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时申请人身份之确定

陆一川 中国房地产 2008年第09期

摘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八十三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关键词:房屋集体土地村集体经济人身组织成员

单位:江苏省大丰市房管局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房地产

省级期刊

¥1240.00

关注 16人评论|0人关注