价值;按照《宪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理所应当不应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
关键词:建设用地 集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 流转 立法
单位:重庆市开县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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